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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精选8篇)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1篇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20多单位获批成“旧改”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9日

不少市民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所涉及的产权置换面积大小、是否要补差价等问题存在疑问。为此,自治区房改部门下发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记者就市民关注的旧改疑问,请自治区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能改多大?

方式不同面积有别

现象:市民郭女士现住在65平方米的房改住房,她想通过旧改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不知是否允许买那么大的面积。

政策释疑:按《暂行办法》,今后单位可通过限价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全额集资建房3种方式进行旧改。对新建住房面积,改造方式不同面积控制有差别:(1)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建住房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

(2)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用于产权置换安置部分)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两者取一

货币补偿VS再购非还建住房

现象:王先生所在的住宅区很多房改房都已经破旧,需要进行改造。他想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旧改。考虑到目前家里有5口人,王先生想知道,进行货币补偿后,他是否还能购买单位今后建的非还建住房(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

政策释疑:按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同时,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不过,一旦王先生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旧改后,就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按照《暂行办法》,购买非还建住房,以下情况的单位职工家庭可获得优先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待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或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2.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以小换大

超过享受面积须补差价

现象:很多即将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都想购买非还建住房。刘女士目前只能享受7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但由于收入不高,她最关心的是非还建住房的价格将会如何确定。如果她想购买超过面积70平方米的非还建住房,超出部分的房价将按什么标准收取。

政策释疑:进行旧改,对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房价和面积,存在两种情况:一,以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二,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此外,购买的面积,与其原有的房改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后,大于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还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规定,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

以旧换新

置换面积不超原来的1.3倍

现象:通过旧改,很多中低收入家庭都希望置换比原来面积大的新房。蒙先生目前的房改住房的面积是62平方米,他想置换一套90平方米、甚至面积更大的新建住房。但心有疑问:通过产权置换方式,面积有没有限制?

政策释疑:和蒙先生一样,许多危旧房改住房的产权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不过产权置换面积有上限。按规定,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原房改住房面积置换给产权人。建设单位与产权人如果另有约定,则按其双方的约定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提高容积率

须符合规划补交土地出让金

现象:钟女士所在的危旧房改住房住宅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的,面积比较小,当初也没有明确住宅区的容积率。她想知道,如果她所在的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如何解决原来土地容积率的问题。

政策释疑:以前,很多危旧房改住房小区的容积率过低,很多城市对原有住宅区的容积率根本没有明确。今后很多单位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都需要修改或重新确定住宅区的容积率,以更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

具体的规定是:单位利用出让土地,并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改变原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也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规划部门许可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交纳。

对土地的利用,按《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单位进行旧改,原则上应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新建职工住房。要是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对危旧未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的40%确定,并列入建设成本,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2篇

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按加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和计划,加快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任务。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面组织协调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具体成员详见南府发〔2009〕7号)。市房改办牵头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三、改造原则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与我市整体旧城改造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作为整体旧城改造和住房保障的一个部分和补充。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且满足改造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

四、改造方式

(一)已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和项目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我市现有成片旧区改建方式和工作程序实施,具体按《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南府办〔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旧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除前项所述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采用如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改造,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1.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2.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3.按《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集资建房相关政策的,可采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

五、实施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实施主体、土地供应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凡未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或项目计划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原则上都可以申请实施改造。

(一)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为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必须是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代建单位。

(二)改造资金来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即以市场开发为主,单位和个人自筹为辅,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作。除享受有关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外,不再予以财政资金投入。

(三)土地供应及出让金交纳。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涉及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改变。

(四)改造补偿安置。

1.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主要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实行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被改造房改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2.建设单位制订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意见,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3.改造补偿资金和临时过渡安置费必须先期足额到位,临时过渡周转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及时落实。

4.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补偿安置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暂行办法》执行。

(五)房屋供应。涉及非还建房屋供应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顺序供应,由房改部门负责。

(六)权属办证及上市交易。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对于还建住房,由房产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改造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非还建住房,则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非还建住房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对象供应时,由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以限价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上市交易。

(七)新建住房面积。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后新建的住房应符合普通住房的要求。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六、工作程序

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改造方式实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求住户改造意见,理清原有房屋及土地权属关系,编制改造工作方案并向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二)房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核发批准文件,并核准套型面积标准及改造方式。房改部门在核准改造方式前应征询规划、建设部门意见,以保证成片旧区改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房改部门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后,对项目予以立项。

(四)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五)房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城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暂行办法》规定存入专户管理,使用时由房改部门按改造项目进度审核回拨。

(七)建设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手续。

(八)房改部门负责非还建住房部分房屋供应管理工作。

(九)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新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办证手续。

七、措施政策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凡属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危旧房改住房户,予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危旧房改住房户,允许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可将规划研究、总平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

(五)城区政府参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配合组织项目前期调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相关工作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八、其它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市民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3篇

1广西地区危旧房的情况

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房屋结构简单、单位面积上人口密度大, 经过30到40年的使用, 接近或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 并且不符合现在要求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且基础配套不完善的区域。而广西地区的危旧房正是符合这些标准, 这些使用年限仅有25年的试验性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早已成为危房, 难以在地震面前保持完整, 因此需要整改。

2广西地区危旧房的整改内容

在工作进行之前首先确定整改内容, 做好整改规划, 这样才会使工作有条理, 不至于混乱。对于城中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整改。对于住户的安置采职实物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式, 或者可以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对于住户的安置要遵守就近原则, 尽可能的为住户提供方便。同时, 在危旧房整改过程中, 可以建造廉价房、公租房等来满足家中经济条件不好的住户的住房需求。以广西地区的危旧房整改为例。2008年汶州地震后, 国家对住房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避免灾害的悲剧重演,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用了一年多对危旧房展开了普查和调研。在2009年2日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 的出台为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政策依据。然后, 在2011年5月10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75号, 该文明确了加快改造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改造的时间, 步骤以及措施, 给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2011年儿日28日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和凶物价价局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桂房改[2011]44号) , 该文件为危旧房的整改提供了价格依据。一系列文件的下发使整改过程在政府的掌控下井井有条, 住户还能在文件中看出政府一心为民的想法与决心, 同时还可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抑制房价, 使房价平稳, 促进广西房地户市场的健康发展。据统计, 广西地区现在有需要整改的危旧房五万余套, 近300万平方米。政府计划从2011年起, 利用4年的时间, 通过调查摸底, 自动改造, 全面推进3个阶段实施整改。在2013年6月底前全区大部分进行整改建设, 至2014年底, 全区整本整改完华, 大部分项目可建成并交付使用。而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计划基本得以完成。

3广西地区危旧房整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危旧房改住房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原有住户不愿离开。在中国, 人们都会对住久了的地方产生感情, 只要灾难没有真正降临, 他们就不愿离开这个充满回忆的地方, 又或者是家庭条件无力承担另寻住处的资金因此才会有那么多“钉子户”的出现。我们不能暴力的对待他们, 而要向他们耐心说明政策,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让他们主动地自愿地配合我们的工作, 切忌盲目进行改造工作, 造成群众的对抗性举动。同时, 也要照顾到与政府合作的企业的利益, 选择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整改。

3.1加强对住户的宣传工作

由于危旧房改住房是遵循政府引导, 业主自愿, 市场运作, 配套建设的原则, 因此, 我们要向住户宣传其中的文件精神, 熟悉其中的优惠政策, 让住户由被动的改造变成主动自愿的改造。在广西地区的危旧房整改中, 南宁广发集团就是通过充分利用企业报刊《广发重工报》, 宣传板报, 电视宣传等方式宣传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并在小区中多次宣传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和对住户疑问不厌其烦的解释, 让住户们意识到危旧房的改造是一项对他们有利的工程, 让他们不再为了危旧房而烦恼, 让他们从思想上理解危旧房的改造工作。

3.2采取多种措施将住户分类进行思想工作

由于用户水平参差不齐, 所准备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广西危旧房整改工作中, 有些住户想趁机牟利, 对补偿提出无损要求, 这时公司采取了以下方式分别对住户进行思想工作。 (1) 领导亲自上门对住户进行劝解, 耐心仔细地宣传政策, 为他们分析利害。 (2) 通过住户的亲戚, 朋友进行住户的思想工作, 亲近的人的话语总是比我们陌生人要有用, 这样就可以改变住户的思想, 让他可以识大体。 (3) 用事实来宣传, 感动住户们, 在生活区公开放映有关地震的电影, 营造“关爱生命, 防范灾难, 珍惜生命, 不住危房”的氛围。同时对比汶川地震与新西兰地震“零死亡”的记录对化, 更能说明危旧房的整改工作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3采取最适合企业的方式进行整改

当然, 我们不能只顾着住户, 也要用有益于企业的方式进行改造。针对企业我们可以采用以下的形式:采用限价房的方式, 紧跟经济适用房方式, 采用全额集资的方式。在广西地区危旧房改造中, 企业跟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利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 认真研究与比较后选择了限价房的方式进行了危旧房改造。

3.4运用政策作出最有好的住户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政策与地方颁布的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给予住户最好的经济补偿, 如住户愿意自行安置, 可采用一次性发放或按季发放的方式来发放安置金, 同时对于按照规定搬迁的住户发放奖励。对于危旧房的改造工作要切实落实好, 各地需要对其整改掌握第一手资料, 把握进程, 并做好之后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推进危旧房整改工作向着合理的, 有序的方向进行。在危旧房的整改过程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加强对于住户的宣传, 同时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让住户进行监督, 使群众参与进来, 让自己的行为得到住户的认可。在建筑的过程中也可组织住户来看房, 让他们对房子的质量放心。对于资金部分要与当地银行、税务、土地等部门加强沟通, 利用政策中的等种优惠来使危旧房的整改可以正常进行下去。总之, 在整改过程中, 我们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切实落实。

广西地区的危旧房改造补助就是运用了这样的方式, 具体情况见表1。

通过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做工作, 广西地区的危旧房整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而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危旧房改住户的拆迁安置工作等着我们去完成。我们要加快整改步伐, 尽早地让全国人民脱离危旧房, 住上安全令人放心的房子。

参考文献

[1]罗庆雄.安居乐业为民造福——谈如何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J].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2, (8) :139-141.

[2]刘良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点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 (23) :239-239.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4篇

一、项目改造和计划建设情况

(一)拆迁84户,拆迁面积7800㎡;

(二)计划新建:占地7亩,新建两栋住宅一栋33层、一栋18层,底层全架空,架空面积980㎡,底层物业房100㎡,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26920㎡,地下室一层面积3500㎡(地下车位90位),总建筑面积31500㎡;容积率6.0,密度25%,绿化率30%;新建户数196户。底层架空部分绿化部分停车。

(三)还建面积按1:1.3,即约10000㎡。

二、拆迁户补偿问题

1、有产权部分的面积按1:1.3比例还建,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居住的面积按1:1.1比例还建(估计共120㎡内)。

2、搬迁费一次1200元,每户给两次;在实施拆迁前支付;

3、过渡安置费给月租金1800元每户,暂按24个月补助每户,截止到实际交新房日。按季度支付;

4、装修补偿按3万元每户给补助,在竣工交房时结付;

5、开发商负责项目办房产证备案费(不包含工本费和应交契税);

6、原住户的防盗门、铝合金窗、防盗网给住户自拆自卖。

三、非还建住房购买均价经测算不少于4000元/㎡。

(一)房价包含装修标准和小区建设标准:

1、装修标准:毛坯房标准。即房内内墙地面均为混合砂浆底;给水排水留口到位、电路(电视通信网络)到入户总电箱;除出阳台有门窗外,其余户内门只留门洞;入户设一扇防火兼防盗门。外墙涂料、铝合金窗、其它装修均按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合格质量要求建设。

2、小区环境配套。绿化、园林、路灯、给排水,有回迁户部分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等配套建设完全。按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

合格。

3、每一栋楼两台电梯(中日合资),一梯四户设计。最大户型

不大于144㎡。

四、非还建住房销售对象原则:

(一)本单位无房户或达不到住房面积标准户;

(二)本单位回迁户家庭成员无房户或达不到住房规定面积户;

(三)本系统无房户或达不到住房面积户;

(四)本市无房户或达不到住房面积户;

(五)代建商向市场出售。

五、建设工期:总平及单体方案经规划局批准和职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2.5年竣工交付使用。

六、车位价格购买原则

对回迁户优先按市场价8.5折给与购买。

七、代垫保证金前期费用职工房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代建商代缴项目保证金、垫付办理开工证费用约2000万元

以内。

(二)开工后项目保证金按进度返还清后,职工房款按以下方式收

取和拨付工程进度款:

1、工程建到正付00.00(建好地下室)10日内,职工按30%房

款,拨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主体建到总高度一半10日内,职工按20%~30%房款,拨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主体建到封顶10日内,职工按40%~30%房款,拨付工

程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前10日内,职工交清余下房款,并全部拨付给代建商,代建商交付新房给业主。

八、工程结算按国家规定预算定额上限取费。

九、非还建职工购房款项来源通过公积金贷款或自筹解决。办证由建设单位

或委托代建商代办也可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开发建设成本分析

一、补交土地出让金成本(641万)

1回建房土地成本=300万/亩×10000÷28000(36%)×10%×7亩=76万

2非回建地成本=300万/亩×18000÷28000(64%)×40%×7亩=538万

3.土地交易税(变更和契税3.6%)=(76+538)×3.6%=2

2万

4.土地办证费用=153元/本

5.其它费用=5万

二、前期费用(2030万)

1.土地评估费用=4万

2.旧房产评估、危房鉴定(10元/㎡)费用=2万+8万=10万

3.旧房产装修评估费用1万

4.项目保证金7840㎡×2000元/㎡(评估价)=1600万(动工退

回)

5.临建施工增容(三年工期)、设备(400KWA)及接电费=10万

6.临建施工增容、设备(DN80)接水费8万

7.房屋拆除临时道路费用12万

8.旧业主搬出费用84户×700元/次×1次=6万

9.旧业主安置费(24个月)=84户×1000元/月×24个月=20

1万

10.旧业主搬入费用84户×700元/次×1次=6万、11.旧业装修补助费用84户×2万/户=168万、12.大树搬迁、保存费用=5万

13.其它费用=3万

三、勘察、设计、评估、检测费用(122万)、1、地质勘探费用12万

2、方案设计费用(含在第4点)

3、总平设计费用(含在第4点)、4、施工图设计费用=(28000㎡+3500㎡)×20元/㎡=63万

5、支护工程设计费用=80万×1%=1万

6、自来水外供给平面设计费用20万×1.5%=0.3万

7、旗工图审图费用=63万×16%=10万

8、消防审图费用为0万

9、地质灾害评估费用=1.5万

10、地震评估费用=0.5万

11、环境评价费用=0.5万

12、防雷评审费用=0.5万

13、消防检侧费用=5万、14、工程测量费用=3万、15、房产面积测量费用=4万、16自来水竣工检测用=0.5万

17、电梯检测费用=5000元/台×4台=2万

18、在建项目沉降观测费用=5万

19、桩基检测费用=10万(高低应变加2条静载桩)

21、其它费用=3万、四、工程报建费用(309万)

1、招投标(双方)标底预算费用=10万

2、招标代理费用=6万

3、建筑垃圾处理费=4万、4、环保报建费用(含噪声)=2万

5、工程质量监理费用=65万

6、墙体改革押金费用(应返还不少于80%)=14万

7、散装水泥押金费用=5万

8、城建配套费用=0(免)

9、白蚁防治费用=5万

10、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108万

11、农民工押金(可返还)=80万

12、其它费用=10万

五、工程费用(5435万)

1、支护工程费用=80万、2、建筑工程费用=1700元/㎡×31500㎡=5355万(33层一栋,一栋)

六、基础设施及配套费用(277万)

181、小区道路施工费用(红砖路缘,砼路基,人行道透水砖面)=30

2、道路路灯及路牌费用=10万

3、人工假山及水景费用10万

4、小区给排水工程费用=15万

5、小区室外供电费用(高压、变电站)=150万

6、小区区内网络费用(主站)=2万

7、小区安保费用(大门入口、围墙监控)=10万

8、地下室门闸系统费用=6万

9、大门及栋入门防盗门费用=6万

10、大门、围墙土建工程费用=10万

11、物业开办费用=3万、12、物业办公室配置费用=3万

13、会所娱乐设备费用=3万

14、其它公共设备配置费用=5万

15、地下室停车位配置设施费用=1万、16、栋号牌、门牌、楼层指示牌费用=1万

17、信报箱、牛奶箱配套费用=1万、18、亮化工程费用=8万

19、其它费用=3万

七、管理及财务费用(80万)

1、代建商管理费用=7000万×1%=70万

2、建设单位管理费用=0万

3、贷款利息及费用(无项目贷款另有按揭贷款)=0万

4、房产办证其它费用=5万

5、其它费用=5万

八、税金(17.5万)

1、营业税及附加=0万、2、土地增值税=0万

3、土地使用税(两年)=4万、4、企业所得税=10万

5、防洪保安税=0万

6、印花税=0.05%×7000万=3.5万

九、其它费用5万、十、能返还的报建押金(1803万)

1、墙改押金14万×80%=11万、2、散装水泥押金5万

3、建筑工程劳动保险108万、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80万

5、项目保证金1600万

十一、总成本合计8920-1803=7117

十二、计划利润7% 总成本7117×7%=498万、十三、非还建住宅销售最低成本单价(7117万+498万)÷(28000-10000)㎡(不含车库收入)=4230元/㎡

十四、考虑地下车库全部卖出的60个车位×10万元/个的收入利润,本项目按4230元/㎡销售,可有60×10万元/个×90%=540万+498万

=1038万元利润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合作建设合同书 第5篇

甲方:

乙方:

根据“桂政发[2009]16号、市房改办字[2009]25号”文件精神,甲方决定对位于兴安县综合用地按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该改造项目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二、合作方式:

甲方以位于兴安县号综合用地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房用地,协助乙方完成该项目的申报审批、计划立项,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或税金,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改造工程的实施。

三、项目成果分配方式:

乙方按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无偿还建甲方(如政府部门审定,以政府部门审定的面积为准),实行产权置换,为甲方所有,其余部份(非还建面积部份)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处置(住房按文件确定的供应对象、价格供应),乙方以房养房,自负盈亏。

四、建设资金:

(一)应还建部份款项由乙方承担,购房户根据各自选购的住房面积,预付部份款项,按进度增加。

(二)以该项目向金融部门贷款(利息乙方承担),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等。

(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五、建设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为3年。

六、费用和债权债务:

(一)改建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负责,其余乙方负责;新建住房办理产权证、室内外装修,费用各自负责。该项目审批无论成功与否,甲方均不承担乙方所产生的费用。

(二)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各自负责,与本项目无关。

(三)乙方在该项目的申报、建设其间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改造完成,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留下任何债务。

(四)任何一方因债权债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提供土地、房屋等相关证件或相关合法资料,配合乙方办理该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

2、做好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本单位职工购房户名单,组织签订购房协议,并对其协议条款内容负责。

3、协调处理单位内、外关系,承担房屋、土地纠纷,确保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4、参与建房管理,协助乙方完成改造工程,配合乙方办理非还建房的供应手续,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

1、全权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对该项目的改造拥有建设权,对非还建房及其收益具有所有、支配、处分权。

2、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场地清理、拆迁、安置,以及所有购房户的落户和报批手续。

3、接受甲方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建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保修。

4、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八、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若在15个月之内,该项目仍没有完成审批、立项,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因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原因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损失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十、其它事宜:

(一)在合作期间,为乙方全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直接对乙方负责。

(二)在该项目改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或遇国家政策变动,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6篇

一、申请书(见式样一)

二、改造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需提供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证明及竣工验收资料(指砖木结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证明材料(不配套的户型图);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大板结构证明材料;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作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一)单位原始房屋单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住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无产权证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测绘报告书。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式样三),单位公有住房需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单位)或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见式样二)

九、住房改造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见式样四)

十、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审核表

以上三、四、六、七项需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书》、《项目改造方案》、《住房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电子表格)除书面报告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报送材料按A4纸标准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业务联系方式:

1.申请审批、审核,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科;

2.危房和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可到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7篇

http:// 2009-4-9 10:46:24

摘 自:区人民政府公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1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 年12 月31 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 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审批。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5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20 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7 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住房供应

第三十条 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

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

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 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5%。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

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三十九条 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办法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第8篇

桂纪发[2010]27号

各市、县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监察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监察室,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自治区各纪工委,南宁铁路局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在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落实的监督,防止违规申报、审批,超面积建设住房、多占住房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明确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供应对象。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对象供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套非还建住房。严禁将下列家庭违规纳入非还建住房供应范围:

(一)已经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标的;

(二)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过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购房条件的其他家庭。

二、严格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申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二)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将外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列入本单位职工家庭申请非还建住房供应;

(三)违反规定超过房改部门批准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和总套数建设住房;

(四)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依法审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禁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出具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三)不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纳入住房供应对象;

(四)违规批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

(五)违规调剂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的剩余住房;

(六)违规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土地审批和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

四、严格资金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合法使用,切实维护住房供应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单位资金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对职工家庭进行补助。

五、严禁以权谋私。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于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严格遵守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指使超面积建设住房;

(三)违反规定指使下属单位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近亲属购买住房。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对违规建设和供应住房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享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发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要开展自查自纠,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要一律退出;不退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单位、部门因为审批不严造成领导干部多占住房或违规购买住房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举报电话:0771—2366328。自治区纪委信访举报电话:12388。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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