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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站在历史的视角看问题,无论是从现代各民族发展的角度还是全球化趋势加剧的角度,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它们之间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系统”。一方面,大众传媒在其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其内容涵盖信息、娱乐、文化、互动等领域;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与这个“系统”之间又形成了一个供所有元素发展壮大的“拟态环境”。人们只能在这中“拟态环境”中来建构观念和再生产实践。这其中就包含着“意识形态”建构。及由此“拟态环境”而衍生的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认识。

关键词:意识形态;文化霸权;大众传播媒介

一、意识形态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哲学家托拉西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一词。在他那里,意识形态的作用是要客观的评价观念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拒绝对观念的神秘化理解的倾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拖拉西在其《意识形态的要素》一文中去有体现除了一种实证主义的飞批评倾向。于是,早起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就逐渐出现了变化,这使得意识形态被指那些有意粉饰现存、掩盖真实的观念和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世界和社会的系统的看法和见解。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而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看来,意识形态建构和塑造了我们对现实的认识,不存在真实或虚假的问题。之后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提出了以文化霸权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理论。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霸权不但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传播过程,更是将统治阶级将其意识形态融入在其他各个阶级中的一个过程,社会虽然由许多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构成,但是,统治阶级通过媒介制造的利益一体化的骗局,她们能够运用霸权,使自己的利益变为社会的普遍利益,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二、意识形态分析理论视野中的大众传播媒介

20世纪早期,葛兰西就对文化领导权与大众文化领域有着清醒认知。他认为,文化霸权的形成,并不是要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以命令式的方式强迫给从属阶级接受,而是需要依靠被统治者的发自内心的自愿的接受[1]。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西方学者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认识。传统的传播理论认为,一致的舆论与普遍的赞同是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中的,媒介只不过将他传播出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运用媒介批判的理论使我们看到,媒介至少是参与制造了一致的舆论与普遍的赞同。

1.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大众代言人的本质。以传播新闻信息符号为主的物质实体就是大众传播媒介,它包括报纸、新闻性杂质、广播、电视、通讯社等。它是新闻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新闻事业发布新闻、引道舆论的物质手段[2]。作为大众的代言人,它得益于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生活之后,思想和感情发生的同化作用,在渐渐的失去个性而形成一种无意识的状态后,作为信息和意识形态传递工具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意识往往就成为大众的意识。葛兰西在文化霸权这样解释道,媒介通过向我们提供和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想脱离的各种信息。而我们无意识地接受着这种生活方式或者信息就可能让我们对现实产生错位的认识,然而,被霸权者要么根本毫无察觉,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的意识,要么虽有察觉但也难以跳出既有的利益结构,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阿尔都赛的观点也支持这一说法,他认为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有着紧密的联系,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个体与其存在的拟态环境的‘再现’”,而这样的“再现”恰恰主要由大众传播媒介来完成。大众传播媒介就充当了意识形態的表现形式,通过输出内容的控制同化或者统一大众的认知与意识。在大众意识形成之后,大众传媒表达话语的作用也被提升至意识形态高度的层面,同时被赋予了控制人的思想意识乃至行为规范的作用。这时,在受众心中大众传媒的话语表达形成了一种权威的力量,因此,他对受众的传播效果便开始发挥现实影响力了[3]。我们不得不考虑一旦这种权威的力量过度发挥时,话语的霸权在大众传媒领域便会形成。这时作为大众代言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就不仅仅是政府定的“喉舌”、“无阶级”、“无党派”的“第四种力量”、“权利的工具”和“维护意识形态、传递统治阶级意志的手段”,更加成为意识形态的社会控制者,从而主动的维护着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而此条件下,所谓大众的代言人及新闻自由不过是空谈,是社会的利益集团、思想观点、文化传统等对新闻事业所施加的影响,目的在于约束和限制新闻传播活动,最终是传播内容及公共的意识形态更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2.大众传播媒介与政治的关系。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的无意识”思路来解释,我们看到由于意识形态控制的非强制性和隐蔽性,左右媒介本身的意识在隐蔽处发挥着作用。媒介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始终是不即不离。同时他们这种关系也是由它的私有制性质决定,它的所谓的“超阶级”、“超党派”的“第四种势力”,也以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的,超过了这个范围,就要受到限制、迫害和镇压。大众传播媒介的生存与发展其实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交换的过程,媒介之所以愿意服从他们的意志来教化大众而放弃了自身的独立性原因也在于此。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通过媒介的影响力渗透到人们的潜意识中,长期的灌输,就会让这部分受众在现实的抉择中跟随主流价值观从而在无形中形成了对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一种维护,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及媒介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也就在这样在悄无声息中得以存在并维系。同时统治阶级是各种资源的控制者,通过为统治阶级提供意识形态的服务,大众传播媒介便拥有了各种有利的硬件软件社会资源的控制权,赢得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之间不离不弃的微妙关系。电视作为一种先进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代表,在我们的生活领域、精神领域乃至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电视将代表意识形态的各种信息隐藏在节目的背后,在促使人们收看并痴迷于电视节目的同时,通过频繁的重复传播达到影响人的意识形态的目的。作为政府“喉舌”的电视媒介自然而然的也会得到政府在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为其以后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3.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霸权。表面来看,任何大众只要拥有语言能力,都可以拥有话语权。但是,由于经济地位所导致的阶级统治,使得话语也要通过一定的条件才能说出口。而话语所包含的对事物的价值判断,都是由权势提供的,因此出现话语霸权的问题。话语霸权是指在交流、信息传播领域中,由于主体与客体、个体与大众、同类与异己之间的力量严重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力量的优势一方凭借自身的优势而占据了普遍支配地位。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在一切的平面、立体、空间一切话语存在的场所,全方位地渗透,拥有了绝对优势的话语权。媒体扮演的角色从最初的信息传递,发展到后来的议程设置[4]。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话语霸权上的强势源于其强大的经济上的优势,新闻媒体在发达国家的形成历史非常的悠久。他们不但有发展成熟的顶尖级的通讯社、报纸、电视台,同时也凭借此拥有丰富的传播资源,形成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化强势和话语强权。据统计,占世界总人口20%的发达国家占有90%的无线电频率,他们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将其文化意识形态渗透到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家从而达到扩张政策的目的。诸如人权、个人价值、消费主义、个性自由等国家与社会的观念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传播方面的不平衡,造成了文化發达国家在新闻传播方面的垄断地位[5]。在这种大环境中不论任何事情,西方发达国家都能站在有利的地位,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竞争中也就必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1)大众传播媒介话语霸权的高效控制。从议程设置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当前大事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和判断场来自于大众传播媒介,而大众传播媒介不仅是重要的信息源,而且是重要的影响源。也就是说,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应在公众的意识当中;传媒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这样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仅能够渗透到大众的意识中,而且还能被从属阶级或者大众主动的接受。大众传播媒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统治阶级操纵手段,为统治阶级服务,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种群冲突,减小弱势群体的心里落差,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2)大众传播媒介话语控制背后的市场诱惑。就一般情况而言,大众传播媒介兼具事业和企业的性质,其经营运作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们的社会效益是为所依附的统治阶级服务,从而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而媒介的经济利益就要求其对大众立场提出要求,是大众自愿接受媒介所传达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否则就会被大众所抛弃,失去市场消费份额。同时,媒介的存在也依赖于大众对信息的需求,抓住了最大数量的受众,也就抓住了发行量和广告收益。话语控制背后是巨大的收益市场和高额回报。

三、意识形态下对中国媒介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新闻事业属于国有,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和业务上接受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新闻事业,新闻媒介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他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1978年,《新闻联播》正式开播。同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电视台以“国家电视台”作为自己的定位,这为日后的广告经营的良好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79年央视播出第一支商业广告起,到1992年全台广告收入突破1亿元,到1994年开创黄金广告招标,到1995年迈过10亿的门槛,再到2007年突破100亿,28年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不断壮大,2012年更是以12小时揽金142亿再创纪录。同时,中央电视台作为2008北京奥运会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播出机构,它拥有奥运转播的垄断地位。以及央视买断了2002年与2006年两届世界杯的转播权的事实。都不断地向我们阐述着央视在于地方性电视台的竞争中,无法超越的优势。因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在意识形态的引导中他不可替代的强势作用。

新闻的竞争归根究底是媒体各个领域实力的全面竞争,其中必然包括经济实力的竞争,“适者生存”这也是媒体优胜劣汰的一个必经之路。但因经济实力的强大而导致的过度垄断,必定会导致新闻报道不能客观、全面、真实的报道事实。任何公民都有知情权,如果这项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媒体就已经失去了他存在的价值,新闻也丧失了其基本的原则。同时,我们媒体在意识形态的构建过程中,必须依据我国的国情,真正的做到党、政府、人民三位一体的耳目喉舌,不仅能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能,及时、准确地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凤才.文化霸权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葛兰西与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辨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7(3).

[2]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 陈 鹏.媒介意识形态的认知与决策[Z].首届中国传媒经济学博士生论坛,2007.

[4] 池岩.在终结与重建之间:大众传媒的意识形态框架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25).

[5] 吴一敏.解读西方发达国家的话语霸权[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3).

[6] 雷跃捷.媒介批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积极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遏制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权力对表达自由的侵害;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1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入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

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政策通常是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准则。政策的法律化是指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实现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政治目的的行为。在我国,政府的政策必须和党的政策保持一致,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第5条也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是我国目前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秩序的内在需求和规范转化的必要方式和过程。同时,与法律相比,政策的制定一般缺乏严密规范的民主程序,内容规范性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政策也要法律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众传播立法的不完善,大众传播活动主要依靠政策来进行调节,政策自身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公民表达自由的行使,所以,我们在加快大众传播领域立法的同时,应该重视大众传播政策的法律化。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兴起开启了新闻传播的新时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媒介,博客、播客、微博客、手机媒介等不一而足。新媒介的广泛应用为公众表达合理的意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同时,纷至沓来的信息污染现象也困扰着人们。所谓的信息污染,是指“媒介信息中混入了有害性、欺骗性、误导性信息元素,或者媒介信息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信息元素超过传播标准或道德底线,对传播生态、信息资源以及人类身心健康造成破坏、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①本文拟就新媒介时代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信息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以期管中窥豹,对治理信息污染有所裨益。价值观的体系宏大而复杂,笔者选择从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目标三个角度来考察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负面影响。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判断的影响

大学生对特定认知对象有没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有多大的价值等问题的判断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中,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大众传媒等方面的影响比较明显。过去,学界对前两个因素的探讨非常系统,而对于大众传媒在价值判断中的功用的研究还有待深入。新媒介功能先进,符合大学生消费习惯。但是,网络博客、微博、手机媒介等存在信息把关不严的状况,一些有毒、有害信息不断通过各种新媒介得以传播。黄色信息、虚假信息、错误信息、伪劣信息、冗余信息等在各种各样的自媒体中传播对信息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判断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信息污染的影响下,大学生容易选择错误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应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种新媒介传播的非主流价值观以及错误的价值取向对大学生的价值判断造成了误导,致使大学生出现消极乃至错误的思想倾向。第二,信息污染容易使大学生在多元价值观中丧失立场。如今,层出不穷的各类新媒介改变了传统媒体的单向线性传播模式,为公众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大学生是受众中非常活跃的群体,他们经常利用新媒介的互动功能参与信息传播,也最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各种新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大多数符合主流价值观,也有一些信息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甚至有一定数量受到污染的信息通过新媒介传播出来。各种不同观点的信息逐渐形成了多元价值态势,如果大学生过多接触那些受到污染的信息,就容易丧失自己的立场,对其价值判断无疑将产生直接影响。第三,信息污染现象导致大学生价值判断感性化与浅表化。大学生过多接触受到污染的信息之后,分不清虚拟环境与现实环境,这将直接影响他们对客观价值的认知和判断,并导致大学生的价值判断过于依赖直觉,出现感性化、浅表化的趋势。在过去我们组织的调查中,很多大学生认同这样的观念,即我们周围的世界是“媒介塑造的世界”。人们往往根据媒介提供的信息来认识世界并采取行动,这些行动作用于现实环境,使之越来越带有拟态环境的特征,以至于出现“拟态环境环境化”的现象。②大学生群体的价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塑造的拟态环境,并逐渐通过其行为转变为客观现实环境。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选择的影响

大学生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按照传播学的“培养”理论,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各种信息会潜移默化地“培养”公众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因此,媒体在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及重塑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媒介时代,信息污染现象日益突出,给大学生的价值选择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第一,信息污染使部分学生忽视优秀的传统价值观。新媒介时代,人们处于信息过载的环境中,新媒介传播的新观念、新思想多,大学生群体乐于接受这些信息。一些大学生的信息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不足,在接收信息中不能很好地过滤有害、有毒信息,受到不良信息的侵扰。甚至部分大学生放弃优秀的传统价值观,片面追求一些新奇的、非主流价值观,并在个人行为上有所表现。第二,信息污染导致大学生价值选择过程中出现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新媒介的快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宽松的信息传播环境,其信息传播自由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各种新媒介所传播的信息与现实社会联系更加紧密,大学生在接触新媒介的过程中,对空洞的人生价值理论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转而重视现实的价值观。商品交换规律、利益平衡原则、实用实惠取向日益成为大学生进行价值选择所考虑的因素。新媒介传播的一些污染信息对大学生的幸福观、利益观、道德观产生不良影响,其价值选择也因此发生变化。在物质生活中追求高消费,在精神活动中崇尚现实的快乐,甚至部分大学生将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运用于人际交往与道德权衡。当然,大学生的这些功利性价值取向及实用主义的价值选择行为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新媒介的负面影响,但是新媒介为不良信息提供了相对自由的传播渠道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成为影响大学生价值选择的重要因素。第三,信息污染使大学生的价值选择行为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取向。新媒介对于物质消费的炫耀与倡导以及对人类自我意识的宣扬影响着大学生的行为方式。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得到强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容易导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错位现象。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价值观通过各种新媒介的传播对大学生的影响尤为显著,部分大学生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漠视集体利益。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目标的影响

价值目标是价值观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基于人的根本的需要所形成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人们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及整个价值观体系。③价值目标回答了“什么类型的生活最有价值”、“什么样的人生属于有价值的人生”等问题。因此,价值观是个体对于自身以及客体价值的观点和看法。笔者认为,新媒介的信息污染现象对大学生价值目标的消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污染导致大学生价值目标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今文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在传播多元文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媒介既传播了各种先进文化,也为落后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平台。其中,很多落后文化污染了信息环境。大学生接触到这些受到污染的信息,其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也随之发生变化,极易出现价值目标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情况。具有公正、自由、平等等积极意义、健康向上的价值目标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重要内容。当大学生重视自我价值、忽视集体价值的时候,就会出现价值目标偏离的现象,需要加以引导。第二,信息污染使部分大学生价值目标结构失衡。价值目标包括不同的维度,相关研究认为:“青年学生的价值目标是多维度的,包括6个维度:和平和安宁的价值目标、友谊和真爱的价值目标、刺激和享乐的价值目标、名望和权力的价值目标、自我实现与发展的价值目标、奉献价值目标。”④可见,青年学生的价值目标既重视个人价值实现,也观照社会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大学生过于关注个人发展,把个人价值放在社会价值之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信息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新媒介对不良信息的传播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信息污染环境下,大学生在树立自身价值目标时容易忽视对政治价值观和精神价值的追求。各种新媒介传播的西方文化和政治观念对大学生影响较大,有些学生出现“信仰危机”和政治意识淡薄的情况。媒介传播的部分信息大力宣扬物质消费,忽视了精神生活对公众的意义。一些新媒介所呈现的信息中存在炫富、拜金主义等倾向,对大学生确立价值目标无疑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媒介技术的推动下,新媒介不断改善人类的信息传播质量与效率。但是,新媒介所引发的信息污染现象值得反思。今后,我们必须对媒介把关模式进行创造性的改革。一方面,要让公众能够有表达言论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要净化媒介环境,尽力减少信息污染对公众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学生是新媒介使用频率较高的群体,新媒介信息污染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的影响尤为突出。在思想政治以及媒介素养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地对新媒介信息传播进行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远大而崇高的价值观。(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其防控机制建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d057)

注 释:

①邵培仁:《大众传播中的信息污染及其治理》,《新闻与写作》,2007(3)。

②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③戴茂堂、江畅:《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36页。

④文萍、李红、彭宇、罗卫华:《青年学生价值目标结构研究》,《心理科学》,2005(6)。

(作者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文法系讲师)

编校:赵 亮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由于大众传媒在传播方式上迥异于传统传播,受此影响的儿童文学无论是创作还是出版,其行为主体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作为人们接受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渠道,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产生主导性的影响。大众传媒在改写国人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这个时代的文化形态。在大众传媒时代,儿童文学作为文学乃至文化的一部分,其创作和出版折射出了大众传媒传播方式无所不在的影响力。由于大众传媒在传播方式上迥异于传统传播,受此影响的儿童文学无论是创作还是出版,其行为主体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前大众传媒时代,儿童文学作家主要依凭个人对社会、生活和儿童心理的把握进行创作,儿童文学出版主要借助儿童文学作家在读者口耳相传中建立起来的口碑或者有潜力的作者的自投稿发现和选择作者,并依照作者的创作能力和条件安排出版工作。前大众传媒时代的儿童文学作品,在挖掘现实生活、深入儿童心理、打动读者心灵方面都不乏能够传世的经典作品。但是,在大众传媒时代,由于大众传媒建立起了权威性的影响力,其传播方式已经成为当代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竞相仿效甚至超越的对象。在我国,很长时间里,图书是一种小众产品,甚至是精英消费的产品,然而,随着大众传媒时代的到来,文学图书,特别是儿童文学图书也逐渐大众传媒化了。当代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在大众传媒时代里逐渐集体陷入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因而陷入了一种焦虑的状态。这种情况,借用美国学者布鲁姆的话说,可以称之为“影响的焦虑”。

从传播方式上来说,大众传媒对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出版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代大众传媒通过知名度高的信源所发出的信息来影响舆论并进而影响他们的选择行为。越是知名度高的信源,如影视明星、专家学者等公众人物,他们发出的信息就越容易受到受众的关注,其中传达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越容易受到大众的模仿。所以,在各种大众传媒上,关于影视明星的报道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情况很难受到媒体的深入关注。当代儿童作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大众传媒的这些影响,如着力将其主人公打造得具有娱乐特质和明星特质。比如,近年来各大少儿社竞相出版青春文学作品。而这些几乎以流水线速度制造出来的青春文学图书,其主人公的塑造上(如人物的性格、穿着等)或多或少都模仿港台地区和日韩影视明星的言行举止。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出版这种强调作品内容关注度的做法对于扩大作品影响力、提高作者创作积极性和出版企业盈利水平都大有裨益,但是有不少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在借鉴大众传播传播方式长处的同时,却忽视了同步保持作品艺术方面的高水准,即忽视对生活材料的提炼和精神意蕴的开掘,由此带来负面影响是,作品的深度和感染力没有相应提高,甚至明显降低。

第二,大众传媒致力于营造现场性和互动性,强调调动受众的情绪以提高其对传播内容的关注度。在这种传播模式的主导下,其传播内容和传播风格相较于传统媒体来说具有了更多的亲民性,受众面有了根本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我国的大众传媒整体上正在转向企业形态或是处于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模式之下,其逐利冲动极为强烈,因此大众传媒机构往往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受众面、最大程度地获取利润,其迎合受众的意愿也日趋强烈,所以往往不免会出现不顾道德底线一味迎合受众的倾向和做法。大众传媒这种传播方式的成功,也使包括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出版在内的文化产品或主动或被动地受到影响。体现在创作上,许多儿童文学作品注重创作动感极强的故事,如有的整篇作品基本由儿童的玩笑逗乐的情节和动作组成,比如包括目前最当红的杨红樱和伍美珍等人的校园小说在内的许多校园小说,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通过这种表达手段的设计,儿童文学图书的现场感增强了,相应地对读者的影响力也增强了。但是,由于作者力图通过可图像化的文字来唤起读者对作品主人公动作和表情的认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应地忽视了对人物典型性格的刻画和不同情境下微妙心理的区别,所以作品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格调不高、内容肤浅等弱点,读者阅读时可能会很开心,但看后即忘,没有再次甚至多次阅读的愿望。

第三,大众传媒要想使受众接受其传播的内容并采取行动,一个常用的手段就是不断重复某一特定的信息。以增强其对受众的刺激。通过重复,使受众形成固定的认知结构,最后不由自主地采取行动。这是因为,大众传媒无一例外都带有功利性的目的,不断重复为的就是实现这种功力性的目的。大众传媒的这种传播方式对当代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作者为了使其作品最大程度地被读者认知,扩大知名度,最常用的的做法就是不断向读者传达其作品主人公的信息,比如创作以同一个人物形象为主人公的系列作品,作品中的几乎所有事件都围绕同一个人物进行。出版社更是有意无意推动作者按照这种快餐模式进行创作,以求在最短时间里创作出尽可能多的作品。但是,对于文学创作来说,在某种意义上,重复却是对作品生命力的最大伤害,其结果不仅将影响作品的生存周期,也将断送作者的创作前途。同理,出版社在这方面推波助澜,也只能取得短期利益,致力于推动重复性儿童文学作品的出版,其结果就是迫使出版社不断制造新的概念,从而无力合理整合儿童文学图书产品体系,儿童文学出版事业难以获得长远发展。

大众传媒时代下的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显然不可能离开大众传媒而独善其身,这一点人们可能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同样需要达成共识的是,无论是创作还是出版,儿童文学对大众传媒长处的借鉴,一定要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进行。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大众传媒传播什么,如何传播,其传播内容都是现实的材料,都面相大众进行,其需要达到的也是现实的目的;儿童文学作为文学,其传播的内容、传播手段乃至要达到的目的都是面向未来的,因为儿童文学主要是靠想象力创作的,其内容是想象出来的,其传播方式要有想象力,而其目的是要在未来某个时间里将儿童的精神境界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准。因此,笔者认为,当代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要想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首先,在儿童文学创作、出版和大众传媒的关系上,要坚持手段和目的分离的原则。对于儿童文学来说,大众传媒只是使优秀的作品走近优秀的读者的一种手段。借助大众传媒,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家可以更好的被读者认知,出版社可以更迅速地挖掘到更多更优秀的作者,但儿童文学的根本使命在于将儿童世界和生活的深层意蕴展现给读者,让其认识生活中的美,强化对生活的热爱,而应当避免成为大众传媒的附庸。

其次,儿童文学要处理好精英和大众、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的关系。这需要对大众传媒成熟传播方式的合理借鉴。当代儿童生活在大众传媒影响之下,文学作品要表现这种现实,如果儿童文学作家和出版人一味沉浸在一己趣味和想象之中,对生活现实不闻不问,其作品显然不可能对读者有足够的影响力。在这方面,儿童文学图书应该吸取大众传媒重视现场和现实的做法,注重贴近生活。

再次,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要坚持创新。大众传媒为了最有效地影响受众,极力重复少数几种报道模式来影响受众。而儿童文学作品则要表现无限丰富的现实生活,只有立足于创新,儿童文学图书才会有不同于大众传媒产品的特点,也才能有自己的读者,从而获得生命力。

大众传媒时代的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面临很多诱惑,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在这种状况之下,儿童文学创作和出版在大众传媒的强势影响之下,只有有所为有所不为,才可能开辟出自己的新“蓝海”。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媒对少林文化传播影响的分析,找出其中的利弊因素,进而为现代传媒技术条件下进一步弘扬和加快少林文化传播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大众传媒;少林文化;传播

1引言

位于郑州西南登封市少室山南麓的少林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年),又名僧人寺,有“禅宗祖廷,天下第一名刹”之誉,是中国汉传佛教禅宗祖庭。少林文化是以少林寺为依托产生一种文化现象,少林文化也随着少林寺经历多次中兴和衰败,特别是民国时期,即1928年军阀混战时,从民国时期石友三火烧少林寺至《少林寺》这部电影的播映前,少林寺一直在沉默与困苦中度过,然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少林寺及其所承载的少林文化如今蒸蒸日上,如日中天。

2推动少林寺中兴和少林文化复兴的几个重要影响因素

2.1从电影《少林寺》看影视传媒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一九八二年,通过《少林寺》这部电影的上映,促进了少林寺旅游事业的发展,由原来参观人数的几万人增加至几百万人,我想这就是少林文化的魅力所在。从1982年至今,少林武僧团经常同国家领导人出过访问,宣传少林文化,这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少林功夫不仅是少林寺的象征,也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更是世界的文化财富。少林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少林寺的资源更是相当丰富,我们应当大胆利用少林文化,智慧开发少林资源,让它作为桥梁连接中国与世界。廖承志老先生曾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电影《少林寺》的热播,加上国家科学的宣传战略,使没落中的少林寺迅速名扬中外,少林文化,中国传统文化都得到了很好地宣传。它所带来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也是少林寺和少林文化宣传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更好的宣传少林品牌,推动少林文化的传播,河南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于2008年积极筹划并推动了120集电视连续剧《少林寺传奇》的创作和摄制,仅从第一部及第二部的收视率及演出效果来看,此电视连续剧不仅极大的宣传了少林寺,而且极大的宣传的登封、郑州及河南,更极大的宣传了少林文化。

2.2从“禅宗少林·音乐大典”看大型文艺演出对少林文化传播的影响

以少林功夫为主体,融合舞蹈和音乐等元素的大型实景演出,禅宗少林音乐大典,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借鉴模式,。有这样一个数据,二零零九年的演出场次达到二百四十场,游客接待总量为二十三万人次,其中有来自各国的国家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等十几个国家的外国游客,总收入达到贰仟五百万,比二零零八年增长百分之十〔1〕。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应以自身项目特征为前提,深入挖掘项目自身的文化内涵,并以市场需求为发展导向,找好传统体育文化与市场的契合点,以市场化、产业化为运作模式,才能够做大、做强传统体育文化产业,促进传统体育文化的健康发展。现阶段,面对新的环境以及新时代的需求,学术界越来越关心如何加强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文化转型、文化取舍、和文化选择的自主能力。自觉的丰富自己的文化内涵,以开放的事业来对待中国传统运动的发展,以带动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下健康发展之路迈进,也是学术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享誉国内外的禅宗少林音乐大典,以武术、舞蹈、音乐等为主要演出形式,以禅文化和大自然的结合为其内涵,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经济高效的商业运作模式,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的。在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项目特征作为前提,进一步挖掘其自身的文化内涵,不断完善和丰富传统体育文化的外显形式,并发挥市场需求的导向作用,把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做大、做强,进而推动传统体育文化项目的健康发展,使得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当代复兴得以实现。

2010年广州亚运会少林寺塔沟武校的学员们进行的维亚人表演,由少林塔沟武校1600名学生演绎的《白云之帆》,堪称广州亚运会开幕式演出的巅峰之作,高达78米的帆屏拔地而起,180名空中演员在帆屏上摆出精致造型,而支撑他们的,则是千余名地面演员的人力操控。千余人拉拽180人,于78米高空呈现10多种惊艳造型广州亚运今天开幕“《白云之帆》是广州亚运会开幕式的高潮一幕。高空威亚这个环节成功了,开幕式也就成功了;开幕式成功了,广州亚运会也就成功了。”这是广州亚运会开闭幕式总导演陈维亚的点评。当然塔沟武校的表演经历并不只是广州亚运会,二零零四年雅典奥运会的踩高跷,二零零七年上海特奥会的开幕式演出,二零零九年全国十一运会闭幕式演出,国庆60周年庆典晚会的太极拳,上海世博会的惊艳表演等都是塔沟的经典之作。他们全程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开、闭幕式4个仪式演出,分别表演《自然》、《地球飞人》、《弹跃龙》、《节日》、《寄往未来》5个节目。用更少的人表现更震撼的场面,高空威亚无疑是有效手段。这些以少林文化为符号的大型演出极大的推动了少林品牌走向世界的步伐,更极大的推动了少林文化的发展和交流。

2.3从少林国际武术节看大型武术赛事现代传媒传播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1991年,在郑州举办了第一届中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九届。它始终遵循“以武会友,共同进步”的宗旨,是一项集武术、旅游、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节会。2004年升格为世界传统武术大会,2009年,郑州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举办第8届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只是从这届开始,主办由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郑州市变为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南省政府。随着郑州少林国际武术节举办规格的提高,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的举办,成为推动少林功夫走向世界的又一强大助推力,而且这种交流是面对面的交流,比其它形式的交流更具有直观性,少林功夫的普及传播就是对少林文化的普及和传播,少林文化也成为河南对外的一个窗口和名片,很多国际人士认识河南就是从认识少林功夫开始的。

2.4文学出版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与少林武术相关的故事有很多,在许多文学作品中也都有相应记述,还有一些在民间广为流传。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记录少林故事的书籍,其中《新编少林寺志》、《中华禅诗》、《少林武术系列丛书》、《少林武功秘岌》、《少林寺资料集》、《禅露集》、《禅林意趣诗》是由少林寺自己编辑的,像这样少林寺自己编辑的书刊有四十多种。还有一种《禅礴》杂志少林是在与海外交流访问时,互换书刊所用。《高丽大藏经》雕版重印本是韩国僧团来访时赠予少林寺的。这本《大藏经》的底本是中国宋、金时期的《大藏经》,用汉文写成。在这个信息交流飞速发展的时代,与少林文化有关的电影和电视剧层出不穷,其传播和影响都深入人心。这样的方式不仅是少林武术的传播,更是一种文化的交流。书刊间的互赠,也推动了对出版印刷历史的研究。而这样的书刊极具传统宗教和武术特色,受到社会和教徒的一致好评。文学出版必定在无形中以强有力的方式促进少林文化的发展与传播。

3传媒视角下少林寺商业行为对少林文化传播影响分析

借助现代传媒,少林寺开始走出院门,少林寺走出寺院的一系列举动,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有人说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过于超前而称其为“少林操盘手”、“少林CEO”;有人认为,和尚应该念经修身,不应该涉及那么多的尘世,更不应该把少林寺发展成为一个旅游胜地。然而,在我们看来,信佛与念经的本质在于修心,事事皆是佛法,并不在于你具体做了什么。如果心不静,再好的经也将被念歪,修上千百世也难成正果。少林寺僧走出寺院举办的一系列社会活动,正是“普度众生”这种大乘佛教精神的具体表现。如果不是少林寺对于少林文化这一无形资产的自觉保护与主动开发,或许我们现在仍然陶醉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虚幻的美梦之中〔2〕。

近年来,质疑少林文化商业开发过度的批评不断上升,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少林寺面对最多的指责就是商业化是否过度的问题。一方面,公众希望少林寺是一个研习佛法,弘扬武功,专心慈善的团体,而不是一个商业组织。少林寺过多的参与商业行为不利于其佛法本性的传播,少林寺的商业收入及用途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不免引来人们的猜测;另一方面,在当今波涛汹涌的市场经济浪潮下,少林寺也要为自身发展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为解决了生存问题才能谋求发展。所以如何在固本的同时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找到一个平衡点,并把商业收入主题用于慈善事业,财务收支要透明化,接收来自审计和各界的监督,方能在商业道路上走得更远。

4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对策

4.1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优势,借助影视传媒、新闻传媒等大众喜闻乐见的重要信息渠道,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的途径,加大少林文化的传播力度。

4.2要获取政府舆论导向、政策、财力的多重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关注,为少林文化的品牌保护提供舆论上、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支援。少林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少林文化的复兴和传播,仅仅凭少林寺的一己之力难以完成,必须结合少林等、政府、社会多方力量方能实现。

4.3在现代传媒加强品牌保护,实现持续发展要从自身品牌建设着手,少林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已经形成,但少林的决策者们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对品牌进行科学定位,长远规划,实现与时俱进的品牌建设,逐步完善品牌文化内涵和传播策略。

4.4重视新兴媒体,加强交流融合当代网络媒体与手机媒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流,重视并利用好这两项传播手段必将对少林文化的品牌化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促进作用。同时,防止和减少网络环境的弊端侵蚀少林文化的内涵。

4.5把握好少林文化“固本”与“开发”的尺度,从有利于传播和保有少林文化纯净、脱俗的本质来看,应以文化推广为“固本”为首,世俗倾向次之;以公益传播为首,商业行为次之;以发扬禅宗为首,兴盛武学次之。

5结束语

现代传媒技术条件下的少林文化的传播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优势,借助影视传媒、新闻传媒等大众喜闻乐见的重要信息渠道,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的途径,加大少林文化的传播力度。不可过于盲从或是随大流,形式手段的变革仅仅是用来创新传播的载体、提升传播的效率,但却不能在当前世俗物质的洪流中损害的文化纯真与洁质。要赢得当地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要克服“重武轻禅”的不平衡倾向,要将文化之无形化为有形,借助艺术创作、视觉符号表达、听觉诠释、影视展现等方法,传达少林文化的形象与声音,展示少林文化的价值观与品质特性。要想将少林文化产业做大、做强,需要相应的政策导向,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需要按照经济规律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打造“少林—少林寺—少林功夫”的世界品牌,要走中国民族特色〔3〕。

参考文献

〔1〕登封网.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停演〔EB/OL〕.http://www.dengfengnews.com,2009-11-19.

〔2〕乔凤杰,李春龙.问题视阈中的少林文化〔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3):13-16.

〔3〕万瑜,蔡宝忠.少林功夫的品牌战略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8,29(5):44-47.

(责任编辑:阎 彬)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媒对少林文化传播影响的分析,找出其中的利弊因素,进而为现代传媒技术条件下进一步弘扬和加快少林文化传播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大众传媒;少林文化;传播

1引言

位于郑州西南登封市少室山南麓的少林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年),又名僧人寺,有“禅宗祖廷,天下第一名刹”之誉,是中国汉传佛教禅宗祖庭。少林文化是以少林寺为依托产生一种文化现象,少林文化也随着少林寺经历多次中兴和衰败,特别是民国时期,即1928年军阀混战时,从民国时期石友三火烧少林寺至《少林寺》这部电影的播映前,少林寺一直在沉默与困苦中度过,然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少林寺及其所承载的少林文化如今蒸蒸日上,如日中天。

2推动少林寺中兴和少林文化复兴的几个重要影响因素

2.1从电影《少林寺》看影视传媒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一九八二年,通过《少林寺》这部电影的上映,促进了少林寺旅游事业的发展,由原来参观人数的几万人增加至几百万人,我想这就是少林文化的魅力所在。从1982年至今,少林武僧团经常同国家领导人出过访问,宣传少林文化,这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少林功夫不仅是少林寺的象征,也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更是世界的文化财富。少林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少林寺的资源更是相当丰富,我们应当大胆利用少林文化,智慧开发少林资源,让它作为桥梁连接中国与世界。廖承志老先生曾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电影《少林寺》的热播,加上国家科学的宣传战略,使没落中的少林寺迅速名扬中外,少林文化,中国传统文化都得到了很好地宣传。它所带来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也是少林寺和少林文化宣传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更好的宣传少林品牌,推动少林文化的传播,河南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于2008年积极筹划并推动了120集电视连续剧《少林寺传奇》的创作和摄制,仅从第一部及第二部的收视率及演出效果来看,此电视连续剧不仅极大的宣传了少林寺,而且极大的宣传的登封、郑州及河南,更极大的宣传了少林文化。

2.2从“禅宗少林·音乐大典”看大型文艺演出对少林文化传播的影响

以少林功夫为主体,融合舞蹈和音乐等元素的大型实景演出,禅宗少林音乐大典,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借鉴模式,。有这样一个数据,二零零九年的演出场次达到二百四十场,游客接待总量为二十三万人次,其中有来自各国的国家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西兰等十几个国家的外国游客,总收入达到贰仟五百万,比二零零八年增长百分之十〔1〕。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应以自身项目特征为前提,深入挖掘项目自身的文化内涵,并以市场需求为发展导向,找好传统体育文化与市场的契合点,以市场化、产业化为运作模式,才能够做大、做强传统体育文化产业,促进传统体育文化的健康发展。现阶段,面对新的环境以及新时代的需求,学术界越来越关心如何加强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文化转型、文化取舍、和文化选择的自主能力。自觉的丰富自己的文化内涵,以开放的事业来对待中国传统运动的发展,以带动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下健康发展之路迈进,也是学术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享誉国内外的禅宗少林音乐大典,以武术、舞蹈、音乐等为主要演出形式,以禅文化和大自然的结合为其内涵,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经济高效的商业运作模式,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的。在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项目特征作为前提,进一步挖掘其自身的文化内涵,不断完善和丰富传统体育文化的外显形式,并发挥市场需求的导向作用,把传统体育文化产业做大、做强,进而推动传统体育文化项目的健康发展,使得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当代复兴得以实现。

2010年广州亚运会少林寺塔沟武校的学员们进行的维亚人表演,由少林塔沟武校1600名学生演绎的《白云之帆》,堪称广州亚运会开幕式演出的巅峰之作,高达78米的帆屏拔地而起,180名空中演员在帆屏上摆出精致造型,而支撑他们的,则是千余名地面演员的人力操控。千余人拉拽180人,于78米高空呈现10多种惊艳造型广州亚运今天开幕“《白云之帆》是广州亚运会开幕式的高潮一幕。高空威亚这个环节成功了,开幕式也就成功了;开幕式成功了,广州亚运会也就成功了。”这是广州亚运会开闭幕式总导演陈维亚的点评。当然塔沟武校的表演经历并不只是广州亚运会,二零零四年雅典奥运会的踩高跷,二零零七年上海特奥会的开幕式演出,二零零九年全国十一运会闭幕式演出,国庆60周年庆典晚会的太极拳,上海世博会的惊艳表演等都是塔沟的经典之作。他们全程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开、闭幕式4个仪式演出,分别表演《自然》、《地球飞人》、《弹跃龙》、《节日》、《寄往未来》5个节目。用更少的人表现更震撼的场面,高空威亚无疑是有效手段。这些以少林文化为符号的大型演出极大的推动了少林品牌走向世界的步伐,更极大的推动了少林文化的发展和交流。

2.3从少林国际武术节看大型武术赛事现代传媒传播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1991年,在郑州举办了第一届中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九届。它始终遵循“以武会友,共同进步”的宗旨,是一项集武术、旅游、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节会。2004年升格为世界传统武术大会,2009年,郑州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举办第8届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只是从这届开始,主办由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郑州市变为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南省政府。随着郑州少林国际武术节举办规格的提高,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的举办,成为推动少林功夫走向世界的又一强大助推力,而且这种交流是面对面的交流,比其它形式的交流更具有直观性,少林功夫的普及传播就是对少林文化的普及和传播,少林文化也成为河南对外的一个窗口和名片,很多国际人士认识河南就是从认识少林功夫开始的。

2.4文学出版对少林文化传播的作用

与少林武术相关的故事有很多,在许多文学作品中也都有相应记述,还有一些在民间广为流传。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记录少林故事的书籍,其中《新编少林寺志》、《中华禅诗》、《少林武术系列丛书》、《少林武功秘岌》、《少林寺资料集》、《禅露集》、《禅林意趣诗》是由少林寺自己编辑的,像这样少林寺自己编辑的书刊有四十多种。还有一种《禅礴》杂志少林是在与海外交流访问时,互换书刊所用。《高丽大藏经》雕版重印本是韩国僧团来访时赠予少林寺的。这本《大藏经》的底本是中国宋、金时期的《大藏经》,用汉文写成。在这个信息交流飞速发展的时代,与少林文化有关的电影和电视剧层出不穷,其传播和影响都深入人心。这样的方式不仅是少林武术的传播,更是一种文化的交流。书刊间的互赠,也推动了对出版印刷历史的研究。而这样的书刊极具传统宗教和武术特色,受到社会和教徒的一致好评。文学出版必定在无形中以强有力的方式促进少林文化的发展与传播。

3传媒视角下少林寺商业行为对少林文化传播影响分析

借助现代传媒,少林寺开始走出院门,少林寺走出寺院的一系列举动,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有人说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过于超前而称其为“少林操盘手”、“少林CEO”;有人认为,和尚应该念经修身,不应该涉及那么多的尘世,更不应该把少林寺发展成为一个旅游胜地。然而,在我们看来,信佛与念经的本质在于修心,事事皆是佛法,并不在于你具体做了什么。如果心不静,再好的经也将被念歪,修上千百世也难成正果。少林寺僧走出寺院举办的一系列社会活动,正是“普度众生”这种大乘佛教精神的具体表现。如果不是少林寺对于少林文化这一无形资产的自觉保护与主动开发,或许我们现在仍然陶醉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虚幻的美梦之中〔2〕。

近年来,质疑少林文化商业开发过度的批评不断上升,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少林寺面对最多的指责就是商业化是否过度的问题。一方面,公众希望少林寺是一个研习佛法,弘扬武功,专心慈善的团体,而不是一个商业组织。少林寺过多的参与商业行为不利于其佛法本性的传播,少林寺的商业收入及用途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不免引来人们的猜测;另一方面,在当今波涛汹涌的市场经济浪潮下,少林寺也要为自身发展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为解决了生存问题才能谋求发展。所以如何在固本的同时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找到一个平衡点,并把商业收入主题用于慈善事业,财务收支要透明化,接收来自审计和各界的监督,方能在商业道路上走得更远。

4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对策

4.1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优势,借助影视传媒、新闻传媒等大众喜闻乐见的重要信息渠道,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的途径,加大少林文化的传播力度。

4.2要获取政府舆论导向、政策、财力的多重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关注,为少林文化的品牌保护提供舆论上、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支援。少林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少林文化的复兴和传播,仅仅凭少林寺的一己之力难以完成,必须结合少林等、政府、社会多方力量方能实现。

4.3在现代传媒加强品牌保护,实现持续发展要从自身品牌建设着手,少林独具特色的品牌文化已经形成,但少林的决策者们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对品牌进行科学定位,长远规划,实现与时俱进的品牌建设,逐步完善品牌文化内涵和传播策略。

4.4重视新兴媒体,加强交流融合当代网络媒体与手机媒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流,重视并利用好这两项传播手段必将对少林文化的品牌化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促进作用。同时,防止和减少网络环境的弊端侵蚀少林文化的内涵。

4.5把握好少林文化“固本”与“开发”的尺度,从有利于传播和保有少林文化纯净、脱俗的本质来看,应以文化推广为“固本”为首,世俗倾向次之;以公益传播为首,商业行为次之;以发扬禅宗为首,兴盛武学次之。

5结束语

现代传媒技术条件下的少林文化的传播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优势,借助影视传媒、新闻传媒等大众喜闻乐见的重要信息渠道,拓宽和加速少林文化传播的途径,加大少林文化的传播力度。不可过于盲从或是随大流,形式手段的变革仅仅是用来创新传播的载体、提升传播的效率,但却不能在当前世俗物质的洪流中损害的文化纯真与洁质。要赢得当地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要克服“重武轻禅”的不平衡倾向,要将文化之无形化为有形,借助艺术创作、视觉符号表达、听觉诠释、影视展现等方法,传达少林文化的形象与声音,展示少林文化的价值观与品质特性。要想将少林文化产业做大、做强,需要相应的政策导向,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需要按照经济规律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打造“少林—少林寺—少林功夫”的世界品牌,要走中国民族特色〔3〕。

参考文献

〔1〕登封网.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停演〔EB/OL〕.http://www.dengfengnews.com,2009-11-19.

〔2〕乔凤杰,李春龙.问题视阈中的少林文化〔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3):13-16.

〔3〕万瑜,蔡宝忠.少林功夫的品牌战略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8,29(5):44-47.

(责任编辑:阎 彬)

大众传播法律定位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进城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的一个特殊群体。文章从社会化理论的视角分析了该群体发展诉求的本质以及教育与培训促进其社会化的必要性,并对该群体再社会化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再社会化;进城农民工;教育与培训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码:1001-7518(2011)07-0030-04

一、进城农民工的发展诉求——再社会化

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城市数量增长和城市化发展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作为全球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也随之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7.9%,到2009年已经发展到的46.6%,年平均上升0.9个百分点,大量农村人口在城市化浪潮的席卷下转移进入了城市,他们不仅面临就业与生活的困境,同时也面临完善与发展的难题。大量农民工已经进入城市。他们具有强烈的发展愿望,他们向城市转移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体的生存问题,而是更加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体在城市的发展,以及像现代市民一样生活。

进城农民工的发展诉求从表面上看是个体身份的转变与确立,从本质上看则是他们改变、学习、提升、再适应的过程,即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化”(socialization)一词于1895年由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G·Simmel)在“社会学问题”中开始使用,通常指个体在社会影响下,通过社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经验的获得,形成一定社会所认可的心理——行为模式,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过程。《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对社会化的解释为:“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刚出生的婴儿是同其他动物无多大差别的生物人或自然人,社会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自然人逐渐学习社会知识、技能与规范,从而形成自觉遵守与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取得社会人的资格。”社会化对于个体而言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社会化可以分为早期社会化(儿童及青少年时期)、继续社会化(成人期)和再社会化三个时期。

对于我国广大进城农民工而言,他们除了要和社会其他成员一样完成自身的继续社会化,同时还要面临来自农村乡土社会和城市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差异,必须在早期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的再社会化,即当个体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角色发生巨变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和角色而全面放弃原已习得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重新确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进行新的学习的过程。城市与农村环境上的差异不仅使进城农民工因人力资本所造成的谋职和生活的不适性表现出来,而且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与工作方式和观念上的不适性更加突出,这些不适性促使进城农民工群体在主观上要求逐步提升自我知识、能力和观念。产生强烈的再社会化的主观愿望。

二、教育与培训促进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

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实现,需要教育与培训增强其在城市发展多个层面的适应性,而该群体的城市适应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经济层面适应、社会层面适应、文化和心理层面适应。经济层面适应是个体城市适应的基础,对于进城农民工而言,其进入城市谋生首先是着手解决个体在经济层面的城市适应性问题,即必须通过个人努力获得一份能够满足个体生存需要的职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但进城农民工的诉求并非仅局限于此,他们希望实现个体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的统一。实现个体在社会层面、文化和心理层面的全面适应,从而满足他们从农村人向城市人、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发展诉求。

(一)通过教育与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经济层面的城市适应

进城农民工为了在城市谋得一份满足生存与发展的职业,实现个体的再社会化,需要教育与培训更新和丰富他们在就业、创业和生活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使其适应全新且快速发展的城市环境。对于大量进城农民工而言,他们不但在文化程度上普遍低于城市市民,而且在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掌握上也有所欠缺。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劳动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3年,而城市是10.20年;城乡具有大专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是20:1,受高中教育人口比为4:1,受初中教育的人口比为0.91:1,受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为0.37:1。进城农民工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缺乏导致我国进城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这一新的生存空间,面临全新的工业化、现代化生产方式与机器设备时通常底气不足,他们大多要从简单的、职业地位偏低的工作做起,面临艰难、繁重的工作环境。再加上进城农民工对法律、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内容知之甚少,缺乏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他们通常在工作和生活中处于弱势,难以满足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只有通过教育与培训实现他们在早期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基础上的再社会化,才能快速缩小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人力资本水平上的差距,使进城农民工能够尽快适应城市这一新环境。

(二)通过教育与培训增强观念意识和行为能力,实现社会、文化和心理层面的城市适应

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实现,还需要教育与培训增强其在社会层面、文化和心理层面的城市适应性,使他们具备适应城市这一新环境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能力。进城农民工在经济层面的适应是个体城市适应的基础,是其进入城市谋生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但进城农民工的诉求并非仅局限于此,他们希望实现个体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的统一,实现个体在社会层面、文化和心理层面的全面适应,从而满足他们从农村人向城市人、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发展诉求。进城农民工社会层面的城市适应,主要是指转移人口实现生活方式上的城市性。城市化发展对于每一个转移劳动者而言,不仅是生存空间和发展地域的变化,更是一种生存方式的变化。生活方式是指在一定社会客观条件制约下,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全体成员为一定的价值观念所引导的、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全部生活活动的稳定形式和行为特征,早在1938年。学者路易斯,沃尔斯(Louis Wirth)就曾在其文章《作为生活方式的城市主义》中明确提出“城市化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这一观点。进城农民工除了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以外,还需要在文化和心理层面形成其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性,即形成对城市社会的归属感和适应城市文化的价值观念。从进城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来看,他们更加倾向于认为自己是城市的一员,应该得到城市市民的同等的社会地位。据调查显示:新生代进城农民工认为“农民工还是农民”的仅为18.94%,认为“农民工不以务农为主,应该得到市

民同等社会待遇”的占56.82%。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发展诉求的实现,需要通过教育与培训树立其与城市文明和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主体意识、法制意识,能够形成与市民沟通与合作共事的能力,能够在与市民交流与共同工作的过程中,融入市民群体中,形成对城市社会的归属感,从而全面适应城市社会。

三、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教育与培训的实施

(一)拓宽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与培训是实现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只关注该群体生存而忽视其再社会化发展的教育与培训内容仅仅局限于工作知识和技能这一维度。对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发展而最终成为未来城市新市民所应该具备的观念意识和综合知识素养并未提及或者尚不全面,而这些内容恰好是转移劳动力从“农民工”向“现代市民”转化时所面临的素质瓶颈。因此,必须拓宽进城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多方面提升进城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实现对城市这一新环境的全面适应。

拓宽进城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必须将过去单一化城市生存、就业知识和技能拓宽为集知识、能力、观念意识三个维度为一体的现代市民综合素质。其一,观念意识维度。教育与培训要着重转变进城农民工对于事物的认识态度和情感,将主体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塑造纳入到教育与培训的内容之中,使转移人口消除对城市的隔离感,形成城市主人的自觉意识,将自身发展与城市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发挥个体主动性,承担公民义务,增强城市归属感,实现人与社会、人自身的和谐而持久的发展。其二,知识素养维度。教育与培训要帮助进城农民工不断丰富自身知识,掌握工作岗位变化和社会快速发展对劳动者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知识、维权知识、求职知识。具备与现代城市生活相适应的城市生活知识,成为能够适应城市第二、三产业发展需要和社会知识化、信息化发展所需的知识型劳动者及学习型公民。其三。行为能力培养。进城农民工教育与培训不仅要使受教育者获得在城市工作必需的实际操作能力,而且要使他们具备学习的能力,对已有的知识进行巩固。对新知识进行消化,将学习成为其内在需求和发展的支撑手段;使他们掌握业缘式人际交往的能力,转变其原有的同质性与血缘、地缘本位的交往方式,促进他们形成市民社会的复杂而间接、交往面广的异质性与业缘本位人际交往:使他们形成应变能力,应对和实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被动变化和主观改变,适应实践活动中人员、岗位、内容、方式的各种变化,不至于在多变的社会发展中陷入被动局面,实现他们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多元主体职责

为了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再社会化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成人教育与培训学校、企业和社区多元主体的有效功能,通过进一步强化多元主体的职责,增强他们的工作实效性,完善进城农民工的素质结构,从而促进他们在城市的后续发展。

其一,强化企业培训功能。企业作为进城农民工的重要聚集地和实现个体继续发展的重要媒介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对聘用的进城农民工进行岗前准备性培训和在岗提高性培训。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专门培训机构或组织,也可以和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等部门合作,对进城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主体意识等综合素养。其二,强化成人教育与培训机构功能。作为在职人员进行继续学习的通道,成人教育具有与全日制学校学历相同的权威性,必须成为进城农民工继续提升自身学历水平、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成人教育一方面要发挥其学历提升的重要作用。使进城农民工能够通过业余时间的学习获得系统性的专业教育,实现学历补偿和提高,使他们的文化程度能够达到高中及以上水平,另一方面,成人教育要增强其岗位培训的作用,充分利用其资源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各类岗位培训,使已经具有一定职业工作能力的转移人口能够通过继续教育实现个体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的整体提升,使他们能够通过这种非学历教育的形式为个体的后续发展积聚实力。其三,发挥职业学校的教育与培训功能。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最初阶段,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其对即将进入城市和已经进入城市人群的准备型和补偿型的教育与培训功能,使大量拟转移劳动力能够在农村当地获得各类准备性培训,使那些缺乏培训但已进入城市的转移劳动力能够获得短期补偿性培训。完成上述工作后,职业学校还要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发挥对在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转岗和素质晋升的功能,通过周期性的岗位培训更新他们的知识内容,提高他们的学习、实践与创新能力,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使转移劳动力能够在“合格农民工素质”的基础上具备“现代市民素质”,使那些具有强烈发展诉求的进城农民工能够具备社会流动的技术资本和综合素养。其四,发挥社区的教育与培训功能。社区在教育与培训上具有对象大众化和内容多样性的天然优势,实现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发展目标,必须强化社区的教育与培训功能的发挥,在学习时间和教学模式等多方面充分考虑灵活选择性和实效性,利用办新市民学校、农民工培训班等方式,在进城农民工的闲暇时间,对其开设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公民素质、家庭教育等课程,通过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提高进城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构建学习型和谐社区,促进进城农民工不断学习和提升,推进其再社会化进程。

(三)完善外部保障措施

教育是现代社会大系统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调整、变革都逃脱不掉教育系统之外的社会大系统的影响,尤其是对于进城农民工的再社会化问题,不但需要通过教育与培训系统的努力,增强其在城市社会的综合适应性,而且需要来自教育系统之外的相关部门及有关措施给予有力保障,通过多方协调共同促进进城农民工的再社会化。

其一,政府支持。为了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再社会化发展,政府必须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政策支持上,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实现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紧迫性,制定专门政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推进机制,以督促教育、劳动保障、农业、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的积极协作,明确责任分工,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职责:明确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的教育与培训职责,制定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上,要建立和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进城农民工的素质提升,减少或减免教育与培训过程中各种不必要的服务费用,同时监督企业、相关教育与培训部门的工作实效。其二,户籍改革。为了促进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目标的达成,我国必须对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确立以职业为身份确认标准的户籍制度,彻底取消过去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此外,对城市落户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农村劳动力到城镇落户,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改变户籍这一先赋性因素的决定作用,加大后致性因素对个体城市落户的影响性,使进城农民工能够凭借自身在城市的努力工作、稳定就业、人力资本获得市民这一社会身份,最终实现个体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的统一,成为城市新市民。其三,传媒引导。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功能,杜绝对进城农民工的歪曲报道,为进城农民工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社会氛围。大众传媒不仅能够消除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继续发展的不良影响,而且对于实现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众传媒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了接触现代社会思想与行为的途径,能够使他们通过耳濡目染,逐渐转变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形成与城市和现代社会相一致的素质结构。为了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再社会化发展,大众传媒必须发挥应有的导向与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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