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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33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精选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1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项目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部如下安全生产违规处罚规定:

一、目 的:

落实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有效控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二、规章职责: 1.2.3.4.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施工员、安全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班组长坚持班前安全交底(班前会),班前对班组(分部、分包单负全面责任。

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施工、安全日记。

位)使用的机具、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经常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文明施工。

5.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施工人员(作业人员),都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6.各作业班组(分部、分包单位)必须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在班前会必须同时讲明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有记录,班组长为安全责任人。如未开班前会或未讲安全要点的,每次扣罚20元。

7.各班组(分部、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一岗一责制)必须上墙,违者罚单位负责人50元;无周安全例会记录,罚款50元。

三、处罚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按规定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违者罚中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Ⅳ标段项目部

款100元/人次;对所属班组处罚金100元/人.次,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未系好帽带每次罚款50元,安全帽不得当凳子坐,违者罚款50元/次。

2.进出施工现场必须随身携带工作证,若在施工现场发现无工作证的作业人员,能说出所属作班组的,对其所属班组处罚金100元/人.次。对于无法说出所属作业班组的,直接将其请出施工现场,并对该人员所属作业班组进行追查,查出后对其所属班组处罚金150元/人.次。

3.新入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填写相关资料,后办理工作证,之后才能上岗作业,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50元/人,未填写相关安全资料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10元/份,对于未办理工作证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规定2处理(办理工作证须准备如下物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本人一寸照片一张,押金10元/张,若补办则交工本费5元/张,押金在退场后退证归还,由所属班组长或分包单位、分部负责人前来办理,所有办理工作证的作业人员,必须签订个人安全协议书并向项目部提交相关资料)。

4.5.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短裤、背心或赤足裸背者,罚款50酒后严禁上岗,违者一经发现除罚款100~1000元外,重者立即责令 元并停止作业、由施工方安排学习。

停工整改并安排学习。

6.作业人员禁止在危险区域(如临边、临口、基坑内、无安全防护区域等)休息、睡觉,一经发现,处罚金100元/次。

7.特种作业(电焊、气割、起重吊装、信号指挥、施工升降机操作、临电安装操作、脚手架搭设等)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无证操作的处罚金500~2000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向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证复印件备案,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上报项目部备案的一经发现,处罚金200元/人.次。

8.9.打磨(气割)施工不戴护目镜罚款10元。

焊、割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罚款500元/次,未开具动火证、无看火人员或未准备消防器材者,处罚金500元/次。造

中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Ⅳ标段项目部

组处罚金500元/次。

19.临电搭接必须按规范,所有三级接线都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若违反,处罚金200元/次。

20.现场的钢丝绳严禁和电线(缆)相互交叉、挤压,违者每处罚款500元/次。

21.施工机、器具未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或“一机一闸一漏保护”配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的或配电箱内存有杂物、或配电箱无门、无锁的、或箱内进出线路违规乱接的,每发现一项,对违者罚款200元/次。

22.违章使用闸刀开关、空气开关,罚款100元/次;开关未满足“一机一闸一保制”,一闸多用,罚款100元;现场使用的漏电开关失灵、插头、插座破损一处,对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罚款100元;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按规范布置,所有电缆必须离地挂起,不得直接接触导体(如架管、钢筋等金属物体和其他一些导电体如污水等)等,若发现电缆拖地或直接接触导体,处罚金200元/次。

各种设备施工间断(中午、晚上),未切断电源者,每次罚款500元。23.大、中型设备、构件等吊装、变电所受电、脚手架搭设、深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实施技术交底,并采取防护和警戒措施,违者每次罚款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24.吊车作业时必须垫支腿,违者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业者各200元。25.大型构件起吊作业时,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旗、哨齐全,违者扣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业人员各100元。

26.各种起重机械司机或操作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款200元;汽车吊违章载人罚吊车司机200元/人。

27.高空作业时,随身工器具必须保证安全,严防高空坠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胶鞋。未系安全带者每次罚款200元,不穿胶鞋者每次罚款100元。高空抛物者每次罚款500元,对于有心脏病、恐高症等不适合进行高空作业疾病的人员,禁止进行高空、临边作业,一经发现,立即清退或安排从事其他适合的工作,违规班组处罚金100元/人.次,超过20人以上对违规班组额外追加处罚金1000元/次。

中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Ⅳ标段项目部

41.不允许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如将灭火器、灭火器材柜当凳子或垫脚),如有违反,抓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损坏消防器材、临电及临边防护安全设施等行为者罚款500元/次。

42.临时用水要注意节约,作业中各种用水作业及设备要控制好污水的排放,若发现污水横流,临时用水到处泄露的现场,发现一次,处罚金500元/次。

43.兼职安全员不履行职责,上班不佩戴袖标的,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兼职安全员履行职责良好的,项目部每月发补助100元/人。

44.所有仓库、办公室、值班室、宿舍,不许使用电炉、碘钨灯、热得快、电热毯等危险电器,若违反,处罚金500元/次并没收违规电器,宿舍内禁止乱搭乱接、禁止在宿舍内做饭,一经发现则处罚金500元/次并没收违规用具。

4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逾期不进行整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者,罚单位500元,连续无故不进行整改的,罚金加倍,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对安全工作搞的好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结束后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嘉奖。

47.安全经济处罚按照管理权限上一级处罚下一级的原则随时进行,按规定给予罚款,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罚款手续由安全员下发罚款通知,并通知财务从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48.项目部每周一下午15:30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四下午14:00组织周安全大检查(监理组织),各班组(分部、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迟到者处罚金50元/人.次,缺席者处罚金100元/人.次。一周多次累加加倍处罚。

49.以上条款,凡有违反者其所属班组(分部、分包单位)负有管理不善责任的,工作不到位的,同时对该班组(分部、分包单位)处与罚金同等的罚款,凡违反者所属班组(分部、分包单位)安全员负有工作不力责任的,同时对该班组(分部、分包单位)安全员处罚金一半的罚款,对于在一周内违反两次及以上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建议清退。

50.凡连续三次安全整改工作不到位或安全管理工作差且屡教不改的班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2篇

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江苏省政府

(****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八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二百元以下。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 罚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三)生产、储存或进行其他作业应采取而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四)生产、销售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质量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七)谎报(含虚报、瞒报)火灾情况或损失的;

(八)损坏消防设施、工具的;

(九)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圈占、埋压消火栓、消防泵、消防水池、码头等消防设施的;

(十一)机动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入禁火区域,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地方擅自使用明火的;

(十三)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任意增加座位,或演出活动时闩闭安全门、无人执勤,影响疏散的;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七日以下拘留,七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未经批准机关同意擅自变更防火设计,造成隐患的;

(二)违反消防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挖沟挖坑、堆放物品等影响、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搭建工棚或临时简易建筑,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逾期不拆除的;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五)在山林、芦荡、草地等禁烟禁火处吸烟用火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值班、警卫人员不落实或当班人员不负责,发生火警火灾不能及时发现和报警的。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

(二)对消防监督机关提出整改的火险隐患不进行整改或措施不力引起火灾事故的;

(三)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谎报火警或有意不报火警以及延误、阻拦报警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影响执行灭火救灾任务的;

(七)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进行的;

(八)在灭火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总指挥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含企业)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命令,拒不执行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导致火灾事故的;

(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拒绝、阻挠、刁难事故调查处理,或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二)违反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化学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重大火险隐患或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发生火灾后,仍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在紧急情况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条 对无执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应予取缔。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应责令其回修,必要时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整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应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屡经指出不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因参加保险故意放松防范工作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四)抗拒传讯或拒绝处罚的;

(五)对反映消防问题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诚恳认错并认真改正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章 管辖、裁决与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铁路、航运、工矿区公安机关裁决。

对处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十六条 传唤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第十七条 对消防监督管理处罚的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裁决人,一份交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由被罚人自己负担,单位不予报销;被罚款项在裁决后五日内送交裁决机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交纳或改处拘留。

第十九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的同时,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由县以上公安、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可以处罚家长、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醉酒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一人犯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犯有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应依法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报省公安厅批准后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3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中国迎来了第三次互联网浪潮——即时网络时代。即时网络时代放大了互联网的影响, 引发了各领域与互联网的融合, 与此同时, 传统电视制造业也向互联网电视产业转型。经过几年的酝酿和积淀, 2013年互联网电视迎来了发展元年, 整个行业呈爆炸式增长。据艾瑞咨询数据分析, 2014年中国联网电视终端销量同比增幅将达38%, 达近年来增速峰值, 进入增长爆发期。

在互联网电视市场上, 不仅有“正规军”——合规互联网电视终端推动行业快速繁荣向前发展, 也有“山寨”机顶盒“浑水摸鱼”, 甚至还有国外机顶盒来分一杯羹。然而在这繁荣发展的背后, 互联网电视的系统安全、软件安全、体系安全以及内容安全都存在着诸多风险。

2互联网电视存在的安全隐患

2.1系统安全风险

现有互联网电视终端大多使用移植自智能手机的Android系统。Android系统在功能扩展、用户体验等方面提高了互联网电视的可用性, 但由于其开源特性, 使得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安全问题凸显。

2.1.1安全模式缺陷

互联网电视普遍使用的Android系统相对于传统的桌面操作系统在安全模式方面虽已有很大的改进, 但它的开源性使得病毒厂商也可以拥有系统权限, 让攻击者可以在匿名状态下创建和散布恶意软件。另外, Android系统虽有完善的权限系统, 但重要的安全决策需要用户最终做出, 有些系统甚至需要root刷机后才可以进行权限设置。这样导致软件可以任意设置权限, 用户在不进行刷机或对该权限不了解的情况下无法设置屏蔽, 从而使软件访问设备信息更加容易。

2.1.2安全防御机制不完善

互联网电视在接入互联网后面临大量的网络攻击和病毒威胁。据思科 (Cisco) 2014年度安全报告显示, 当移动恶意软件希望攻击一款设备时, 99%的恶意软件会瞄准Android系统终端设备。普遍使用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也成为了恶意软件的攻击目标。与日益增加的恶意软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电视防御系统的薄弱, 目前几乎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电视的安全防御软件, 而从移动平台移植来的安全防御软件不能对互联网电视提供节目播出系统、用户个人设置信息的封闭式针对性保护。攻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互联网电视终端, 截取和更改互联网电视播放的节目信息, 在电视机上保存的账户信息、家庭信息、观看习惯等都面临泄露的危险。

2.2应用软件安全风险

虽然基于Android系统的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种类繁多, 但其中多数是从移动终端应用程序修改移植而来, 针对互联网电视定制的应用数量很少。此外, 应用软件可对系统提出超出需要的权限, 执行敏感行为或敏感行为组合。比如未经用户允许应用软件可在后台收集, 甚至修改个人信息, 并且这些软件无法被用户完全卸载。在网络安全风险方面, 应用软件可能向第三方提供调用接口, 进行远程监听控制、扰乱网络连接等行为, 实现对用户互联网电视的控制及信息窃取。

2.3体系安全风险

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 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 互联网电视系统是半封闭的。也就是说, 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用户终端都是封闭的, 而传输链路——“公共互联网”却是开放的。这就意味着集成平台、传输链路和接收终端都可能面临来自公共互联网的安全风险。

一方面, 集成平台连接至互联网后, 平台入口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互联网电视平台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的恶意攻击, EPG信息可能受到篡改威胁, 节目内容的安全性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电视传输链路的安全问题。攻击者可以设法截取用户与服务端之间的所有通讯, 并制造虚假的数据以对通讯的两端进行伪装。在无线局域网 (Wi-Fi) 情况下, 这种截取攻击又是相当直接和便利, 这使得电视网络攻击者可以轻松地使互联网电视客户端播放指定的节目内容。

2.4内容安全风险

互联网电视作为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效果高的现代大众传播媒介, 定位于家庭终端, 其服务对象是家庭所有成员, 包括青少年群体。因此, 对其传播视听节目审核应当参照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的标准。互联网电视除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外, 还提供浏览器、可安装各种应用程序等功能。这虽然为用户提供了“看你想看”的服务, 但因为其存在诸多技术安全问题, 为低俗、色情、暴力等有害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1) 互联网电视终端接入互联网后成为网络低俗、色情、暴力等节目的传播媒介, 其简易的操作性和平台的开放性更放大了这些节目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

(2) 商业网站违规大量引进境外节目, 使得境外节目充斥着互联网电视荧屏。由于违规引进过程中缺少审查, 导致含有色情、暴力等违规内容的境外节目大量传播, 产生不良影响。

(3) 互联网电视内容版权安全问题突出。目前, 国内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者仍没有成熟的版权管理模式, 另外部分应用软件可以直接跳过广告播放国内主流商业网站的视频节目, 直接侵犯了视频网站的权益。

(4) 虚假信息、谣言、网络暴力等网络行为进入互联网电视, 危害社会安定, 放大社会风险。自媒体时代, 网民发布信息随意、主观性强, 而信息平台不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 观看者更易相信通过互联网电视终端传播信息的真实性, 容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3亟待解决的问题

3.1理顺监管关系, 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及落实

在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涉及多个部门, 在实际监管中, 各个部门各司其职, 共同维持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秩序。但是, 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中, 大量的违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也暴露出多头管理的缺点。在这种情况下, 要保证产业健康、创新发展, 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下功夫, 理顺监管关系, 统一监管思路和标准, 协调各部门有效、合理监管, 从制度上保障互联网电视可管、可控、安全。

国家对视听新媒体监管的着力点一直在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用户在享受视听新媒体服务的同时不受任何强势一方的“绑架”。现阶段, 应当完善政策规定, 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约束,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比如, 对机顶盒厂商自建集成播控平台、商业网站抢滩登陆互联网电视终端、山寨盒子泛滥等普遍性问题进行合理约束和积极引导, 保障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有序、良性竞争。此外, 在现有国家广电总局181号文《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行业管理从制度化向法制化迈进。

3.2建立健全终端和系统准入机制

目前互联网电视存在的内容信息和系统软件不安全因素大多是由终端和系统的不安全引起的。所以, 建立健全终端和系统的安全评价机制和准入机制能够极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电视安全。

(1) 建立终端及系统的安全评价和准入机制。对终端与系统的硬件参数、接口规范、通信标准、系统体系、系统接口、安全防范与检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并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准入检测。

(2) 出台鼓励性措施, 加大对TVOS系统的推广力度, 完善TVOS系统的生态环境, 形成厂家愿意用, 用户乐意用的健康格局。

(3) 强化互联网电视系统提供厂商的安全责任意识。没有能力提供安全保障的系统绝对不能进入互联网终端;对已经有大量市场存量的系统要督促生产厂商及时修补系统漏洞, 保证系统安全;对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系统提供商, 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3完善监管手段, 促进终端和内容安全

面对互联网电视海量的信息, 以及公众对信息获取速度的要求, 以往针对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如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的监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自动化、智能化、系统化的互联网电视监管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此外, 在互联网电视快速发展的形势下, 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能达到监管的目的, 必须尝试吸收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督。同时, 可以设立在线投诉平台或在集成平台上搭建投诉功能模块, 观众可以针对可能构成低俗或者存在侵犯版权的视听内容进行实时投诉, 实现对视听内容的时时监督、人人监督和相关问题的及时处理。

4结束语

安全管理不能以罚代管 第4篇

近日,笔者在某化工企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该企业一线班组经常能看到安监人员忙碌的身影,而工人们一见到这些安监执法人员,就感到十分的紧张、忙乱,如临大敌,有的打电话通风报信。有的怕查出问题甚至干脆暂时将手中的活计停了下来。 看似这种安全检查显得十分严肃认真。但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是该企业的安监执法人员,平时很少到现场指导工作,而检查时则“太认真”,当查不出问题时,担心上级领导认为自己的水平低查不出问题,于是就“横挑鼻子竖挑眼”、“鸡蛋挑骨头”地找毛病,甚至摆出找不出问题决不撤兵的架式,说到底就是一个“罚”字,安全罚款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让员工们感到一种畏惧心理,员工也总感到事事都“小题大做”、“吹毛求疵”,使员工们产生了逆反心理,可等你刚检查完后,违章行为照样发生,安全检查没有真正让他们心服口服。 安全工作强调的是制度建设,重在日常管理。查问题、开罚单只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是全部。如果把查出多少问题、完成多少罚款当日的,用一纸罚单代替艰苦细致的管理工作,甚至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完全是对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的曲解。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注重跟踪隐患整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成功经验,才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有效方法。 安监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让职工明白在生产工作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做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还要吸取什么教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人性化的管理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希望我们的安监人员要克服“以罚代管”的弊端,静下心来,多一份理智,少一份浮躁,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抓好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体系的落实、日常监督的到位,而不该是简单的以罚代管。更不能一罚了之,罚而不管,使安全制度变味。

(编辑游振云)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报请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协助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收到协助调查请求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助调查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请求协查的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立案

第十三条(立案条件)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五条(立案结果)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填写审批文书,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要求)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调查内容)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立案前取得的证据,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证明材料的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假冒产品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书证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

有声音的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拍照摄像、拷贝复制以及将有关内容打印后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对于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者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没有相应的法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证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责令暂停营业)

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八条(抽样取证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国家和本市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因客观原因不在场的;

(二)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第三十条(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处理建议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案件性质、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审核与告知

第三十二条(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审核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报请批准)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区市场监管局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的复核)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听证)

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节决定

第三十九条(决定作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因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区市场监管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八)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动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十三条(不予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办案期限)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个月;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6篇

裁量权细化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

一、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二)法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行为,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2.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从事为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二)法律责任: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一般违法情节:提供虚假信息被第一次立案调查,且后果不太严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情节:提供虚假信息被两次以上立案调查,或后果较为严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情节:提供虚假信息被三次以上立案调查,或后果非常严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二)法律责任: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一般违法情节: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损失较轻的; 裁量幅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情节: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损失较严重的; 裁量幅度: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情节: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损失严重的; 裁量幅度: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二)法律责任: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违法情节:首次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两次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二)法律责任: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一般违法情节: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

裁量幅度:处十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节:整改没有达到要求,又没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

裁量幅度: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情节: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裁量幅度: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二)法律责任: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较重违法情节:经责令改正后,虽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仍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裁量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情节:拒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也不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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