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功能
投资者保护功能(精选9篇)
投资者保护功能 第1篇
笔者认为, 从外部审计角度建立分析其投资者保护功能、建立评价方法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价, 对于我国外部审计运行机制的完善与投资者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部审计与投资者保护的关联性
投资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影响我国资本证券市场能否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最核心决定因素。而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一种证券市场努力实现的理想目标, 本身与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外部审计 (亦称独立审计) 行为因为具有特定约束职能而具有特殊的投资者保护功能, 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既定目标之间具有积极而且重要的关系。主要原因在于独立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和保证机制, 其目的在于制约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为投资者提供了有关公司披露可靠性的第三方确认, 并通过增加会计报表可信度来使披露的信息更有价值, 以充分保证会计信息在签订契约和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信息过程中的作用。
独立审计因其职业特点与性质客观上具有监督、鉴证、评价、控制四大职能。因为独立审计行为本质上是防止内部人通过掌握的信息优势实现利益转移的监控机制, 通过独立审计履行的监督、鉴证、评价、控制等职能行为, 使其鉴证对象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关键内部控制人损害投资者的侵占掏空公司资源等合谋舞弊行为、扭曲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等不良行为得以被控制, 是各种投资者能够分享到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等关键财务信息, 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而, 高质量的独立审计是为公司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客观需求而诞生的外部有效“监控工具或治理手段”, 是证券行业监管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情况充分说明, 独立审计执业行为与投资者保护经营目标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研究公司外部独立审计的行为质量与强度可以为我国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外部审计及其评价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影响
概括而言, 独立审计行为评价的保护投资者职能与作用表现如下。
1. 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评价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审计师的独立审计行为因其职业性质客观上具有监督职能, 也是证券审计市场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行业中介组织确认上市公司保证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一种监督方式。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师能够减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降低外部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 独立审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借以实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保证预期向投资者报告所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质量, 从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审计独立性评价, 可以向市场传递一种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高低的信号, 使得投资者对其投资股票的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做出合理推测与判断, 从而起到信息预警的作用。
2. 外部审计鉴证行为与质量评价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审计鉴证具有降低企业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功能, 通过对会计信息质量提供独立审计鉴证行为, 可以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度,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降低信息决策风险, 投资者的决策, 有助于投资者改变错误判断、做出正确的决策, 有利于资本实现合理的收益, 有利于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投资者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 优质、高效的审计鉴证行为对维护审计信息使用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
3. 外部审计的保险功能评价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审计的保险机制是指审计具有风险转移功能, 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将其面临的财务信息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审计人员。管理者为了防止内部人舞弊造成的灾难性损失, 经理们为防止下属从中作弊而使自己蒙受损失, 将部分收入用于聘请审计人员, 这部分审计费用视同风险基金;事实上审计行为后果相当于投资者利益的保险价值, 因为一旦审计失败, 审计人员面临着接受诉讼的风险, 不仅会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 而且将赔偿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因此, 审计的功能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向投资者提供一种会计信息是否具有可靠性与相关性的担保, 这种功能事实上起到了通过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质量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因此, 审计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保险机制的作用, 可以说是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供了一份保险。
三、外部审计的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与评价方法
在我们的审计与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数体系中, 将独立审计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指标分为三大类 (二级指标与分指标) 分别进行细化衡量与评价:其一, 是审计独立性指标;其二, 是审计质量指标;其三, 是审计保障指标。
1. 审计独立性指标
关于审计独立性的指标本项目组采用了客户的重要性、审计收费的合理性和审计任务等子指标来测度。
(1) 客户的重要性。客户重要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某鉴证客户的经济依赖, 通常以从客户收取总费用占事务所收入总额的比率来度量。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取自公司年报中公布的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全年审计收入取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的审计收入, 非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则通过其网站查询。
(2) 审计收费合理性。审计收费过高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过低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质量, 因此, 审计费用合理性是指会计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 用于弥补在审计过程的实际成本和获取正常利润。
(3) 审计任期。审计任期是公司所聘任的事务所为其提供连续审计服务的累计年数。研究表明审计质量与审计任期之间呈倒U型关系, 审计任期初期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逐步深入, 审计质量会逐步提高, 但是, 随着审计任期的增长,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交往也会越来越密切, 容易产生独立性威胁。
2. 审计质量指标
(1) 审计师的行业专长。审计师行业专长是指审计师拥有的对某一行业的专有知识和专业技能。
(2) 行业评价。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以上一个营业年度的“年业务收入”作为事务所排名的主要依据, 按业务收入递减原则进行。该指标是反映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3) 注册会计师所占比重。注册会计师所占比重是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该比率是衡量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的核心指标。
3. 审计保障指标
审计服务需求的保险动因 (也即审计的保障功能或保险功能) 来源于审计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然而, 此动因的存在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法律制度允许投资者可以从审计事务所获得一定程度的投资损失赔偿;二是审计事务所和审计师拥有足够的资本补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所以, 保险功能可以具体分为:
(1) 法律保护程度。审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投资者来讲, 只有在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 才能获得真正的经济补偿。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 能起到威慑和弥补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审计师可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而这正是审计保险需求的动因。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既包括法律制度本身完善程度, 也包括当地执法者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投资者保护宣传(张磐) 第2篇
保护宣传活动方案
按照湖南证监局《关于近期集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决定于2012年3月至4月在公司系统内集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制定本公司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内容
本次宣传活动的重点是“投资者保护”。按照湖南证监局宣传工作参考题目,结合公司、大有期货及安迅公司的实际情况宣传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
本次活动由董事会秘书马玉国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行政事务部配合,联合大有期货、安迅公司共同进行。本活动的宣传报道由行政事务部负责。
二、活动计划
(一)加强投资者回访,与公司较大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保持沟通,并做好投资者回访记录,分期拜访公司较大的基金客户,加强与基金的沟通,通过基金扩大对投资者的宣传,达到由点及面的效果。活动时间:全年,每季度汇总一次回访记录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二)在公司网站专题活动中开辟《理性投资专栏》,进行监管法规、条例和投资者保护宣传相关知识的普及。就本次活动的宣传主题邀稿,并在《现代风》上出一期专刊。
活动时间:
1、网站:全年,3-4月在公司网站建成《理性投资专栏》
2、征文:4月份
3、现代风出刊:5月份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事务部
(三)印制宣传单页,选择部分收费站,发放到司乘人员手中。活动时间:4月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事务部
(四)公司本部、大有期货各营业场所、安迅投资悬挂 “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 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等宣传横幅,营造投资者宣传活动氛围。同时在公司本部、大有期货、安迅公司办公场所开设投资资者教育宣传栏。
活动时间:4月份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事务部、大有期货、安迅公司
(五)进一步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互动平台及在线咨询,认真解答投资者询问,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宣传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努力维护好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间:长期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六)由大有期货牵头,通过问卷调查、客户回访、户外及网络宣传、主题报告会等形式开展对新设营业部投资客户的宣传,贴近市场,取得实效。
活动时间:一年
负责部门:大有期货
(七)由大有期货和安迅公司针对各自的客户群和宣传工作重点进行主题调研,并分别完成一份主题报告。
活动时间:3-4月
负责部门:大有期货、安迅公司
三、活动时间
集中开展活动时间3-4月,同时部分活动建成长效机制,贯穿公司全年的经营管理过程之中。
四、活动效果
根据阶段性活动完成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湖南证监局报告公司投资者保护活动成果。
投资者保护功能 第3篇
知识经济时代,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在企业竞争中难以单靠自身的力量获取发展所需的一切技术资源, 因此技术并购成为我国企业快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技术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技术并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然而, 技术并购这种新兴的经济活动, 在全球的发展也不过一二十年的历史,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对企业技术并购活动能否带来绩效的有一定的争议。作为外部股东防止自身利益被内部人剥夺的机制, 投资者法律保护既能起到抑制控股股东掠夺公司利益也能起到减少代理成本的作用, 因此对技术并购所产生的巨大收益有怎样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地方政府影响并购行为以及技术创新从而作用于技术并购绩效。地方政府一方面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政绩”需要, 影响着技术并购的行为, 另一方面技术并购以后的整合协同往往也会受到地方保护从而技术创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 地方政府与法律执行机关的政治联系导致地方政府能“调节”投资者法律保护所起作用的大小。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寻找投资者法律保护、地方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关系。
1 文献综述
1.1 技术并购绩效
技术并购是指实施并购的企业以获取或提高自身技术为主要目的, 对目标企业实施收购与兼并的过程[1]。对于技术并购绩效的研究西方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 研究结果以技术并购能为企业带来绩效为主。Granstrand和Sjolander (1990) 认为技术并购提高了技术型小企业的绩效[2]。随后研究的主流越来越集中于主并购方绩效研究。JuhaPekka Kallunki (2009) 研究发现并购双方同为技术型企业的, 主并购方在证券市场的价值会提高7个百分点[3]。我国对技术并购绩效的研究工作从21世纪才开始进行。对我国企业技术并购绩效的研究中,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技术的进步是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并购以后的主要结果。Richard C.M.Yam等 (2005) 通过对中国工业企业的研究调查也得出结论:在短期内从事并购活动的企业与不从事并购活动的企业相比, 会得到更多的技术进步[4]。但我国学者以上市公司为样本的实证研究中的结果显示:技术并购能否给企业带来绩效有不同的结论。如王宛秋等 (2009) 的研究发现:技术并购并没有给主并购方的绩效带来贡献[5];而李卓涛 (2011) 的研究却发现技术并购绩效总体来说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的变化趋势[6]。
1.2 投资者法律保护
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企业绩效有明显作用。LLSv (1997) 研究结果表明:法律更好的保护股东使公司资产价值升高[7]。一方面, 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分散股权, 达到抑制控股股东掠夺公司利益的母的。LLSV (200O) 指出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法律环境下, 契约规定的投资者权力难以执行, 中小投资者的力量极为弱小, 导致所有权结构的集中往往成为替代的机制。而与此相反, 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法律环境下, 中小投资者的权力较强, 在这种情况下, 所有权结构的分散成为了有效均衡[8];另一方面, 投资者法律保护能降低代理成本。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 普遍存在着代理问题, 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该能够缓解代理问题。La Porta (2000) 认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能有效抑制内部人掠夺, 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8]。
1.3 地方保护
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和政治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障碍以限制非本地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行为[9]。Young (2000) 指出1978年~1997年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10]。这一结论对地方保护问题的激烈讨论, 并延续至今。银温泉、才宛如的研究发现:国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 限制资源在不同区域的流通[11]。我国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认为中国的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李善同等, 2004;桂琦寒等, 2006) [12,13]。
地方保护影响着企业技术并购绩效。一方面, 地方保护影响并购行为, 并购意味着被并购企业控制权的转移 (赵勇、朱武祥, 2000) [14], 从而对其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就业等一系列因素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所在地政府会干预企业并购行为。若是本地企业之间的并购, 所在地政府容易干预, 而且不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所设立的壁垒较少。而异地并购由于脱离所在地政府的控制, 而且获得控制权的主并购方会按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方向调整, 因此就可能出现损害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 以致损害政府的利益的情 (方军雄, 2008) [15]因此地方政府提高了外地企业的交易费用以减少其绩效。另一方面, 地方保护限制了技术创新, 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并购后的整合协同, 从而影响绩效。李善同等人发现技术方面的干预是现有的八个地方保护行为之一, 即技术要素流动的限制以及工商质检等方面歧视的行为[16];余东华、王青 (2009) 的实证研究发现地方保护使得企业创新收益下降、创新动机减弱, 从而影响了产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和经费投入[17]。
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并购不一定能够带来显著的绩效。可能的原因之一是控股股东对技术并购收益的侵占。投资者法律保护能抑制控股股东掠夺公司利益以及降低代理成本, 从而对技术并购绩效产生一定的保护作用。地方政府影响并购行为以及技术创新从而作用于技术并购绩效。同时, 地方政府与法律执行机关的政治联系导致地方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存在着调节作用[18], 因此可以看出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在我国暂时没有发现对三者相关关系的研究, 因此本文的研究有着一定的意义。
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2.1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表明法规和合同设计对代理成本的水平其重要的作用。La Porta (2000) 也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是抑制内部人掠夺的关键机制。因此, 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能够缓解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另一方面, 投资者法律保护能有效地降低股权集中度, 增加了大股东谋取控制权私利的成本, 从而有效减少对技术并购超常收益的掠夺。股权集中度较高时, 大股东在公司控制中占主导地位, 优点是能较好地控制管理层“搭便车”。但是也能对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进行掠夺, 损害他们的利益。较为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掠夺, 大股东必须付出较高的掠夺成本。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情形下, 法律对掠夺行为限制很少, 大股东能以较小成本掠夺公司收益, 对中小股东不会有吸引力, 必然造成股份的高度集中, 公司治理失效, 进而降低企业绩效。因此, 提出假设:
H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技术并购绩效正相关;
2.2 投资者法律保护、地方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支持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源[19]。企业在进行技术并购时必须把能否获得政府支持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本地市场, 地方政府常常扶持本地企业。比如提供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以及有利的土地政策。政府设立的壁垒较低以及提供多种优惠措施, 企业进行技术并购的过程会更为顺畅, 并购绩效也会更好;而在外地市场, 外部企业进入时既会遇到本地政府在价格、技术上的限制也会遇到掌握了本地优质原材料、销售终端等关键资源的企业的反抗[20]。外部企业面临强大的进入壁垒。因此企业在进行技术并购过程中提高了交易费用, 因此绩效相对较差。而且相对落后地区为了保护当地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 更为倾向于封闭当地市场, 以获得保护内的经济发展。
此外, 地方保护还体现在司法歧视上[17]。臧跃茹 (2000) 也发现常用的地方保护手法有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方面对本地企业、本地市场加以保护[18]。LLSV (1997) 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主要是从法律法规制定与否以及法律实施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度量[7], 地方政府是当地法律机关的财政来源, 在法律的执行力度上难免受地方政府的意愿“影响”, 因此投资者法律保护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作用, 从而所起作用有所减弱。因此, 提出假设:
H2a:同一省份的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
H2b:同一省份的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并购降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作用。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 国家政策往往体现出对较落后地区的优惠, 而且当地政府也为“政绩”需要也会提供帮助, 因此对于非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发展国家与地方政府会提供更为大量的帮助。此外, 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 由于企业非东部沿海地区数量较少, 政府资源能更为集中地满足少数企业需求。因此主并购方能更好地进行技术并购, 因此绩效更高。此外, 上文提及:政府行为也会降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作用。因此, 提出假设:
H3:主并购方区位不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
H3b:主并购方区位不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技术并购降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作用。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有的并购事件样本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数据来自于聚源数据库。在选取样本时, 首先确定样本选取的范围为沪深两市上市企业。其次针对本文研究目的并为保证实证分析的可靠性,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剔除金融类及ST类上市公司样本, 剔除数据披露不全的上市公司样本, 剔除年度审计意见是非无保留意见样本。
为保证在实施技术后三年的财务数据的完整性, 本文选取了2008年所发生的并购案例, 并剔除当年内实施过多次并购的样本企业, 共有170起并购研究样本, 其中有64起属于技术并购研究样本, 在余下的样本中选取64起配对样本作为普通并购案例作为比对样本。文中相关数据的处理和检验都是采用统计软件SPSS进行处理的。
3.2 变量定义
3.2.1 被解释变量
托宾Q值 (TOBIN Q) 。关于企业并购绩效的研究方法, 主要分为两种:事件法与会计法。李青原 (2005) 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存在制度缺陷使事件研究法不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研究方法[18]。事件法的另一个局限性在于是以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为假设并且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而对于会计法来说, 虽然财务指标受到操纵的机会很多, 但随着近年来, 政府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促使上市公司披露更多接近真实的财务数据。此外, 即使会计数据受到操纵, 随着观察时间的延长企业经营业绩最终都会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因此本文采用会计法对企业技术并购绩效的变化。TOBIN Q一方面能够反映公司的未来价值, 另一方面能够较好地反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6], 因此众多学者采用以衡量企业并购绩效 (李姝楠, 2009;李卓涛, 2011;何强、陈松, 2012) [6,21,22]。本文参照Mithechell (1990) 的方法, 用股票市场价值加上总资产减去权益面值, 然后除以总资产来计算Tobin Q的近似值。本文通过研究并购前一年、并购当年、并购后第一年、并购后第二年和并购后第三年共五年的TOBIN Q来评估近年来企业技术并购的效果。
3.2.2 解释变量
投资者法律保护 (LAW) 。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 (2009) 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既考虑到法律法规制度的设计, 也对执行情况有所考量, 因此不少学者用以衡量投资者法律保护 (刘志强, 2009;杨颖, 2010;谷瑶, 2011) [23,24,25]。在这一报告中缺乏2008年~2011年的数据, 因此我们借鉴张继袖、周晓苏 (2007) 的做法, 依据该指数与各地人均GDP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计算原则, 用该指数做被解释变量, 各地人均GDP的自然对数做解释变量, 对2000年~200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 结果得出R 2是76.5%, 方程式是law=-27.904+3.491n GDPP, 系数的t值在1%水平上显著。我们利用该方程估计2008~2011年各地区的指数, 并以此衡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并购双方是否在同一省份 (PROVINCE) :其中1表示是, 0表示否;主并购方是否东部地区 (EAST) :其中1表示是, 0表示否。
3.2.3 控制变量
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经验, 采用如下控制变量: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性质 (OWNER) :其中1表示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 0表示非国有股;企业规模 (SIZE) 。企业规模变量为年初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值, 再取自然对数;产权比率 (LNDER) , 以并购企业产权比率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上市年限 (AGE) 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3.2.4 模型设计
TOBIN Q=α0+α1LAW+α2PROVINCE+α3EAST+α4OWNER+α5SIZE+α6LNDER+α7AGE+ε
其中, α及ε分别表示回归系数和残差。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样本公司绩效描述性统计特征。企业进行技术并购当年以及并购后的第一年的绩效比上年度有所下降, 这是因为技术并购并需要经过整合才能提升绩效。从并购后第一年到第三年绩效虽然仍为负数, 表明我国技术并购并未能为企业带来正绩效, 但TOBIN Q逐渐上升表明技术并购还是会对企业绩效带来一定程度的提升, 并且可以看出在并购后第二年企业绩效增长最为明显。技术并购绩效在并购后几年绩效标准差增大, 原因是由于技术并购成功概率较低, 但一旦整合成功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绩效。并购后第三年绩效开始下降, 没有维持提升绩效的趋势, 体现了我国企业在进行技术并购时较多地考虑短期利益的原因。对于非技术并购企业并购后绩效提升明显, 也在并购后第二年并购绩效开始显现, 而到了并购后第三年企业出现了正绩效, 可以看出在我国非技术并购带来的绩效较好。
4.2 回归分析
以本文获取的128个样本的5个年度作为考察值、是否技术并购作为分类标准, 运用SPSS16.0软件对企业TOBIN Q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模型的回归结果列示:第 (1) 列为技术并购样本的回归结果, 从中看出LAW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技术并购绩效是正相关关系, 说明在我国技术并购中较强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会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绩效。既降低了代理成本, 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证实了假设1。而在第 (2) 列数据显示非技术并购中体现的是负相关关系。
第 (3) 列与第 (7) 列结果都显示PROVINCE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明无论主并购方企业是否处于东部沿海地区, 同一省份企业进行技术并购绩效更好, 证实了假设2a。由于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政绩”需要, 给外部企业设置了强大的进入壁垒, 因此其成本更高, 技术并购绩效更低。而LAW都较第 (1) 列低, 说明投资者法律保护作用减少, 证实了假设2b。说明了地方政府还能通过影响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执法效果进而影响技术并购绩效;第 (5) 列结果显示EAST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表明处于非东部沿海地区的主并购方进行技术并购绩效更好, 证实了假设3a。在政府作用更多而且政府资源更集中的非东部沿海地区, 技术并购绩效更好。而LAW系数较第 (1) 列低, 说明投资者法律保护作用减少, 证实了假设3b。
结果显示非技术并购绩效与技术并购结论大体一致, 虽然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技术并购绩效依然是负相关关系, 但负相关作用减少。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5 稳健性检验
采用ROA替代TOBIN Q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并购绩效的指标, 进行稳健性检验。众多学者在会计法中以ROA作为评价指标 (颜金秋, 李倩, 2009;王宛秋, 张永安, 2009;胥朝阳, 黄晶, 2010) [5,26,27]。本文是以企业的ROA与行业的平均ROA的差值与行业ROA的比值作为技术并购绩效的评价指标 (简称ROA相对值) 来克服行业带来的噪音。实证结果与TOBIN Q结果接近一致。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以2008年上市公司并购样本为对象, 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寻找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地方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的相关关系, 通过对企业技术并购前后共五年的绩效实证研究, 发现:
(1) 技术并购企业绩效在并购发生前后共五年都体现出负绩效, 主要在第二年产生较大增长并且由于技术并购的成功概率较低以及成功后产生巨大收益导致企业之间差异较大。而在第三年体现不出相关特点, 体现的是我国企业在进行技术并购时较多地考虑短期利益的原因。此外, 我国非技术并购绩效较技术并购好。
(2) 投资者法律保护由于有降低代理成本以及抑制控股股东摄取私利的作用, 与技术并购绩效体现了正相关关系。因此, 加大投资者法律保护力度是有效提高我国技术并购技校的有效途径之一。
(3) 同一省份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投资者法律保护作用减小。面对这种情况, 一方面, 地方政府要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行政、法律干预。这需要政府加快职能转换, 建立公平与公正的竞争机制, 让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行为。另一方面, 企业要勇于面对来自外部地区的竞争, 通过提升并购效率和加快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4) 主并购方不在东部沿海地区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投资者法律保护作用减小。由于有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待遇优惠, 导致处于非东部沿海地区主并购方在政策上更为优待, 因此技术并购绩效更高。但是, 非东部沿海地区少数的企业强大往往导致市场内部产业结构趋同、大规模重复建设, 这样的市场结构会对企业的业绩和经营战略产生不良影响, 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国内整体经济未来的发展。
摘要:以2008年进行技术并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考察投资者法律保护、地方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之间的影响。研究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技术并购绩效体现正相关关系, 同一省份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投资者法律保护所起作用较小, 主并购方不在东部沿海地区技术并购绩效更为显著、投资者法律保护所起作用较小。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分析 第4篇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分析
正如多数评论家所言,《基金黑幕》揭示的现象绝不是空穴来风,如果这些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就有可能毁掉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专家”们的信赖,甚至毁掉他们对股市的信心。封闭式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在开放式基金中照样可以出现,管理层理应对此保持高度警觉。
不可否认,开放式基金的运行将给监管者的工作增加新的难度。在目前仅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33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权威人士承认,管理层对基金业内“个别单位和个人”的“有些”违规行为,如“高位接盘”、“倒仓”、“对倒”等,“在现有各种条件下,要真正加以认定和处理还很复杂和困难”;那么,一旦出现数十上百家基金管理公司和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各类投资基金(其中主要是开放式基金),在时刻都有旧的基金因管理不善而萎缩、随时都有新的基金募集发行的情况下,如果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能及时跟上,基金管理人欺诈股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将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发生和蔓延,并最终毁掉这个市场。
但是,监管的难度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大,关键在于我们以什么样的角度去思考、去定位我国的基金业(也可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如果单纯为了国企脱困募集资金,监管者就会处在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为有利圈钱,就得纵容金融大鳄的违规行为,通过他们虚假造市维持股市繁荣来吸引投资者入市,但这对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却极为不利;若严格规范股市秩序,尽管对股市长期发展有利,但却有担负“保守”名声之忧,还担心股市一旦失去投机性,将削弱其融资功能。监管者的这种矛盾心理是造成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的根本原因。
开放式基金代表着基金业未来发展的主流,为了呵护它的健康成长,政府有必要以认真的态度履行监管职责。这种监管不是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也不是按所有制限制基金市场的准入。前者只能助长权力寻租;后者既与WTO开放金融服务领域的条款相违背,又遏止了竞争,扼杀了基金业的活力,它除了可以推卸当事人监管不力的责任外,不能给投资者带来任何益处。那么,政府监管的着力点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呢?
在多个高规格的投资基金研讨会上,来自于不同国家的基金专家无不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摆在基金立法的首位。他们认为,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按法律的规定设立并依据章程运作基金,政府不应对此做过多干预。政府的责任是监督并运用法律来确保经理人诚信履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在经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他们只能通过经理人的信息披露了解自己的下一步投资策略,是赎回?还是维持不变或者追加投资?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如何确保经理人对规定事项进行披露,以及确保他们陈述的`真实无误。
有了定位,就能找到方案。确保经理人与对规定事项进行真实无误的信息披露,需要建立这样一套机制:
1.独立董事制度。国外经验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抑制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2.人员培训制度。无论业务素质,还是业道德方我国基金从业人员都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强化人员培训是在短期内提升基金从业人员综素质有效途径之一。
3.自动举证制度。当基金发展到成百上千家时,证监会是无力对其一一跟踪调查核实的。对涉嫌违规违法者,应该规定由他们自己去搜集举证所需的文件与记录,来主动证明自己的清白与无辜。这样,举证的责任就从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转移到涉嫌者身上。
4.赋予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监督的责任与义务。美国有5000多家基金公司,监管仅靠政府机构一家是难以有效实施的,美国证监会(SEC)在靠社会力量协同监管方面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他们非常重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作用,从法律上明确律师和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让他们自觉地为政府监管服务,当律师和会计师没有履行这种责任和义务时,SEC将对其提出起诉。这样,千千万万的律师、会计师成了名副其实的经济警察。SEC还给予了证券业协会一定的权力,让它们去订规则,进行自律管理。实际上,美国证监会的很多制度都来源于证券业协会制订的行业规则。
5.健全的法制体系。这一法制体系不仅仅包括《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还包括《会计法》、《统计法》、《信托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基金业要讲究诚信原则,不仅是对管理人、托管人、信托人,还包括对价值的测算,包括会计、统计和估算工作。
投资者保护小议 第5篇
笔者通过对近期爆发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一系列财务造假的分析发现, 这一类别案件的处置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处罚力度不足、投资者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任何一项法规, 对于民众的威慑力就在于对遵守者和违背者存在差异的行为的处理的不同。如果对于两者的处罚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别, 这项法规就不存在威慑力。因此, 一个法规不能够有效执行的世界与没有法规的世界其实是类似的。
执法不严会传递给市场一个错误的信号, 就是搞财务欺诈利大于弊。如果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发现欺诈是一项净现值最高的项目, 他们将会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财务欺诈。
财务欺诈使得证券市场并不能区分高质量的证券和低质量的证券即市场失灵, 从而产生了极大的风险, 但投资者并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那么一个充满了欺诈的市场就会变成一个投资极少、容易犯错的市场。由于我国市场中财务欺诈案件屡见不鲜且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投资者要面临极大风险, 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了信心, 纷纷撤离。
证券市场发挥着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 但是当财务欺诈导致了市场失灵, 那么证券市场的配置所用也就失效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 证券市场不能够有效地配置资金, 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不能够通过股市筹得资本, 最终造成了这些企业不能够及时得到“输血”, 获得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 这将会阻碍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 影响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转。
综上所述, 改进我国证券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重塑市场形象已经刻不容缓。
二、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回顾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法规最健全的证券市场,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回顾美国证券法规的发展历史, 对于正在发展中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上世纪初, 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证券相关法规, 统称《蓝天法》。但各州各自为政, 给了投机者机会进行财务欺诈。1933年, 美国政府颁布了美国史上第一部将证券交易规范化的法律《联邦证券法》, 明确了美国股票的注册制度并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次年, 《证券交易法》颁布, 并设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简称SEC) 。SEC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SEC与法院、政府相结合的监管形式非常灵活, 适应多变的证券市场。
1940年, 美国政府颁布了《公司法》, 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1968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威廉姆斯法案》对《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 约束公开要约收购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美国证券市场中券商发生了流动性困难, 给美国股市造成了重创, 投资者严重受损, 市场严重缺乏信心。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以加强SEC对市场的监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为了限制内幕人交易, 防止财务欺诈, 美国国会再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同时, 在1985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等多家机构合办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 研究报告中舞弊的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两年后, 成立其下属发起人委员会专门研究内控, 1992年该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COSO报告》。
进入本世纪以来, 美国接连爆发了一系列经济案件, 其中安然公司财务舞弊案影响最为广泛。美国股市剧烈震荡, 美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为了扭转这一颓势, 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 使美国的证券监管更为严格。
通过对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历史的回顾, 我们不难从中总结出美国证券法规的四个特点:第一, 立法宗旨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第二, 监管方式更为灵活多变更适应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第三, 有着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 使得投资者没有相关的忧虑;第四, 强制披露内容旨在增加市场中的真实信息, 提高市场诚信度。这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 值得借鉴。
三、建议措施
在我国, 证券市场显然没能发挥好其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 这是财务造假的恶果。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证券法规体系的建设, 有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 证券法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立法是国家中强势群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我国强势群体应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法律所代表的利益应当与公众的利益一致。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证券市场能够抛弃很多因素而运转, 但是唯独缺了投资者是不行的。因此, 应当将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
其次, 加强执法力度。一个执法松懈的市场与没有法规的市场是相似的。证券法规应当增加公司造假的成本, 同时降低公司运行的成本。以此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R].1992
[2]张烨.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 2008 (5) .
投资者保护功能 第6篇
一、产权保护理论:财务报告信息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一) 产权保护视角下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产权是指由产权制度规定的资产的使用权利的组合, 产权制度则是保证产权得以实现的具体制度。产权意识很早就在西方社会中产生, 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为, 个人利益的扩大才会对个体行为起到激励作用, 产权制度的执行可以保证行为人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 实现利益最大化。并且产权制度越具体、行为规范越清晰, 行为人的利益就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市场竞争也就越激烈。因此, 产权制度不仅能激励行为个体, 还能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普遍分离, 这种情况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表现得尤为突出, 公司控制权普遍由职业经理人掌握。虽然职业经理人在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方面相比企业所有者而言有很大的优势, 但企业所有者也即投资者将权力让渡给管理层后, 管理层的个人目标可能与投资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相矛盾, 这样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由于管理层处在企业信息的优势地位, 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威胁到投资者的个人利益, 投资者的权利就会遭受损害, 这与当初将企业控制权交给管理层的初衷相违背。作为企业所有者, 如果投资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那么产权保护就无从谈起, 企业就有可能被掏空, 导致资本市场也无法实现有效性。
(二) 财务报告信息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
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关键在于信息的传递。为了减轻投资者和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 使外部投资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了解企业运行情况,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在制度上规定管理层的行为规范, 由此就产生了交易费用, 如披露费用、审计费用等。交易费用代表着投资者为了清晰地了解企业管理情况、发展态势所做出的利益牺牲, 交易费用的存在势必会对企业价值产生损害, 进而减少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交易费用的目标是为了让外部投资者详细了解企业信息, 使得资本市场能对企业正确定价, 减少二级市场的扭曲定价, 最终减少委托代理成本。在众多信息中, 最重要的是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全面反映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报告详细地披露了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 为资本市场定价和投资者预测提供了最新的资料。但必须要注意, 财务报告的质量也存在高低之分, 财务报告的产生需要经历许多过程, 从政府制定准则、企业执行准则到最后监督执行, 每一过程的效果都将对最终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显著影响。管理层在财务报告中对企业运行做出的主观判断会大大降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信息含量,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才能真正传递公司信息, 将管理层掌握的内部信息转化为投资者进行决策所依赖的外部信息, 减少投资者和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 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使资本市场定价功能得以正常进行, 投资者利益得到最终保护。
二、财务报告质量提升的目标导向与特征分析
(一) 财务报告质量提升的目标导向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指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 帮助企业投资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表明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双重目标, 即在保证受托责任的前提下兼顾决策有用。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长期以来的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使得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投资者产权没有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出了保护外部投资者的财务报告目标, 认为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信息, 缓解信息不对称, 帮助企业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使其相关利益不受内部管理层侵害。外部投资者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 在两者之中股权投资者又居于首要地位, 因此保护外部投资者也就意味着保护股权投资者。故财务报告质量提升需要通过增大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 公开、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运行状况, 使权益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 财务报告质量提升的特征分析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保证会计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 也是会计理论的重要内容。在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下,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相关性、可比性、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等, 为了帮助外部投资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需要采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形式, 以提供更多的信息, 但这给企业管理层留下了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 他们往往通过采用盈余管理的方法扭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为了实现个人激励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决策有用虽然考虑了财务报告的编制但忽视了财务报告披露的质量, 向资本市场传递信息的路径遭受阻碍, 无法真正实现决策有用的最终目标。相比决策有用, 保护投资者这一目标则主要关注财务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需要同时考虑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FASB提出投资者保护观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包括透明度、清晰性、一致性、完整性等。笔者在综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后认为, 投资者保护观下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特征就是透明, 并构建了相应的特征体系 (如图1所示) 。透明意味着企业需要通过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面貌, 使外部投资者能透过财务报告这一表象看到企业经济情况的本质。实现财务信息的透明必须要做到对企业财务如实反映和用适当的计量方式公允披露两项要求, 也就是说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不仅应该是真实的而且还要求用最有效的方式表述, 使投资者获得可以验证、采纳的决策信息, 帮助其在资本市场做出判断, 缓解其信息劣势, 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投资者保护导向的财务报告质量保障
(一) 投资者保护导向的公平与效率
财务报告的产生需要经历多个环节 (如图2) , 包括会计准则的制定、会计准则的执行、监管机构的监督, 这三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的执行效果都会对最终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会计准则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操作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指南, 它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 管理层的披露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都会受到准则的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是具体工作人员与管理层对会计准则的遵守和采取的主观判断程度, 只有充分遵守准则才能可靠真实地反映企业运行情况, 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督此处主要是指审计机构对管理层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证明, 以保证财务报告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因此要想实现投资者保护的最终目标, 应该密切关注所有环节, 并使各个环节始终以投资者保护为目标, 相互协调配合。
保护外部投资者, 最重要的是要让投资者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公平意味着公正、不偏不倚, 指所有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平等, 这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参与投资的基础。对此, 要求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计量、编报财务报告时, 不偏不倚地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不能疏忽, 使外部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只有保障投资者的竞争公平, 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最终目标。其次还必须保证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效率, 也就是说投资者能根据公开获得的财务信息做出自己理性的决策。因此企业不仅应向外部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 而且还要向外部投资者提供有效性好、可供决策的信息;此外, 还要不断改善企业的治理状况、优化外部监督。但要注意的是, 投资者的投资效率是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 因此在保证投资者效率的同时还必须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成本。
(二) 公平与效率对保障财务报告质量的启示
在我国目前宏观环境下, 财务报告的信息传递作用对投资者保护有着决定性地位。为了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 必须使公平和效率原则全面贯穿于财务报告的产生和披露的全过程。首先, 在财务报告生成方面应遵循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原则。 (1) 规则公平要求生产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对所有外部投资者是平等一致的, 不能使一部分人有不当得利, 也不能使一部分人利益遭受无端侵犯。会计准则对最终的财务报告内容起到了约束, 凡是与企业财务有关的经济业务都应该全部记录, 因而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满足度。要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就必须确立公正合理的会计准则, 对财务报告进行制度约束。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有一定影响, 财务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 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要求在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 规则的执行与实施程序是公正平等的。过程公平具体到财务报告的生成是指企业管理层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执行力。遵循程度高、执行力好, 与制定会计准则的目标相一致, 财务报告的质量就会相应较高。但企业管理层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使得会计准则执行可能与准则的设计目标有很大的不同。 (3) 机会公平是指各利益相关者拥有公平的表达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这是由规则公平、过程公平确定的。具体到财务报告, 是指外部投资者拥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取财务报告的信息内容, 决不能让一部分内部人员提前利用企业信息进行内部交易, 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财务报告披露时必须做到合规、公正, 防止信息提前泄露。其次, 在财务报告的生成方面应遵循效率原则。财务报告应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决策, 使其获得一定收益。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是有效的, 出现了很多不公正的现象, 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一方面, 政府应该积极建立、修订市场制度体系, 保证企业向外部投资者提供可供决策的信息;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不断改善企业的治理状况、优化管理和成本控制, 增强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四、投资者保护导向的财务报告质量提升
(一) 改进会计准则的制定
在我国由于经济环境的特殊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管主要由政府执行, 财政部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财政部会计司则具体负责准则的制定事项, 这是显型的政府导向型模式。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是由会计准则的目标决定的, 而会计准则的目标由受托责任、决策有用发展到投资者保护都是由市场的内在发展决定的, 更明确地说是由满足保护投资者相关利益这一需求决定的, 因此会计准则的变迁也应该是一个自发过程。但政府作为投资者, 会使政府导向型模式不可避免地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因此需要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1) 保障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具备独立性, 这是会计准则制定具备公正性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 财政部一方面作为国家部门, 行使国家权力, 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另一方面财政部又是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在准则制定时难免会受到一些国有企业的影响。这两者会左右会计准则的制定, 使财政部在制定准则时丧失一定的独立性。因此, 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逐步削弱政府的作用, 如适当放权于证监会, 让证监会积极参与制定会计准则。
(2) 扩大准则制定的参与度。首先, 鼓励企业代表尤其是上市公司企业代表为准则制定提供建议, 因为他们是会计准则的具体执行者, 了解会计准则在执行时所遇到的问题, 同时又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 其意见不仅会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而且会造成资本市场的反应。其次, 调动社会各界,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准则制定, 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技术性保障。只有让各方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博弈, 才能提高财务报告的最终质量。
(3) 改善会计准则实施效果。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和参与度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 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但这远远不够, 在会计准则制定后, 还需要注意对企业和社会公众加以引导, 使投资者和企业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 了解会计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提高会计准则的社会效应, 切实体现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导向, 以免因规则不一致而降低会计准则制定效率。
(二) 保障会计准则的执行
会计准则的执行受到企业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环境的共同影响。外部监管环境是指会计准则执行的宏观环境, 包括法律制度、经济政策, 它决定着会计准则执行的基本环境和违规成本。内部监管环境是指企业内部控制, 包括内部治理、监事会等。对减少财务舞弊和盈余操纵有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及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不断凸显的情况下,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
(1) 随时调整监管方向与重点。在我国, 公众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并购重组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一直存在, 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面对这种状况, 监管人员必须对这些复杂业务有着充分的了解, 并且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怀疑。虽然监管人员一直对这些可能产生资金转移的交易保持密切的关注, 但企业管理层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 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不断采用新的手段侵吞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价值。面对这种情况, 监管人员应随时调整监管方向和重点, 审视公司可疑的经纪业务, 并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保障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
(2) 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准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实施环境中执行的, 环境的变化会对财务报告的质量产生影响。为了适应不同的环境, 保证财务报告能够公正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就必须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企业的每一环节, 对会计准则的执行起到了内部限制, 如董事会代表投资者对管理层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以确认管理层公正合理地提供了企业财务信息, 监事会则对管理层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但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缺失, 管理层权力过大, 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本无法限制管理层的一些机会主义行为, 致使公司价值受到损害。因此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防止财务舞弊和盈余操纵等违背会计准则的情况发生。
(三) 规范财务报告的披露
财务报告必须及时公平地向资本市场予以披露,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不及时公布, 一部分内部人员提前利用企业信息进行内部交易, 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利用财务报告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不断完善财务报告披露过程, 做到合规、公正。
(1) 控制选择性披露。上市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和证劵市场管理条例确定哪些事项是需要披露的, 该披露的必须披露, 不能有所隐瞒。如果管理层对根据规定应予披露的事项加以隐瞒, 就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防止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侵害, 保证投资者信心, 规范证券市场。
(2) 明确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公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内容在其公布之前是属于内幕信息, 只有企业管理层等内部人员才可能知道, 如果相关内部人员不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就可能利用财务报告披露的时间差进行市场交易, 获得不当利益, 这就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违反了证券市场的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财务信息披露时间。
(3) 持续监管披露过程。企业内部监管人员和外部监管人员应该对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整个过程保持持续关注, 对于临时报告和季度报告尤其需要这样。一旦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 监管人员必须指出, 情节严重的还要加以惩罚。
(4) 完善惩罚制度。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披露效果, 防止内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 而且惩罚措施相对较轻, 造成企业管理层的违规成本低, 一些与财务报告披露有关的事件经常发生。因此政府、证监会需要对违反财务报告披露规定的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 《会计研究》2001年第10期。
[2]蔡传里:《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投资者保护观》, 《长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
[3]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林钟高、徐虹:《会计准则研究:性质、制定与执行》,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第7篇
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对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我国, 中小股东权益被大股东侵害一直是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 上市公司表面要求股东平等、同股同权, 然而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往往并没有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 中小投资者被侵害现象频频发生, 种种违规行为从不同角度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是处于中心环节, 对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这是我国市场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之一, 因此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度背景和现状
(一) 上市公司大多被政府控制
我国的制度背景相对其他国家具有特殊性, 政府设立股票市场最初的目的为了便于国家控股企业能够筹资, 国有企业也成为监管部门选择要上市公司的首选。在这种背景下股票市场的最大股东便是政府, 这些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在上市时有时会得到更多的监管者的保护。于是, 这些具有政府控股性质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更容易成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候选。从长期的角度来看, 在这些企业中, 通常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一种具有积极效应, 使得中小投资者得到应有的保障。因为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发展还不够成熟, 也不具有完善的监管法规, 于是政府便成为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替代机制。第二种具有消极效应, 会影响到这些上市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政府一方面具有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具有这些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成为控股性大股东, 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其行为目标的不一致性, 所以冲突出现在所难免。当政府以社会管理职能为主时, 就会影响上市的公司的正常经营, 于是经营目标和股东权益最大化不能同时得到满足, 此时外部的中小投资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二) 一股独大且股权分置
“一股独大”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 即这些公司基本都存在一个处于控制性地位的控股性大股东。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形式通常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非流通股份, 另一中是流通股份。这些具有控股地位大股东往往都是持有非流通股。这一实际背景让中小投资者和控股性大股东之间关系变得非常微妙。从某种意义来说, “一股独大”现象的出现不是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果, 而是政府为了保证其控制权和所有权而采取的政策措施。这种结构特征降低了中下投资者参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的可能, 从历年召开的、都是控股性大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三)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最主要的两权就是控制权与所有权, 随着两权的分离, 经理人作为内部人往往拥有公司较多的消息, 为了自己的利益, 他们会利用在职消费、内幕关联交易、欺诈等各类方式改变公司资金用途从而损害外部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非竞争性是中国经理市场具有的特征, 比较突出的便是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 政府作为其控股性股东会直接往公司中派遣所需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的身份在公司中便具有了特殊性。所以, 从某种角度而言, 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经理人采取决策时往往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 所以, 很难期望他们能够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经营决策。
三、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政策建议
(一)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利用法律制度约束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存在于控制性大股东的利益侵害的隐性成本是由证券市场整体监管环境和法律的实施强度决定的。他们可能会由于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以及执行过程的低效率从而会忽视相关法律的处罚, 因此更大限度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所处的监管环境较好而且执法高效率时, 控股股东会面临着可能预见的法律成本, 以收益-成本的角度来看将会降低中小投资者受侵害程度, 有效约束了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因此,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相对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将市场机制取代“关系”机制发展经济
因为中国制度环境具有特殊性, 不同地区的由于经济发展偏差引起市场化程度不同, 不同地方政府的行为起始目标也参差不齐。越是处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 当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少, 当地企业往往更倾向于以经济效应的角度考虑。越是处于市场化程度相对低的区域, 地方政府对经济主体与行为的影响依旧非常显著, 地方政府通常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制定进行干涉, 同时保证公司以免受中央政府的监管政策处罚。所以,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提高市场化程度, 让上市公司更多的脱离地方政府的保护, 使得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利己行为能够直接承担责任。
(三)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从企业角度建立控股股东利益侵害的监督制度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同时控制性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以及部分所有权, 只有通过了企业层面的决策机制的认可才可能发生自利性行为。所以, 要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性, 增强制定与执行在决策机制中的分离度, 加强其过程监督在约束控股性大股东的利己行为十分关键。例如:董事会的独立性、总经理与董事长的两权分离、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约束能力、独立董事在监督过程中的有效性以及所有权的性质等都成为影响控股性大股东能否实施利益侵害行为以及其利益的侵占程度的关键决定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一个保护伞, 由此提高控股性大股东的利己行为的付出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限制其利益侵占行为。
(四) 保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效实施,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中采取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加强上市公司退市的信息披露, 以便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期”制度, 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拥有更多机会处理持有的股票。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从而疏通退市渠道和缓解退市压力。四是为退市公司的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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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分析 第8篇
1 有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目前对投资者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代理理论和法律论两个方面。
1.1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和梅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投资者保护思想起源于代理问题,其核心内容是防止企业内部人(主要是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掠夺”[2]。
1.2 法律论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许多国家,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LLSV 开创了公司治理的法金融学研究方法,从一国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情况来研究公司治理。在LLSV 看来,法律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非常重要的因素[3]。
LLSV通过制定一套投资者保护指标,主要包括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等,分析了49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是由法系差异决定的。法律论强调法律体系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差异的关键因素[4]。
2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代理理论和法律保护两方面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存在欠缺。
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是国有股东,而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股东只持有少数的股份。但国有产权代表之后却缺乏所有者的强硬约束与监督,其代理人,即企业经营者又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利用其支配地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他们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缺乏应有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就法律整体来说,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很不够。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大量干预,制约了司法制度的独立发展,因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缺乏坚实的基础,根据投资者保护理论,及易形成所有权的集中。
现实中上述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国有股东控股的现实造成对其他投资者保护法律的不健全,而法律的不健全反过来又导致公司外部融资更困难,使股权更集中[5]。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控股股东或内部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
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常被控股股东或内部人控制,公司原有的决策权运行不规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信息绝对对称的情形几乎不存在,而证券交易又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博弈,因此大投资者(主要指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利用其资金、人力和关系等的优势,故意误导中小投资者,以使其权益受到侵害。
2.2 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较低
中小投资者在干预公司事务时,由于其在能力、交易成本以及持股比例和大股东相比悬殊等方面的差异,对公司的经营而言,只能是“搭便车”,是一种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形式。
2.3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当市场信息十分完善时,意味着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以同样的低廉成本得到相同的信息,并且是政府及相关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正确反应事实真相的权威信息[6]。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还很不完善。信息披露中的虚假现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影不离。市场的参与者不可能按同样的成本获得相同的信息,他们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这导致了信息的扭曲。
2.4 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健全
现已有的法律并未给中小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如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只是零星的涉及;又如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决议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3 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
投资者保护, 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它不仅关系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我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目前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还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我国刻不容缓待解决的问题。以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保护对策和建议。
3.1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注重政府调控作用的同时,丝毫不能忽视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7]。证券市场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的要求,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3.1.1 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集权管制的特征明显,行业自律功能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同时证监会难以独力承担证券监管的重任。因此政府应更多地采用法律和市场的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章制度,使其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实现对券商、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以及收购和兼并活动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其次,应设立独立的、功能单一的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事务的监管机关,真正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和其他政府职能目标分离;最后,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欺诈行为或市场操纵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实现股市的三公原则。
3.1.2 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是否知悉自身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实施保荐人制度,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责任和权力,以实现市场主体约束对行政约束的取代,必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1.3 促进媒体监督机制形成
所谓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对公司可能的欺诈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独立的进行分析、报导和揭露。政府应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权力的实现,鼓励新闻媒体通过不受约束的追踪报道尽早的把一些做假和违法的行为暴露出来,这将有助于尽早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长远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2 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从宏观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从微观看,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转、长远存续。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3.2.1 改善股权结构,引进多元投资者
通过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关系,可以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彻底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大股东的权力滥用,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在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体制约束而难以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将国有股的所有权分配给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政府机构和控股公司,增加控股股东的数量和相互间的制衡能力,改“一股独大”为“多股同大”,同时对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可能是完善公司治理行之有效的选择。此外,刻意通过培育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的制衡关系,从而保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3.2.2 完善董事会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全体股东资产法律上的受托人,所以应强化董事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建立起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大股东的诉讼机制,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事后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的建立可以对当事人起到有效的事前威慑作用,从而遏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得到充分体现。应该发挥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受公司内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着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坚持勤勉、诚信[5]。
3.2.3 健全公司的监察制度
确保监事会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监事会主席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监事的产生可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保持其数量的基本相等,以摆脱监事的产生受大股东的控制,也可以兼顾相关雇员的要求。
3.2.4 完善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与此相关的薪酬制度,是妥善处理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长期的、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
3.3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只有加强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获取决策有用的信息,才能监督经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8]。因此,应建立科学、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化市场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也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证券市场的制度、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而且涉及法律制度体系和企业制度等,构建信息披露体系,至少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3.3.1 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在制定信息披露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
3.3.2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加公司的透明度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资料等,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
3.3.3 重建市场信用秩序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要重建市场的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而营造诚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套严格的证券评级制度,通过评级,取消信用差的和造假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资格,最终迫使其从证券市场上退出,可以有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4 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相关法规完善的方向是使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
3.4.1 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权
我国法律中关于投资者诉讼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不仅欠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条文也较少,而且缺乏操作性,使投资者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以完善。我国立法上应对投资者诉讼权利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资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其受损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
3.4.2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是紧密相连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政券市场就越是成熟发达,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作质量和运作效率就越高,风险也就越小。在我国建立、完善和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语
投资者保护, 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极大, 它不仅关系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如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热情,是关系资本市场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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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9篇
近期研究表明, 受到本国具体制度环境的制约,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进程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有限, 各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仍旧存在着巨大差异。
一、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关系的理论分析
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公司所有权、金融市场及实物资源的发展 (La Porta et al, 2000) 。首先, 在最基本的水平上, 当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相当差、权利剥夺很容易大量发生时, 这就给予了内部人有效剥夺的机会, 控制权就具有巨大价值。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相比, 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控制权更为集中。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 即便最大的公司一般也是由建立或收购这些企业的政府或家族控制。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中, 所有权分散、职业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才更为突出。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大型公司中, 基本的代理问题不是公司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之间的矛盾, 而是外部投资者和几乎完全控制经理的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其次, 投资者保护也会促进金融市场和实物资源的发展。当投资者利益受到较强的保护时, 他们就会花钱买更多的证券, 从而吸引企业进一步发行证券, 这对于债权人和股东都是如此。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鼓励了借款行为的发展, 反过来也有利于银行的放款;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 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还可以反过来加速股票的发行。但是, 在保护不力的国家, 如果未来前景光明, 内部人就可能较好的对待外部投资者, 有兴趣继续进行外部融资, 然而如果未来的前景一旦恶化, 那么内部人就加快对投资者利益的剥夺, 而股东和债权人等外部投资者的权利由于未受到有效保护, 都对利益侵占无能为力。利益侵占的加剧, 将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在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国家尤其严重。通过影响金融市场, 有效的投资者保护也影响到实物经济, 改善了资源配置,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提高和产出的增长。La Porta et al (1998) 使用法律方法构建的投资者保护分析框架中, 会计准则在投资者保护的分析框架中具有重要作用。La Porta et al (2000) 的分析也指出, 会计准则和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了行使权利所必需的信息。
然而, 当不同国家或地区投资者保护程度具有显著差异时, 对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关系的分析, 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第一种是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的互补理论。这种观点认为,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 会计准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计信息质量也较高。具体而言,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更高的地区, 金融市场往往更加发达, 更加发达的金融市场会导致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加分散的股权结构, 这就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代理问题。而对于由于公司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借助于及时和透明的会计信息能够有效缓解这类问题。因此, 投资者保护程度更高的地区更加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 以满足对及时和透明的会计信息的需求。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地区, 外部投资者很可能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更大的压力 (La Porta et al, 2000) , 为了减轻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公司管理层很可能提供更加及时和透明的反映真实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信息。Bushman et al (2006)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 最优契约的设计和实施都需要可证实的信息, 而会计信息系统为最优契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丰富的可证实的信息。在法律或司法系统更强的地区, 契约的设计和实施的效率更高, 因此, 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就越大。
第二种是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的替代理论。这种观点刚好与上述的互补理论相反, 即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会计准则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机制补偿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 因此需要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La Porta et al (1998) 在分析不同地区法律保护差异时认为, 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具有其它替代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而国家的会计准则可能是这样的一种替代机制。会计信息系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运作的信息, 为签订契约提供可证实的信息, 特别是, 当投资者保护较弱时, 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于财务契约的设计和实施更加重要。Francis et al (2003) 深化了这一思想, 认为会计制度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独立于投资者法律保护, 较高质量的财务会计系统能够替代投资者法律保护, 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关系的现实思考
在我国正式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 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具有新兴和转型的双重特征。对于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言, 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及其实施机制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这是因为, 一方面, 转型经济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发达经济的法律体系进行吸收借鉴或者说移植而完成的, 由于语言、文化和制度的差异, 导致了移植后的法律体系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完善性。另一方面, 在法律实施中, 由于难以解释法律的起源, 也难以有效处理新的法律问题, 从而加大了法律实施的不完善性。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 更可能存在其他替代机制弥补法律及其实施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 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 在我国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替代效应, 即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一种替代机制, 补偿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法律及其实施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是因为, 从国家层面上来讲,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会计准则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先后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会计准则。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具有现行基本准则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 并且破除了反映计划经济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基本方程式, 根据企业产权观念建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本方程式, 从而显示了保护投资者的企业会计市场特性 (郭道扬, 2004) 。1997年5月22日接着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后, 从1998年至2001年又先后发布了12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其宗旨在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金人庆, 2006)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 不仅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 而且与公司提供会计信息的动机和激励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对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更有动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以补偿法律及其实施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一般认为,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 市场对公司的估价会更低, 因此我国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公司更需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降低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而减少市场对公司的低定价。其次, 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特殊背景下, 由于缺乏其它可以依赖的机制, 公司可能更需要通过某种替代方式, 如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 建立声誉机制,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La Porta et al, 2000) 。最后, 由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契约的设计和实施, 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我国公司更可能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来降低契约设计和实施中的交易成本。
三、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的延伸分析: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
制度经济学一直强调制度安排对规范人们行为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也为我们探讨会计准则性质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和研究视角。就会计准则而言, 一般认为,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信息的加工、提供等具有约束作用的一般通用会计规制制定权, 因此具有公共契约特征。而会计准则之所以存在, 是为了有助于方便地达成交易契约并使该契约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 一套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是公司交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准则的改变也就意味着公司交易行为的变更。由此来看, 会计准则无疑应属于一种能够促进交易实现的制度安排。在会计准则促进交易实现的制度安排中, 公司管理人员享有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或剩余会计规则选择权, 但更为重要的是, 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免受公司内部人 (包括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利益侵占, 这是会计准则公共契约的基础。因此, 如果当国家司法环境不能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时, 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更加强调投资者保护, 并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 (Levitt, 1998) , 而这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特征。
对会计准则的传统对比, 习惯于将会计准则划分为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和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特征, 一般认为, 规则导向较具体、复杂, 重形式轻实质;原则导向则相对简单明了, 主要反映的是对事后风险的控制, 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实现取决于对未来事后风险的预期, 更多地依赖于事后管制机构对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就概念界定而言, 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概念应是相对的, 既没有绝对的原则导向, 也没有绝对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前的制度安排, 诸如市场环境、法律体系、政府干预等发生变迁后, 会计准则导向之间也会发生相互转变。
四、结论与展望
会计准则表面上约束的是会计选择, 但它还体现了一种利益关系, 是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以投资者保护为目标的一套治理规则。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程度制约着会计准则的质量, 并通过会计准则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相互替代来起作用的。La Porta et al. (2006) 正是基于这一视角, 解释了证券法在促进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本质动因。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具有公共契约性的制度安排, 其本质目标就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如果对会计准则仅谈规则导向或原则导向, 而不关心投资者保护, 那么这无疑会桎梏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本文的研究将对人们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 更好地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与实施机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另外, 由于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因素对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 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情况下, 会计准则表象上的国际化协调可能并不意味着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实务的协调, 甚至会降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增大盈余管理程度等。有鉴于此, 对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布, 目前的现实问题就是, 如何以投资者保护为基础, 保证这些具体的会计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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