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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台湾专利范文(精选5篇)

台湾专利 第1篇

台湾发明专利概述

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而发明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本质去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 台湾“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 尽管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在获得专利权时, 有的还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 或制造成某种具体的物品, 所以这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

台湾当局“专利法”沿袭自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时期的专利制度, 可谓历史悠久, 此后历经多次修正, 特别是在2003年6月, 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系列法案的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台湾现行“专利法”共分为5章, 分别对专利的取得、专利要件、申请审查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及其实施、专利权的侵害与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按照台湾“专利法”规定, 专利主要分为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高层次的专利, 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 再发明专利是指利用他人的发明或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所完成的发明, 本质上也是独立的发明;新型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 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创作;新式样专利则是对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专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实用性、新颖性、进步性和创作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必须是“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 也就是具有产业生产上的实用性。台湾《专利审查基准》列举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包括未完成的发明、不能供营业上利用的发明及实际上无法实施的发明三种。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前, 并无任何相同的发明公开在先, 包括已见于刊物、公开使用的发明和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专利。进步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 必须是“发明”或“发现”。发明如果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的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 即不得申请取得发明专利;新型如果是“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时, 也不得依申请取得新型专利, 可见台湾审查新型专利案时适用进步型的要求很低。

创作性是指专利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的先前技艺易于思及者, 不得申请专利。在三种专利中, 只有新式样要求具备创作性。

在台湾, 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 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 并加以区别对待, 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随着审查标准的变化, 如今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了, 不再必须与硬件结合。至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一般说来, 在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因其技术水平较高, 都应申请发明专利。例如对激光技术的应用进行开发研究, 将激光全息或光栅光流腐蚀方法用于合成皮革制造, 而研制出一种全息光栅合成皮革, 那么无论是这种皮革本身还是其制造方法均应申请发明专利。再如用生化技术的方法研制出的药品, 该药品和制造该药品的方法都应该申请发明专利。另外, 某厂提出了改进空气压缩机的设计方案, 该方案是可实现的, 其实施后的效果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机器性能, 该方案就可以提出申请发明专利。

因此, 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既可以是对某一学科或某一技术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开拓型或开创型发明, 也可以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以局部的改进和发展的改进型发明。

申请发明专利可以取得垄断权, 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 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另外, 也可以作为“防卫手段”, 迫使竞争对手却步, 使其不可运用这一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还可以赚取特许费。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 日后也可能会有人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 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

台湾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

在台湾, 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 新式样专利采用完全审查, 新型专利则采用无审查 (形式审查) 。就核准专利的审查程序而言, 台湾分为专业审查和公众审查并存的二审制, 所谓专业审查是指由“经济部智财局”审查人员的专业审查;所谓公众审查是指专利申请案授予专利权经领征公告后, 由第三人或任何人提出不可授予专利而举发的制度, 以弥补专业审查的疏误。就核驳专利审查程序而言, 可分为初审 (第一审) 及再审查 (第二审) 两个审级, 而所进行的审查是由“智能局”不同的审查人员审理。台湾这种有两次申请审查的机会, 称为“再审查”制度, 其定性为以复审作为诉愿的先行程序。

台湾专利审查实际专业流程可分为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两个阶段。程序审查阶段,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形式要件;实体审查阶段, 则主要进行数据库检索, 审查其是否符合可专利要件, 包括是否具备新颖性、进步性及产业利用性等要件。

经审查无不予专利的理由, 则应准予专利;经审查不予专利者, 核驳审定书应具备充分理由。专利申请人若不服核驳审定, 可以于收到审定书次日起60日内申请再审查。对于再审查案件的审定有不服者, 可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救济;如不服诉愿决定, 即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最多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式样专利的审查规定大致均准用发明专利的规定, 故其审查流程与发明专利的审查作业流程大同小异, 两者主要差异在于新式样专利采用审查制 (非请求审查制) , 同时也无早期公开的规定, 是以专利申请案“智能财产局”只要受理申请, 即有义务进行实体审查。

专利权的期限和撤销

在台湾, 不同类型的专利因其创新程度不同, 其保护的期限也不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新型专利权为自申请日起10年;新式样专利则为自申请日起12年, 其联合新式样的期限与原新式样同时到期。专利人取得专利权后, 基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 导致无法实施其专利权的可申请延长, 包括两种情况:实施前依法须取得许可证者可申请延长2年到5年;因战事缘故者, 可申请延长5年到10年。

专利权因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年费未在补缴期限之前缴纳、专利权人抛弃等原因而被撤销。此外, 还可因以下原因而被撤销:违反申请各种专利权的相关要件、专利权人所属的国家和地区对台湾民众向其申请专利不予受理、专利权人为非专利申请权人等。如果专利权具备其中的一项, 则当由台湾专利负责部门依举报或依职权给予撤销。其中新型专利因为仅经形式审查, 故仅依举发而撤销。

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依据台湾“专利法”规定, 发明专利中的物品专利权人, 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的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 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贩卖、使用, 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的权利;新型专利权人, 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的权利;新式样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施予之物品, 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 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式样及近似新式样专利物品的权利。

台湾“专利法”在赋予专利权人排他制造、贩卖、使用等权利的同时, 对这种权利往往也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有关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 合理使用原则, 即为研究、教学或试验实施其发明, 而无营利行为者。第二, 先用原则, 即申请前已在岛内使用, 或已完成必须的准备者。第三, 先存原则, 即申请前已存在岛内的物品。第四, 临时过境原则, 即仅由边境经过的交通工具或其装置。第五, 保护善意使用人原则, 即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 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 其被授权人在举发前已善意在台湾使用或已完成必须的准备者。第六, 专利竭力原则, 即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的专利物品贩卖后, 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第七, 强制许可原则, 即为因应台当局紧急情况或增进公益的非营利使用, 或申请人曾合理的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时, 专利负责部门得依申请, 特许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发生, 经“法院”判决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确定者, 也可强制要求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此外, 还包括混合两种以上医药品而制造的医药品或方法, 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医师的处方或依处方调剂的医药品。

台湾“专利法”未对专利权的侵害形态做详细规定, 仅对侵害的救济方式有所规定。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和防止侵害请求权, 其请求权自请求人知其侵害行为及其义务时起2年, 或自行为时起10年不行使而被撤销。发明专利被侵害时, 权利人还可以请求销毁侵害物品原料或器具、请求恢复名誉、假扣押、判决书登报等救济方式。

2001年以前的台湾“专利法”定有刑事责任条款;2001年台湾开始推行发明专利除罪化;2003年后进一步对新型和新式样废除刑罚, 实现专利完全除罪化, 专利侵权的纠纷全面回归到民事救济程序中解决。

在台湾, 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主要由“法院”判断。2008年7月成立的“智慧财产法院”, 通常依据中立专业研究单位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判决。为协助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害鉴定, 台当局1996年1月发布实施《专利侵害鉴定基准》, 对判断专利侵害是否成立,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职权乃是针对被告物品 (方法) 与专利物品 (方法) 是否相同提供意见, 判断原则包括全要件原则、均等论禁反言原则、消极均等论原则等。

台湾近年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通过对台湾专利情况的分析, 可以了解其科技发展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趋势, 进而预测台岛内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确定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 保持其领先地位, 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根据台湾“经济部智财局”2014年9月发布的《台湾与海外发明专利申请趋势分析》报告, 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变化不大, 但2013年下滑5.3%。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在2012年增长快速 (11.9%) , 在2013年则表现持平。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与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的差距, 自2011年 (2119件) 起至2014年 (5967件) 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该报告显示, 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占全部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自2011年 (47.7%) 起至2013年 (43.9%) 逐步下降。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则自2011年 (52.3%) 起至2013年 (56.1%) 逐步上升。受此影响, 二者的差距自2011年 (4.5%) 起至2013年 (12.3%) 逐年扩大。

报告还显示, 台湾法人研究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自2011年 (-0.3%) 至2013年 (-5.0%) 有缓步下降情况, 而自然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则在2012年略有增长 (3.1%) , 唯2013年有所下降。

2013年台湾五大“直辖市”与新竹县市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发明专利总申请量的80%以上, 排名依序为新北市、新竹县市、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台南市, 大致呈现由台湾北部向南部递减的趋势。其中, 高雄市在2013年小幅增长, 台中市连续两年呈现正增长, 近3年增长近10%, 为各县市中成长最快者。其余各县市在2013年均呈现下滑现象, 新北市及台南市更出现连续两年下降, 近3年减少约10%。

2011至2013年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排名前三大领域依序为资讯、半导体及消费电子, 均集中在电子产业, 为岛内长期布局的产业领域。2013年前十大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排名中, 医疗保健连升2名, 通讯连降2名, 较为明显, 显示这两大产业发明专利的布局有所变化。高级材料领域的名次则有缓步上升的迹象。

十大领域中, 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多年来均接近60%。其中, 资讯、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本地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产业, 特别是资讯领域, 比例持续增加, 2013年达17.9%, 是台湾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领域。2011至2013年各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 以半导体及通讯领域下降较明显。

2011至2013年, 海外发明人在台湾专利申请排名前三大产业为高级材料、半导体及精密机械与自动化, 与台湾集中在电子产业的情形相比略有不同。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排名前10大领域中, 高级材料在2013年取代半导体, 成为排名居首的领域, 消费电子则在2013年连降2名, 是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排名变动幅度最大的领域。

这10大领域中在海外发明人在台湾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多年来均超过60%以上, 其中, 高级材料及半导体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合计占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在27%左右, 高级材料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占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在2011至2013年逐渐上升, 其中半导体跃居首位。

2011至2013年在台湾专利申请数量前10大国家和地区大致相同, 历年其申请数量占海外总申请数量均90%以上。其中, 日本与美国申请数量远超过其他各国家和地区, 二者占总申请数量达70%以上, 特别是日本, 申请数量占全部海外专利申请数量的40%以上, 且比例逐年增加, 在台湾布局最为积极。欧洲国家包含德国、瑞士、法国、荷兰及英国等, 在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比例近年持续下降。

台湾专利申请数量前十个大专校院, 私立大学明显增加, 占据6席, 公立大学则减为4席。以发明及新型专利总申请数量而言, 远东科技大学遥遥领先, 排名第一, 同时也是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大学。单以发明专利而言, 则以台湾大学超越各校。

私立大学多以新型专利为申请主力,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最多及比例最多的为南台科技大学, 其发明专利申请件数达140件, 发明专利比例为55.1%。公立大学则以发明专利为大宗, 除勤益科技大学外, 发明专利的比例均在88.5%以上, 并以台湾清华大学 (98.5%) 为最高。

鸿海精密公司无论在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数量, 均遥遥领先其他企业, 连续12年居于台湾申请者首位。鸿海精密公司、台积电公司、友达光电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的发明专利比例均在90%以上。其中, 台积电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的比例均为100.0%, 所申请的专利全部集中在技术层次较高的发明专利。

由台湾公民营企业机构专利申请数量排行前十名来看, 资本额至少在50亿元新台币以上, 均为大型企业。

台湾不同领域专利申请情况 第2篇

在资讯领域, 台湾占有技术优势,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增长6.6%, 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较多, 布局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积极, 2011至2013年申请数量增长近10%。韩国与大陆2011至2013年分别增长60%及1倍, 增长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快速。

以往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资讯产业龙头鸿海精密工业公司, 2011至2013年申请数量逐渐下降, 2013年申请数量较前一年减少54.0%。其他申请机构中, 除原相科技公司及台湾工研院近3年表现持平外, 其余均正向增长。特别是宏碁公司、纬创资通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 除申请数量名列前茅外, 2011至2013年增长60%至80%, 增长相当快。

资讯技术领域, 前十大海外申请机构中, 美国占6席, 且包办前3名, 亚洲国家和地区则占3席。美国英特尔公司在2012年增长1.1倍, 达到历史高峰423件, 但在2013年又下降70%至123件, 与其他申请机构相较, 变动幅度较大。2013年申请数量仍超越其他申请人, 居于海外申请者首位。除美国IBM公司及微软公司在2011至2013年来申请数量下降约40%外, 其余申请机构多呈现倍数以上的增长;其中, 美国辉达 (n VIDIA) 公司从2011年的3件提升至2013年的109件, 表现优异。

半导体

在半导体领域, 台湾长期居于首位, 但2011至2013年负增长14.2%。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中, 日本在半导体领域申请数量最多, 但与美国同样在2011至2013年表现持平, 韩国则呈现正增长 (+26.7%) 。

在半导体领域, 台积电公司积极布局, 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增长3.2倍, 无论在申请数量或增长率均远超越其他申请机构。硅品精密公司及隆达电子公司2013年申请数量已近百件, 近3年申请数量增长30%至70%, 布局积极。联华电子公司及友达光电公司申请数量连续两年下降, 近3年减少30%至50%不等。

半导体领域前十大申请机构中, 日本占6席, 韩国及美国各占2席。韩国三星显示器公司在2013年积极布局,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及增长率方面均优于其他申请者, 并首度超越前十大申请机构中的日本及美国申请机构, 居于首位。日本2013年除日东电工司增加 (16.9%) 外, 其余均呈现衰退;其中, 半导体能源研究所公司衰退逾30%。

消费电子

在消费电子领域, 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长期居于首位, 只有最近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负增长13.6%。2013年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台湾专利申请数量均有下降, 日本、韩国及大陆等亚洲国家和地区降幅在20%以上。韩国则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也减少36.1%。美国是唯一在2011至2013年呈现正增长 (17.3%) 的国家, 其余国家和地区布局均减少, 显示在该领域布局有所改变。

台湾友达光电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虽多年居于首位, 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20%幅度连续下降, 2011至2013年衰退36.5%;鸿海精密公司申请数量下降近30%, 群创光电公司的申请数量则增加1.2倍。

消费电子领域前十大海外申请机构中, 日本占5席, 韩国及美国各占3、2席。三星显示器公司2013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越其他申请机构, 居于第一, 但2011至2013年下降了17.1%。美国苹果公司连续两年增长, 2011至2013年增加1.2倍, 布局积极。但日本半导体能源研究所公司则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减少60%, 是日本企业中专利申请数量最多同时衰退也最多者。

精密机械与自动化

在精密机械与自动化领域, 台湾与日本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多年分占前两大位, 台湾2011至2013年有持续下降趋势, 2013年申请数量较日本略高。2013年日本、韩国及大陆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均有下降。美国及德国申请数量连续两年增长, 2011至2013年分别增加5.8%及33.8%。

台积电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展现跳跃式增长, 成为精密机械与自动化领域的新巨头, 3年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增加3.8倍, 无论在件数或增长率, 均远远超过其他申请者。原居首位的联华电子公司以及鸿海精密公司, 则连续两年以每年20%至50%不等的幅度下降。

精密机械与自动化领域前十大海外申请机构中, 日本占7席, 其余为美国机构。美国应用材料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间稳定增长, 在2013年取代日本东京威力科创公司, 成为海外申请人在该领域的首位。2012年以前长期居于首位的东京威力科创公司在2013年下降30%, 并与美国兰姆研究公司同时呈现衰退。

通讯

在通讯领域, 台湾与美国件数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来得多, 台湾2011—2013年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下降26.4%, 反观美国则增长20%, 在2013年申请数量相当, 日本则下降25.6%, 幅度较大。

台湾工研院在近2011至2013年间,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虽然仅小幅增长, 然而在鸿海精密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分别下降约60%至70%不等的情形下, 取而代之, 成为通讯领域的冠军。晨星半导体公司维持连续两年的增长, 2011对2013年增加2.7倍, 鸿海精密公司、宏碁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则下降约30%以上, 并以宏达电子公司衰退75.7%为最多。

前十大海外申请机构中, 美国占6席, 且名次囊括前七名, 显示美国申请机构在通讯领域布局积极。其中, 美国高通公司在2012年下降50%后, 随即在2013年增长30%, 重登通讯领域海外机构之首。美国苹果公司连续两年均有快速增长, 在短短3年间增加3倍, 2013年申请数量突破百件, 是最积极的申请者。

医疗保健

在医疗保健领域, 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仅小幅增长, 但仍高于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日本是医疗保健领域申请数量最多的海外申请者, 连续两年呈现稳定增长。韩国连续两年以30%以上的增长率增加, 2011至2013年间增长1.4倍, 布局非常积极。美国则减少20%以上。

台湾在医疗保健领域的发明专利以大专院校为申请主力, 占6席, 研究机构占3席, 表现优异, 企业仅占1席。台湾工研院在2011至2013年间,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下降近10%, 但在成功大学下降近50%的情形下, 取而代之, 成为医疗保健领域的冠军。鸿海精密公司为首次进入前十大申请者, 排名第5, 同时也是唯一的企业。

医疗保健领域的海外发明专利申请人, 日本占半数, 并且包办十大申请人的前3名, 其余则为欧美国家。除资生堂、德国赛诺菲阿凡提斯公司及美国棕榄公司在2011至2013年减少30%至60%不等以外, 其余均为正增长, 并以日本优你娇美公司及花王公司分别增长1.1及1.3倍, 在申请数量及增长率方面表现最为优异。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领域, 台湾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长期领先各主要国家和地区, 但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减少约10%。日本则下降16.5%, 惟申请数量仍超越其他国家和地区。韩国申请数量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减少50%, 为海外申请者衰退幅度最大的国家。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居于首位, 惟在2011至2013年申请数量减少40%, 逐渐缩小与其他申请机构的差距。鸿海精密公司及群创光电公司申请数量分别以1至9倍增加, 增长快速, 布局非常积极。

环境保护领域前十大海外申请者中, 以亚洲国家为主, 日本居半数, 韩国则占3席。德国渥班资产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及日本显示器公司的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由个位数增加至近20件, 增长快速。韩国的LG显示器公司及日本的半导体能源研究所公司在2011至2013年下降20%至30%不等。

高级材料

台湾在高级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仅次于日本, 在2011至2013年小幅增长3.7%。日本是申请数量最多的海外申请者, 2011至2013年申请数量均在2000件以上, 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 并以约20%的幅度快速增加中。美国及韩国均呈现连续两年上升的趋势, 2011至2013年增长20%至50%不等, 布局积极。

台湾在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企业居多, 占7席, 研究机构及大专院校分占2、1席。奇美实业公司申请数量连续两年增长快速, 2011至2013年增长87.1%, 在2013年跃居首位。鸿海精密公司及台湾工研院则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衰退30%至40%不等。

高级材料领域前十大海外申请者中, 以日本为主, 占7席之多。日本富士公司、旭硝子公司及美国康宁公司等前三大申请机构, 连续两年增长, 2011至2013年增加30%至70%不等, 在件数及增长率方面均表现优异。

医药与生技

台湾在医药与生技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 仅在2011至2013年下降8.9%。美国是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 申请数量约300件, 略高于第2位的日本。日本连续两年均有增长, 2011至2013年来增长10%;美国则下降8.2%。

台湾医药与生技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大专院校为申请主力, 占7席, 其余则为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中, 高雄医学大学是唯一的私立学院。中兴大学在2013年增长10%, 并超越成功大学及台湾工研院首次升至首位。成功大学连续两年下降, 2011至2013年衰退达70%。

台湾专利 第3篇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

资料来源:中华征信所征信资料库及近5年“台湾地区大型企业排名TOP5000”

单位:新台币亿元

资料来源:自行整理

根据2009年至2013年台湾陶瓷制品业TOP10业者排名状况观察, 除和成欣业、冠军建材两大产业龙头外, 三洋窑业、凯撒卫浴、九豪精密陶瓷、源生陶瓷等业者也常入榜。由营收占整体产业比重将近75%的TOP3业者, 即和成欣业、冠军建材、三洋窑业等三大陶瓷建材业者2011年至2013年营运表现观察, 营收均呈现逐年增长局面。同时, 在获利方面除冠军建材于2012年因认列业外投资损失新台币6.26亿元, 导致当年度呈现亏损外, 和成欣业及三洋窑业的获利能力均呈现增长趋势, 显示近年上述陶瓷建材业者虽受经济景气不佳、生产成本上涨、“政府”打房等不利因素, 以及海外低价产品进入台湾后破坏市场秩序的影响, 但在业者积极借创新设计来提高产品竞争力及品牌价值, 并持续发展环保产品的努力下, 仍保持着竞争优势。

台湾专利 第4篇

在二十一世纪, 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 又被称作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研究机构除了作为研发的重要场域之外, 更是推升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以美国为例, 自八十年代的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之来, 以大学及研究机构作为研发场域的“学产” (university to industry) 技术移转模式, 将大学研究成果视为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济资源, 并能证实大学研发的知识产权透过授权产生经济价值。自拜杜法案之后, 产学合作的文献探讨多是围绕在授权绩效的研究, 尝试寻找影响大学技术授权绩效的因素。

笔者先前的研究针对授权机制的分类方式进行初探, 延续这个主题继续讨论时, 发现当前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法律定位及模式有诸多疑义之处, 因此本文为了让基础理论能够贴近实际应用, 将授权机制视为生态系统中的一种转换机制, 谈论授权过程共存 (coexistence) 、共同进化 (co-evolution) 与共同适应 (coadaptation) 的三种生态模式, 及授权机制的创新能够维持一个平衡状态, 维持系统内各角色之间的关系能够既复杂又平衡, 同时在产生创新的授权模式后, 能够增进产学合作的具体绩效。

本文以台湾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法律分析的方式, 认为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应有更多元的适当种类, 而延续笔者先前对影响授权模式的构面理论中, 以创新生态系统的角度解释, 探讨专利授权的多元模式。

二、创新生态系统

创新生态系统 (Innovation Ecosystem, 以下简称IES) 是强调以生态的概念讨论创新系统, 为什么今日的创新必须更加重视生态观点, 例如说研发一台超级跑车, 但却没有对应的燃料与专业赛道, 超跑的研发也徒劳无功。现阶段的科技发展, 无论是大型研发, 如核融合发电, 或是小型创新, 如插座的新型改良, 都是整体创新系统的一个环节。另一种说法, 认为由英国学者弗里曼和美国学者纳尔逊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 (Nation Innovation System, NIS) 过于僵化, 延伸一种边界不确定的自然生态体系观点, 更能适度地观察创新在产业与非产业间的互动议题。

IES强调实现创新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涵盖不同行动者及行动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整体, 是结合生物生态系概念的变形与应用。在台湾, 科技研发的生态系统中, 必须关注当局的产业政策, 以及学研机构连结技术移转的产业议题, 如同生态系中的生产者与使用者, 如果将这些行动者加以区隔, 知识创新的是生产者, 应用知识创新的是用户, 突显属于科学与技术研发的“知识生产者”及研发成果应用的“知识用户”, 重新界定创新生态系统的大学与公、私营研究机构, 还有作为公共行政管理角色的政府在IES中的重要角色。

IES强调搭建生产者与使用者间的互动与协调, 让各种桥接及其成果发生, 以及如何强化整体架构, 形成创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作与更新循环, 让科学技术知识与创新的成果能更有效地商业化, 更好地创造就业并活络经济成长等, 都是关注IES的重要课题。当知识生产者与用户更加强调系统的开放性, 考虑单一行动者自己完成的创新表现之外, 必须鼓励开放式创新, 也就是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积极打造“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 (Open Innovation Ecosystem) , 让开放式创新成为创新生态系统行动者们参与的主要行动, 让许多实质的创新支持活动发生。

三、专利授权机制与现行法规

技术的移转与授权是两种不同层次之概念, 技术移转的定义是:意旨由官方或学研, 将技术 (包含技术、知识、制造方法等) 给予民间企业产生新产品、程序、应用、机器或服务1。其解释技术移转是产学生态中最大范围的活动, 当然其中也包含了授权事宜, 因此技术授权仅是移转中的一种法律位阶概念。因此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都是在解决移转过程中的“权利界定问题”, 本文更直言是提出的技术授权中, 关键在被授权人是否取得“被侵权时的求偿权”。这个概念对产业实际接受技术移转过程中, 在合约议定上是必要的重大讨论事项, 也是技术授权的合约阶段, 希望取得“专属授权”多过于“非专属授权”, 简言之, 希望从获得专属实施权利, 更重要的是专利权的“排他性”。

(一) 专属授权

在技术授权阶段, 原则上是以“非专属授权”为主, 而“专属授权”是需要经过特别的审查过程, 必须回归到专利法与商标法对“专属授权”的法规规范, 根据台湾“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所示:发明专利权人以其发明专利权让与、信托、授权他人实施或设定质权, 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前项授权得为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专属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 排除发明专利权人及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发明专利权人为担保数债权, 就同一专利权设定数质权者, 其次序依登记之先后定之。

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 已经对于专属授权做出很强烈的权利转移要求, 因为这样的专属规范可以排除发明人的使用, 这甚至可能妨碍科学技术的再发明与延续型技术。虽然“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范, 但商标无关再研发的问题, 仅停留于商业利益层次。台湾早期由当局出资研发成果的产学合作时, 技术的专利权要由学研机构授权给民间企业, 只有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两种选择, 而专属授权在第三项的规范排除发明专利权人及第三人实施该发明, 是多数研发者不能接受的地方, 尤其在生医、种苗、基础科学领域多是属于延续性的研究, 专属授权意味着切割旧有研究基础。

因此, 与台湾“科技部”相关的规定中, 最早可追溯到国科会2000年7月7日通过“国科会研发成果技术移转处理原则”第三点中, 强调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国科会研发成果技术移转处理原则第三点:应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项目报请国科会同意:

1. 为避免业界不当竞争致妨碍产业发展者;

2. 研究成果之移转为须经“政府”长期审核始能上市之产品者;

3. 移转厂商须投入巨额资金继续开发商品化技术者。

这个“原则非专属、例外专属”的“政府”技术移转给民间企业之基本原则, 受到当时“国有财产法”的规范, 具有官方身分的研究机构与国立大学会有顾忌, 这种情形直到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后有所调整, 在2011年12月14日颁订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所示:“政府”补助、委托、出资或公立研究机关 (构) 依法编列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所进行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 应依评选或审查之方式决定对象, 评选或审查应附理由。其所获得之知识产权及成果, 得将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执行研究发展之单位所有或授权使用, 不受“国有财产法”之限制。前项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于公立学校、公立机关 (构) 或公营事业者, 其保管、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前两项知识产权及成果之归属及运用, 应依公平及效益原则, 参酌资本与劳务之比例及贡献, 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之性质、运用潜力、社会公益、“国家”安全及对市场之影响, 就其目的、要件、期限、范围、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记、管理、收益分配、回避及其相关信息之揭露、资助机关介入授权第三人实施或收归“国有”及相关程序等事项之办法, 由“行政院”统筹规划制订;各主管机关并得订定相关法规命令施行之。

从“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前三项之中, 前述条文内容最重要的精神是楷体字处表达了三种基本概念, 包含:

1.将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执行研究发展之单位所有或授权使用, 不受“国有财产法”之限制。条文中的全部是指专属授权, 而一部是指非专属授权。

2.原本产权及成果归属于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构的, 可以不受到“国有财产法”的相关限制, 考虑市场及技术特性, 得以更弹性的技术授权给民间企业, 为相关程序还是得有完备的审查机制。

3.回归到第六条的本意, 就是将技术成果要更自由弹性的给予民间使用, 其原则是根据公平及效益原则, 并且参酌资本与劳务之比例及贡献, 当前各类激励研发政策, 也是依循这个分针执行。

(二) 专属与非专属的比较

传统分析授权模式的考虑上, 都是考虑“目标市场的明确程度”及“技术深度的知识涵量”, 但是还有一个构面常被忽略, 即“技术依存的组织规模”, 所谓的组织能耐是接受授权技术的企业, 在整体产业上下游整合能力、竞争者的市场占有能力, 有助于对技术在市场性的归类后, 决定适切的企业组织型态作为受移转者。接续学研与企业面对专属与非专属授权的比较, 关注焦点的比较如表1。

在学研机构及教授的角度, 会担心不能够继续研发或是授权金太低, 有时会顾及到技术被专属授权后, 反而被厂商耽误了后续商品化进度、营销不利等。在专属与非专属之间, 台湾中研院参考多所美国大学的做法, 增加一项选择权授权 (licensing option) , 让学研机构与被授企业签订一段时间 (6个月、12个月或3年) 来评估此技术, 称作“选择权期限”。在此期间内, 该公司可对此技术作一谈判、协商。选择权亦又分专属或非专属授权。教授较为担心的是再研究权利, 尤其在生化与基因研究, 这类研究几乎都是系列延续的, 若有专属授权的必要, 则可以通过协商、借调、并购实验团队 (常见于欧美药厂并购大学教授团队) 作为适法上的调整作为。

四、授权机制在产学创新生态中的规范

近年当局各部门也积极编列经费, 协助民间企业投入研发与产业升级, 这可以由规定的名称变化观察当前“政策”走向, 从《奖励投资条例》是1960年到1991年“政策”主轴,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接续为1990年到2010年的走向, 在2010年之后的《产业创新条例》接续成为台湾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这些结合产官学研的创新过程中, 台湾“科技部”各计划与研发成果的授权规范可以整理为表2。

结合表2的整理, 官方学研机构与产业合作的成果归属, 如果当局出资未过半的计划, 多归类为辅导案, 成果属于民间企业, 例如产学大联盟、产学小联盟及科普产品制播推广产学合作计划。若是当局出资比例较高, 接近八九成的项目, 典型例子就是三种类型的产学合作计划, 研发成果会有授权类型的选择必要。

依据:台湾“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a) 学研机构与教授最希望能保留的权利, 攸关后续研发及论文发表 (b) 产业最希望得到的权利, 攸关销售时的法律权利, 直接能防止仿冒 (c) 部分学研机构的心态是一物多卖, 教授则担心技术受到贱卖, 因此不愿意走专属授权, 且产学合作相关办法也是主张原则授权先走非专属授权模式

专属授权, 绝对是在重要研发成果的市场经营上, 能真正吸引有高度意愿、有承接能力的民间企业与学研合作, 无论是美国及中国台湾的专属授权个案中显示, 专属授权给予被授权人极强的保护力, 也因此反而让发明人不愿意轻易签属专属授权。然而非专属授权对于发明人及第二被授权人而言, 都具有宽松的解释, 也让第一被授权人产生疑惑, 甚至在企业的专利布局上也会产生漏洞。因此, 建议在重大技术寻求专属授权的过程中, 针对学研机构常见的疑虑, 建立下列机制:

1.建立中间型授权模式:

包含参考台湾中研院的选择权机制, 若专属授权的厂商在绩效上未达指标, 发明人得主张终止合约, 这也让被授权人能更积极协助技术商品化。或称有较非专属授权强一些的独家授权, 根据台湾“智财局”的定义, 独家授权指只对一人所为之授权, 专利权人不得授权第三人实施, 但不排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 在专利授权的法律文件注册上, 是勾选非专属授权, 同时加注独家授权字样。

2.协商:

针对产业领域加以区隔, 让非专属授权的厂商不会出现竞争行为, 这是常见于AUTM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指引办法之中, 同时在求偿权的权利上, 也相同以私法契约签属给被授权人, 这类私法契约端看技术移转过程的执行质量。

3.借调:

基于教授对专属授权后, 发明人无法在使用该技术的问题, 除了可以协商被授权人以私法契约“再授权”给教授之外, 也可以延揽教授到企业进行服务, 协助技术的持续研发, 相关办法得修订大学法之中的规定, 以及攸关老师个人之生涯规划。

4.并购实验团队:

在台湾, 仅适用于私立的学研机构内执行, 虽然“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第二项对“国有财产法”的规范加以厘清, 但将公立财产被私人机构并购还是禁止的。若依生态机制的利益共生模式, 本文会建议往BOT模式进行现有法规的调适, 意即由私人企业签订实验室及团队的长期租用契约。

给予台湾中小型企业有更友善的产学授权机制, 就是增强整体产官学研在创新生态系统内的效率。产学合作是系统的末端链接, 而企业接受技术后的价值提升与社经产出都是系统的观察指针。换言之, 从学研与企业在研发签约起就充满着技术移转与技术授权的讨论, 产学合作的过程之中, 必须强调关注不同的产业结构以中小企业寻求学研授权的基础上, 本研究建议将强制授权与优先授权的概念进行汇整, 综合的授权策略有两点:

1.增加技术授权种类, 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仅从“专利法”及“商标法”等授权规范中, 定义专属与非专属授权是不足的。根据AUTM技术移转手册中, 尚有设计独家授权、联合授权及选择权授权。增加授权方式并不需要修法, 仅是丰富在技术授权的操作模式。

2.放宽授权的条件与年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仅规范授权种类及权利差别, 对于接受移转的企业而言自然是倾向争取专属授权, 因此专属的条件及权利义务, 就可以针对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作业要点之中第十五点至第十七点的办法中, 适度放宽或增加可以延长授权的要件, 都会增加企业在产学合作的诱因。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规定, 包括台湾专利规定亦是如此设计, 在专属授权的规范上接近于让与, 形同是契约上的买断,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之行为, 可见专利权本质上系一排他权, 主要效力为排除他人之使用。然而仅看非专属授权的部分, 又无法让业界产生足够的信任感与权益保障。换言之, 专属被授权人取得独占之地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 在产品市场上可以取得先机, 但也同时断送学研机构的在研发、论文发表等不同面向的需求。

本研究将专属授权到非专属授权之间, 增加三种可以建议授权机制的设计, 对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之中去做最有利的选择, 实务运作常透过契约安排议定适合被授权人需求之授权模式, 参考技术使用的特定国家、市场需求、产品属性以及公司经费等因素, 选择与议定合宜之授权内容。若是某技术或商品在市场上相对较为成熟, 被授权人仅需要取得使用、制造及贩卖之权限即已足够者, 则可考虑取得非专属授权即可, 以免因为避免侵害特定专利权而须支付专利侵权之损害赔偿金。

五、从生态系统看授权的问题与建议

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观察角度切入, “知识生产者”与“知识用户”的概念非常清楚, 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之中, 技术创新后的扩散就成为生态中的一个重要机制, 因此授权机制对照自然生态的机制就是循环机制中的养分运输。如果授权机制与业界需求产生落差, 无疑将是妨碍产学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提出部分问题与对应的配套机制, 如下列整理。

(一) 业界重视权利归属, 学界看重发表与再研究

本文认为在学研机构与业界之研发权利的归属认知中, 具有明显的歧异, 因此专利授权的模式上无法有效选择最佳模式。业界需求则是对技术的单一掌握及市场端排他性的关注, 这理由出现在防止竞争者及法律求偿权, 反观学研需要的持续研究发展及发表相关论文, 同时也受到出资单位的政策要求, 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是故, 在产学两者各自需求下调整授权模式, 如表3的概念中选择中间选项是一种协调方式。

常见在AUTM的授权个案中, 授权机制是将决策权下放大学TLO的项目经理逐件洽谈, 中间一定会对产业与学研需求进行协调进而签约, 不会让产学双方因为需求谈不拢而破局, 在AUTM授权统计中也不谈专属授权, 而是谈选择权授权 (options executed) 、转换股份授权 (executed licenses containing equity) , 这对美国的技转统计而言比较有观察的意义。

(二) 优先授权只能当诱因, 被授权者实力是关键

优先授权是将授权的签约期提早, 这个概念给予早期参与技术研发的厂商部分诱因, 但取得授权的优先权目前办法中是限定一年, 对于技术变动快的半导体及生医技术, 显然限定一年研发成果不能揭露是违背该领域的技术波动特色。因此这项诱因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而关键是寻求授权者有没有接受授权的实力, 这部分作者与刘江彬教授在2013年的研究中, 认为接受授权的组织能力也高度相关性, 也是建议优先授权必须通盘检讨在不同领域的意义。

优先授权是要跟专利、商标的优先权 (priority) 有所区别, 但台湾的产学合作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与公立大学的组合, 前者有资源实力的先天局限, 后者常有相关法令的限制。以美国为例, 大型企业的产学合作之中, 研发资源多、商品化能力强、营销管道多, 相对地授权的议题就小很多, 中小企业没钱买好的大学技术是台湾当前问题, 技术入股是台湾可以参考的配套方式, 但当前在台湾法制研议上尚无进度, 反观美国的私人大学就鼓励企业用股票跟学校换技术, 可以思考如何复制相关制度。

(三) 增加授权机制对产学授权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以创新生态系统的观点, 解释上述各类型技术授权的采用时机及可能技术、产业类别。通体只谈专属及非专属不容易有聚焦共识, 但是若能针对不同的产业属性及商品性质来谈, 授权机制的模式就很重要。如同前面谈到半导体与生医技术, 近年来的文创产业需要商标权的“专属授权”或著作权的“独家授权”, 这类因应政策产生的新兴产业, 若上位法规捆绑授权机制的现况下, 让产业如何有兴趣参与产学生态是一大隐忧。

授权绩效才是产学合作的重要关键指标, 而不是绑住授权的类型与权利归属的争议。近年, 相关单位开始重视产学合作中的创业人数、从业人数, 但多数教授还是为了学校要求才进行产学合作, 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多数的法规调适做起, 相对授权机制的法规调适需求程度低, 只要相关部会因应“科技基本法”的规范, 在对应的产学合作办法要点之中, 对学研的授权机制开放, 应该很快能看到民间的厂商动起来。

本文仅简短从授权种类的分析, 以及补充优先授权对厂商的意义与价值, 最终还是要在创新生态系统之中, 督促学研机构拿出好的研发能量作为产出, 转让到企业之后, 成为更有价值的产业价值创新及提振社经指标, 这才是完善的产官学研紧密生态系统, 更是笔者长时间关注美国的技术移让机制后, 建议台湾地区进行机制修正之处。

参考文献

台湾专利 第5篇

诉讼指称,迈萪科技至少有一种用于显示卡行业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侵犯了嘉合科技在台湾的两项专利。有关调查目前仍在进行,以确定于其他国家及其他产品如在通讯、伺服器及刀片伺服器市场上的侵权情况。迈萪科技被指侵犯“Multiwick”及“Boiling-enhanced Multiwick”专利技术,这些技术能够提高均热板散热的工作效率。均热板是一种新兴的冷却技术,潜在性的可给热导电子行业带来重大影响。嘉合科技正在寻求禁制令的救援,以阻止对其专利的侵权、协同侵权及诱使侵权,同时追讨损害赔偿。“Multiwick”已在美国、台湾、中国及香港获得专利,并在其他国家进行专利申请;而“Boiling-enhanced Multiwick”已在台湾获得专利,在其他国家的专利仍在申请中。

嘉合科技创始人暨行政总裁李汉强博士表示:“Multiwick’技术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均热板中的冷凝水流必会加速流动,因为它从较大面积的冷却表面,向较小面积的蒸发表面聚集。这项技术及由此衍生的Boiling-enhanced Multiwick’技术,历经多年苦心钻研,我们要竭尽所能捍卫到底。本公司与迈萪科技多次交涉未果,着实令人遗憾。”

台湾专利范文

台湾专利范文(精选5篇)台湾专利 第1篇台湾发明专利概述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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