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选9篇)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1篇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消 防 工 作 责 任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又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
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十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一)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二十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二十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二十八)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
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信访工作的领导,促进信访稳定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镇信访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信访工作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信访工作党政领导责任制
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副书记、信访助理员和信访办主任、管区书记、主任为全镇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村级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为联系村的科级干部、村党支部书记;镇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负总责。镇信访办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调研督导协调工作。
二、实行信访工作组织网络建设规范制
重点抓好“一员、一片、一平台、一中心”建设。“一员”即各村支部书记为信访信息员,负责本村信访问题的排查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一片”,即在管区建立信访办公室,由管区书记任主任,管区主任任副主任,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管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管区各村的矛盾排查及调处、整理、上报工作,及时协调化解有关矛盾问题,形成“信访稳定工作片”,实现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向基层延伸。“一平台”,即把镇信访办公室作为及时掌握基层稳定情况、妥善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的社会平台,协调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中心”,即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及时把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和上访隐患分解到镇直有关部门、管区、村。
三、实行领导公开接访和定期下访长效制
镇所有党政成员按照值班顺序,在指定接访地点实行公开接访,所分管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同接访,群众信访涉及到谁的部门由谁出面答复释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行接待办理制。
建立和完善领导下访制度。镇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分管工作,带着问题有重点深入基层,开展下访活动,帮助基层群众切实解决信访稳定的实际问题,实地了解情况,认真倾听群众呼声,1
及时协调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
镇直各部门、管区、村对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做到“四无”,即无越级集体上访,无进京赴省到市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无丢丑滋事事件发生。对镇直各部门、管区、村内出现1起到市级以上集体访的,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起的,予以黄牌警告,出现3起的,一票否决;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按信访考核细则规定予以扣分;对因漏报、迟报、瞒报发生越级集体访的,一次给予通报并扣分,两次给予黄牌警告,三次予以一票否决;对因漏报、迟报、瞒报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一票否决。一般信访案件的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中央和省、市、区交办的重点案件、上访老户、写信大户结服率要达到90%以上,结案率低于80%、结服率低于70%的,予以一票否决。
五、实行信访隐患排查台帐制
要按照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经常性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镇、管区、村”三级信访隐患网络建设。镇直各级各部门要随时排查隐患,上报信访隐患信息;要增强信访敏锐性和超前防范意识,对上级重点工程建设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提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信访苗头,以便各级信访部门提前了解相关情况,做好解释稳控工作;镇信访办公室根据镇直各部门、管区、村排查出的信访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将情况报至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各级“两会”、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做到随时发现隐患随时上报,绝不能迟报、漏报、瞒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帐,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解决时限。
六、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对重点难点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越级上访的案件、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实行镇级领导包案制度。由包管区科级干部、管区书记具体负责本管区信访稳定工作,镇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为该部门、单位、村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包案实行“四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镇科级干
2部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有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调处方案,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疑难,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案件办结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报包案领导,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确保“案结事了”。
七、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每月定期排查信访隐患,将排查出的问题和信访案件处结情况实施一月一通报。
八、实行信访问题分级归口负责制
根据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属于镇、镇直部门的案件由镇、镇直部门负责解决;属于村、企事业单位的案件由村、企事业单位负责解决,确保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严格落实部门、管区、村的责任,出现上访问题,包管区科级干部、管区、村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上访地点并做好解释稳控工作,出现到区级以上信访部门上访的,一律由责任单位出钱、出车,相关责任人员带队接访。
九、实行劝返上访人员责任制
对于正常上访,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予以接待和处理。凡发生到区到市5人以上10人以下集体访,所在管区、村的负责人要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对人数较多、重大疑难上访问题的,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镇主要领导亲自出面接待上访群众。
十、实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稳控责任制
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对重点上访人员的稳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管区、村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稳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力度,落实稳控责任,强化稳控措施,24小时对其进行监控,全力将重点人员稳控在本辖区内,确保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不发生任何问题。对稳控期间出现非正常上访或重复访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制
对出现的集体访、重复访、非正常上访特别是丢丑滋事事件,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按照《信
3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凡是被黄牌警告的部门、管区、村由镇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凡是被一票否决的镇直部门、管区、村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凡是发生滋事丢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镇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实行信访工作奖罚制
能有效疏导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科学稳妥地处理好工农关系,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全年无信访的村,奖励村干部300元。每出现一起到镇上访的村,从村总奖金中罚50元;若出现到区、上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将分别从村总奖金中扣除100、200、300、400元的罚款;出现集体上访的,加倍处罚。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出现两次以上区级信访和集体越级到区及区以上上访的村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调委会主任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十三、加大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力度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3篇
最近,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若干意见》提出了20条措施,涉及“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五大问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4篇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老干部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由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其中,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由省财政负担80%,原单位负担20%,个人不再负担;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由统筹资金全额支付。同时为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另外再制定一个统一的《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治疗老年性疾病的药品。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落实。
三、由省委干部保健委组织安排,为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由省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本着从优和方便的原则,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可以自主选择江西省人民医院门诊部或江西省人民医院直属门诊部(原省公费医疗门诊部)中的一家为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抓好落实。
以上规定自有关部门发文起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5篇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各支部、机关各部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现就2011本镇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责任制内容
(一)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镇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镇、村干部廉洁自律、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违法违纪 1
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反腐败工作,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各级纪委全会精
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履行监督职能,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
班子和镇、村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
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按照县纪委对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定期
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如实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8、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监督制度。
(二)村、企事业单位和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是: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
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结合实际,制定本村、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搞好党务、政务公开、村务公
开、厂务公开。
二、落实责任
1、镇党委(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全面领导责
任,党委(支部)书记对本镇(村、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委(支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副职也进行监督检查。副职领导对分管部门(条线)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正副职领导进行监督。
2、镇政府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政府各部门和管辖
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镇(村、所、站)长(主任)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责对副职领导及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条线)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正职领导进行监督,必要时对副职也进行监督检查。
3、党委(支部)全年至少二次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年初,党委(支部)政府(单位)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层层分解,年终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出自我评价。
三、监督检查
1、党委要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实施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考核全年至少组织一次。
2、各部门(村)应结合实际,把责任制内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考核”,把它同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
会和勤廉双述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1、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落实责任制要重点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就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3、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工作失职,致使自己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的有关责任人,情节
较重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较轻,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我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成立白甸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全镇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人都要把认真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为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
1、白甸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2011年白甸镇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
2011年3月28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责任制 意见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三工作室,存档。
海安县白甸镇党委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白甸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组:
组长:周小军(党委书记)
副组长:刘建华(镇长、党委副书记)
冯玉红(党委副书记)
成员:许荣桂(人大主席)
刘亦红(副镇长)
陈广进(副镇长)
朱素华(纪委书记)
柴德华(副镇长)
章再兵(副镇长)
李红梅(宣传委员)
唐仕全(人武部长)
申燃(组织委员)
贲栋斌(统战委员)
秦广荣(镇长助理)
吉久让(纪委委员)
王桂珠(党委秘书)
下设办公室:
主任:朱素华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6篇
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劳社(2006)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以及《劳动保障部等 18 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下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字样。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管理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各市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省政府《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省政府《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并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市要统一印制《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证》、《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省内跨行政区域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 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持证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应当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并每季度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认定、审核、填写、发放、使用等情况要全部录入微机,建立微机查询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持证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每季逐级汇总上报。
4、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机构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个体经营的免收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减免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持本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办法按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工商个字[2005 ]282号)执行。
(四)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建立集贸市场时,为失业人员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安排给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 ,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分别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各地要对失业人员个体经营按规定应享受减免费优惠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对免收的具体项目,要在各级各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有关单位应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对拒不落实免收费政策的单位,由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 2006] 20号)执行。
(七)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6 ]32号)执行。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号)执行。
(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条件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对 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 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执行。
(十)符合省政府《通知》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等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 2006 ]32号)执行。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
(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由本人申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可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 5号)执行。
(十二)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 ]5号)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免费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 ]5号)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申办劳务派遣机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机构年检制度。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统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要加强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开展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十五)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出相应的资金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对核定的培训项目,要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指标,确保培训质量;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 ]5号)执行。
(十六)关于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服务,鉴定机构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时,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 , 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开展城乡就业统筹试点。要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 “ 一条龙 ” 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的试点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设施、职业培训设施,为农村劳动者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将劳动保障监察向农村延伸,建立维护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探索城乡社会保险衔接的办法,制定适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 , 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的网络化管理。
(十八)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打造山东品牌劳务,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竞争力。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务纠纷、提供就业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进行统一管理。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和全省的任务目标,确定新增就业人员的具体指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 “ 金保工程 ” 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一)控制失业水平。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过于集中。要着重对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二十二)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阅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二十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作为重要条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减少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生活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十六)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成。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省政府就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就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市、县(市、区)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二十九)省政府《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 2008 年底。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7篇
一、提高认识,强化廉政责任主体意识,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证。局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的认识,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廉政建设签约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局党委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干部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使党风政风好转,以此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还要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
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形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局面。只会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合格的干部;只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抓好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也是政绩,两个政绩一起抓才是完整的、全面的政绩。考察、任用干部,要用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来衡量和判断,既要考虑抓物质文明建设的政绩,也要考虑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既要看其所管辖地方、单位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成果,也要看那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2、局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责任。局党委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的党建、业务考核制中,做详细部署,抓阶段性落实,同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局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责任在不断推动本局业务工作的同时,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亲自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亲自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委其他成员要在抓好主管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业务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凡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亲自部署,直接过问;风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必亲自解决。每年年中,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反腐败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组织一次专题检查或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制度和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通过“一把手”亲自抓,正职抓副职,副职抓分管部门,开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3、局中层领导干部做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者和又是领导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才能抓好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自我约束的“廉政承诺”,向社会公开,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形成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自觉实践诺言,接受监督的良好风气。
二、结合业务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细化分解任务。
从年初制定各项业务工作开始,局党委经会议研究决定,将党风廉政建设层层进行分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量化、细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到部门、单位直至工作岗位和具体人,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明确自己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担负的责任,做到人人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真正形成“反腐败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责任落实机制。
有量化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求基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和工作职责相结合,突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点,克服在制定考核标准时的模式化、概念化倾向。责任分解要主体明确,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既便于检查考核,又便于协调配合做到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量化指标、有目标要求、有完成时限,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要提出工作要求和标准,使每项工作由谁抓、抓什么、达到什么标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都具体明确。
三、加强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局党委在考核每个部门的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检查该部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平时要把普遍检查考核与重点检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以重点检查考核为主。检查考核的重点:一是发生失职、渎职事故的后进单位和改进作风、联系群众、效能突出的先进单位,帮助后进单位改进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二是与广大群众利益最密切的热点部门,检查考核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的解决情况;三是担负反腐倡廉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检查考核其所承担工作任务和成效。
局党委在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监督机制时,要按照“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完善检查考核办法,防止检查过多、过滥、过虚,搞面面俱到。要从中层领导干部和和中单位的特点出发,检查考核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具体任务的落实情况坚持平时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的表现,真实准确的反映情况,防止主观性和片面性;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要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果、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把落实责任制工作引向深入。
落实责任制无捷径可走,根本办法和有效途径就是要从自己抓起,从本部门抓起,从具体问题抓起,从制度抓起。一是从自己抓起。党员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克服怕吃亏的思想。不能一提起反腐败,就满腹牢骚,议论纷纷,只议论上边、议论周围和别人,一旦联系到自己和本单位时,就躲躲闪闪,避重就轻。从自己抓起,就是要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单位,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二是从本单位抓起。中层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尽到自己的职责。要克服等待观望的思想,从现在抓起。实践证明,这项工作谁抓得早谁主动,谁抓得早谁受益,不仅出政治效益、社会效益,还出经济效益。三是从具体事抓起。邓小平同志说过,反腐败要从具体事抓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具体事抓起,就是从管辖地区、职责范围内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党委、政府的决策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好、政令不通的问题抓起;从由于疏于教育管理、失职渎职,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问题抓起,以此为突破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工作和各项工作开展。四是从建章立制抓起。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完善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检查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科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工作制度,以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局党委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要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应不定期与下级干部谈话的规定,按照县委下发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谈话职责,每年至少对班子成员和分管干部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分管班干部履行责任制情况,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当纠正的纠正。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8篇
一、行业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是,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综合管理, 其他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监管[2]。其中要求具有消防监督职责的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依法对各行各样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工作中,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方面落实不到位, 而且监管职责和内容表述不明确、工作责任体制不够健全, 协作不到位的问题较为普遍, 这些情况对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 监管意识差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理解有偏差, 片面地认为自身管理职责内不存在消防监管, 消防监管工作应由消防部门全面负责。尤其是在政府部门处理火灾事故时, 只追究相关的社会单位责任, 行业部门则没有追究任何责任。这种做法让一些行业部门认为“即使没有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不会下太多的功夫去落实, 没有有效地发挥出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消防部门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消防安全监督全权负责, 导致现在形成单独管理的形势。
(二) 职责内容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只含有19个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而明确的职责仅仅包含单项工作, 太过单一, 没有形成体系。例如:《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教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办理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时审批消防安全事项”两项职责, 但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行业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自身的消防监督职责, 不能真正地履行职责。
(三) 责任体制不健全
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来监管, 各行业部门间务必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由于责任体制不够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能力差等问题对监管工作落实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推动措施
(一) 更新各行业部门观念
各行业部门消防监管意识差是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将“全体消防监管”的观念深入到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全面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结合社会实际情况, 建立法规规章, 明确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的具体职责。 (2) 制定各行业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每项具体职责量化任务标准, 将各项任务具体划分和定制完成目标。 (3) 政府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过程监督, 各行业部门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任务的完成情况, 其中包括定期报告、考核评价等工作内容。
(二) 加强试点探索
目前我国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尚未完善, 有较多的监管职责不明确, 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 可以通过试点建设使消防法进一步完善, 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政府可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行业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 让行业部门对消防安全依法监管, 之后再观察消防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是否需要明确管理规定。 (2) 增加各行业试点, 先从有一定基础的安监、住建、卫生等行业部门建立试点, 不断实践和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若实施的效果良好, 可通过政府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势予以明确, 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部门推行。
(三) 定期对各行业部门进行考核
政府需要加大对各行业部门的考核力度, 加快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制度。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 需要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增加行业部门解决具体问题上的分值, 从而促进各行业部门履职尽责。 (2) 在对考核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方面更合理化和科学化, 也可以采用社会调查的形式, 对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结果也更有真实性、权威性。 (3) 对于考核结果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切合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有效应用, 可有政府直接针对各行业部门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在根据整改情况对各行业部门进行一定的处罚。 (4) 政府可采取第三方考评机构对行业部门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让社会群众扮演监督角色, 从而使行业部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加大对社会单位监管力度。
(四) 建立联合监管制度
(1) 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 消防部门与各行业部门之间建立联合制度, 每个部门单独安排监督联络人员, 主要负责联络各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工作, 根据各行业部门各自的特点, 建立部门合作平台, 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从而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监管工作[3]。 (2) 对于各行业部门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政府对相关部门挂牌督办, 并督促行业部门进行整改。消防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议, 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 自行检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落实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责任。 (3) 消防部门对各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监管的意识[4]。
摘要:本文主要对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探讨如何有效地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消防安全管理中,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会议精神, 结合现行消防法规, 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措施, 从而全面推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
关键词: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曹旭东.加强新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探讨.武警学院学报, 2015.
[2]刘志强, 星萌.关于推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思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5.
[3]鲁真.科技消防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东北大学, 2012.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9篇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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