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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精选8篇)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1篇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与公开为主题,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目的,以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我镇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两委干部基本情况。两委干部基本情况、分工、报酬、计划生育情况,一会两组名单。

2、国家涉农政策、文件、相关法律、法规。

3、村财务收支情况。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帐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要求每月一公布。

4、土地征用及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租赁、征用情况、发包情况,宅基地的审批。

5、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6、民政款物发放。

7、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筹资筹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审计结果。

8、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拔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村级的收缴、补贴及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兑现情况。

9、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10、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

2、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帐目进行审核;

3、召开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议,对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经镇会计工作站审核盖章;

4、接受村民的查询、监督、解答村民提出的质疑;

5、村务公开资料由村会计留存备查,期限一年。

(三)村务公开的形式

我镇采取村务公开台和公开栏相结合的公开形式,公开栏必须搭设防雨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既要实用,又要美观,并设在村中便于群众观看的醒目的位置。格式按镇

公开办统一要求用油漆绘制。公开台放在村委会办公场所醒目处,以便于群众查阅。同时,各村可根据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的不同,利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民主听政会、“明白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村务公开的时间

1、定期公开。每月10日为全镇统一的财务公开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其中,7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要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公开内容综合公开一次,并进行归档。因故推迟公开的,必须报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批准。

2、适时公开。除定期公开的项目以外,诸如中央最新涉农文件精神、镇政府中心工作或临时性工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3、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务公开要接受镇党委、政府和村民监督。

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每月10日组织对各村检查,逐项对照,以100分为总分值:结果备案,并记入年终村级积分考核。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干部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1、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3、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委会及时答复或整改;

4、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打击报复,或罢免其资格。

(六)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村委会主任是村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根据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检查考评情况,对实施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要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两好,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对村民代表会议争议比较大的事项,可采取入户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征求意见做出决策,并公开调查结果,调查表保存备查。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

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根据村“两委”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原村委会应按照召政[2005]11号文件《大召营镇村级财务移交暂行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镇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镇党委、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三)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镇党委、政府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共同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向报镇会计工作站报帐,镇会计工作站审核、盖章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

地征用、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镇审计所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施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

(二)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干部进行表彰,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出干部考勤制、承诺制、规范化建设管理等制度,以此来建立规范的村干部管理和约束机制。

六、加强领导,切实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镇党委成立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2篇

1、将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点来抓。按照《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规定,突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和职代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切实抓紧抓好,力争年内有新的突破。

2、各单位职代会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选举、培训和考核、职工代表证等制度,努力提高全体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要健全职代会提案、议事制度,确保职代会作用真正得到发挥。要严格落实好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3、把握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严格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要自觉对职代会负责,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表达职代会意见,实事求是地向职代会传达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通过职代会发动广大职工贯彻落实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使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为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广泛发动,营造氛围,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并不断赋予新的内容。

1、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体系之中。紧紧围绕企业职工的热切关注和企业新的需要,及时修订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丰富公开内容,明确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信息列入企业厂务公开的范畴,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实现职工收入的稳步增长,为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凝心聚力。

2、搭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协商平台。大力开展以工资协商为核心内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把协商确定薪酬、改善劳动条件、增加职工福利、加强职业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向职工群众公开。协商代表也要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3、确保公开渠道畅通,严格落实厂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厂情发布,以文字或会议形式通报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相关的事项。要设立厂务公开栏、职工意见箱,落实企业领导与职工对话、座谈制度,并借助新闻媒介和网络平台,确保职工获取信息渠道畅通。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双促进、双提高

把厂务公开列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把厂务公开作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抓手,与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单位领导的廉政情况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按照市、区纪委规定和要求,落实好单位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作为职代会民主评议重要内容的监督制度,并与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和干部任免有机结合,发挥好职代会评议监督的重要平台作用。二是抓好“三重一大”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三是深化企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向单位领导班子和有业务处置权岗位的延伸,四是要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抓好落实,防止企事业领导人员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四、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各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做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一是要把促进企业发展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障职工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劳动经济权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在凝聚民心、理顺民意、汇聚民智、聚集民力中的独特作用,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关爱职工以人为本。企业要把职工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确保职工群众的劳动权利和经济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合理确定薪酬,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各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集体合同条款,按照民主程序,规范裁员减薪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力度,不断开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新局面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3篇

近二三十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经历了一个以立法领域的逐步完善为标志的渐进的、制度化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相继颁布了300多部法律,立法的真空领域逐渐减少。在这300多部法律中,行政法规和规章数量居多,几乎占据了整个立法总量的一半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数量多,调整范围广,几乎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都会受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约束,其个人利益都会受行政立法行为的影响。因此,公民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体现公民意志,就成为保障公民利益,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方式。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构筑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程序体系。此三者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作了相同的规定:即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虽然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都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立法内容进行建议的形式,但专家咨询和论证更倾向于专业性、技术性的立法领域,征求意见的对象一般限于有关方面的专家,公众参与的范围并不广泛;而正式听证程序虽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但它是司法化程度较高的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费时费钱,且采用“案卷排他规则”,限制了可采纳意见的范围,因此不宜过多使用(1)。由此观之,公开征集意见,相比于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来说,由于其集多数公众之思想而广益,是所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中最显民主与公平的方式。

1 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意见的意义与价值

我国的行政立法,兼具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即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准立法行为,但从事此项行为活动的主体却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虽有决策效率高,执行力强、降低立法时滞性等优点,但也有致命的弊端:即政策和法令更多地反映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容易成为行政首长想当然地主观臆断,缺乏科学理据与群众根基,不能体现人民意志。

艾克顿曾说,“权利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利使人绝对地腐化”。在行政立法中,若不给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讨论与决定的机会,把立法权利完全交由行政首长个人掌控,立法权必将趋于个人化、绝对化,行政首长本身也有可能自私腐化,只以维护自身利益为上。由此观之,行政首长负责制无法保证所立之法体现人民意志,无法阻止立法权被个人操纵滥用。因此,“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不与公民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的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2),我们更不能指望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度因为行政立法而改变。既然如此,公民利益还是由自己表达,将自己的意见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用“自己替自己做主”的方式来确保更实际也更可行。那么,如何确保公民的利益诉求在行政立法中自由表达,如何确保制定出的行政法规、规章体现公共意志,保障公共利益?

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是实现此一目的、保障立法民主的重要方式之一。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1 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之政治权利

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在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正是政府对公民在行政立法方面“表达自由”权利的捍卫。行政机关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广开言路,公民亲自参与到行政立法的研究与讨论中,给公民自由发表见解的机会,这正捍卫了公民不受剥夺的“言论自由”之宪法权利。虽然公民的意见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未能顾及公共利益及社会环境,所提意见不够全面科学,但是它给了普通公民自由表达的机会,提供了排解公民不良情绪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立法以人民意志为理据,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创造了公信力和合法性。

1.2 保障所立之法符合民主的核心内涵“所谓民主,乃合格公

民的多数意志之统治。”(3)从这个定义可以推论,民主的核心内涵在于统治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公民从各个方面、运用多种视角对立法内容进行论证,行政机关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民意,最大范围地收集社会信息,确知社会的公共意志。此外,以公共意志为准则制定的法规、规章,施行的阻力也会大幅度减少,因为公共意志为该项法规或规章创造了最大的正当性。即使有人对某项立法持反对立场和观点,至少他会承认该项立法的约束力。这也是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的一大优点。不仅如此,“公共意志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4)由此观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还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使立法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多意志和最大幸福,使民主真正体现在立法之中。

2 行政立法过程中公民意见表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如前所述,似乎只要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给公民提供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就实现了立法民主。然而,有时即使给了公民平等参与机会,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以及立法机构与公民之间双方面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这种看似十分民主的立法方式下仍然潜藏着难以克服的不民主与不合理因素。

2.1 经济地位不平等导致意见表达不民主

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虽然赋予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但公民是否能够平等地表达意见,收集到的意见能否体现公共意志,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

在“多数人意志”的表达方面,卢梭认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里提出了有效表达公共意志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即不能有利益集团或财团的存在;二是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不会因教育机会、财富资源或社会背景不同而使意见受重视程度不同。这与政治选举上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则相似。但这两个前提条件经推敲和论证几乎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原因如下:

2.1.1 行业垄断导致了表达公意的无效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顺应经济自由发展的体制促进了行业间的自由竞争。但由于生产商占有的土地、劳动力、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不同,生产能力各异,经过一轮轮自由竞争,实力欠佳的企业将逐渐被淘汰,退出市场,最后形成行业垄断,仅剩几家兼具生产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寡头企业。这些寡头企业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而集结在一起,形成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就会将其垄断的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转换成政治资本,影响立法方向和内容。但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行业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集团。因此,有效表达公意的第一个前提不能成立。

2.1.2 个人社会经济资源占有量的差距导致了表达公意的无效

在我国,贫富悬殊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资源雄厚者将其经济优越性转变为话语优先性,不合理地左右立法内容和方向,使其实质的表达权利凌驾于小市民之上。而一个贫无立锥之地的人,光在形式上保证了“一人一票”表达意见的权利,却无法保障“票票等值”的力量与分量。富者的意见会受到更多关注,甚至会影响他人对立法意见的表达。相反,穷者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地位低,意见常常被忽视,甚至无视。由此看来,即使给了“一人一票”的权利,但经济资源贫乏者的想法往往因为没有分量而被湮没在经济强势群体的声音中。由是观之,每个人并不能完全只表示自己的意见,且意见也不能受到同样的重视,有效表达公意的第二个前提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将导致公共意志表达无效。若公共意志的表达是无效的,那么“合格公民的多数意志之统治”便无从谈起,立法民主更是如海市蜃楼般虚幻缥缈,遥遥无期。经济不平等对立法领域所造成的扭曲效果,不单单是偏离了民主立法原则,更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如果不试图缩短公民间社会经济条件的差距,减轻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那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问题,公民发表意见的平台只能演化为社会强者的舞台。

2.2 信息不对称导致意见表达不民主

所谓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5)具体体现在行政立法上,表现为公民与政府间信息传递的不对称:一是公民因地域和职业不同向立法机构表达意见时存在信息弱势;二是政府征集立法意见时存在信息谬误,征集到的意见不能反映公意。

公民向政府表达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2.2.1 地域间接收到的信息量不同

国务院制定法规或是各部门制定规章,东部发达省份及沿海地区因地缘优势对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便知晓,因此反应速度比西部欠发达地区快。待到欠发达地区了解情况时,发达地区早已分析并评估了该种政策信息对本地区的利益影响,开始采取行动,主动扭转形势,而欠发达地区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制定出的法规、规章,却不能为自己找到谋取利益的机会。同理,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信息相对开放的城市相比于闭塞的山村同样存在这种优势。

2.2.2 职业间接收到的信息量不同

政府公务人员等职业强势群体因其职业优越性和特殊性,知晓更多国家政策信息,更愿意发表自己的声音。而农民工等职业弱势群体因自身相关知识和信息匮乏,更倾向于听取其他群体的意见。即使有些立法内容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处于这种弱势职业群体的人才具发言权,但信息劣势职业群体仍然选择缄口沉默,这无疑是显失公允的。

政府接收公民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当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时,一部分特别积极的公民就会利用各种渠道竭力发出于己有利的声音。因为这部分人喊的最凶,就最易引起行政机关的关注。行政机关就误以为他们是社会大众的代表,他们的利益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然而,社会上还存在着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沉默的大多数”。这些人或是由于表达机制的不完善,或是由于自身的政治冷漠,放弃了参与行政立法、表达立法意见的机会与权利。他们虽选择沉默,不主动发表见解,但因为数量庞大,意见温和,他们的想法更接近于公共意志,他们的利益也更符合公共利益。可行政机关忽略了他们,征集到的只是少部分喊得最凶的人的意见,出现了信息纰漏。这种信息谬误导致政府不能真正了解民众需要什么,制定出的法律不能体现民主与公意。

3 完善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制度的若干设想

为降低经济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给立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行政机关在采纳意见时要多加考虑,冷静独立思考,努力用行政立法的力量纠正社会偏差。下面就如何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谈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3.1 保证立法行为独立性,制定出具有公共理性的法律

利益集团和社会经济资源雄厚者倾向于从集团和个人而非公共的角度出发,利用经济资本影响立法行为。而发达地区和信息优势职业群体更易利用区位优势和职业优势对立法施加影响。如果不保持立法行为的独立性,不给行政机关立法自主权,那么行政立法成全的将仅仅是社会上的少部分人,反而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这不仅造成了对“沉默的大多数”的不公正,更破灭了立法体现全民最高利益的理想。因此,要想使所立之法具有合理性,一定要保持立法机构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确保立法行为免受少数团体和个人左右,兼顾“沉默的大多数”,运用公共理性,理智立法,独立决断,多方考虑,制定出体现民主符合公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3.2 运用多种视角,制定出具有包容性的法律

价值取向整齐划一的年代早已不复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多元价值并存的思想自由时代。整个社会对多元的价值观念与个性化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同样,在行政立法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调整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标尺,也应与时俱进,对公民的一些行为与个性予以包容和理解,少加限制,还公民以更多的个人权利与自由。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包容不等于纵容。行政立法固然要对个人意见和行为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多从公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但却不能只考虑公民的意见,对立法意见不假思索地接纳。行政立法更要提倡普适价值观念,体现国家意志。只不过在不违背国家意志的大前提下,充分尊重公民意见,对公民的想法和行为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包容。

3.3 考虑社会环境,制定出符合民情的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对我国国情、民情往往缺乏整体、科学的了解,个人在表达意见时往往只顾及自身利益,只考虑自己所处环境,不能将立法之实际情形与我国现实的行政环境相结合。立法意见往往缺乏战略性和全局性,不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按照这样的立法意见制定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自然也就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实施也缺乏正当性。因此,要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不仅需要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保证立法民主,还要从具体国情、民情出发,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方式,结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多方考虑,最后制定出既符合民情又科学、合理、可行的法律。

4 结语

“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6),行政立法中若不防范立法权的滥用,则整个社会都将受其为害。鉴于行政法规、规章的重要性,更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制定出的法规、规章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公众接受。在公开征集意见时,要注意经济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想办法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在制定法规或规章时,行政机关应保持独立性和理性,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制定出符合公意体现公共利益的行政法律规范。

摘要: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因其调整的社会范围之广,几乎遍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使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防范立法权被滥用,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引入相应的民主参与机制---即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本文先从行政立法公开征集意见的意义与价值出发,指出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能捍卫公民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保障所立之法符合民主的核心要义。然后再从经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事实入手,分析这种表面民主下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如何完善行政立法中公开征集意见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设想。

关键词:公意,经济不平等,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

[2]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3.

[3]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7.

[4][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0.

[5]辛琳.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嘉兴学院学报,2001,(5).

[6][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8.

[1]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人大监督检务公开实施之管见 第4篇

一、人大把检务公开作为监督事项的应然性

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新常态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其中主要一项内容就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主席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宪法实施,表明要把宪法确定的理念、原则、制度、精神落实在依法治国中,也表明我国正在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人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时代使命,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司法公开自然成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抓手。

2.检察自身不断探索改革的结果。自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30 多年的检察改革从恢复重建,自觉探索改革,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到2006年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逐步思考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2013年12月,又出台《2014-2018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强化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并进一步提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执法要求。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5月份,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专题调研检务公开改革时要求,把公开透明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可见,检务公开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深入反思与果断抉择。关键要旨之一,就是通过公开来密切与群众联系、加强有效监督、取得社会认同、提高社会公信力,核心就是检察权力的阳光行使。

3.保障公众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公众对司法公开正常理解为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事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种,从性质上讲,“司法公开意味着国家责任和公民的权力”(高一飞、龙飞:《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它不依赖于任何利益方的请求。在公众需要的时候,国家机关应及时提供准确的、全面的、足够多的信息源,这是任何国家机关应当接受并不可推卸的义务。从权力源来说,检察权具有人民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把自己权利一部分的让渡给国家,委托国家统一行使对犯罪的追溯、控告、公诉等检察职能,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利知道检察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干什么、怎么干的。从权力运行要求看,只有将检察权充分公开,置于阳光下运作,让群众知晓决策程序,才能够在权力清单和流程中对检察院、检察官作出的决策决定实施监督,保证检察权力按照权限操作、依程序运行,接受人民评判。

4.保障人权、调和矛盾的新抓手。人大一般不对具体个案进行监督,但是,司法公开关乎公众知情权、信息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关乎每个案件当事人是否收到公平对待,就必须对司法机关落实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以进一步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维护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有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以及帮扶、救助等制度列入法律。人们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系列权利的基础前提就是享有知情权。司法越公开就越能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权利和权益最大化(其中包括诉讼权利)。人大对司法公开的监督过程就是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过程,就是减少司法权力排挤权利的不当做法,愈能防止诸如冤假错案、徇私枉法、司法腐败事情的发生,也为缓和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减少涉法信访、重树司法的公信力提供了路径。

5.加大对机关及任命官员考查的现实需要。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在我国基本建成,但人民群众对法治现状尚不满意,原因何在?相对制度和法律本身,笔者认为,人的因素更为关键。这轮司法改革无论省级人财物统管,还是建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统管、责任制、保障制,都是围绕人这个关键性因素、基础性工作(孟建柱,2014)在做文章,突出对司法权从放权——收权——治权的改革思路和理性回归。在省级统管下,同级人大如何更好评价检察机关和任命的检察官,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不当行为的防范、问责则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检务公开就是一项重要抓手,不仅让人大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进行外部监督,也是在放权后对检察官尊重法律、执行制度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把人大对其任命官员进行监督具体化。

二、检务公开现状及人大监督的切入点

(一)检务公开与人大及代表参与监督的现状

2006年最高检察院出台检务公开规定后,各级检察机关公开方式主要有:一是人员开放。通过“检察开放日”、参观办案工作区、座谈、观摩庭审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二是渠道开放。制作展板、宣传画册、微电影等,举办“宣传举报周”,规定检察长接待日、信箱、12309等反腐公众平台;三是服务开放。创新犯罪档案查询、律师阅卷、服务热线、“检务直通车”、“开放月”等便民利民措施;四是模式开放。采取“法律六进”“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新闻发布”等模式,介绍检察职能和有影响案件监督情况,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建议;五是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即有一年一度人代会工作报告,也有半年工作通报,同时包括各类预防、反贪、民行等专题或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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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专题调研检务公开时强调,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其是否适合国情、是否科学合理密切相关;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与其司法能力、职权配置密切相关;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与裁判过程、裁判结果以及裁判结果的执行力密切相关。”(景汉朝,2013)全面推进以案件信息为中心的公开,这就把检务公开从职能宣传向权力运行、从政务性事项向案件信息、从静态执法结果向动态执法过程转变,尤其从物理空间上开放为主向以权力开放为主迈进,真正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检务公开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人大考评“阳光检务”提供抓手。

(二)检务公开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1.对检务公开认识不够。这里面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务公开定义不清。笔者认同概括式定义:检务公开是指以检察为主导的,向诉讼参加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介互交传递以案件办案信息为重点而形成的制度和机制。从内容上看有三个方面,即检察权运行、检察政务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从公民权利实现角度,检务公开可分为涉诉性和非涉诉性的(高一飞、张绍松:《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2014年);从公开方式上,可分检察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样划分可以把诸如“三公经费”等群众关心的政务纳入公开范围,也突出涉诉性、权力性执法办案公开的重点,避免认识不清。另一方面是认识不足。实践中确有不少干警甚至领导干部对检务公开存有顾虑和误解,担心公开多了会给工作带来不便、被动,甚至麻烦,因此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2.公开度不够。按照高检院确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没有对2005年11月发布的《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前,现在各地按照中央司法公开改革精神和高检院公开原则,要做的事情就是罗列出国家机密、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的,以及有碍社会稳定的恐怖血腥画面等不公开的情形,这方面我们有教训也有成功范例:在南京口腔医院小护士被打一案,我们当地新闻媒体采取集体失声法,不公开报道真相,引起社会过度解读、猜忌,最终一起普通医患纠纷酿成全国性的舆情事件;同时,近年中央媒体对暴恐分子都能第一时间公开报道,不但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反而形成一种同仇敌忾氛围和民族团结的趋向。可见,随着社会发展、民主文明程度提高,公众只要知道真相会趋向理性判断。对待这类情形,不是想尽办法不公开或自我扩大依申请公开范围,把公开的义务“转为权力”(乔新生,2011)。

3.公开流程缺少。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在高检院2013年修订的执法规范化一书和2014年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导手册上可见,但对外公开流程缺少。此外,上网文书数量少、查询难,尤其说理性不足,格式化套路多。

4.“隐形程序”不少。长期以来,由于上下级领导关系,案件尤其是反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内部请示、汇报情况普遍存在,立不立、捕不捕、关不关、诉不诉、抗不抗等上面说了定,检察官没有决定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决定过程不规范,内部请示、批示、指导意见不以书面等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外界无从知晓、无从查阅。这与检察权力公开透明行使相悖,同时也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

5.法律文书公开范围窄小。根据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的目标要求(高检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第十一条),从公民知情权角度理解,我们认为,这些文书不同于办案信息需要分类管理公开,除隐去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向所有公众开放,不需设申请程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操作办法》法律文书公开部分)。

6.保障公众参与权不够 。除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制度外,对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逮捕必要性、强制医疗等程序性案件或者不起诉、不批捕、不抗诉、不受理等终结性案件需要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往往不公告,仅仅通知特定人员参加,对社会公众开放少,参与人员和机会更少。

7.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尽管有12309检察民生热线、检察长信箱、举报专线、官方微博、门户网站等对外联系平台,但没有表达、评价“接口”,公众意见无法及时反映,缺乏对民意的分析吸纳程序。

8.例外情形不明与救济渠道缺失。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对司法公开规定简要,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解释进行运作。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受传统“保密文化”影响,检察机关内部也设定种种保密事项,就使得公开的范围以与保密冲突为名变得狭小,人为扩大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变相减少社会公众知晓度。另外,在司法公开实务上,很少机关规定救济渠道的。“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是空洞的权利”,就不会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三、人大监督检务公开的思路

(一)强化公开意识,实施检务公开“一把手”工程

司法公开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更需要时不我待的勇气。人大通过专题辅导、任前考试等方式,让检察机关和干警深刻领会检务公开的内涵,知晓这项工作不仅是一种工作作风,而且能够有效回应当事人、社会公众诉求和表达,学会尊重人、做文明执法者;亦不止于一项任务,而且是为顺应世界潮流、落实国家改革的一项部署。在办案责任终身制后,这也是检察官抵制“说情打招呼”保护自身、实现公平正义最有效的方式,从而在感情上认同公开,做最大化公开的践行者、自觉推动者。

实施检务公开“一把手工程”。由于检察权相对审判权具有高度集中性,只有成立以“一把手”为责任制的机构组织,才能把公开事项最大化、限制范围最小化,才能把“阳光权力”“晒到家”,才能承担公开后应对舆情等各种复杂局面的责任。与此同时,检察权多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权力,只有自身程序做到公开的最大化,才能有效制衡行政权、审判权和执行权,法律监督功能才能得以有效发挥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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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建立以案件查询为主的检务公开多维平台

建立统一检务公开服务中心,把案件流程管理、裁判文书公开、申请查询公开、律师阅卷服务、当事人及公众问询等面对群众的所有事项融入其中,由院领导直接担任中心负责人,协调推进全院检务公开,实施“扁平化”管理,及时督促公开,及时回应公众需求。

(三)推动建立不公开事项“负面清单”备案制

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求下,适当超前部署,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这里“一律向社会公开”指依职权主动公开、全面公开,不需要公众申请。同时规定不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清单,把法律规定不公开事项纳入依申请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确定不公开事项以救济权,防止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或者决议等形式,主动出台检察检务公开(或者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把公开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流程和管理机制公之于众,即增强公开的规范化、法制化,也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

(五)帮助拓展与公众沟通交流渠道

一是要把人民监督员纳入法制化建设。加强该制度建设,出台专门规定或者推动在国家立法层面作出规定。同时,在人员选任数量、选任主体、管理模式上也要做出调整。二是增加人民参与机会。对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检察开放日等检务公开活动,应当公告并应许公民参加。三是加大热点案件公开力度。注重扩大热点案件监督范围,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反腐案件及时发布。

(六)加大对公开制度的保障建设

建立专题报告制。人大常委会把监督检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内容,列入视察计划,不定期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建立督查机制。对规定的公开制度、公开事项,可把它纳入视察、调查、执法检查,适时进行督促推进。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大对应公开而不公开的事项实施责任追究和督办,在督办手段上,可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者罢免的“刚性”监督措施,使得检务公开这项工作不断取得群众认可,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张前,南京玄武区检察院专职委员。韩立勇,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员。)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5篇

各村:

村务公开、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物质文明、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加大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配套建设,村级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发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治优势,着眼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不断完善,着眼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以规范内容、完善程序为重点,以健全机制为主线,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发展和稳定。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包括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按期进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团支部、妇代会的干部。

民主选举要按期进行,未经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尊重选举人意志,切实保障选举人的合法权利,注意防止和及时纠正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的行为。

二、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就是村级经济、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大事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建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为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账目公开;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开;村民宅基地审批、征用、租用土地情况和土地发包情况公开;转工转居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电费收缴公开;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有必要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菜地、渔塘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租赁方案;股分化改造等

2.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9.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10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年头和年中)统一时间分别进行。遇有重大经济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可根据需要召开。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预先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通知村民或村民代表,以便做好准备。

3.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回答村民或村民代表质询。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经济组织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及时解决和答复。

5.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村务公开栏。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向村民公开的,以公开栏形式予以公布。

三、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同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共同遵守,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要有以下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社会治安、村民风俗、社会公德和外来人口的管理;村民依法服兵役、义务献血、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缴纳统筹提留。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司法部门指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村民自治章程。

2.村委会同村民签订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明确干部和村民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建立村民档案,将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奖惩挂钩。

4.组成由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干部、群众执行章程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直正做到“有章理事”,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人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四、实行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村务公开,就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把所进行的政务、经济、生产、财务等各项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村民关心的事情,定期向村民公布,让村民了解实情,实行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账目公开。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等财务事项和明细账目。

2.干部收入公开。包括干部的工资奖金标准、应领取工资奖金数额和实际领取数额。

3.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公开。包括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的经营承包、拍卖、租赁所得情况。

4.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和村民建房位置。

5.转工转非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包括转工转非的政策、指标、条件和转工转非对象,计划生育的政策、生育指标、落实对象。6.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包括按政策应负担费用、实际负担费用收缴使用情况。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实行村务公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布。

2.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的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3.村务的常规业务要坚持定期公开,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公布。

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每年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对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经民主评议和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要进行组织调整。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党支部是村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要由党支部统一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村党支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各项民主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使村级民主制度落到实处。

村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重要事项先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和党员大会通过。同时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党员和村民对民主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要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乡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努力,到2003-2004年,各村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既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又要稳步推进分阶段组织实施。2003年的工作目标是:(1)以村民委员会换届为契机,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使村级干部的任免使用做到有章可循;(2)要以基础较好的村为主要对象,抓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项制度的建设,建成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示范村。各村要据此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抓出成效。

2.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是第一责任人,村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日常工作由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协调,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司法、经管、群团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村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村。每年统一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乡包村责任干部要深入到村参加会议,加强工作指导。

3.乡村两级在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抓好典型,适时交流,推进工作。

4.加强督促检查,乡政府要建立巡回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群众的反映,加强具体指导,逐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中共江岸区后湖乡委员会

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6篇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厂务公开办、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2002]13号、湘办发[2002]10号、湘办发[2006]28号文件和《邵阳市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邵市办字[2007]3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09年对全市推行厂务公开、建立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的及意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推进厂务公开,继续巩固、规范、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努力拓宽非公企业厂务公开推行面和职代会建制面。为减少金融危机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共同要约行动,推动在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与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协调好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入手,推动在非公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第7篇

北城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直部门驻区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 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完善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村民权益的维护保障,进一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街道纪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级民主理财小 2 组进行整合,职能划归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臵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它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等。

3、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4、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 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5、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

6、协助街道纪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街道纪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7、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三、产生程序及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村“两委”换届结束后组织选举产生,任期与村“两委”相同。届中因工作需要,可按照产生程序和要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个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补选或罢免、准予辞职、终止职务。选举工作要在街道党委指导下,由村党组织主持进行,选举结果报街道党委备案。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3-7名成员组成。具体职数由村党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拟定,并报街道党委批准。其中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1)候选人提名要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实行差额制,主任候选人为2名,其中差额1名;主任候选人中,经选举未当选主任一职,且不是村党组织成员的,直接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其他成员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2名。(2)主任候选人由街道纪委与村党组织会商后提出;其他成员候选人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由村党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提名。(3)主任和其他成员候选人名单要报街道党委审查同意。(4)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但得票数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人数 超过3名,但不足应选数,不再补选;如当选人数少于3人,应补选至3人以上。得票数量相同,不能确定当选对象时,对得票相同者重新组织投票确定。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业;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 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村“两委”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对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对村级资产、资源处臵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它事项进行检查,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或村民利益的,应予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街道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村民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按程序向街道党委、办事处和纪委反映,上级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1、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 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2、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3、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地履行职 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

4、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等制度。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内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成效,确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向街道纪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一起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评议确定为不称职的,本人应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也可启动罢免程序。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街道党委、办事处要积极适应当前农村形势的发展 变化,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纳入农村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整体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结合今年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全区农村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2、开发区纪工委和街道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与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纪监督的能力和政策水平;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确定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每季度至少调度一次,掌握情况,对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认真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街道党委、办事处和纪委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无理阻挠村务监督工作、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

4、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注重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 督的积极性,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误工补贴。

5、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强化督 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情 况,纳入开发区和街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

实施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第8篇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市政一公司明确提出了“三个不能变”原则, 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内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不能变, 以职代会为载体的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成不能变,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的企业根本方针不能变。按照这一原则, 市政一公司明确了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重大决策,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载体。厂务公开的目的是使职工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厂情, 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市政一公司理顺了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明确规定凡属企业重大决策, 凡属将要出台的改革措施, 凡属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举措, 都必须先经职代会讨论, 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这样, 既保障了职工代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又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经过长期探索, 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2010年, 根据职工代表的提议, 公司制定了人才资源发展规划, 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这一规划适应了公司“做大, 做强, 做久”总体战略目标的要求, 为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奠定了基础。公司改制以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未能及时修定, 导致市政一公司与集团公司医疗费报销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妥善解决这个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市政一公司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了深入讨论, 最终制定出了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受到了职工的好评。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 市政一公司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合同文本的意见和建议, 使得合同兼顾了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利益,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市政一公司还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施工现场巡视活动, 由项目部向职工代表详细汇报施工管理工作情况, 职工代表向项目部提出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巡视活动有效促进了项目施工管理, 也提升了职工代表的监督能力。

市政一公司不断加大经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厂务公开的效果日益显现。项目部是公司进行成本控制的重点, 为此公司制定公布了《成本管理手册》, 各项目部据此对工、料、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公司还在各项目部实施了主任经济师制度, 对项目部的成本进行监督和有效控制, 有力促进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2008年, 公司结合企业实际, 对部室进行了调整, 对总部管理人员采取了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了重新聘任。2011年, 在调整基层人员时又进一步加大透明度, 把调整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体现了平等竞争。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 公司连续多年在职代会上讨论通过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目标》, 坚持每月检查巡视各工地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在月度生产会上, 播放各工地的现场录像, 好的予以鼓励, 不好的予以批评。由于把安全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 公司实现了安全质量无事故。除此之外, 市政一公司修订了招标管理办法, 确保了公开招标、透明运作。公司成立了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内保小组, 负责审定困难职工补充保障基金的使用, 确保了基金使用的公开与公平。

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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