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发2014年44号
安监发2014年44号(精选7篇)
安监发2014年44号 第1篇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8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4-7-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7月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七条 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省安监局推荐或自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函。
第八条 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向省安监局提交专家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提交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
(六)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胸牌。
第九条 省安监局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对专家工作的动态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的“专家管理系统”接口查询专家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专家聘任期3年。聘期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派程序和回避制度:
(一)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委派专家任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
(二)专家委派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委派审批单》(附件1),报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
(三)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1.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4.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款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任务委派单位的委派开展工作,对任务委派单位负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和悬挂省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和专家胸牌,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执行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工作记录,专家委派单位应给予确认和作出工作评价。专家工作记录和专家委派单位的确认、工作评价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组织和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二)健全完善专家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研究专家管理问题;
(三)建立专家反映情况及意见建议收集、分解、处理和反馈机制;
(四)设立公开渠道,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每年对专家委派、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改进和提高专家管理工作水平;
(六)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维护、更新专家管理系统,提升专家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或推荐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六)能力素质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委派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款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委派专家的省安监局具体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费(含伙食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费审批表》(附件2)报销。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
安监发2014年44号 第2篇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0〕301号
【颁布时间】2011-3-18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0〕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工作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双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抓手,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活动组织
部安委会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部安委办承担该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活动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1.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我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管理部门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细化责任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2.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改造进度,确保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安全素质教育和实操技能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依靠科技信息化,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全面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加大非法违法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以及超员、超速、超限、疲劳驾驶等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非法加油加水、非法设置道口等违规行为。
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水路运输行为,重点加大对水上非法载客、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超载、非法从事渡口渡运的打击力度,继续严厉查处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查处。
6.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基础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企业不具备资质和人员证照不全、施工许可手续不完善、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
(三)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
7.做好节假日、建党90周年等重点时段的运输安全保障,加强台风、洪涝、寒潮大风、冰冻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强化对客运站、运输场站、港口堆场、码头、船闸的监测监控,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8.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机制,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普查,启动风险源数据库建设,重点强化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和安保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月统计、季发布、年考核”和“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治理”的要求,建立隐患排
查跟踪督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9.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船、从业人员、站场(码头)的准入关,开展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构建危险化学品运输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程动态监管。
10.研究落实客运车辆挂靠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挂靠经营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和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11.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和载运精矿粉、钢材、砂石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装卸作业的标准和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和事故应急处置,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12.加强船舶和港口保安工作,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船舶和港口保安体系。继续高度重视并做好防海盗袭击工作,建立防范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舱室),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13.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大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力度,重点防止坍塌、高处坠落和起重伤害等事故发生。
(四)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
14.制定“双基”建设活动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建设目标。
15.组织开展“双基”建设活动自查互查和交流学习,重点检查活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双基”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16.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确定部示范项目,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交流,研究“平安工地”达标验收标准,并评选“零伤亡工程”。
17.切实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8.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19.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修订,加强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五)加大安全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和科技兴安的力度。
20.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助航设施(VTS、AIS、CCTV、LRIT)以及监管和航道养护船舶、装备及基地建设力度,完成长江滚装码头大型安检仪的安装。
21.加快水上救助飞行力量、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航道抢通装备、溢油应急基地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22.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数字航道、交通电
子口岸和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各地和长江航运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系统。
23.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推进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管理平台体系、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
24.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在典型灾害防治、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职业危害防控、抢通保通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5.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以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以宣传培训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并要将安全宣传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到车船,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大力普及安全知识。
26.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应急专职管理人员、一线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27.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研判和预警预防,制定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我部的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狠抓活动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目标,把保障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协调,凝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监发2014年44号 第3篇
2014 年4 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 连续第三年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 进一步巩固道路客运安全基础, 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今年活动重点突出七项内容: 一是持续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 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进一步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促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大力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 年第5 号) 。四是联合整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重点整治包车客运非法营运、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等三类非法营运行为。五是进一步深化“安全带- 生命带”活动, 使乘客佩戴安全带成为常态化。六是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 切实把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旅客安全带佩戴制度落到实处。七是强化事故教训警示, 及时将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通过动态监控系统传发至全国所有客运企业, 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安监发2014年44号 第4篇
人才小高地建设是我区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大举措。自2004年我区首批人才小高地建设正式启动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强力扶持下,各人才小高地发挥引才聚才的功能作用,以项目为载体,引进和培养了众多高层次人才,促进了人才团队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增强我区科技实力,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区制度化的人才工程品牌。在我区人才小高地建设十周年总结之际,为充分肯定成绩、鼓励先进、树立标杆,激励引导各人才小高地及其他人才工作载体作出新的贡献,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等人才小高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广西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在人才团队、管理措施、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广西柴油动力人才小高地等10个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现予公布名单。
希望获评优秀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人才队伍建设、创新驱动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区人才小高地及其他人才工作载体要以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为榜样,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升能力,吸引和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附件: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名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名单(10个)
1.广西柴油动力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广西中药材良种繁育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药用植物园南方天然药物科技有限公司)
3.广西亚热带生物工程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大学亚热带生物资源保护利用重点实验室)
4.广西水牛研发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水牛研究所)
5.广西老年相关疾病与长寿研究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南宁灵康赛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广西分子固体新材料研究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师范大学)
7.广西作物学科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农业科学院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
8.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9.广西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博物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10.广西适宜卫生技术研发推广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鲁安监发〔2010〕 号 第5篇
济安监字〔2010〕87号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经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省驻济和市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1 家、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39号),在全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动员,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和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96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督察组,于9月上旬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方式
督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 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市属及以上企业督查方式: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县市区督查方式:听取县市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全面了解被督查县市区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4~5家重点企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企业),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将向被督查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时间和分工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 3 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于9月1日~10日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第一督察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富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徐西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曲英俊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保银(联络员)
负责督查:市中区、高新区、兖州市、曲阜市,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第二督察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时爱东
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张侠
市总工会生产部部长赵庆国
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徐法国(联络员)负责督查:任城区、北湖度假区、泗水县、汶上县,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督察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承岩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褚楠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主任科员徐西力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副科长王洪远(联络员)负责督查: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公司、胜代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四督察组:
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民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谷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大队长张建
市安监局监察三科副主任科员刘令秋(联络
员)
负责督查: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济宁车轮厂。
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察组安排,并提前通知相关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粉尘与高毒物 5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检查复查阶段),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关键,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时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企业开展检查复查活动;检查复查要确保覆盖率,县市区四部门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乡镇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复查也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检查复查中,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切实把检查复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搞好统计分析,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各县市区安监 6 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按照专项行动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按照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83号)要求,形成本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于9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同时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积极配合市联合督察组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察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危害
治理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副市长,刘明远主席,陈颖、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徐建设、丁冲、胡良民副秘书长。
鄂安监发2012116号 第6篇
省安监局关于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23”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安监局直管企业:
2012年6月23日,位于长阳县境内的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压缩车间突然发生闪爆起火,致现场5人烧伤,1人摔伤。伤者紧急送医院后,有2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长阳县化肥厂,公司1978年建厂,1980年投产。现有职工293人。公司具备4.5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碳酸氢氨生产能力,资产总额1.8亿元,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2006年3月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简要经过
2012年6月23日公司对2#H型压缩机进行计划检修,处理五段油分出口至五出总管法兰位置漏点,下午15时左右2#H型压缩机停机,各段压力泄尽后,合成片区维修工(3人)按照检修方案对漏点部位进行拆检,发现密封面无损伤、透镜垫损坏,经过片区设备主管确认后决定对透镜垫进行更换,15时20分左右透镜垫更换结束,试压到12.2 MPa(与五出总管压力持平),经检查确认无漏点后维修工开始清理现场,15时30分左右发生闪爆起火,致现场5人烧伤,1人摔伤。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根据现场散落的管件及变形情况初步分析:维修工用DN40PN32,∮68×13×12的透镜垫代替DN40PN22,∮57×9×10的透镜垫,由于PN32的透镜垫要比PN22的透镜垫厚2mm,因密封面不匹配,造成法兰预紧过度,承受较大的残余应力,可能造成部分丝扣拔牙,使得2#H型压缩机开车后五段油分2#法兰处脱扣(完全拔牙),发生氢氮气泄漏并闪爆燃烧。
该事故暴露出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本质安全水平不高;检维修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规使用替代物;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涉及爆炸性危化品企业专项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鄂安监发〔2012〕109号)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针对本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及时整改到位。
(二)狠抓检维修环节安全管理。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选型,加强内部设备出入库管理,做到出库设备型号与装置所需更换设备型号一致,并层层签字确认,保证设备的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二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切实搞好开停车、检维修,以及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尤其是在设备检维修和动火、入罐、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要加强作业过程中的现场监护和严格检维修工作完成后的验收检查,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防物料“跑、冒、窜、爆”。四要加强对检维修发、承包管理,不得将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绝不放任、姑息。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企业要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训练。在进行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前,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务必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安全防护的对策措施。
(四)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夏季历来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时段,各地要针对夏季高温、多雨的特点,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以防泄漏、防火灾爆炸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防爆炸工作。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监发2014年44号 第7篇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 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省安科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合法权益,保证我省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切实有效发挥“六大系统”在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六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资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活动,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是我省“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机关。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安科中心)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择优采用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并颁发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省安监局对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实行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设计、施工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申请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资质。申请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计、施工和监测监控系统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四)有与“六大系统”相关的设计、施工业绩;
(五)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科中心审查。
(二)省安科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对申请单位及其业绩进行现场审核。省安科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安监局认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审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期满需要延期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到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填写《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表》(附件2)。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认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从事井下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个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 不予认证的;
(二)泄漏项目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证书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设计、施工活动的;
(五)转包设计、施工项目的;
(六)资质被依法依规终止的;
(七)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不收取审核认证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设计审查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设计审查主要依据包括;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对“六大系统”进行总体设计。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的矿山企业,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审查权限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设计文件;
(三)设计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矿山项目提供“三同时”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进行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安监局受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查细则。
第九条 “六大系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设计的,或者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进行备案自行设计的;
(二)不符合设计审查依据的;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条 已初步建立“六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审查权限于2011年2月20日之前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按设计审查程序补办手续,完善“六大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
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竣工验收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 竣工验收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为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六大系统”的施工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矿山企业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施工的,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试运行30日以上的;
(二)“六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
(三)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结论合格的;
(四)“六大系统”档案资料完整的。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试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六大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者有能力进行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改造施工,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自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发现“六大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六大系统”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的;
(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安监发2014年44号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