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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度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二元制度范文(精选12篇)

二元制度 第1篇

对于制度安排的选择, 诺斯和戴维斯将其分为三类:个人的制度安排、自愿的制度安排和政府制度安排。林毅夫将前二类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 而将政府制度安排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从我国建国初期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来看, 本文认为我国的城乡二元制度变迁属于政府强制性质的制度安排。在建国初期, 国家为了发展工业积累资金, 人为的实行了城乡割裂的户籍以及就业制度, 并以户籍制度安排为基础, 发展起来一系列偏向城镇居民的政策, 包括前文所述的导致城乡收入与福利差距的各种二元制度安排。

到了改革开放时期, 国家采用传统的农业部门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这种发展方式, 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随着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 一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 以及部分人先富起来, 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战略思路要求统一城乡二元市场,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提出的目标是全民的小康, 如果占人口多数的农村达不到小康要求, 则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人均GDP虽然逐年上升, 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的制造业中心, 然而国内人们的购买力水平如果跟不上, 产品也只好到国外找市场。但发展内部市场则始终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首要选择, 国家经常提到的拉动内需政策可以看作是这种统一的、均衡的发展战略产生的制度需求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 城乡人力资本差异不断扩大, 则会给经济系统的平衡发展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因此, 总体说来, 从追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我国在现阶段开始产生了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需求。

从建国以来制度变迁的历程上看,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发展与变迁, 始终沿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需求而产生与演变。而国家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需求出发点, 从时间上, 可以按下面思路来推断:国家从建国之初的城乡割裂的体制需求, 到这种二元体制的建立, 再到改革开放要求打破这二元体制的新的需求的产生, 就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制度需求在时间上所走过的轨迹。而以国家为主导的改革, 即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也必将依循这样的轨迹发展。

长期以来, 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都存在着“重城轻农”的观念倾向。近几年,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乡关系中深层次的矛盾及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其实在2002年, 中共十六大就首次将城乡二元结构正式写入十六大报告, 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命题, 表明了政府对打破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的决心。

但是, “重城轻农”不只是一个观念问题,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变迁及制度安排的发生虽然是政府做的决策, 但政策的决定最终还是利益集团力量对比与博弈均衡的结果。在中国现行的社会结构中, 农民的人数最多, 但却是一个弱势集团, 总体上较低的农民人力资本水平使其独立意识和组织程度很差, 其意愿和要求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其权利和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实施, 反而经常遭到侵犯和损害。

如果考虑到与弱势群体相对立的优势群体, 可以用路径依赖 (Path Dependence) 的分析框架加以考察。因为优势群体有更多的施加左右政策的影响, 并行对资源配置的优势形成自我增强的循环优势。一旦这种相对力量的优势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轨迹被锁定 (Lock in) , 就很难被打破。这个二元结构陷阱当然对缩小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差异相当不利。

林光彬 (2004) 指出我国农民的公民权力仅相当于城镇居民的1/4 (有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为证) , 收入不足城镇居民的1/6 (包括城镇居民隐性收入) , 税费负担超过城镇居民的数倍, 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不及城镇居民的1/10。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城乡人力资本水平的差距。发展需要经济系统各要素的相互依赖作用, 等级的不平等、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资源与要素缺乏充分的流动性、机会不均等、缺乏社会保障, 都降低了农民人力资本水平, 妨碍了财富的最大生产, 反过来又影响财富的公平分配与收入差距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一个分配问题, 更是一个制度问题。

二元制度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

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 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此外,代理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由于代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主要就学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Inns of Chancery) ,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

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 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The Bar Council),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 Attorney-General)、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和国王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所取代。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attornati regis)。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到16-17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honorarium),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fee),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 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由于两类律师的区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这种排挤政策得到法官和政府的支持。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类命令。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Solicitor一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的法律职业者。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法律代理人资格。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打赢官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确保胜诉。按照法律规定,了解诉讼对手的有关信息不属于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如果代理人亲自从事这类调查,有可能受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雇用某个粗通法律者来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起,英国就有少数人专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诉讼复杂性的增长,对这种专门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内在原因。

第二,法律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受到太多的限制,以至于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无法适应诉讼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技术性原因。前已述及,代理人类似于一种法庭官职,他们只能在授予其资格的普通法法庭上代理诉讼,这种封闭性规则无疑是束缚代理人扩展业务、增加收入的障碍。于是,不同法庭的代理人便通过互聘为助手的形式以摆脱上述规则的束缚,例如,普通诉讼法庭的代理人往往聘用王座法庭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事务律师助手,反之亦然。这样,法庭界限被打破,代理人的诉讼业务扩大了,收入也增加了,事务律师职业也随之发展了。

第三,15-16世纪大法官法庭和星室法庭、恳请法庭等特权法庭的建立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代理人只能在普通法法庭上开业,因此,投诉于大法官法庭或特权法庭的当事人最初只能从这些法庭的职员中聘请诉讼代理人,来完成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于是,大法官法庭有6名职员、星室法庭有4名职员、恳请法庭有3名职员先后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随着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诉讼量的迅猛增长,单纯依靠法庭职员兼任代理人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16世纪时,有大量事务律师活跃在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上。数量的增多和作用的加强,令社会不可能继续漠视他们的存在,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事务律师虽然最初萌芽于普通法法庭,但发展为一个新的律师集团却是在16世纪的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中完成的。

第五,代理人与事务律师融为一体。早期的法律代理人和事务律师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略有差别,但因他们都被排斥于律师会馆之外,都是以事务性工作为业得低级法律职业者,所以,从17世纪起,国家法律和社会民众都把他们作为同一类律师看待。16的一项议会法规,要求“事务律师和代理人应遵守同样的职业纪律”。 进入18世纪后,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融合过程进一步加快。1729年的一个议会法案规定,代理人或事务律师的资格认定权均属于法官,但业务范围不受所属法庭的局限,就是说,他们可以在任何法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该法案还统一了代理人和事务律师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讼费收取标准、对冒名顶替擅自开业者的惩罚办法等。1750年的一项议会法案透露出,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用,已不分彼此了 .至此,二者彻底融为一体,构成了英国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沙律师”。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代理人-事务律师没有自己的职业组织,这种无组织状态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同行间的联系和职业纪律的维持,从而为少数自私之徒欺骗当事人和“黑羊”非法从业提供了方便。为此,他们在1739年建立了自己的职业组织,即“在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开业绅士协会”(Society of Gentlemen Practisers in the Court of Law and Eguity)。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平时工作由24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18世纪时会员人数可能从未超过200人,但他们都是最优秀的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和议会对他们的意见都十分尊重。该组织的建立是英国近代二元律师结构框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1823年,以布赖恩?霍姆为首的一批普通事务律师另成立了“伦敦法律协会”(London Law Institution),并迅速从会员中募集到一笔捐款,在查色里街区购得一块地皮,建起协会办公大楼。1831年,新协会通过皇家特许状获得法人资格。第二年,新、旧两个协会合并,旧协会名称保留下来,简称“事务律师协会” (The Law Society)。 通过两个世纪的分化与改组,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出现于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务律师是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19世纪的合并建议及其失败

19世纪时,事务律师为提高自身地位,强化了内部管理,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教育。1833年,事务律师协会开办了培训学校,为低级事务律师讲授普通法、衡平法和财产转让法等。二是规范了资格授予条件。1843年,议会通过法案,规定事务律师必须具有5年“受雇秘书”(articled clerk)经验和通过资格考试后方能开业。考官由法官任命,共5人,每年更换一次。三是严格了纪律管理。1843年议会法案规定,由法庭任命专人定期对事务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对于违规违纪者法庭有权给予必要的惩罚。1868年,调查惩戒权转交事务律师协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 通过以上措施,事务律师的教育程度和专业素质大为改善,业务范围随之扩大。他们先后把财产转让公证和罗马民法监护人的业务吸纳进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从1848年到1859年,他们先后取得在季会法庭、遗嘱和离婚法庭、海事法庭和教会法庭上的开业权。1871年,又获得担任治安法官的资格。 以上发展使事务律师的社会声望有所提高,但仍没有根本改变其“低级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事务律师总是被视为“下等人” (inferior men)。1846年,事务律师乔治?斯提芬抱怨说,尽管他和许多出庭律师是亲朋好友,但因职业偏见造成的无形隔阂使他丧失了许多与出庭律师聚会交流的机会,他透露,在其从业的32年中,只有一位出庭律师邀请他吃过饭。 对于这种不平等地位,出庭律师自然心存不满。因此,从19世纪中叶起,不时有人建议改革二元体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1846年,法律改革家费尔德呼吁效法美国,取消对事务律师的歧视性限制规则,给予他们和出庭律师平等的出庭辩护权,以便更合理地配置法律人才资源,让诉讼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这个建议得到广大事务律师的积极支持。然而,由于以出庭律师为主体的反改革势力的阻挠,费尔德等人的改革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 许多人对这次合并改革的失败深感惋惜,但英国法律史专家霍兹沃斯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二元律师制度虽有弊端,但也有优越性,合并后的益处未必能够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事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霍氏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的司法一直以其高质量和公正性而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毫无疑问是与律师的专业分工及其高素质分不开的。

四、最近的改革与发展走向

最近几十年,要求改革二元律师制度的呼声再起。改革要求者认为,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次,二元制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因为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总之,在改革要求者看来,二元制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改革派的力量源泉主要来自事务律师团体。1969年,事务律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要求大法官授予事务律师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这一要求在1972年得到大法官的部分同意。此后,事务律师获得了有限范围内的出庭辩护权,即:如果案件是由治安法院预审、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话,事务律师可以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在以后的近内,事务律师协会为打破二元分立制继续努力,但在出庭律师公会的抵制下成效甚微。1979年,一个皇家委员会在对律师制度进行了为期3年的调查后,虽然承认旧制度存在弊端,但最终结论还是维持现状,理由是二元制有利于保证法庭辩护和审判质量。 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一年,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它规定,①出庭律师可以直接接触某些当事人,可以与当事人直接订立法律服务合同;②合格的事务律师可以被任命为高级法院的法官;③允许一切“合格者”在所有法院出庭辩护,而不一定非是出庭律师不可;④允许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建立合伙关系(不过,迄今为止,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都未放松其行业规则,这类合伙实际上仍被禁止)。《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的隔绝状态,但仅此而已,在行为规范、职业培训、资格审查等管理事务上,两类律师仍然分别由各自的行业组织负责。 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该法案规定,大法官在取得议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改变那些不恰当地限制出庭辩护权的规则,这就简化了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另外,该法案授予出庭律师以完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据等,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已经在事务律师协会注册。 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到12月,大约有600名事务律师获得了出庭辩护权。《接近正义法》实施后,流动速度加快,截止6月,获得出庭辩护权的事务律师达到1153名。 单就以上数字看,两类律师间的流动规模不是很大,1153人在当时的近10万名事务律师中实在微不足道,所以有人抱怨改革步伐太慢,应加大力度,彻底合并两类律师。19,在迪斯尼乐园召开的事务律师协会年会上,协会主席罗伯特?萨耶建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职业,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职员、财产转让师等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内,并由目前的事务律师协会统一代表和管理。这个建议说明,目前要求进一步深入改革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如何建立起来的 第3篇

1950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罗瑞卿作总结报告时说:“户籍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作,做好了,对于我们保护人民利益,发现和控制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均有好处,并可得到很多供国家施政参考的有价值的资料。户籍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对人民要宽,给以合法的最大方便。对敌人要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乱说乱动,一言一行皆在我掌握之中。”这次会议决定,先在城市建立新的户籍制度。

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户籍,以户为单位进行户口登记,包括住家户、工商户、船舶户、寺庙户等。如果一户人家的户口发生变更,不管是新添人丁,还是成员过世,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条例中另有“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旅栈、客店均须置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公安机关检阅备查”等规定,让“敌特土匪”无处遁形。

从1949到1955年,农村、城市间没有户籍壁垒,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原在农村工作的中共干部,以及内战期间躲到乡下的普通市民。1949年时城镇人口有5765万,到1953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7725万。“一五”计划上马后,数以百计的工厂相继建立起来,又有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成为新工人。城镇人口的增加,使城市粮食供应出现紧张,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短缺。

政务院在1953年4月再次就户籍问题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除了与工厂签订合同者,不再给农民办理入城手续。此前已经进城的农民,如果拿不出合理理由的,也要被劝说回家。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将城乡户籍整合在一起,规定“全国户口登记行政机关,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统购统销政策要想顺利执行下去,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同时控制被供应者的数量,政府必须划出一道城乡鸿沟,让农民只能在家一心种地。

有了户籍状况的统计做基础,政府就能依据各家情况,分配粮票了。国务院规定,农民吃粮自给,城镇居民则凭户口按人口定量供应。在资源短缺的年代,城镇居民分配到手的糧食份额不多,但有保障。粮食以外,一切福利待遇,不管是公费医疗、退休金,还是产假、丧葬抚恤,都成为城市居民的特权——只有城里人才有资格进工厂、进事业单位,持农村户口者连城都进不了。最可怕的是,这种因户籍而产生的身份差别是“世袭”的,一家吃“农业粮”的农村人与一家吃“商品粮”的城市人成为两个阶层。

二元制度 第4篇

鉴于制度因素的这些特征,需要专门分析制度因素对城乡人力资本存量差距造成的影响。

1二元结构的历史源起及特征

城镇和乡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同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主要是强制性的超经济手段和政策造成的,城乡按照两种不同的方向发展经济,城镇以工业为主,并以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大生产要求组织生产,农村则以农业为主,采取传统的组织方式和生产方式,城乡居民在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力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可以说,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产物,长期以来它之所以得以延续、强化,是因为它有一定的政治历史背景,其中既有“左”的成份,也有合理的成份。当时推行二元结构政策是出自以下三个基本考虑:

第一,奠定国家工业化的基础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旧社会留下来的是一穷二白的乱摊子,民族工业十分脆弱。经济发达国家的历程证明,工业化是传统农业国转变为现代强国的必由之路。资本主义国家是通过对外经济掠夺来实现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能走这条路,加上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外援不足,由此,国家不得不通过强化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以超经济手段,牺牲农民利益来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扶植工业。这自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问题是,当我国工业基础初步奠定以后,没有及时调整政策,相反继续推行原有政策,其结果自然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第二,社会安定和城镇建设的需要。城镇在推进国家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具有载体作用。资本主义国家在产业革命初期就是依托中心城镇的作用,实现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而我国解放初,无论是城镇个数,还是经济实力都是相当有限的。党和国家为了尽快把经济搞上去,维护社会安定工作,一方面着手建设新城镇,一方面以发展工业为重点改造原有城镇功能,变消费性城镇为生产性城镇,从这一战略出发,采取了强化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这在当时是对的,如果实行城乡开通,城镇势必不堪负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问题是,把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作为既定方针,数十年不变,就必然失去灵活性而使工作陷入了困境。

第三,保证粮棉供给的需要。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突出矛盾,耕地仅占世界耕地总量的7%,而人口占世界人口总量的22%。粮食维系政权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吃饭问题是第一位的大问题。我国粮食生产率不高,如果一旦出现粮食危机,将给世界带来灾难。所以,保证大量人口的吃饭问题,实现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到城镇的战略转移,就构成了上层决策机构谋划城乡关系,确定农村经济结构和劳动力资源结构的基本出发点。这有其合理因素,但是,是否一定要通过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才能解决粮食问题,这就值得研究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粮食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导源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

2二元结构利弊分析

以上出发点是好的,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但是,这些考虑或在指导思想上存有“左”的偏向,否认商品经济,背离城乡开通、城乡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城乡关系、工农关系;或在政策的收放、把握时机上处理不当。由此,其结果事倍功半,甚至背道而驰。实践证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利少弊多,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深层次矛盾,概括起来是,给中国农村城镇化造成了巨大障碍和滞后效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削弱了推进农村城镇化的物质基础。推进农村城镇化的物质基础,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由较高的农业生产率所提供的充足的粮食储备;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化转换,即由单一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工业并举方向转换,以便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良好的条件;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城镇,以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地转化为城镇人口。然而,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在这方面却起到了消极的负面作用,即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将源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利益转移掉了,导致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换和村镇建设严重缺乏资金。通过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将广大农民禁锢于农村和农业生产岗位上。农民为了摆脱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困境,即使在极左思潮盛行的时期仍纷纷办起了乡镇工业,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搞起了小城镇建设。近几年鉴于改革开放的形势,农民顺应了商品经济浪潮,纷纷走出了农村,这对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政策是一种巨大的冲击。但是,这一政策酿成的消极效应是一时难以消失的:一方面是农业生产因缺乏根本动力而至今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找不到就业机会和生存、发展的空间而在城乡之间冲撞。

第二,制约了先进生产力的渗透,延缓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大量事实表明,城镇是生产力集中的场所,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利用城镇的辐射能力、吸引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是使先进生产力渗透到农村地区,进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之一。这里有一个条件,即必须实行城乡开通,允许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城乡之间流动与自由组合,这样城镇生产力就能在农村地区创造新的生产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带动农村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现代化、高级化,进而加快乡村城镇化的进程。同时,城镇在辐射、吸引、服务于农村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生存、发展的条件,如人员流动使城镇居民树立了竞争意识,非城镇型产业或传统产业向农村地区的转移,有利于城镇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高级化、外向化。

第三,制约了现代文化的传播。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还使文化传播受到约束。城镇代表着先进现代文化,城镇居民普遍接受较高的文化教育,思想解放,观念新型,精神生活丰富,崇尚科学技术;而农村代表着传统的文化,尤其老少边穷地区,人们普遍文化水平低,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农民很少,观念陈旧,思维单一,精神生活贫乏,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文化是生产力的载体。由此,文化上的差异反过来拉大了城乡人力资本水平的差距。

可见,我国建国后至今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与渊源。正如温铁军(2005)所言,“在农业经济条件下,或者在农业社会条件之下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一旦进入工业社会就演变为城乡二元结构。应该看到,这种基本体制,恰恰是在政府主导的追赶型垄断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较强的人为制度约束,这一约束主要由城乡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带有城乡歧视性的政策组成。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体制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却没有多少变化,特别是这种制度变迁的缓慢,以及政府在对待城乡居民的歧视性政策的后果,造成了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了“世界之最”。

本文认为,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最显著的特征,是城乡分而治之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既有历史遗留,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如何打破这种中国特殊的二元体制的禁锢,是最终解决城乡人力资本存量差距问题的根本所在。

摘要:由于边际生产率的低下, 生产资源有限, 农村工业中乡镇企业的资本密集性增长等不利影响, 农民人力资本的正常积累受到影响。认为, 城乡割裂的二元经济社会制度是影响城乡人力资本存量差距的根本因素。

我国城乡二元 第5篇

“要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着力加强对现代农业的支持,着力加强对农民增收的支持,着力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支持,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胡锦涛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表现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民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交通系统、邮电通信、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不对等;而农村人口远多于城市等。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危害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我国农村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水平,从而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阻碍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危害主要有: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产品市场难以扩张,农业生产难以持续增长,农民增收困难,进而造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扩大。

2.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筑起众多的资金、市场、技术、劳动力等壁垒,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流通,阻碍农业产业化进程,并使乡镇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资产重组受到制约。3.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落后也影响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落后导致农村消费水平的低下,影响了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的发展。

4.不仅如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带来城乡资源配置的不公平,造成城乡之间众多方面的不平等。例如农村居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而就业的不平等又造成了收入的不平等。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可避免地造成下一代、再下一代农村居民生活的不平等、就业的不平等和收入的不平等。

5.城乡之间的二元化不仅阻碍了国家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及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也造成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贫富之间、干群之间及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相关配套制度供给严重失衡

现代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二元结构的本质是制度性的。我国的二元经济不仅是历史造成的,而且是在其特定的政治文化等制度下形成的。城乡制度的具体差异包括许多方面:户籍制度、粮食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其核心差异大致表现为:

1.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传统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对立的格局,严重阻碍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非农化转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劳动力资源因此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合理流动,实现优化组合。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不平衡。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保障。目前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分割状态,农村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在贫困地区十分突出。

后的各种利益,把隐藏在户口之后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只要存在各类公共产品方面“补贴”的落差,就会有门槛,将户籍这个大门槛取消了,其他部门仍会花更大的成本造出更多小门槛来。有专家指出:“弱化乃至最终消灭户籍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尽快缩小不同城市间和城乡间的经济落差,促进人口的均质化。”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仍过低,保障能力较为脆弱。其次,农村社保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较多主要问题,如新农合的制度设计实行自愿参加,以收定支的原则,而在现实实践中,贫困的农民或者对政府不信任的农民无能力或者不愿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导致这部分农民无法受益。而且,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统筹次基本限制为县(市)一级,统筹层次过低,而税费改革后,原本就处于“吃饭财政”状态的县乡两级财政实力进一步削弱,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

3.农村教育制度。农村教育发展仍较为薄弱,难以实现均衡发展和高水平、高质量提高;农村教育的投入仍然过少,高中段教育普及困难;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帮扶工作开展缓慢,发展不平衡现象有继续拉大的趋势;税费改革之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与发展现代化教育的需求不相适应,农村教师工资发放标准不统一,来源不稳定;农民工就业培训没能很好的落实开展等。

“二元经济”新解 第6篇

在传统的经济学表述里,学者们经常提“二元经济”。在最初的含义中,它原本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特征呈现出的两极特征,比如农业与工业,比如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等等。在我国,“二元经济”特征则多用来描述为城乡经济的差异。

创业板上市,格外受人关注。周四晚上,我在出租车里听到电台的几个主持人讨论“股民该不该杀进去”(如果在北京,你应该知道北京广播里的主持人有多贫)。主持人说,“创业板都是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轻易可别进去,小心地球进去,乒乓球出来。” 一个嘉宾说,“创业板好多都是新兴产业,现在进去成本低,将来成为巴菲特的概率要大。”此时,另一个嘉宾接茬了,说,“我就是根据巴菲特的理论,在这样的时刻才决定重仓并且长期持有。”主持人就问他,“哇!那你买了多少?”他想了想(也可能是在扳指头数数),说,起码有三千多块了。

就三千块,还衬得住用巴菲特的理论?

这么一段讨论,把创业板上的企业的特征基本表达清楚了。概念新,但抗风险能力弱; 前景好,但可持续性待考验。比如华谊兄弟,就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作为一家内地声名鹊起的娱乐公司,它的核心资产就是导演和艺人,谁也不能保证冯小刚每一部作品都叫好,再整出一个《夜宴》,公司业绩立马受影响;其商业模式也相对单一,盘子大小有限,融资能力也有限。当然,这是相对于它受到的高度追捧而言,毕竟好电影,并不是可以跟融资能力强划等号的。

然而,即使如此,华谊兄弟已经是国内民营电影娱乐公司中的领袖型企业了。在这个高度分散化的市场中,拥有超一流团队而形成的龙头效应,是其能够成为创业板明星的最重要因素。

现在,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更多的领域中,一种新的“二元经济”的特征表现得愈来愈明显,在一个行业中,玩家越来越少,如果你不能成为老大,那怎么着也得成为老二,否则,日子就会很难过。

比如,从全球来看,在软件领域(无论是操作系统还是管理软件)、在计算处理器和通信处理器领域、在通信终端设备商和网络设备商中,只有第一第二才有点意思,第三就会显得意兴阑珊了。而且,往往是,第一第二拿走了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只给大家留下一个遥远的饼,让大家一窝蜂地持续欣赏。

在国内的很多行业软件之中,这种气氛就更加浓烈了。行业软件市场往往高度分散,供应商很多,规模普遍偏小,但跟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却又非常紧密,结果形成了一个谁也不愿意看到、却又不得不接受的局面:第一与第二虽然本身规模并不见得多大,但整合散兵游勇的势头非常之猛,收购之风甚盛,持续扩大份额的势头异常猛烈。

在互联网行业也是如此,在全球,搜索基本都是Google的天下。而在中国,则成了百度的天下。在电子商务领域,阿里巴巴一家拿走了20%左右的份额,剩下的留给了几千家各式各样的电子商务网站。在媒体领域更是如此,无论是广告媒体还是新闻媒体,在某一个领域中,能容纳下多个玩家而且还十分繁荣的场景,越来越快看不到了。

二元户籍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第7篇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一元户籍制度, 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近代以来, 各国都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进行了法律规定。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对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 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 占总数的57%。例如,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规定某些限制外, 每个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规定:“一是所有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徙之自由。二是此项权利唯在因缺乏充分生存基础而致公众遭受特别负担时, 或为防止对联邦或各邦之存在或自由民主基本原则构成之危险, 或为防止疫疾、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 或为保护少年免遭遗弃, 或为预防犯罪而有必要时, 始得依法律限制之”。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未规定迁徙自由, 但作为一项自然权利, 可以在司法中予以保护。

中国历史上也有迁徙自由的宪法规定。最早承认迁徙自由的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第6条第7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自此以后, 无论是北洋政府, 还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 也都不得不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从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起, 根据地的法律也开始注重对迁徙自由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 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力却逐渐被取消, 建立实行了限制迁徙自由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这是由中共的执政理念所决定还是另有其由?国内许多学者或从经济学、或从社会学及法学角度对此做了大量研究, 并提出其在改革新时期的变革方向。然而, 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 是由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任何一种单一学科的独立研究, 都不能洞察其根本, 更不足以为其变革提供合适的方案。更何况, 新中国的政治决策人不是西方经济学中的理性人, 他们是马克思主义者, 因此公共选择理论等西方政治经济理论无法解释他们的行为, 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才能真正理解二元户籍政策的形成和作用及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应有的演变方式。

一、二元户籍制度是工业化初期的一种被动选择, 不但是减轻城市压力, 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手段, 也是实行农村集体化, 支持城市工业化战略的政治经济手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 公民的流动和迁徙权利是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力。为了把握人口发展动向, 1955年6月, 国务院指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工作, 要求民众在迁徙时履行关于户口转出和转入的义务, 而对流动和迁徙本身, 并没有任何限制。基于这种宽松的环境, 此前此后的几年间, 户口的迁移非常频繁, 仅19541956年, 迁移的人口达7 700万。

户口大量迁移的原因主要是城市和工业的发展。经过19501952年的短暂的恢复期, 中国政府制定了第一个五年规划, 确立了把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先进的工业国这一国家目标, 并从1953年开始了激进的工业化建设步伐。随后几年, 出现了一个城市化的高潮, 有研究表明, 在至1957年结束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全国新建的城市和工业区达到38个, 大规模扩张的城市和工业区达到54个。19521957年间, 城市人口的年增加率达到了6.8%, 远远超过全国人口增加率的2.4%和农村人口增加率的1.7%。八年间增加的近4 200万城镇人口中, 来自农村的社会增加的比例达到总量的60.7%, 其中包括由政府和企业从农村招致的和农民自发流入的两部分。

然而, 建国初期的城市基础设施薄弱, 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引发了一系列“城市问题”。首先是就业问题, 除了从建国以前继承下来的失业人口, 建国后每年新增的就业人口也不断增加。其次是粮食和副食的供应问题, 这个问题早在1953年就已显现, 并直接导致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到了1956年, 这一问题开始再度困扰着中央政府和各地的城市当局, 据1957年9月2日的《人民日报》社论透露, 1956年供应城市的粮食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5%, 但仍然不能满足急剧增加的城市人口的需要, 导致部分城市不得不削减对居民的供应量。蔬菜、食盐、食用油、鸡蛋和乳制品等供应也都出现了严重的短缺。第三,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 主要大中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都在下降, 从19491956年, 人均住房面积北京从6.6平方米下降到5平方米, 上海从5.7下降到4.8平方米。除上述问题之外, 交通、教育和医疗等公共设施也都存在着普遍的紧张状况。

城市居民对此非常不满, 致使1957年春季一些城市出现了骚动。形势的严峻使政府意识到, 如果不限制城市人口的膨胀, 城市的安定将难以保障, 工业化基础可能崩溃。

同时, 1956年就在中国工业化刚刚起步之时, 由于中苏交恶, 苏联停止了对中国工业化的后续投资。苏联停止援助后, 政府财政赤字大规模增加, 基本丧失了扩大再生产能力, 没有新增扩大再生产就没有新增就业, 政府不得不把进城的人向外迁移。

促使户籍制度建立另一重要原因来自农业和农村内部。从1952开始兴起的农业合作运动,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 到1956年进入到高级社时代。与初级社相比, 高级社在组织规模和生产关系上都有很大不同, 初级社承认土地的私有, 而高级社将土地的私有改为公有, 实际上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 强迫入社现象严重;在高级社, 尽管入社的农民劳动时间在增加, 但个人收入却在减少, 所以, 1957年一些地方出现了退社的骚动, 同时浙江、山西、四川等地出现了包产到户的趋势;另有一部分农民以逃离农村, 进入城市来对抗现实, 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也扰乱了合作社其他社员的心绪。

然而, 农业集体化是执政党既定的国家战略, 通过农业集体化, 提高国家对土地、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的掌控能力, 减少同千千万万“小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 从而为剥夺“农业剩余”, 支持国家工业化发展建立起制度保障。

显然易见, 无论是出于减轻城市压力的需要, 还是出于巩固合作社、维护集体化制度的需要, 都要求限制农民的自由迁徙并建立一项与之配套的制度。

1958年,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 为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温铁军在他的《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一文中指出, 在19521957年中国一五计划时期, 大约有2 000多万农民工已经自由流动进入城市。但从1959年开始到1960年, 大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 又从城里迁出2 000万人。

1960年的大饥荒迫使政府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采取了更严厉的控制, 并实行反城市化的措施, 将城市人口大规模向农村转移。1961年开始, 用三年时间, 动员2 000万以上人口重新返回农村, 其中1961年辞退872万职工, 共有1 000万人口返回农村。

1964年, 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提出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限制农民自由迁徙的二元户籍制度在不断强化中成为维持人民公社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制度力量。从此, 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

二、人民公社时期, 二元户籍制度与人民公社制度、统购统销制度形成制度安排上的内在统一, 符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要求, 但捆绑在土地上的劳动力既不能实现农业的外延式增长, 也不能实现内涵式增长, 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 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如火如荼, 但基本上还是处于工业化启动阶段, 需要农业提供资金为工业化铺路, 而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 资金投入少, 农业发展基本上依靠的是劳动力投入, 如果农业劳动力的大量减少将导致农业生产的下降。因此, 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上的二元户籍制度有效地阻止了农业劳动力的大量流失。

伴随着二元户籍制度, 还有人民公社体制和统购统销制度, 这三位一体的模式形成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核心。在此体制下, 农业中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被集中起来使用, 国家安排生产计划、农产品销售、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这种体制的确达到了制度安排的内在统一, 符合当时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要求。

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制度安排只要求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 为工业发展提供“农业剩余”, 提供足够的原料和食物基础, 并保证这一系列的“提供”过程顺利无障碍, 但却忽视农业自身的发展, 忽视了农民利益。低廉的农产品收购价格, 平均主义的劳动报酬和生产要素性的压抑, 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使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利民经济利益得不到基本的保证。

特别是二元户籍制度构筑的“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 成为差别化分配各种利益的最直接标签, 造成了在社会实际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人民公社时期, 城市人口享受到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各种保障制度, 这些保障靠国家财政补贴维护。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 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万元~4万元, 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然而, 占人口80%、只能提供积累不能分享工业化收益的农民一直与这种制度无缘, 土地成为他们唯一的保障。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1961年之后, 要成为国营企业工人一般首先要有城市户口。在整个社会, 干部、工人、农民之间的阶级分野非常分明。

户口制度的辐射力量是惊人的。人们很快发现, 其背后逐渐附加了从社会保障到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几乎所有公民权益的城乡化差异。城乡之间建立起一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上的全方位不平等, 由此也衍生了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市民的“一等公民”与农业人口的“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去掉“农”字标签, 获得与城市公民平等的社会身份, 成为几代农民百折不挠、掺杂无数辛酸血泪的奋斗史。

面对社会的不公平对待, 农民不可能没有怨气, 他们反抗的方式是在缺乏必要的劳动监督配套奖惩措施的集体劳动中“消极怠工”, 尽管人民公社不断进行集体主义教育, 寄希望于公社社员的觉悟, 但任何教育在“社会整体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干好干坏一个样, 多干少干一个样”的现实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偷赖”成为集体劳动时的普遍现象, 人们一边劳动一边谈着“某人终于吃上商品粮”的传奇故事。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捆绑在土地上的劳动力既不能实现农业的外延式增长, 也不能实现内涵式增长, 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在严格的二元户籍政策下, 从19581978年长达三十年里, 中国工业化获得了较大发展, 但城镇化仅从1958年的16.3%提高到1978年的17.92%, 几乎停滞。

三、农村改革新时期, 二元户籍制度虽然能使兼业农民可以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进退自如, 从而维持城乡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成为前进路上的一种障碍性力量

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以后, 具有农业户口所有人都能分得一份土地, 这份土地不仅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实际上也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有了这块土地, 农民就可以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进退自如, 土地成为农民最后的生存基金。

人民公社时期, 农民不被允许进行非农经济活动, 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由集体经济决定。农村改革以后, 农民收入主要由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大部分组成。

农业改革初期,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 农业生产发展迅速, 农民的农业收入显著增长。从19781984年, 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7.7%。但随着农村改革所带来的制度性能量释放完毕, 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显著放慢。19851988年为4.9%;19891991年为1.9%;19922000年4.6%, 其中从19972000年, 分别为8.5%、3.4%、2.2%和2.1%, 连续四年下降;20012003年分别为5.7%、4.8%、4.3%, 再次呈下降趋势。2004年国家开始减免农业税, 又发放各种农业补贴, 农民的农业收入有所增长。由于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 虽然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非农收入增加, 但以土地为主的家庭经营收入仍占农民收入的半壁江山, 农民收入总体增长缓慢。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二元户籍制度是否有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农民增收的途径虽然有多种选择, 如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政府从政策和财力上进一步扶持农业, 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等等。但是, 在现有条件下, 这些选择对于农民增收的支持效果都是极其有限的, 因为这些措施都使农民增收面临强大的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

农民要从农业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收入, 其根本在于农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收入。而农业规模经营除了有土地流转制度, 还必须使农民有流转土地的意愿。农民不愿流转土地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卖掉了土地就没有了安全感。可以说, 农业户籍制度把亿万农民捆绑在土地上, 使得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缓慢。

另一方面, 进城打工、经商的农民则往往受到农业户口的限制, 很多行业被限制进入, 或者由于农民户口而受到经营者岐视而克扣和压低工资。为保证城市居民就业, 有的对进城农民工在总量上进行控制, 在职业、工种上进行限制, 提供就业岗位先城后乡, “本地户口优先”, 有的还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用工调节费, 要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 收费过多、过滥等等, 使农民工为了谋到一个职位往往要付出比城里人多几倍的努力。

由于户籍制度限制, 民工进城容易定居难。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事进城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许多城市都设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限制农民进入的障碍, “城门紧闭”或“城门半开”现象仍然很普遍。实际上, 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就业状况、收入水平等相对稳定, 具备条件在城市安家落户, 但由于城乡户口身份的不同, 致使他们仍然被城市排挤在外, 在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两头奔波。他们因为受身份所限, 在婚嫁、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难, 加大了支出。在日常生活中还要交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增加了务工的成本。

另一方面, 二元户籍制度也阻碍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大病救助、计划生育补助等, 有效地化解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但大多数青壮年农民都在异地打工, 农村的合作医疗并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农村低保、五保、基本养老、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等制度的推行, 有效的化解了农民的养老和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问题, 但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相比, 显示出社会的不公平性。虽然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教育助学制度, 解决了农村孩子上学难的问题。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大量儿童不能随父母异地就学, 农村产生了大量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长时间缺乏父母亲情的抚慰与关怀, 父母在他们的印象中不过是汇款单、新衣服、书包之类的代名词。家庭教育的缺失, 使他们在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 性格极易变得内向、自卑、孤僻, 情感相对冷漠, 人际交往能力差,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些儿童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的断档。

总之, 在新的历史时期, 二元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 已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 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阻碍了城乡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四、二元户籍制度的变革,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开始, 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 这种“变革”三十多年来一直在渐进中进行, 虽然解决了一些“农民在城镇落户”问题, 但户籍制度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没有消除

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它产生的时代背景, 都有一定的时效性, 一旦这种模式的优势发挥到极致, 或者说这种发展战略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就必须进行改革。

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发展严重不平衡, 地区之间的差别也较大, 因此对于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不能采取一次性“取消”的激进式改革, 而是要随社会发展进程采取渐进式改革。

从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 不仅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 而且是农村政策的全方位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也在此时已拉开了序幕。1984年, 中共中央发出一号文件, 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继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97年6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 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7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 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 城镇化步骤加快, 对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进入21世纪以来, 作为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国家进一步推动了城镇户籍改革, 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落差渐趋平衡。2001年3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 在户籍制度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显性化, 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因此, 户籍改革必须在统筹兼顾中稳步推进, 与新农村建设的城乡政策相配套, 全面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2012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的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 (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 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 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 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相关政策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实行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 推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是最终彻底消除二元户籍制度的稳健选择

城镇落户政策的调整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步骤, 但要彻底消除二元户籍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制度是关键。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非常广泛的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 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 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 仅户口改成一元的, 没有实际意义。

在二元户籍制度仍然存在的情况下, 只有推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统筹城乡发展规划,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才意味着户籍改革的真正开始。因此加快相关政策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当务之急, 使医疗保障、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应覆盖农村, 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制度制约。只有进一步改革就业、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取消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城乡差别, 使离土农民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直接受益者, 才能使进城农民彻底割断对土地的依赖关系, 顺利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在以上基础上, 二元户籍制度的彻底取消所引起人口流动, 才是有序合理的流动, 才不至于引起城镇人口的急剧暴增和农村人口的急剧减少, 从而使一元户籍制度顺利实现。

摘要:对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及其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 二元户籍制度虽然也在同步进行着渐进式调整, 但其深层次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成为农村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因此, 在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统筹城乡发展规划, 推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并加快相关政策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才意味着户籍制度改革的真正开始。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户籍改革,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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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度 第8篇

很多学者很早就观察到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一个有趣现象农村建房热(Sargeson,2002;Feder et al,1992)。例如,Feder等人(1992)研究发现,1979-1987年中国农村住宅投资明显上升,生产性投资显著少于住房投资。近年来的数据和一些调查研究显示,农户的住宅投资热情有增无减:1999-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住宅投资从1799亿元增长到526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0%。考虑到我国同期农村人口从8.2亿减少到6.7亿,农户人均住宅投资的增长更是显著。田淑敏等(2009)基于京郊地区农户的研究表明,所有被调查者都希望增加住房面积,平均希望增加人均住房面积16.15平方米。邵书峰(2010)对河南省南阳市600户农户的调查表明,被调查地区农户有强烈的投资需求,并且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郭松海(2010)认为,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第三次建房热潮。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户的住宅投资热情?从文献来看,目前大概有三种视角解释农户的住房投资行为:第一种视角认为农户实际上是在住宅投资和非住宅投资中选择,由于非住宅投资中承包地使用权及交易权的不稳定性、农场规模极小和信贷不足,相形之下,尽管宅基地的产权也相当模糊,但农民对宅基地的实际控制要比承包地稳定得多,这种产权安全性的差异降低了农户对非住宅投资的激励,从而使得住宅投资增加(Feder,Lau,Lin et al,1992;田传浩等,2012)。第二种视角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即产权安全性及市场因素并非农户住房投资的主要原因,体现身份地位、改善社会关系尤其是性别失衡下为子女提供婚姻的资本等社会原因才是农户住宅投资的主因(Sargeson,2002;Wei和Zhang,2011)。第三种视角直接从文化规范的角度或对住宅特有的偏好来解释国人的投资热情,例如南加州大学的Gary Painter等人(2004)研究发现,美国的华裔居民住宅自有率平均比白人要高18个百分点,除文化因素外找不到其他更合理的解释。台湾辅仁大学鲁慧中和陈明贤(2006)对台湾高住房自有率的研究也认为无法仅仅从经济因素上解释台湾的住房自有率,两位作者将文化规范纳入到租买选择模型,结果发现越是教育程度低的居民越是秉承“一定要拥有住房”的文化规范并显著影响了租买选择。上述视角的共同缺陷在于只能解释对农户而言住宅投资比非住宅投资更具吸引力,无法解释住宅投资为何会持续增加。

本文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近10年来农户的住宅投资热情:即在过去的10年中,我国采取的低价工业化和高价城市化战略使得大量进入城市的民工无法彻底融入城市生活,他们只是生产在城市,而消费和投资并不在城市。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是,除城郊农户住宅投资的增加主要是因租赁市场发育用于出租给民工外,中西部省份农户住宅投资的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来自于打工收入。这意味着城市房价越高,他们越不可能在城市立足,迫使他们回家投资住宅。也就是说,这种表现出来的热情其实是被迫的,并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浪费。

2 农户的住宅投资:事实与约束

住宅投资包括新住宅的建设、存量住宅的维护和存量住宅的改建三大类活动,向来是一国资本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经济发达国家,住宅投资往往占到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25%左右。我国目前的比例稳定在20%左右。在战后早期,大多数的研究者都将住宅投资活动看作一种社会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因此是经济增长的负担和拖累。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将住宅投资活动看作是低回报率的产业,因此不鼓励住宅投资(Kim,2004;沈悦和刘洪玉,2004)。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逐渐意识到住宅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投资和建设被发现具有很高的乘数效应,而且住宅投资和建设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和经济收益。概括而言,如Harris和Arku(2006)所说,住宅投资具有就业和收入效应、家户储蓄效应、劳动生产率效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增长效应等。

我国农户的住宅投资在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要远远高于上述比例。这是中国农户住宅投资的第一个事实。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年提供数据计算,2010年全国农户固定资产投资中大约有66.7%用于住宅投资,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比例。从1978年到2010年,我国农民人均住宅面积从8.1平方米上升到34.1平方米。我们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发现,大量省、市级统计部门对农户的住宅投资过度表示担忧。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户的住宅投资统计有所不同,其并不包含土地的价值。而在纳入到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城镇住宅投资统计是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因此,考虑到城镇土地价格的飞涨,农村住宅投资的上涨更多地体现了实际住宅投资的上涨。我们根据《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典》和《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料,整理了1982年以来的农户住宅投资数据,如表1所示。

考虑到1982年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城市人口的增长,以及农户住宅投资一般依靠自筹资金无法贷款的事实,农户住宅投资的增长尤其令人关注。因此,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当前农户住宅投资的主体是谁?资金来源于何处?

显而易见,当今农村农户住宅投资热除少数城郊地区或城中村依托住房租赁市场的火爆谋取出租收益外,大多数农户住宅投资其实是返乡民工,其资金来源也是打工收入。这与农户住宅投资的金额巨大且无法利用贷款分不开。我国《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基本上堵死了农户住宅投资过程中获取贷款的途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在农户的四大收入来源中,来自纯农业家庭经营性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已经从1990年的75.5%下降到2010年47.8%,工资性收入从20.2%上升到41.1%。由于官方统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农户的务工收入在相当大程度上被低估了(高文书等,2011)。对很多农户来说,家庭经营性收入只能解决吃饭问题,而各种大件支出尤其是建房只能靠外出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和大量的私下借债来实现,这是我国农户住宅投资的第二个事实。

农户住宅投资的第三个事实是与住宅投资过度相关的大量投资浪费。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目前城市化率首次超过50%,而这其中包含了上亿的农民工,他们实现了职业转换和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身份的转变。根据蔡昉(2012)的估算,全国2010年年底离开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有1.53亿人,其中95.6%进入城镇。一方面,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相对稳定的、适于家居生活的住所。在城市的居住条件很差,合伙借住或租住于设施简陋、环境恶劣、空间狭窄、房租便宜的临时住房,聚居在城乡接合地带或“城中村”。另一方面,他们省吃俭用积攒资金回乡盖房,而一旦盖完房子,又是家徒四壁负债累累,然后继续在城镇打工还债,家里的房子处于空置状态。因此,我国城镇的住房空置率更多的是结构性的(有房没人住和有人没房住并存),而很多农村住房的空置却是总量性的。这种在城镇像老鼠一样的居住,而农村的房子给老鼠住的状态既是当前民工居住环境的真实写照,也对改善农村住房制度避免住宅投资浪费提出了新的要求。

那么,为什么农户对住宅投资如此痴迷,我们并不否认农户仍然是理性的。长期存在的问题一定是在制度上或者约束条件上有问题。追根溯源,农户的住宅投资高涨与我国特有的二元土地制度和城市经济发展模式有关。这种二元土地制度就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才能转为国有土地;农民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个集体并没有单独处置集体土地的权利。与农户住宅投资紧密相关的宅基地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2011)曾经总结了宅基地的四大特征:第一,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村社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享有农房所有权,“地随房走”;第三,宅基地的取得以成员权资格为界,失去成员权资格,即意味着失去宅基地权利;第四,宅基地是农民可以依法获得并使用的建设用地。因此,宅基地制度的这种安排导致了类似“公地悲剧”的结果。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子女成人分家立户后必然要求新的宅基地,而父母的宅基地能名正言顺继承,即使是已经取得城市户籍,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而拥有宅基地事实上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事实上的一户多宅制度。对农户特别是民工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存在,尤其是与农户住宅投资紧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的存在,使得他们并没有“无产阶级化”(潘毅等,2009)。

这种二元土地制度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无法遏制地方政府侵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事实上抬高了城市化的成本。尽管有经济学家对这种县级政府控制土地,然后以低地价招商引资展开竞争,推动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路径赞叹不已(张五常,2009),但压低工业地价必须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弥补否则不可持续。一种是以更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另一种是通过工业用地的廉价吸引流动的资本,然后提升地区经济实力和人民收入水平,进而抬升房价和地价以补贴工业用地的亏空和地方城市建设。以杭州为例,根据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提供的数据,杭州市2010年平均地价高达20836元/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价格分别为25067元/平方米、22826元/平方米和483元/平方米,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价格相差47~52倍。这样一来,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有推动住宅投资的积极性,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农地征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乐此不疲。这种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后果就是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不同步,即只实现了物的城市化,没有实现人的城市化。因为大量进入城市的民工无法在所在城市实现安居梦想,“城市的空气并不让人自由”。城市房价越高,他们越会觉得“还是家乡好”。而城市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对由高房价中被挤出的城市原有户籍人口尚且应接不暇,根本无力照顾这些居住在城中村、工棚的民工。他们只是城市的过客。另外,从2004年开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供求开始发生逆转(蔡昉,2012),民工工资一改过去10年不变,开始显著上升,但比起城市商品房价的上涨速度仍然是远远不如,相对于在城市实现安居梦想,回到农村建房确实是要实惠得多。

3 实证结果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第二部分的论述给出实证。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农户住宅投资的增长更多归功于城市高房价的挤出。根据Muellbauer和Murphy(1997)的建模思路,房地产需求可以表示为:

其中,pop为人口;y表示人均收入;μ为资本的使用成本(当购买住房时,表现为住房使用成本);D为影响房地产需求的其他因素,如消费者预期、市场结构、信贷供给、利率水平等。

Mishkin(2007)认为资本的使用成本是住房资本需求的重要决定因素。而货币政策通过利率变动对房地产需求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资本使用成本来进行的。在本文中,由于农户住宅投资绝大多数不通过银行贷款,其利率敏感性显著弱于城镇居民,故我们不考虑利率变量对农户住宅投资的影响,基本的回归方程可以表述为下式:

在(2)式中,农户收入的增加(y)、人口的变动(pop)、建筑成本(即农民住宅价格hpr)和城市房价(hpu)共同决定了农户的住宅需求。另外,有理由怀疑,住宅投资与cpi正相关,因此我们在方程(2)的自变量中增加了cpi。我们预期α2显著为正值。由于全国城镇商品房价格从1987年才开始统计,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将减少自由度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我们转而采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2004-2010年的面板数据(不包括西藏)。从200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开始公布各地区农户当年的住宅投资总额,而在此之前,尽管每年的统计年鉴在“固定资产投资”栏目中有“农村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和建房”数据,但是其细目为“竣工住宅投资”。由于口径的不一致,我们放弃了2004年以前的数据。其中对住宅的需求采用统计年鉴公布的全社会住宅投资数据中的农户住宅投资数据,此数据除以各地的建筑成本后得到各地农户住宅年度开工面积。由于住房作为资本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构建实际房价的过程中,采用了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地区CPI定基指数缩减,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定基指数缩减,统一以2003年为基期。

检验变量间的相关性发现,农户人均纯收入与城市房价的相关系数达到0.88,采用OLS混合回归后检验方差膨胀因子发现收入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最大,达到4.92。平均的方差膨胀因子为2.92,这是共线性的明显证据。目前为止,针对面板数据的共线性问题还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我们由此去掉了收入变量,即我们采用的回归方程变为(3)式,最终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回归结果来看,固定效应回归和随机效应回归都显著的优于混合回归。尽管古扎拉蒂(2011)建议,“如果样本中的个体或横截面单元不是从一个更大的样本中随机抽取的,则固定效应更可取”,但在随后的Hausman检验中我们发现,随机效应不能被拒绝,这意味着随机效应回归优于固定效应回归。另外,考虑到面板数据常见的异方差和序列相关问题,我们采用GLS程序给予修正,最终结果如表1中(3)和(6)所示。

从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来看,所有系数的符号都符合预期并且通过最低10%的显著水平检验。尤其是我们关心的两个价格符号,即城镇商品房价格与不包含土地价格的农户自建房价格,两个系数的符号分别为正值和负值,这表明在农户的住宅投资过程中,确实比较了在城镇买房和回农村盖房的代价,即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替代品。从回归系数来看,城镇商品房价格上升1%,将导致农户的住宅投资需求上升0.58%左右。这似乎是四个回归系数中最小的。但从现实来看,城镇商品房价格、农户住宅造价和人口以及CPI这四个因素中,变动最大的就是城镇商品房价格。例如,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农户住宅投资从5.21亿平方米上涨到9.43亿平方米,上涨了81%。商品房价格从2778元/平方米上涨到5029元/平方米,上涨幅度完全相同。更巧合的是,在这7年中,全国农户住宅造价从308元/平方米上涨到558元/平方米,也上涨了81%(实际上涨幅度扣除物价变动后上涨63.4%)。照此算来,城镇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导致农户住宅投资增加38%。因此,我们的判断是这四个因素中,城镇商品房价格的实际影响是最大的,其迅速上涨有力地刺激了农户的住宅投资。另外,物价的上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农户住宅造价的上升降低了住宅投资。表3是我们根据表2中模型(6)估计的不同变量对住宅投资变动的贡献。

注:括号中为标准差,*、**、***分别表示通过10%、5%和1%的显著水平检验。(1)~(3)房价采用cpi缩减,(4)~(6)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缩减。

4 余论与政策建议

从包括农户住宅投资的整个投资和固定资本形成来看,近十年来,一直有中国是否投资过度的争议。例如,白重恩等人(2006)曾经从资本回报率的角度计算了包含住宅投资的整体资本回报率,认为中国并不存在投资过度,但其最新的计算结果表明(白重恩,2012),2010年中国投资回报率就已经降到5%左右,已经是比较低的水平,这意味着从整体上讲已经出现了投资过度。如果单独计算农户的住宅投资回报率,即使考虑到外部收益,但因农户住宅投资占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部分,且农户实际上大多是通过打工所得建房,而大部分时间并不居住,则很难谈得上回报率。毫无疑问,这种状况有损农民的福利和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我们放弃了传统的从住宅投资和非生产投资的二分法以及社会和文化因素的传统视角,也没有考虑目前社会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并非认为这些因素没有作用,实际上农户住宅投资中的攀比、恐慌以及住宅投资偏好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待农户住宅投资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目前这种二元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便宜征地的低价工业化和高价城市化造成的浅层城市化或“半截子城市化”使得已经进城民工进退两难,在统计上他们大多数已被列为常住人口,但一方面他们在农村有宅基地,另一方面城市中的各种保障房建设项目很少将他们列入保障对象,城市房价的高涨迫使他们返乡建房。

二元制度 第9篇

新中国成立后, 为应对当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 中央政府逐步确立了以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为特点的赶超战略。赶超战略与比较优势战略不同, 本质上要求扭曲价格机制, 优先发展不具备优势的产业。这一战略在为新中国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 客观上也造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2000年开始我国政府逐步重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带来的不利影响, 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 以对其改革, 希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但至今,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升级造成了广泛的影响。

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缘起和特征

在资本、技术贫乏的条件下, 要实现优先发展工业的计划, 理论和实践上的选择都很可能是依赖“大政府”, 利用价格剪刀差的办法从农业部门转移出劳动要素的部分收入和剩余, 对工业进行补贴, 以支援工业和城市的发展 (林毅夫, 2000) 。为实现这种转移, 我国农村逐渐建立起了以人民公社制度、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户籍制度为“三驾马车”的制度群 (蔡昉, 2003) 。作为这种制度群的副产品之一, 城乡二元社会体系逐渐形成, 占人口多数的农民被限制在农业部门和农村地区, 并天然的与另外一个群体市民, 在诸多权利上存在显著的制度性差异, 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 (何家栋, 2003) 。这一体系扭曲价格机制, 缺乏适当、足够的激励和约束以引导个人的生产行为 (周其仁, 1994) , 在知识问题和个人理性的作用下, 经济低效率不可避免, 工农业结构严重失衡。1952年~1978年间我国工农业增加值增速比为5.5:1, 而工业初中期这一比例的国际平均水平为2.5:1 (黄季焜, 2008) 。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粉碎四人帮后, 城乡二元社会伴随而来的经济低效率已异常惊人, 对整个体系进行经济转轨, 缓和城乡关系已不可避免 (Roland, 2002) 。虽然在这之后,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采取措施, 试图缓解、消除这种状况, 但时至今日,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然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整体而言, 现阶段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

第一,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形成与我国的政府干预有关。新中国建立后, 为应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 我国政府逐步的确立了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赶超战略, 赶超战略在扭曲价格机制的同时, 造成了这样的逻辑结果在我国内部城乡分治, 一国两策。

第二, 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由于需要为工业部门提供积累, 因而不可避免的只能得到较低福利。与城市居民相比, 农村居民在养老、医疗、教育、交通、信息、劳动力的流动能力等很多方面处于劣势, 从而导致一个逻辑后果, 农村居民需要进行更多的预防性储蓄, 边际消费倾向较低。

第三, 受困于哈耶克的知识问题和有限理性, 在赶超战略的作用下, 整个社会群体具备较低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动机。使得经济发展更多依赖粗放型增长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向集约型经济增长的转变和产业升级受到限制。

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 居民的储蓄与经济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年均经济增长率近10%, 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 占全球GDP比例接近6%。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后, 在世界其它主要经济体增长乏力的背景下, 我国仍保持了较快增长, 不单为我国, 也为世界其它地区尽快走出危机提供了主要动力。但与此同时, 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面临急需突破的难题内需不足。在经济保持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的同时, 我国始终面临一个困境, 在宏观总需求中, 国内居民消费不足, 消费率不到60%。有的学者估算甚至不到30%, 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储蓄率居高不下。高的储蓄率一方面从供给角度为经济增长提供了物质支持, 但另一方面在需求方面导致经济发展必然依赖投资和净出口的发展模式。因此, 储蓄率过高既是内需不足的表现, 更是经济发展模式上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的直接原因。对于中国这样的经济大国而言, 这种模式很难持续, 毕竟大额的贸易顺差, 同时意味着它国的大额贸易逆差, 必然招致逆差国的报复, 在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环境下, 这种模式更加不稳定, 逆差国的报复会更加激烈和频繁。无论出于那种考虑, 改变这种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的发展模式, 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多本国的内需, 都非常必要和紧迫。而扩大内需的本质就是降低过高的储蓄率。

根据现代宏观经济学中ADAS模型的解释, 长期均衡的实现条件是:

简单的变换得到:

其中Y代表均衡总产出, C代表消费, I代表投资, G代表政府购买, NX代表净出口, S代表储蓄。在长期均衡时, 储蓄必然转换为投资或者净出口。如果希望降低投资和净出口的数量, 前提条件就是降低储蓄。同时:

可知, 要降低储蓄,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增加居民消费, 在不考虑政府购买的情况下, 总储蓄与居民消费负相关。降低储蓄和扩大消费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储蓄作为个体的经济行为, 古典经济学家的解释是个体为追逐利息。凯恩斯的理论中, 加入了储蓄的预防动机, 凯恩斯认为, 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 个体为应付未来的不确定会主动持有部分实际货币, 产生了储蓄的预防需求, 不确定性越大, 预防性的储蓄越多, 消费越少。现代经济学中进一步引入了遗产问题对储蓄的影响。无论是那种储蓄动机都有个共同的前提价格机制在配置资源中起主导作用。个体可以较自主的安排自己掌握的收入, 或者消费, 或者储蓄。这一点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 并不完全成立,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 个体提供要素参与生产, 然后获得市场报酬, 进而把报酬, 也就是收入自主分配为消费或者储蓄, 这个逻辑链条尚未完整确立。要素市场, 分配和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还存在很多缺陷。这导致我国的经济个体的储蓄行为具有独特性。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社会的结构背景下, 经济个体的储蓄行为必然不同于市场经济较完善的地区的相应行为。

1. 被迫储蓄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强大的政府干预, 政府为推行赶超战略, 要求优先发展工业, 为支持工业的优先发展, 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 我国政府都采取了压缩农业、农村的发展, 扭曲价格机制, 转移大量的农业剩余、农民收入以维持既定战略的推行。大量的农民收入被集中起来, 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顶峰, 之后虽然被迫放松, 但被没有完全消失。这就在本质上造成了一种“被迫储蓄”, 农民的收入被迫转移至工业部门, 以期在长期中获得“反哺利息”。传统的发展经济学家认为这种转移是有意义的, 因为在短期里从农民手中转移出的收入支持工业部门的发展, 之后工业部门的发展会通过涓滴效应反哺农业, 使农民在长期中获益。但发展经济学在欠发达地区的实践却没有为这种理论提供支持, 城乡收入差距反而出现扩大的趋势 (安虎森, 2000) 。被迫储蓄的存在直接导致农民收入下降, 消费不足。

在被迫储蓄的逻辑下, 不单农民的消费不足, 市民的消费会同样出现不足的特征, 进而使整个社会的居民消费不足。为实现政府推行赶超战略的目标, 不单需要从农业部门转移部分大量的经济剩余, 在逻辑上, 必然要求尽可能的压缩工业部门的成本, 这就使得市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工业部门的工资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财政收入增速高多年于GDP增速这一现象, 可部分的为被迫储蓄提供证据。被迫储蓄在降低居民收入, 压缩居民消费的同时, 使大量财富集中在政府手中, 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被迫依赖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模式中, 而动态的考察会看到, 投资在来年中进一步扩大总产出, 这时被迫储蓄的存在, 导致经济发展进一步依赖政府主导的投资和净出口模式。

在被迫储蓄的背景下, 政府承担起使用储蓄, 进行投资的经济功能。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 会发现这种投资很可能效率低下 (柯武刚、史漫飞, 2002) 。结果即使依赖投资和净出口的发展模式可行, 经济发展的质量也会比较低下。强迫储蓄在降低居民收入, 压缩内需的同时, 降低了依赖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和净出口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质量。

现阶段造成被迫储蓄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粮食流通体系的不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滞后的城市化进程、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限制、户籍制度等。

2. 预防性储蓄

由于知识问题的存在, 无论哪种制度体系, 个体都不可避免的要面临无法预料的未来, 这导致了预防性储蓄的出现。但在我国的转轨时期, 在赶超战略支配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 预防性储蓄有不同的特点。

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下, 农村居民具有强烈的预防性储蓄动机, 而农民仍然占我国人口的多数, 必然对我国整体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形成重要影响。农村地区的居民长期以来在养老、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等很多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民收入中有很大一块需要用于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支出, 使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

在这方面, 城市居民虽然相对于农村居民享有较多的福利, 但赶超战略内在的要求只为居民提供较低的福利供给。因此即使是城市居民在城乡二元社会的结构中, 也只是相对于农民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 而低于国际平均的边际消费倾向。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赶超战略的影响下, 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保留较多的预防性储蓄, 降低了边际消费倾向, 是导致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

3.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消费函数

被迫储蓄的存在直接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预防性储蓄的存在减低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两者的共同作用, 导致我国居民的消费不足。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 居民在进行跨期分配收入时, 较普遍的面临信贷约束, 因此凯恩斯的消费函数更适合我国的情况:

其中, C代表当期消费水平, a代表自主消费, b边际消费倾向, Y代表当期收入水平, T代表税收。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环境下, 需要对函数进行修正, 根据前面的分析, 我们提出下列的修正消费函数:C=a+b1 (Y-T-W) , (b〉b1)

其中, b1代表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居民边际消费倾向, 由于需要更多的预防性储蓄, b1小于b;W代表被迫储蓄。

如图1所示, 在城乡二元社会环境下的消费曲线完全处于正常条件下的消费曲线下方, 斜率更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 二元社会结构降低了社会整体的消费水平, 是消费不足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减少居民的被迫储蓄和预防性储蓄, 消费曲线会趋向于正常位置, 消费水平会因而上升。具体而言, 被迫储蓄的下降会推动消费曲线像是运动, 当被迫储蓄完全消失时, 与图像上方曲线的纵截距重合;降低预防性储蓄会改变边际消费倾向的大小, 预防性储蓄越小。曲线的斜率越大, 最终与上方曲线的斜率相等。

三、结论

由政府主导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在优先发展工业的思维指导下, 导致我国的储蓄率居高不下, 进而使得我国宏观总需求的构成中, 投资和净出口占较大份额, 最终转化为内需不足, 经济发展过度依赖投资主导和外部需求的发展模式。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扩大内需, 在我国就需要首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以降低过高的储蓄率。

摘要:在2008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 实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更加迫切, 我国各级政府也对经济转型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经济转型并不顺利, 受到很多约束条件的限制, 其中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从很多不同角度对经济转型产生影响。二元社会结构与赶超战略息息相关, 源于赶超战略的二元社会结构一方面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手中转移出大量收入, 同时通过压缩相关公共产品的供给, 降低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 最终导致消费需求不足, 经济发展只能依赖政府主导的投资和净出口。要启动内需, 实现经济发展依靠内部需求、外部需求的平衡发展模式, 首先就需要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从根本上降低储蓄水平。

关键词:城乡二元社会,赶超战略,储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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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杰佛里.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J].《经济学季刊》2003年第2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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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陶然:《城市化, 农地制度与迁徙人口社会保障》[J].《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二元制度 第10篇

从1954年宪法取消了人口自由迁徙权的规定到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诞生。“二元社会结构”, 是指城市社会为一元, 农村社会为另一元的城乡分离状态, 呈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并行的二元特征。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被分成“发达城市”与“落后农村”两大板块, 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14种具体制度方面具有不同的内涵, 形成了特有的中国式发展状态。

当今中国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从1995年到2003年, 我国城市化率从29%上升到40.5%, 伴随着城市建设的脚步, 农村土地正日益锐减。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显示, 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降到2002年18.89亿亩。城市化的进程, 不但改变着农村土地千百年来的布局与面积对比, 也深刻影响着以此为生存、发展基础的广大农民群体。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正日渐发展壮大。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深厚的历史渊源, 二元户籍制度下失地农民身份常常发生错位, 农民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 而是被当作“一种社会等级, 一种身份, 一种生存状态, 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 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在这种户籍制度下, 农民即使失去了土地之后进入城市, 其农民这一身份角色也很难被彻底改变, 甚至带来了他们社会身份认同的错位。

二、失地农民在城乡二元制度下的身份认同

(一) 社会对失地农民的身份不认同

上世纪七十年代泰费尔 (H.Taifel) 与特诺 (J.Turner) 等人发展出来的社会性认定理论 (Social Identity Theory) 让全世界对社会认同 (Social Identity) 有了新的认识:即个体认识到其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 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自身的情感和价值意义。本次调研通过对恩施地区失地农民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剖析发现:

其一, 农村社会不再将失地农民看作村社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 一方面,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核心的农村改革, 将广大农民从僵化的土地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 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支配自己经济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 城市工业化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 吸引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放弃对土地和村社的依附, 涌入城市。据统计, 中国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 在短短的20年间增长了21倍, 而且每年以600至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频繁的人口流动打破了村社长期以来的静态格局, 冲散了以土地为中心的村社文化认同和宗族血缘认同。青壮年劳动力受新思维的影响主动摒弃了祖辈们世代仰仗的泥土, 而这部分人却被固守传统的长者看成“土地叛逃者”, 守旧者与求进者逐渐失去联系, 失地农民与农社社会的彻底分离。

其二, 城市社会也不接纳失地农民成为新主人。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直接造就了城市对进城务工者的制度性排斥, 使进城农民不能在城市中得到应有的接纳。首先, 在劳动就业方面, 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使得大部分单位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就业者与持有城镇户口的就业者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实行相区别的制度。其次, 在社会保障方面, 现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进城农民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框架之外, 即便是失地农民从户籍上转为市民, 但在涉及市民社会保障权利上, 政府并没有给予这些转制的准城市居民以市民待遇。再者, 从市民角度, 城市居民对进城务工者还是较为排斥。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社会制度, 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城市中心主义的心理优越感, 在潜意识中存在着对农民的天然排斥。另一方面, 农民工进城加剧了城市竞争的压力, 而个别农民工的扰民、不遵守社会公德乃至违法犯罪等行为, 也使城市居民对部分农民群体持抵制态度。失地农民要想实现真正的“脱农入市”, 实在难上加难。

(二) 失地农民对自我新身份的不接纳

在农民从失地到进城的转变过程中, 关键性的要素是失地农民对自我新身份的认同和接纳。正如美国社会学家, 社会交换论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的代表人物彼得·布劳 (Peter Michael Blau) 所说:“流动的人不能简单地抛弃旧有的角色属性和角色关系, 但他们如果不接受新的角色属性, 不建立新的角色属性, 那么他们就不能适应他们的新位置。”

然而, 通过本次调研, 恩施地区的失地农民对自身身份的把握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 在一个陌生、冷淡甚至有些粗暴无情的新社会环境中, 失地农民深刻体会着与古朴的村社生活截然不同的无根漂泊, 在城市文明与农村文明的碰撞, 被动地在社会变动中不断否定自己的文化认同的失地农民们, 难以对复杂多元的都市文化产生认同感, 失去了满心期待的参与感, 自身的身份归属感难以搭建, 始终游离于市民生活之外, 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 这些农民又对之前的农村生活不抱期待。由于长期处在非农业生产生活中, 他们对农村和农业文明的眷念越来越淡, 使得农村逐渐成为一个陌生的文化存在, 一个贴着落后、愚昧、无知标签的身份符号。总之, 他们渐渐陷入一个既难被市民生活所接纳, 也不愿回到村社生活的矛盾之中。当这些失地农民既无法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 又不愿回归农村社会时, 他们自身的身份该如何定位, 如何取舍, 也是一个留给失地农民的二难命题。

三、结语

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 失地农民因失去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而在户籍制度上获得市民这一身份, 但在身份转变过程中却因各种因素的障碍存在和制度改革的滞后性, 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出现混乱, 以至于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现行人口流通政策, 一方面, 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仍未从根本上取消对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待遇差异;另一方面, 浩荡的“民工潮”又带来诸如子女人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 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 探寻户籍管理制度的平衡点已是势所必然。具体来说, 首先, 要求政府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基础上, 分区域布局、分群体实施、分阶段推进, 在维持现有城乡户籍福利差异的基础上, 加快实现城乡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 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将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的均等化。其次, 国家要完善户籍改革的法律依据, 从宪法到基本法再到地方法规, 建立一个涉及统一户籍的立体法律体系。再者, 加强全国各地户籍改革的交流也十分有必要。近年来广东省推行的“积分入户”政策与北京出台的给“优秀农民工”颁发户口簿的新鲜措施都值得借鉴, 地方政府要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地方特点, 因地适宜的推行适合本地区的户籍改革方案。只有破除不合时宜的旧有户籍管理模式,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定位不明与社群归属感不强的问题, 完成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转化, 提升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增加不同群体之间的接触机会, 教育引导人们包容不同身份的群体, 实现失地农民彻底的市民化, 成为真正的城市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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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未来三十年城镇、农村及流动人口将达5亿[N].新京报, 2009-4-15.

二元三角营销管控体系 第11篇

企业在市场上面临的各种问题,都可以从营销管理体系中找到症结所在:产品同质化严重且供过于求,是因为企业没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战略;促销手段同质化且低价竞争,是因为企业没有找到合适的细分市场;分销渠道大多共享且自营渠道成少败多,是因为缺乏个性化和系统性的渠道设计与创新。

企业成与败,营销管理体系的优劣起了关键作用。

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效的营销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如何提高营销体系的执行力?如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二元三角管控体系将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二元三角理论阐释

何为二元?何为三角?二元与三角如何实现联动?

所谓二元,即企业的决策贯彻执行和市场的快速反应,这是营销管理体系建设的两个基本目的;所谓三角,即营销组织的岗位职责、制度政策和业务流程,这是营销管理体系的3个基本要素和支柱。通过三角之间相辅相成、均衡互动来达成二元的目标。

二元三角体系的三角既是管控体系的基本点,又是相辅相成、互动循环的。通过岗位、职责的有效设置和落实来简化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通过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来支持岗位职责的有效发挥;通过业务管理流程的优化来提高管理效率。

只有通过三角的良性循环才能确保二元目标的达成。通过三角的有效实施使领导的决策更准确、更及时,使正确的决策能更好的得以贯彻执行,根据市场的竞争需要,该体系给予市场以系统而快速的支持。

并且二元三角营销管控体系并不要求一步到位,可以分段晋级,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特别是改制中的国有企业和发展中的民营企业。

二元三角管控体系应用说明

二元三角营销管控体系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是一个固化的模式可以直接套用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体制和规模,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参考二元三角营销管控体系的设计原理进行设计和运用。

1.如通过岗位职责分析,选择最合适的人承担最合适的岗位(岗位分析的其中一个应用):

首先,需要确定岗位价值,也就是要对岗位列出具体的要求细则,通过要求的设定来分解实现岗位的价值。其次,根据已设定的职务要求来对职务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包括工作名称分析、工作规范分析、工作任务分析、工作职责分析、工作关系分析、劳动强度分析、必备知识、经验、心理素质分析和任职资格分析。通过分析将岗位要求直接与实现要求的各项条件挂钩。最后,做出完整的职务说明书,使上任者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依据。

2.如通过优化的业务流程设计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业务流程设计的其中一个应用):

某年销售达4亿元的医药公司的原发货流程为:商务代表提出发货申请,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传真到内勤部,内勤部经理审核同意,交储运部发货,储运部随货将提货单传真到商业客户,并将发票随货送达商业客户;发货超过额度,由总经理助理审批。

以上流程看似简单,实则流程混乱,职责不明,信息不畅。作为一个上规模的医药企业,这样的流程显然无法满足市场持续发展的要求。

原因之一,企业还没有强势到所有业务现款现货,这样的流程经常造成区域市场断货或过度存货,因为销售任务是由销售部承担,而内勤部与任务无关,只会过分严格管控货物,导致市场拓展受到严重制约。

原因之二,由于内勤部不能全面了解市场状况,无法进行客户及渠道规划,只能从有没有回款来判断可不可以发货而不管市场具体情况;由于销售部分管区域市场,虽了解市场却对销售渠道中客户货物协调能力有限。

原因之三,销售部门与内勤部无明确的沟通机制,无法在正常流程中随时掌握区域市场的销售状况,其实也就无法有效及时地指挥和指导区域市场工作,并解决市场一线的种种问题,必然互相推诿,矛盾重重,从而效率低下。

原因之四,即便上述的框图也只是约定俗成,无固定次序,审核和审批无制度及规定,某些个人因素对业务影响较大。

现在运用二元三角管控体系,对组织架构重新规划,确立新的岗位职责,重建业务流程,并完善相应制度,解决了以上问题。

(1)销售部下设商务部和其他部门,明确由商务部对客户和渠道规划及管控,并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指挥和指导区域市场的所有商务活动,大大提高了调控能力,使政令畅通。

(2)内勤部下设销售服务部和统计考核部,销售服务部负责在商务部指令下发货、运输和订单汇总。

(3)建立了顺畅的流程,明确了商务部的客户审查工作,并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审核内容;明确客户信用额度确定和变更流程。

(4)商务部和销售服务部有事务往来,沟通极为便利,随时掌握区域市场及库存状况。

(5)新流程还强调了公司职能部门与区域市场的信息互通,发货以后,销售服务部通知区域分公司,由商务代表进行货物发票的确认和签收,为万一产生呆坏账,采取法律手段,预先收集了证据,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

3.如通过政策制度的系统建设,形成对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的支持,逐步完善管控体系(制度政策设计案例中的一小部分):

政策制度是确保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顺利实施的保障,没有政策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岗位职责的落实、业务流程的推进就无从谈起。政策制度种类繁多,行业不同、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其制度的内容和种类也不尽相同。一些关键性的制度必须明确、完善,如:《行政管理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费用审批制度》、《经销商奖励制度》、《A类终端客户管理政策》等。

二元制度 第12篇

自从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了“二元结构”理论, 我们才意识到, 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困扰。由此,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也成为制约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腾飞的一大瓶颈。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先进的工业与落后的农业并存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工业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先进的技术水平给工人带来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与福利水平;而农业较低的劳动生产率, 落后的耕种技术造成了农民的低收入以及极不完善的各种相关福利保障体系。

德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史漫飞曾经指出, 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一种先进的制度一旦建立并取代先前的存在漏洞的旧制度, 便会极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对于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 我们也应当重点考虑制度的因素。怎样的制度变革才能使得农村落后的面貌得以改善, 使得农村劳动生产率得到有效的提高?土地制度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推进先进生产技术的大范围普及, 使得我国农业从根本上摆脱落后的面貌, 成功逾越与先进工业之间的鸿沟。

二、提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制度的假设

(一) 现行农业生产制度的分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便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 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正是由于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由此可见, 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从而彻底改变当时的困境。也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极高地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才使得这一土地制度一直沿用至今。这种土地制度的确立将土地分配给每户村民, 由各家分别组织耕种各家分得的土地, 有效地激励了各户农民为了各自的收入而努力地耕作。这便是先进制度代替落后制度的变迁过程所带来的效率的提高。然而, 在此基础之上, 能否通过更为有效的制度优化, 从而再次有效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呢?

当代中国农村土地仍由各村的生产大队将所属土地按各家人口数目平均分配。各户分得与自家人口相对应的土地并进行单独地耕作生产。由于我国农村存在人口多, 耕地总量相对较少的问题, 这使得农民各户分得的土地数目相对较少, 因此产出也受到这一根本问题的制约而难以有很大的提高。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我们更应该提倡以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来提高收入。要想实现耕种的规模经济, 单单依靠各户农民独守自家田是难以实现的。大面积的机械化耕作才是经济的, 较少的土地实行机械化耕作会因为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因此, 由于各户分得土地数目较少, 难以实现大面积的机械化耕种, 各户农民更是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而难以实现较高的资本投入。除了资本限制以外, 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也难以实现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单纯依靠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站的技术人员是难以实现对其辖区农民的技术普及。此外, 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去吸引高技术人才自愿投身到农业生产中来则成为了农业生产率提高的一个羁绊。以上资本和技术两个因素便是最终制约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的主要原因。因此, 只有机械化的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才能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 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

(二) 提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制度的假设

假如我们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引入农业生产, 假设成立一家以农业生产、农产品的销售为主营业务的现代农业公司, 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便是通过承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 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化耕作生产。各户村民以转让各自分得土地的耕种使用权入股, 成为公司的股东, 参与公司的季末分红。由于土地的集中耕种完全克服了以往以小块为单位的耕作, 农业公司的资本可以在其土地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生产。同时, 农业公司可以通过聘任劳动力市场上的专业农业人员来实现生产的全方位科学管理, 通过引进农业技术人员来实现生产技术的提高与应用。这些都将极大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农村劳动力也可以通过与农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进入公司不同部门进行生产、管理活动, 并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一轮耕种结束以后, 入股村民参与股东分红, 并通过集体决议而将部分利润用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由于实现生产的规模经济, 生产成本得到了有效的节约。农业公司所创造的收入及利润应该高于以往由各户单独生产时所得收入与利润的加总。随着农业公司的资本继续积累及扩大再生产的进行, 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可以对公司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 进而增加企业利润;实行横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则可以因地制宜, 在耕作一般性作物的基础上生产当地环境适合且具有优势的市值较高、市场需求较大的经济类作物。

根据前面的阐述, 再次联系城市工业生产, 我们通过研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验证这种制度优化所能够实现的乐观效果。我们建立模型加以分析。

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型的建立需要如下的假设: (1) L总表示全部农村劳动力, 为内生变量, 短期内总量不变, 但可以在城乡部门间自由流动。 (2) 模型中包括农村农业, 以及城市工业两个就业部门。农业人口在以上两个部门间进行流动, 且转移成本为零。 (3) 城市、农村就业部门工资完全性信息假定, 且工资的高低是造成其流动的唯一因素。 (4) 工业、农业部门的资本投入在短期内是外生变量, 且农业、工业产品的价格假定不变。 (5) 生产技术不变。

我们可以画图分析农村劳动力在初始状态时的情况: (Wa、Wm分别表示农业及工业生产的报酬水平, La、Lm分别表示农业及工业从业人员的数量, L=La+Lb)

由上图可知, 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前, 由于农业中存在劳动力的绝对过剩, 造成MPLa过低, 我们可以将农民的农业收入所得作为其工资来看, 则显然, 由于W=P*MPLa, 我们假定农产品价格不变, 则农民的工资远远低于工人。

按照我们的假定, 城乡两部门的工资差会造成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业部门。下面分析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型的第一种情况:即当农业以单个农户的小农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时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 横轴为全部农业劳动力, 在一定时期内为常量。当农村劳动力没有转移时, 其工资为Wa1, 劳动力数目为O1O2, 即全体农村劳动力;此时, 城市工业没有雇佣农村劳动力, 所以工资水平为Wm1, 雇佣农村劳动力为0。

由于工资的差异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力, 所以, 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会从农村农业生产部门转移到城市工业部门。即农村劳动力顺着O1O2的方向进行转移。伴随劳动力的转移, 城市工业的工资会下降:这是因为W=P*MPLm, 而当工业企业资本一定时, 随着工人数目的增加, 工业品价格不变的同时, MPLm会逐渐下降。而农业生产部门会因为其绝对过剩的劳动力渐渐流入城市而使得其MPLa逐渐提高, 从而其工资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高。当工业工资水平的降低与同步提高的农业工资水平达到相等, 同为We1时, 劳动力转移的动力也就消失了, 从而实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均衡状态, 此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了O1B。

但是, 由于工业工资的降低, 工业企业的成本下降会带来利润的增加。增加的利润会通过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使得企业资本K得到相应的提高, 从而会使得Dm1向右上方移动到Dm2的位置。工业劳动力需求曲线的移动会带来工业工资的提高, 从而再次吸引部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转移。最终带来工业、农业的均衡工资水平为We2, 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为O1C。

在工业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加的同时, 由于农业方面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 从而由于单个农户没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扩大再生产, 而且短期内不考虑技术进步带来的积极因素。可以近似认为, 农业部门的劳动需求曲线是不移动的。同样, 也正因为我国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不能实现有效的资本投入及扩大再生产, 造成农业生产率远低于同期工业生产率, 农民生活水平远低于城市水平。而在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后, 新型的农业公司集中生产管理模式取代以往的单户生产的小农耕作, 可以在大面积的耕地上集中机械化投入生产。由图 (见59页) 可知:资本的投入促进农业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这便会使得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曲线D农也会向右上方移动。

由图 (见59页) 可知, 当农业公司实行资本投入, 扩大再生产后, 将会使得Da1向右上方移动到Da2。由上述模型分析可知:对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数量是非常巨大的。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农业发展的缓慢使得二元结构将继续存在。只有当替代落后生产方式的先进农业公司发展达到一定普遍的程度后, 纯粹的农业部门会由于实现其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而实现向轻工业食品加工行业的转移。这样的发展模式会使得第一产业纯粹的农业生产进一步萎缩, 农业劳动力也将分三部分存在:一部分转移到城市工业部门, 一部分随着农业向轻工业的转移而得以转移, 剩下的则进行纯粹的农业生产。我们在肯定农业公司向轻工业转移的同时, 也应当相信, 纯粹的农业生产部门不会就此消失。因为, 不可能所有的农业公司都会走这样的发展之路。而市场上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会为纯粹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生存的利润。最终, 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一系列的变化会最终使得城乡收入差距得到相当程度的缩小, 直到消失。这样便形成一种均衡, 而那时的二元结构将不复存在。

三、综述假想与其哲学意义

按照上述分析, 解决城乡二元结构, 关键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便是实行由小农化农业生产向农业产业化的转变。所谓“农业产业化”也就是指以工业产业发展模式应用于农业生产, 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 使农民由单纯的农民转变为农业从业人员, 从而使农民不进城而成为工人。当农业公司发展到一定的规模, 便可以提高其员工的福利水平, 这样的福利包括员工的工资、退休金, 甚至还有养老保险金等。这样便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 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这样一来, 城乡二元结构便得到了根本上的转变:先进的工业不再需要反哺落后的农业, 农业自身的工业化发展完全可以追赶先进的工业。

参考文献

[1]孙月平, 刘俊, 谭军.应用福利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

[2]海闻.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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