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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实习申请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重新实习申请书(精选12篇)

重新实习申请书 第1篇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用))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重新鉴定用)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 申请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说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重新实习申请书 第2篇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XXX。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

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重新装修申请书 第3篇

尊敬的******领导,你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看我店的店面重新装修申请书,我们的商铺是位于****商场二楼的****,从2009年5.1入驻贵商场经营到现在已经4年之久了,店铺的装修环境已不能符合公司的整体形象要求,为了维护我们公司形象,也为了给我们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树立我们品牌在客户心中完美形象,经公司协商后决定在(时间)将现在店面做全新的装修改造,现向贵商场递交申请,望批准,为感!

顺祝商祺!

********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4篇

(二)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08年10月24日

关键词: 重新鉴定申请书

(二)阅读次数: 7116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住×县×村×社。

申请人:胡××,女,汉族,住×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此呈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重新评估申请书 第5篇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市中区xx路xx号1—101室。

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xx小区西区x号楼1单元xxx。

申请事项

对xx市市中区xx路3xx号1—101室住宅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继承纠纷一案,法院委托xxxxxx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xx市市中区xx路xx号1—101室住宅房地产价值,鉴定单位出具了【xx评字(2014)法xx号】报告,报告称涉案房产总价值为130万元,但是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房产评估将地下储物室纳入评估范围,但房产证中并不包含地下储物室(以房产证面积为主),地下室在产权上并不属于房屋产权人,而且地下室中布满了暖气管道,无实用价值,因此将地下室纳入评估范围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的结论肯定是无效的。

第二,评估人员勘查房屋所拍照片与房屋实际状况有很大差距,涉案房产中不好的部分并未拍照,也没有记录,因此评估报告对房屋现状的记载和描述有明显的偏差,很不准确客观。

第三,评估价格与市场成交价格有明显差距,通过很多渠道都可以了解附近房产的成交情况,同类房产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情况特申请重新评估,请批准。此致

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6篇

申 请 人:陈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乳源县乳城镇共和村委会。

被申请人:陈XX,男,2007年4月8日出生,住址:乐昌市梅花镇鹧鸪村委会陈家村。

申请事项:对陈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要申请鉴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本案被申请人自行委托,未经法院认可,也未与申请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故申请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恳请法院批准。

此 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7篇

申请人:徐绍洋,男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详见《产科工作守则》)。“经过呼吸机治疗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群增加15倍以上”(详见《小儿脑性脑瘫》)。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8篇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案中因对被伤害人所作伤残鉴定存有异议,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以故意伤害被x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x对受害人所做伤残鉴定情况存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故特申请对其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此 致

x公安局南市区分局

重新入党申请书 第9篇

尊敬的党组织:

我叫***,男,****年4月出生,**县八江乡高家村人,农民,197*年至199*年任**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等职务。

我曾于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5月,我村附近的县工业园西区发生了村民因要求解决污染问题为由阻挠企业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5.29”事件,组织上认为我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煽动组织村民并积极参与的行为并介入调查,同年12月,**县纪委对我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此后,我觉得组织对我处分偏重,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2014年8月**县纪委经过调查、核实,维持了原给予我的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县纪委给我的复议决定,我觉得仍有不妥之处,2017年2月,经过**市纪委调查核实,认为**县纪委对我处分是合理合适的,作出了维持了原处分不变的复议决定。

时隔八年,经历了两次申诉,对于当初犯下的错误,我才深刻认识到它的严重性,我经常反思自己犯错的根源,我决心要以实际行动来改正自己的错误。八年来。我虽被开除了党籍,但我仍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我虽已年迈,但依旧尽自己的最大能力积极响应国家的脱贫政策,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发展产业,发家致富,在自家的山岭上种植了30亩油茶,在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我逐渐掌握了油茶种植技术,精心呵护,并获得了较大收益。之后,我毫不保留地将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经验传授给有需求的村民,辐射带动的本村村民发展油茶,带领村民共同富裕。生产生活之余,我把“助人是快乐的”当作一种信念,当作一种心态,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左邻右舍的好兄弟,做社区文明的传递员,做公益活动的带头人。

在被开除党籍的这些年里,我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史进行了深入学习。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的党已经走过了90多年光荣的道路。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从建党之初的几十名党员,逐步发展到今天这一个拥有六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并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先后形成了分别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从被开除党籍至今,已有八年之久。在这八年里,我在思想上,通过深入学习进行了洗礼,在行动上,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对国家的政策进行了贯彻落实,可以说由内到外有了一个全新的改变。虽在之前犯了错误,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组织能批准我重新入党的申请,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此致

敬礼

申请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10篇

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

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对本案被上诉人董木清、周希福施工的B-07、B-0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重新进行造价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事实与理由:

董木清、周希福诉申请人及贵阳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委托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但其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以致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需要重新鉴定,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是在整个鉴定意见书附件和鉴定材料中没有任何“施工图纸”,鉴定机构称鉴定过程是以“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CAD复测”实属捏造事实。并且,作为鉴定依据的工程结算书等部分原告单方面编制和提交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毫无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自行编造的所谓结算书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于该部分斜坡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都作出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综上,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不予认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11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丁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原告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根据GB-T16180—2006伤残评定标准,认定陈义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认为:

一、原告人受伤地点及住院治疗均在长沙市,且原告人称其在长沙经商,经常居住在长沙市高桥村,但原告人单方舍近求远选择到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去作伤残鉴定,有违常理,鉴定的客观可靠程度不高。

二、鉴定结论只是简单的引述了原告人的伤情,在分析说明项并没有阐述原告人损伤与致残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够充分完备。

三、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于【2011】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标准是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该标准适用的范围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本案系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因此,被告人对该鉴定结论表示怀疑,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 第12篇

申请人:石连成,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紫薇社区五里牌100号 申请事项:申请由长沙的鉴定机构对邓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邓强诉石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正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一、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1.b)的内容为:“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但依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湘雅附一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未记录伤者邓强的伤情有如上异常。2.根据鉴定机构的的鉴定资格,申请人认为其无权对后续治疗及休息时间进行评定。另外其作出的鉴定结果第四条分析说明中第四款第五款另作出的司法建议明显无事实及理论依据。

3.鉴定报告提及关于智力障碍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内容,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为宜(江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职业规范已试行),而伤者的鉴定时机明显不符合。

二,申请人认为应该对伤者脑部新旧伤进行鉴定。

根据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说明,伤者事发之时有明显醉酒行为,经检查脑部有旧伤。(医院有存档,申请人有上交此项证据至湘乡市栗山交警支队处)。申请人认为其对鉴定结果有明显影响,故申请对伤者进行新旧伤鉴定。

综上,请求法院准予重新鉴定。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连成

重新实习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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