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精选8篇)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1篇
组织全所人员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法律法规
一、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防范电力安全事故,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2篇
“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计划
“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舒兰市教育局“关于组织教师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加强学生安全常识教育的通知”精神为依据,以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整治月”活动,使我乡小学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管理常识和事故预防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校园,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通知指定的学习和教育内容组织学习和教育活动。三月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月份《消防法》、五月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六月份《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八月《舒兰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班主任班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九月份《关于认真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舒兰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十月份《中小学校饮食卫生
安全管理制度》、十一月份《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舒兰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
四、工作方法
1、充分利用墙刊、板报、校刊、广播、开展安全法规、安全防范,自救自护常识,伤害事故预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利用单周政治学习时间和班会时间进行学习和安全法制教育。
3、采取集中学习和教师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以教师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有内容,有笔记。
4、邀请派出所法制副校长到校进行辅导讲座。
五、工作保障
1、精心组织,认真安排。
组织教师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保证学习教育时间,抓实抓好。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3篇
一、农机监理执法依据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据包括《道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机化促进法》、《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6年颁布的《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授权农机监理机构处理道路外发生的农机事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授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授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登记、核发牌证、检审、考试和安全监理业务。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每年对上述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2. 拖拉机挂牌检验时应办理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切实维护受害人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
3.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持有农业
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 并定期接受审验。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的, 应办理增驾手续。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 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对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 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
5. 切实抓好农机事故的预防、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凡在《道交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生的农机事故,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 及时进行事故救援和事故上报, 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好交通和生产秩序。
二、对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对农机驾驶人和农机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机驾驶人的违章行为, 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轻微的, 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规定了不同档次的处罚标准。
三、规范农机监理执法程序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1-0296-02
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人才是关键。人才培养,教育是根本。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多所。江西警察学院的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10年批准建立,2011年开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计算机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1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不受学生重视。本门课程属于信息安全管理类课程,学生刚接触这类课程的时候往往理解为死记硬背的法律法规课程,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从而把兴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术类课程(如网络安全理论与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技术等)的学习上。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们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
1.2 过于强调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发展状况,并对较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涉及的条文都比较抽象,教师如果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完全按照大纲照本宣科显然不是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备课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1.3 课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教师备课压力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体系化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我们作为信息安全专业的教师,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掌握是强项,但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的知识,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也包括随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学习几乎是随着每个案例的出现来进行的。所以,教师的法学知识需要随时的更新。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易让学生感觉正在学习陈旧过时的知识。
2 课程教学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计教学案例,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把公安一线实践作为学校教学的生动课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层公安实践中收集典型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鲜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节内容时,选用“哈尔滨某大学学生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修改成绩案例”进行讲解,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更贴近学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同时他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2.2 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的设置对成功举办模拟审判活动而言非常重要。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过新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选择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各个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小组内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辩方,由小组组长担任审判长,具体安排小组内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准备。各小组人员讨论案情,拟定审判方案。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准备好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从发布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开庭辩论。陈述案情,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审判组给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体现出学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给出课后评价的主体;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结案报告。关于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教师和其它同学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见解。鼓励大家进行自由讨论。小组以案例为核心,将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知识写成书面报告形式。
2.3 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加强实训教学,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建议了四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实习。比如我们在讲解“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这一节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验首先让学生观察计算机病毒感染后计算机显现的特点,然后选用“熊猫烧香病毒案件”进行讲解,最后在取证机房让学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鉴定流程。实际上,实践教学环节远不止以上四种,各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体化建设。第一是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的结合。多媒体课件信息量大,能够优化教学过程。但多媒体不恰当的使用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如播放案件的相关视频文件,对于案例分析则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进行课堂讨论、板书讲解、结合提问将问题层层剖析、层层深入;第二是创建丰富的网络资源环境,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另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和微信等新兴手段反映对社会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认识,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师生的距离;第三是课程的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库建设为基础。案例库是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成果表现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案例库建成后,教师应当将该成果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为被动的学习状态,应付考试的心理,课程的学习大多集中在期末考试的突击阶段。本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别具匠心的钻研教材,重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及爱好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案例,努力营造与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情感,激活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萌生强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王隆娟.探讨《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0,10.
[2]刘益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分析及设置[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25.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5篇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
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
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
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19号公告)2010年3月1日施行。
(一)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二)监督检查方法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1、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2、特别监督检查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27令)
(一)食品添加剂定义
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共有23大类2314个品种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
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重点环节
一、从业人员
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
(一)各类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
(二)各类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标准和检验技术的集中专业培训。原则上每个企业应有2名以上的检验人员。
(三)各类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
二、原辅材料采购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使用敌敌畏加工金华火腿、使用孔雀石绿加工海产品、使用甲醛做防腐剂、使用吊白块做漂白剂、肉制品超量使用防腐剂、蜜饯超量使用甜味剂、饮料超量使用色素等等,都与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有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
1、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
3、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
分别签订责任书;
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规范原辅材料各项记录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原辅材料清单→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供应商资质(三证查验)→合格供应商名单→原辅材料标准→进货验收标准→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使用台账→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关键控制环节的辨识
1、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2、企业工艺控制的需要
3、引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概念
(二)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
1、遵守卫生规范和良好生产规范;
2、《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正在修订中。
3、利用生产相关记录,总结工作经验,发现管理漏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产品出厂检验
(一)出厂检验是评价企业质量控制水平的有效手段
(二)出厂检验应根据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保存检验记录,规范产品留样管理
五、产品追溯体系
(一)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是快速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召回不安全食品和发现问题根源的有力武器。
(二)建立电子化的采购、生产、检验、销售记录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报告机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风险
一、原辅材料风险
(一)原辅材料资质风险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
(二)原辅材料质量风险
每批检验合格证明、检验项目的齐全性;
(三)原辅材料管理风险
原料的可持续性、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定期清理;
(四)原辅材料使用风险
按工艺配方使用、计量投料、规范记录
(五)原辅材料处理风险
不合格品标识、不合格品处置、不合格品记录
二、生产过程风险
(一)工艺布局风险
交叉污染、外界污染源引入
(二)设备设施风险
设备性能、设备安装、设备维护
(三)关键控制点风险
操作规程制定、工艺参数控制、预警机制建立
三、产品检验风险
(一)进货检验 验收标准的合理性
(二)过程检验
关键控制点监控的及时性
(三)出厂检验
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第6篇
教师:杨亚春
时间:2011-7
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发展。通过此次学习,本人深知新课程改革中的安全工作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我们要以更宽阔的视野去看待我们从事的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地总结自己的经验与得失,提高认识,不断学习,以期适应教育发展水平的要求。知名学者、专家讲座、培训学员的经验交流、专家的在线授课、答疑,教师自主研修、班级论坛的合作讨论、探究互动等,让参训学员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价值观等多层面、全方位的得到提升。不少案例的分析与解答,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可以说是对我们教师工作的最佳指导,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做一个受人欢迎的安全教育工作者。归纳所有学习内容,都会发现,要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做真不容易,稍有某一细节处理不当,就会使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产生隔阂,就会质疑处理的公平性,也会给学校的声誉产生不好的影响。做一个终生学习的教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的主要资源,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保证。作为一名教师要敢于担当责任,适应改革,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实现个人的专业发展必须“立德、修行、正言”。做一个开放型的、研究型的教师。通过这次学习,我不仅学习了本市学员的经验,还学习了其他县市的先进经验,甚至来自全国各地的骨干教师、名师的优质资源,我也一定会利用这个平台交流学习不断提升。培训是短暂的,继续学习是长期的,只有终身学习,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安全专家。这次学习,既有理论高度层面的培训,也有政策解读,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纲领性
1法律法规更是对我们学校各方面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思路,有了它们,工作起来便可做到有章可循,从而可以避免安全工作的随意性与盲目性。通过反思我发现,很多时候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工作难免出现一些纰漏或不足,通过本次安全班培训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工作绝不能走形式、搞过场,而应该扎扎实实地有效推进。还有专家对理论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情况介绍,对教材的分析到位透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课程实施看,既有聆听的讲座,又有思想上的交流,既有学员与专家的学术沙龙,又有学员班级讨论,还有体验式团队拓展活动等,形式多样又追求实效。通过学习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现今的学生自我意识很强,都非常有个性。所以在学校里,老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还须关注每位学生的心理健康。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虽然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表现得不如意的地方,老师也不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生命、财产的保护工作,使学生在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教师不得向学生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强制信仰宗教,或读书无用等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思想和言论。要为人师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在学习中,我感受到了一种孜孜以求、学无止境的氛围。这种严谨实效的氛围,让每听一课我都认真准备,精心揣摩,每每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我总要通过各种方式查阅相关资料,努力构建高效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实践过程中敢于迎接挑战,便也敢于创新。可以说,是培训激励了我的意志,启发了我的心智,让我更加执着地扑在学校平安和谐的安全工作上。总之,学习对我既有观念上的洗礼,一次次激起了我内心的感应,更激起了我的反思。在这种理论的对话中,我收获着专家们思想和精髓,理论的精华。我进一步体会到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也让我深深体会到了如何更好地去学习借鉴。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身示范,积极主动地承担安 2
全教育工作任务,注意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热心帮助其他教师,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案 第7篇
桓 仁 二 高 中
于 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教学目的:学习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教学重点: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学生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过程:
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
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
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
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
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119号公告)
2010年3月1日施行。
(一)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二)监督检查方法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1、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2、特别监督检查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27令)
(一)食品添加剂定义
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共有23大类2314个品种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8篇
人性与法律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二者间的相关性关系也越来越受学界关注[1,2,3,4,5,6,7]。安全人性是人的本性之一,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间的互为影响关系理应也应是安全人性学与安全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关于人性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关系,国内外学界已开展较多研究,且研究成果已在人性塑造与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1,2,3,4,5,6,7]。由于人们对安全人性的关注较晚,因此,目前学界关于安全人性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文献[8,9,10],这些文献对安全人性学学科体系及其相关基础原理与理论等做了一些研究。但在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互为影响关系方面,目前学界还尚未对其开展专门研究,仅有文献[8,9]指出,有必要研究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基础,文献[10]指出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法律法规有共性)的设计应以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为依据。目前,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仍缺乏相关理论依据与支撑。
本文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深入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以及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并探讨安全人性塑造的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从而丰富和完善安全人性塑造与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论依据。
1 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1.1 安全人性的内涵
安全人性主要是指人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道德需求和智力需求等方面在安全中的体现[1]。即人的各种需求在涉及到安全的时候,人的本能反应。有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是有利于安全的;而有的则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消极的,不利于安全。故安全人性有积极与消极之分。鉴于此,并基于人性的“X-Y理论”假设,文献[10]提出安全人性的“X-Y理论”假设,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是对安全人性的消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弱点,突出了人对安全的不良认识、思想和行为等。反之,安全人性的“Y理论”则是对安全人性的积极看法,强调的是安全人性的优点,突出人为了个人和组织安全而主动、自控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与依据。文献[8]提出安全人性是由生理安全欲、安全责任心、安全价值取向、工作满意度、好胜心、惰性、疲劳与随意性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由文献[9]可知,安全人性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先天遗传性、后天可塑性、分维性以及复杂性。
1.2 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一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调整社会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参与社会活动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个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安全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规则,是约束和引导安全人性的规范[2]。
世界各国的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是大致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保安与促安功能、规范与强制功能、评价与指导功能及指引与教育功能[4,11,13,14]。如表1所示。
2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
2.1 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
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功能与相关文献[11,12,14][11,12,14],论述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完善与突破功能,如表2所示。
2.2 作用模型的建立及构成要素解析
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建立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F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规约力;G表示安全人性(主要是因消极安全人性引起的)的离心力;(1)、(2)、(3)表示三种不同的运动轨迹。
如果运用类比法和物理学中的有关引力与离心力理论,有鉴于此,建立规约力与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分别如式(1)与式(2)所示。
规约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离心力的物理表达式可表示为:
式(1)与式(2)中:K=cosθ,θ表示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间的偏离角,则K的取值范围应为(-1,1);Q表示安全法律法规的本身属性(如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q表示安全人性的本身属性(消极性与积极性,以及改变的难易程度等);R表示两者间的物理距离(物理距离是二者间匹配度的量度,匹配度越高,则物理距离就越小,反之则越大);m表示安全人性的消极性,消极性越强,则m的值就越大;w表示安全人性的抗性(主要与改变安全人性的难易程度有关,这又于人的个性、性格与个人认识能力等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就单一个体而言,式(1)与式(2)的基本内涵如下:
式(1)表明,F与K、Q、q成正比,与R2成反比。具体而言,当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与安全人性的内在取向越趋于一致,K值越大,规约力就越大;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严格程度与适宜度等越强,规约力就越大;群体安全人性的消极成分越少,且越易改变,则规约力就越大;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高,则R值就越小,则规约力也就越大。
式(2)表明,G与m、R、w2成正比。具体而言,安全人性的消极性m越强,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安全人性的抵抗性越强,则安全人性的离心力就越大;此外,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匹配度越弱,则R值就越大,则离心力也就越大。
2.3 作用模型的内涵解析
在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存在三种关系,依次为:(1)规约力等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1)运动轨迹运动;(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即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2)运动轨迹运动;(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安全人性表现按如图1中的(3)运动轨迹运动。一般而言,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对象不是单一个体,而是一个群体。鉴于此,应以群体安全人性为例,论述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人性间的关系,具体解析如下:
1)规约力与离心力平衡(F=G):在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的实际互为作用关系中,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应是达到安全法律法规与群体安全人性间的规约力与离心力的平衡状态,此时群体的整体安全人性表现处于良好状态,避免了因消极安全人性所导致的不良安全人性表现的出现,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1)正常运动,主要突出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的规约作用。
2)规约力大于离心力(F>G):规约力大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表现出高度约束与向导作用,这应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理想目标。此时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对群体安全人性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且具有极强的向导作用(即个体安全人性的积极成分趋于增多,且具有积极安全人性的人数也趋于增多),即群体安全人性表现按图1中的预计轨迹(2)发生向心运动。
3)规约力小于离心力(F<G):规约力小于离心力,安全法律法规对群体安全人性失去规约作用,即未达到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最基本预定目标,致使其目标失效。此时群体表现出不良的安全人性表现,背离预计轨迹(1),趋于轨迹(3)发生离心运动。因此,此种情况下安全法律法规在群体安全实际监管中的作用显得甚微。
3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
3.1 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模型构建与解析
人性对法律法规制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制定的影响也是如此。基于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相关文献[13,15],构建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如图2所示。
拱形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桥梁和基础部分,且拱形桥的优点在于简单大方,受力可以沿桥面弧线分散,稳定性较强。拱形桥的形状、位置、功用与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类似,故构建“拱桥形”模型用以说明其三者之间的关系。由图2可知,由消极安全人性与积极安全人性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该模型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其主要包括两层内涵,具体解析如下:
1)桥墩含义:安全人性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即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它们分别构成“拱形桥”模型的两个桥墩,表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正是基于积极安全人性与消极安全人性而产生并发挥效用的。这是因为:(1)因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核心功能是规约人的消极安全人性,所以安全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应是人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即规范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10]的那部分个体或群体的不安全认识与行为这一需要催生了安全法律法规。此外,正是因为人具有消极安全人性,这才赋予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与存在的价值,即重要性与必要性。(2)人除了一些固有的消极安全人性外,还有诸多安全人性优点,安全保障就是主要得益于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因此,安全法律法规需体现对人的积极安全人性(即安全人性的“Y理论”假设[10]情况)的肯定、支持、倡导与保护(如人本能的安全需要,即安全健康权利),以引导积极安全人性效用的有效发挥,或促使消极安全人性向积极安全人性的转化。
2)桥梁含义:安全法律法规构成“拱形桥”模型的桥梁,即安全法律法规充当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连接纽带角色,构成了整个“拱形桥”结构,表明安全法律法规实现了积极安全人性和消极安全人性间的平衡。简言之,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
3.2 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
基于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建立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如图3所示。
显而易见,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可视为是描述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或流程)的一种简便而完整的范式和方法。其具体内涵解释如下:
1)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按照先后次序所涉及的I、II、III、IV、V 5个关键环节,即该模式把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分解成了安全人性分析、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分析5个必要要素,完整阐述了整个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表明这5个要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中,安全人性区分与筛选需以安全人性学与人性学相关知识为指导;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理论依据分析需以安全人性学原理为核心基础,并应借鉴相关人性学原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需以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通用原则为基准,并应借鉴基于人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研究与实践成果。
2)该模式系统梳理与阐述了对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所涉及的5个关键环节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一系列问题(即因子,如图3所示),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需注意这13个问题,即要着眼于思考并回答上述13个问题。换言之,这13个问题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
3)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并非是一次性的单向过程,而是一个双向过程。通过对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查与测量,并将测定结果反馈至其他各要素,不断调整、完善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中的具体内容与手段等,并分析和排除影响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安全人性方面的干扰因素,这是通过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来提升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有效性的一项重要程序。
3.3 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
综上所述,并基于文献[6,8,10],提炼并归纳6条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人性学依据,即为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具体解释见表3。
4 结论
1)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提醒与刺激功能、约束与说服功能、推动与导向功能及完善与突破功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人性的作用模型表明,安全法律法规是实现安全人性平衡的关键手段。
2)构建的安全人性对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影响的“拱形桥”模型表明,表明安全人性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保证安全人性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辩证统一性;构建的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模式表明,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向过程中涉及5个关键环节,且每个环节涉及又一系列关键问题,它们是设计和优化基于安全人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模式和提升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性的重要突破点;此外,基于安全人性制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与行为是一个双向过程。
3)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以安全人本原理、安全人性平衡原理、安全人性双轨原理、安全人性的“X理论”假设、捕捉安全人性弱点原理与追求安全生存优越原理等6条安全人性学原理为依据。
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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