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选8篇)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1篇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转移、可持续的制度建设方针。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实行“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试点。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保障方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1.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可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不缴费,其在同一户口本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直接享受老年津贴。
(三)费用筹集
1.个人缴费。
根据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分为八档:第一档2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4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30元、第七档180元、第八档240元。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个人月缴费标准今后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年满45周岁的参保
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
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意见参保时,其军龄视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所需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待其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时由财政为其补缴。村(居)“两委”成员任职期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参保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由政府资助其参保。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分别负责发放基础养老金或老年津贴;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保人予以缴费补贴。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文化,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农村居民参保。
(四)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相关的补助和资助及利息收入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退保,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可延缴或趸缴不足年限至满15年以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不再继续缴费,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月领取老年津贴。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各级政府负担。
(六)老年津贴
对符合领取老年津贴条件的人员,由政府按月发放老年津贴,直至终老。
基础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标准另行规定,并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政府补贴资金安排
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其余部分、激励补贴、老年津贴、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财政负责继续发放部分等,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各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期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政府,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八)统筹层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试点地区在起步阶段可实行县(区)级统筹。
三、与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后,已开展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应逐步将原农保办法并入根据本意见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
加原办法的参保人的两种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按本意见计发。尚不具备合并条件的、在保证参保人待遇不低于本意见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及发放养老金、老年津贴等养老待遇的专项资金全额纳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各地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2篇
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旗农保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敖政发[2009]36号)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旗公安、民政、统计、计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苏木(办事处)配合旗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敖汉旗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以实地调查、与公安部门户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等方式对所属社保所上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按乡镇村组归档备案。
第八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继承人、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旗社保经办机构经复核确认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十条 新农保实行自愿选档缴费,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新农保实行缴费年限长短、金额多少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多缴多得。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旗三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1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按2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按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按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按500元及其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工伤鉴定1-6级,残联鉴定1-2级)和农村牧区低保户,由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按比例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费时,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开具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及时准确的记录个人帐户,打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应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员,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向旗财政部门提交《补助明细表》,旗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金额划拨到旗社保经办机构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农保基金所属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帐凭证反馈给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补助明细表》,并将资金存入指定帐户。指定账户所属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帐凭证反馈给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各级财政不予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保费可以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补缴手续。补交保费时,要将停交期间的保费本金和利息(利息按欠缴计帐利率计算)一次性补齐,补缴保费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八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除因死亡或出国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基金余额,除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农牧民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可以向旗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缴费情况及咨询有关事宜。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具有敖汉旗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缴纳保险费,符合条件子女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60-69周岁的每人每月55元,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65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75元。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按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可同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基础养老金依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参保手续等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或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并及时通知参保人。
第二十六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确定待遇领取资格;通过指纹采集、照片扫描等与参保人面对面的方式确定待遇领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新农保待遇由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中有一人当年未按时续保缴费的,从应续未续的下月起停发新农保待遇,待其子女补缴费的次月起重新发放,对其停发期的新农保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之后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及享受新农保待遇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办理除政府补贴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按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是农保基金管理主体,对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负总责。新农保基金纳入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在旗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认定的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通过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实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转入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旗财政、劳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七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与1997年开展的农保(简称1997年农保)政策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7年农保待遇的人员,在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可将1997年农保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试点新农保个人帐户,按试点新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不参加试点新农保的,待其到60周岁时将1997年农保个人帐户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第三十八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与2005年开展的农保(简称2005年农保)政策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2005年农保尚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继续按2005年农保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不享受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待其领取待遇额与按试点政策计发待遇持平后,再随同试点政策调整养老金。
(二)按试点新农保政策设定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原缴费金额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原缴费年限和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三)不参加试点新农保,也不继续按2005年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待其满60周岁时将个人帐户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按2005年农保政策领取待遇人员,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原待遇和新待遇相比较,就高执行。选择退保的,由旗旗社保经办机构将其缴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享受基础性养老金。
按2005年农保政策享受待遇的,基金不足部分由旗财政补足。
第三十九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后,按试点政策参保人员一律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待遇的衔接。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扶、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跨区转移的,旗旗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发生变化的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转移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相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八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农牧民建立参保档案和缴费帐户,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旗社保经办机构和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联网,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第四十六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费用纳入旗财政预算。旗财政每年按新农保工作开展需要给旗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农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公示、举报制度,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每年会同各乡镇苏木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旗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发现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帐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号)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3篇
新农保的筹资模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体现了农民可以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试点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领取条件
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试点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为: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人,在其符合参保子女参保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另外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3、未满60周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否则,年满60周岁时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4、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2]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管理方法
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除以139。
参保人身事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而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活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领取人员在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停发,待服刑期满活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原标准发放,不予补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养老待遇的计算公式为: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存额÷139)。[2]
三、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状
(一)新农保基金的构成情况。根据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设置的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如阳泉市平定县设置十个档次(100~1000元,每递增100元为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还将会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3.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试点所在地市、县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如阳泉市平定县试点规定,市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标准一律为20元,其余部分由平定县政府负担;晋中市太谷县试点规定,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补贴按1:2的比例(如缴100元补30元,其中市政府补10元,县政府补20元)。
但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二)新农保试点地参保情况
1. 参保人数多。
以太谷县为例,截至2010年,太谷县的农业人口为21.91万人,有139462人参加新型农保,其中60岁以上的人数为27282人,60岁以下(16周岁以上)的人数为112180,参保人数占农业总人口的65.9%。又如平定县巨城镇有农业人口一万六千多人,其中有八千多人参加了新型农保。
2. 参保意愿强。
2010年,太谷县有151667人申请参保,其中有139462人符合新型农保相关规定,予以参加资格。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大部分享受到了基础养老金。
农村居民的年龄与参保意愿成一定的正相关:参保人地年龄集中在25~59周岁之间,而25周岁以下(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除在校学生)大多没有参加新型农保。
3.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水平较低。
太谷县第一年开展试点工作时,农民对此持观望态度,故交100元档的占到多数;随着工作的开展,缴费档次有所提高,大多数在200~500元。
又如平定县巨城镇,大部分参保人也是选择200~500元档次;只是在个别行政村,经济条件好的个人(家庭)缴费有超过500元的,这样的情况在该村中也是极少数。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新农保是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在二次收入分配中,更加强调公平,使得农民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缓和贫富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新农保的实施减轻了农村家庭养老这一传统方式的负担,农民可以减少用于养老的预期资金,将其用于其他方面的消费。这就刺激了农民消费,扩大了农村市场,发展农村经济。
五、对今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新农保制度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主管单位要继续大力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2]
(二)加快电子平台建设。
在大多数试点地区,由于电子平台还没有完善,工作管理人员普遍采取人工作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保推进的速度;并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增加了工作成本。各地应加快电子平台的建设和完善,这样既减少了发生人为的误差的情况,又便进行于科学地管理。
(三)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的补贴水平。
通货膨胀的存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有很大影响。[5]目前,物价上涨很快,而新型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不变,很难保证未来老年是的基本生活水平,这就削弱了养老金对于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意义。试点地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灵活、适当地调整参保人的补贴水平,使新型农保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强配套的法制建设。
为新农保提供立法保障,规定参参保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资金的投入与运营、对管理机构和参保人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避免人为造成的主观随意性。
(五)总结试点经验,争取尽早使新型农保实现全省覆盖。
目前,我省新型农保呈现出“参保人数增长迅速、保费收缴连创新高、养老金发放全部到位、管理制度日臻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喜人局面。应加快新型农保管理平台建, 完善人员配置, 加大资金投入, 提高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 总结经验, 积极推动新型农保在全省进行覆盖, 使更广大的农民受益。
摘要:作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较早的省份之一, 山西省自2008年以来, 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简要介绍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规定与管理方法, 并对现状进行研究, 为其今后在全省的进一步覆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议
参考文献
[1]张临山.我省新农保国家试点全面启动[N].山西日报, 2010-01-25.
[2], [3], [4]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R].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 2009.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4篇
最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正式下发,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全覆盖。这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到2010年底参保职工已达2.57亿,农民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1.43亿,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却一直是空白。此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意见》指出,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意见》明确,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个人多缴多得,政府给予补贴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最低标准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意见》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指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加强基金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
《意见》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5篇
[2009]保市府21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涿州市,以后按照国家和全省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制定。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我省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 险费的标准,也可对计生户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自行解决。
五、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支出。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确定,以后按省政府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待遇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市实行与全省和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按全省统一规定管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它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规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三)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出台前已探索开展新农保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国发[2009]32号和冀政[2009]180号文件确定的基本框架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相衔接。
九、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在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的基础上,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新农保经办应用软件,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机构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确定试点的原则和程序
(一)确定试点的原则。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安排,确定新农保试点。主要原则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将新农保制度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新农保试点具体办法;能够落实试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基层组织健全,组织发动能力较强;多数农民具有缴费能力,已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并完成老农保基金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好老农保基金债务问题。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的优先安排试点。
(二)申请试点的程序。申请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工区管委会将试点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的新农保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宣传提 纲》,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和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农村
社会
保险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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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省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
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周密组织试点工作。
各地要全面调查本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和本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精细测算,及时研究制订试点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工作条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务。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7篇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黔府发〔2009〕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省制定意见,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区制定具体办法。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州、地)和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
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
新农保试点之初,试点县(市、区)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新农保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省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各地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要与公安、计生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要与组织、发展改革、农委、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新农保宣传工作;要与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新农保的工作力量。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思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构想, 这充分证明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 根据财政部推进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定和劳社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2007年, 省市政府及时做出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决策。陈仓区积极响应并及时安排试点工作, 结合全区实际, 通过全区干部两年时间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参与, 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 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深入探索。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情况
2007年, 陈仓区确定虢镇李家崖村、天王镇毛家沟村、阳平镇宝丰村、千河镇张家崖村和慕仪镇东城村5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村, 实际参保3 279人, 占到应参保人数5 195人的63.1%, 其中:18-44周岁人员参保1 423人, 占应参保人数3 124人的45.6%;4559周岁人员参保1 142人, 占应参保人数1 310人的87.2%;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714人, 占应享受待遇人员761人的93.8%。年缴费标准按全区200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 910元的10%确定为291元, 市、区财政每人配套补贴各15元, 共补贴7.7万元;农民个人承担261元, 共征缴农保基金66.9万元, 基金积累达到74.6万元。试点村6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待遇的老人从2008年元月开始按月领到了60元的养老金 (其中市、区财政各负担30元) , 累计给764名老人发放养老金52.984万元, 农民养老问题得到较大改善。2008年川塬五镇试点村顺利完成, 参保3 235人, 其中:续保3 108人, 续保率达到了94.8%;新参保127人 (新增享受待遇人员16人) , 征缴农保基金83.052万元。
结合实施突破西山战略, 2007年5月宝鸡市委、市政府决定在陈仓区西部山区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试点示范、全面推行”的工作思路, 落实责任, 强化措施, 广泛宣传, 全力推进。西山八镇参保人数57 612人, 占到应参保人数的63.5%, 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20 584人, 占应参保人数22 328人的92.2%;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12 559人, 占应享受待遇人员13 730人的91.5%。西部山区年缴费标准按当地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 650元的10%确定为165元, 市、区财政每人配套缴费补贴各15元, 财政共补贴135.2万元, 农民个人承担135元, 共征缴农保基金608.3万元, 基金积累达到743.5万元。2008年4月份起给西部山区6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待遇的参保老人按月发放60元的养老金 (其中市财政负担45元, 区财政负担15元) , 累计发放610.582万元。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从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 按照“制度先行、试点引路、典型带动”的思路。一是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 相关部门和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办公室, 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抽调20多名干部, 专职负责申报、资料整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相关镇村主要领导负总责, 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包组责任制, 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西部山区每个乡镇公开招考了1名劳动保障协管员, 加强了劳动保障所力量, 健全了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行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宣传动员, 营造氛围。区电视台举办专题栏目宣传讲解新型农保政策, 区农保中心向群众印发了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和宣传提纲, 各镇成立了宣传动员组, 进村入户, 深入田间地头, 把新型农保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 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和实惠, 有效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落实责任, 主动服务。区考核办将新型农保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 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形成竞争机制。针对山区群众居住比较分散的实际, 西山各镇抽调干部, 走村串户, 向群众开展政策宣讲, 收取保费, 指导帮助村组填表审表, 义务为群众复印资料, 设点照相, 解决群众困难, 推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试点引路, 全面推进。精心选择群众基础较好的5个村进行示范, 积极开展干部、干部家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交纳保费的“五个带头”活动, 个别条件好的村还为群众补助了部分保费, 有力推动了缴费工作, 扩大了群众参保面。5个试点村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了参保的各项任务。2008年我们在各试点村给285名享受待遇人员发放了养老金, 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保的热情。五是严格程序, 加强管理。申报阶段我们采取“逐下而上报批、逐上而下审批”的办法, 做到“一榜公示、三级审核”, 即村组公示、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农保中心审核, 农保中心核查无误后报区人劳局审批, 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 群众无异议后审批执行。农保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农保中心按月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财政专户, 每月向财政提出申请, 财政审批后, 由财政专户拨到基金支出户, 再由基金支出户转入邮政银行代发, 切实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保证了群众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工作中坚持“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制度, 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保障了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新型农保在陈仓区的试点,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一是新型农保政策深得民心。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 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 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赢得了群众的支持。试点的成功带动了还没有实施的川塬地区群众的热情, 强烈要求参保。新型农保制度的意义不亚于减免农业税, 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二是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步伐, 基本满足了温饱问题解决后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期望, 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让最广大的农民享受到了公共财政的阳光。三是体现了财政资金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新型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实行财政养老补贴 (基础养老金)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参保人员涵盖了农村所有居民, 保费的缴纳标准也是根据当地农民收入来确定, 财政建立缴费补贴 (进口补) 和养老补贴 (出口补) 两项补贴制度, 对每个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养老补贴标准都是一样的, 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公正, 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益。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面对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的老年人群, 政府通过对老年人口特点的研究, 探索建立并完善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体现以人为本, 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区级财政压力较大。目前全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在川塬5个试点村和西山地区实施, 实施人口仅占全区农民的四分之一, 区财政缴费补贴 (进口补) 每人每年15元, 一年需要70多万元;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 (出口补) , 每年需要1 000多万元, 两项合计起来每年需要区财政配套269万元。全区2008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仅有1.68亿元, 区级财政压力很大, 推进速度和规模以及养老金水平受到限制。
二是农保工作机构还不健全。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人口众多, 办理新型农保业务, 工作量很大, 组织农民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审核审批等许多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镇村干部落实和办理。但目前, 农保工作人员编制太少, 镇村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没有工作经费, 这些直接影响到办理速度、质量和新型农保制度的高效运转。
四、完善新农保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中央财政承担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在中央财政承担60元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 省市再根据财力给予适当配套。不仅可减轻县区财政压力, 也可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水平, 还可使我们在短期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农村居民全覆盖。另外, 国家可考虑加大对农村困难家庭、“三孤”、双女户等人员参保的补助力度。
二是建议将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合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从2007年开始, 国务院要求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已经基本扩大到全国农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主要是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合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 (零支柱) 的目的在于:第一, 对农村老年人而言, 两项制度的保障水平和目标都是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消除老年贫困为目标的。第二, 两项制度都属于非缴费性的制度, 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第三, 两项制度在农村可以按照相同的计发单位发放保障金, 即以单人户作为基本的计算单位, 两项制度整合后, 政府财政补贴可以按照人头补贴, 作为人均补贴进入到最低养老金账户中, 这有利于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最低养老金建立的方式即财政补贴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合的方式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每位参保农民设立一个最低养老金账户, 该账户实行统筹管理方式, 归集各级政府向每名参保农户提供的所有统一标准的财政补贴, 待遇标准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级政府按照统筹层次承担, 财政兜底。
三是建议分地域区别对待, 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率。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 个人缴费已成为制约整体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 就陈仓区而言, 特别是西山八镇, 尽管国家实行了比较优惠的政策, 但由于部分村整体处于较贫困状态, 农户一次性缴费存在一定难度。为此, 建议实行低层次、广覆盖的政策。根据全区农村地域类别、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 将333个村划分为三个类别, 并实行动态分类调整, 特别是对整体处于较贫困状态类别的村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率, 以此确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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