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
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精选4篇)
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 第1篇
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
篇一:安全管理奖励建议书
安全生产奖励通知书
篇二:安全生产建议奖励办法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 峪煌煤业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建 议 奖 励 办 法 2014-01-13 安全生产建议奖励办法 1. 总则
1.1为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员工的潜在能力,调动其参与安全工作积极性,增进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树立全员持续改进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受理内容、申报程序、处理流程,以及建议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公司科级、区队级干部以下(不含)员工。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为非常设 管理机构,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组 长:王中元
副组长:吕沁军 梁耀峰 韩锁锁 马栋杰 黄传星黄德卡 成 员:吉卫兵 王孔柱 韩书勤 李新龙 郑燕青
刘存平王封忠 韩福春
2.2评审小组负责建议的收集、整理、评审及跟踪等具体工作,重大事项提交矿委会研究决策。3.受理的内容 3.1管理制度方法的改善和完善。
3.2井下设施及生产区域布置的改进。3.3各工种工作方法、业务流程的改进。
3.4机械设备、工艺装备的新设计、改进、保养方法改进事项。
3.5有关安全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施工工艺的优化。3.6工程质量提高方面的改进。3.7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卫生的改善。
3.8促进人际关系,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项。3.9较好的安全文化、安全理念。
3.10其它涉及到公司相关方面需要改善和改进的事项。4.不予受理的内容
4.1无具体内容,纯为个人想象。
4.2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建议。4.3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提及的建议。4.4非建设性的批评意见。4.5涉及人身攻击的建议。4.6属个人权限即可改善者。5.申报程序和处理流程
5.1建议的提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一个班组、部门。
5.2建议人应填写《安全生产建议申请评审表》或提交书面报告交安全科,申请评审表或书面报告要求内容详细,包括
问题描述、改善对策、预期效果等,并注明建议人和日期。5.3评审小组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讨论会对提交的建议进行评审,对建议提出评审等级,填写在申请评审表上,并及时地把评审结论反馈给建议人。
5.4评审小组对被采纳的建议须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地将调查结果填写在申请评审表上。6.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见下表:
7.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下表: 8.其它事项
8.1建议一旦采用,即予张榜公布;未经采用的建议,当事人姓名将保密,不予公布。
8.2未经采用的建议,如当事人申诉理由发现确有价值时,可要求重新提出,再由评审小组重新审议,确认可行的,给予确认。
8.3同一内容的建议以先提者为准,如同日提出者,视同联名提出,奖金平分。
8.4建议若有多人共同提出者,其奖金由共同建议人均分。9.附则 9.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理化建议评审小组。9.2本办法自2013年1月13日起实施。篇三:安全管理奖励建议书
安全管理奖励建议书
公司:深圳市威尔思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
*注:一式两联,员工、人事部各执一份,最终解释权由人事部所有,并由人事部存档。
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 第2篇
甲方:XX部 乙方:XX班
甲方承建的XX,为了能按时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经甲乙双方及XX协商同意,依据奖罚同等原则,签订工程进度奖罚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生产厂房1三层结构至屋面结构以1-12轴交A-G轴的两条后浇带断开分为三个单元,乙方必须按甲方进度计划按时完成模板制安工程,并按要求将梁板面平整度调直,平整。板面杂物、锯沫必须清理干净。经项目部施工员验收合格后进入钢筋安装工序。在钢筋安装期间,乙方必须对顶架及模板加固、外梁墙封闭加固到位。如乙方能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进度计划完成每层板面奖励XX班组人民币伍仟元。
2、若乙方班组未能按双方签订的进度计划完成,造成延误的一天罚款伍仟元整。
3、在赶进度的同时,乙方应保证施工安全及质量。按相关施工操作规范施工,如因赶工期间,不顾施工安全及质量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4、厂房2进度跟厂房1一单元平行施工,若XXX班组木工人员不足应相应增加,如因赶厂房1进度而导致厂房2进度拖延,每误一层罚款贰仟元整。
5、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XXX必须按进度要求提供木工制安所有材料,不得拖延。否则每层处罚伍仟元。在每层段木工施工期间,如因XXX的木工材料原因造成,XXX班组未能完成计划要求的,XXX班组不承担处罚责任。但XXX提供材料后,XXX应及时完成施工任务。
6、如因刮台风、降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经项目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7、若主体进度计划因铁工班的原因耽误,则罚XXX每层壹万元整。
8、以上奖罚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9、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一份,XXX一份。
(后附主体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各方签字确认。)
甲方:
乙方:
总承包方:
日期:
日期: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第3篇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群体保安意识,提高职工遵章作业、正规操作的自觉性,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2011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指标以内,力争杜绝重伤事故,轻伤控制在1人/月内;职工的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塑造本质安全型员工;文明生产和安全环节明显改善,建成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向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和谐矿区目标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顶拉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监事、机电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
成 员: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生产管理部部长、经营管理部部长、工会主席、掘进工区区长、采煤工区区长、机运工区区长、救护队长、综合办公室主任。
下设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通风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2条 顶拉公司成立“三违”复议仲裁小组 组 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全通风管理部部长、生产管理部部长、贵州水城矿业集团顶拉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掘进工区区长、采煤工区区长、机运工区区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副主席任主任,负责“三违”复议仲裁的接待受理和组织复议工作。
第3条 职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及处罚,可以向顶拉公司“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分析,核实。仲裁小组通过调查核实后,若情况属实,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照章处罚,如果“三违”不成立,不予处罚。仲裁小组并按顶拉公司有关规定对分析处理及错抓或乱抓“三违”者进行处罚。
第4条 顶拉公司员工必须狠反“三违”,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把“三违”人员交安全通风管理部分析处理按程序进行帮教学习。
第5条 查出的“三违”行为,不能在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必须交安全通风管理部“三违”办公室分析认证,安全通风管理部组织工会、纪委、查出人、要求“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副区长以上领导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水矿发(2003)89号、水矿发(2006)323号、水矿发(2007)2号等文件及《顶拉公司2011年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建议和决定。安全通风管理部出具罚单时,必须注明“三违”的情节,处罚所依据的条款。没有注明的,被罚人有权不交罚款,由开罚单人支付被罚金额。
第6条 若某种“三违”行为为本《办法》中暂时没有处罚规定的,按性质定出处罚标准并补充到本《办法》中。及时便函告知顶拉公司各单位,下次出现同类“三违”时按补充规定执行。
第7条 职工在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指令,认真执行《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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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
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举报“三违”行为,查证属实;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6、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查属实的;
对安全有功人员的认定,由安全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控制在200—1000元之间,经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对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
1、生产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片帮、冒顶等事故;地测人员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造成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事故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
4、安全通风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
5、生产管理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事故的;
6、经营管理部、机运工区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经营管理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定员不合理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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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运工区因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10、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的。
第9条 对工区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罚款200一500元。
1、违章指挥;
2、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3、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入井作业的;
4、未组织职工学习传达《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施工的;
5、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或无《开工许可证》安排开工的;
6、班前会安排工作无针对性、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安全负责人造成事故的;
7、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疏于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8、重生产、轻安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
9、以上情况发生时按事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10条 对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1、对违章指挥不抵制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险情或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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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5、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的;
7、发生工伤超过24小时才报或隐瞒不报的;
8、瓦检员、安检员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积集的。
9、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事故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二章 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11条 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款50元/人;消极怠工、罢工的,罚款100/元。
第12条 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人。井下(包括乘坐猴车及井下候车时)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带子的一次罚50元。
第13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入井的所有人员解灯、脱鞋者,一次罚50元。
第14条 井下假汇报一次,经查实罚汇报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15条 查获喝酒下井者,一次罚50元/人,并对工区值班干部和井口检身工分别罚款50元,井口检身工酒后上岗罚款每人2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16条 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开除的其它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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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100元。
第18条 地面、井下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缺一项记录本罚工区分管领导50元。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20元。
第19条 不参加规程或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30元/人。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20元/人,含业务职能部室相关人员。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便上岗的,查出一人次,罚技术负责人3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视为未传达);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20条 “三违”人员必须进安全通风管理部“三违”学习班学习(按《顶拉公司“三违”帮教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从通知之日起,不参加学习者,一天罚50元/人。
第21条 由于工作原因辱骂安检员、瓦检员的,一次罚200元。打人致伤的,另行处理。
第22条 地面高空作业、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地点进行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等伤害、损坏时,必须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施工、不按措施作业,引发或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50~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第23条 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当日工区值班干部100元,不持证上岗的每次罚50元,无证者上岗每次罚安排人300元、上岗者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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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员按其规定执行)。
第24条 井口20米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责任单位10元/个。
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25条 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未使用背箩和雷管盒的,一次罚100元/人。
第26条 使用火工品的地点无炸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100元、管理人员100元。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27条 炸药箱、雷管盒无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200元。第28条 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上级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 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它材料,对放炮员、责任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各罚100元。
第30条 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罚瓦检员、施工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各100元。
第31条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安检员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32条 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前检查放炮脚线与脚线、母线与母线之间连接有明接头,对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200元,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等对施工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200元/处。
第33条 因放炮、修复巷道或进行其它作业时,未对作业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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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设备、管线等设备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它施工的,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34条 井下放炮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100元,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在井下用放炮器做导通试验等,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防突头罚款500元)。
第35条 若现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施工地点放炮放不 响时,必须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1)第一次起爆不响时,现场班长必须立即汇报工区、公司调度室。工区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汇报公司调度,请示第二次起爆;(2)第二次起爆不响时,跟班干部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通知机运工区、生产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等业务(职能)部室各派一名分管副科级干部和施工单位主管区长,立即到现场组织排查,在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后,汇报公司调度室,请示第三次起爆;(3)第三次起爆不响时,施工单位主管区长应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顶拉公司分管领导到现场研究采取措施处理。若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地点采取强行放炮,经分析认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进行处理。
第36条 未提及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暂按《关于对火工品(炸药、雷管)领退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机电运输管理奖罚规定
第37条 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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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和领用者各罚款50元。
第38条 井下供电系统不按规定选择电缆供电,查出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副区长300元、班长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分析处理。
第39条 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500元。
第40条 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不完好的罚200元,失爆的罚500元,对分管区长和安装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41条 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监督。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查出一处失爆,对当班机电工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2条 一次查出多台(处)设备失爆,对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1000元,并扣罚当月单位总工资额的2%。
第43条 井下设备不按期涂上防爆油的,查出一台按失爆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4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施工人员200元。第45条 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第46条 严禁用铁丝、铜丝和其它金属物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47条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悬挂设备责任牌,一处不完好、无责任牌,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井下电气设备(小绞车、溜子、扒矸机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被停止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当班机电维护人员200元,分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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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班长各100元。
第48条 新安装和重新安装后的机电设备,未经机运工区、安全通风管理部验收投入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区长200元。
第49条 未经总经理同意外借、向外单位提供井下机电设备及材料配件,每台件罚单位安排人1000元~5000元。
第50条 未按规定进行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每一点罚责任人2元,每处罚责任人10元(连续三点为一处)。
第51条 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施工地点的电话,人为损坏罚款200元,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52条 安设电话30米范围内的电话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维护,不准掐断多余的电话线,如违反,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并处赔偿100米电话线。
第53条 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规定安装和维护电话,若有失爆罚责任人200元,因安装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每次罚款200元,并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话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54条 风水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吊挂,一处不合格罚款30元,风水管跑风漏水每处罚款50元。
第55条 转载点防尘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不使用的(除运输稀煤矸外),罚责任人50元。
第56条 需设过桥而不设的,罚该处责任单位主管100元。第57条 溜子必须按施工作业规程、措施打牢压柱、戗柱,不准用单体支柱当压柱、戗柱。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58条 挡、阻车器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罚整改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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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调度绞车使用不按施工措施规定打压柱、戗柱,视为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0条 矿车提升运输不挂保险绳,不用红灯,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61条 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不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每次罚检查责任人50元,绞车闸不灵活罚维护工100元。绳检工不认真对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查和监督,造成断绳跑车,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假检、漏检,造成断绳跑车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62条 绞车硐室无操作规程牌板,罚技术副区长50元。第63条 溜子、绞车无信号、信号不齐全、不灵活可靠,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使用者开除矿籍)。
第64条 入井矿车无碰头,每辆罚款50元(其中干部、工人各占50%)。大梁断、车帮严重变形,每辆罚款200元。地滑子损坏或无地滑子,每处罚50元。
第65条 上、下山矿车掉道后,在处理掉道时甩掉滑头摘掉销子,责任人开除矿籍。
第66条 提升绞车运输超过规定进行串车提松车,提车时把钩工、提松绞车司机开除矿籍。
第67条 井下使用、备用的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丢失,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按原价赔偿。
第68条 非机电工拆卸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69条 吊钩装车不设阻车器,责任人开除矿籍。造成跑车事故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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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泵站乳化液浓度低于规定,罚司机200元,另对分管副区长罚50元。
第71条 机运工区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编号、建账、建卡、按编号挂牌管理,做到帐、卡、物、牌相对应,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次,机电副总工程师监督。
第72条 修理单位要建立设备检修记录,注明检修部位、设备类别、检修时间、参加检修人员。需做试验项目的设备要做好试验,认真填写试验内容、数据、日期和试验人,由机运工区每周检查一次,未按规定执行,责任人每处罚款50元,机电副总工程师监督。
第73条 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充分利用每天停产检修2小时的时间,对所属设备进行隐患排除、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由安全通风管理部、机运工区督查,不执行该规定的对机电副区长、机电班长每次罚款100元、主管区长罚款50元。
第74条 所有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对不按该标准安装的的设备均视为不合格,由安全通风管理部牵头组织、机运工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对安装单位一台设备处200元罚款,并3天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若因此造成生产影响的,另行组织分析处理。
第75条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有《停、搭接电申请书》,报安全通风管理部、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6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时不准改变原设备结构、性能,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由机运工区、安全通风管理部督办,违反上述规定的,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在限期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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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完毕。
第77条 上下山提松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使用单位编制),并经生产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措施要求安装;安装完后,必须经安全通风管理部、机运工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手续不齐全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500元。
第78条 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精心维护保养,必须坚持执行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因责任人不严格执行检修制度,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事故的,每台次罚100元。
第79条 电气设备应做到台台上架,五小电气有2台以上的要集中上板、挂牌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每查处一台件,罚责任人50元。
第80条 备用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并挂牌注明备用,按正常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分管副区长50元;电气设备喇叭口必须加挡板,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分管副区长200元。
第81条 使用设备必须设有责任牌,明确责任人,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未按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每台设备对分管副区长罚款20元。
第82条 对人为原因损坏设备的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经营管理部等单位参加现场分析提供处罚依据。对看管不严造成丢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喷浆机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罚使用人200元/次。
第83条 对电动机散热槽上有杂物的,按不完好进行处罚,罚款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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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电动机不按规定使用风罩罚200元、缺少风叶罚100元/次。
第85条 工作面溜子搭接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150元,其中使用单位区长50元、跟班区长100元。
第86条 井下各种开关整定值必须按规定进行整定和填写,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87条 机运工区每季度更新一次地面、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有整定计算报机电副总工程师,否则罚技术副区长200元。
第88条 井下各修复地点,修复好后立即按标准悬挂好电缆和管路,一次未按标准挂好,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章
采、掘顶板管理奖罚规定
第89条 采煤工作面及区域文明生产责任区,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对采煤工区罚款1000元,影响8小时以上对采煤工区罚款3000元。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及区域文明生产责任区,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对掘进工区罚款1000元,影响8小时以上对掘进工区罚款2000元。
采掘工区的单位罚款分配比例为:工区干部为30%、工人70%。第90条 全月采、掘所辖范围内的巷道不出现冒顶事故,工区干部奖励:采煤、掘进各1000元。
第91条 生产管理部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并认真做好每月一次巷道失修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公司不发生冒顶事故。若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罚款200元,8小时以上的罚款500元,全月不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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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500元。
第92条 安全通风管理部对采掘头(面)必须全面监督检查,保证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发生冒顶事故时,影响8小时以上的,对当班安检员罚款200元,其它班安检员各罚款100元,对大班安检员及干部罚款500元。全月不发生冒顶事故,对安全通风部奖励1000元。
第93条 每月的3日前,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生产管理部、调度室、经营管理部、安全通风管理部参加,对采掘工区上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由安全通风管理部负责统计提供奖罚数据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94条 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罚现场负责人100/次。第95条 超前支柱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96条 掘进(巷修)顶、帮锚网支护不按措施要求支护到位,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架锁口棚,或架设不合格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8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施工超前出口,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99条 采面空顶作业,每次罚作业人员100元。
第100条 掘进迎头、修复头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01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水平楔、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抗棚器,缺一罚款20元。
第102条 巷道修复未按措施规定搭设安全操作台,罚现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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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100元。
第10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不按《作业规程》砌筑隔离墙,每次罚现场责任人200元。
第104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或支护不合格,每柱、梁罚施工责任人30元。
第105条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不按《作业规程》使用前探梁,罚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缺抗棚器、撑棍、拉杆,罚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07条 修复地点超前支护、临时支护不到位,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修复头不按《作业规程》初、复喷浆,每米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10元。
第109条 锚杆(索)安装不合格,罚款50元/根;违规使用大钻头打眼安装锚杆(索)、违规使用短锚杆,罚款300元/根.眼。
第110条 违规使用短锚索,罚款1000元/根,一次查出大于四根以上时,责任者开除矿籍。
第111条 打干眼,每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
第112条 顶、帮网兜未处理直接喷浆,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罚现场负责人100元、工区管理人员200元。
第113条 轨道铺设必须平直、规范、构件齐全,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轨道工50元。
第114条 除集团公司规定外的违规推车运输,每次罚推车人员各50元。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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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巷道贯通后,无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100元;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500元;调整通风系统时,没有干部到现场指挥,罚通风区长100元。
第116条 未提前按措施构建通风设施,一次罚通风区长100元。第117条 每月的通风系统图、月报表、系统分析报告不按规定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罚通风工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各100元。
第118条 井上、井下通风系统图不相符,一处罚通风技术副区长20元。
第119条 迎头20米往外风筒破口一处,罚维护工10元;迎头20米往外,风筒接头未反边一处,罚维护工20元;迎头20米往外,风筒缺一吊罚维护工5元。
第120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的位置、高度、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
第121条 局部通风机排版不按规定填写,罚瓦检员20元;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罚测风员2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漏风,罚维护工20元。
第122条 风筒出现死弯,每处罚维护工50元
第123条 风筒被严重挤压(超过风筒断面1/3),每个点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元。
第124条 接到位的风筒被人为断开,罚责任人200元。第125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126条 任何单位、个人损坏风筒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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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 乱拆吊挂风筒的铁丝、绳子的,罚责任人100元。第128条 永久密闭、风门在施工前不将措施送到安全通风管理部,不通知安全通风管理部派人监督,擅自施工,罚通风分管区长50元。
第129条 密闭墙体漏风,罚维护工50元;密闭反水孔堵塞,罚维护工50元。
第130条 风门开、关不灵活,漏风严重,罚维护工50元/次。第131条 风门未连锁罚分管区长50元,连锁不合格影响开、关,罚维护工100元。
第132条 风门、密闭未挂牌板,罚维护工50元。未填写排板罚维护工30元,风门水沟无挡风帘罚30元,管线孔未堵或未设管线孔罚20元。风门前后10米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人50元。
第133条 非故意情况下,损坏风门按成本价拨材料费给通风工区,并罚损坏风门责任人100元。
第134条 推矿车撞风门每次罚200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现场责任人500元。
第135条 井下所有地点设置的风门传感器被盗或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下设置的栅栏不合格,罚施工人员100元。未设置栅栏罚分管区长200元。
第137条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通风工区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安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写明,罚编制措施者50元,通风工区不按规程措施安装,罚通风工区区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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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监测分站未挂牌管理每处罚30元,牌板未填或数据不对,每处罚监测工20元。
第139条 使用中瓦斯探头数据显示正负值超过±0.2%,罚监测工50元。
第140条 探头线未按规定吊挂,每处罚监测工20元。第141条 监测工不佩带便携仪,每次罚20元。第142条 乱掐吊挂监测信号线的铁丝,罚责任人50元。第143条 不按规定绘制、补充监测系统图,罚通风技术副区长50元。
第144条 不按规定调校、维修、维护监测仪器及配件,罚责任人50元。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测数据超过规定,每台罚维护工20/台。
第145条 丢失或人为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按原价二倍赔偿。第146条 井下监测系统出现异常,通风工区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工区管理人员100元,处理人员不及时到现场排查排除的,罚50元。
第147条 瓦斯超限奖罚: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148条 瓦斯管无抽力(抽放管6米为一处)、漏气、积水、缺一吊(6米一吊),每处罚维护工50元。瓦斯管未安装支管测流计,每处罚分管区长50元。
第149条 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必须在8小时内封孔完毕并连孔进行抽采,否则每孔罚款50元。抽采钻孔施工结束24小时内未进行连孔抽采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孔,未施工成功的报废孔必须在8小时内封闭,否则对钻孔施工人员罚款50元/孔。
第150条 抽放钻场钻孔施工完毕,末孔联抽结束时,不安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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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器,每个罚50元。
第151条 连接钻孔的胶管漏气、死弯,每处罚维护工50元。第152条 封孔长度不够罚封孔人200元,罚主管区长100元。第153条 瓦斯管缺螺丝,每条罚维护工5元。第154条 瓦斯管无型号,无标志,罚分管区长50元。第155条 撞坏瓦斯管,经分析认定,对责任者处以100一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156条 抽放钻场无测流牌板,每处罚测流工20元,不按规定测定流量、浓度,罚测流工100元。
第157条 抽放泵不按时测定抽放数据,一次罚当班泵房司机20元。
第158条 抽放钻孔不按设计施工,每孔除不算进尺外罚施工人员50元;钻孔串孔,罚通风工区100元。
第159条 瓦斯管被水或杂物掩埋不处理,一次罚分管区长100元。
第160条 抽放钻孔的验收(包括钻孔的深度、方位、坡度等)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破坏生产论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61条 防突采掘头(面)或有突出危险预兆的采掘头(面),不按公司的规定进行防突牌板的填写与进行台账管理,查处一次对单位领导人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若不进行整改,每次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162条 其它未提及关于抽采钻孔管理的按“顶拉公司钻孔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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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瓦检员瓦斯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每次罚100元。第164条 钻场、绞车窝不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165条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距迎头大于50米,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166条 放炮前不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的,罚当班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167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采面班长不派人按瓦检员的要求处理,罚200元。
第168条
钻场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理,罚瓦检员100元/处;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入钻场作业,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169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处未按规定安设防尘管路及喷雾,罚责任单位分管副区长200元,采煤工作面运巷、掘进工作面防尘未接到位,罚责任单位分管副区长、班长各100元。
第170条 采面回风巷喷雾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员50元。不正常使用每次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71条 隔爆水袋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员50元,水袋无水或水量不足,每个水袋罚维护工10元;水袋未挂牌管理,罚责任人20元/处。
第172条 每出现一处煤尘堆积,按矿划分的责任范围,每10米算一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73条 需要进行放炮施工的地点,在放炮前、后不进行洒水降尘的,每次罚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各50元。
第174条 防突报表8小时内必须送达有关领导和部室,否则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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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工20元/次。
第175条 防突点无防突牌板,罚防突工100元。
第176条 防突参数弄虚作假者(包括各类钻孔数据、报表)按上级文件规定从严处罚。
第177条 压风自救无风、损坏,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未安设压风自救设施,每处罚分管区长200元,安装不合格的罚安装人员50元。
第178条 防突工作面迎头未及时开掘钻场,罚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副区长个200元。对超掘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罚。
第179条 钻场/迎头完工后,通风工区不及时施/撤钻机影响掘进施工时,每个班罚300元(其中区长100元)。
第180条 迎头不按规定打排放孔,孔数、深度不够或未水力冲孔,罚施钻人员200元,罚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对防突头施工、打钻及各类数据、报表冒名或代签防突头的签字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181条 对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作业地点,造成停头、停面,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182条 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通知验收就投入使用,罚使用单位200元,对安排同意使用者另罚200元/次。
第183条 瓦斯电、风电闭锁安装完通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罚安装单位下通知人100元。
第七章 综合管理规定
第184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负责利用班前会和安全活动日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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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加强对所属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强化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他们按章作业,对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并有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处一次,罚单位领导各100元。
第185条 各单位的班前会上,值班领导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对各岗位工及所有单独工作的人员更要有针对的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有排班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处一次罚单位值班领导50元。
第186条 各单位所属要害岗位工种,凡规程规定或顶拉公司已明确规定需配双岗的,必须安排双岗,否则,每查处一人次,罚当日值班领导50元。
第187条 各单位岗位工必须向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有特殊情况随时汇报,凡不向调度室或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岗位工50元。
第188条 各特殊岗位工种,必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正规要求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个人100元。
第189条 对重要安全岗位工种,如安检员、瓦检员、主扇司机、主井绞车司机、变配电工、主排水泵司机、压风机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炸药库值班人员等,上岗时只能履行本岗位工种规定的职责,不可兼做其它工种或岗位以外工作。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其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罚款500元。
第190条 新分配到各单位上班的新工人,必须签订并认真履行师徒合同,在未取得独立顶岗工作资格之前,不允许独立顶岗工作。否则,凡出现新工人不签订和不认真履行师徒合同以及查出新工人在在未取得独立顶岗工作资格之前进行独立顶岗作业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当日值班领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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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所有独立上岗工作的人员在上下班时,原则上要与相邻岗位的岗位工或相邻工作地点的人员两人以上结伴同行。无法结伴同行的,更应提高警惕。在有通车轨道的平巷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的来车情况;在铺设轨道的斜巷行走前,必须首先经过把钩人员的同意,只有把钩人员同意并确保“行人不行车时"才能行走;在顶板状况差的巷道理行走时,必须注意观察顶帮支护情况,防止掉矸和片帮伤人;在有过桥的地点必须走人行过桥,否则,罚款50元
第192条 各岗位工及其它独立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属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将其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对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第193条 对隐患罚款(除“三违”及各类通报罚款外),各单位必须达到如下条件时,方可给予酌情减免:
1、本月不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施工,轻伤不超过指标。
2、当月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达到合格品以上。
3、必须完成当月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
4、当月不得发生重大非人身未遂事故。
5、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第194条 本办法涉及到行政处分的,由顶拉公司班子会研究决定,凡涉及到开除矿籍处分的,必须经顶拉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195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现场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第4篇
1、制度制定
项目开工后由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项目部的安全奖罚规定和实施细则,奖罚对象各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2、制度落实
1)项目安全奖罚执法权在安质环保部,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执行。2)安全员根据检查情况开具安全罚款单,由被处罚单位人员签字后,移交到工程经济部。如架子队负责人拒绝签字,则罚款数额加倍后直接交于工程经济部。
3)工程经济部根据奖罚通知单负责在支付劳务费或工程款时予以发放或扣缴。
3、处罚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和劳动纪律,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规定如下:
1)严重违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野蛮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行政的处罚外,处罚当事人所在的架子队5000.00~20000.00元。2)严重违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文明工地规定,违章指挥、野蛮施工形成事实造成影响恶劣的,除有关司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行政的处罚外,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0.00~5000.00元。
3)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违章,如架子工高空架设作业、临边作业人员未佩戴或未使用安全带等,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300元/人。
4)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伤害的,处罚责任架子队300元。
5)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操作证作业,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人。
6)对于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不服从安全人员的纠正、制止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情节恶劣者处罚200-500元。
7)违章操作易燃易爆材料物品,电、气焊作业、动火作业等无动火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或无看火人、无消防器具、未清除四周易燃物等每种违章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
8)易燃材料(油漆、防水材料、苯聚板)的作业表面积≥20m2或体积≥1m3的动火作业,作业面无消防水龙头(或消防水龙内无水压)未及时上报、擅自动火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
9)脚手架搭设、送料平台安装、支撑体系、吊笼(制作)等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方案,完成后及时申请项目部验收,未验收投入使用者,处罚责任架子队3000元。10)各种施工洞口、临边的安全防护不及时到位的,处罚责任架子队200元。
11)施工现场搭设的所有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任何人员未经安全人员批准,随意拆除和挪用,违反者处罚责任架子队5000元。
12)电工、电焊工、砼振捣手等作业时必须佩戴绝缘鞋、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违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人。
1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14)施工区、库房内禁止吸烟,违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15)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上岗证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16)2米以上高处,没有可靠防护下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人。
17)特殊工种作业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违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18)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存放者,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处。19)赤脚、赤背、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者,酒后作业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20)在开动的砂轮切割机上磨东西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
21)园锯、平刨、无齿锯、钢筋加工机械等设备,安全防护不全即投入使用者,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处。
22)电焊作业双线不到位或借路者,电焊机无专用漏电保护器,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处。
23)氧气、乙炔及作业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乙炔气瓶无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橡胶圈、减压器(氧气瓶上的减压器应有安全阀),氧气、乙炔瓶压力表失效、破损不及时更换(氧气、乙炔瓶上的压力表应各装两块),氧气、乙炔瓶倒置、平放、滚动、摔碰,氧气、乙炔胶管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或老化、破损不及时更换,氧气、乙炔瓶阀门松动、漏气、沾染油污,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项。
24)三级箱、电源线、电焊机、电动机、小型电动机具、手持电动机具,用电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处。
2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26)宿舍内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电炉子者,予以没收并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27)“四口”、“五临边”不按规范进行防护,每一处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
28)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群安员不按规定佩戴袖标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30元/人。
29)施工现场、生活区违反绿色施工要求的,处罚责任架子队50元。
30)施工现场、楼层乱写乱画、随地大、小便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
31)聚众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报纸、录相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人次。
32)宿舍使用碘钨灯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33)宿舍未经审批私自接入使用220V电源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
34)在禁止通行和有危险标志牌下施工或停留,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35)高处向下抛物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人次。36)吊装1.2米以下材料,不使用容器、吊笼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次。37)吊笼装料超出容器、超重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次。
38)吊装作业不按规定捆绑,将码放架同时吊运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次。
39)施工垃圾不使用容器装运,随意抛扔,每一次/处,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次。
40)非机械司机动用机械设备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
41)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2000元。
42)在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嬉戏打闹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人。
43)不服从门卫检查,乱闯大门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
44)机械设备带病作业者,处罚责任架子队100元。45)故意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牌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处。
46)未经批准留宿异性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次。47)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次。
48)非信号工指挥塔吊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49)宿舍内乱扔烟头、卧床吸烟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元。
50)现场、宿舍临电严禁私拉乱接,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元/处。没收相关电器。
51)专职电工负责接电,要符合规范要求,违者处罚责任架子队50元/每处。
52)不及时清理脏、乱、差的宿舍、食堂、厕所,处罚责任架子队50元/处。
53)寒冷季节在施工现场点火取暖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0元/次。
54)新进场人员未进行身份核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即进场作业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人。
55)施工现场严禁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入内,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元/人。56)禁止在供水主管道2米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土方。严禁自行开挖,对擅自开挖者处罚责任架子队500元/次。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7)禁止在消防设施及供水主管管道上堆放物料,行驶或停放大型机械及车辆,违者处罚责任架子队500元/次。
58)如确因施工需要,必须切断水管或停水时,架子队负责人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处理,违者处罚责任架子队1000元/次。
59)各架子队禁止在供水主管上自行开孔接管,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水主管道上改造及接管,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处理,违者处罚责任架子队1000元/次。
60)各施工用水单位在基建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及用水设施,视情节处罚责任架子队500~1000元/次。
61)无论以何种方式浪费水资源,一经发现和查实,处罚责任架子队500~2000元/次。
62)各施工用水单位对自有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损,必须及时修复,若未能及时修复造成水量损失的视情节处罚责任架子队500~2000元/次。63)各架子队应确保自身施工和生活区域的水管、阀门不得泄漏、损坏,如出现水管、阀门泄漏、损坏应及时修复或上报工程管理部,隐瞒不报者处罚责任架子队500~1000元/次。
64)在施工现场进行盗窃、蓄意破坏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5000-20000元。
65)对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积极排除隐患者,给予请功,并同时奖励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5000元奖金,当事人200-2000元奖金,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又不积极排除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2000元。
66)对其他有章不循,违章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违章指挥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200~500元/次,违章操作者处罚当事人所在架子队100~200元/次。
67)作业队不按要求进行每周周例会者,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68)作业队安全员不按要求每日填写安全日志,作业班组不按要求填写班组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69)作业单位安全员不向项目部安质环保部主管请假,擅自离岗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
70)对于项目部安质环保部下发的安全隐患(包括以书面整改通知单和以项目安全管理平台上传等方式)不按时回复或对具备回复整改后照片的隐患不按要求回复照片者,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条。对于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通过项目安全管理平台上传的监理或其他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回复或对具备回复整改后照片的隐患不按要求回复照片者,处罚责任单位600元/条。对注明整改期限的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回复;对注明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于一日内回复;对未注明整改期限的隐患,整改期限为三日。如有特殊情况(如遇极端天气影响等),未能及时整改、回复者,必须及时告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并说明原因。
罚款于违章当天处理,特殊情况下,不迟于第三天。以上奖罚条例如有遗漏的项目,将在以后施工过程中陆续补充完善。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实施。
XXXXX项目部
安质部:XXXX
作业队: 签收人:
安全管理奖罚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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