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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精选8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1篇

××××农村商业银行与 ××××××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市××路××号

为支持××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甲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业务范围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公平守信,平等互利,防范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中心,培育扶持一批有市场、有信用的客户群,为其解决融资等问题。

二、凡是甲方开展需要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均可作为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未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甲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给予信贷支持,乙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提供担保。

二、甲乙双方对客户提出的申请,应按各自审批程序办理。审批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一方掌握可能影响决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时间以及客户主要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推荐自己认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市场前景广阔、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的客户,以更好的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

四、乙方有义务利用自身优势,向客户提供产业政策、市场行情、投资环境、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

五、甲乙双方有权力接受对方通告对客户所了解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客户情况,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六、双方本着合作精神,任何一方如已知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协商采取对应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

(一)乙方负责对经营区域内一定时期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总量进行规划,并按本协议规定比例筹集或补充担保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户。

(二)为符合小企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单位提供担保,并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了解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及时解决。

(四)及时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还款提示,与甲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清收。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乙方掌握可能影响甲方贷后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管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甲方

(一)筹集贷款资金,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二)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督促解决。

(三)定期核对担保基金数额、贷款余额及累放额、贷款质量,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可续金额或担保基金不足的状况,及时向乙方提示借款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

(四)及时要求乙方补充担保基金,与乙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甲方掌握可能影响乙方贷款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营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 业务合作框架

一、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合作初期,乙方对外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为该公司保证金帐户余额的5倍。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调增,但最高不得超过8倍。

二、对单个企业担保最高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三、由乙方担保的贷款利率按照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可按同类贷款利率向下浮动 %。所有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约定贷款期限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仍旧按合同利率执行;约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此年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加浮动利率执行。

四、担保对象:甲方同意受理的一切符合甲方规定的授信业务,包括新发放贷款,贷新还旧,还旧贷新,差额银行承兑保证金担保,保函反担保等。

五、乙方存款资金的管理。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担保业务保证金专户,帐号为:。

(二)存款资金的转入及管理: 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首先交存基础保证金 万元,当贷款担保责任超过担保保证金专户存款余额5倍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保证金,按照上述模式继续办理业务。

乙方开展担保业务时所需的担保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协调筹集,封闭运行,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管理。担保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担保公司日常对外结算,在所有担保责任解除之后可转出帐户资金。

2、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担保保证金帐户计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乙方应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履行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与具体担保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贷款管理

(一)双方配合,经常了解借款人具体使用贷款情况,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甲方通知乙方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日,不能收回的贷款,甲方有权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扣划乙方对应担保责任下的担保保证金。

(二)贷款到期,一般不允许展期,如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借款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展期。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另行协商确认,并将操作流程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双方执行操作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

(二)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担保能力评价,作为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的条件。

(三)本合同系合作框架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业务。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将以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2篇

甲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六盘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X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各方角色

第1条协作关系

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开办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发放贷款的协作担保单位。在相同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 甲方角色

甲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3条 乙方角色

乙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 借款人范围

符合各产业政策的服务区内所有中小企业及信用良好的自然人。

第5条 借款人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2 在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3.1 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5.3.2 有独立的经营资金;

5.3.3 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

5.3.4 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

5.3.5 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5.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

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5 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

5.6 有生产经营效益;

5.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5.8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9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

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5.11资产负债率符合乙方的要求;

5.12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

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6条 禁止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担保:

6.1 不具备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6.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6.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6.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6.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

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6.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7条担保贷款种类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8条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8.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

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8.2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内,向甲乙

双方申请贷款展期。

8.3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

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9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方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乙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人

是否提供担保由甲方决定,借款申请人要符合甲方受保条件和乙方贷款条件。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因借款人的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的违约金。

第10条 贷款担保程序

10.1 借款人分别向甲、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

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

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10.2 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时,也可准备资料申请甲方为其提供

差额部分担保。

10.3 甲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等情况进

行审查、核实,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借款人三方签订《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后,乙方给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10.4 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

止。

第五章保证金额度及放大倍数

第11条保证金额度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余额,甲方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第12条 保证金余额及放大倍数相关规定

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存款不得低于 1000 万元,若出现代偿,应在补足1000万元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7倍,即甲方仅能在保证金放大 7 倍的额度内,为服务区内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在乙方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13条保证金存款利息

甲方存入乙方的保证金,存款种类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章 贷款利率、额度

第14条利率、额度确定原则

乙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500万元。

甲方若对甲方关联企业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余额的50%,不足部分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

甲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甲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七章代偿责任

第15条乙方催收

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人催收。

第16条 代偿

若贷款出现逾期30日或借款人不能履约按月付息,甲方应在10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该担保责任应首先对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保证金进行代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17条 责任承担

17.1 按照双方约定,甲方应对贷款本金和利息的100%承担担保证责任。

第18条 甲方免责

18.1 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乙方另行提供抵押担

保、质押担保,则甲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1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借款人变更协议的;

1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1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18.5 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贷款保证金偿还甲方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其

他贷款;

18.6 乙方与借款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甲方提供担保的。

第八章双方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还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第19条 甲方义务

19.1甲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19.2甲方应对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变更进行跟踪调查,借款人的前款信息一旦发生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9.3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20条 乙方义务

20.1 乙方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债权债务、贷款

使用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建立相应档案;

20.2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执行;

20.2.1定期了解并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20.2.2对未能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乙方应依据贷款协议的约

定:

(1)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2)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其他措施;

20.2.3乙方在决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之前,应将该决定告知甲方并说

明事实和理由

20.3 借款人的贷款信息一旦发生下列不利变化,乙方应积极通知甲方:

20.3.1借款人有影响借款安全的行为;

20.3.2借款人滞纳应付乙方利息达1个月;

20.3.3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使用贷款;

20.3.4借款人客观上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20.3.5借款人信用恶化。

20.4 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贷款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20.5

第九章协议期限

第21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展期,展期期限1年。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22条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23条 协议的解除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无法实现协议目的,视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24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承担代偿责任,若保证金不足代偿,对不足代偿部分每天向乙方支付0.1%的违约金;且乙方可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二章 不良率控制

第25条 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2%或历年累计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乙方有权自行降低担保放大系数;甲方在乙方当年担保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5%或历年累计不良率达到10%,乙方有权自行终止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合作。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26条 争议范围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第27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须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通过双方选定的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第28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29条 本协议除适用乙方总行外,适用范围覆盖乙方所有支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30条 其他未定事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31条 甲、乙双方如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32条 本协议条款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贷款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本协议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33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3篇

一、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博弈地位分析

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活动合作风险分担方面, 信用担保公司到底承担多少风险由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决定, 双方在博弈中的地位决定双方的风险分担比例, 而风险分担比例将最终决定两者合作关系的发展。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越多, 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越高。假设在信用担保业务合作中, 风险是可以量化的, 并可以在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量化分配;假设商业银行的收益可根据所获取收益的大小划分为0 (收益最小) 、1 (一般收益) 、2 (较大收益) 和3 (最大收益) 四个档次;假设有信用担保公司参与。则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选择及其对应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

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收益取决于所承担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的比例, 担保收益等于担保费收入减去风险损失与监督成本之和。假设担保公司为理性经济人, 只关心自己的利益, 并设担保费收入为3 (只要提供担保就可获得最大收益) , 全部风险损失为2 (按风险分担比例确定风险损失值) , 监督成本为1 (监督成本不随承担风险大小而改变) , 对应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选择, 信用担保公司有四种风险选择, 见表2:

根据信用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及收益选择, 得出其纳什均衡得益矩阵见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 第一种组合均为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的最次选择, 应舍去;第二种组合虽然为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 但是为信用担保公司的最次选择, 信用担保公司不会同意, 不符合合作的双赢原则, 也舍去;第三种和第四种组合是比较符合双方利益的选择, 也符合纳什均衡条件。实际上, 只要商业银行分担一定比例 (0

在上述纳什均衡中, 到底选哪一种组合取决于双方的博弈以及双方在博弈中的地位。一般而言, 在合作中, 商业银行处于强势地位, 信用担保公司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控制着客户资源, 可以决定是否与信用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与哪家信用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因此, 在现实中,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只需承担很小的风险, 大部分风险由信用担保公司承担, 即近似第三种组合是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博弈的合理选择。现实中也有很多选择第二种组合, 即贷款损失风险全部由信用担保公司承担, 这样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过大, 会影响其生存。

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博弈条件分析

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中的合作条件是:在中小企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时, 信用担保公司履约代偿从而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为此, 商业银行必须判断信用担保公司是否有意愿和能力进行代偿。若商业银行判断信用担保公司不能代偿, 且贷款很可能会因中小企业违约给自身带来损失时, 商业银行就没有积极性进行合作;若商业银行判断信用担保公司能代偿, 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风险, 它会积极参与合作。对于信用担保公司而言, 尤其是在国家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下, 应该不存在主观违约情况, 即不会有能力也不愿进行代偿, 只有当发生资不抵债时才有可能违约。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合作过程中的决策以及影响决策的因素可用博弈模型分析。

1.参数界定与博弈分析假设。

影响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重要参数有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K、担保费率RDBF、代偿率RDC、担保比例I、银行存款利率RC、担保运行费用FD、贷款需求D、贷款利率RD、贷款费用FY。假定: (1) 合作双方彼此了解; (2) 担保周期统一确定为1年; (3) 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K存入商业银行, 并取得统一的银行利率; (4) 双方发生代偿即表示为实际支出行为; (5) 市场是免税的。

则:信用担保公司净利润PD=DIRDBF+KRC-DIRDC-FD;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净利润PY=DRD-D (1-I) RDC-FY。

2.信用担保公司合作条件分析。

构造一个两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1) 参与人: (商业银行, 信用担保公司) 。 (2) 参与人战略选择空间:商业银行 (合作, 不合作) ;信用担保公司 (履约, 违约) 。得益矩阵见下图:

(1) 信用担保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时:

这表明信用担保公司能通过自身经营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 信用担保公司不可能发生主观违约。由式 (1) 可见, 通过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对于担保公司来说, K、RC、FD是相对固定的, 由式 (1) 可得:DI (RDC-RDBF) ≤K+KRC-FD。且:K+KRC-FD>0。则当RDC>RDBF且已知时, 式 (1) 成立的条件是:

商业银行合作的条件是其净利润不小于零, 即:PY=DRD-D (1-I) RDC-FY≥0。从而可得:

因此, 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条件是贷款规模满足以下条件:

由式 (4) 可知, 通过信用担保公司的参与,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控制在一定水平内。当D和I已知时, 要使得式 (1) 成立, 则:RDC-RDBF≤ (K+KRC-FD) /DI。这表明通过制定合理的代偿率和担保费率可使信用担保公司处于自身良性循环中, 从而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合作。代偿率和担保费率也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决定因素, 需要在订立合作协议时慎重考虑。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 有唯一的子博弈纳什均衡 (合作, 履约) 。

(2) 当信用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条件时:

这表明信用担保公司将发生资不抵债, 有可能发生客观违约。此时, 若信用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承诺履约将成为不可信承诺, 商业银行可以认为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已不足, 会违约。采用逆推归纳法分析, 可得如下结论:第一, 当信用担保公司违约, 商业银行贷款的净利润为“PY-DIRDC≥0”时, 子博弈纳什均衡是 (合作, 违约) 。但这种情况要求RDC足够低, 即对于企业贷款的违约风险, 商业银行自身能够承受。在现实中, 商业银行将不会要求信用担保公司介入而自行给企业贷款。第二, 当信用担保公司违约, 商业银行贷款净利润为“PY-DIRDC<0”时, 显然, 商业银行的决策是不合作, 同时也不会贷款给中小企业, 子博弈纳什均衡是 (不合作, 违约) 。

为了避免违约及商业银行不合作情况的发生, 同时为了能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 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以维持信用担保公司的持续运营。当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DIRDC+FD-DIRDBF-KRC-K”的资金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补贴时, 信用担保公司就能够保证自身担保资本的保值增值, 增强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公司履约的信心。在实际运作中, 只要政府每年向信用担保公司注入资金“DIRDC+FD-DIRDBF-KRC-K”, 信用担保公司就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此时商业银行就有信用认为担保公司能履约。

三、结论

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合作过程中, 由于信用担保公司处于弱势选择地位, 双方合作博弈表现为不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担关系, 从而极大制约双方健康可持续合作关系的建立。作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 特别是双方合作的代偿率与担保费率以及信贷规模的确定, 都决定了较弱一方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和生存状况。我国信用担保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 资本实力相对较弱, 抵抗风险的能力有限, 其健康发展及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需要政府政策积极引导和专项资金支持。

摘要:本文运用博弈理论构建信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担保博弈模型, 分析双方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活动中的风险、收益分担和合作条件。研究表明,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信用担保公司在上述合作博弈中处于弱势选择地位, 这种情况易导致合作风险及收益分担不合理, 直接影响双方合作的基础。对此, 本文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博弈,信贷融资,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4篇

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签署。协议金额为100亿人民币,主要支持奇瑞公司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生产企业,是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代表。奇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同跃告诉记者,2004年,受国家宏观调控和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在这关键时期,进出口银行及时为其提供了50亿人民币的信贷资金,为奇瑞从自主品牌向国际品牌的转变提供了关键支撑。自此,奇瑞公司进入了一轮快速发展时期,连续3年汽车销量年均增长近30%,2007年达38万辆,始终占据国内乘用车出口半壁江山。2008年1~10月,该公司出口已达8.13亿美元,国际综合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中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5篇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务 合 作 协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甲方:xx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扶持xx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参与和支持xx市经济建设,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第一条 纳入本合作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互相推荐贷款项目,并由双方独立 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评审。对双方均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由乙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贷款项目,应符合乙方的业 务范围和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其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承担全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担保基金存款账户,并存入 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只能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信用额度)

最高不得超过其存入乙方担保基金总数的6倍。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推荐的贷款项目,如不符合甲方的条件或未通 过甲方的调查、评审,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2、甲方有权就存入乙方的担保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利率及计结息规定获取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业务合作开始前,甲方应按乙方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的需求,向乙方提供自身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双方合作能够持续,甲方应按年向乙方提供信用平级所需的补充资料。

2、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自身财务报告和对外担保状 况,以便乙方及时对信用等级做出调整。

3、对同意担保的项目,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担保承诺书,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主要包括:

①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

③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④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⑤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留印鉴样本; ⑥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4、当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或全部偿还乙方债务时,甲方 必须在债务到期后的三个月内无条件全额代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甲方推荐的贷款项目,如不符合乙方的条件或未通 过乙方的调查、评审,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2、在本协议未解除前,乙方有权监督担保基金的使用。

3、当被担保的借款人不能按期或全部偿还乙方债务 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债务到期后的三个月之内无条件全额代偿。

4、如甲方在债务到期后的三个月内不履行代偿责任 时,乙方有权直接从其担保基金账户内全额扣收。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利率 及计结息规定,向甲方计付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存款利息应并入担保基金。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3、乙方同意发放贷款后,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及时将贷款投放到位。

4、乙方应加强贷后监督与服务,努力防控信贷风险。

5、借款人发生重大信用危机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应对 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6、在贷款本息由甲方代偿后,应及时向甲方移交债务 追偿权,并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7、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延长借款期限、变更主 合同时必须征的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

三、业务操作

第九条 对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提供贷款和担保的项 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与被担保人可以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条 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 方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履行债务。若被担保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先行全额代偿,并按法律程序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追偿债务或处置反担保物品受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的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但贷款发放后未到期的,有效期延续到期贷款到期后六个月。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

年6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群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电话:0316-5909000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三方的全面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协议三方本着“着眼长远,稳定合作”的态度,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三农融资服务体系。

(一)甲方在从事信贷业务过程中,与乙方、丙方积极

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等优质金融组合服务;乙方、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保险及担保服务。

(二)甲乙丙三方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甲方承担 %,其余 %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赔偿。

当协议年度乙方赔付率(赔付率=赔款金额/实收保费)达到 时,乙方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丙方按约定承担甲方未清赔偿。

(三)为合理控制试点风险,贷款逾期率(指逾期贷款占全部发放贷款的百分比)达到 时,乙方将停止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为保障基金安全运营,涉农企业需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办理政策性农险。

二、合作内容

(一)为合理控制风险、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协议三方应紧密合作,共同对申请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进行全程风险状况跟踪和监控,必要时三方应共同制订相应措施,尽最大可能确保贷款企业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

(二)保险费率:贷款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为 2.5%,对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承保费率,乙方将按照贷款企业的贷款期限、免赔率、银行历史坏账率、还款能力及投保产品等调整系数的综合情况厘定费率,最低费率不低于 1.5%。

政策性农险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业务范围:甲方的所有助农贷款客户必须向乙方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投保人:符合助农贷款专项基金业务要求的企业。

(五)合作规模:坚持试点经营,稳步推进,首次经营期间承保的放贷规模为 亿,下一协议年度具体金额需上报人保总部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单一保单的保险金额(贷款本息)通常为 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 万元。

(六)团队组建:成立由专人参加的工作组,三方人员互训,共同组建专业团队,在合作中求发展。

(七)甲方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内良好做法,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不能因有保证保险的保障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八)在乙方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及风险状况调查的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报告及贷款发放意见或贷款发放计划,协助乙方进行风险防范工作。乙方在对企业进行资格核对及信用风险情况核查后,对手续完备、风险状况良好的企业出具相关保险单。对于是否能够

给予贷款企业承保,乙方具有最终决定权。

(九)根据保险条款相应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条款责任免除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贷款企业的借款本息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进行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2、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3、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乙方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甲方如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在乙方向投保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甲方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乙方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十三)乙方按有关规定对贷款企业承保政策性农险,并按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如本协议的一方希望终止本协议,应于有效期届满之前 天内书面通知其余两方,否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并且此后的顺延依此类推。

四、附则

(一)甲乙丙三方在传递信息、资料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信息、商业秘密构成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甲乙丙三方均有义务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当事方以外的人员和单位,并不用于执行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三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 年内仍然有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三方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如何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第7篇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平易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门,在近2年迈吸纳了约75%的城镇进口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对GDP进献率跨越60%,对税收进献率跨越50%。然而持久以来因自身规模小,打点不规范,信用情形欠安,抗风险能力衰等身分的制约,一向受到“贷款难”的困扰。银担合作增强发生积极效应

(1)专业担保机构贯彻了政府调控意图,首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重点撑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本综合操作型、农副产物加工型及出口创汇型等平易近营和合伙中小企业成长,和银行一路有用敦促了处所经济成长。

(2)专业担保机构分管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助于金融市场的不变。曩昔,银行在担保贷款的选择上除了传统的典质、质押贷款外,过多地采用第三方企业监犯保证形式,如联保、互保等,因为企业信用缺失踪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3)斥地了中小企业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对特定营业规模具有绝对优势。银行经营营业规模复杂、涉及的内容多,与专业的担保机构对比,在对中小企业及小我的小额担保方面,并不具有优势或高效率,而担保机构恰恰填补了银行的这些不足。简化审批轨范、缩短审批时刻、给以利率优惠,为中小企业贷款供给了便利、快捷和优质的处事。

(4)专业担保机构的营业有助于银行拓展中心营业收入路子。银行受信贷规模限制,加上央行不竭的调息,传统的存贷利差初步缩小,中心营业收入成为未来银行收入的首要来历。操作担保机构的资金打点委宛贷款或刊行信任产物,银行可以在规模节制的约束下获取可不美观的中心营业收入。

银担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担保机构经营打点不善,普遍的不规范运作行为大大降低行颐魅整体信用水安然安祥持续成长能力。

一是注册成本普遍不实。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缺乏持续监管,大都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成本抽逃或挪用现象,严重削弱其现实担保能力。

二是公司治理基本亏弱。今朝商业性担保公司大都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联系关系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用制衡,指令性担保、人情担保现象时有发生。大都担保机构贫窭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剖析评估系统。此外,作为新兴行业,担保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全行业金融、财政、评估、法令等人才需求矛盾凸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是“灰色营业”集聚信用和法令风险。今朝不少担保机构以“委宛”为名义变相发放贷款,即担保机构委宛银行为其客户供给资金融通,银行收取手续费,而担保机构同客户暗里签定高息和谈。有的还直接与客户签定借贷合同,供给近似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营业,轻易激发信用风险和法令风险。

四长短险抵偿机制没有落到实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打点暂行法子》中划定“担保机构应按照昔时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筹备金;按不跨越昔时年尾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必然比例提取风险筹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筹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施差额提取”。但现实操作中,大都担保公司没有遵守划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2)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信贷营业链条上的分工不明晰,风险分管与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尚未成立。

一是在审批环节上,担保机构凡是采用与银行同样的准入尺度、风险评估和节制体例,反担保要求也与银行近似,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浸染不能充实阐扬。良多中小企业是以面临“如不美观合适担保公司担保前提,也就合适银行直接放贷前提;反之亦然”的困境。

二是在风险分管上,权力与义务不合错误等。因为大大都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力而不愿承担义务,即只接管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是以,担保机构一般采纳连带责任保证体例并全额担保。而按照国际凡是做法,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

三是在担保模式上,保证金轨制执行走样。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打点暂行法子》划定,担保机构设立后理当按照其注册成本的10%提取保证金。现实上银行也凡是按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要求其存入10%~20%的资金作为担保。可是,担保机构在操作时,却凡是从担保贷款中截留必然比例资金作为其保证金,其余部门才是企颐魅真正拿到的贷款。最终不单增添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银行信用风险也没有降低。

四是在贷款追偿时,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缺乏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在债务追偿和资产措置环节很难获得银行的撑持和配合。

(3)融资性担保营业成长的外部情形亟待改善。

一是律例培植滞后。今朝没有针对担保机构的法令地位、处事对象、监管轨制、从业人员资格和运作轨则的专门法令律例。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打点法子,但部门规章立法条理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周全规范和调整,面临法令纠缠、责权界定难以找到有用的法令依据。

二是看管打点机制缺失踪。在准入方面,除国家明晰划定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平易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须经发改委审批外,各地准入尺度纷歧,而且因为处所性部门划定贫窭行政许可依据,行政效力较低。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因为贫窭依据也难以核实。在市场退出方面,因为缺乏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存在只开业不封锁的现象。据发芽拜访显示,某市近3年未开展营业的“空壳”担保机构达13家,占全数担保机构的14%,这也为个体打着担保机构灯号从事犯警金融营业供给了可乘之机。

三长短险抵偿和转移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以成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营业经营收入来填补吃亏。今朝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小我融资供给担保,而担保发生的风险却没有完美的抵偿和分摊法子。此外,担保机构难以经由过程再担保或者保险的体例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担保营业规模是以受到很大制约。

政策建议

(1)划清条理职责,构建担保系统。建议成立搜罗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再担保公司、省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平易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乡镇级小型担保公司配合成长的融资担保系统。前者首要由财政出资,用于对担保行颐魅整体风险的再分配和转移,提防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后两者形成彼此填补名目。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获利为目的,重点撑持平易近生和就业项目,优先扶持科技立异型和社区处事型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重点知足成长较成熟、行业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商业通顺类、制造加工类、房地财富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需求,慢慢实现市场化可持续成长模式。同时,在农村经济较为发家的乡镇可设立小型担保公司,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合形成支农金融处事系统。

(2)健全法令律例,将担保纳入打点轨道。建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立法,并拟定有关社会信用系统的法令律例,内容应涵盖资信评估、信用品级评定、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轨范等。尽快拟定完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打点法子。一是明晰准入门槛。搜罗担保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从业人员资格、组织结构和打点轨制、营业操作规程、资金打点和风险提防轨制等内容。重点审查股东天资等,并成立成本金集中托管轨制。二是明晰监管要求。搜罗成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成立和实施审、保、偿分手机制;成立搜罗对在保债务余额及单笔担保债务额节制的总量节制轨制;成立按期内审轨制;成立高管人员天资打点轨制;成立强制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轨制。三是成立市场退出机制。建议设置宽期限,对规按刻日内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或“空壳”公司,由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四是充实阐扬信用担保行业协会浸染,强化自律。防止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营业蝗嗽担保营业为由违端方行各类资金运作。

(3)增强银担合作,立异担保模式。一是打消保证金轨制。经由过程成本金集中托管、把担保机构的授信纳入统一打点、增强贷款打点等体例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将风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银行要适度承担必然比例的风险责任。二是简化授信审批流程。银行对具有不变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可慢慢实施“见保即贷”和“见贷即保”。三是经由过程联保、分保分手风险。对于与银行刚刚成立协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可采纳自愿联保体例,“抱团取暖”,连鲜ё裒信,慢慢与银行成立起不变协作关系。如不美观担保金额较大,可在担保机构间进行分保,以达到风险分手的目的。四昵嗒动合作。银行设立专业团队,在对项目的发芽拜访和审批上、对贷款使用监控上和贷款追偿上与担保机构慎密合作,配合开展营业。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第8篇

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高达85亿的在保余额几乎席卷了绝大部分商业银行, 受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到1200多家。按照行业人士的分析, 华鼎系通过增资扩股、截留贷款资金等资金腾挪方式引发的危机, 暴露了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和相关从业机构的担保功能出现“异化”, 沦为套取银行资金工具。

一、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 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 在国外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 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 (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 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 被认为是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化解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 很多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投资或委托投资设立了担保公司, 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目前, 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 使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 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 一旦发生一笔代偿, 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为突破生存困境, 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 兼营投资业务, 甚至违背担保宗旨, 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 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 但投资经营的失误, 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 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 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 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 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 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2、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 然后一般按2至5倍 (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 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 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 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 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 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 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 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货币, 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 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他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 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 骗取银行合作。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 其原因之一在于, 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 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 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 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 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 并未真正入股, 作为股东“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 华鼎系很快获得银行青睐。

3、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 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 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 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 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 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 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 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 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 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 搞起多元化经营, 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 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4、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为拓展业务, 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 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 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差、主营业务不突出, 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 变数多、风险大, 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 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 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 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 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 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 “骗取”银行资金, 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大量的担保代偿, 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5、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 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 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 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 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 泥沙俱下, 因此, 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 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 一旦客户违约, 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 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 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从银行方面看银保关系的构建

当前,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也意识到中小企业业务对其业务拓展的蓝海。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 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 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 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 一方面能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 因此, 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 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 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 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迎来美好的明天。

1、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 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 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 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 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 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 具有一定规模, 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 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 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 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 如果比例过大, 一旦出现损失, 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2、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 未进行过程监管, 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 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 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 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 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 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批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 发现不实批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 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 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条款, 增加其违约成本。

3、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 同时, 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 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 但与此同时, 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特点, 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 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 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 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4、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 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 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 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 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 少做纯担保业务, 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押品, 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 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须抵押予银行, 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 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 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 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5、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 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 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 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充分利用各自优势, 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 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过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析, 对担保项目拓展, 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风险进行判断, 对担保组合进行分析等, 信用评级不仅可以引导银行认识担保机构, 把握担保风险, 而且可以依据评级报告, 决定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及合作的广度及深度。因此, 银行要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作为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依据。

摘要:2012年初华鼎系担保事件给银行与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敲了一记警钟, 本文从当前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期银保合作能够尽快走出阴霾, 迎来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华鼎系担保事件,银行,担保公司,合作

参考文献

[1]王中、邓瑞燕:华鼎担保董事长玩转政企关系, 政府6年贴1804万[N].新快报, 2012.

[2]王中、邓瑞燕:谁的华鼎:信托股东或是代持, 实际控制人为陈奕标[N].新快报, 2012.

[3]唐勇:试析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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