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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民主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平衡,要看清我国民主行政的现状就必须深入基层。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高平市民主行政问题的调查,对新时期我国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建设的建议,为促进我国县级政府民主行政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制度建设

民主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公平”,它可以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工作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山西省高平市是一个县级市,笔者通过对该市民主行政状况的调查发现,该市的绝大多数公民对民主行政有一定的了解,但民主行政状况总体上看并不乐观。

一、县级政府在民主行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公开方面

1.民主行政中自由裁量权存在隐忧

在对高平市执行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推进政务公开政策的效果,造成政府的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虽然《高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需公开的信息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失误或不称职,造成大量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传递给市民,因而许多高平市民认为“政府应该公示群众的东西并不积极主动公开,公开的一些内容大都是无关紧要的条文或者结果”,这使高平市建设透明政府的社会效果受到影响。

2.民主行政的日常责任机制比较羸弱

高平市制定了《高平市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责任、方式和行为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实践表明,以绩效考评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实质上是非常困难的,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对于一任的行政官员而言,它的绩效是由众多的绩效指标构成的,信息公开绩效的比重如何,如何衡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地方政府以GDP为工作核心的竞争压力下,以绩效考评形式推进信息公开难以取得应有的绩效。事实上,高平许多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在潜意识里只是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开展的,属于突击性行为,缺乏将其作为常态化工作的准备。

(二)公民参与方面

1.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淡薄

从调查中看,40岁以下的高平市民对于民主行政、公民参与的意识较强,其中又以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居多;40岁以上的一些市民中除了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外,其他市民对参与行政的意识并不强。

2.公民缺乏行政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高平市市民不是不知道公民参与行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知道了也不愿意积极主动参加。当问到为什么时,“知道了又怎么样?还不是他们说了算”是被调查者的一个常见的回答,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及领导人员因为不愿由于不恰当的话语影响自己的事业,而不愿积极主动的发表自己对政府行政的看法或者在表决时采取中立态度。

(三)制度建设方面

1.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就听证制度而言,在对高平市市民调查时发现以下问题:首先,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高平市在举行听证会时,选择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其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使人产生人人都能当代表的错觉;最后,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

2.公民缺乏切实可行的参与渠道

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来对公民参与公共行政进行规定,公民个体的行政参与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参与渠道单一,影响了制度化建设。比如:高平市的信访或会议形式很难满足普通公民表达意见的需求,连同新兴的政府热线等没有规律性,这种参与的无规律性,制度化程度低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进程。

3.舆论监督方面

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监督过程的民主化,是法治国家推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当前我们给予媒体和社会团体的相关权利和空间还是相对不足,有待改善。裁量权授予政府后,应当赋予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包括大众媒体和社会团体)判断行政权力运用是否合理的重大权利,有力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空间。

二、促进县级政府民主行政不断完善的方法

(一)加强民主行政的思想教育

1.加快我国行政人员队伍的建设,树立民主行政的观念

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教育、宣传和引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牢固树立民主理念,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切实做到行政过程中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克服各种阻碍民主发展的思想观念,努力清除官僚思想的影响,使行政人员把民主行政与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靠人民行政的理念。

2.提升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公民的科学文化教育;二是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的教育。这里的公民教育是指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首先,通过教育的途径,从小培养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习惯,使政治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其次,教育人民认识政府的制度、法律,并且学会如何实际操作这些制度,包括集会、对话技巧、政策的形成、执行与监督”。[1]以此,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积极主动参与的“新公民”。

(二)健全民主行政的体制和制度

1.积极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政府治理的过程不仅仅是政府自主性的扩张和能力的展现过程,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2]这种互动过程.就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意与认同的过程。在市政府行政公开中应注意严格按照各项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有效的获得政府行政信息。

2.完善公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公民行使参与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完善听证制度时,要注意遵循公开、科学、民主、的原则,合理分配不同类型听证人员的比例,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会中充分利用媒体、书记员做好听证会议记录;会后向广大市民发布听证会信息公示,确保听证制度的有效性。

(三)不断完善民主行政的各种监督制度

1.推进政府内部民主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

抓紧和加快我国行政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工作业务能力以及道德思想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要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和官本位思想,树立群众至上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2.健全外部行政监督机制

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应加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首先在组织上将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并提升其级别,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自上而下形成独立的垂直领导体制。此外,经济上也要摆脱同级政府的财政约束,独立于当地财政,经费由上级监察部门拨给。只有这样,监察部门才能有效地摆脱当地政府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健全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

“大众传播媒介以他影响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弥补了政府部门可能存在的不足,它为公民提供了政治表达最迅速、最广泛、最丰富的渠道。”[3]然而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保障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为了让新闻媒体更好的行使行政监督,必须加快脚步制定新闻法,这样新闻媒体才能成为监督体系中最强大的主体。

完善民主行政,加强民主行政的建设步伐,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体系的构建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和重大的指导意义。随着民主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体系,制定合理的行政政策,充分利用公民参与、新闻媒体与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积极因素,有效提升民主行政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210-213.

[2] 胡宁生.中国政府形象战略[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3] 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针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中的行政法治痛点,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关键词: 民营企业;行政法;法治保障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我国将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路线。然而,各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时被打了折扣,中央出台的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民营企业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不足、对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信心不足,这些因素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与创新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意图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二、民营经济发展阻滞因素分析

从营商环境视角分析,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法治环境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不佳

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仍有隐性壁垒,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仍存在“限进”难题,不平等待遇问题时有发生。[1]二是简政放权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屡有发生,少数部门仍存在审批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的现象,使民营企业发展积极性受挫。三是在政策操作层面,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政方针时,地方实施措施没有做实做细。四是在公正平等方面,民营企业平等待遇缺乏有效保障,服务支持措施针对性不强;地方财政支持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获得财政扶持难;行政监管和执法欠规范,基层部门和企业迎检负担较重;行政事业收费比例高,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民营企业竞争环境堪忧

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都应当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但是国有企业凭借其与政府的关系显性或隐性地获得政策和资源倾斜,民营企业则相应地处于劣势地位。缺乏最根本的公平竞争,再多的政策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要继续推行国企分类改革,对于竞争性领域,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打破政府对国企的隐性担保。要积极贯彻“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信心。[2]

(三)诚信政府建设不到位

政府在招商时承诺的优惠政策,有的履行一部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承诺优惠,事后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原因致使行政协议无法执行或项目无故终止,损害民营企业正当财产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内生性动力源泉,抓好国内国际双循环,都有赖于企业家精神的有效发挥,而激发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则依赖于政府诚信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保护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对民营企业做出承诺时本身存在过错,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情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其解释权在行政机关。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利用广泛的解释权,擅自解除与其关系不好企业的行政协议,将机会给予其他企业,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就需要在诚信条款的设置上更翔实、更周全,避免有关部门利用优势地位钻法律漏洞,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诚信条款的可执行性是改善营商环境极为重要的支撑点。规定“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诚信机制纳入依法治省、营商环境评价、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等内容”。具体可考虑构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提升诚信条款可执行性。[3]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利益平衡原则要义,规定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张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决定时,例如涉及撤销或撤回授益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即负有举证义务,给变动的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依据。而行政相对人认为可主张信赖利益例外保护时,亦有相应的举证义务。

(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错误执法和不当执法情形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职权。[4]

当前,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共治,是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过程。政府要破除根深蒂固的“权力管控”思维,利用共治改造全能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界分政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边界,明确政府权力清单,构建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利用共治重塑掌舵型政府、智慧政府。要强化“合作共治”意识、民主协商意识,充分提倡共治理念。[5]

(三)改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必须能够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排除,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调查中发现,有些政府部门钻制度空子,规避法律监督,逃避法律责任,如对民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拆除或扣押相应设备物资,故意不做出正式行政决定,派第三方悄悄强行拆除、扣押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是采取多部门联合多元融入形式,通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听证会,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就行政处罚决定等与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努力促成化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积极效果。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协调机制。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兼顾社会效果,高度重视审前行政和解、审中行政调解,始终在社会改革大背景下立足大局,兼顾公平与效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袁莉.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内容与标准——基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41(10):98-103.

[2]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J].法学,2016(07):17-30.

[3]闫海,王洋.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阈下的竞争中立原则[J].商业研究,2019(10):128-135.

[4]娄成武,张国勇.基于市场主体主观感知的营商环境评估框架构建——兼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18,40(06):60-68.

[5]杨鹏程.在国家能力与法治之间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以民营企业为例[J].理论导刊,2017(03):15-19.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则依赖职业化管理团队的形成。本文对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面临困难进行分析,提出推进职业化管理的思路,认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职业化管理

一、引言

农村商业银行应逐步走向职业化管理,笔者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认识:第一个认识是,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单靠企业家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个认识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前身)近年来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管理的职业化阶段,目前正在进行商业化改革,全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变得必不可少。

二、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实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打击高利贷,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广大的农村推开,由农民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成立,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民金融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称,农民管理下的农村信用社,普遍经营连年亏损,甚至年年保支付,业务发展难以为继。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农村信用社开始了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选派高管人员管理,尽管这些探索实践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其间的过程有很多磕磕绊绊,但整体上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职业化管理及其历史

究竟什么是职业化管理呢?这个概念很难统一,管理学上认为现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具有几个特征:(1)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2)雇佣双方严格按契约办事;(3)企业内部是一个法治的组织,第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权力边界;(4)职业经理人靠能力、靠出售知识和服务取到报酬,并承担过失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化管理源于欧美,19世纪后期欧美国家大量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为适应这些企业发展需要,职业化管理应运而生,美国的商学院也是这个时候出现,为企业培养大量职业化管理人才。

但是,如果从历史观点来看,职业化管理应该是从我国秦朝开始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如何统治自己的天下的问题上,采纳廷尉李斯的建议,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划分成36个郡756个县,所有郡守、县令岗位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挑选,由皇帝直接任命,这就是职业化管理。秦朝以后,中国基本上就迈向了职业化的管理。历史学家认为,如果没有官僚的职业化的管理,中国不可能长期维护一个统一的国家。

四、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的困难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很多困难:

其一,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转化而来,长期偏安一隅,拘泥于地方经济,习惯了因袭守旧和希望别人为自己做主,厌倦了大刀阔斧式的剧烈变革,没有太强烈创新愿望,缺少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动力。

其二,实行职业化管理,一方面,原有的管理模式将要彻底改变,原有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约束,既得利益者容忍不了。另一方面,员工更受束缚,原来感觉轻轻松松的工作气氛变得紧张起来,发现要打卡、要报告、要陈述,非常麻烦,不能容忍,所以更要反对。

其三,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而现代企业建设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基础仍然薄弱,实力有限,本身没有这个力量去实施,即便个别基础相对好的机构能成功实行推行,但在多级法人体系下的辐射效应也不明显。最大的问题是,万一做不到的话,成本由谁来支付呢?

最后,由谁来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由谁聘请、如何聘请职业经理人?怎样解决目前多级法人体系下的上下级关系问题?等等。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五、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思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实施职业化管理:

第一,规范权力的创设。按照公司法人治理要求,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董事会拥有决策权,代表股东利益,对股东负责;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拥有经营权,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有相对独立的权力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利。

现实中,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成员都是由上级机构任命的(我们这里讲的是实质上的任命,而非形式上的任命),由于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因此只向他的上级负责,不可能向其他人负责。从银行角度看,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都是外来的,充其量都是银行雇员,董事长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的分配,而更多的情况是,很多机构的董事长集决策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经营班子作为董事长的副手存在。权力创设主体的不适格,使得职业化管理从一组织架构开始就举步唯艰。

我们要彻底改变目前的上级机构不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却可以安排人事,但又不对经营业绩负责;农村商业银行不但不能行使股东的管理职能,反而还要接受上级机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对市场主体缺乏应有的尊重,将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摆放在一个被动的客体地位,违背现代法治理念。更严重的是,上级机构所安排的人事,下级无法监督,某省联社领导曾经指出,部分农村商业银行的一把手权力过大,违规放贷、以权谋私,不良贷款几亿、几十亿冒出,经營风险突出,这就是缺乏监督导致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最重要的是对统治者和政府的约束,同样,在一个职业化管理的银行,最重要是对董事长约束,如果对董事长本身没有约束,这个银行就不会真正形成职业化管理。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制度建设就是用具体的制度去规范银行内部分工与资源分散。如果内部不分工,资源由一个人控制的话,银行肯定会出大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职业化管理要求银行内部重要的日常事务必须用程序化、规则化的流程来做。因此,实施职业化管理首先要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标准应该包括:银行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有既定的流程,内部决策不受决策人的知识结构、感情因素、价值偏好的影响。管理者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如何进行沟通、授权,绩效考核和过失责任追究。员工完成任务的多少及好坏有详细的量化记录。每个流程都有具体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奖惩有事先的约定,每个人都能预测和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

第三,完善业绩考核评判机制。业绩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业绩追求短期的现金盈利,长期业绩注重长期规划和企业整体价值。如果银行注重短期效益,职业经理人就会自觉不自觉抓住几个重要客户、几项重点项目、大笔额信贷业务,在短期之内赚到更多的钱,业绩立竿见影;而注重今后长期发展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往往就会从基础工作做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实力和文化底蕴,规规矩矩,不羡慕一夜暴富,对不符合企业经营理念的生意绝对不做。这时候,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判,结果导向就很关键,反映出银行对价值目标的追求。

第四,建立信任关系。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由职业经理人对银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董事会要预知自身可能失落地位的结果,要换位认识理解到职业经理人的难处,全力以赴支持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只有准备好了这些,才可以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否则结果只能是不欢而散。

银行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应给予多大自主权才能实现经营效率与监督效率的最佳平衡,信任问题非常重要。如果给得太小,职业经理人就无法当了,也失去职业化管理的初衷;如果给得太大,银行会有很大风险。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因为真正制约银行扩展的是“融人”(人的融合),而不是融资,人的融合过程就是相互之间信任关系建立的过程,银行业务的开展基于市场信心,而市场信心又依赖银行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

出生于日本后来加入美国国籍的经济学家福山写了一本书《信任》,他经研究后发现:华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低,交流成本高,企业进入管理的职业化阶段却不能进行职业化管理,所以企业扩展到一定规模就走向灭亡,形成了所谓的公司不断产生、发迹、消亡的过程。华人企业为什么没有世界品牌?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寿命太短,很难形成出品牌。

第五、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目前职业经理人市场未够成熟,人员来源不足问题。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小法人、大系统”的优势,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通过考试等形式在农信系统范围内物色大批专业人员组建职业经理人人选库,通过法定程序向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职业经理人人选,由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做出聘任决定;如果推荐的人选未能获得董事会通过,再由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提出其他人选。

六、结尾

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创造外部现实条件,比如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权利的保障,如果职业经理人不按规定履职或者出现过失,侵犯或者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他们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基础产生的农村商业银行,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管理基础,相比民营型企业更具实行职业化管理优势。在民营资本允许鼓励进入金融市场的今天,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參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0卷第5期.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法治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显得刻不容缓、至关重要。为此,应增强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消除以“官本位”思想为主的行政人治性思想,并从革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制度、拓宽培训视野等方面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得以顺利运行。同时,还要大力推行公务员依法行政问责制,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扩大民主参与。

关键词: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新时期一项事关整个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在于广大党政人才队伍如何依法行政,它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依法治国能否有效进行。因此,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当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早在2003年l2月,为了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依法行政能力位列其中。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十八大报告再一次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并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同时,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需要依法行政来确保实施和予以保障。报告中,“依法”一词出现了21次,“法治”一词出现了12次,从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施政、依法治军、依法治国到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制定经济政策。可以说,法治理念在报告中几乎无处不在、贯彻始终。[1]

要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及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其关键与核心工作。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依法行政的贯彻实施者,其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什么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简言之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理念,按照各项法律法规限定的工作程序和职权范围,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且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一种执行能力。从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来看,我国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与建设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的所要达到的目标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仍需从社会观念到法制保障等多方位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进一步提升。

一、增强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

公务员的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就是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运用公共权力等公共资源,合理正确地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公共事务、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过程。[2]其本质就是公务行政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职业匹配特征。而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一个公务人员的行政法治观念的层次高低,直接决定其依法行政行为能力水平,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又进一步影响和决定其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依法行政的结果。[2]故而,依法行政工作成功与否有赖于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的转变,通过不断的法治素养积累,逐渐养成依法行政的职业守则和自觉性。就目前形势来看,公务员应该在工作中具备宪法法律至上、行政职权法定、权力范围法限、遵守行政程序等法治理念,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二、消除“官本位”思想的行政人治性

“官本位”思想是一种以官为上、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落后的封建价值观,它与行政“人治” 相随相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文化致使这种思想意识深入中国社会的层层面面,中国的行政部门官场文化依然存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糟粕的“官本位”思想,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巨大障碍,由它带来的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人治”性,必将直接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权责分离等现象,这与我们倡导的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先进的行政文化内容背道而驰离。[3]“官本位”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务人员只会看上级脸色办事,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工作结果以领导满意为最终目的。这些不良的“官本位”现象是对神圣法律的践踏,更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亵渎,而且这种思想也使整个行政过程根本不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主观随意强,行政过程势必是不科学、不合理、不透明的。只有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官本位”观念所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公务员才能树立“群众本位”思想,进而摆正位置,从本质上真正成为人民公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当中,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机关和个人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现象。

三、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是提高公务员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也是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在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晋升领导职务前的任职培训中设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相关课程,帮助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4]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类课程设置将通过系统的、全面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有效形成起到督促的作用,让公务员自觉学习行政法律规范并遵守依法行政程序,自觉承担起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可以说,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有利于防范和杜绝公务员不合理不合规的行政行为,提升他们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执政为民。

诚然,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不是一时之需、一时之想,而是一项长期需要,培训效果不是朝夕可以实现的。这项工作要从公务员的工作实际出发,加强针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实施:一是革新培训模式。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更多的是遇到实际问题如何依法处理和解决。仅靠传统的课堂教学已经适应不了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应该在实践中教与学,不断总结成功或失败的案例,根据参训者的要求,分类分级施教;二是完善培训制度。应该制定出健全的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途径;三是拓宽培训视野。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不是纸上谈兵,用文件贯彻精神,必须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拓展视野,开辟更高层次的培训途径;四是加强培训保障。要多方位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在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为公务员培训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的同时,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最大化缩小工学矛盾,切实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监督体系

权力需要监督,失去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已是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真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依法行政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体系之下。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只有加强有效监督管理,才能预防和最大程度地避免依法行政不力。[5]加强依法行政过程的监督,是督促公务员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在现有的监督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加大监督深度。通过多方面督促,使公务员保持能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依法办事。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绩效的监督,确保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及时顺利、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行政部门要完善常规性的监督机制,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模式,不断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体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此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也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项监督。各类监督部门之间应该及时沟通监督情况,形成立体监督体系,让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行为接受监督和控制,用监督机制保证其合法与公正。

五、实行公务员依法行政公众问责制度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人民给予权力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能够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建立责任政府是一个法治、民主的国家必须完成的事情,行政部门的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的问责。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日常依法行政工作中应该处处为人民群众负责着想,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行政部门应从一个责任政府应有的责任出发,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人民百姓的合理问责、如有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公务员依法行政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保障也是追责环节,没有权责一致,也就容易导致公务人员失去了办事准则。只有明确了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和职责所在,明确了他们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依法行政才有保障,公务员也才能成为人民信得过的公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所在,就是要求公务员队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当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工作能够真正一心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就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那就离真正的法治政府的形成为时不远了。

六、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扩大民主参与

电子政务是行政管理制度与现代信息科技结合的产物。它脱胎于现实行政权力运行结构,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对规范行政行为、限制行政权力、公开政务、便于监督表现出其特有的功能优势,而且电子政务系统本身所蕴含的严密性,能够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制度的科学设计,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使依法行政工作反映民众的真实想法、汇集民众的聪明才智、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归根结底,广泛有序的民主参与,既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源泉,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便于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政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使民众更广泛地参与进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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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宿 玥.“官本位”思想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消极影响及纠正[J].党政干部学刊,2010(5):52-53.

[4]安徽省人事厅.公务员通用能力教程[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64-71.

[5]王松崎,马一超.提高依法行政力度 开创依法行政新局面[J].管理观察,2011(5):21-22.

(责任编辑 俞木传)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构建法治政府是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在分析法治政府的特征与目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治政府 目标 途径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处在社会转型期,国务院发布该意见,其意义非同寻常。早在6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如何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提出实现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通过国务院公布的这8点要求及其已经颁布施行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可具体概括为建设一个责任、阳光、服务、效能、诚信和有限的政府。

1.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强调政府责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會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权力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并且政府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政府的权力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行为必须接受监督。因此,政府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

2.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有利于防止其腐败和滥用。阳光政府意味着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如英国一法律谚语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得方式去实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按规定应保密外,还应一律公开;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总之,只有推进政府政务公开,百姓才有行使参与权的基础,才能对政府的权力实行切实有效的监控,才能使群众了解政府是否严守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3.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设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法治政府应是服务政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天职”的理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在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上。

4.法治政府是效能政府。效能是行政管理的生命。建立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高效率的,否则政府管理就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行政行为运行过程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期限作出了系统和严格的规定,因而必将对推动其他法律、法规重视行政行为的期限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为建设效能政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效能政府还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厉行节约,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更不得贪污腐败。

5.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二千多年前孔子就讲:“民无信不立”,就是说,失去人民的信任,国家就无法生存。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现在的法治政府。对政府来说,诚信既是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政府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稳定性。其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做出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守信用,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政府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获得信赖的前提和基础,否则,政府将失去公众的信赖。

6.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法律至上是法治政府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法治政府必然是一种职能有限的政府,就是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政府也必须守法,因为政府是否守法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与人治政府有着质的区别,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它还意味着任何政府官员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其逾越规范,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的一切活动包括政府的职能和权利道义都受到法的严格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要依据法律规定,它必然从均衡的角度把握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政府权力的取得和权力行使来自法律的限制,当政府的职能、权力在越出法定界限时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得到落实,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行政得到有力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年提高,政府活动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该正视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父母官”,公众作为“被管理者”、“子民”的观念根深蒂固,并反映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冲突严重,这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与法治政府的统一政府的要求是格格不入;行政立法质量不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内行政立法的需求量攀升,导致行政立法速度加快,以致呈片面追求速度态势;行政立法的程序公开透明不够,民主参与不足,在我国立法活动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但现行行政立法大多不向人民群众公开所要予以规范的内容,群众对内容既不知情,又不能参与制定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确立的制度反映民意不够。

2.行政执法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所在。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我国行政执法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执法体制不畅;行政执法程序不明等。

3.行政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从行政司法本身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特征这一角度,行政司法可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目前,我国行政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司法的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行政司法活动不公正;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不强;行政司法的程序整体上不够完善;行政司法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宽。司法的最终性是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要接受法院的最终审查。在我国,不少行政司法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如人事争议仲裁被视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等等。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分析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要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發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权力。法治政府也是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七大报告的鲜明表述彰显了党对权力运行的科学态度,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权力,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最直接方式,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单有公开而排斥民众的参与,也不能保障民众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或权益不被损害。特别在目前群体分化的情况下,不同群体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和渠道不一,应保障普通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这方面,“新拆迁条例”闭门立法一年未果,导致强拆不断在各地上演,已经遭到北大5学者炮轰。

4.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等。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官员在权力行使中如果破坏法制而得不到相应惩戒和制裁,那么所谓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所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因此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仅仅需要规范政府,保障公民权利,还要求不断提高公民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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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琼.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途径分析.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法治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博弈使原有的农村法文化出现了明显的失范现象,并直接导致了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的生发。农村法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文化承载力、文化发展力和文化张力为理论基础,对农村法文化进行重构将在新农村建设中凸显出重要的社会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农村文化 国家法文化 法文化重构

文化是人类历史最可宝贵的积淀,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巨大影响。文化的作用机制必然要通过人类群体的外部性行为来实现。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中最稳定和最具张力的部分,其适当型构和流畅运行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凸显出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在各种因素的博弈中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状态。我国绝大多数土地在农村、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因此客观面对社会转型期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法文化进行重构,藉以加快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村法文化的法理学解读

文化(Culture)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物,是历史地积淀的人类本质的对象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化是根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思维源泉,而其他社会科学则是这一深刻底蕴的外在表达。有关法和法律的群体性文化认识构成了法文化(Legal Culture)的基本内涵。目前学者对法文化的理念多有纷争,如有人认为,具有定势化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即为法文化。或者说是“人们对法以及法律制度所持的态度、价值观、理解以及期待”。还有人认为,法文化是人为了实现其绝对意义的全部本质,而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领域中,从历史和思辨中凝结出的相对意义的合理的生存方式。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也就是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法文化作为社会本质的思维外显,将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稳定到了几近自觉的程度。

我国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因而农村法文化在我国法文化型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农村特有的区域性、结构性、传统性特征,农村法文化表现出了与城市法文化既相互分野又密切联系的诸多特点。首先,农村法文化是农村文化的区域性和法的整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法文化在不同区域内生长出不同的文化理念,而这些文化理念又在国家立法以及整个社会对法的理解和认同中获得协调发展。其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的结构性与文化的群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结构性,并在文化层次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这一认同在农村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上体现为法律对农村文化的结构性和群体性的确认以及农村文化对法及法律的促进和发展。再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文明的协调统一。根植于传统的社会结构之中,农村传统文化本身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剧烈冲击之下,农村传统文化基点开始发生漂移,中国农村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期。20世纪中国社会的迅速转型和巨大变化为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深厚和坚实的基础。在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背景下,农村传统文化与来自于城市乃至西方社会的法律文明在激烈碰撞中将最终得以相互交融。

农村法文化型构并非确定的社会制度供给。然而由于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农村法文化同样表现出了相当的类制度特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现代性,并在农村法文化这一类制度领域内得到长足的凸显。现代性的制度性维度主要包括经济运行的理性化、行政管理的科层化、公共领域的自律化以及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和契约化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主要部分的农村先进文化和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和动态互促,农村现代法文化得以形成和进一步彰显,必然会在类制度层面上促进农村经济运行更加理性、管理更加科学、公共产品供给进一步增加、农民权益通过适当社会主体的行为得以维护并最终大大加快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进程。

二、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博弈失范

“失范”(anomie)的原意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含混不清。现代社会学通说以为,失范主要是指目标与手段的背离或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农村法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范畴,其根本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辨证博弈,而直接动力则来源于文化的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辨证博弈。在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发展进路中,各元素之间的不对称博弈往往会导致农村法文化呈现出失范的特征表象。因此,博弈失范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必然现象,而合范则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起点和归宿。法律除过可以作为解決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外,同时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符号。文化视野中的法所体现的不同目的和价值之间的相互博弈,使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法文化呈现出相当明显的失范状态。农村法文化运行中的博弈失范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交错与碰撞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冲突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首要原因。农村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型是与农村经济体制的现代性转型相辅相成的。作为一种类制度的社会认知,法文化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实然到应然、从传统到现代的博弈过程。法文化转型的核心动力渊源来自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就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而言,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性经济辐射作用之下,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区域自然经济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化农业生产体制开始逐步确立,农户之间的系统性分工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就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而言,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转型的巨大拉动下,农村人口的社会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为农业人口,其从事的主要活动为低生产率的人工农业生产,且主要是粮食生产。农村社会结构转型期间,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机械化程度加强,大量农村人口从农业人口中解放出来,进入城市或留在农村从事制造业、服务业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的产品也开始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以粮为主多种经济作物种植、多种经济动物养殖全面发展的生态农业转变。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不同,我国城市缺乏对农村流动人口的足够承载力。因此,农村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必然引起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并进而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农村社会结构的

转变必然要求作为配套机制的农村文化尤其是农村法文化随之转型。然而,法文化作为文化见诸于法律的外部表象,与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相比较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一滞后性表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构成开始呈现出划时代的现代性特点,而农村法文化仍然停留在传统法文化的相对原始阶段。农民一方面开始从事农业合作化生产和非农业经济生产,同时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稳步上升;另一方面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解决问题,更不懂得通过法治手段管理农村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空间区域。在某些农村,甚至有不少农民对法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封建“王法”阶段。农村法文化发展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发展的滞后性导致了运行中应然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与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之间的激烈博弈,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在博弈中呈现失范状态在所难免。

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碰撞是引发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天然的即时性和文化固有的承继性特点,一国现实立法确定的国家法文化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间传统法文化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冲突。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因而这一冲突表现得更为激烈。冲突中传统法文化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得以明确凸显,而其民间法文化的优秀部分则容易为人们所忽略。这就造成民间法文化难以承载现代社会的立法内容,从而呈现出典型的失范现象。由于地缘因素等特点,我国农村民间法文化保存比较完整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农村法文化在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其失范特征更加凸显。诸如“权大于法”、“父债子还”等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农村民间法理念难以担当规范农民日常行为的任务,而在农村建立新型现代法文化体系的任务尚未完成。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遵循农村民间法文化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出现纠纷时则不得不用国家现行立法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了诸如“秋菊打官司”之类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碰撞的出现。

西方法文化在东方法文化中的移植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ation)是在近代各国立法中频繁使用的方法,指的是以某一国外法律文本为范本,并以其中的概念和制度为基础制订新法的过程。目前我国立法体系基本上秉承大陆法系,然而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我国在制定法中移植了大量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这些立足于英美法律思想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在生长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东方文化的冲突。同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也对我国长期生长起来的东方法文化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就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引发了西方法文化與东方法文化的激烈博弈。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的博弈冲突在农村法文化上主要表现为民主、自由、法治思想与本土的东方伦理道德的博弈冲突。大陆法系的西方法文化发端于崇尚民主的古罗马帝国,并在工业革命时期获得了巨大发展。普通法系的西方法文化更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步成型的。西方文化往往认为法治社会的内核就是涵义广博的民主和自由,西方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维护这一法文化所标榜的民主和自由。然而,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法文化思想则主要立足于本土伦理道德,认为法律不应当于我国的本土伦理道德标准相违背。我国封建社会历时较久。儒家学派的文化影响十分显著。这就决定了我国保持历史文化原貌最为完整的农村必然要以本土文化为基础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去变更本土文化。因此,在法律移植固有的局部性和不适应性的影响下,被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精华移植过来的立法内容,在与农村本土东方文化博弈的环境中表现得难于生长。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分析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法文化、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必由之路。“在社会政治领域,民之所本者,乃是民权,其他的都是靠不住的”。对农村法文化的构建动力进行系统分析,可以以作为农民权利核心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明确影响农村现代法文化型构的主要因素,并进而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从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理念考量,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主要包括农村法文化承载力、农村法文化发展力以及农村法文化张力三个部分。

农村法文化承载力是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对期待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支撑作用力。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在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其承载力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的价值合理性的切实体现。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会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向比较合理的三元结构转变,这一转变必然需要适当的法文化基础去承载。农村法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长期性且与国家立法相比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现实的农村法文化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无法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发生的经济、社会、生活转型有效承载。现实农村法文化的承载力不足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进路,并进而导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思想、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脱节。表现在现实中,则有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而农民在思想上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陈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腐朽思想泛滥,甚至孳生赌博、吸毒、斗殴等恶习。要切实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要切实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就必须考虑农村现实法文化承载力不足的问题,大力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使农民树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文明守法的现代法治观念,有效承载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活问题。

农村法文化发展力是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自在内趋力。事物的发展主要由其内因决定,农村法文化的发展也不例外。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力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法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对先进法文化理念的现实表达两个方面。中国传统法文化是5000年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秀的民族传统,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对于传统法文化应当本着传承发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本土法文化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先进法文化理念是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文化领域内的中国化成果,引领着农村法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在地确立农村先进法文化的主导地位并对农村先进法文化理念进行现实表达,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对传统法文化扬弃和对先进法文化表达的过程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才能在强大内趋力的作用下协调、稳定、可持续地

科学发展。

农村法文化张力是农村法文化对农村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拉动力,是农村法文化正外部性的彰显。发展农村法文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农村现代法文化的构建,有效承载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現的问题,有效地拉动农村经济转型、社会结构转型和文化转型,从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下最终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法文化张力正是农村现代法文化这一正外部性作用的切实表达。在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比较成熟的背景下,尊老爱幼、克己奉公等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美德得以传承发扬,现代法治、社会民主、自由的优秀法文化精髓得以切实体现。农民在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文化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农村法文化张力才能够获得比较充分的表达,才能最终达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的客观要求。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重构的实践

法律制度的内容虽然复杂多端,总不外是法律支配生活所形成的秩序。农村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在国家法律、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文化背景的交融与冲突下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现象,造成农村现实法文化对农村社会转型的承载力不足、发展力缺位、张力缺失。法文化对农村、农业、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制度层面的导向性作用。在现实农村法文化已经难以为新农村建设、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发展提供文化范式的严重问题面前,必须对农村现实法文化深刻反思,并在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下对农村现实法文化进行重构与实践。当前,我国农村文化转型不应采取“自发自为”、任其自然的消极态度,而应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包括改造政治、经济结构和机制等措施,“自觉”促进农村文化转型。进而使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向应然状态下的农村现代法文化转变。

首先,要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新农村建设中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能够适应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型构的应然农村法文化。农村现存的法文化则是建立在旧有的农村文化与民间法律意识根基之上的实然农村法文化。由于中国几千年文化思想的纷繁以及历史上刑民结合以刑为主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实然的农村法文化难以与现代社会的法理念、法价值有机交融。因此,要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就必须在理念和价值层面上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农村先进文化主要来源于对农村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两个方面;现代法律精神主要包括东方法律道德与西方法律思想两个部分。比较法研究的优势在于可以拓展学术视野,借鉴历史的或其他国家地区不同法系的经验,以完善自我。钊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上,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比较法研究,既要注重发掘农村传统文化思想、传统东方法律道德的先进内容,又要加强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及其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有机融合。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发生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地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格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动态互促中,既要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普遍吸收全人类的先进文化内涵,又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平等自由、和谐发展的现代法律精神。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促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的良性循环。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从理念研究、制度供给、资金支持、物质帮助等方面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以发展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

其次,要发展以社会中间层组织为主的表达主体,构建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农民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表达主体缺失。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内容,农村先进法文化必然要求能够获得充分、及时、有效的表达,必然要求有适当的表达主体为之而努力,有适当的表达机制与之相适应。农村现代法文化的表达主体应当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应当独立于政府并具有国家立法赋予的、农民个人不可能具有的一定法文化表达权力。农村先进法文化表达机制应当是内生于本土文化而外化于先进法律文明的,应当是立足广大农民根本利益而着眼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或者说,应当具有能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创新的生态性。现实的农村法文化主要通过农民自身对法律和文化的理解来体现,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非系统性的特点,难以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指引、评价、教育等规范性作用。构建良好的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框架,突破旧有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法文化表达机制,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生存权,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先进文化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发展权。发展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构建的天然基点,是缩小城乡差距、扭转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法文化比较劣势必然的路径选择。

再次,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普遍性和内容的同向性,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在考虑使用法律权力时,并不是每一个未用的、行使法律权力的机会都是同等重要的,只有那些人们所期待的权力的行使才真正重要。解决实然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构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不仅关系到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更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运行与和谐发展。要确保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层次出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手段,构建适当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让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组织等多元主体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中来。客体的普遍性是农村现代法文化影响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客体(农村现代法文化所保护和服务的对象)以农民为主但并不仅限于农民。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普遍性客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获得充分保护和发展,农村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由于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不同内容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因此,确保不同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非常重要。在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社会关系博弈中,要坚持同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和异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避免同质异向或异质异向问题的出现。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能够良好地运行和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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