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精选6篇)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1篇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
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享受全额养老金,高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金额,因此退休人员超过标准的收入和财产达到某种程度后,政府就不再提供养老金了。而根据法律,政府有责任维持单身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5%,夫妇养老金每个人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0%,申请者自有住宅(1处)不计入接受调查的个人财产,单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地租、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由此可见,政府养老金的标准虽低,但还能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不过,退休人员享受政府养老金(第一层次)要接受调查的收入或财产,包括超年金(第二层次)、其他个人补充储蓄或投资(第三层次)。所以,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次和二、三层次之间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超年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领取政府养老金的人员比重和金额呈下降趋势。目前约有一半的老人领取全额养老金。估计到2050年,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老人比重将因超年金的因素下降到1/3左右。这不仅能大大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将政府养老金发给最需要的穷人,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雇主承担第二层次交费,政府采用不同政策既鼓励储蓄又保证合理内需。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一般采取的都是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办法。“超年金计划”之所以能够付诸实施,首先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否则雇主不会承诺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其次是因为有一个务实而有远见的政党——工党,能够制定出一个目标远大、阶段明确的详细计划,并说服工人将已经争得、但还未到手的利益进行强制性储蓄,而不是将其消费殆尽。
一般认为,双方按相同比例交费的好处是借助于雇主、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澳大利亚经验证明,在法制和工会组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职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雇主单方交费(事实上,由于雇员降低了提高工资的要求,个人仍是潜在的交费者)的办法同样也能加强监督、提高征缴率。个人账户终究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利益,最关心雇主是否交费的是雇员。但雇员和雇主的谈判地位不平等,若无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做后盾,雇员的监督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
此外,政府通过不同的政策促使低收入者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多积蓄,而高收入者要进行合理的现行消费:对年收入在60000澳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其税后每一澳元额外缴纳的超年金,可自动获得政府的对应补助,该补助也进入超年金,最高为每年1500澳元;而对于高
收入者,政府规定其每年额外缴纳的超年金不超过50000澳元。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2篇
——政府养老金制度篇
养老保障制度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养老金体系,属于救助型制度;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制度(Superannuation Guarantee,简称SG),强制企业缴费,个人和自雇者自愿参加;第三支柱为个人的自愿储蓄及自我保障。本文侧重阐述第一支柱。
政府养老金体系包括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奖励计划、高龄补充补助金、养老金贷款计划四个方面。其中,基本养老金(Age Pension,简称AP)是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制度(AP)基本内容
AP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发放,数量不一,视个人家计状况而定,发放对象是那些为老年退休生活积累不足的人。从实际效果来看,AP为居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AP看做是澳洲老年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AP的享受资格主要考虑年龄、居住状况、收入以及资产,就业记录不在考虑之列。目前,AP的领取条件是男满65岁,而对于女性,正处在调整期,比较复杂。根据澳大利亚福利署公布的资料表明,澳大利亚起领养老金的目标年龄是67岁。澳大利亚计划分三步走实现该年龄目标。第一步是调整女性的起领年龄。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将女性起领年龄由现在的64岁逐步提高到65岁,计划在2013年6月实现。第二步是缓冲期。当女性的领取年龄在2013年6月达到65岁后,中间停四年,以便女性对新的起领年龄的适应和接纳。第三步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男、女起领养老金的年龄开始同步调整,即逐渐由65岁提高到65.5岁。然后,每两年再提高六个月,直到2023年7月1日,男、女两个年龄都逐渐提高到67岁。
AP每年根据CPI以及男性平均周薪自动调整2次,退休人员实际领取的AP取决于家计调查结果。收入处于3224澳元/年与36081.5澳元/年之间的个人或收入处于5720澳元/年与60333澳元/年之间的夫妇只能够得到部分AP。递减方法是每超过全额标准的每一澳元收入相应减少40澳分或夫妇双方每人减少20澳分。高于财产标准的每1000澳元每两周养老金相应减少3澳元。根据澳财政部的预测,到2050年,全额领取AP的比例将会大幅下降,只占三分之一的比重,部分领取的将会上升到40%左右,而没有资格的比重将会上升到25%左右。
正是因为采用了家计调查的方式,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并没有影响到澳洲AP制度可持续性的根基。AP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来说更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平。确保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二.其他政府养老金政策基本内容
养老金奖励计划是澳大利亚政府为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延迟申领政府养老金的一项举措,该项计划福利金是在他们停止工作并申请养老金时,将向其发放一笔一次性的奖励款项,是一个自愿计划。
高龄补充补助金是为了协助基本养老金获得者支付常规账单付款,仅仅为合格的联邦高龄医疗保健卡持有者提供,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养老金贷款计划则旨在帮助那些有资金但被占用在其资产上,而目前需要更多的钱生存的老年人。
三.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制度与中国养老保障从项目角度的比较
综观澳洲养老金体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澳政府一直执行的是“低保障、高覆盖”体制,主要目的是防止老年贫困,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
澳大利亚的政府养老金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制中的第一支柱,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对领取条件有所规定:除了具备基本的年龄、居民身份及居住条件外,申请者还必须通过收入与资产审查,才能获取养老金。高于规定收入和财产标准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直到减少到不再提供养老金了。
政府养老金是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其替代率大约为20%至25%,具有济贫性质。但由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因此,虽然政府养老金的标准低,但还可以勉强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
在我国,没有像澳大利亚那样的政府养老保险,没有那样的对低收入老年人进行慷慨的财政支出。澳洲的政府养老金有点类似于中国第一支柱中的“统筹”部分,只不过澳洲的政府养老金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而中国的“统筹”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的缴费。因此在政府提供养老金方面可比性较弱。
四.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从税和费角度的比较
澳大利亚的政府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税收,由于税收的特性决定了这部分税收的钱可以用于社会的再分配,并且因为属于国家的财产,政府有分配的权利。同时,政府愿意在社会保障的养老金方面支出,这说明了澳大利亚政府在养老方面的政府责任做的非常到位。
而中国,虽然也有税收体制,也有政府可以任意转移支付的税收收入。但同样有这样的财政来源,却没有像澳大利亚政府那样直接给国民拨资建立政府养老金。这虽与中国的国情有关,但由此反映出来的政府在养老保障责任的缺失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五.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弥补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方面的缺失,征收社会保障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社会保障税由企业缴纳,不是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征收,而是充当其中的比例。即社会保障税按职工工资的10%(那么企业要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还有10%)征收,征收的这部分资金用于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即我国的政府养老金,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制度,享受的群体是65岁以上的老人,当然,还有其他的条件,比如收入低于某一水平,要接受严格的家计调查等。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就解决了那些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且收入水平低的老人的养老问题。当然,由于这些老人处于弱势地位,也可以享受在医疗、交通等方面的优惠。这样的话,一方面解决了现实存在的棘手问题,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2.实施逐次提高退休年龄的措施,减轻支付的压力
澳大利亚为避免养老金被过早地耗费,在一个特殊年龄前,严格限制获益进程而采取了限制措施。同时,为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实行新老制度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在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金保障压力日益突出,而且经济尚不发达,养老金积累少。随着社会保障功能增强,限制过早获取养老金待遇,适当延长领取年龄是势在必行的。可采取分步走逐次提高保障年龄的做法。
在提高保障年龄的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问题。要研究如何从机制上约束提前退休行为。在多层把关严格审查的同时,要适当的调整利益关系,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给用人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达到统一退休年龄时才领取待遇。还应像澳大利亚那样,为制止提前领取养老金现象,通过法案,对高收入者征收养老金缴纳附加费及终期支付附加费。
3.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提高政策吸引力
降低社会保障参保门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我国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逐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养老金基金的支撑力度。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财政的补贴力度,同时应适当降低个人负担的比例,提高政策吸引力,充分发挥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参考文献: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3篇
(一) 个人选择的自由度
智利是第一个允许个人进行投资选择的国家, 但对个人投资选择权一直有着严格的规定。新加坡公积金中可用于投资的基金可以分为保险基金、成员结余和退休前取款基金三个独立的部分。只有退休前取款基金这部分个人可以直接进行投资, 在瑞典允许个人做出投资选择权的是第二层次的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对其的投资是完全自由的。在澳大利亚, 雇员可以指定任意合格的基金, 由雇主向其缴费。
(二) 基金的设置和可供选择的资产组合的范围
在智利每个AFP提供的五支基金, 可以简单的分为ABCDE基金。不同基金的区别在于其风险投资和固定受益类工具所占的比重。到2005年市场上仅有6家基金管理公司。瑞典允许任何一家在瑞典注册的基金公司参与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的投资管理, 参保人第一次进行投资选择时, 大约有466个PPM登记的基金可供选择。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市场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基金。截止到2008年, 大约有63.5%的基金允许参保人自由作出如何投资的决策。
(三) 默认基金的设置
在强制性个人账户运营时, 有些参保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做出投资决策, 所以许多国家的政策制定者为参保人提供了默认基金。智利的默认基金的设置反映了生命周期的特征, 在瑞典,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瑞典参保人资产配置参数的平均值来设定默认基金。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并没有为默认投资组合规定任何资产配置方案。
二、影响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因素分析
(一) 个人账户的权重
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整个养老体系中所占的权重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投资选择权。智利的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计划是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 政府对这一支柱的管理实行严格的风险管控。从2002年起, 政府对投资选择权的控制有所放松, 允许AFP管理五支基金, 一账户可以选择两支基金, 这样的放松建立在实现投资选择权的制度条件逐渐成熟。对于新加坡来说, 大部分新加坡公民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几乎全部来自公积金, 因此, 政府对公积金中普通账户, 特殊账户, 和医疗保险账户基金的投资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政府允许公积金投资于有风险的金融资产。只有退休前取款基金这部分个人可以直接进行投资, 但是对于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基金的投资都有着投资限制, 尤其对于专门用于养老的特殊账户的基金, 基金只能投资于保险、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账户。在瑞典, 参保人缴费的16%转入公共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用于支付现期老人的养老金;2.5%的缴费划入预筹基金制的个人账户。由于个人账户并不是发挥绝对主导作用, 因此对个人账户选择权的控制也不像前两个国家那么严苛。
(二) 历史文化传统
对于养老保障的责任分配问题, 澳大利亚比较倾向于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政府承担少量责任。这种社会偏好是由历史、文化和政治等诸多社会因素形成的。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 新加坡逐渐建立起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同时, 新加坡的经济现代化是一种后发追赶型的, 从独立建国起就一直处于追赶发达国家的状态。因此, 新加坡建立起了由中央公积金局集中管理的公积金制度, 同时, 从制度建立起, 公积金的投资由中央公积金局集中投资, 个人都不参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
三、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后出现的问题
(一) 权益投资比重过大, 投资风险增加。
个人账户投资选择权的设计是给单个人以更多的选择, 由个人据其风险和收益偏好选择最优投资, 降低资风险。
(二) 积极投资比例逐降, 默认基金重要性
从政策制定者的方面看, 默认基金是一个补缺的选项, 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鼓励个人选择的。但是现实的情况中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默认基金, 而不管是自愿选择了默认基金, 还被动选择了默认基金, 默认基金的重要性逐渐增大。
(三) 分散投资成本更高。
新加坡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单个人投资交易成本很高, 出了每笔交易收取固定的费用外, 还可以征收其他服务管理费用, 个人投资的额越小, 承担的负担就越大, 因此这部分投资有比较明显的颠倒的再分配效应。
四、结语
通过对以上国家的分析, 可以看出, 个人投资选择权在不同国家实施状况不同, 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原因, 虽然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 但是对于我国, 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 这将是一笔庞大的资金, 在退休收入中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更应该借鉴智利、新加坡的经验, 审慎的、逐步地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
摘要: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 许多国家引入了以强制型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DC计划, 它的最大特点是个人要承担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和偿付风险。因此对于强制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过程中要求赋予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本文以国际比较的视角对个人投资选择权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个人账户,投资选择权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尔茨曼等.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4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三支柱;分析;借鉴
中图分类号:1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82-02
1引言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福利型到多层次较完善的保障;由窄覆盖面逐步到广覆盖;由不够透明到高度透明,在继承中发展,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中深化,为居民年老时提供多重保障的养老金福利制度,是与时俱进,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完善的。
2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年金制度,靠税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雇员、大公司管理者的退休金和低收入者老年救济,多数劳动者基本没有养老保险,是一种覆盖面窄、现收现付、独脚拐棍式的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资的3%,为雇员提供养老保险。此后,企业年金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为全部员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缴费水平从1992年7月1日占工资的4%逐年增长到9%,分十年到位(目前已增长到8%)。为了对养老保险实行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因其是在政府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故称其为“超年金”(superannuatlon)。起初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许多雇主并不情愿为雇员缴纳这笔增加的年金。1993年6月,曾担任过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商业部、财政部高级官员的著名专家文森特·费茨格雷德(Vincent w FitzGerald)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国民储蓄》的政策咨询报告(即著名的费茨格雷德报告),提出了在全国强制实行超年金计划、鼓励雇员自愿缴费投保以及基金运营、税收等建议和一系列政策法律实施要点。政府采纳了报告所提建议,于1994年颁布了《超年金监管条例》(SIS),加强了对超年金的管理,强制雇主加入该计划,不缴费者将受到严厉税收处罚。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储蓄投资养老保险。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结合或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2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构成
2.1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
此项养老金被叫做“有限福利”制度或称“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1992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是单一性的,完全由政府包揽。并沿袭多年。主要对象是长期服务的公务人员和富裕群体。1985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达到55岁退休年龄时即可获得一次性福利收益,并向他们受赡养者提供。1986年至1992年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到达58周岁退休时给予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目前执行的新的养老金制度规定,凡年满61周岁的女性居民(2014年将提高到65岁)和年满65周岁的男性居民,只要通过家计审查(me833s test),即可领取由财政部门发放的最低养老金。养老金为当地平均周薪的25%,并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其资金来源于税收。
2.2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
包括企业养老金和政府雇员养老金等。职业年金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强制性职业年金是该国近十多年在养老金方面最重要的改革之一,主要体现在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法律,即《养老金保责法案》和《养老金管理法案》,法律规定覆盖所有雇员,被称之为“强制养老金”。法例要求,雇主必须为每位全职雇员按当地一定比例的养老金作为退休时的积储。到2002年7月,雇主被要求按员工工资的9%提取养老金。按澳大利亚就业人数800万,人均周薪860澳元估算,每年将有300多亿澳元的职业年金,尚未包括雇员自愿储蓄部分。澳大利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扶持弱者,夫妻离婚时,由于女方收入低,丈夫必须为妻子付一部分养老金。强制养老金制度的推行,较比1992年以前的自愿性质,雇员的覆盖面已由当时的40%扩大到目前的80%以上。职业年金由政府委托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等进行运营管理。职业年金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最重要的支柱。
2.3个人自愿的养老金储蓄
包括自愿性质的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储蓄和投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雇员提前为自己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而进行储蓄,因为雇员退休时雇主按当地在职时工薪标准的9%缴费是不够生活支付的,至少需达到15%。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养老金的筹集,雇员想提高退休时的待遇,只要接受附加税、薪酬减损或配偶支付即可。雇主也配以特殊条件,以确保其贡献不降低,甚至采取将减薪转化为贡献的方式。1986年企业法院规定,被“企业奖励”覆盖的雇员应得到薪酬水平的3%作为养老金。这是工会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合法协约,它覆盖了大多数人员,也提高了被养老金覆盖的劳动比例,同时导致了养老金储蓄急剧增长。从1997年开始,澳政府对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性养老金的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即每年的保险费在3000澳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3000澳元以上的部分按原税率的25%纳税。据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年龄在15-64之间的雇员有自愿性养老金储蓄。个人自愿性养老金储蓄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中重要支柱之一。
3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特点
3.1从独脚拐棍转向三个支柱
目前,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构成了澳大利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尤以超年金发展最快,超年金计划覆盖面迅速扩大,澳全国已有93%的雇员参加了超年金计划,其中全时工作者的99%被覆盖,非全时工作者80%被覆盖。基金积累总额已达4900亿澳元,成为澳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可见,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已从政府包办、独脚拐棍式年金制度转变为三支柱式养老制度。
3.2从收益确定转向缴费确定
由于制度体系的变革,澳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逐步从收益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转变。过去由政府提供的年金完全靠国家税收筹集资金,直接由政府预算支付,向低收入退休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支付水平为男性周平均工资的25%,目前约合每周200澳元。大约75%的65岁以上老年人以此作为退休后收入的全部或一部分。2000年,政府年金支付总额达到170亿澳元,约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占财政收入的12-13%。这部分年金采用现收现付制,没有基金,没有积累。不断增加的支出只有靠增加税收来弥补。2001年,澳全国纳税人与养老金领取人的比例为6:1,到2050年,
这个比例预计为3:1。现收现付的政府年金制度将难以维持如此沉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实行超年金计划,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及年金支付办法。超年金采用完全积累方式,由雇主缴纳,全部记人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委托国家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管理,由专业公司负责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投保人退休时,依据个人帐户积累额计算养老金领取额,目前澳法律规定,这笔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按照9%的缴费率测算,积累35-40年,超年金的替代率约为40%(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大约是65%)。这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支持。
3.3从政府责任转向社会责任
由一支柱转向三支柱,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转换,而且也体现了政府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增大了。过去,机构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只要照章纳税就行了,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事。在澳大利亚,长期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经济政策,人们没有储蓄的习惯。工资收入除纳税外,几乎全部用于即时消费,甚至超前消费。实行超年金计划,实际上是强制人们为未来储蓄,同时,采用个人账户、税收优惠、鼓励投资等措施,把养老保险从单纯政府责任逐步转向社会责任,大大增加了个人对自己老年保障的关注。为了吸引雇主和个人加入超年金计划,并自愿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澳政府除了立法强制实行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雇主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可获得减税优惠,即由应纳税率30%减为15%;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收益,纳税率也由30%减为15%;从超年金账户领取养老金时,收入税税率同样由30%减为15%。为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使投保人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澳在实施超年金计划的同时,形成了五种基金,即公司基金(由个人或团体雇员缴费形成)、行业基金(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工人缴费形成)、政府基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雇员缴费形成)、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管理的超年金基金)和小型基金(主要以个人和家庭为基础含3-4个成员的小基金),参加超年金计划的雇主为其雇员选择投资方向,据说以后雇员可以自主选择。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速度很快,尤其是零售基金和小型基金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澳有关行家预计,未来几年,零售基金、小型基金、行业基金将持续增长,公司基金和政府基金所占份额将会缩小。为了保障政府年金和超年金制度顺利实施和基金安全有效运营,澳政府由家庭和社区服务部(1998年组建,原为社会保障部)负责政府年金计划和支付管理;由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超年全信托机构并确保超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养老基金的安全;由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消费者利益并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由税务局负责确保雇主按时足额缴费并符合税务规定(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税收计算公式和详细的规定),并监管小型基金。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组成养老保险监管系统,保证了新制度一开始就步入依法规范实施的轨道,使社会各方面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3.4从行政管理转向社区服务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为了加强社会化服务,1997年,经联邦政府总理批准,成立了“中央联接机构”(可简称“中联”,英文名称为Centre Link,是政府出资设立的非赢利性事业机构),该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系,承担委托的各种服务项目,受家庭与社区服务部委托发放养老金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该机构负责养老金领取人情况登记、费用申报和通知发放,工作一直做到家庭,同时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养老金串领发放信息。
中联机构的设立,使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从社区到家庭疏而不漏的社会服务网。
通过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澳大利亚初步建立起以三个支柱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统一立法、政府行政监督、专门机构监管、基金市场运营、社区综合服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看来,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已为多数人所接受。
3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状况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后,以企业为主的养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会化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表面上采取了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巨大养老金隐形债务,迫使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义账户,实质上没有按照混合制度的养老金制度运作。这种以名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标志的养老金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3.1养老金面临赤字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特殊的人口问题。从2001年开始,中国老龄化人口的增长持续加大。由于现收现付制度本身的代际再分配特征是从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养老金。进人人口老龄化社会,工作一代的人口减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经不能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3.2统筹层次偏低
另外一个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偏低,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就严重制约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的发挥。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各地区社会统筹养老金结余与赤字并存,财政补贴负担沉重。
3.3分配和储蓄功能混同
由于在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安排,他们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缴费积累,所以他们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进行支付,这样就会破坏了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蓄和积累。这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混同,同时又降低个人和企业对于缴费的激励,造成了大量的养老金缴费的逃避。
4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提供的可借鉴的经验及启示
4.1坚持强制性和自愿相结合的征缴体系。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澳大利亚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养老保障问题上,政府要做到“广覆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应当在政府规制的严格监督下,逐步交给企业和个人去承担。如果为解决眼前困难一味提高企业缴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会受到极大阻力,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水平为60%左右,退休时养老金水平比在职时要有明显减少,在效益好的单位尤为突出。对于这样单位和个人基本生活有结余的群体,除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外,要鼓励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等补充性养老保险。尤其要象澳大利亚那样,在税收政策上要体现优惠和鼓励。
4.2实施逐次提高退休年龄的措施,减轻支付的压力
澳大利亚为避免养老金被过早地耗费,在一个特殊年龄前,严格限制获益进程而采取了限制措施。同时,为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实行新老制度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在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金保障压力日益突出,而且经济尚不发达,养老金积累少,随着社会保障功能增强,限制过早获取养老金待遇,适当延长领取年龄是势在必行的。可采取分步走逐次提高保障年龄的做法。
在提高保障年龄的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问题。要研究如何从机制上约束提前退休行为。在多层把关严格审查的同时,要适当的调整利益关系,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给用人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达到统一退休年龄时才领取待遇。还应像澳大利亚那样,为制止提前领取养老金现象,通过法案,对高收入者征收养老金缴纳附加费及终期支付附加费。
4.3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养老金管理运营,确保有序运作保值增值
借鉴澳大利亚基金管理运营经验的基础上,要制定出管理操作的规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进行规范化运作,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我国养老金投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储蓄及购买国家债券,较低利息收益造成基金贬值的风险很大,更难以满足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值需求。需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和方式,加强监督,在保值基础上最大化地增值。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5篇
乌丹星 2012-06-07 14:04:11 来源:中房网
【摘要】:澳大利亚是全世界较早开始实施“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后,于1910年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率先实行养老金福利制度。澳大利亚老年公民的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福利到多层次福利,覆盖面由窄到宽阶段的转变。经过了100多年的实践,到现在已经相当完善与成熟。
澳大利亚国家概况
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面积769.2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约
3.67万公里,人口约2200万人。澳大利亚的福利制度虽然不能与瑞典、芬兰等国建立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相媲美,但是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公平性和优越性也是在全世界各个国家中名列前茅的。世界银行1994《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大力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就是以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为成功案例的。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政策导向是向全体澳大利亚公民提供公平的、高质量的各种照料服务,尤其是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尤为突出。所有老年人都可以享受到同样内容同样水准的服务,他们大多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在澳大利亚老年人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澳大利亚是我们的孩子。”
澳洲老人靠什么生活?
澳大利亚是全世界较早开始实施“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后,于1910年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率先实行养老金福利制度。澳大利亚老年公民的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福利到多层次福利,覆盖面由窄到宽阶段的转变。经过了100多年的实践,到现在已经相当完善与成熟。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服务主要结构构成包括两大部分:养老金福利制度和养老医疗保健服务。
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养老金福利制度被分为三大支柱,第一个支柱是“公共养老保障金”,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也可以称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维持老年公民的正常生活,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第二个支柱是“职业年金”是指雇主被强制性要求按照雇员工资一定比例(9%)为雇员缴纳的退休年金。强制性职业年金是养老金福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也是澳大利亚政府在养老金方面最重要的改革之一。第三个支柱是“个人养老储备金”,是指个人自愿的养老金储蓄。多层次的养老福利制度为老年公民提供了多重的养老保障。
谁在为澳洲老人提供服务?
养老的职责甚至养老服务的提供资源归结于政府,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角色承担这份职责,是统管还是放权?是亲自提供服务还是购买服务?一直是世界各个国家不断探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事。澳大利亚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政府统管到下放给民间”的过程。政府以前曾直接投资兴办过一些养老院和护理院,但由于政府举办的服务机构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需要、质量不高和效率低下的弊端,加上财政紧缩,因此最近二十多年以来,澳洲政府决定全面退出此领域,不再规划新建,而鼓励私人公司、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积极介人和投资该领域,政府则在各个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是澳大利亚老年服务和照料的主要提供者,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种,以非营利性居多。一般情况下,盈利性公司主要举办一些高成本的护理院,而非盈利性主要是宗教、慈善和社区组织举办老年公寓和部分社区服务机构,同时也举办一些护理院。
澳洲老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方式
澳大利亚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院所照料(Residental Care),另一类是社区照料(Home Dased Care)。院所照料也即机构照顾,是为一些由于疾病失去自立能力、亲人丧亡、紧急情况等原因,在家庭中得不到帮助、生活料理困难的老年人设置的。主要分为老年公寓(Hostel)和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这些养老机构以私立非营利机构为主,另外还有州政府举办的一些老年公寓和护理院。
老年公寓的服务对象基本属于“自理老人和介助老人”,是以生活照料为主,需要一定医疗保健。老人有一定自理能力,不需要24h监护。公寓向老年人提供住宿和一些支持性服务,如洗衣、清洁、协助老人穿衣、洗澡、就餐等护理服务。澳大利亚目前有老年公寓近8万所,人住人数有约60万人。由于实行鼓励政策,目前其数量正不断增加。同时等待人住的人数也在增加。
老年护理院的服务对象基本属于“介护老人”,是以高水平医护照料为主,如医院手术后的照料、临终关怀等,老人大都是一些失去自理能力,有特殊医疗、生理和心理保健需要的。护理院需要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不间断的24h服务。目前,澳大利亚全国共有约3000个服务提供者,开办了约18万个护理院。其中61%是非盈利组织的、28%为私人盈利机构的、11%为地方政府的。由于护理院的开支昂贵,消耗了大部分的联邦和政府预算,过去的20年里,澳大利亚政府对老年服务和照料政策实行宏观调控,采取多种措施,鼓励老人尽可能长时间的在家中接受照料,减少对护理院的依赖,通过日间照料中心、集中供餐服务、暂休服务等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果。依赖护理院的老年人已经开始逐步减少,护理院的数量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而家庭和社区照料服务不断增加。
社区照料是目前绝大部分澳洲老人采取的养老方式。若干年前,澳大利亚是以机构养老为主,兴建了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院和养老院。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政府负担过重,原有的养老机构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向旧的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形势的变化,1984年联邦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家庭和社区照料”计划,拉开了由机构养老向社区养老转变的序幕。著名的哈克(HACC)项目是其中最成功的案例。哈克(HACC)项目
每年签订约25亿澳元的服务合同。目的是“尽量用以家庭为中心的强化服务代替护理院和老年公寓的机构服务,改进在家生活的脆弱老年人照料服务范围和质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控制服务费用的增长”。项目的服务内容有家庭护理、家庭照料、送餐、协助购买、暂休服务、交通、园艺、家庭维修、日间护理等等。服务的提供者一般是社区服务中心,大都属于非盈利机构。项目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筹集,联邦政府承担资金60%,州和领地政府承担资金40%,地方政府负责缺口资金的筹集。目前有约30万澳大利亚人接受资项目提供的服务,8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了48%,65岁以下人群占了40%。哈克(HACC)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给澳大利亚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也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借鉴典范。
澳洲养老机构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澳州政府制定的目标是每千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拥有108个养老机构,其中护理院58个,老年公寓50个。目前老年公寓和护理院的床位在澳供不应求,很多老年人都在等待的名单上,尽管政府已经批准兴建,但目前床位仍十分紧张。其建设及运营的主要特征有:
1、政府总体规划:澳大利亚养老机构的建设总体规划,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的而不是一个机构随意拿了一块地想做就可以做的。在一个区域内,根据老年人口的数量和需求,需要盖多少个养老机构,政府会做出统一规划,通过招标,企业拿到项目。这就避免了在同一局部建设的过多过密,形成恶性竞争局面的发生。
2、机构准入制度:一般情况下,澳洲国内任何组织或机构、企业都可以在澳申请参与政府招标或独立建设养老机构。政府已经明确把这块蛋糕交给市场运作。但是,这项政策并不是“放羊”政策,政府在养老机构的立项审批、建设规划、运营管理等诸多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即:制定了明确的各项指标(就一个完整的项目,各种指标总和近100项)。只有通过各项指标的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才有可能通过审批。即使通过了审批,如果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任何违规、违法行为,也会被随时被叫停或取消运营资格。所有的养老机构必须有政府核准的执照,该执照必须每三年检查一次,符合标准的才可以继续执业。提供低级护理服务的机构和提供高级护理服务的机构分别有不同的标准。大部分机构内本身也具备了高、低两个护理级别的服务和设施。
3、人员准入制度:澳洲养老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执照,经警察局提供无犯罪证明记录,才能在相应的岗位工作。澳大利亚的养老护理是从1940 年开始正式兴起的,并逐步完善出养老专业护理人员的培训体系,由单纯的生活照料逐步演化成养老专业护士的培训。澳大利亚养老护理和养老护士分为三级,最低等级是养老护理助手(Assistant NurseA.N。),培训内容主要为生活护理,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注射、伤口处理等专业护理培训。培训地点大多在职业技术教育学院(TAFE)技校或养老院。经过6 周~ 8 周培训,取得澳大利亚的护理3级证书(Certificate3 inaged care),一般只能在养老类的机构进行护理工作;第二等级是养老登记护士(Enrolled NurseE.N。),登记护士要在TAFE 技校完成12个月的全职或18 个月非全职学习,其中包括1 500 h 的护理实践
获得养老护理IV证书和澳大利亚大专学历(Diploma of NursingEnrolled
Nurse/Div 2),可在养老院或医院做病人的护理工作。最高一级是养老注册护士(Registered NurseR.N。),注册护士要完成大学3年的学习,获得护理学士学位,具有2 年养老护理工作经历的注册护士可申请学习老年护理研究生学位课程。注册护士必须取得澳洲各州护士局的注册,具备独立开展养老护理能力。
澳洲的高级养老护理人员还需要进行各类专职护士培训: 全科护士、临床护士、精神卫生护士、老年保健护士和心理治疗护士等,每类护士的职责相互不能替代。根据澳洲卫生与福利机构统计,澳大利亚共有约22万多名注册护士服务于医院、养老院、家庭护理机构和社区保健单位。
4、运营模式及运营监管:由于澳大利亚的“全民高福利”性质,澳洲养老机构的运营费用和盈利点主要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约30%的运营费用一般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项目支付,其他费用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如社会捐献、机构投资收人、其他项目补贴、地方政府补贴等等。个人有一定收人的也要根据其经济情况向老年服务机构交付一部分。老年人个人出资部分,如无收入来源的养老金领取者,因为资产低于政府所设置的需要支付住宿费的门槛,因此他不需要支付除了日常基本护理以外的费用。但如果老年人个人的资产超过政府所设置的最低限制,他在支付日常护理费用时还要支付住宿费用。住进养老院的老人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老人去世后这些钱将全额退还给遗属。老人所缴费用和押金的多少因人而异,以评估部门的评估作为依据。
正因为养老机构的服务是以“政府买单”的形式为主,所以政府会严格控制两件事:第一,评估谁最需要进入养老机构?澳大利亚对养老服务有完善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对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首先由专家组进行评价,确定其适宜的养老场所机构或社区,制定养老服务计划,根据计划提供养老服务。专家评价组成员包括医学专家、护理专家、协调人等;第二,评估政府应该为老人花多少钱?为此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老年人的收人水平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各种房产收人、股票、银行利息、退休金等,由此来决定每人应该获得的老年津贴。同时还有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对个人的健康状况作出评估,以确定其应该享受的照料级别,照料级别系统一共有8个级别。对每一个享受最高护理水平的老年人,政府一年要支付5万多澳元,享受最低护理水平的要支付1万多澳元。根据不同的照料级别,老年人被送往老年公寓或护理院接受不同级别的服务和照料,机构获得相应的收入。
5、竞争及监管机制: 澳大利亚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促使老年服务提供者之间竞争。通过竞争,既提高了服务质量,同时又降低的运营成本,从而减少了政府的开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进行拨款,服务机构通过竞标得到政府的项目,项目越多,得到的拨款越多。所以各个服务机构都会竭尽全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以得到更多的政府拨款。为了保证护理工作的质量,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每隔几年就要接受一次培训,进行专业知识的更新。政府对社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知识的要求分为5个等级。主要包括如何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针对老年人特点的医疗护理知识,以及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保护老年人的尊严、自信和隐私,尊重他们的愿望、个人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以保证所有受照顾的老年人能幸福地安度晚年。
澳洲养老机构的服务经验分享
1、服务提供者配置合理化:据Carryer等调查,一个养老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在每天的护理过程中几乎有20% ~40%的工作是非护理专业的,不涉及专业的护理知识,而经过一般培训的养老护理助理则可以使专业护士从非护理工作中解脱出来,从事专业性的护理服务。既明确了护理分工也节省了护理工作量,优化了养老护理人员的配置资源。所以在澳大利亚养老机构人员配置中,十分重视一般护理人员和专业护士的合理配比,充分体现各尽其责。同时尽量减少行政人员占比,保障一线服务提供者的队伍完整。
2、服务内容细化、标准化:首先体现在对入住老人评估的规范、细致,由此才能够做出服务内容的规范、细致。一般养老机构会由专门人员使用老年护理评估表(Aged Care Funding Instrument, ACFI)对老人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3个方面:日常生活自理能力5项、精神行为能力5项、复杂健康问题,包括是否长期药物治疗、需要进行特殊医疗2项。每个方面的能力根据项目总分又分为高、中、低三类。再比如,将老人的活动能力分为7个等级:能自行活动;需要1人协助活动;需要2人协助活动;需要使用双轮助行器;需要使用站立升降机(standing hoist);需要使用全身升降机(full hoist);卧床。针对每一个类别的老人照护需求制定出相应的细化的服务内容表。每一项服务内容都有制定的依据、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判定标准,使服务标准化管理真正得以实现。
3、服务方式人性化:对老人的人性化服务是澳洲养老机构的一个鲜明特点。比如:针对没有任何语言能力的老人,护理人员每天在进入房间后,都会像对待正常人一样与其打招呼,解释将要进行的操作。针对能理解但说话困难的老人,尽量讲话缓慢,使用能用是或否回答的简单问题,借助表情手势等进行沟通。对记忆力减退的老人问重复的问题时,不厌其烦地回答。对精神抑郁的老人,多到老人房间关心陪伴老人。对情绪容易激动失控的老人,在任何操作前,简单解释,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交流时保持冷静、微笑、耐心,面向老人,保持目光接触,说话语气肯定,及时回答老人提出的问题等。再比如:鼓励老人沐浴后换上自己喜欢的衣服,穿戴整洁,甚至佩戴漂亮的项链、戒指、耳环等首饰,涂口红,指甲油,喷香水等;容许老人带心爱的宠物猫到养老院陪伴;针对老人的宗教信仰,每周安排牧师到养老院来做祷告,满足老人精神需求等等。
4、员工培训职业化:澳洲养老机构对员工的培训十分重视,在人才培养上强调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把知识(K)、能力(A)、素质(Q)三大要素作为一个员工的综合考核标准,而素质是三要素中的核心。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强调连续性、更新性和创新性。从入职培训到职业技能培训,从养老知识更新到参观观摩,始终毫不放松的以学习、培训、提高作为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核心要务。仅入职培训就需要完成40多项日常操作和各种技能。由带教老师指导监督新职员,保证能单独完成所有项目后,老师在培训表上签名,才算完成入职培训。所有护士和护理员都必须参加各种形式的持续的在职教育培训。培训方式有请老师来养老院讲座,也有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等。还有发放各自资料,小册子,自己回家学习,完成相应作业。
5、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化:澳洲养老机构对自身服务质量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得益于澳洲是一个法律健全、公民守法意识强烈的国家。保护人权是第一要素,虐待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如果发生老人受伤害或任何恶性事件是要受到严惩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也是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代价的。所以几乎所有的养老机构都会严格监督检查,控制服务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纠正。老人家属对护理服务不满意时向主管人员投诉,或者向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署名或者匿名投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老院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养老院之间也经常开展无记名调查和质量评比。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经常出现工作在服务现场,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以保证机构高质量的正常运转。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第6篇
2002──瓦楞纸板平压强度测试
瓦楞纸板平压强度测试标准是由联合技术委员会起草的,专门针对纸浆和纸张的测试。是纸浆和纸张测试方法(AS/NZS1301)的一部分。该版本替代旧标准:AS1301.429s-1989和NZS1301.429s-1989。该标准用于测试瓦楞纸板的抗压强度。适用于三层或单面瓦楞纸板,但不适用于测定五层瓦楞纸板的抗压强度。
(注:三层瓦楞纸板楞型变形可能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当压力不能从纸板边缘释放时,楞峰变平,从而导致楞型遭到破坏;当压力能从纸板边缘释放时,楞峰变平,表层面纸移位,使芯纸歪斜或卷曲。
五层瓦楞纸板受压时楞型遭到破坏,通常是由于中间层的面纸边缘移位。现在还没有研究出方法队止这种状况发生,因此,该测试不适用于五层瓦楞纸板。)
如果采用垂直于纸板表面的力测试瓦楞纸板的抗压强度,可以测定纸板的平压强度。尽管该测试与瓦楞纸箱的抗压强度无直接关系,却是测定与影响纸板纤维结构的联合测试,也可以测定瓦楞纸板的原材料的质量。低抗压强度值表明瓦楞纸板结构差、原材料不达标或是达标的原材料在经过加工后遭到破坏。这些破坏可能发生在纸箱加工厂内的加工工序中(如在印刷时受到挤压)或者是由于储存不当,或是使用者处理不当遭到破坏。出于这种考虑,在挑选纸板样本用于测试时必须特别注意,确保测试的样本能反映纸板的真实状况,或对于低测试值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该方法允许使用固定的压盘或其它测量用具,在测试中,可以使用持样板工具,以防止测试样板在受压时发生边移动。如果使用固定压盘话,则不一定需要使用持板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被测试纸板通常发生边缘爆裂,这被认为是纸板的一种特性,可以将此测试结果作为平均值记入报告中。
单面纸板和三层纸板平压强度测定方法,其它类似的标准包括:TAPPI T808om-01;TAPPIT825om-96;EN23035-98 和BS4686-1971。
AS/NZS 1301.434s-1997──瓦楞芯纸的抗压强度测试
瓦楞芯纸的抗压强度测试用于测定瓦楞纸板的抗压强度。首先让被测试样板通过加热辊,然后对加热后的芯纸(如15±3个楞)立即施压测试,或在成型后在标准气压(参照AS1301.P415m标准)下30 到35分钟后测定。瓦楞成型后马上进行测试的数值比瓦楞成型后经过处理后获得的测试数据值高。
该测试适用于纸张的克重最高达200 克/平米的纸张,尽管对于克重高于130克/平米的纸张,一旦发生楞型卷曲就不适用于该标准进行测试。
相应的ISO 标准是ISO 7263-1994,实验室瓦楞芯纸成型后平压强度测试。
其它的类似测试标准是TAPPI T 809 om-93 和SCAN-P 27:69。TAPPI 标准要求芯纸有8个楞。
该标准用于测试瓦楞芯纸的抗平压强度。
在AS/NZS 标准中还涉及到如1301.P414m-1986,用于说明测试的样本纸张的条件,1301.P415m-1985,规定纸张测试环境标准;以及1301.449s-1992(NZS1301.449s),规定测试仪器等。
澳大利亚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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