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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机制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分包机制范文(精选4篇)

分包机制 第1篇

随着建筑业市场化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建筑业投资也开始呈现出几何式的增长态势, 顺应这种潮流, 建筑业的主力军农民工施工队伍也越来越多, 由于各个队伍之间在文化、地域、风俗、习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其队伍之间协调沟通始终存在较大的问题, 而基于此出现的各种影响施工总承包方绿色文明施工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就对总承包方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何构建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合作互信机制, 用以排除干扰影响绿色文明施工的因素, 及时消除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对立情绪, 是当前总承包方亟待解决的一大议题。

1 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现代管理学中的管理沟通理论, 结合工程实际, 将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1], 即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的原因以及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沟通问题。

1.1 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的因素

1.1.1 地域差异

农民工施工队伍大多来自于不同的地域, 而各地域在风俗、文化、习惯、语言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而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对这种差异的认知, 使他们在无形之中自主组织了施工现场的“非正式组织”以保护来自相同地域农民工的利益, 这种“非正式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讲, 促进了施工的进行, 在同组织成员中形成了互帮互助的机制, 并且保护了组织内部广大成员的利益, 但是当组织内部成员利益受到损害时, 这些组织就转化为施工企业管理目标实现的一大桎梏, 甚至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现实中, 由于工地各“非正式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 导致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对立情绪, 这种对立情绪升级为流血事件也时有发生。

1.1.2 文化知识水平及沟通能力

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根据现场问卷调查显示, 58.3%的农民工接受过小学教育, 31.8%的农民工接受过初中教育, 9.4%的农民工接受过高中教育, 0.5%的农民工未接受过教育, 如图1所示, 这就导致了文化知识水平及某些认知能力方面的缺失, 这种缺失也就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都是感性思想大于理性思想, 对于工作中的矛盾不能够理性的认识, 容易转化为冲突;另一方面, 农民工施工队伍中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清楚如何与管理者或其他队伍进行有效沟通, 常常有问题、有困难不能够及时的反映或者不能有效的反映。

1.2 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沟通因素

1.2.1 沟通侧重点的误区

一般来说, 大部分的总承包重视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商的沟通, 以此来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 却忽视了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 各施工队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成本产生的因素之一[2], 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工施工队伍在进度、硬件设施、施工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或矛盾, 由此在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可能产生零和博弈[3], 导致双方都不能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 最终影响总承包方的管理目标。

1.2.2 缺乏双向反馈式的沟通网络

农民工施工队伍受到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的限制, 在选择沟通对象时, 总是倾向于与总包方进行沟通, 而此时总包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 总是以集权化的模式沟通矛盾双方, 如图2所示, 这种沟通方式并没有形成循环回路的反馈网络, 很可能由于问题导致总包方权威的弱化及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对立情绪的加深。而且单向集权式的沟通, 又很可能导致信息的失真, 进一步加大信息的不对称, 从侧面加大了管理沟通的难度。

1.2.3 缺少长效的沟通机制

长期以来, 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沟通只是分包商的任务, 总包方主要确保分包商能够将己方的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下达到农民工施工队伍, 而与此同时, 农民工施工队伍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缺失问题, 对于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并不能有深层次的理性认识, 不能通过其中理解到总包方管理者的管理意图, 从而与总包方管理者的理念产生冲突, 进而可能导致与其他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另一方面, 农民工施工队伍缺少第三方协助的沟通渠道, 难以形成循环往复的反馈式沟通, 造成对立情绪的无法排除及加深。

1.2.4 定规维度为主的沟通形式

纵观现今总承包方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形式, 可以深刻地体会到, 总承包方主要的沟通形式都是以问责制为主, 农民工施工队伍在出现困难的时候, 各方都是相互推诿, 没有善意的解决方案, 出现问题的时候, 总是以问责者的身份出现。总承包方总是强化了定规维度, 而忽略了关怀维度, 并没有将农民工施工队伍看作是实现己方管理目标的团队一员, 在这种并非以人为本的前提下, 农民工施工队都是独立于工程之中个体孤立的存在, 对于管理者的意图可以置之不理, 进而使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合作互信机制的构建

2.1 建立总包方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长效的沟通机制

总包方应建立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定期加强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 安排工作小组与各农民工施工队伍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每月碰头两至三次, 听取各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意见和建议, 减少各方的信息不对称, 协调其队伍间的关系, 保障各队伍都能拥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外部条件。以此为基础, 缩短各方的信息传递链, 拓宽沟通渠道, 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和完整性, 最终形成分权式的双向反馈沟通网络, 如图3所示。

2.2 鼓励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自主的沟通

针对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沟通的被动性, 总承包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鼓励并且支持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进行长期的非正式沟通, 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最大可能降低交流的“噪音”, 以此缩减可能出现的交易成本。具体到实际, 总承包方应在农民工施工队伍入场时, 以非正式的方式安排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班组长进行碰头, 使双方有一个沟通的先决条件, 减少后期可能出现的被动协调的议价成本, 从侧面加强农民工施工队伍的自主沟通。

2.3 善意引导“非正式组织”, 转化不确定性因素为动力

农民工施工队伍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 从本质上讲, 是一个来自同一地域的相互间有文化认同感的成员组成的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团体, 在没有外界不利条件的情况下, 这种组织是工程项目进行的助力, 组织内部会自主的出现互帮互助的合作机制。但当不利的外界条件出现时, 这种组织会转化为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对立情绪的源头。

在工程实践中, 大部分总承包方对于这些“非正式组织”采取了一种忽视的态度, 既不肯定其积极作用, 也不重视其不利因素。基于现实, 总承包方应善意引导这些“非正式组织”, 转化不确定因素为促进工程建设动力。一方面, 针对各农民工施工队伍的地域差异性, 利用施工的闲暇时间, 组织各个施工队伍开展一些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专业技术比赛、操作技能交流, 为其提供非正式沟通渠道和相互学习的渠道, 加强文化认同感;另一方面, 利用“非正式组织”积极作用, 在进行施工组织时, 有意识地将有共同语言和兴趣或者来自相同地域的农民工施工队伍安排在衔接的工序或者需要合作的工序上, 使队伍之间有频繁接触的机会, 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对立情绪。

2.4 关怀维度和定规维度并重, 促进团队合作意识

总承包方总是会期望农民工施工队伍能够积极出色地完成施工任务, 制定了种种惩罚制度以规范农民工施工队伍的行为, 而通常会因为未将其视为团队中一员, 导致了农民工施工队伍并不重视总承包方的管理目标, 消极完成各项任务。

根据管理方格理论, 在同时重视关怀维度和定规维度的情况下, 才有可能催生团队意识, 形成合作精神。对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管理, 总承包方在制定问责制度的同时, 应将关怀制度同样提上日程, 对于农民工施工队伍可能出现的困难或者问题, 给予足够的关心, 当问题出现时, 能够及时地以协调者的身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而不是故意的推诿、逃避。以此, 产生组织的向心力, 能让农民工施工队伍感觉到自身是施工团队中的一员, 并受到主管方足够的重视, 促进农民工施工队伍积极的投入到施工当中, 对管理者的管理意图快速地反映, 用实际行动切合管理目标。

2.5 制定激励措施, 鼓励管理者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沟通

传统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通常是以内部考核为主, 外部因素通常被排除在外, 不仅会因为主观的个人因素导致考核的结果出现偏差, 而且不能够及时的反映出问题。管理人员也会因为内部考核的因素, 不注重外部人员的利益, 导致管理上的漏洞。

引入外部因素进行绩效考核不仅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 也可以使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 这是现代企业进行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管理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绩效考核中, 让农民工施工队伍班组长为主管人员进行评分, 评价主管人员是否关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是否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是否协调好各方的关系、是否提供相应的硬件设施或施工条件等方面情况, 结合这一评价综合考虑主管人员的薪酬、晋升等, 以此化被动管理为主动控制, 化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以减少农民工施工队伍的对立情绪, 并提高施工各方的工作效率。

3 总结及其展望

近些年来, 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知识资本的积累以及建筑业市场环境的影响, 农民工的“经济人”地位正逐渐蜕变为“社会人”, 传统的管理手段已经逐渐不适应这一转变过程, 甚至阻碍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运用各种新型管理手段引导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形成合作互信的机制, 是社会化大生产形势的客观要求, 通过管理沟通为基础的各种管理策略和方法, 可以切实地改善施工各方的工作关系, 减少对立情绪, 催生团队精神, 提高施工效率, 进一步使管理者的管理目标得到充分的实施。在未来, 施工各方特别是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将以一种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形势存在, 建筑业管理模式将迈向国际上推广的Partnering模式, 从而使中国的建筑业经济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摘要:文章针对目前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由于对立情绪的普遍存在, 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的正常进行这一问题, 从总承包方的角度, 结合现代管理学中的管理沟通理论, 分析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 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合作互信机制的构建方案, 提出优化的解决方案, 最终为施工总承包方的绿色文明施工提供可行的决策依据。

关键词:农民工施工队伍,合作互信机制,管理沟通

参考文献

[1]周三多, 陈传明, 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 430~446.[2 (]美) 威廉姆森, (美) 温特.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149~181) .

[3]江新, 张巍.基于博弈论的施工索赔诉讼困境分析及对策[J].人民长江, 2009, 11, 107~109.

分包机制 第2篇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3、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4、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挂靠经营

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或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 管理费 ”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 管理 ”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实际施工人

1、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实际施工人在概念上与施工人并列,正是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方式。

2、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1)无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比如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施工队,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

(2)无资质企业即已经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无资质、低资质建筑企业通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该企业应为实际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们常说的包工头,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出现,实际由其单独承担所承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与其发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除收取管理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包机制 第3篇

在物流和供应链的实施热潮中,第四方物流(4PL)已成为当前管理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第四方物流作业分包在运作上是一种协同商务活动,也是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管理问题。如果第四方物流作业分包的信任度很低,则第四方物流提供者和分包商合作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要付出很高的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因而第四方物流在分包运作过程中必须建立和保持第四方物流提供者与分包商相互间的高度信任关系。

1 基本信任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设博弈双方为第四方物流(4PL)提供者f和第四方物流(4PL)分包商i(主要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如果4PL提供者f将物流作业分包给4PL分包商i,4PL分包商i也积极合作按要求完成作业,4PL提供者f按要求及时付款,则能使4PL提供者f和4PL分包商i分别获得利益π1、π2。在4PL提供者f给予4PL分包商i信任的情况下,受信方4PL分包商i可能会受到背信的好处(t2>π2>θ2)的诱惑而使信任方仅得到s1(π1>θ2>s1),因此信任方4PL提供者f可能决定不信任4PL分包商i,从而导致了劣解(θ1,θ2)。即缺乏相互信任的博弈结果是(θ1,θ2),相互信任的结果导致了帕累托最优解(π1,π2),如图1所示。

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很好地描述了参与人信任与不信任的概念、信任的得益及其带来的风险。在这个框架下信任就可很简单地定义为“相信某人做某事”,其可置信的信任源就是可理性计算的利益。博弈的参与人在利益关系上具有相互依存性,博弈中的一个理性决策者必定建立在预测其他参与人的反应之上的。一个参与人将自己置身于其他参与人的位置并为他着想从而预测其他参与人将选择的行动,在这个基础上该参与人决定自己最理想的行动。对上述第四方物流提供者选择分包商的信任博弈过程,我们可将其表示为战略形式,如图2所示。

图2所表示的一般化信任博弈模型中存在关系式:s1<θ1<π1,θ2<π2<t2。

在理性假设下,(π1,π2)是双方相互充分信任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解,但这个解却不是Nash均衡解,是不稳定的解。而(θ1,θ2)是双方都不置信任的一个劣解,但这个解却是Nash均衡解。因而,基本信任博弈模型无法建立相互信任的一次性博弈,双方都陷入了囚徒的困境。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保障机制的信任关系的结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建立各种可实施的信任保障机制。

在图2中,如果改变博弈矩阵的支付结构为θ1<π1且t2<π2,那么双方就达到了基本的守信条件。要使上面两个不等式成立,可采取下面的方法:

(1)有条件的重复博弈。

(2)要求受信方先进行抵押,如果失信则以抵押补偿授信方可能的损失。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办法。

(3)建立制度约束,给予背信者处罚,以此减少其得益直到让其感到背信不合算。这是一种事后控制办法。

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重复博弈会导致声誉的形成,声誉的形成将带来新的商业价值。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当估计采取背信行为的一方看到守信可获得长期的收益时,也就是说在存在某个折现系数可使未来守信得益做出折现后,其实际盈利增加到π2并有t2<π2,当然会采取守信行为。

2 重复博弈下信任关系的声誉保障机制

声誉(reputation),即名誉、声望,是主体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及主体在社会公众种影响效果好坏的程度;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方参与人对另一方参与人所属类型的一种认知,且这种认知会随两者重复博弈所传递的信息而不断更新(Kreps&Wilson,1982)。在商业实践中,声誉是实在的,商人、投资者毫无疑问地要考虑商业伙伴的声誉,并反映到商品的价格和成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上。Kreps认为企业是“一种声誉的载体”。他还认为在考察委托代理理论时指出激励问题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夸大了,其实声誉效应也在约束着代理人的行为。在上面介绍的基本信任博弈中4PL提供者f和4PL分包商之间是无法建立起信任关系的,但现实中相互合作与相互信任却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是在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完全没有考虑声誉因素,事实上在博弈论中的无名氏定理证明了声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获得长期的利益出发,参与人都有积极性为自己建立一个乐于合作的声誉,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者。

在实施一次或者有限次博弈中,两个参与人以(不合作,不合作)构成了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如果该博弈不断地重复进行实施,每次博弈可以看到以前各次曾采取的行动,这种博弈称为无限重复博弈。我们仍以图2所示囚徒的困境信任不对称博弈为例展开分析。

假设授信方4PL提供者f采取触发战略,即先决定信任4PL分包商i,如果4PL分包商i背信,4PL提供者f以后就停止与4PL分包商i的合作作为惩罚。在这个条件下,如果4PL分包商背信收益小于他一直信守的收益的现值(由于是无限次博弈,该现值与其起点位置无关),4PL分包商就有动力采取守信的策略。根据前面所约定的参数,4PL分包商i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即背信的收益为t2,而4PL分包商i采取守信的策略(当然是在4PL提供者f给予信任条件下)的得益为π2,每一次博弈的得益贴现系数为δ。

那么4PL提供者f采取机会主义的收益现值为t2(4PL分包商i采取机会主义策略意味着今后的博弈,4PL提供者f采取拒绝给予信任的策略,即4PL分包商i今后的博弈为零),则4PL分包商i的守信策略的得益现值或效用Ui简单地表示为每次守信收益的贴现值之和:

可令

则有

4PL分包商i的守信策略的得益现值可写为:

那么要使4PL分包商i守信的条件是Ui=mπ2>t2,可解得

这就是得益贴现系数δ应满足的条件,也说明了4PL分包商i守信的未来价值与眼前利益的均衡。

如果4PL提供者f和4PL分包商i两者间具有对称形式的依存关系,如下图3所示。

先考虑4PL分包商i一开始就采取守信的策略行为,则4PL分包商i的守信策略的得益现值写为:

然后我们考虑4PL分包商i在第一回合中采取背信策略,而后再采取守信策略的情形。假设他在第一轮选择“不合作”,那么他要在第二轮中将遭遇补偿4PL提供者f的损失s,而后双方都转为“合作”,这时,他的效用为:

因此4PL分包商i从第一回合背信中得到的得益:

设VUi<0,即t-π-δ(π-s)<0,可解得:

也就是说当时4PL分包商i将采取守信的策略。

3基于抵押的信任保障机制

前面提到,在一次性交易中建立和维持信任必须要有外部力量或道德约束等保障机制。而外部力量的约束是需要成本的,在一定的成本收益条件下,一次性交易有可能注定以背信结束,交易双方都无法改变这个结果。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力量作为信任关系保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第四方物流企业在实践中并不排除一次性交易存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抵押合同保障机制。

解决信任博弈中的机会主义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改变博弈的决策结构和支付结构。在存在机会主义的基本信任博弈模型中,如果重复交易时4PL分包商i采取守信策略所获得的收益的现值大于其采取背信策略所得到的得益时,4PL分包商i会有可能守信。这说明重复交易就是一种改变博弈支付结构的途径。除此之外,改变博弈矩阵支付结构的直接手段就是抵押。抵押型信任博弈实际上是基本信任博弈模型的一个扩展。引入抵押后不仅改变了博弈矩阵的支付结构,而且还改变了博弈的激励决策结构。第一,受信方4PL分包商i先行动,决定是否进行抵押,这样4PL分包商i就成了被观察者,抵押物及其价值成为一种显示4PL分包商i将来是否滥用信任的信号。第二,在得益支付结构上,如果4PL分包商i在得到4PL提供者f的信任时滥用信任,则4PL提供者f将得到h1来补偿其损失。当h1+s1>θ1时,4PL提供者f将有信心给予4PL分包商i以信任,其损失获得了充分的补偿。此时,h1起到了一种诱致4PL提供者f授以信任的作用,我们可称之为诱致型抵押;对4PL分包商i而言,如果h2+π2>t2时,有理由相信4PL分包商i将无背信的动力。此时,h2起到了一种约束4PL分包商i滥用信任的作用,我们在此称之为约束型抵押,它可以减少理性受信人滥用信任的倾向。但如果受信方4PL分包商i拒绝抵押,则相应的子博弈又退化为原来的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在完全和完美信息下,基本信任博弈模型和无抵押信任博弈是同样的。很显然抵押是建立并维持博弈双方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可行机制。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发现4PL分包商i为了进入第四方物流,4PL提供者f将有意进行专项性投资h2以显示或加强其现有的核心能力。除此之外,还有的企业本身拥有较高的声誉,我们也假设其拥有抵押价值h2。对企业的声誉,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而形成的,所有的这种投资已经沉淀为声誉。声誉本身是一种极佳的抵押品。所以,声誉较高的物流企业在合作中往往会更守信,声誉作为一种易碎的抵押品,虽然另一个合作方不能直接得到它,但它却很好地约束了参与者自身。不管是专项性投资还是声誉,从博弈论角度看都可认为是可置信的,都可作为一种抵押品自我实施其协议,确实成为了一种信任建立和维持的机制,并可使双方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韩立清.外包、供应链集成与第四方物流[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7):154-157.

[2]邓安平,吴继飞,赵康.基于非对称信息理论的团购网站盈利模式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2(3):67-69.

[3]王重鸣,邓靖松.虚拟团队中的信任机制[J].心理科学,2004,27(5):1264-1265.

[4]贺盛瑜.物流联盟企业间的信任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4(10):18-21.

[5]田宇.第三方物流服务分包管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第4篇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虽然从形式上区分比较容易,但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两种施工分包难度比较大,主要是因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界限,劳务作业与工程施工往往相互隐含,因而从施工方式上很难将两种分包截然划分。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虽然从形式上区分比较容易,但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两种施工分包难度比较大,主要是因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界限,劳务作业与工程施工往往相互隐含,因而从施工方式上很难将两种分包截然划分。此外,实践中,有些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企业为逃避法律规定,故意混淆使用两种分包合同,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非常普遍,致使两种分包合同的界限模糊不清。

根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种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也就是说,劳务作业发包人既可以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专业承包企业,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2.两种分包合同的标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之外的专业工程,是建设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工程是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标的仅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并非建设工程本身。

3.两种分包合同承包人的资质要求不同。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企业的资质,且不同的资质等级所承接的劳务作业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每种专业工程具有不同的资质要求。

4.两种分包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不同。合同法、建筑法对专业工程分包的限制条件比较多。专业分包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分包条件,工程分包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务作业分包的限制性规定比较少,即法律对劳务分包合同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其与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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