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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体系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政策服务体系范文(精选11篇)

政策服务体系 第1篇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 我国在各级财政部门支持下所进行的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涵盖面很广, 既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文化馆 (站) 、广播电台、电视台及通信系统和网络系统建设;也包括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的保护等。这些建设和活动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着缺乏增长机制、结构比例失衡、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缺乏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准确定位、财税政策不完善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为此, 本文就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提出建议, 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财政瓶颈制约

(一) 财政文化投入总量不足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最基础、最根本前提条件是财政支持, 也是实现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体现。近年来, 尽管我国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公共文化投资的规模扩大较快。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化投入比重小。2012年我国文化经费323.06亿元, 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0.36%, 比2011年回落0.03个百分点, 比2010年回落0.07个百分点, 是近几年最低水平。其中, 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在0.4%以下且不断降低。二是文化设施缺口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相比, 现有的文化设施普遍落后、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远远不足。2012年全国图书馆人均藏书量0.46册, 远远低于国际图书联合会公布的人均1.5-2.5册的国际标准;公共文化产品的新形式、新内容不多, 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还比较单一, 普遍缺乏广大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

(二) 财政投入区域结构失衡问题明显

我国在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不仅总量不足, 而且结构失衡现象严重。一是财政投入东西部的结构失衡, 东中部地区的财政投入远高于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 西部地区由于受历史、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发展理念等因素影响, 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 直接制约各级财政对于本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文化事业费用偏少, 文化历史欠账较多。二是财政投入的城乡差异明显。长期以来的城乡非均衡发展政策, 致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公共文化服务在农村严重不足。各地财力的不平衡直接制约了文化发展水平, 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财力投资农村公共文化事业, 对于相关的经费和文化事业的资金缺口比较明显, 造成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任务非常艰巨。2012年, 全国文化事业费323.06亿元, 其中, 农村投入116.41亿元, 仅占36.0%;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24.11元, 西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23.8元, 高于中部地区, 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且西部地区地广人稀, 文化设施服务半径较大, 面临的发展问题仍很突出。

(三) 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作用不强

一是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或基金、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尚未得到普遍落实。而由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政策力度不够、可操作性差、税收减免的程序和手续过分繁杂等原因, 导致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二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如缺乏统筹考虑的文化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有优惠对象主要集中于转制文化企业和党报党刊等宣传文化单位, 没有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缺乏地区性优惠政策, 缺乏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文化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等。

三、完善扶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

(一) 建立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 我国财政汲取能力不断增强。加大公共服务体系的财政投入力度, 既可以弥补多年来公共服务支出的不足, 又可为当前流动性过剩情况下合理使用财力开辟新的思路。首先, 要逐步建立公共服务体系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确保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大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必要经费来源。其次, 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 严格资金的使用途径, 区分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和非基本公共文化需求, 优先保障公众享受基本文化的权利, 确保财政资金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领域倾斜。第三, 明确财政支出的重点实施项目:一是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村主要是指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等。在城市主要加大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的投入, 同时, 也要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二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加大书报、杂志和网络共享资源建设, 尤其是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并注重加强对相关人才的培养。

(二) 优化财政文化投入的结构比例

在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 继续加大对落后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将重点放在农村和西部地区, 优先保证落后地区的资金供给。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 保障群众的文化娱乐等基本文化权益。建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文化设施运营和业务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 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进行测算, 加大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转移支付力度, 采取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保证一定数量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层文化建设, 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和基层, 努力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均衡的问题, 促进基本文化服务均等化。

(三) 继续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税收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在增值税方面,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在西部地区。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改革在西部地区的试点范围, 鼓励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生产和供给, 并给予参与企业必要的增值税优惠, 进一步完善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 由于所得税不易发生转嫁, 对经济主体的刺激作用更加明显。对参与落后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允许企业通过税前列支、加速折旧和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扣除。针对企业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捐赠行为, 经过必要的审核后可以比照其它类似组织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进行全额或者比例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于个人无偿提供场所、设施和资金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 可以比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减免。最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营业税和城建税等方面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建欣.促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当代经济, 2010 (5) .

政策服务体系 第2篇

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诸多的措施予以扶持,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差异化现象突出、整体效果一般、政策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研究,国际上有不少成功经验,借鉴国际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将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才刚刚起步。尽管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有所改善,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严峻。对照国际上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方面的主要政策做法,可以看到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立法没有跟上;在政府主管机构设置上单一;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比较分散、覆盖面窄、杠杆率低;在小微企业担保服务上规模小、费用高、手续繁;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相比较重;多元化融资市场建设方面滞后;在货币政策方面向小微信贷倾斜不够;在监管政策引导上差异化不够;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为互联网新型金融发展带来障碍。我国早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正在快步进入大数据时代。基于大数据的金融业务正以显著的优势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断,相应的是风险点增多,对我国当前监管体系的有效监管带来挑战。这些挑战会促进监管体系的完善,反过来,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又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监管体系主要存在着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混业经营趋势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超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探索与实践

“城商行的天职就是服务小微企业。”湖北银行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以“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释放活力,不断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短短3年时间,湖北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11.89亿元,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均保持在35%以上,占全部贷款的37%,不良贷款率仅0.64%。大量属于草根经济的个体工商户、手工业者和小企业主享受到了快捷、简便的金融服务。累计为30000余户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湖北银行作为地方商业银行,把小微金融服务提升到战略转型高度,“不以小微而不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与各级政府合作推出“1+1+1,赢动力”专项贷款。针对我国财政资金在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上较弱等问题,湖北银行通过自身的实践提出主动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缩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链条的理念,从而开发出政、企、银合作的“1+1+1,赢动力”专项贷款:由政府征信、银行授信,共同为小微企业搭建快捷贷款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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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的金融产品。针对小微企业可抵押资产少、经营不稳定、资金需求金额小但频率高等特点,湖北银行成功引进德国国际项目咨询公司(简称“IPC公司”)信贷先进技术,该技术是一项建立在不需要任何实物抵押基础上的贷款管理技术,彻底破除“抵押物崇拜”,从技术层面解决了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物的难题,使得众多小微客户从湖北银行获得贷款成为可能。小微企业仅需支付一定的担保利息,即可申请贷款,最大程度降低贷款成本,为小微企业经营减负。同时,以创新整合为基础,开发有特色的差异化产品,以满足各类小微企业和多个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独切块。针对很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倾斜度不高的问题,湖北银行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事业部制管理模式,在各项资源上进行支持,以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单独的财务资源配置与核算体系开展小微金融服务,提高经营效率。在产品和服务模式上推陈出新,打造“金额可大可小、利率可高可低、期限可长可短、押品可有可无”的新型信贷文化。

积极推动小微金融互联网服务。在当前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下,湖北银行积极研究网络信贷,与电商合作,对小微信贷业务进行电子化探索,以实现网上金融服务全流程办理。

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加快《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应扩大到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户。这有利于相关政策的细分,便于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更特殊的优惠政策。立法应突出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与政策支持。明确小微企业在创业、生产经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技术进步、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我国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统一管理的机构,可借鉴美国建立小企业管理局与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厅的做法,设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小企业发展局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以减少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交叉和重复建设。

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大力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的小型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小微型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项制度规定,发挥证券市场在小微企业融资上资源配置功能。同时,发展债券、私募股权等非信贷类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运行。

通过监管政策引导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发挥监管政策的指导作用,在政策环境上明确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银行、非金融组织共生与相应的生存发展空间,在制度上予以促进和规范。准确划分金融机构各自的业务范围,建立起“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业务运行准则。规范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和经营行为,积极支持引导中小型商业银行创新适合小微企业发

展的贷款品种。发挥中小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服务民营小微企业中信息、区位、人才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因势利导,提高相关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借助现代化信息流动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我国监管体制在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领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一套适合小微企业的银行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按照独立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与制度,引导、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体系能够覆盖到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整合协调财政、税务、工商、司法、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要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共享与网络查询,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手段,将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一是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减负。树立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旨是“就业为重、税收为轻”的理念,整合和完善相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尽可能多的小微企业纳入就业税收政策覆盖范围,并从制度层面建立长期支持就业和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正税清费,规范税费关系,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加大财政资金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作用。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风险分担基金,为银行在当地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承担贷款违约损失。三是加大财政贴息力度,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补贴,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减轻经营压力。四是对于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在财税政策上予以倾斜,从机制上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也可考虑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的不良核销自主权,简化核呆程序,提高核呆效率。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引导。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完善互联网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展开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政策服务体系 第3篇

摘要: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扩大服务贸易建设发展。发展服务贸易和经济服务化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文章通过分析目前的国际形势背景、我国目前存在的经济现象、服务贸易作用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服务促进体系几个角度进行分析,指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我国世界战略布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系统阐述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方针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作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服务贸易;贸易促进体系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同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明确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的情况下,201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到2020年,服务进出口额超过1万亿美元,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的全球占比逐年提高”。本文拟从战略背景、服务贸易作用以及服务促进体系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指出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我国世界战略布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一、 国际新形势下的背景

1.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新形势。随着世界的发展,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由美国一家独大变为了多极发展。美国为了重新获得世界的主导权,构建了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企图从亚洲和欧洲两大区域建立新型关系。而随着WTO贸易规则谈判的失败,各国之间开始寻找区域合作方式来进行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在此情况下,我国为了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带动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构建起基于古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战略。

2. 发达国家经济服务化。目前,经过20世纪中期几十年的发展,到了九十年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明显呈现出经济服务化的趋势,即由经济主体由以制造业为主要增长产业逐渐发展到以服务业为主要增长产业,并且服务业与第一、二产业相比,其所占据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逐渐上升为第一大产业。以美国为例,美国在经过了20世纪的铁路、矿产、汽车制造业的大发展过后,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逐渐发展成以数字化为主导的服务业大发展。并随着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技术的提高,服务贸易,尤其是生产性服务贸易得到迅猛发展。

3. “数字化”和“无人化”的新趋势。从20实际90年代初到今天,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具有高知识、高技术密集性服务业以及服务贸易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大力发展;与此同时,从2008年经济危机到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不断面临经济疲软,增长乏力的困局。在这种背景下,德国于2013年提出工业4.0战略,即以智能制造为主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近年来,服务业中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型服务技术手段,呈现出“数字化”趋势;工业上也逐渐出现3D打印、高精密机器人制造等新兴技术产业,并且逐渐呈现出“无人化”趋势。这种“无人化”的趋势发展,是建立在具有高技术的人力资本密集性的服务产业和高科技、高精密度的制造业基础之上的,是两种产业新发展下合力的产物。

二、 服务产业和服务贸易的作用

1. 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服务业本身具有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等优点,随著ICT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服务业,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得到迅猛发展,服务贸易通过互联网的作用成为可能,并且由于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等问题还处于进一步研究之中,因此服务贸易可以有效的降低贸易摩擦。从规模上来讲,无论是在金融、咨询、电影和娱乐,还是房地产、旅游,我国的服务产业的规模和以前相比,已经得到很大提高,但是每种产业的企业数量还不够多;从地理分布来讲,但是从全国范围来讲,这种规模更多的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质量上来讲,我国的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金融产品的种类,到咨询业所能解决问题的多样性等种种表现来看,我国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以咨询业为例,我国2015年中国的管理咨询公司排名中,前10名中有7名公司都是国外企业或者大型的跨国公司。因此,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从规模和质量上都需要进一步发展,也因此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2. 在全球价值链中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制造业规模的扩大,分工也不断细化。在分工细化过程中,企业的生产行为不断精细化分工。由于每个企业所集中的技术优势不同,每个企业逐渐集中自身力量到具有优势的环节上,而其他生产环节不断的分离出去,单独进行生产,由于规模经济和生产的外部性,而形成了新的产业,并且形成了系统的产业链。从制造业来看,厂商更多的集中于制造生产,而不断的把与生产配套的管理、运营和销售等环节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逐渐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去。目前我国由于制造业已经嵌入到全球价值链的生产中,但是由于资本禀赋和技术问题,面临着被低端锁定的态势。而生产性服务业具有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良好特性、并且外部性强、低污染、低能耗。因此,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时,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生产性服务贸易,对于制造业的技术溢出和生产率提高均有显著提高。因此,发展服务贸易对于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升级有重要作用,对于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贸易往来也十分重要。

3. 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劳动力成本上升问题的重要出路。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城市结构和劳动力结构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过去十年间,我国服务业逐渐成为吸引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对于城镇化中劳动力的转移,也需要服务业的发展来解决。在城市空间逐渐饱和的情况下,许多制造业逐渐向外迁移,因此需要许多的服务业的配套产业也逐渐跟上。虽然我国劳动力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劳动力成本总体上来看还不是很高。因此物流等产业可以基于低劳动力成本而得到发展,同时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可以吸纳大批的劳动力进行相关产业的生产活动。在此过程中,许多新型的服务业发展,起到了关键的纽带作用,比如以O2O(Online To Offline)形式的电子商务,就是新型服务业的产物。通过线上终端和线下的关联,极大的促进了产业的关联性,提高了消费水平,也使居民的生活更加便利化,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 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的形成

从贸易的对外投资理论发展来看,经历了从Dunning1977年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到Mathews在2002年提出了解释发展中国家走出去的linkage-leverage-learning(LLL)理论,再到近几年,Peng M. W.等人综合研究发展中国家的OFDI,提出了基于资源观、产业观和制度观的“战略三角”(Strategy Tripod)理论分析框架。Peng M.W.认为,资源基础观是指企业通过自己所掌握的独特资源来形成竞争优势,并借此来不断开发形成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产业观基于传统的产业组织发展而来,认为与产业的相关竞争、产品的性质的异同和行业进入壁垒是影响企业全球化优劣势地位的重要因素。制度基础观中将制度比作“游戏规则”,是用来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North,1990),从政治、法律和社会道德以及文化方面规范交易活动,可以为社会带来稳定的平台。

根据我国走出去战略以及服务产业和贸易的特殊性,本文从禀赋、产业关联和政策制度这三方面分别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1. 人力资本要素是服务出口的基础。根据商务部2014年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贸易产业,旅游、咨询和运输服务所占比重位居前三;而金融、保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高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的进出口总额都偏低。针对现代服务业知识密集性的特征,一些学者试图将人力资本引入要素禀赋模型。Grossman和Maggi认为要素分配,特别是人力资本分配在比较优势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他们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人力资本分配更加多样化的国家在生产需要替代性技术的产品和服务上面具有比较优势。其他学者随后的研究也都证明了将人力资本引入要素禀赋模型来解释服务贸易更加具有说服力,他们证明在相同国家规模的条件下,人力资本分配的不同,意味着两国自给自足状态下商品相对价格的不同,则人力资本充裕的国家将出口人力资本密集型商品和服务。

从2000年到2010年各个服务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比来看,传统服务业中高学历人数所占比重较低,而像金融、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服务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高学历人数比较高。因此,人力资本在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这些产业发展的禀赋源泉。从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情况分析,我国建筑服务、广告和宣传等人力资本需求较低的产业服务为净出口,而金融服务进出口基本一致,保险服务、专有权使用等为净进口。虽然我国在这些产业上具有高学历的人在不断增多,但是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由此可见,高级人力资本集中的行业净出口相对较少,而对高级人力资本需求较低的传统服务业净出口较多,符合我国整体的人力资本禀赋状况,与理论相符。

2. 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产业关联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关于服务业、服务贸易与制造业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一般认为,服务产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产业的发展情况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情况都有着显著的相关作用,但是在科技、资本流动以及制度的影响下,服务贸易发展更快于服务产业。反过来,服务贸易对我国的服务产业具有一定技术溢出作用,通过示范-模仿、竞争和产业集聚等方式,促进我国服务产业的发展,表现为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

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发展道路不通,欧美国家的发展道路是按照第一、二、三产业的顺序发展而来。目前面临着经济下滑、亟需新的产业来带动经济增长的问题。而我国的产业结构来看,无论是在制造业还是在服务业方面,都出现了较大的产业梯度,即先进产业和落后产业同时存在,并且落后产业居多,先进产业亟需发展的问题。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走制造业与服务业双向发展,并促进两大产业交互融合的道路。一方面,发展先进的制造业,利用技术投资等做支持,发展高科技制造业,如航空航天类产业。另一方面,发展产业关联性强的服务业和知识密集度高的生产性服务业,如O2O形式的服务业、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产业。同时,促进生产性服务也与制造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基于社会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产业链更加完善,产业关联机制更加健全。当产业基础不断夯实中,服务贸易的出口也会逐渐增多,同时伴随着我国对外的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也随之以附属产品或者独立产品的情况向外出口。从而有效的提高产业互动的外向促进作用。

3. 简约有效的政策是服务出口通道顺畅的保证。对于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总体来说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基于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于我国服务产业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倾向;另一方面,是保证我国服务出口通道的畅通。从保护我国本土服务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于服务贸易进口的变相限制,这其中主要利用到的政策工具有配額、禁止性措施、价格工具、使用限制、提高进入标准和政府干预等。比如对服务公司数据进行限制,对外商的配额加以控制,在电信服务业等产业加的进入加以限制等。从服务出口促进的政策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政策汉族要是以开放政策为主,并且在“一带一路”的大政策背景下,我国将实施新的开放层次。主要体现在,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更深、开放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以及高度更高。从深度角度来讲,新的开放会涉及到法律的建设支持、合作模式的创新以及对未来发展战略的制定;从广度范围来讲,开放的形式更为多样、涵盖区域更广、开放的产业也更多;从高度上来将,更加重视服务业对于整个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重视以开放的方式调整整个产业结构,重视服务业开放对于国民消费的拉动作用。

四、 总结及政策建议

在“一带一路”的新形势下,我国提出中重点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如何促进服务产业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新的国际发展形势出发,探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作用,又根据现有的各种经典理论,从人力资本、产业关联和政策指引三个角度构建服务贸易的促进体系,指出促进高级人力资本的集聚、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产业融合以及制定简约有效的服务促进政策是服务促进体系的三个方面,同时也构成了一个从内到外的有机整体。从人力资本方面,我国应该注重高级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有针对性的,能够促进我国高端服务业发展的专门人才很重要,可以通过合作办学、政府引导、人才引入等方式进行。对于产业关联方面,我国目前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性较低,很多制造业宁愿自己来建设服务部门来增加服务项目,而不愿意将服务部门外包,从而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不能良好互动。一方面服务产业本身需要发展强大,才能把品质做好,实现服务出口;另一方面,需要政策的引导到达制造业与服务业相互促进,只有两方面都进步,才能实现良性发展,服务贸易稳定增长。

政策建议方面,首先说明政府的定位应该是打击非法的市场活动,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引导积极合作等作用,而不是建立某种制度,限制市场活动。首先从促进人力资本积累方面来说,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知识产权的到保护。努力引导高级人才向生产性服务业流动,通过建立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搭建平台,促进高级人才的交流合作。从产业方面,应该加强市场秩序监督,取缔和严密监控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法制监督的框架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依靠市场的力量逐步实现市场分工细化和产业间的联动。同时也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同构建合作机制,促进企业交流,加强合作,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并重,加强产业关联,逐步实现我国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龚强,张一林,林毅夫.产业结构、风险特性与最优金融结构[J].经济研究,2014,(4).

[2] 林毅夫,李永军.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J].管理世界,2003,(7).

[3] 邱斌,唐保庆,孙少勤,刘修岩.要素禀赋、制皮紅利与新型出口比敕优勢[J].经济研究,2014,(8).

[4] 叶静阳.构建我国服务贸易促进体制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J].国际贸易,2007,(8).

[5] 洪俊杰,黄薇,张蕙,陶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解读[J].国际经济评论,2012,(4).

[6] 肖文,樊文静.产业关联下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J].经济学家,2011,(6).

[7] 沈丹阳,王红霞.做好“中国服务”为走出去保驾护航[J].国际商务财会,2015,(1).

[8] Stephen Ross Yeaple,A simple model of firm heterogeneity,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wag- 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5,(65):1-20.

[9] Spiros Bougheas and Raymond Riezman, Tr- ade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human capita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7,73(2):421-433.

[10] 江小涓.中國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更均衡合理地融入全球经济[J].经济研究,2006,(3).

[11] 许晖.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模式与策略研究——以荷兰中资企业的实证分析为例[J].南开管理评论,2003,(1).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号:留金发[2014]3026号)。

作者简介:王拓(1987-),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刘晓峰(1982-),男,满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政策服务体系 第4篇

关键词: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体系

政策体系是在政策导向“号令”下, 强化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 发挥政策合力, 减少政策冲突的“黏合剂”和“强力胶”。鉴于我国目前规范档案利用服务的政策法规虽已有百余件之多[1], 却庞杂零乱, 缺乏系统, 对其进行体系化梳理和完善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体系是由现行全部档案利用服务政策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并与社会发生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档案政策的一个子系统, 也是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一个子系统, 并且与档案法规体系形成重叠和交叉。从档案利用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信息服务”这个角度来看, 它还是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信息服务政策在档案信息服务领域的具体化。

目前档案界尚未提出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体系的内容框架, 但多年来关于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探讨一直持续不断。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 根据立法主体和法律效力将档案法规体系划分为五个层次, 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档案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这一体系构成以法规形式而非内容对象为依据。档案学者朱玉媛[3]将档案法规体系构建分为四种模式, 除学界占主流的“按照档案立法主体和法律效力”进行分类和构建之外, 其余三种模式均是法规内容的体系化[4]。相关学科领域中, 情报学界对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研究较为深入, 观点纷呈。情报学者罗曼[5]概括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信息政策体系构建的七类方法[6]。政策学研究中政策分类方法视野开阔、简洁清晰。张金马[7]吸取西方政策科学成果, “根据所指示的方向、所要实现的目标的综合程度”, 将标准不一的众多公共政策分为三类, 即划分为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和元政策。这一分类方法在此后的政策学教材中一直被沿用, 如陈振明的《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 (第二版) 》和谢明的《公共政策导论》。

笔者博采众家之长, 在综合相关研究基础上, 根据对已有档案利用服务政策的梳理, 从分散的政策文件中横向勾勒出由基本政策、水平政策、垂直政策 (后两者为具体政策) 构成的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内容体系。

一、档案利用服务的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是相对于具体政策的主导性政策, 它确定具体政策所应采取的态度、所应依据的假设以及所应遵循的原则。”[8]1996年7月5日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档案法》和1999年5月5日修改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是我国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基本政策。两个政策文本对档案开放、利用、公布、出版、收费等方面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具体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在颁布时不得与之相悖。

《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既指明了其他具体政策所应采取的“扩大开放”、“简化手续”、“适当限制”的基本态度, 也确立了档案利用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制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1996年修改公布的《档案法》与1987年发布的《档案法》相比, “强调了档案的利用, 虽然利用这一方面修改的文字并不多, 但是表明了国家对档案的利用是非常重视的, 突出了档案馆在开放档案中的职责”[9]。修改后的《档案法》不仅对社会各方面在档案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还增加了“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的规定, 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开放档案中的法定责任。

1999年发布施行的《实施办法》是修改后的《档案法》的配套法规, 具有更多的程序性和操作性规定, 在贯彻执行中与《档案法》发挥合力, 不能与之割裂开来。《实施办法》在利用服务方面的补充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公布档案的七种行为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细化了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和范围, 确立了档案利用中缩微品和复制品的效力, 将“档案的利用”定义为“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规定了我国公民、外国人和组织的利用手续和审批权限, 还明确了提供档案利用可以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

二、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政策

水平政策是指适用于整个档案利用服务领域, 或者适用于多种类型的档案机构和多个类别的档案信息领域的政策。它是为解决较广领域和多个部门的需要与问题而制定的。根据已经出台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 水平政策又可以按政策目标的多寡和与“利用服务”的紧密程度分为专项政策 (政策目标较为单一的利用服务政策) 和非专项政策 (政策目标多样化的利用服务政策) 。

1. 档案利用服务专项政策。

档案利用服务的专项政策直接针对利用服务领域的某一个或某一类问题, 具有较为清晰的政策内容边界。如解决档案开放问题的三个行政规章,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1年9月27日发布施行)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1992年7月1日施行)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日施行) ;又如规范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1992年4月1日执行) 、《利用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 (1992年4月1日执行) ;再如有关规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2004年12月29日发布) 。

如果以政策制定所针对的目标群体为分类依据, 我们可以将专项政策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利用服务活动中的服务主体, 为了调整规范档案机构的服务行为而出台的法规文件, 二是针对利用活动中的利用主体, 为了调整规范社会利用者的利用行为而出台的法规文件。当然, 两类主体活动的同步性和相关性使得两类政策的内容互相交叉, 规范服务主体行为的政策必然也影响到利用者的活动范围和能力。但是, 尽管两者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叠, 出发点和控制点却有所不同, 在政策设计上也存在差异, 能够反映出政策制定者不同的关注重点。因此, 两类政策不会完全重合, 也不应相互替代。例如, 美国在颁布了规范政府信息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信息自由法》之后, 几乎每年都出台《公民利用信息指南》, 规范政府信息利用者的行为, 给公民利用信息以详尽细致的指导。从笔者梳理出的专项政策来看, 目前我国从规范利用者行为角度出台的政策仅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日施行) 一项, 其他的政策均以档案机构作为目标群体, 利用者“隐身”其后, 较少成为专项政策的直接调控对象。

2. 档案利用服务的非专项政策。

档案利用服务的非专项政策并不是专门针对利用服务问题而出台的, 但利用服务是其调控对象之一, 关于利用服务的规定与其他相关内容集中在同一政策文本之中, 调控边界相对专项政策较为模糊, 政策目标也相对丰富。根据其表现形式和文本特征来看, 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档案政策之三大行政法规 (即《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 中的相关规定。机关档案 (档案室) 工作、档案馆工作和科技档案 (技术档案) 工作是我国档案政策的三大领域, 占据了我国档案政策的核心地位。而三大行政法规是三大领域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 适用于三大领域中各种类型和性质的档案机构及其所保管的档案信息。

(2) 六个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关于档案利用服务的部分。如《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年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发展“七五”计划 (1986-1990)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1991-2000)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九五”计划 (1995-2000)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 (2001-2005)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 》。各个时期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都在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效服务”的宗旨, 并在基本任务中指明了该时期档案工作的服务重点和领域, 以及机关档案室、科技档案机构和档案馆开展利用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3) 档案工作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中关于档案利用服务的指示。如每年例行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全国档案局馆长会议、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等, 又如适应时代需要召开的专项会议———全国档案资料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会 (1959年6月) 、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座谈会 (2004年6月) 、全国档案馆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座谈会 (2006年3月) 等重要会议。相对于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而言, 档案工作重要会议是短期的事业规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 主要确立年度档案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和方式。

三、档案利用服务的垂直政策

垂直政策是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档案机构或某一特定类别的档案信息领域的政策。它是为了解决特定部门和领域的问题与需要而制定的。从《档案工作文件汇集》来看, 主要集中于“机关档案工作类”和“科技档案工作类”。

1. 特定“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

如地名档案、艺术档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公证档案、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电影艺术档案、干部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税务机关档案、勘界档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 等等。

2. 特定“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

如企业档案、南极考察档案、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环境保护档案、土地管理档案、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医药卫生档案、交通档案、技术监督档案、海洋档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 等等。

在这些内容广泛、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的专门 (专业) 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 大多设立了“提供利用”、“利用与开放”或“利用与开发”等专门章节或条款, 以规范协调各行各业的档案机构、不同内容和性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活动。只是, 有的档案信息开放程度较高, 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提供利用较为重视, 因此设置了专门一章或多个条款来规定“利用服务”;有的档案信息内向性较强, 外部利用需求不高, 仅列有一两条内容来规定基本的利用工作。

水平政策中的档案利用服务非专项政策和档案利用服务垂直政策, 都不是仅仅针对“利用服务”领域而出台的, 但又影响和决定着各类档案机构、各种档案信息的利用活动和服务行为, 因此笔者将这两类政策统称为“档案利用服务综合性政策”。水平政策和垂直政策是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针对领域来区分的, 两者共同组成了档案利用服务的具体政策。

以客观的态度、历史的眼光来看, 笔者认为, 现有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尽管还需要在更新理念、充实内容、完善体系、科学设计、完备功能等方面不断努力, 但在确立“档案社会利用观”、引导档案社会服务意识, 规范利用主体和服务主体行为、协调“保密与开放”之间的冲突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 积极意义至今仍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根据笔者的梳理, 我国现有档案利用服务专项政策32件, 综合性政策124件, 因篇幅有限, 不详列.

[2]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通知[M]//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档案工作文件汇集 (第五集) .北京:档案出版社, 1997:279-286.

[3]朱玉媛.档案法规学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97-98.

[4]其余三种模式分别是:一, 按照档案工作流程和内容分为档案接收获取、档案信息加工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法规。二, 按照档案工作性质分为党政档案、企业档案、城建档案、高校档案、乡镇档案管理法规。三, 按照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关系分为机关档案、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私人档案等法律规范.

[5]罗曼.信息政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5:4-12.

[6]七类方法分别如罗兰的等级式信息政策体系, 莫尔的层面——因素信息政策体系, 希尔、赫尔农和雷利的要素信息政策体系, 兰卡斯特和伯格的层面信息政策体系, 克里斯蒂安松和拉杰伯格的层面———方面信息政策体系, 曼斯尔和温恩的交叠式信息政策体系, 马费城等的国家信息政策体系.

[7]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28-32.

[8]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21.

三峡移民政策体系 第5篇

中国政府在总结过去水库移民长期实施赔偿性移民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方针,并首先在三峡工程移民中系统实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

1、开发性移民的基本政策

所谓基本政策,就是对移民工作具有长期稳定的指导意义,能够从根本上起到规范和推动作用的政策。三峡工程移民的基本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务院颁发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国家对单项工程制定法规,这在我国水库移民史上是第一次。作为基本政策,该条例分7章64条,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总的方针、原则和目标,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体制、农村移民、城市及企业迁建、基础和专业设施复建、淹没区及安置区的管理、扶持措施、奖罚制度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三峡工程库区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在条例中,围绕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国家赋予三峡工程移民十几项扶持措施,大体有:(1)建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使用;(2)三峡电站投产后,交纳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3)三峡电站投产后,对三峡库区用电优先安排;(4)库区有水电资源的市县,优先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并对其建设予以扶植;(5)坝区、库区淹没的土地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城镇企业搬迁等占用土地,按规定纳税后全部上交再全部返还,用于农村移民安置;(6)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7)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8)中央和库区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在安排建设项目或分配资金时,对库区给予倾斜和照顾等等。

第二,确定“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从组织上确保开发性移民方针的贯彻落实。从中央到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市、县及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移民工作机构,并增配领导职数,专门分管移民工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第三,由国家计委编制三峡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为三峡库区确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号召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在安排计划时结合库区移民,多摆些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三峡库区各县(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且每1-2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

2、开发性移民的辅助政策

所谓辅助政策,就是除了事关全局,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基本政策之外,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出台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政策。三峡工程移民实施以来,围绕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临时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为了帮助库区淹没企业结合技改进行搬迁,国家从1995年到2002年,每年给三峡库区安排5亿元的技改专项贷款。

--为了支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八五”期间,国家计委每年安排1亿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三峡库区大农业开发。“九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大农业开发、江河治理和水利项目。

--为帮助三峡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国家从1996年到2003年底,对三峡库区内合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每年给予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免征关税的减免额度。

--为了促进对口支援和淹没企业迁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给予重庆市每年15亿元的联营专贷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为了鼓励移民开垦荒地,国家对移民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份起,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为了鼓励企业多安置移民,国家规定,凡安置移民的人数起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年期满后,如第二次招收移民,人数占企业原有人数30%时,还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为了减轻移民负担,提高开发能力,国家对三峡库区移民安置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酌情作出了停收、缓收、免收的处理。--为了做好淹没企业搬迁结构调整工作,国家对搬迁企业在破产或关闭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资金,可按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办法处理。对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纳入全国呆坏账核销总规模;对因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定数额后,可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时限4年;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欠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第6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护的重要方式

农业是弱质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它不仅面临市场风险,而且面临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农业风险的大小和政府的行为与政策密切相关。如果政府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国际竞争条件,那么,农业风险就能够降低和减少,反之,农业风险就会无限放大。农业也是具有很强的正外溢性产业。它为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基础和前提。即使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降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也不会被削弱和忽略。美国农业产值不足国民总收入的2%,但美国人视农业为命根,为农业提供强有力保护和支持。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维持农业稳定和农民收入稳定的重要手段。鉴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基础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公益性强的特点。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纯商业保险机构是不会提供的。既使有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也会由于高赔付率、高管理费率和低投保率而难以赢利乃至亏损。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亏损是一种世界普遍现象。美国、法国、丹麦等国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达100%甚至140%。。我国情形也是如此,据测算,我国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在赔付率为65%~70%保本,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从1982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89%,加上管理费支出,亏损往往在30%~40%。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农业保险提供支持。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日本、法国对农民所交保费提供高达50%~80%的补贴,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亏损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支持。一些国家专门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也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政府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举办或试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把它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方式。

政府支持的缺乏妨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在少数地区开办少数农业保险,另外,新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农业保险处于日益萎缩状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3年只有0.3%,农业保险的险种由100多个减少到30多个。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支持。

第一,缺乏农业保险立法。世界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政府只在发生巨型农业灾害时,通过临时性的财政拨款对农户提供有限的救济,缺乏常设的机制对普遍的、小型的、局部的、个别的农业灾害提供补贴,以帮助农户恢复简单再生产。

第二,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我国现有农业保险机构是商业性的,并且,随着中国人保等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经营目标单一营利,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它们逐步退出难以盈利的农业保险领域。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支撑,我国农业保险面临完结的危险。

第三,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我国给予农业保险唯一的支持政策就是减免营业税。不足以鼓励保险机构和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在缺乏政府支持的条件下,农业保险存在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保险赔付率高、管理费用高,经营农业保险往往亏损,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由于农业保险是对农业风险的回避,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导致农产品供给增加,而农产品需求刚性,从而导致价格下降,农产品消费者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短期会因产量增加,长期却会因价格下降而减少,农户并不获益。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亏损,必须收取高农业保险费率。农产品保险费率一般在2%~15%之间,高出一般财产保险费率(0。2% 左右)的数十倍,这是低收入的农户难以接受的。因此,农户一般不愿投保,农业保险需求低。实际上,纵使在发达国家,农户收入高,又有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参保的比率也不高。况且,农业保险费率高和农户投保率低相互形成恶性循环,恰好背离了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大数法则,使农业保险难以存在。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走政府主导和商业运营相结合之路

理论和实践表明:纯商业性农业保险无疑会遭受失败,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举办农业保险,并提供基金和管理费用,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类似。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但是为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保险机构提供政策优惠。三是美国的官民混合模式。官办农业保险机构和私营保险机构及其他保险机构共同举办农业保险,政府提供支持。四是日本的政府支持的互助保险模式。各地区建立互助组织举办农业保险,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宜借鉴西方国家模式,结合我国实情,走政府主导和商业运营相结合之路。

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任何一项政策性经济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有专门农业保险法律。美国在1938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1980年共修改12次,才结束长达42年的农作物保险试验,正式在全国推广。我国宜先通过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推动地方立法,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由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地方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组成。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由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组成。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为农业保险制定政策,提供补贴和再保险,并对农业保险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督。其经费和保险基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地方商业性农业保险实行多元化经营。各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还可以成立互助保险机构以及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各机构各自申办农业保险,相互竞争和合作,并根据险种和业务量平等获得政府支持。

再次要建立农业保险支持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据农业比重和风险大小,法定拨款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再保险基金和大灾基金的建立。在政府支持当中,既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也要发挥中央政府的调节作用,防止农业省和工业省、富省和穷省之间畸轻畸重。完善和强化对农业保险的政策优惠,农业保险至少要享受其他农业企业或农业活动享受的金融税收优惠,要减免农业保险税收以及相应农村保险税收。

最后农业保险运行要实现“三个结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具有普遍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如粮食中水稻、小麦,牲畜中的生猪、牛实行法定保险,对于其他农作物实行自愿保险。对于强制保险,政府应给予较高补助;对自愿保险,政府可以给予补助予以鼓励。农业险和农村险相结合。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体系研究 第7篇

(一) 人力资源配置理论。

广义的人力资源配置是以国家为系统, 依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一定的方式和媒介, 对其范围内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组合的管理行为, 是使其范围内的人力资源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众多领域 (部门、单位) 和劳务生产上去, 使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合理高效地结合, 产出最佳的效益, 发挥人力资源的总能量, 提高社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就人力资源配置的状态而言, 可将配置分为增量 (即追加的人力资源) 配置与存量 (即在业人员) 配置两部分, 而高校毕业生就业属于广义的人力资源的增量配置。

(二) 人本管理理论。

所谓人本管理是指以人的全面而自在的发展为核心, 创造相应的环境、条件, 以个人自我管理为基础, 以组织共同愿景为引导的一套管理模式。人本管理强调为其成员的全面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国家的必要引导两方面, 在国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服务措施中需要重点予以考虑。另外, 在以人为本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基本的准则, 主要有个性化发展准则、环境创设准则、引导性管理准则及人与组织共同成长准则。这也是国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措施应该坚持的原则。

(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特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我国三大就业问题之一, 也是国家就业任务的重中之重。特别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 毕业生就业压力已从2003年的20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680余万人。这一庞大群体就业不仅仅涉及学生本人利益, 更涉及到千家万户以及国家的稳定与长远发展。这一群体就业不同于其他人群, 有其鲜明的特点, 分析其特点对于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与服务措施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的初次性。

高校毕业生在进入学校前大多数没有过工作经历, 属于初次就业。这一特点使他们对社会就业环境往往比较陌生, 对就业、工作没有相对全面理性的认识, 在工作的选择上盲目性突出。这种盲目性导致毕业生频繁的选择、变动工作, 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 同时也对企业培训资源造成了浪费。当然, 同样由于这一特点也使其比较容易接受企业文化, 可塑性强, 特别是能够没有任何束缚或负担的在企业正确引导下成长与发展。

2、高校毕业生就业群体的主体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从数量上越来越多, 从时间上越来越长, 特别是从我国高级人力资源增量来看已经占据了主体地位。当前, 高校毕业生就业群体的主体性越来越突出, 这一群体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他们必将为国家的快速发展与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 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这一特殊就业群体, 为其顺利就业提供快捷、顺畅与周到的帮助与服务。

3、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的专业性。

高校毕业生通过几年的大学学习, 不仅做人做事更加成熟, 而且系统学习了一个或两个专业, 接受了先进的专业理论教育, 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 储备了今后就业与发展的专业资本。这种专业性的就业技能成为其今后就业的竞争优势, 是其他就业群体或就业人员所不具备或不能比拟的。毕业生一旦步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后, 经过一定时间的摸索、适应, 便能够将这种潜在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4、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间的集中性。

就我国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看, 就业常态化已成为趋势。但是不同就业群体, 从就业时间看还是有所不同的, 即就业有旺季与淡季之分。比如,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二次或多次择业人员, 其就业旺季一般出现在春节过后。高校毕业生一般在毕业当年的6月份集中派遣, 7月份毕业生离校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每年近70%的毕业生就是在此时间集中完成就业、报到, 毕业生就业时间集中性特点明显。

二、当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及服务措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高校相关部门、人员重视不够, 政策宣传不深入。

目前, 绝大多数高校组织机构健全, 配备了一定的专业工作人员, 但距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处于一线的服务人员队伍相对缺乏, 使得他们在完成大量的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任务的同时, 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相关政策并组织学生学习, 这就导致其对学生的宣传往往停留在政策告知的层面, 谈不上研究政策后“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引导与服务。这样一来, 表面上学生是了解相关政策, 但从内心来讲往往一知半解, 更谈不上重视与参与了。所以, 各高校应减少一线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 使其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研读政策、宣讲政策、执行政策, 从而为毕业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二) 高校毕业生就业涉及综合管理或多部门管理, 政策执行要求不统一, 执行落实不顺畅。

由于高校毕业生身份的特殊性, 使其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 特别是毕业前与毕业后需接受不同部门的管理与服务。在学校, 学生毕业前主要由学生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就业服务部门、团学组织及保卫部门提供相应的服务, 学生一般都比较熟悉而且部门集中、服务内容明确, 政策的落实比较顺畅。在学生毕业后, 除教育、人事、团学组织外, 社保、户籍、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都需要接触, 而这些部门所负责的业务专业性强、要求多、手续繁琐, 很多毕业生往往无从下手。虽然高校开设的职业指导课程介绍相关内容, 但由于学生重视程度不足, 往往实际指导性不强, 使得政策落实不顺畅。

(三) 部分政策志愿者性质、过渡性质突出, 吸引力、实际操作性有待增强。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性质突出, 为参与其中的学生提供的待遇相对较低, 这与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个人教育成本的高投入形成鲜明对比。这就使得那些有意愿但又急于通过就业获取成本回报的学生不得不放弃参与其中的想法。另外, 加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及“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 其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学生在工作期满后还要面临二次择业的压力。虽然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再具有一次定终身的特点, 但毕业生在选择时如果明确已知其所选择还要面临二次选择的话, 在选择时就不免影响其积极性。另外, 各种计划、项目的出台虽然都或多或少涉及到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或规划不具有针对性, 特别是服务期满后的出路问题。规划过于宽泛笼统, 并不能为毕业生指明具体的方向, 解决其后顾之忧, 从而导致相关政策缺乏吸引力, 实际操作性不强, 学生的参与状况参差不齐。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构建由学校到社会无缝隙对接机制的对策

(一) 进一步完善官方网站的功能, 发挥其政策宣传、信息反馈与指导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使毕业生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国家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与措施。目前,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建立了针对全国或地区的就业服务网站。这些网站在国家政策宣传、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择业求职技巧教育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综合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网站大多没有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群体的特点, 针对性较强的网站仅有一两个。作为相关网站的主办方, 在网站功能的设计上应该有效整合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学校及学生等信息资源, 形成信息中枢, 对汇总的信息进行有效梳理与及时反馈, 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与合理配置。

(二) 强化高校就业服务部门与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功能, 设立“就业创业工作室”, 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对一”及“一对多”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高校普遍设立了独立或由学生工作部门管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这为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各高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 就业市场开拓有限, 就业服务有待深入的问题。特别是各高校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才刚刚建立, 自我服务意识较弱, 自我服务的渠道还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强化高校就业服务部门与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功能, 特别是高校就业服务部门应充分放权或授权于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通过系统培训, 将就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交由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来完成, 而高校就业服务部门应解放出更多的人员进行就业市场的开拓、维护工作, 从而为毕业生提供大量丰富的就业信息, 充实学校的就业资源与就业渠道。

另外, 针对部分就业有障碍的学生或有特殊就业服务需求的学生, 各高校应成立“就业创业工作室”, 安排专人负责对这些就业特殊群体“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辅导, 指导其积极主动、顺畅高效的择业就业, 满足其创业或其他需求, 从而提高高校整体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 充分重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 调整部分就业项目的志愿者性质、过渡性质为考察性质, 增强政策的吸引力与操作性。职业生涯规划是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 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职业生涯规划, 使大学生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以提高大学生在未来就业市场中的自我配置能力、社会生存能力及职业生涯中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当前就业难的现实环境下, 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当前就业难的社会环境下, 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不能从缓解一时的就业压力出发, 追求短期社会效益, 要充分考虑到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在设计促进就业的项目或出台相关政策时变“志愿者性质、过渡性质”为“考察性质”, 使毕业生能看到希望, 坚定信心。广大毕业生能通过参加相关就业项目真正找到一条实现自己理想的道路, 从而增强政策的吸引力与操作性。

(四) 实行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 逐渐替代现有的就业报到证制度, 真正实现就业“一条龙”服务

1、完善就业一卡通信息库, 为实行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奠定基础。为实行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建立就业一卡通信息库, 它不同于现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库, 它不仅包括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信息, 而且涵盖了其个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家庭经济情况、本人就业情况及相关就业政策等, 为相关部门全面了解毕业生情况提供依据。

2、构建实行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的有力平台。各高校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并报送就业一卡通信息库,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教育部门) 审核并为毕业生制作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 由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至学生本人手中, 户籍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通过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综合支持平台内部办理并打印发放户口迁移证。在学生离校后, 可持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到就业单位报到, 或到地市级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享受相关政策或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籍管理部门、高校等设立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终端, 查询或办理相关事项。若条件成熟, 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还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有效统一, 成为记录每名毕业生全方位生活的真正一卡通。

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的实施对于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及政府部门统计相关数据等都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第一, 实现了对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全面共享, 增进了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便利了毕业生。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的实施实现了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籍管理部门、高校等对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全面共享。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终端查询毕业生的相关信息, 并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修改或更新相关信息。各种毕业生信息一目了然, 解决了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节省了工作时间, 提高了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这一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毕业生, 真正实现了一卡在手, 畅通无忧。解决了毕业生因为材料不全等问题多次来往于相关部门之间耗费人力、财力、时间等问题。

第二, 完成了高校对毕业生的动态管理, 发掘了对毕业生进行延伸教育的新途径。毕业生离校后, 对于如何继续加强同毕业生联系, 做好后续工作, 各高校做法不一, 水平参差不齐。有些高校是依靠辅导员同毕业生建立的联系网络或由辅导员通过电话联系毕业生, 很多高校同毕业生失去了联系。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的实施使高校能随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 特别是未就业毕业生的状况, 通过适时的沟通及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就业政策的提供, 不仅可以使毕业生感受到被关心的温暖, 而且有助于毕业生正视现实, 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求职择业。真正实现学生毕业, 学校就业工作不断线, 学生全部就业才是学校有效完成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第三, 创新了相关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服务的形式, 有利于毕业生全面充分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与措施。就业一卡通 (就业身份证) 制度的实施使相关部门能全面掌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筛选统计符合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或措施的毕业生, 变过去等符合条件毕业生申请获得享受相关政策或服务的局面为主动为符合条件毕业生提供相关政策或服务, 使毕业生感受到政府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关爱, 使国家相关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另外, 这一制度的实施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计相关数据, 提供了统一的基础信息;避免了同一数据, 不同部门统计而不一致的情况, 也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或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客观依据。

参考文献

[1]姚裕群.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芮明杰.管理学:现代的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3]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M].2009.

政策服务体系 第8篇

(一)就业服务职能处于初级阶段

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这种状况在面对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的大多数失业者时,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心理脆弱的失业者时,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2007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的一项课题研究中,通过对哈尔滨地区54个乡镇、45个就业服务机构、15个技能培训机构的6480余份调查问卷表明:失业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3.3%、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占到79.2%,没有任何职业资质的达到90%以上。

(二)营利性服务驱逐非营利性服务的现象存在

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方面暂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就业公共服务的多部门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使就业服务体系被分割成多个独立的系统,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也被分割。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管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残联管理残疾人就业等等。由于不同部门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不相同,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劳动力市场的整体性被破坏。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的不适应。各自现在往往是处于局部利益考虑居多,缺乏现代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双赢”或“多赢”意识,缺乏组织联盟整体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的研究,因而影响了组织参与联盟的积极性。

(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传递功能不健全

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和市场经济初期放权企业自主用人的影响,东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各个业务部门不仅职能相对独立,对同是一个城市的用人单位和相同的服务群体(劳动力),工作程序、业务基础数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口径也相对独立。如:就业管理服务中的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与职业介绍数据,在不同业务机构管理,并且不是后续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方面征缴的惟一依据。

(五)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较薄弱

突出表现是就业工作人员编制较少、专业性不强。我国截至到2005年,获取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足3000余人,加上职业指导师这一级人员,不过1.6万余人。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不健全,有的地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把本来就不健全的所(站)撤掉。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多是兼职,而且经常调动交流,很难全面系统地、熟练地掌握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就业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结构失衡

在东三省公共服务总体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城乡二元结构架构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失衡。与城市相比,县、乡、村三级就业公共服务在基础建设、覆盖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还很落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城乡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问题十分突出。

二、完善东三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

1. 各种政策并举,创造有利充分就业的宏观环境。

一是财政与货币政策。通过政府增加财政预算、降低企业税费、提供优惠贷款等政策,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每年都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预算用于人力资源市场项目的支出。同时稳定货币政策,保持低通胀水平,控制实际工资增长适当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保证提高投资盈利率增长,从而增加投资需求,创造就业岗位。二是价格政策。通过合理的价格再分配,解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增加就业的矛盾,降低劳动生产率较高部门产品的相对价格,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水平,从而增加对一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促进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三是产业政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扶持新兴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四是科技政策。加速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扩大技术转让,从而为增加就业创造条件。五是对外经济政策。鼓励扩大出口、吸引外资及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国外市场对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2. 加强相关的法规、规范,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行依赖于规则的完善,我国相关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少,法律效率低,立法的超前性、系统性和导向性不够,东三省在就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更是缺乏。因此,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行为,为劳动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自主择业、就业机会均等和获得就业服务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二)构建合理的就业公共服务管理模式

1. 整合资源,组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促进就业既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促进就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分散管理,自成体系,长期形不成合力等现象,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统一不起来。由此,建议以东三省现有就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整合现有资源,组建成立就业服务管理二级机构,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援助等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2. 部门整合,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

实现就业或再就业是一项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予以充分支持。一是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实现横向对接,协同开展工作,联动办理业务,使求职者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二是建立专业化就业市场,搭建纵向的统一就业体系,使部、省厅及市、县(区)、街道、社区连接,确保就业政策颁布实施、就业服务开展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和加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在就业服务信息体系中,主要包括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收集及通过计算机进行为职匹配,进行职业介绍;规范用工行为的招、录用人员的备案管理;职业培训的开展及成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及人员管理;各类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成果以及针对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内容,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1. 加强基础建设。

在服务网络延伸的基础上,大力培养和发展信息员队伍,完善信息采集、流通、分析的制度和机制,构建现代化的信息系统。

2. 加强对信息的分析。

目前,全国已有100个试点城市正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制度。基于此,东三省要进一步投入力量,分析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和发展状况,使这些信息成为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

(四)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1. 进行就业服务体制创新。

一是对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所有就业服务机构与政府脱钩,取消行政级别,按生活圈实行属地管理。不论公共还是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参与统一竞争,政府委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采取购买成果的方式进行就业服务资金的分配,以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在强化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作。树立作为一种新的服务企业的营销思想,通过市场营销业绩取得政府、企业和求职者的信任。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就业服务,引入竞争,提高效率。目前政府不仅应鼓励发展民办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而且明确提出民办机构可以通过投标,参与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政府要积极探索引导民办机构参加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办法。

2. 健全灵活的就业机制。

大刀阔斧地改革就业制度,健全符合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实际的灵活多样的快速反应机制,促进劳务市场和劳动组织现代化。一是实行灵活的用工机制。在不增加总生产成本和不降低生产率的条件下,缩短工时,采用轮班制,以及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增加劳动力的使用。二是完善市场信息机制。改进就业服务质量,及时向求职者提供职位空缺信息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人选。三是改革失业保险机制。由消极救济变为积极促进就业,把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与就业安排结合起来,明确失业救济的外延,加强对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的监控,规定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职业介绍的实效性指标,由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定期检查和监督。

(五)建立科学的就业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

从本质上说,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是服务。评估其绩效,主要不是看它投入了多少资源、做了多少工作,而是主要考察它所做的一切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只有当就业公共服务被求职者和企业接受,并使求职者和职位空缺有效地匹配时,它才是有效的。因此,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以客户的满意程度作为公共就业服务追求的目标。同时,强调客户的满意,就要使求职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到公共就业服务的绩效评估中来,实际运行中表现形式为满意度调查和民间组织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独立评价和审视。

参考文献

[1]孙玉栋.论我国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财政保障[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12)17-22

[2]陈建辉,孙一平.构建人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初探[J].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1)92-94

[3]王志东.东北地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途径和措施[J].社会科学战线,2004(6)45-47

[4]黄华波,李震.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化,受益者向顾客的转变[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2)

[5]陈国绪.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4(4)23-27

[6]张华初.我国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的发展现状与政策措施[J].经济研究参考,2003(8)43-45

[7]李永捷,鲁若愚.就业服务管理的劳动力市场营销分析[J].软科学,2007(2)75-79

政策服务体系 第9篇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二元体制,政府作用

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科技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我国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服务业发展,纷纷制定和实施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科技平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并且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激励政策体系。

政府是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中最重要主体,占据着主导者的地位。那么,政府的包括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的效率究竟如何呢?如何正确认识政府在产业调整和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呢?这些问题无疑是关系到产业转型乃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性议题。

1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1.1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的构成

所谓激励政策,指的是党和政府为了实现特定时期的某一政策目标,以各种政策方式和措施引导、推动政策目标群体做出积极行为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由激励政策主体、激励政策环境和激励政策工具三部分构成(如图1)。

(1)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主体。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市场领域科技服务机构、公共领域科技服务机构。政府机构指的是政府主管科技及科技服务业的机构或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及教育管理机构等。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制定和实施政策、协调各科技服务机构的重要角色。市场领域科技服务机构则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进行服务活动,向政府表达需求和信息,并且承揽部分政府的科技服务任务。而公共领域科技服务机构一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和承担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攻关,另一方面促进民营科技服务机构相互合作,为其提供科技服务。三类性质不同的科技服务机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内的主体系统。

(2)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环境。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的政策环境包括制度环境、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环境三个组成部分。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地方相关战略、产权制度等;经济环境指的是科技服务业所在的产业结构、市场需求状况以及自身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社会和文化环境主要是指科技研发环境、人力资源状况和社会领域的科技意识(如知识产权意识等),还包括与科研和服务紧密相关的科技信息环境。激励政策主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政策环境影响政府的政策选择和科技服务业从业主体的行为,而政府的激励政策一方面影响着市场主体和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制定法规、颁布规划、政策调整等方式影响政策环境。

(3)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工具。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工具是实现激励政策目标的方式和手段,政府选择何种激励政策工具取决于政策目标、政策环境和政策主体特征。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工具大体上可以分为市场化激励工具和非市场化激励工具两种。其中,前者以物质激励为主要手段,包括资金投入、专利发明浮动奖励手段、税收调节、金融支持等措施;后者以制度和服务为特征,包括体制改革、制度和政策统合、人力资源政策、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

1.2 政府在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在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体系中,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占据了主导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政策过程的集中控制。中国的政府既是决策者,也是政策实施、政策监督和政策评估的主体,拥有控制整个政策过程的完整权力。由于政府对激励政策过程的集权式控制,使得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设定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的目标、方案,并且根据政策环境和其他因素选择相应的政策措施或者政策工具。

(2)对资源和服务的支配。政府既有支配科技服务领域财政等资源的权力,也有通过政策工具参与科技服务业从业机构的经营性和公共性服务行为的能力。政府既能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措施影响科技服务机构的活动,也可以借助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进、福利政策手段介入科技服务业的内部管理活动。

(3)对其他政策主体的协调。由于拥有完整的政策权和强大的支配权,加之很大一部分的科技服务主体如公共事业科研机构本身就是从属于行政体制,因而,政府拥有强有力的协调各种类型科技服务机构行为的能力。

2 政府主导下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的效率问题

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一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以来,政府主导模式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方面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到科技服务业领域,政府主导下“以政策促发展”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其激励政策效率并不理想。

2.1 政府主导下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的效率问题

广东省的例证: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在政府政策主导下取得了不少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科技服务业发展迅速,在全国地位突出,仅次于北京和上海两地[1]; (2)科技投入加大,增长稳定;(3)科技成果卓著,转化率提高。然而,广东省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也存在着地方执行措施不够细化、各地市政策差异较大、政策扶持力度偏弱以及激励效率偏低等问题。其中,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效率偏低的现象最值得关注。

根据《广东地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监测情况》显示,在全国各地区科技进步环境指数的排序中,广东省科技进步环境水平有所下降,从2005年、2006年的全国排名第6位,下降到2007年的第10位和2008年的第9位;科技活动投入有所下降,从2005年的第4位下降到20062008年的第5位;高新技术产业化稳中有降,从2005年的第4位下降至2008年的第5位。部分领域执行科技激励政策效果并不明显,激励政策由于不够明晰,致使政策激励乏力[2]。

同时,专业技术服务效率及技术推广与应用效率没有明显改善,使得科技产业的效率进步不明显。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和应用的政策效果不明显,在20072008年期间,由于科技推广与应用效率的降低,使得科技效率下降了2.6%。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综合政策效率在波动中呈现下滑趋势,在20022003年期间科技服务业综合政策绩效显著,促进科技产业全要素生产率TFP增加15.9%,但自2005年之后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这一变化趋势主要受科技创新政策绩效下降的影响(数据来源于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凌主持的广东省科技厅项目“广东省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研究”报告)。

总之,广东省科技服务业政策的综合效率水平不高,近几年甚至呈明显下降趋势。

2.2 影响激励政策效率的关键因素

影响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效率的原因众多:一是激励政策环境问题,例如现有的激励政策和标准难以适应环境变化等问题;二是激励措施问题,例如资金投入乏力、部分激励措施缺失、措施缺乏针对性等;三是目标群体问题,即科技服务机构缺乏配合政策执行的动机或动力,导致政策执行乏力等。针对这些因素,提升激励政策效率的有效对策应该是:依据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之变化,通过改善当前激励政策,加大激励措施力度,以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然而,加大科技服务业投入、完善相关措施的一般性对策,都是以强化政府激励政策为核心,其政策思路必然强化政府在科技服务业领域的主导地位,而在现存科技服务体制下,加强政府主导作用不仅无法真正激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自发和自主地从事科技服务产业活动,而且会抑制科技服务业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并最终削弱市场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因素导致了政府“以政策促发展”方式的低效呢?我们认为政府主导下的“二元体制”以及“二元体制”下的政策不公,导致了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效率偏低的问题。其中,“二元体制”是产生政策不公问题的体制基础,而政策不公则直接影响了激励政策的效率。

(1)政府主导下的“二元体制”。

所谓二元体制,指的是科技服务领域既存在着市场体制,也存在着行政主导的事业单位体制,两种体制分立并存。其中,公共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属于行政体制,主要依照行政主导的机制运作;民营科技服务机构则依托科技服务市场,主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市场领域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与事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分处于不同的体制和制度环境,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也有明显的差异。前者按照市场规则直接服务于科技企业,其对政府的科技服务也基本上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而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团队,更多地依赖于科技服务项目攻关参与科技服务行业,其直接服务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目标是满足政策咨询的需要,仅有部分对合作企业的横向服务项目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要发挥其作用,面临着二元体制的制约,诸般措施很难对市场主体和事业单位主体同时发挥良好的作用。二元体制的存在致使科技服务激励政策措施的效能大幅度降低。

(2)二元体制下的政策不公。

政策不公是在二元体制基础上产生的,指的是在科技服务的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不同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着两种相互区别且并不平等的政策待遇。在公共事业体制和市场体制这样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政府对不同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客观上设定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不仅体制上相互分割,而且在制度安排上也区别对待。纳入国家体制内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资金投入、奖励措施、科研项目申请、人才引进等方面,享有优于市场领域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待遇。政府主导下的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往往偏向于扶持体制内科技服务机构,这导致了激励政策本身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最终挫伤了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发挥政府积极作用的主要途径

体制改革和政策统合是破解二元体制下政策不公问题的主要途径。为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应该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统合,科学调试职能边界,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1)通过体制改革试点,统合各类科技服务业政策。

破除二元体制和不平等政策的束缚,是解决广东省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效率问题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合区别对待的不平等政策措施,才能真正破除二元体制下的政策不公弊端。尽管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国家制度建设和改革层面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可以争取中央的支持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权,率先进行科技管理和服务领域的改革试点,以求获得体制上的新突破。同时,在统一整合以往科技服务业激励政策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有所作为,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建立整体统一、标准一致以及相对平等的激励政策措施系统。

(2)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明确划定政府的职能边界。

不论是二元体制下的政策不公问题,还是“以政策促发展”的激励模式,都说明当前政府主导科技服务业发展这一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政府主导方式虽然在短期看有利于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但从长远看则抑制了市场自发秩序的生成,难以真正激活科技服务市场。因此,必须认真评估当前政府扮演的角色及其作用,界定政府职能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主导角色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根源于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上的“混沌”认识,这导致了我们对政府职能边界确定的模糊不清。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战略指引下,以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廓清政府职能的“混沌状态”,是科学划定政府职能边界的基本方针。政府应该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产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内在规律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避免过度、过深介入科技服务业领域,这是确立政

府职能边界、发挥政府积极作用的基本思路。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限定在规划、引导和激励等三个主要方面,应把建立科技服务市场自发秩序作为根本目标,同时着力于发挥公共领域科技服务机构在基础性和非营利性服务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2010全国及各地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结果(一)[EB/OL].(2011-01-31)http://www.sts.org.cn/tjbg/tjjc/docunents/2011/201101311.htm

政策服务体系 第10篇

一、积极构建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平台体系建设

(一) 科学规划服务外包产业布局

安徽省应制定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皖江开发规划, 在已有合肥市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基础上, 积极争取安徽省芜湖、铜陵、安庆、蚌埠、阜阳、马鞍山、两淮等地申请成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 建设国家级或省级的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 健全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基地网络体系。应在完善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及服务外包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基础上, 通过科学规划、结合各地特点, 在全省再积极争创3个-5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5个-7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 8个-10个市县服务外包产业园。努力把芜湖、安庆、铜陵、蚌埠、马鞍山、淮南淮北、阜阳等打造成新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 不断拓展安徽省服务外包的发展空间。

(二) 规范打造国际标准的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

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和成功做法, 按照国际化的理念和标准在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方面高起点培育和打造建设中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完善已有示范区的功能和基础, 加快构筑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服务外包促进体系, 提升以合肥为中心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化程度和经济国际化水平, 为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提供优越载体平台。

二、积极制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 逐年增加服务外包地方配套专项资金

建议省政府每年新增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给予的资金支持, 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建设;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入园奖励、服务外包企业认证奖励、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奖励、入驻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对在园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租用的, 保证资金支持。

(二) 对服务外包企业注册入园进行奖励

可对实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 按实到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经确认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 按实到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增资的, 按实到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和科研单位在服务外包专题园区设立研发机构, 可给予一定奖励。

(三) 对服务外包企业销售上规模进行奖励

可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 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企业, 按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对年服务外包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每年出口部分, 经海关认定, 可适当奖励。

(四) 对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认证进行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的, 可根据其通过认证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软件外包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相应补贴;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补贴。

(五) 对服务外包企业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安徽省对服务外包产业应制定相应优惠税收政策:一是在对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1%-3%税负水平基础上, 对服务外包企业所征的营业税以差额计征, 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的, 以转包、分包后的净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三年内奖励给入驻企业;对新办的服务外包企业, 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报成为高新技术, 可从有盈利年份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期终止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生产性企业货物出口的相同政策, 免征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的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殖税等有关政策。四是对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 使用国产设备的,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优惠政策。五是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 对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的开发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

根据注册资本给予300平方米以下的优惠。具体为:第一年房租免收, 第二、第三年房租分别按30%、50%收取, 三年内免收物业管理费。对入驻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1000美元/平方米以上的, 三年房租全免。

(七)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用好各类扶持基金

帮助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省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各类扶持基金。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 给予费用补助, 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享受国家、省和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

三、加快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一) 吸引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来皖落户

本着“领军人物全球招, 主管人才国内引”的理念, 大力招引国内外熟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 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安徽居住的, 在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对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三年内免费提供相应创业场所和住所。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项目及其成果转化分别给予相应金额的风险投资资金和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

(二) 加快高校服务外包相关学科的建设研究

依托合肥科教城、职教城, 充分发挥该市高等教育的优势, 整合相关学科资源, 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方向。以中国科大、中科院合肥分院、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建工学院等为代表, 扩大服务外包专业办学规模, 加快服务外包相关学科的建设, 在课程设置上加大对服务外包知识讲授的比重, 加强服务外包技能训练, 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智力支撑。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 支持并鼓励有资质的境内外培训机构开展包括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知识产权、英语、日语和计算机运用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培训活动;鼓励在皖企业和高等院校与英国、美国、德国等国的高等院校、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办学, 引进国外先进的外包人才培训理念和模式, 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外包专业复合人才;支持校企结合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 按照企业的需求进行“订单式”培训, 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四、完善承接服务外包城市园区的配套环境

(一) 积极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招商推介活动

安徽省政府应积极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会展, 加大服务外包对外推介、宣传和招商力度。利用政府现有的海外资源, 建立境外接包网络。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以上的服务外包产业境外招商活动, 做好在日本、美国等地的服务外包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瞄准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 加强分类研究, 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加大与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的承接合作, 进行有效对接招商。对服务外包招商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安徽省商务厅、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 坚持每年在徽商大会期间举办服务外包论坛活动, 配合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 编撰和按时修订安徽省服务外包产业指南;争取有更多家知名的外包项目落户在安徽开展业务。

(二) 拓展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外上市等方式加速扩张。建立服务外包担保基金, 引导金融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 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鼓励对服务外包产业的风险投资, 政府引导设立风险投资专项资金, 组建及引进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公司, 积极培育服务外包产业风险投资主体。

(三) 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互联网保障服务

鼓励主要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 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 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应用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帮助服务外包企业选择适合自身业务的互联网服务。

(四) 加强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强化服务外包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 将其列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给予相应支持;对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 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五) 科学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

结合安徽省实际, 研究建立安徽省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 提供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 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的趋势分析, 为安徽省发展服务外包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行业引导, 培育有实力的核心品牌企业

尽快成立“安徽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扶持和促进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流、组织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 大力培育安徽有实力的外包承接商。帮助树立良好的品牌, 近期重点首先是大力支持合肥市几家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 把自己培育成有实力、有影响的外包承接商。此外, 大力支持安徽中小民营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着力推动有实力的服务供应商增强核心竞争力, 逐步提高包括业务流程在内的服务外包接单能力;引导安徽国有大企业在做好自身软件和流程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 还要逐步成为面向第三方和国际市场的专业化服务供应商。

参考文献

[1]、外包服务人才需求趋旺[EB/OL].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网站, 2008-08-06.

[2]、郑莉莉.合肥市发展服务外包SWOT分析及其对策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 (4) .

[3]、张晓毅, 黎娜.安徽产业集群现状分析与对策[J].铜陵学院学报, 2007 (4) .

[4]、孟远.谈合肥市服务外包[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1) .

政策服务体系 第11篇

一、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倡导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标准、制度引导行业发展,标准工作逐步成为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完善工作方式,加强放管结合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对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国务院文件部署

1.《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62号)提出,服务业发展的四个重要支撑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服务业标准体系等。

2.《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提出“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3.《关于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九个重点任务之一,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的标准体系”。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八个重点发展领域之一,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服务标准体系的要求。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二)部委文件部署

1.国家标准委等9部委《高技术服务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3]81号)提出“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

2.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2]110号)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国家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4]41号)提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明确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的意义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的新兴业态。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目前,知识产权服务存在着服务层次不高、服务运作不规范、服务效率低下等现象,服务提供的规范化、体系化还未有效形成,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为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健康、高质量的跨越式发展,迫切需要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是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系统集成,是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能够营造良好的服务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面发展。《指导意见》中指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具有重要作用。

三、《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坚持“总体布局、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市场导向”的原则,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推进成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管理,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另一方面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等工作,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联盟)、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标准化的有关工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初步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创建与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机构等。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等。

四、《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

为全面实现建设目标,《指导意见》确定了五项重点任务,包括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宣传贯彻等内容。其中,组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标准化技术组织将统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制修订计划,提出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等,对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统筹协调,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的顶层设计具有重要作用。

为推进各项任务工作落实,《指导意见》从政策扶持、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国际交流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提出要建立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联盟)、服务机构、科研机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重要领域标准的研制、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的推广贯彻等工作。

五、《指导意见》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制修订任务

为构建内容科学、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和近中期知识产权服务各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了包括通用基础标准、业务支撑标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9个方面的制修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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