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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精选7篇)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1篇

惩处制度

1)例会、值班无故迟到者,迟到5分钟以内进行口头批评。5—10分钟扣0.5分,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者扣1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2)无故缺席者扣1分。

3)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材料未及时、主动上交者,相关负责人扣1分。

4)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者扣1分,拒不完成者扣2分。

5)破坏学院各部门内部团结,影响团委形象者扣2分。

奖励规定

1)对团委、学生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分。

2)按时并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者,加1分。

3)超额提前完成工作者,加0.5分。

4)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义务帮助其他同事工作者,加0.5分

请假制度

1、事前填写请假条,事后不补假。

2、干事请假由部长申批。

3、因公事请假需要由指导工作的负责人签名,不记入考勤。

4、迟到、早退、请假累计达三次者,记一次旷勤。

考勤制度

1、学生会的各项会议与活动,成员必须按时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部长递交请假条,以待批准,未经批准,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2、在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中,成员必须自觉佩带工作卡,以代表成员身份,不佩带扣除0、5分/次。

基本分

每人每学期基本分为60分。到学期末基本分达到优秀者,可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基本分低于50分者,需写工作报告,若有两学期基本分低于50分者,需自行退会。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2篇

一、当前国有企业惩防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 国有企业在经历转制上市、专业化重组的改革发展过程中, 为有效预防职务腐败, 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总体来讲, 腐败行为得到了较好的遏制。但是, 在某些领域腐败行为也常有发生, 致使企业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给企业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许多国有企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企业生产建设规模迅速扩张、建设投资加大、用工需求量增加、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越来越频繁, 在资金运行、招投标、物资采购、自主用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 客观环境上为产生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客观存在的不良诱惑是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因素, 但自身主观上缺乏抵抗力, 才是腐败现象发生的本质原因。如果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的状况得不到根本转变, 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就不能消除, 国企的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二、提高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组织, 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 又承担着社会责任、政治责任。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治理, 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削弱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 就难以保持职工对企业管理者的信任, 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就会降低, 就难以调动他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 会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 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又好又快地发展。对个人而言, 企业个别管理人员在工作、生活中发生腐败, 不仅自毁前程、身败名裂,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因此, 构建以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对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依法治企进程, 提高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 教育是基础, 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制度是保证, 是教育和监督的依据;监督是关键, 是落实教育和制度的措施。在反腐倡廉具体工作中, 要防止和克服就教育抓教育、就制度抓制度、就监督抓监督的倾向。教育、制度、监督措施应多管齐下, 整体推进, 才能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1、强化教育, 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要有效地预防腐败, 在企业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还不够充分有效的情况下,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各种诱惑面前, 把握好自己尤为关键。因此,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中, 将加强教育放在首位。教育能够有效的引导人们的思想, 规范人们的行为。自律, 就是要用正确的原则要求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 使自己的行为受到“应当”的规范, 不愿不想做不该做的事情。所以, 我们要通过教育引导来规范行为上的自律。构建“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 就是要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 以不同的教育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一是要在党员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教育, 着力解决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腐败风险面前能抵得住诱惑, 经得起考验,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要以党纪条规为主要内容, 开展廉洁从业正反典型教育, 使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做到警钟长鸣, 自觉规范从业行为。

三是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大力营造“以廉为荣, 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和尊廉崇廉、倡廉守廉企业风尚。

四是要在广大干部员工中开展好以忠诚企业为目标指向的再教育活动, 养成依法办事、勤廉做事、民主议事、节俭行事的良好风尚和政令畅通, 执行有力好作风。

五是要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 创新教育方式方法, 拓展教育渠道, 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推动反腐倡廉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 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通过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净化人的心灵, 使之“不想”、“不愿”腐败。

2、健全制度, 构建“不能为”的制约机制

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会给腐败分子可趁之机, 单纯的思想教育也无法对腐败分子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只有制度上的规范和约束, 才可使腐败者不能轻易违反程序、违反原则, 利用职权去违法乱纪, 也能使腐败者因为慑于被惩罚而不敢冒然去实施腐败行为。因此, 加强制度建设, 从源头上来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是减少反腐败成本, 使反腐败工作更加主动, 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

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中, 制度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预防和杜绝违纪违规腐败行为的重要保障, 是实施监督的依据。笔者认为, 围绕反腐倡廉工作, 企业应着重加强事权、财权、人事权、物权等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以规范“四项权力”为重点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制度, 用制度来规范从业行为、坚持按程序办事、靠制度管人, 来防范、规避企业在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 使想以身试法者无机可趁, 使之“不能”腐败。

3、强化监督, 构建“不敢为”监督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反腐倡廉工作过程中, 在加强教育和制度建设的同时, 必须加强监督, 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 才是防止职务腐败的关键。然而, 监督又是落实各项制度、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 也是保证管理过程和行为不出偏差, 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我们要把监督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惩防腐败监督制约机制。在监督方式上, 要突出事前防范, 做到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拓宽监督渠道, 整合监督资源, 形成监督合力和监督互动效应。在监督对象上, 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机关以及在人财物管理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 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突出对用权、管财、掌物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保证权力行使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只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才能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才能起到监督措施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引导和激励作用, 规范从业行为, 使心存侥幸者“不敢”腐败。

总之, 通过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制约机制和“不敢为”的监督机制, 必须抓好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相互配套机制的建设, 并把它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腐败行为和机会, 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才能把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摘要:进一步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认识,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 把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3篇

关键词:泥浆;化工;厂家;利益;制度;管理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何打造这个笼子?约束公司实际管理运作中涉及的岗位人员行为,是泥浆技术服务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不仅包括制度,还包括道德、宣传和教育等这些看不见的笼子。近五年多来,公司在化工材料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围绕着材料计划、验收、使用等具体环节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些许突破,在廉政建设方面收到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作法总结如下。

一、斩断利益链条,从源头扼止不正当行为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看,厂家或供应商总是希望能用最低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维护甚至扩大所占市场的份额,同时,为了维护这个市场也会滋生一种所谓的“感情投资行为”,卫生费、保健费等名目繁多、品种多样的攻关费、好处费应运而生,泥浆技术服务公司也曾因为这些保健费、攻关费而痛失一批基层管理骨干。因此,反腐倡廉要从消除厂家或相关方所谓的感情投资上入手,才能斩断不正当竞争链条和利益输送。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攻关交易和费用的连年上升反过来也逐渐成为厂家的负担,开展攻关活动企业成本要增加,而不攻关又担心材料卖不出去,这种进退两难的心理成为目前多数厂家的“心病”。所以,根治这个“心病”成为从源头扼止厂家不正当竞争、消除“保健费”的关键。

首先,在领导层面,泥浆技术服务公司以公司和党总支的名义与各相关厂家进行交流,明确公司不要厂家的“感情投资”,同时向厂家公布公司在材料安排和不合格品上的处置办法,尽可能打消厂家在材料使用等方面的顾虑,在达成完全意见后才同厂家负责人签订廉洁协议书。这一作法连续坚持了五年,得到绝大多数厂家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在管理层面,重点落实项目经理部(或区块)泥浆主管人员和公司调度室的管理责任,从把好材料计划的报送关,到落实现场材料管理的一岗双责,最后到材料验收双签字制度,完井后的倒料信息收集核准等,现场化工材料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公司现场化工材料的使用管理已逐步得到规范。

第三,在员工层面(特别是现场泥浆大班这一关键岗位),更多地是加强责任追究和约束管理。围绕着公司管理办法和有关材料、计划等相关管理规定,每年都要组织现场泥浆大班签订《现场材料管理责任书》,落实现场材料管理责任,近两年又坚持以服务组为单位强化材料管理交接,进一步落实和增强了现场泥浆材料管理责任的可追溯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把关键流程做精做细

公开反腐倡廉的要求和决心,扩大公众知晓范围,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来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及时发现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救,避免廉政问题扩大化,是泥浆技术服务公司这几年来一直坚持的廉政建设目标。在年年组织的廉洁协议签订活动上,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将仅有厂家、公司领导和个别岗位人员知晓的事,逐步扩大到了管理骨干、车间队负责人全部参与,充分表明了党总支反腐倡廉、推动公司良性发展的决心。

2008年,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发生了涉案人员较多的廉政事件,涉案人员全部都是关键管理岗位人员,这给公司廉政建设敲响了警钟——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完全依靠岗位人员,特别是管理岗位人员的自觉性去开展和落实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管理,而且风险是非常大的,廉政建设必须首先从制度建设入手。2009年,公司制订了“泥浆材料管理办法”,并纳入年度制度汇编,下发到每名员工手中。办法的主导思想就是把现场泥浆大班和个别管理岗位人员在化工材料使用上的主导权,收回到公司集中分配,用制度的形式公开公布出来。

首先,在材料使用上严格参照设计执行,不偏袒任何厂家。把材料划分的权力交回给物资供应部门、设计部门,从而使泥浆技术服务公司避免卷入各化工厂家利益纷争的旋涡。

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权利公开的原则。所有区块的化工材料必须按照设计中的代号顺序、甲方指令等要求进行排序,由项目经理部泥浆主管人员顺序安排使用,避免个别岗位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指定用料,保护了管理岗位和一线泥浆大班人员及其家庭。

第三,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开辟了材料质量调查通道,推荐性价比好的材料优先使用。对现场使用中出现的泥浆材料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抽检,结合现场使用效果,由泥浆化验中心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把结果通报给厂家,对屡屡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停止使用,确保了公司利益和现场大班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近几年的管理看,相关管理人员和现场大班已经很熟悉“泥浆材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且都能按照办法开展生产组织活动,与材料有关的岗位人员自我管理意识明显增强。

三、及时调查处理,坚决打击违规操作

近年来,泥浆技术服务公司管理办法日趋完善,虽然个别现场的化工材料管理有时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但公司都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010年,公司党总支接到举报,反映现场有不按制度要料和倒卖材料的现象。公司党总支及时安排专人上井了解情况,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认真而慎重的组织谈话,同时,安排基层党支部书记分头到四个项目经理部的工作现场与所有泥浆大班进行一对一谈话,了解他们在化工材料方面的想法和存在问题,有效扼止了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等违规行为。此类事件,公司先后发现4起,全公司通报处理责任人5人。近两年,虽然也偶有人员反映极个别大班与厂家来往密切,但坚守自盗的行为基本杜绝。

通过近几年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廉政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看,党组织及时对出现问题或苗头的岗位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调整岗位,是开展廉政建设,避免集体财产损失,维护员工利益和家庭的重要操作方法,也是公司廉政建设中防微杜渐的有力

武器。

四、完善制度建设,打造廉政建设的铜墙铁壁

除了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牢笼,还要坚持把制度这个“笼子”修好、修结实,泥浆技术服务公司在这方面也想了很多办法。现行的“泥浆材料管理办法”制订于2009年,运行过程中出现过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每次公司对责任人进行批评、罚款、待岗或调整岗位之后,还要在一定范围内下发通报和防范措施,以达到警示和提醒作用。年底再将相关通报中的措施纳入公司管理办法,次年上职代会进行讨论发布,持续改进的PDCA模式使公司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廉政建设开展的也越来越顺利,公司运作、岗位操作都能按章办事、按制度办事。

“泥浆材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坚持和推动,有效杜绝了厂家私自上井、私下处理问题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开展的“现场化工材料验收双签字”制度落实了大小班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了岗位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减少了材料验收过程中的失误或错误,提高了准确性。“完井材料倒运签收核对”措施强化了现场完工后的材料管理,加强了现场泥浆大班的责任心,确保了现场材料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避免了集体财产损失。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4篇

1 强化思想教育措施, 确实提高自身素质

党中央把教育作为惩防体系之先, 就是因为教育是基础, 要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要从严教育, 从严要求。

1.1 从教育内容方面讲, 要注重抓好三个教育。

一是要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是人的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 是灵魂, 是方向。一旦理想信念动摇了, 精神支柱垮掉了, 就必然失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 必然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吃败仗、栽跟头, 最终走向腐化堕落的道路。企业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 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关系, 树立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意识, 打好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二是要进行对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章、“两个条例”等党内规章条规教育, 帮助大家明确行为准则, 提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条规的自觉性, 自觉将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轨迹调整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条规上来。三是要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 以正面典型教育的方式, 鼓舞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郑培民、汪洋湖等正面典型的人和事, 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出发, 忠于职守, 积极奋进, 开拓创新, 从典型中吸取营养, 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应有的奉献;利用胡长清、李嘉廷等反面典型作为教育材料, 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教育, 可以让广大党员干部警醒, 国家法律法规不可违, 党内规章条规不可背, 做到在经济上不捞不义之财, 在生活上不搞权色交易, 在工作上不忘组织纪律, 警钟长鸣, 超前防范, 消除可能出现的腐败苗头。

1.2 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

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条例》, 坚决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当前不少地方存在越是责任重大的领导干部, 政治学习教育就越难落实。既有领导干部本身对学习不够重视的问题, 也有确实“忙”的问题。现在许多事情都要领导干部到位才算“重视”, 而他们要参加许多会议和处理各种迎来送往事务, 要审批许多文件和协调各种关系, 使许多领导干部不但难以坐下来自学理论, 就是上级安排的脱产学习也难以落实。为此, 要采取有力措施, 解决领导干部思想认识问题, 学会“抓大放小”的工作办法, 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 坚持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和定期培训轮训制度, 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 真正使一把手的理论学习教育落到实处。

2 建章立制,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制度带有强制性和根本性。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 按制度办事, 以制度管人, 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

2.1 强化措施,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一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 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充实、完善, 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废除, 形成科学的、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时, 坚持调查研究, 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三是力求使制度细致具体, 便于掌握和操作。要明确各种“不准”、“严禁”的具体内容, 明确落实制度的措施和要求以及对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四是制定出台制度要纳入其业务工作程序, 同机关工作人员各自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特别是要把制度执行得好坏与干部考评相结合, 作为评先、评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2 突出重点, 不断完善监督制约制度。

制度建设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 意义重大, 任务繁重, 涉及面宽, 业务性强, 工作量大, 要求标准高, 必须抓住制度建设工作的重点。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章制度;二是围绕经济建设制定服务性规章制度, 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廉政法规制度保障;三是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点, 及时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规章制度;四是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规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一些新的规定、制度, 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等。制定监督工作制度, 能细化的尽量细化, 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质的要求, 以增强可操作性。

2.3 依法管理, 促使制度法制化。

一是建立健全严格控制权力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举报法》、《反腐败法》、《新闻法》, 逐步把一些重要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二是对那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规范的、条件成熟的、涉及面较大的制度修改完善后, 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三是建立制度工作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度。制度规定的立项, 要由法规部门归口管理, 统一负责立项和协调论证。部门业务范围的制度规定由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法规工作部门协调。

3 突出监督制约重点, 不断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主要是对其行使权力的监督。

3.1 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 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最直接、最有效的是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也是对权力实施监督的有效方法和制度。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能以权谋私, 凭个人主观意志和偏好肆意用权, 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是重要的原因。一旦民主集中制在执行中流于形式, 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的不良风气必然盛行。所以, 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问题, 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权力制衡和避免权力高度集中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以杜绝权力失衡而导致的腐败。

3.2 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加强党内监督。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要在党委的领导下, 改进方法, 完善机制, 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担负着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职责, 要寓监督于培养教育的全过程, 选拔任用的全过程, 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到哪里、领导活动进行到哪里, 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3.3 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步伐, 加强法律监督。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必须以推进民主、健全法制为重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一种强制性的制度, 具有引导、评价、教育、约束等功能, 对保证权力监督制约的权威性、强制性, 提高监督制约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立法, 在法律上明确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权力义务、监督程序和实现方式, 不但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时受法律的明确保护, 监督对象接受监督和承担不接受监督而产生的后果也要有具体的规定,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4 进一步加大惩治权力腐败的力度。

对权力要实行有效监督, 必须标本兼治, 在施之以教的同时, 严明法纪。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把公共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腐败者, 必须依法依纪, 坚决惩处, 以表明党和国家对权力实行严格监督的决心。也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党员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教育、制度、监督是党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三个主要方面, 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三位一体”, 哪方面没有落实, 都会影响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成效。所以, 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确保党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就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 坚持以人为本, 保护和惩治相结合, 教育和监督相统一, 整体推进,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懈努力。

摘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确保党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就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 坚持以人为本, 保护和惩治相结合, 教育和监督相统一, 整体推进,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懈努力。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5篇

一、教育是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基础工程

只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古人说:“为将之道,当先治心”。这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首先必须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党员干部如果失去政治灵魂,指导思想会迷茫,宗旨意识会淡化,权力将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把教育培训作为确保党员干部公正廉洁高效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努力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这是一项具有稳定性、根本性、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必须使其经常化、时效化、具体化和制度化。

一要摒弃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东西,教育要更加注重求真务实。要克服浮躁心理,真正把教育培训作为保持公正廉洁高效的治本之举,长远之策。要正确认识思想教育的作用,要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作用大,更要看到思想教育对于强化党员干部的精神支柱,有效抵制腐败,具有其他工作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要正确认识廉政教育的规律和特点,思想教育是一门科学,是一项管长远,打基础的工作,它的效果是长远的,潜在的,我们不能企求通过一、二次教育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因为有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就认为教育不起作用。要看到有的问题是多因一果,除了教育外,还必须多管齐下才能凑效。

二要摒弃“运动式”、“突击式”的遗风,教育要更加注重针对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讲针对性,就是要紧密联系法官的思想实际,确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讲系统性,就是要把思想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从根本上、全局上、整体上加以研究,而不能零打碎敲,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讲创造性,就是要把党中央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结合起来,把优良传统同新的情况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

三要摒弃“低效能”、“慢节奏”的习惯,教育要更加讲求效益和效率的统一。新形势下党员干部思想变化的节奏加快了,一些突发性的问题增多了,而且整个社会的工作和生活节奏都在加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如果反应不灵敏、措施不及时、拖拉慢半拍,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和应对无策的窘态。因此,坚持效益和效率的统一,把发扬“深、细、实”的作风与“短、平、快”的教育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就显得更加重要。短,就是在解决一些紧迫问题时,周期不能拉得太长,以防积累成患;平,就是在思想教育中,注重上下之间、群众之间的平等教育和双向交流;快,就是对一些影响公正廉洁的倾向性问题、突发性问题的出现,要主动出击,快速反应,防微杜渐,力争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制度是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根本手段

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教育制度监督惩处 第6篇

高校党校教育培训在全国党校教育培训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高校党校教育培训体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约束, 某些大学生参加党校培训过于功利性[1], 认为党校培训就是为了获得合格证书。在各级党校的培训过程中, 参与培训的各级人员疲于应付,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 无法仅仅靠课堂纪律的约束逼迫参加培训的学生认真吸收培训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找到合理的途径因势利导, 引导学生学会用网络、微信、易班等新媒体参与党课的培训, 但是新媒体的信息量较大, 需要在培训引导的过程中加强监督, 找到较好的监督办法, 这是目前党课培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党课的培训方法只是引导参加培训人员的一个途径, 举办培训的目的是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己的党性, 有更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同时党的纪律性需要从进入培训班就开始养成[2], 使得参加培训的人员对党有更全面的认识。同时党内监督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完善的体系, 在党校培训中更要有很好的体现, 有监督才能促进更多培训人员养成良好的党性。总之, 为了提高高校党校教育培训的质量, 端正大学生的入党动机, 实现高校党校培训效果的最优化, 加强高校党校培训的监督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目前高校党校教育培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1 高校党校培训内容陈旧, 培训形式创新不足。

通过走访上海各个高校, 首先了解到目前高校的党校培训内容仅围绕着党章内容展开, 在培训的课程里面也包含部分社会热点分析等较少的及时更新的内容, 各级党校在培训过程中也为培训人员列出一些参考书目, 由于缺乏督促与考评, 培训人员很少主动学习参考书目。由于目前参加高校党校培训的人员绝大多数是“90后”学生, 陈旧的培训内容无法结合他们的兴趣, 或者结合社会热点, 导致培训课堂气氛不够活跃, 培训的效果较差[3]。其次是党课的教学形式目前主要以课堂教学的模式, 老师按照约定俗成的讲义内容去教, 培训人员就像在其他的普通的专业课堂学习一样, 缺乏和老师的沟通和交流, 最终的目的是考试通过。虽然有时会有部分的组织讨论课程或者活动类课程, 但是由于没有形成长期的教育模式, 很多时候只要能交一篇学习心得就能草草通过, 无法达到培训的相应效果[4]。最后是目前党课的培训主要场所是在教室里面, 老师主要是用演示文稿的形式进行授课, 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 对于一些例如易班, 微信等新媒体运用还很少。

1.2 党校师资队伍稳定, 管理体制较为单一。

目前高校党校主要分为校级党校和院级党校两级管理体制, 在两级管理体制中主要是兼职的老师临时担任党校的培训老师, 他们大多是担任管理岗位的老师, 党校的培训老师相对较稳定, 这样能够基本保障完成党校培训的各项任务, 而无法提高和优化党校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每位培训老师上课的形式较固定, 课堂内容较稳定, 导致党校培训缺乏创新[5]。通过调查发现有些学员认为培训老师讲课水平一般, 上课的内容和形式无法吸引他们, 因此对于学员理论水平和思想认识提高程度有限。

对于院校两级培训的管理体制有利于适应目前高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数量庞大的现状, 但是院级党校很多时候是重复校级党校的培训模式, 很少能够根据学院特点或者本学院学生的特色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因此导致学校的整体党校培训管理体制单一, 影响培训效果。

1.3 党校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 培训质量缺乏监督。

目前高校党校培训中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培训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然而由于缺乏监督考核, 使得参加培训的人员带着很强的目的性, 最终的目的是考核通过能够拿到结业证书[6]。这与培训初衷相背离, 无法起到提升培训人员理论水平和思想认识的作用。其次是目前各级党校对于培训质量的监督一直较薄弱, 由于目前各党校人员规模庞大, 考核形式较单一, 单凭结业考试无法真实衡量培训人员的学习水平, 对于思想认识的检测更是空白。

2. 监督员制度在党校培训中的运作机制和方法

2.1 监督员制度在党校培训中的应用。

目前高校党校培训主要包括初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预备党员的培训。按照学院党委及学院党支部的分布情况成立学院党建监督员委员会, 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直接负责, 负责党建的老师负责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主要是学生正式党员为主, 包含低年级的部分预备党员。

初级党校主要为党建基本知识的培训, 主要对象是刚刚进入大学的低年级学生,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入党动机的端正, 入党程序的熟悉和入党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的培训。初级党校监督员主要是各党支部的预备党员, 按照支部对应的原则, 由党支部中高年级的预备党员学生担任监督员, 监督员负责初级党校课程的考评和培训人员意见的反馈, 并每个季度筛查递交入党申请书学生的入党动机和提交思想汇报情况。梳理党支部中存在的问题, 并向党建监督委员会反映, 对团支部推荐上中级党校的学生进行监督筛查。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对象主要是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年的同学,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 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最新的《党章》及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 加强培训人员的党史教育, 学习《毛泽东文选》、《邓小平文选》等经典著作[8], 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文件, 充分理解和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 紧密联系实际, 学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要结合学校的特点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增强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过程中, 监督员的实施主要有高年级的党员完成, 根据每期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组成进行分组, 每组配备一名监督员, 首先督促组长认真执行完成考勤和作业的收交。每周进行工作意见反馈, 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老师进行总结整理, 并向负责培训的老师提出修改意见。其次对于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监控把关, 有监督员进行入党积极分子的结业考试和批卷工作, 对于结业考试重点主观题进行分析, 并出具结业报告。对于结业合格的学生出具一份发展推荐意见, 在党员的发展过程中参考监督员的推荐意见。

2.2 监督员制度在大学生党建工作中的应用。

大学生党建监督员制度实行内外监督制, 首先由学院党委对各党支部的外部监督, 即一个党支部每学期委派监督员到指定的其他党支部开展党建监督工作;其次是各党支部的内部监督, 即党支部指定学生党员按月轮流担任党建监督员。在运作机制上, 监督员委员会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和轮岗安排, 保证监督工作能落实;党支部在团队管理上, 从高年级学生党员选拔出两名监督员负责人, 组织和协助监督员委员会管理监督员队伍的日常工作, 保障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在监督员工作方式上进行规范化:制作监督员工作手册, 内容包括监督员的基本情况、监督对象和工作要求细则, 监督活动记录, 通过规范化的文本, 明确工作职责, 使党建监督员工作内容明晰化;设计制作监督员工作证, 作为监督员的身份证明, 使得党建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责时身份更加正式和明确;还有结合新形势下的党建要求, 合理利用新媒体的监督作用, 在易班上专门建立党建监督员班级, 并将反应的问题定期在易班进行公布, 同时满足党建监督员的交流需要, 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透明度, 对党建监督资料进行积累, 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和解答;规范党建监督基本流程, 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前, 必须与所监督的对象取得沟通, 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要佩戴监督员工作证, 对所监督的活动主持及开展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认真填写表格并及时提交给监督委员会。

3. 监督员制度在党校培训中实践意义

3.1 监督员制度对于党校培训的实践经验和意义。

高校党校是培养青年学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党性的主要阵地, 在新时期教育形式下, 目前党校的教育培训面对着的都是“90后”的大学生, 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 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参加培训的大学生的思想动态, 及时地发现问题, 并根据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其次, 在新形势下高校党校教育需要结合高校自己的特点, 不断创新完善规章制度, 围绕高校的工作重点不断与时俱进, 改进党校的教学方法和形式, 丰富党校教学的内容, 在引入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 更好地把握创新的方向, 不断纠正在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且使得党校培训的质量有所提高。

在党建培训过程中监督员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党员纪律性的培养, 党员的组织纪律修养是共产党员修养的一部分。《党章》明确规定,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实践证明, 中国革命和建设能够取得成功, 一靠理想, 二靠纪律。监督员制度的引入, 使得立志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时刻提醒自己, 有严格的纪律性。良好的纪律性能够在培训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养成。

3.2 监督员制度实现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使命。

监督员制度的核心使命为完善党校的培训建设, 提高大学生党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监督员各项工作都围绕着党内监督进行, 通过党内监督落实学生党员发展要求, 检查各学生党支部开展培训和组织生活状况, 及时反馈各支部或党员存在的问题和情况, 受理转达党员的意见建议。我们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 明确要求监督员制度成为支部与支部之间沟通的桥梁, 交流和传播党支部工作的优秀经验。提高每个党建监督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 保障党建监督工作持续展开和完善。

高校党建监督员制度的重要任务是监督学生党建培训工作, 主要是对学生党员发展过程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预备党员培训, 支部转正审批会及支部组织生活的监督。大学生党建监督员还承担着受理学生党员意见和建议的任务, 这需要党建监督员主动了解来自身边的学生党员及各支部会议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并将党组织给出的回复意见进行反馈。

4. 结语

党的纪律性需要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候就要开始养成, 高校在发展党员培训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督, 注重培训的质量使得参加培训的人员对党有更全面的认识。同时党内监督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完善的体系, 在党校培训中更要有很好的体现, 有监督才能促进更多培训人员养成良好的党性。大学生党建培训工作应该以党校教育为纽带, 建立以党建为核心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建立高校党校管理专门监督机构, 端正大学生的入党动机, 全面提高党校教育质量, 将高校党校打造成高校理想信念教育的校中校。

摘要:高校党校教育培训在全国党校教育培训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高校党校教育培训体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约束, 作者在分析了当前高校培训体系的问题之后, 提出了在高校党校中建立党建监督员制度, 并在党校培训体系和日常党建工作中, 提出了监督员制度的运作机制和方法, 通过监督员制度的引入进一步提高党校教育培训的质量, 端正大学生的入党动机, 实现高校党校培训效果的最优化, 使得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己的党性, 有更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关键词:监督员制度,高校党校培训,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士引.高校党校教育机制新探[J].教育园地, 2011, 02:183-184.

[2]董娅.当代大学生党员如何增强组织纪律修养[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1, 09:26-28.

[3]李春华, 李媛媛.高校党校建设和创新的思路与举措[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2:179-182.

[4]李书华, 刘兵勇.新形势下提高高校党校教育有效性的途径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 36:3-5.

[5]俞水香.网络环境下高校党校教育模式新探[J].文教资料, 2012, 17:116-117.

[6]赵志阳, 王帅.新时期高校党校教育的难点、原因及对策分析[J].学理论, 2013, 11:389-390.

清朝火灾惩处律例 第7篇

京城皇宫火灾惩处律例

清朝皇宫当属一国中最重要的建筑,当朝皇帝及其妃嫔、子女等都居于其中。此外,皇宫之中还藏有数之不尽的珍贵宝藏和文物等,因此,皇宫的安危属于重中之重。而火灾则是一大患,皇宫之中的灯火照明、生活用火、燃香拜佛以及取暖用火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因此,详备而完善的火灾律例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惩处过失之人、警诫大家的重要依据,在预防并减少皇宫火灾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鉴于皇宫的重要性,它的律例自然要比民间更为严格,约束力也要更强一些。

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大清律例》同样记载:“失火殃及宫闱者,处以绞刑。”据此两条律例,无论失火或故意放火延烧皇室宗庙或皇宫,火灾肇事者皆将按律例处以“绞刑”。除了对火灾肇事者处以最严厉处罚,对火灾相关“疏于防范”的领侍卫内大臣、太监首领等皆一律问责,或降职、革职,或罚俸,或杖刑等,以示惩戒。平日负责守卫宫殿以及仓库的相关人员凡遇见内外起火的情况,皆不得擅自离开所守地方,违者被处以杖一百的处罚。清朝统治者对于皇宫火灾安全隐患的管理也甚严,其中康熙帝尤为重视火政,他也更是以身作则。康熙帝自幼在养母身边养成吸烟习惯,即位后,对火政之事极为重视,鉴于皇宫火灾危害之大,便下令皇宫之内戒烟并带头戒烟,以防止引发宫中火灾。康熙十五年(1676年)议准“凡文武官员,有违禁在紫禁城内及仓库坛庙等处吃烟者,革职”。八旗下人则处以“枷号两月、鞭一百”处罚。普通民人则处以“杖责四十板流三千里”的处罚。除吸烟责任人受到处罚,相关的管理官员若发现此行为不行逮捕,也将处以“罚俸六月”的处罚。宗室有犯此禁者,交由宗人府议责。上自宗室人员,下至宫女、太监,无一例外。

民间火灾惩处律例

民间地理范围更大,人员更多,火灾情况也更为复杂。清律对于“失火延烧”与“故意放火”两种情况分别有所规定,并针对火灾发生地点的不同、受灾轻重以及不同的责任人、灾后赔偿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量刑规定。

一、失火延燒

“失火延烧”即非当事人人为刻意放火,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对于“失火延烧”中“公”“私”房屋,延烧房屋的类型、数量的不同情况,皆有不同惩处规定,总的来看,清律中失火延烧涉及“公”比“私”处罚更重,延烧造成损失越大以及火灾若造成人命,处罚也更重,处罚类型多是杖刑、枷号等。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康熙年间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答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答五十”,但如有失火延烧致伤人命的,“不分亲属凡人,杖一百”。嘉庆十一年(1806年)又补充规定,凡失火延烧官民房屋以及官府公廨仓库等火灾案情,都按照答、杖、充、徒定刑。此外,根据火灾延烧不同房屋间数也有不同的量刑,因失火延烧官民房屋至一百间者,加枷号一个月;延烧至二百间者,加枷号两个月;延烧至三百间以上者,加枷号三个月。且以上三种情况都于失火处加枷号,以示警诫;倘若在山陵兆域内失火但不至延烧者,杖一百并徒二千里;如若在山陵兆域内失火并延烧林木者则处罚加重,杖一百并流两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并徒二年;一旦在仓库内燃火,尽管不至失火仍处以杖八十的惩罚;仓库失火中,趁机欺占财物者,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定为监守自盗;雍正三年(1725年)补充规定:“凡出征行猎处失火者,杖一百。”

火灾律例除对失火责任人依法追责外,相关官员也一律问责。根据火灾延烧情况的轻重,量刑也各有轻重。康熙九年(1670年)议准,凡有发生失火延烧房屋的情况,管理该地方的官员,罚俸三个月;倘若延烧文卷仓廒,该官员则罚俸一年;如有将钱粮文册擅藏私家以致焚毁的官员,降一级调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议定,五城巡捕营所属地方,失火延烧房屋十间以下并即行扑灭的,官员免问责。延烧房屋十一间到三十间,该吏目以及守备罚俸九月,兵马司指挥、参将以及游击罚俸六月,巡城御史罚俸三月;延烧至三十一间以上,吏目、守备罚俸一年,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罚俸九月,巡城御史罚俸六月;失火延烧房屋二百间以上,吏目、守备降一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一级留任,巡城御史罚俸一年;延烧四百间以上,吏目、守备降二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各降一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留任;延烧六百间以上,吏目、守备各降三级调用,兵马司指挥、参将、游击降二级调用,巡城御史降一级调用。

嘉庆十一年(1806年),正蓝旗汉人地方,金瑞的烟铺失火,尽管官兵及时前往救火,但是火势较大且往北蔓延,延烧东江米巷牌楼一座,并烧毁房屋一百〇八间,其中烧毁内务府官房四十五间,官厅五间。本次火灾系无意失火,但延烧官民房屋一百间以上,根据相关律例,对烟铺主人金瑞处以杖刑并加枷号一个月的处罚。

二、故意放火

“故意放火”即肇事者人为故意纵火,为非偶然性,因而相对于非人为故意放火的“失火延烧”相差迥异,情节较“失火延烧”更重。同样,“故意放火”延烧涉及“公”比“私”处罚更重,延烧造成损失越大,处罚也更重,多为杖刑、徒刑,情节更重致伤人命则会处以死刑。“故意放火”为肇事者出于某种目的去实施的行为,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故意放火,其处罚情况清律也有不同规定。

1.图财放火

以得财为放火意图的惩处律例。“凶恶棍徒”聚众商谋,故意放火烧官民房屋、公廨仓库、官积聚之物或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造成延烧并抢夺财物,若有杀伤人者,枭首示众。有因火灾中焚压致死者,将为首主犯枭首示众,若有他人借救火之名趁机抢掠财物者,依照抢夺律再加一等,对于首从犯分别治罪。犯事者蓄意谋财放火,火已经延烧但尚未抢掠财物,并未伤害人的情况,对于为首者处以斩监候;参与商议此事并从谋燃火者,处以枷号两个月并发配近边充军的惩罚;诱胁同行者,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犯事者企图谋财放火,但放火后随即熄灭并未造成延烧,对于为首者处以斩立决,从谋燃火者,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处罚。诱胁同行者,枷号两个月并责四十板。

2.挟仇放火

带挟仇目的的放火,造成杀人或焚压致使人死亡的,为首犯事者处以斩立决的处罚;从谋者,处以绞监候。若没有伤人及伤人未致使人死,为首者处以斩监候,从谋者发配近边之地充军,诱胁同行者,杖一百并徒三年。若携带私仇放火,当即救火熄灭尚未造成延烧的情况,为首者枷号两个月并发配近边之地充军,从谋者枷号三个月并杖一百。若挟仇放火烧死一家三命或二命且致死一二命的,首犯处以斩立决,从谋燃火者拟绞监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的,首犯处以斩立决并枭首示众,从谋者拟绞立决。

嘉庆七年(1802年)就有一桩百姓挟仇放火的案例,一名叫孙才的百姓与药王庙住持道士刘一成二人发生口角,遂结仇。孙才意图泄愤,便放火烧了刘一成住持的庙宇,不料将庙宇内贮存的供献山陵的宝花也一并烧毁。供献的宝花是重物,一旦出问题,刘一成则会被判重罪,孙才有意为之,烧毁庙宇且陷刘一成于重罪,按律当判斩立决。但案件调查,孙才意图仅为烧毁庙宇泄愤,使劉一成失去居所,对庙宇内贮存供献的宝花并不知情。清火灾律例虽严苛,却也有人性化一面,因此,审理案件官员酌情处理进行宽免,按照律例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

3.既图财又挟仇

带有图财又挟仇目的的故意放火,若烧的是空地闲房或场园堆积柴草等物,首犯处以枷号两个月并流放三千里的惩罚;倘若是孤村旷野内,并不毗连居民房屋或田场积聚物的情况,为首者处以杖一百并徒三年的惩罚,从谋者处罚各减一等;在当场火被救熄灭尚未造成延烧的情况下,各处罚再减一等。

4.其他情况

此外,对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的肇事者处以杖一百的处罚;倘若火灾延烧涉及官方财产,如官民房屋及积聚物品等,处罚则更重,处以杖一百并徒三年的处罚。在火灾中盗取财物者则判处斩刑,杀伤人者则以故意杀伤人定罪。故意放火烧官民房屋及官府积聚物品的公廨仓库,不分首犯和从犯,皆斩;若烧毁房屋为闲房屋或田场积聚物,则罪行各减一等。不论何种情况,地方官员若遇人放火不立即救援灭火将照例议处,并且地方保甲也一律治罪。

三、灾后赔偿

据《大清民律草案》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他人之权,而不法者于因加侵害而生之损害。”无论“失火延烧”还是“故意放火”,灾后待验明损失财物,火灾肇事者须承担赔偿之责。此外,清代社会经济日益繁盛,典当业日渐兴盛,其行业类别及经营范围都较为成熟,与当时人民的生活也日渐密切,因此,典当行业的防火工作也至关重要。京城典当行业也是一国中最为繁华和重要的一部分,清火灾律例对于“失火延烧”后京城典当行业的相关赔偿也专门做出了详细规定。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增修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失火延烧中,凡京城行当失火有乘机偷盗者,一经核查均按盗窃罪治罪,并追还原物给当主。火灾中未被焚毁物品仍按照原来准则取赎,其余被焚毁者则按票价量减。若是“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即按原物价值的八分返还。若是当主自行失火烧毁的情况,则按烧毁之物十分之五给还。关于“故意放火”灾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问题。赔偿范围既包括烧残和已经烧毁之物,由犯人折变家产为银数赔偿。若由一人放火则由一人全部赔偿,若由多人参与放火,则计算烧毁总数,分为几份分摊赔偿,其中有犯人家产罄尽则免追,极为贫困的则只追其罪责。奴婢或雇工犯事,则以凡人定罪。若火灾发生地为各边仓场并烧毁管钱粮草,则看管之人也要受罚赔偿。查明事由将首犯枭首示众后,先尽犯人全部家产赔偿,不够赔偿的部分则由仓场看守人赔偿。

结语

随着火灾的不断发生,人们的防火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每一朝代火灾律例是否完备则是其火政重视与否的重要体现。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清以前火灾律例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完备的规定。从火灾的发生性质、延烧范围,对相关惩处规则及灾后赔偿问题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火灾处罚体系,清朝火灾律例也初具近代火灾律例雏形,同时也具备自己的一些特点。清火灾律例对于“失火延烧”与“故意放火”有详备的法律进行区分,这点体现出其法律的严谨性。

清火灾律例本着“官民皆治”原则,无论官民都受火灾律法约束,这样将官员所属地方防火工作也纳入其中,权责分明,同时也提高了官员的防火意识与责任。此外,清火灾律例对于不同情况惩处细则及灾后赔偿问题规定得也较为详细,这样既惩戒火灾肇事者行为也保护了受害者权益,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综上所述可以得知,清火灾律例对于涉及皇家财产及事故的处罚,比民间火灾事故处罚更重,这体现出清律的火灾律法以维护专制皇权为主的宗法体系为核心宗旨。虽然现在看来其仍有不足之处,但在当时来看,却是各朝火灾律例中最为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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