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岗位责任制
通风区岗位责任制(精选6篇)
通风区岗位责任制 第1篇
通
风
区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通风区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一号煤矿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风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完成矿上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其它任务。
三、负责全区人事调动,工资及奖金分配,协调队与队之间的人员配臵。
四、做好副区长的培养、考核及推荐选聘工作。
五、全面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六、全面负责全区职工的请销假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区正常的安全学习、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方针。
八、通风区长为通风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党支部书记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
四、搞好党支部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支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各项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六、经常深入井下,了解井下“一通三防”安全工作情况
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上报工作。
二、负责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图纸的绘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一通三防”事故技术方案的制定、上报工作。
四、负责通风、监测报表的审核、上报工作(包括瓦斯、通风计划等)。
五、负责系统调风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制定、审批及组织工作。
七、负责通风质量标准化的监督、实施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九、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一通三防”等各项工作的方案时,都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经常对通风、瓦检、灭尘、密闭、测风、测尘、监测等岗位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专业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十一、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十二、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 “三违”,对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一、代表职工监督、检查区、队内的生产、政策、法规、指令和上级安全文件、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定期召开职代会安全委员会会议,总结分析群安工作的目标制度和措施,实现群安工作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贯彻群监、群防、群治方针,健全群监组织,提高群监队伍素质,组织职代会和职工代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区安全大检查,提出劳动保护预防重大事故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配合行政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搞好职工劳动保护。
五、参与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治理情况。
六、参与职工因工伤死亡、工伤、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处理,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善后处理。
七、监督检查本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八、参加区安全办公会议,对区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九、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十、定期检查班前会学习效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态度考核。
十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本班工人管理、工作分工、计分考核和奖金分配。
二、负责当班队上分配任务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认真完成。
三、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施工质量。
四、当班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及时处理。升井后必须向队长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好台帐。
五、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负责,严禁违章指挥,对工人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六、负责本队工人的轮休安排、请销假、对违纪人员大胆严肃处理。
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定进行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二、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通风、防尘及安全监测等有关设 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1、必须每班清理传感器电缆线表面和甲烷传感器外壳的煤尘,特别是清理甲烷传感器隔爆罩上的煤尘。
2、每班按规定要求挂设各点传感器,其中掘进工作面随时按要求移设。
3、对传感器缆线延长或回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调度,严格执行“三三八”管理。
三、应严格执行“四位一体”。既:班长、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质量验收员为一体的“四位一体”安全确认开工制。
四、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险区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通风工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辖内的风筒、风帘等的安设使用及管理工作,安设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风筒延接、修补及时,破旧风筒及时更换、回收,风筒吊挂必须“两靠一直”,保证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要求。
三、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风机的架设,风筒吊挂、维护,风筒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工作积极认真,确保局部通风安全可靠。
五、负责工作面风筒的专门管理工作,保证局部风筒通风24小时正常运转。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通风工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通知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恢复通风前,应先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当符合规程规定方可汇报调度开启风机。
六、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一些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学习措施,严格按措施要求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工作始终在措施要求范围内正常有序进行。
七、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密闭工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和改造、回收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二、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设臵地点、位臵、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稳定性。
三、为确保井巷风流的稳定性,所修建的通风设施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或指定位臵施工。
四、在实施通风设施更改(包括墙改门或门改墙等)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好新的、再拆除旧的施工程序,以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五、当发生事故致使通风设施遭受破坏时,应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恢复工作。
六、严格坚持工完料净、场地清,认真做好文明施工。
七、对本岗位的安全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八、严禁野蛮装卸,做到工完料尽,余料堆放整齐。
测风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并对主管副区长负责。
二、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瓦斯、温度的测定工作。经常对矿井通风、瓦斯、矿尘、防尘、防灭火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编制通风、瓦斯、矿尘、防灭火报表、及时填写各种通风设施台帐、管理牌板。
四、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矿井空气取样工作,参加矿井反风演习,风机性能测定以及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经常检查矿井通风设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解决,并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汇报以及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五、参加根据生产或科研需要进行的特殊测定工作
六、必须掌握与本岗有关的通风安全仪表的原理、构造、维修方法,并能熟练地使用各种仪表。
七、管理好各自使用的仪器及仪表。
八、保证测定的数据准确、可靠。
九、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质量工作负责。
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并对主管副区长负责。
二、负责井下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有人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落尘的测定、采样和分析化验工作,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三、负责编制测尘报表,分析整理测尘资料和管理防尘图牌板。
四、熟悉现用测尘仪表的原理、构造和维护方法操作,正确应用。
五、熟悉矿井防尘系统,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设施标准和实际需要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向主管副区长汇报,以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有效、正常进行。
六、掌握《规程》对粉尘浓度的规定和井下各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仪器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严禁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二、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各种仪器的台帐,送检及测试调校记录,每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三、仪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调校,且登记使用地点、标校日期,检修内容。
四、仪器配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登记修理,不得擅自改变电路参数。
五、交付安装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及注意事项,对备用仪器必须调试好,设备及配件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六、负责检修室卫生工作,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通风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执行现场交接班。
二、负责通风调度室的卫生打扫,做到室内摆布整齐、桌椅整洁。
三、通风调度室内严禁吸烟。
四、熟悉井下环境,了解井下的“一通三防”设施以及传感器的设臵位臵等。
五、熟悉“一通三防”业务,了解各队的人员安排及工作量的安排情况。
六、做好每班“一通三防”的汇报,记录工作,随时掌握井下通风、瓦斯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井下出现“一通三防”方面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指派专人严格按措施处理,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七、对井下存在的问题,交接班必须交待清楚,并做好请示汇报工作。对井下突发事件及重大隐患等,必须立即汇报领导,及时组织人员探明情况做好记录。
八、对井下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监测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必须汇报,汇报值班领导及分管人员,协调安排人员处理。
九、记录井下瓦斯排放过程,包括排放时间,瓦斯浓度,现场负责人等。
十、作好当班调度台帐、瓦斯汇报记录和通知处理记录,向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汇报等记录
通风区岗位责任制 第2篇
一、部门职能及职责
第 1条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职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本单位所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考核工作。
第 2条 负责已采区、已采工作面、盲巷及其它需要进行封闭巷道的封闭工作。
第 3条 负责井下局扇安装位臵的划定,参与局扇安装后的验收,掘进工作面风筒的延接、维护与废旧风筒回收。
第 4条 负责矿井风量调配,填制各种“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台帐和记录。
第5条 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建立、验收、维护与拆除,确保通风系统经济、合理、可靠。
第 6条 负责按规定设臵、报批井下瓦斯检查点计划,并按设臵点及检查次数的要求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第7条 负责井下各种“一通三防”牌板的悬挂、填写、维护、移挪和回收。第8条 负责井下瓦斯超限或临时停风时,现场人员的撤离和设臵栅栏、揭示警标工作。
第9条 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时,负责制定措施排放,浓度大于3%时,协助救护队进行排放工作。
第 10条 负责火工品的入库、发放,炸药向采掘工作面运送过程中的沿途护送,火工品在采掘工作面的管理等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 11条 负责装配引药、一炮三检、装药、联线、检查线路、通电起爆等《规程》规定的爆破管理工作。
第 12条 负责井下石门、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工作面20米以外)的洒水灭尘工作。
第13条 负责井下所有净化喷雾、转载喷雾(掘进工作面出货系统及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机头、转载机头除外)、放炮喷雾(掘进工作面除外)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工作。
第 14条 负责煤层深孔注水,并做好记录及效果检验工作。第 15条 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第 16条 负责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校验、拆除、传输数据及打印报表等工作。
第 17条 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校正、发放等管理工作。第 18条 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装备、管理工作。第 19条 负责做好巷道贯通前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第 20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贯彻。
第21条 配合技术科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
第 22条 参与采掘设计、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会审、复审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贯彻、考核。
第 23条 协助机电科进行风机倒换、主扇风机叶片角度调整、反风设施检查维修、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等工作。
第24条 负责瓦斯通风调度及监控中心管理,根据井下采掘动态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各用风地点的用风需求。
第 25条 负责井下瓦斯、风速等各类传感器的监测监控,确保系统稳定、灵敏、可靠、准确无误。
第 26条 负责井下煤层自燃预防工作。
第 27条 负责老空巷道探放水、掘进施工巷道探煤打钻工作。
二、岗位责任制
通风区长
通风区长是通风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替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性。第21条 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22条 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开展工作。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进行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管理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区支部书记
通风区党支部书记是通风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风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胜任本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抓好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的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第4条 经常组织全区安全学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及矿上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监督全区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8条 监督本区团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保持工作上的密切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矿党政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通风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通风区团支部工作滞后,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区技术副区长
通风区技术副区长是通风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风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 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风区月度、季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 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依法给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不到位,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通风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区技术员
通风区技术员在区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岗位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编制通风区月度、季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 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通风区技术副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整理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通风区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通风区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队长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臵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的劳动力配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负责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第19条 除隐患。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通风队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防队队长
综防队队长是煤矿综合防尘工作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综防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综合防尘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通风区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综合防尘”有关规定。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本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替时,确保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合理、可靠。第6条 在“综合防尘” 设计、措施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积极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开展“综合防尘”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综合防尘”工作水平。
第8条 管理。
第9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防尘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防尘系统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 的稳定、可靠。
第10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防尘供水管路改造等工作。第11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防尘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2条 组织制定预防煤尘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3条 定期组织开展“综合防尘”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综合防尘”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4条 及时检查所用的防尘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5条 组织拟定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16条 保证测尘工作的准确、及时,消除煤尘堆积现象,将粉尘浓度控制在国标范围内。
第17条 负责煤矿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的开展工作。第18条 除隐患。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防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防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防尘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综防队队长对井下“综合防尘”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综合防尘”工作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防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有关“综合防尘”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综防队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的,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防尘系统、设备、设施等,未进行有效维护,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预防煤尘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综防队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防尘系统的调整、改造等工作,影响矿井生产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对测尘仪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尘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队队长
监测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安全监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监测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监测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臵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从业人员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监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安全监测
监控材料计划,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0条 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负责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第20条 患。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 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上、下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3条 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队技术员
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负责监测队技术管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
第3条 掌握工作原理,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安设、调试、维修等工作。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测监系统控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向监测队队长或上级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对新增设的安全监测装臵要及时提出技术要求、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
第6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 做好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第8条 负责监测技术资料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监测队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监测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臵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钻机队队长
钻机队长在通风区长领导下,对钻机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 条 负责上级各项政策、生产任务、安全规定在本队的贯彻落实。负责向从业人员传达学习矿有关安全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2条 负责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监督全体从业人员严格按安全规定施工操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3条 熟练掌握所用钻机的基本构造、性能及操作方法,做好钻机、钻具的管理,保证钻机、钻具完好。
第4条 负责召开班前会,班前会要首先讲安全,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安排当班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增强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心,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第5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设计规定,工程质量低劣的现象进行批评,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
第6条 制定本队安全奖罚措施并监督实行,制止各类“三违”现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7条 负责排查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人员,落实时
间进行整改,确保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8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9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10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 隐患。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钻机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钻机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对钻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钻机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钻机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钻机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钻机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钻机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队班组长
通风队班组长是通风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风队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工作地点避灾路线。通风队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3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5条 带领全班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负责本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第8条 对本班组发现不按章作业的人员,要立即制止纠正。第9条 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0条 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第11条 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2条 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3条 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
第14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通风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通风队班组长对本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通风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通风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防队班组长
综防队班组长是综防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防队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工作地点避灾路线。综防队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3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条 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监督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 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第9条 综防队班组长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0条 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第11条 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2条 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3条 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防
尘设施的完好。
第14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防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防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综防队班组长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综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综防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防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防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队班组长
监测队班组长是监测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测队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监测队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作业安全。第3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条 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 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第9条 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0条 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第11条 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班组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人员及时处理。
第12条 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3条 带领本班组人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4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监测队班组长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测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监测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监测队班组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矿井404西盘区通风系统优化 第3篇
关键词: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有效风量率
1 矿井404西盘区概况
404西盘区风量由主扇负担, 其型号为KZS-NO.24, 轮叶角度30度。盘区风井排风量4811 m3/min, 主扇负压为1750Pa。盘区主要用风地点为:8409工作面, 风量960m3/min;8401备采面, 风量850m3/min;2403、5403、2411、5411、2407、5407各调节配风及盘区尾巷、变电所、水仓和各调节处的用风。
2 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矿井通风系统优化, 是从通风系统分析开始到给出最优矿井通风系统为止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可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对矿井通风系统方案的优化, 即在各拟定的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之间选择最优通风系统, 包括通风井巷断面最优化、矿井通风压力最优化;二是矿井通风系统调节最优化, 包括矿井通风网络和主要通风机的调节最优化, 使矿井通风系统达到和保持最佳的运行状态。404西盘区采用“两进一回”的三巷布置方式, 即404西皮带、轨道为进风巷, 404西-2为回风巷。该盘区现只剩下8409、8401两个工作面, 没有其它可采工作面。404东盘区完全封闭后, 其主要用风地点就只剩两个回采工作面。以风流稳定可靠, 风量分配合理为前提, 急需对该盘区进行系统优化, 减少盘区用风地点。
盘区通风系统优化, 为减少通风阻力, 增加有效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呈现出通风网络复杂, 通风路线较长, 通风阻力大等诸多问题。本着通风系统简单、合理、可靠, 需要缩短通风路线、降低阻力、减少用风地点、降低管理难度, 需要对通风系统优化改造。如何在分析现有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找出存在问题并进行研究的同时, 提出矿井最佳的通风系统方案, 以便提前做好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3 通风系统优化目的
通过404西盘区通风系统简化设计, 及时封闭8407、8403工作面及部分漏风巷道, 主要设计达到已下几个目的:
(1) 减少漏风通道, 提高盘区有效风量率。现8407工作面防火墙已完全封闭、8403工作面防火里墙已封口, 而其绕道回风量大, 浪费严重。及时对停采工作面及皮回联巷或调节封闭后, 能明显节约1000m3/min左右的风量。等到完全封闭后, 再进行分量分配, 达到提高盘区有效风量率的目的。
(2) 合理配风, 调整主扇角度, 降低主扇负压, 使主扇达到最大效益化。
(3) 通过优化设计, 减少通风设施构筑数量, 完成通风系统调整。
(4) 简化通风线路, 降低盘区通风阻力。通过对404西盘区系统优化后, 预计盘区计划风量为3000 m3/min, 可以调整回风井风量至3500 m3/min左右, 负压降至1400pa左右。
4 可行性研究
(1) 404西盘区运输系统完善, 各个需要封闭处的物料都能够及时的到位, 在与矿上协调的情况下, 能够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封闭工作。通过编制相关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能够保证各项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
(2) 404西盘区通风系统简化后, 将安排时间, 对主扇进行角度调整, 降低主扇排风量及主扇负压。
5 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方案
(1) 8403工作面的正常封闭。
(2) 8407工作面的正常封闭。
(3) 将2411巷过溜调节处皮回联巷按正常封闭组织实施。
(4) 将5411巷调节改为正反风门。
(5) 最后, 各处完全封闭后进行风量调整, 调整主扇角度, 对全盘区进行风量测定及合理分配。404西盘区简化工作全部完成。
6 结论
通过对404西盘区工作面及一些巷道及时进行封闭, 盘区计划风量为3000m3/min, 可以调整回风井风量至3500 m3/min左右, 负压降至1400pa左右。预计主扇实测功率从309.17Kw降至250Kw左右。对404西盘区通风系统简化改造, 达到以下效果:
(1) 通过及时封闭不再使用的皮回联巷, 能够有效的减少盘区漏风通道, 从而提高了盘区的有效风量率。
(2) 完善通风设施, 使用通风系统更趋于稳定, 提高盘区抗灾能力。
(3) 更加合理配风, 调整主扇角度, 降低了主扇负压, 使主扇达到最佳工况点, 且实现经济运行。
(4) 通过对井下增阻设施全部降阻等技术应用, 达到优化通风系统。
(5) 科学合理的简化了通风线路, 减少了“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工作, 更重要的是降低盘区通风阻力。
(6) 使通风网络结构更为合理、风量充足, 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有效解决了矿井的用风问题, 从而保证矿井的高产、稳产。
事实证明, 该项目技术比较成熟, 系统优化改造的重点, 鉴于此, 本矿将确定完成项目, 是一项既有现实意义又有长远意义的重要工作, 该项目的完成必将促进本矿的安全生产, 提高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具有对同类型矿井有广泛的推广和借鉴价值, 给矿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开岩.矿井通风系统优化理论及应用[M],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国枢, 矿井实用通风技术[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2.
[3]周茂增, 矿井通风[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3.
[4]谭允祯.矿井通风系统优化[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2.
[5]吴中立.矿井通风与安全[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989.
换乘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划分方案 第4篇
关键词:换乘车站 公共区 通风空调
中图分类号:U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2(b)-0049-02
地铁是一种快速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模式,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城市拥有地铁[1],换乘车站为地铁线路之间连接的枢纽,相比于普通地铁车站,换乘车站的客流量表现为高集中性[2]。厦门市轨道交通五缘湾站为2号线与3号线换乘车站,站厅层公共区呈T形换乘,站台层通过换乘通道实现换乘。结合实际工程进度,2号线优先于3号线开通,故此通风方案应保证3号线进行机电安装时尽量减小对已运营的2号线的影响。
1 常规设计标准
1.1 防排烟设计标准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 000 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3]。
1.2 标准车站公共去通风空调常规方案
车站站厅和站台通风空调系统采用全空气系统[2],其主要功能为排除公共区的余热和余湿,保证公共区达到设计的温湿度和空气质量标准,并兼公共区发生火灾时的排烟系统。空调机房一般放在车站站厅层的两端,各负责半个车站的通风空调。每端的空调机房设置一台空调机组,对应一台回排风机和排烟风机。气流形式为站厅公共区两送两排,站台公共区一送一排,气流组织均为上送上排。空调机组和回排风机可考虑采取变频措施[4]。
1.3 换乘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常规方案
换乘车站设备布置情况与标准站相同,换乘的两条线分开控制,独立运营。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五缘湾站为例。将站厅层公共区划分为4个区域,区域①、③为2号线服务范围,区域②、④为3号线服务范围。在2、3号线站厅层两端通风空调机房内各设置一台空调机组、回排风机和排烟风机,分别负责临近区域的通风空调和排烟,如图1所示。
站台层每条线由两端空调机组和回排风机共同服务;站台层起火时两端排烟风机同时启动,并启动相应隧道风机和轨道排风机辅助排烟[5]。
2 公共区方案确定
2.1 初步确定车站方案
结合实际工程情况当3号线进行机电安装时,2号线已经开始营运,初步调整方案(方案一)为:将区域2中的部分划入2号线服务范围,如图2所示。
由于执行此种方案时,3号线公共区运营。故当3号线运营时,交叉区域应由3号线服务,服务区域按图1所示执行。2号线风管末端通过前期预留手动风阀,后期关掉来实现控制。且远期实施时需将原来挡烟垂壁[6]拆除,并重新安装在新的位置。
2.2 优化方案的确定
因对方案一进行总结分析后,发现存在几点不利因素。
(1)交叉区域需穿过两层风管,对车站高度要求较高,提高土建造价。
(2)2号线风管末端通过风阀关闭存在漏风现象,造成冷源浪费。
(3)挡烟垂壁的拆除和重新安装影响2号线运营,且对装修造成破坏。
基于以上因素,考虑将交叉区域永久划入2号线服务范围,提出方案二,如图3所示。
如图3,区域①、②由2号线车站两端通风空调机房内的设备服务;区域③由3号线左端通风空调内的设备服务;站台层由两端通风空调机房内的设备共同服务。
3 方案比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存在以下优点。
(1)公共区不存在风管交叉及服务重叠现象,节省管材,且对车站高度要求小,节省土建造价。
(2)风管末端无需利用风阀截断气流,无漏风和冷原浪费现象。
(3)无需对挡烟垂壁等进行二次安装,保护装修,且对已运营线路无影响。
(4)方案一设备需要按近期/远期控制,设备选型需满足近期运营温湿度要求,装机容量大,方案二不存在此现象,节约装机容量[7]。
(5)方案二设备装机容量小,节省电缆和电控柜等成本。
4 结语
(1)通过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具体分析及两种方案的对比,方案二无论在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等方面好于方案一,故将方案二作为优化方案。
(2)建议此类工程在选定方案时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秦宏霄.浅谈我国城市地铁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战略[J].城市地理,2014(14):14.
[2]王波,李晓霞,安栓庄.轨道交通换乘站客流特性分析及车站设计[J].都市快轨交通,2010(2):55-58.
[3]GB 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S].2013.
[4]刘俊.公共建筑节能分析与评价研究[J].山西建筑,2014(30):184-186.
[5]郝鑫鹏.地铁站台火灾烟气流动与机械排烟模式[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
[6]樊洪明,尹志芳,张丹,等.地铁车站挡烟垂壁对火灾烟气流动的影响分析[J].防灾减灾工程学报,2011(1):80-84.
通风区技术员岗位职责 第5篇
1、协助队长做好全矿的通风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编制与通风有关的作业规程及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报告,保证通风设施安全、可靠运转。
2、按有关要求进行矿井风量、粉尘测定等工作,完善 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区先进事迹通风 第6篇
回顾一年来通风区所取得的各项工作,在矿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区里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杜绝瓦斯煤尘事故,工程质量连年登上新台阶,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等各项工作均有长足的发展,全区干群团结一心,安全基础逐步牢固。
一、班子成员各尽其责,突出了整体功能的发挥
一年来党政班子紧密配合,协调作战,党政领导一替一宿值班,经常沟通思想,每月定期召开班子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矿里的各项措施,对本区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班子其它成员按着区域分管的原则都能独立的开展工作,分管区长每月下井都在二十八天以上,有时在井下遇到瓦斯超限或贯通及通风系统调整等特殊情况,一天连续下两三趟井或在井下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他们都能以大局为重,不讲条件毫无怨言地默默工作,体现了领导干部高尚的风范。组织部门考核连年被评为一流班子,这与行政区长周贵学这个掌舵人分不开,他工作上细心安排,生活上以老大哥身份关心着每个成员,大家都能心情偷快地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为桃山矿的通风安全挑大梁。
二、狠抓工作面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重点面的各项安全措
施。
桃山矿的瓦斯管理在全公司难度是最大的,主要特点是隐蔽性和突发性,防不胜防,特别是进入三水平,全岩掌子在打眼期间,瓦斯大量喷出,加上全矿各工作面分散,这些不利因素必须严肃现场管理措施,区里每月都要针对井下的现场条件制定可行和管理办法,层层落实,并把工作好坏同工资挂勾,同时还制定了奖罚细则,从瓦检员入井到交接班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违规情况根据严重程度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大小二十多个采掘工作面二十四小时都有通风区的干部和员工坚守着,特别对重点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矿里都要专门下纪要,通风区每班都要有区段两级领导干部在现场指挥安全生产,每拱一条上山都要有员工的现场管理,区里成立了查岗小分队,同时以技术室为主不定期下井抽查,发现问题一律上报区里严肃处理,一年来共处理现场管理不负责任的瓦检员二十多人次,开除瓦检队伍的人员六名,由于各种措施到位,加大了现场管理力度,为实现通风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三、质量标准化常抓不懈,促进达标升级
质量是基础,安全是保证,一年来,全区在巩固原有的基础上,重点在创新上狠下功夫,从局部通风,瓦斯管理,煤尘管理,设施管理及地面上内业分项制定了质量升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了每月一总结,每天一小结,为了促进质量标准化快速提高,区里还专门进行了质量标准化会战,组织全区段长以上干部拉链检查,奖优罚劣,对标准上的快的区域进行召开现场会,对质量进展慢的区域进行经济处罚,局部通风做到两上两靠,瓦斯管理进一步规范,坚持瓦检员写实制度,坚持瓦检员密码交接制度,坚持瓦检员汇报制度,地面内业重新更换了四块牌板,对照质量标准重新清理了各种台账,各种报表及时准确,受到了公司通风系统领导的高度称赞。
四、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有了新突破
我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特别是瓦检员安全教育采取了机动灵活的方式,一改过去机械地组织大班前老一套的办法,重点突出三班和零点班的班前教育,对值班领导实行教育追纠制,就是班前安排的工作和班后发生的事情相对照,教育是否到位,安排工作是否细致,同时对班前讲的内容自己写记录,共青团坚持开展每日一题,工会坚持开展三违亮相台,警钟长鸣台,同时全区和工会合作在大班前组织知识问答。
五、党的基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稳定工作有了新进展。
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按着矿党委的工作布 署,在全区党员中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和我为党旗添光彩活动,党总支开展了向宋德金学习活动,有很多党员工作在瓦检一线,他们以一个党员的高贵品质当好控爆哨,并影响和
带动其他群众为通风安全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精神文明建设从宣传形式到员工的素质教育以及地面环境建设都有新的改观,从政治角度抓稳定,全年为困难员工捐款五次,主治困难户二十六户,全年未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员工出勤率都在95%以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足,有的干部还存在临时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为集团公司未来的发展,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作出更大贡献。
桃山煤矿通风一区
2011年11月30日
通风一区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桃山煤矿通风一区
通风区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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