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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精选12篇)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1篇

1 土地集约利用概念的来源

土地集约利用是针对粗放式土地利用而言的。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最早来自于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对农业用地的研究。他认为农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土地上, 集中投人较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以求在较小面积土地上获取高额收人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其基本涵义是指增加土地投人, 获得土地最高报酬。

2 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认识土地宏观调控

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事业的全局发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本质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 必须正确认识土地宏观调控, 把土地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是由我国土地国情、土地供需矛盾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必须引导各业用地, 优化结构, 合理布局, 节约和集约土地资源, 达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利用土地的目标。

3 规划的空间布局上的节约与集约

由于我国规划编制的自上而下指标控制,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实际上就是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 很少研究各业发展布局问题。从本质上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空间规划, 因此布局十分重要, 否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第一, 农用地布局。根据我国的国情, 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们还要把保护耕地作为规划的重点和主线, 因此首先就要考虑农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 这里主要是基本农田布局问题。

第二, 建设用地布局。建设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镇体系布局, 在规划中, 从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的空间均衡理念出发, 使人口、经济、城镇的分布与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协调, 要考虑那些地方适合扩大城市规模, 适合进一步聚集人口, 那些地方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开发和建设, 而是需要进行保护和恢复, 甚至疏散人口,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发展规划的空间引导和约束功能来予以解决。

4 完善指标控制方法, 确保土地集约利用

为了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按照“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的原则, 把指标分成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我国土地国情, 决定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是强制性指标, 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 这部分指标需要无条件地实施, 如规划应明确规定在空间上需要进行严格保护和管制、严格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和地段。所谓指导性指标, 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指标 (设施农业、畜禽饲养和养殖水面等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生态退耕) 、土地资源生态保护、林木覆盖率等指标等, 这些指标主要是为农业结构调整、生态保护需要, 具体实施是由相关部门实施。这部分指标体现规划的弹性和适应性。这些指标的规模和时序应是指导行动。

5 合理设置土地用途分区, 引导土地集约利用

作为土地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用途分区和管制方面应进行合理引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置换、土地周转等政策, 建议划中设立村镇建设控制区、城乡建设土地置换区、城镇建设土地周转区, 并相应制定用途管制细则, 深化土地置换、土地周转政策和可操作性。这些土地用途区, 主要作用是鼓励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镇、城镇集中, 引导土地集约利用。

6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约利用评价体系

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多, 给土地供应带来了较大压力。同时, 中央对各级政府提出了积极运用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新任务, 也使经济加快发展的强劲需求和土地资源硬约束的矛盾显得突出。为此必须创新思路, 探索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约束用地关键是合理用地、集约用地。为此要建立一个土地利用可操作的量化标准指标, 主要包括土地的投入强度、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强度等方面规定。

7 调整规划编制主体, 适应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 但由于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利益的主体, 又是规划的主体, 地方利益和中央政府利益取向并不完全一致, 有时存在“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现象, 这也是规划受地方领导人为影响的主要原因。

8 研究规划实施机制, 优化规划的实施环境

现行规划实施机制研究不够, 规划编制与管理实施脱节。三分编制, 七分实施。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技术和管理的统一。规划的编制本身不是目的, 关键是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 合理运用各项经济政策, 确保各类规划的实施。

8.1 强化耕地保护的经济机制

调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与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成本比例, 形成“优惠挖潜”和“高价外延”的两个政策价格, 提高耕地占用成本, 引导城镇建设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挖掘现有用地潜力。

8.2 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办法

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有很大价值的资产。为了解决一些市、县为获取高额土地收益不惜大量处置耕地问题, 必须改进目前实行的不加区别地把占用耕地和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额留给地方政府的做法。

9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体系来合理引导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

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二、两规的关系

相互包含相互制约

从规划范围和内容来看,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部分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城镇规划还包括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市政建设、城镇体系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含这些内容。两者都属于区域规划中最低层次的规划,其关系应当是相互包含和制约的关系。

1、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

2、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3、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两规的相同与不同

(1)共同目标: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两者关系:

①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城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内容,这些都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③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还应为合理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供灵活性;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布局应主要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概念。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商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共同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

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 J,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

人口统计口径不同

因此,导致两规中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内涵不一致,前者明显大于后者,直接影响根据人口规模计算的城市用地面积。

土地分类体制不同

在地类划分上,“两规”存在较大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类用地面积统计采用《全国土地分类》(2002 年),分3 个一级地类、10 个二级地类和52 个三级地类。而城镇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9-90),其用地类型分为10 个大类、46 个中类和73 个小类。这种土地分类的不同直接导致同一地类有不同的内涵,使相同区域可以统计出不同的地类面积,相同地类无法进行比较、计算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为城市用地(建成区)、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及特殊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城市用地面积要小于城市规划中的城市用地面积。

法律地位不一样

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的行政态度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均是由地方政府组织,但是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解决当地就业等,往往热衷于建设大城市,迎合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城市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按规划面积计酬),也喜好做大规划。加上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的快速增长,加剧了新一轮的圈地热,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用地规模控制的作用。

南京市两规出现的问题

根据1996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南京市规划基期耕地面积达464万亩,而近期经验收通过的更新调查数据却为370多万亩,相差94万亩。若按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率83.38%计,规划保护面积为386.9万亩;

由于规划编制时国家尚处于宏观调控阶段,对经济发展需要的用地量预测不足;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指标分解控制为核心。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与方法的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45-1

0 前言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城市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方面的问题做出一个总体的规划,是有目的的安排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土地利用好坏的关键所在,通过城市土地规划,才能够更好的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以及相关的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1]。城市用地规划能够为城市的用地类型进行划分,对城市的建设用地进行分析,对城市的建设用地按照需求进行结构优化和调整等。

1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2]。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环节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职能是要为特定的城市功能安排合适的城市用地,而且还要为特定的城市用地安排专门的功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把土地合理的划分为建设的用地和不能用于建设的用地。另一个方面是把可建设的用地的土地性质、建筑密度以及建设形态等进行确定。第三个方面是要对部分的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给予特殊的规定。影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方面的因素、社会方面的因素、公共利益以及环境因素几个方面。

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与方法的探讨

2.1 城市土地的利用类型

城市土地的利用类型该如何进行划分是城市土地利用调查工作中的一个主要成分。在进行城市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时候,可以按照城市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来判定城市的用地类型。城市的用地类型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十大类、46种类、73小类。对城市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还可以按照城市的土地利用特点进行划分,比如可分为科研教育用地、开发区用地、别墅区、风景名胜等。在有些时候,对城市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还可以不按照规范进行划分,而完全按照城市的特点划分。

2.2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评价

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评价是对于城市用地进行选择的一个依据[3]。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标准是要在对城市环境的可观分析的前提下进行的,是要按照具体的建设需要和技术进行的。在对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评价的时候,主要是要依据城市的用地状况,再结合自然条件,判断是否符合建设的需求。对于评价结果的体现,往往是把土地质量划分为3个大类,然后再体现在评价图上。具体的三大类,一类是自然条件优秀的,可以简单处理就投入使用,一类是需要加以处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还有一类就是不适宜作为城市的建设用地。

2.3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潜力分析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分析,能够更好的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为生活性的用地和生產性的用地。生活性用地的潜力发掘之处在于城市内的一些闲置地,平房区以及中低层的建筑区。对于其分类的时候,可以按照一个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小区,然后再根据建筑密度、外部景观等进行判断分析,评估其发掘潜力的大小。生产性的建设用地的潜力之处在于对单位的占地面积、固定资产以及经济密度等多个指标进行分析,最后获得其发掘潜力。

2.4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

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布局原则是要把握好不同城市的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主要处理生活用地和开发整治等多个方面,要把握城市性质等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过程是挖掘土地发展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情况,还要注意扩大发展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是要多挖掘土地发展潜力,而不是扩大发展。在布局方面,还要主要向着具有针对性的功能小区发展,比如科研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对于城市总体布局,是要注重土地的高效利用问题,而且要突出地方特色,对必要的地段,可以有一些特殊要求。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里,就是根据城市管理的特征,设置建筑高度限制区、重点名胜保护区等类别。根据具体情况,全面统筹,制定明确的城市用地建设限制情况表,这也是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内容和方法方面的一个部分。

3 结束语

在国家对于城市发展的改革要求下,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也势必更高[4]。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方法上,进行整体的分析研究,对于合理的规划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很有意义的。本文通过几个方面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得到更为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情况。相信在未来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尹向东,熊进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的法律探讨[J]. 广东土地科学,2007,(1):34-38.

[2] 吴郭泉,翟慧敏,乔大山.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J].安徽农业科学,2007,(22):6971-6972,6989.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协调[J].河南国土资源,2005;(1):17-18.

浅谈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4篇

1、要严格保护耕地, 需要依靠广

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民在耕保第一线, 耕地是他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的数据, 长期以来, 农民信访大多数涉及耕地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激发了各地推动农村土地改革的极大热情, 为此国家正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修。在此情况下, 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 确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修“村村上墙”, 接受农民监督, 保障农民权益。

2、要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合理控制

建设用地规模, 必须让土地利用规划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当前的“保增长、扩内需”政策, 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积极跟进。在此过程中, 重大工程项目的用地方案, 要按程序接受专家评审监督, 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于占地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GDP及环境影响评估等, 也要主动接受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切实加快我国土地利用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3、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修, 强

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 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的原则, 这同样需要大众的监督。长期以来, 由于普遍不重视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倒逼”土地规划, 生活区与生产区、生态区不衔接, 许多居住区域与就医、教育、娱乐设施脱节, 城建只能以高昂的成本“打补丁”。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的最好保障之一, 就是通过大众参与, 来避免出现土地利用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局面。

二、建设用地用途划分不宜过细多年前, 各地曾开展过一场“土地

隐形市场清理整顿运动”,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或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变相隐蔽形式出租、转让等非法交易行为进行清理。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整顿, 促进了土地使用从“无偿”走向“有偿”, 但无法保持用途管制的长期效果。

在许多地方发出的有关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文件中, 大多曾作出过这样的规定:“凡土地现实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内容不相符合的, 不予办理工商年检。”但最近人们发现, 在许多城市已陆续传出了“住宅禁商解冻”方面的消息。

一些资深不动产估价师表示, 在评估中常有“左右手互搏”的痛苦经历。原因是合法性和最有效利用是不动产估价原则的核心, 但在实际操作中, 这两大原则往往是冲突的。例如, 随着城市的发展, 原本属于郊区工业用地的国有企业厂房, 随着城市的发展已经位居闹市区, 按照土地最佳用途原则, 应该改造成为商业用途的商场进行使用, 土地利用效率才最高。那么, 在国有资产抵债或转让评估时, 是该按照“合法原则”的工业用途进行评估, 还是按照“最佳用途”的商业用途进行评估呢?

设想一下, 抵债或转让完成后, 受让这宗土地的企业, 如果严格按照“合法原则”的工业用途进行使用, 从表面上看国有土地资产似乎没有流失, 但从本质上讲, 这种土地的低效率使用是不是国有土地资产的浪费?如果该企业按照“最佳用途”原则, 擅自将该土地由工业用地改作商业用地使用了, 这又形成“土地隐形市场”需要清理了, 就会涉及到建设用地分类管制的高昂成本问题。这种局面, 往往让土地估价师无所适从。

对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划分得越细致, 意味着对土地市场“无形之手”的束缚越严格, 土地要素自由流动越受限制, 土地利用效率就会越低下;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下往往意味着对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需求的提高;这对于“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三、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有利于形成自然和谐的城乡宜居环境。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对水、土地和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日益加大, 人为开发建设活动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为此, 在城乡用地布局中, 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 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这些举措有利于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城乡生态环境问题, 形成城乡生态安全格局。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5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实践处于不相协调的状态,集中体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脱节。由于管理体制导致的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呈现分割状态,因此同一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会存在真空。在深入了解体制内导致城市规划脱节的因素后,指出可行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实践不协调;城市规划脱节;改善措施

1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城市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城市规划也相应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紧密联系。我国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在合理地统筹安排部署下另各个方面均衡协调地发展,而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则主要关注了耕地数量的保护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的有关规划内容则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次要等级的规划中。

2两规的定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城市总体规划: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关系分析

3.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致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以实现土地资源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者在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是一致的,其核心是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

3.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剖析

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编制依据、规划对象、核心内容等方面相对一致,但从目前的实施状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异,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

3.2.1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从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从编制规划角度而言,两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资源约束下的条件最优,城乡总体规划着眼于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强调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与质量并重,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节约集体用地,确保土地的有效供给,而城市规划是从城市用地需求出发,立足于城市发展和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并引入多方要求。

因此,相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更多地偏重于发展,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为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并留有充分的余地和多种可能性。在编制规划时,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两者在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和用地规模方面产生分歧。

3.2.2用地分类标准存在差异,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

以往实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标准侧重于土地用途;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主要则是采用建设部199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1994年施行的《村镇规划标准》等。由于两大规划依据的用地分类标准的侧重点不同,导致用地分类的具体内容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行政区划为范围进行统计,城市规划则以城市规划区为统计范围,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用地基础数据来源不同,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可比性和统一性,使二者在协调衔接上产生巨大困难。2007年8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的状况可有望改善。但在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基期数据仍采用过度时期分类,因而存在其与新分类的相互衔接转化这一问题,从而加大了规划编制的难度。

3.2.3规划期限不一致,编制不同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长期性,一般为10年至15年,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用地布局提出设想。此外,两大规划的基期年经常不一致。编制上的不同步,使得两者对城市发展和用地需求作出不同预测,规划内容出现脱节,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无所适从,出现盲目攀比经济增长速度,延

粗放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并给生态环境带来恶劣影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2.4规划范围不同

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规划区,这个规划区代表着城市发展的扩展边界,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区并没有包含整个城市行政辖区,即使以整个行政辖区作为规划区,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依然在城市扩展边界内,而对于城市扩展边界外的建设发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划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区,除城镇建设发展用地外,还要考虑对外交通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等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与农业用地统筹安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全覆盖的规划,不会出现某些区域是重点规划范围的现象。

3.2.5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

3.2.6规划对象不同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规划对象,但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城镇范围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该范围内商业、居住、交通、广场及绿地等用地类型的形态与布局,对交通、给排水、景观、能源及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确定一定时期所有行政范围内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及耕地等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定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利用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对象,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的分类,而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只是土地利用的子类,因此,虽然两者对象都是土地利用,但分类体系差别较大。

3.2.7规划编制工作路线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采用从总体到布局、从上到下、逐级进行的基本方法,而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相结合的工作路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控制性,强调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不得因建设需要而降低耕地的保有量,耕地占有指标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则偏重城市的长远发展,根据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编制的工作路线和侧重点不同,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结构、人均建设用地等指标的不一致,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计划控制指标。

3.2.8法律地位不一样

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4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脱节问题的产生

城市规划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与总体规划具有紧密的联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部门编制,在开展背景、成熟程度、规划年限、编制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造成规划实施环节脱节,导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现整体与个体利益相悖的局面,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严重影响其有效实施和管理,成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

5协调措施

5.1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且两个部门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年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要做到二者的协调统一,就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

5.2 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统一采用公安局、统计局、计生委等部门的调查统计数据;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要么统一以城市所在区镇的市区人口或镇域人口或城市现状建城区人口等,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5.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是协调两大规划的有效途径,具体表现在: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对开发利用不合理的土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根据规划要求作出相应更改或调整。

5.4 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5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计划性和控制性很强,总体调控有余而局部协调不足。为确保规划的成果切实落到具体区域,因此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 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 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

5.6城市发展规模与城镇体系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

城市规划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意主要是两点:一是城市发展规模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城镇体系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是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5.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产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其法律属性虽然一再被强调,但却无相应的专门法律对此进行保障,可见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罗为不对等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增加规划实施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议完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土地规划立法,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6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研究;

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土资源信息化的重点内容,是土地规划管理方式根本转变的关键。为发挥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的作用,满足工作中对规划数据现势性和一致性的需求,以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的建立规划系统,对当前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

2.1 规划编制辅助能力不强。除了制图,在规划适宜性评价,规划方案制定、实施评价等方面方面都没有根本上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提供有力支撑。特别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缺少客观真实的适宜性评价工作,规划用地布局就缺乏有力的支撑,也直接影响规划的刚性、权威性,也影响了规划的项目用地的引导能力。

2.2 规划信息系统数据库建库工作难以推进。数据库建设是整个系统建设的基础。按规定,新一轮规划是在2005年基数基础制定各项调控指标,而目前,要求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建立规划数据库。但二调成果尚未依法公布使用,使用二调成果涉及原规划各项调控指标调整方案也未确定,致使基础数据库建库急于推进又难以推进。这是目前影响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最大的问题。

2.3 保持规划图现势性也是个问题。规划现势性是这要求上下左右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更新。规划图件不保持现势性,就不能满足“批、供、用、补、查”的工作需要。目前法律规定的规划管理层级较多,国家、省、设区市均具有规划审批修改权限,如何使国和省审批的农转用信息及时转绘到各级规划图上,如何将国家、省、市三级规划修改调整结果转绘到各级规划图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仍有很多技术、机制等多方面问题。

3 完善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议

3.1 尽快梳理并完善土地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相衔接,数据信息能够有效协调,这是完善规划信息系统乃至做好“一张图”工程的前提。对系统建设中暴露出的各项业务各自为政的情况,应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通过梳理完善相关业务,带动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规划乃至整个土地管理信息无缝对接,互联互通,及时更新。

3.2 充分应用“3s”技术,不断完善规划信息系统各功能模块的时效性。

3.2.1 强化规划编制辅助功能的开发。规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决定了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批后实施监管工作的难度。应充分运用”3S”技术,强化规划编制辅助功能的开发,特别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拟定规划方案时充分运用GIS技术,做多方案必选,加强规划方案制定的科学性。

3.2.2 抓好规划数据库整体设计和功能软件的开发。基于规划管理现实需求,科学设计规划数据库,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审查等工作,同时,充分运用ARGIS强大功能,开发出实用的软件,做好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审查,特别是图数一致性审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3.2.3 进一步强化“3s”技术在规划实施管理功能开发中的应用。将已更新的规划图、规划实施图、违反用地图进行叠加,形成规划可利用新增用地空间,可为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合理性分析提供有力的依据。在时,也可探索规划管理中运用,提高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高规划管控能力。

4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研究

根据现行土地规划管理业务的需要,及计算机辅助管理提供的可能,规划信息系统应具备辅助规划编制、规划成果审查和数据库建库、规划实施管理三个方面的功能。

4.1 辅助规划编制功能

——规划实施评价。将现行规划规划目标与新一轮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各类用地结构,及现行规划图与新一轮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比较分析,评价规划各项调控目标实现程度,为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提供直观有力的支持。

——规划适宜性评价。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依据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中每一块土地的利用信息,选择对应的评价因子,并赋予权重,对规划范围内的土进行评价,为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制定提供有力依据。

——规划方案拟定。拟定规划平衡表时,建立地类、指标间逻辑关联,调整一个指标,相关联指标自动修正,降低工作强度和减少人为失误。

——规划图编制。根据区域、类型、项目等编制规划图件。

4.2 规划成果审查及数据库管理

规划成果审查及数据库管理是整个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规划成果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及规划成果数据入库工具的开发;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及入库。

——规划图数一致性审查。指标所对应的图上面积是否规模一致。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规模等指标的图数一致性审查。

——成果信息化质量审查。对规划数据的数学基础、数据结构、拓扑关系等进行检查,以确保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先进技术,开发数据质量检查软件。通过归纳整理、自动检查、人機交互检查、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提交的规划数据库库体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成果数据库管理。对规划成果空间数据的无缝浏览、查询统计分析、制图输出等;对规划图件、文本等数据进行查询调阅;对规划指标数据进行查询、报表等。

4.3 规划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管理。系统支持制定年度计划建议上报与指标下达,计划指标核减,计划台帐管理,计划指标结转,度计划剩余情况统计,计划执行情况分析等功能。

——农转用、预审规划审查。可加载浏览已入库的空间成果数据,对项目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进行浏览,辅助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规划数据更新。规划实施及修改调整后,相关规划数据成果应实现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一致性、现势性。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 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 2002

[2]冯亚飞,赵俊三,周红云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地矿测绘2007.1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7篇

1 国内外发展现状

在近代发展的生态规划观念中,不能不提到麦克哈格所做的研究工作以及1969年出版的他的名著《设计结合自然》(Design With Nature)。在这本书中他系统地提出了生态规划的概念、思想和方法,并对生态规划做了内容较为广泛的叙述。他指出生态规划方法是利用环境中全部或多数生态因子的有益集合,在无害或多数无害的情况下,对土地的某种可能用途确定其最适宜的位置、数量和范围。论著中强调了要树立生态意识,并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的基本框架。

通过十多年的研究,我国土地生态规划设计领域逐步得到发展。同时,近几年来全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广泛展开,一方面推进了土地生态规划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向土地生态规划设计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总的来看,当前开展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强调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当然是符合我国国情并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生态学要求(如很有限的陡坡地退耕),但无疑还远远不够[1,2],目前还尚未达到土地生态规划设计的原则要求。

2 土地生态规划与设计

在20世纪60年代生态规划(ecological planning)这一思想首先在欧洲引起重视,被引入到土地生态规划与设计和自然保护与环境管理中。在发展过程中,生态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其方法也逐步成熟。但生态规划这一概念,由于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其理解不尽相同,至今仍没有一个大家所能共同接受的完整定义。一般来说,生态规划是指按照生态学的原理,对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综合规划,以便充分有效和科学地利用各种资源条件,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土地生态规划的定义是以生态学的一般原理为依据,通过对土地生态系统功能(主要是生产力)进行研究,从而对某一地区的土地生态适应性及土地生产潜力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生态学要求的土地利用规划。

而生态设计是指任何与生态过程相协调,尽量减少对环境产生破坏作用的设计形式,这种设计意味着尊重物种的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掠夺,保持生态平衡,以利于改善人的生活居住环境。生态设计学是研究人与设计、设计与生态环境之间共生共存、相互协调的学科,它涉及人类学、环境学、科学、设计学等多种学科。生态设计是人类日益增长的环保意识给设计提出的新课题。科学技术的进步直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科技的进步也是如此,其发展效果也是正负参半。

3 土地生态规划设计应着重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维持空间异质性与生态多样性的原则。土地生态多样性(或景观多样性)实际上是指区域土地利用格局中土地生态子系统(或土地生态类型)的多样性,它可被定义为区域土地(或景观)生态系统中各生态子系统的复杂性,亦即土地生态类型的齐全程度或多样化状况,景观生态学中一般用多样性指数、均匀性指数、优势度指数、蔓延度指数等指标来表达[3]。2)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土地开发利用的根本目标就是获取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有机统一的最大综合效益,亦即最佳生态经济效益。在“天人合一”的基础上,利用三者兼顾的原则来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舒适、健康的“栖息地”。3)因地制宜的原则。土地生态规划设计时,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的土地生态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制定土地利用的最优方案,发挥区域土地资源优势,而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地域的土地利用模式[3]。正可谓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可利用价值。4)定性、定量、定位与定序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土地生态规划方案中,除了定性分析描述外,还必须做到定量与定位相结合,即在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时,各类用地既要有定量的用地指标,又要有地域空间上的定点定位布局[3]。5)生态适宜性与社会经济需求性相结合的原则。土地生态系统是人工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综合体[4,5],兼有自然与社会经济双重属性;人类利用土地进行各业生产的过程是自然再生产过程与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结合与统一。6)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原则。可持续性的土地利用被定义为面向资源、条件和未来的土地利用开发,其宗旨是满足基本需要、更好的生活质量、平等和环境和谐。 在规划设计中,必须尽可能地提高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程度或等级。7)生态关系协调的原则。生态关系协调主要是指人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土地利用的人为结构与自然结构以及生态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6]。

4结语

随着生态学的迅速发展及向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的渗入,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区域性发展规划中有关生态规划方面的内容,已经不仅限于空间结构布局及土地利用等方面,而且渗入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与国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及资源合理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因此生态规划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应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根据经济、社会、自然等方面的信息,从宏观、综合角度,参与国家、地区及县、乡、村镇宏观以及中、微观范围的发展战略或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决策,提出合理开发战略和开发层次及相应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利用、生态建设和环保措施。即从整体效益出发,克服开发建设中单纯的技术经济观点,使人类活动行为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协调关系成为可能,从而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子生.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滇东北山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J].山地学报(原《山地研究》),1999,1(sup):53-59.

[2]杨子生.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山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研究——以云南省为例[J].资源科学,2001,23(5):33-40.

[3]杨子生.论土地生态规划设计[J].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4(2):119-121.

[4]许燮谟,陈章琛.土地利用工程[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7.

[5]中国农业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农业工程卷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工程卷[M].北京:农业出版社,1994.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8篇

“两规”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两种基本类型。近期我国在编制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如何做到与村镇规划统一认识、合理协调是本轮规划的重点和难点。“两规”之间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缓解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做好当前规划的关键问题。《城乡规划法 (2008年) 》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两规”体系关联性研究

(一) 相似性

“两规”都是为了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 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他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相似性:一是规划本质相同, 都具有未来导向性的重要特征。规划作为人类的一项具体活动, 是人类有目的的改造与创建人为环境的具体行动, 都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鲜明的社会目标引导特征。二是规划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土地的合理、集约、高效利用, 围绕土地的优化布局进行。土地的有限性和建设需求的无限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开展规划活动的主因, 怎样才能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是我们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以求能够达到合理、集约、高效用地和实现土地供需均衡的目的。三是理论依据基本相同。“两规”都离不开规划这个共同的活动过程, 因而都离不开规划中一些共同的理论和规律。

(二) 差异性

“两规”居然归为不同的规划体系, 两者之间肯定存在规划目标、内容、任务、原则、范围以及编制主体等很多方面的差异。就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划空间范围和时间尺度上不一致。在空间范围上, 村镇规划是局域性的规划;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全面性的规划, 面向于乡 (镇) 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在时间尺度上, 村镇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二是规划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村镇规划侧重建设用地的分类和布局的综合筹划, 包括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侧重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用地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控制: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布局、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生态用地保护、土地用途区划定等。三是规划用地分类不一致。村镇规划用地主要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9大类、30小类。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采用规划用途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3个, 二级类10个, 三级类26个。

三、“两规”体系矛盾因素研究

(一) 矛盾因素分析

1、村镇规模的确定

村镇规模的确定是“两规”的核心问题, 同时也是“两规”争议最大的地方。确定村镇合理规模表现在数量和空间位置上给予界定, 包括人口规模确定和用地规模确定, 其中人口规模是决定性内容。村镇规模确定中“两规”最主要的矛盾表现在:限制建设用地的数量;限制可占用耕地的数量甚至位置。村镇规划中要确定建设用地的数量,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而在土地管理法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采取逐级分解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指标, 属于控制性内容, 是刚性的。这样, “两规”在规划实践中, 建设用地指标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2、“两规”编制机构的协作力度

在现行的体制下, 村镇规划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 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这两个部门在行政上是同级单位, 但直接接受各自不同的行政上级单位监督和指导, 整个编制工作均在自己的行政体系内完成。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有资料的共享和规划成果的互检过程, 但“两规”编制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缺乏规划思想的相互验证和协调过程, 当一个规划成果确定以后, 另外一个规划就是盲目的套核, 以求规划成果不相互冲突, 这样的规划成果使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同时, 两个编制机构本身缺乏沟通的内在动机, 不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不愿意管。

3、“两规”技术规程的要求

“两规”编制分别属于不同的规划体系, 自然在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上存在很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口统计口径。村镇规划中人口预测根据《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确定, 包括常住人口、通勤口人和流动人口, 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中并不包括流动人口。人口规模内涵不一致, 直接导致镇区用地面积不一致;人口统计基数不一致, 控制性人均指标也难相衔接。二是用地范围统计及分类标准。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数据是以行政区划为范围进行统计的, 而村镇规划则以规划区作为各类用地的统计范围。“两规”统计范围不一致, 造成同种地类数量上的不同及不可比。此外, “两规”用地分类采用不同的分类体系, 各种地类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偏差。三是规划期限。村镇规划一般为20年,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一般为10-15年, “两规”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均不一致, 规划内容也就难以协调和对比。

(二) 根源所在

1、规划法规体系不一致

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编制, 它具有从上到下严格控制工作路线, 有利于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 属于控制性规划。而城乡规划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和《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等法律法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自上而下的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 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 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重在从需要出发, 着眼于发展。也就是说, 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规划依据不一致, 直接导致规划思路不同, 最后表现为“两规”矛盾突出。

2、规划行政体系相互脱节

城乡规划主要由建设部门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由国土管理部门编制, 这两个部门在行政上属于同级单位。“两规”在编制过程中, 存在很多交叉和类似地方, 但由于编制机构所属的行政体系各自独立, 编制思路和处理方法就各有所别。再加上编制机构彼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使得编制成果各有一套, 衔接和实施起来相当困难。此外, 国家的规划行政体系存在很多类似情况, 如环境部门管理环境规划, 交通部门管理交通规划, 还有农业、铁道、电力、信息等部门管理各自部门的规划, 规划分别受不同机构的管理。

3、规划的科学性不够成熟

规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经济工作, 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 且要以组织经济、地理、建筑、工程技术、社会学、法学、环境和规划科学等学科协同工作, 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 在制定规划时, 就很难用唯一标准去衡量规划的合理性, 但这种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 而是需要一个更科学的编制方法去处理规划中的本质问题。由于我国的规划产生较晚, 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 编制方法较不成熟, 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 所以出现了“两规”技术规程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

四、“两规”协调的实现途径

(一) 统筹“两规”规划, 谋求用地平衡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控制性的、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 最明显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和研究方法。它带有指令性的规划特征使其规划结果往往缺乏对局部利益协调的考虑, 从而使得规划的实施过程相当困难。我们知道, 村镇规划是根据地区的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制定的, 相对来说比较切合实际, 最终落实也比较容易。这是“两规”最大的矛盾之处, 一个为了保护, 一个为了发展, 两者互为牵制是“两规”最大的问题。在现行土地规划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 整合它们用地规模矛盾是关键。据以我国土地资源的现实情况, 村镇规划必须正确对待和解决土地供需和需求的关系, “两规”因土地的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而联系起来了。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大局出发, 以保证区域粮食安全和土地可持续利用, 因而较村镇规划更全面、更具体, 因此, 土地利用规划对村镇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村镇规划的用地规模必须在土地利用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同时, 村镇规划切合实际的特点应当对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规模给予验证和反馈, 补充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指标, 这是我们在不突破法律大框架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的。只有这样, “两规”的协调才可顺利进行。

(二) 加强部门联系, 寻找协作新思路

从现行的行政制度体系来看, 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由两个独立的同级部门编制, 彼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是“两规”无法协调的重要因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协作力度问题, 建议合并城乡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我国在这个方面也有成功例子, 如深圳市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 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并取得一定成效。当然, 这种不同规划行政体系部门之间合并并非易事, 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思路。

相对不同规划部门合并, 加强“两规”编制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就相对简单一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一是规划编制或修订前, 两方要互通规划现状和规划成果资料, 主要以文字和图件两种形式。二是规划编制时, 双方互派技术人员加入到对方的编制过程中去, 参与具体编制工作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 并对提供的资料和规划思想给予必要解释。三是规划编制草案确定后, 要组织双方领导和技术人员加以审查, 对原则性和控制性的内容一一核对, 找出“两规”有出入的地方给予修正;对规划草案的科学性给予论证, 这是整个协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三) 改进编制方法, 为“两规”衔接打好基础

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不一致是“两规”协调的最大尴尬之处, 按要求和原则做事是不容置疑的, 但我们可以寻找新方法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两规”的冲突。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基础数据做到统一。二是在人口预测方面, 建议在选择预测模型时, 从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对多种预测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最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模型, 提高预测准确性, 这对后面的规划衔接至关重要。三是在用地分类上, 一直是“两规”协调的最大难题, 主要表现在用地统计范围、分类标准和用地标准不一致。在用地统计范围上, 建议采用行政全区域统计方法;在分类标准上, 建议采用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2007年) 。当然, 根据“两规”现在各自使用的标准重新确定一个“两规”都适用的新标准是最需要的;在用地标准上, 建议根据不同村镇发展情况, 因地制宜制定不同指标。四是在规划期限方面, 建议统一“两规”规划期限, 最好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限相一致。

当然, 以上几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我们可以以发展与保护相统一为原则, 以规划要求为支撑, 以村镇部门意见为导向, 对“两规”中的用地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样可以保证“两规”在数据口径、各类用地边界以及规划目标等方面上达成一致, 实现“两规”统一, 达到协同藕合。

摘要:新一轮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如何做好乡 (镇) 土地利用规划与村镇规划 (以下简称“两规”) 的衔接工作, 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社会和谐的宏伟目标, 是我们需要共同探索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两规”的关联性和矛盾因素, 并试着探讨了“两规”矛盾所在的根源, 最后提出了“两规”协调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

参考文献

[1]、王万茂, 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2.

[2]、王万茂.规划的本质与土地利用多维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 2002 (1) .

[3]、陈银蓉, 陆红生.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过程的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3 (3) .

[4]、陈银蓉, 梅昀, 汪如民, 赵冬.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6 (1) .

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共生机制浅析 第9篇

1.1 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性

交通活动是土地利用水平和交通设施供应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土地利用和交通运输设施形成的闭环系统中, 土地利用通常是出行生成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 而公路发展历程中的每一个重大结构性变革又往往源于交通运输设施的影响。对于任何土地利用和交通运输系统的规划, 其基本目标就是保证在土地利用活动和交通运输能力之间的有效平衡。国外曾有人将公路规划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国有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交通政策。可见, 公路规划的制定不能脱离土地利用规划, 同时, 离开了公路规划中公路网络和运输体系的合理配置, 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各项内容也将难以全面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公路规划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存在;只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相互依托才对彼此有利。这种现象类似于生物学中的共生现象, 姑且把这种性质称为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性。

1.2 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性的表现

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性, 表现在内容和层次上有广泛的关联性。公路规划划分为公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专项网络规划两个阶段, 分别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用地规划内容相对应。

在上述的每一阶段中, 都存在着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互动作用。两者通过内容的互补、层次的交叠, 把多次反馈后的结果用以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 按照理想模式, 这种交互作用过程应该贯穿于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始终。

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性还表现在两者之间较强的相互渗透性和不可替代性。目前, 公路规划综合了国有土地利用及相关工程、环境、能源、法规、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以交通调查为基础, 以交通模型为工具.以快速反应能力为优势条件, 以寻求多目标的优化方案为目标, 成为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国外一些交通工程学者将其简称为五E科学。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手段和方法也不断更新.研究内容更加综合和深入。

2 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共生机制的构筑

公路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规划本身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将两者结合在一起自然有相当大的难度, 以总体规划阶段为例, 为使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协同进行。以下5个方面是很重要的

2.1 协同组织规划人员

首先必须成立专门的规划领导小组, 及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 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环境。同时, 要做好公路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规划的人员安排。虽然两者都通过调查———现状分析———提出方案———方案评价优选的过程, 但规划编制的具体技术和手段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 必须配备对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全面知识的人员, 在规划的全过程中, 尤其是在交通和用地规划的反馈过程中, 起到协调的核心作用。使得在各个阶段, 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都各有侧重, 并确立分工协作关系, 从而减少重复劳动, 提高规划的工作效率。

2.2 建立共享资料 (数据) 库

在以往的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离状态中可以看出, 资料和数据的采集有相当一部分重复。比如, 交通调查除常规的调查内容 (如出行调查、公路断面流量调查、停车占路调查、车速调查、交通设施状况、交通管理、交通政策等) 外, 还包括城市区域环境、人口、经济、土地利用以及自然地理特征的调查 (一般以交通区为单位作城市人口分布及国有土地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 国有土地利用规划调查的范围更广, 除城市的自然、社会、经济、历史、环境外, 也包括交通这一重要内容。但受技术和人力的制约, 公路规划中用地调查内容和国有土地利用规划中交通调查内容都只是粗略的、概念性的, 难以用来建立交通--土地利用间的定量关系。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开展, 既可保证调查时间、资料来源和统计口径一致, 使信息可以共享;又可合理分配调查内容:公路规划负责交通调查, 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其它调查, 既减少了工作量, 还有利于细化各自的调查内容。这意味着建立共享资料 (数据) 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调查期间一次性投人人力、物力很多, 但较之分两次甚至多次调查, 具有更高的时效。

2.3 提高模型的快速反应能力

交通模型的建立是公路规划程序中的关键及最难把握的部分。为配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进行, 交通模型除有一定的精度要求外, 还须有较高的快速反应能力。以往公路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规划结台进行的主要障碍之一, 即:公路规划建模时间长且模型的反应速度慢, 一个公路规划往往需要2~3年或更长的时间, 无法满足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在较短时间内对多个方案给予交通评价的要求。随着近几年理论和实践的积累, 交通模型的建立和应用都有了很大的改进, 已经可以迅速且生动直观地表现未来不同土地利用和公路设施条件下的交通状态, 从而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用地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结构的选择、调查提供重要的依据。

2.4 加强信息反馈, 优选规划战略

在市场机制下, 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城市的远期发展有多种选择。土地和公路规划要预见到这些可能性, 并提出不同的发展战略方案;交通战略规划则要在未来的交通方式和水平下, 检验各种土地利用方案的交通情况, 并推荐最优方案、分期实施建议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只有通过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信息反馈, 在内容上相互补充, 才能形成交通———土地利用协调发展、相得益彰的综合体系。故方案的评价和调整阶段实际上是方案提出———方案检验的循环过程, 每次检验, 都可产生一组评价指标值, 对各方案进行费用、效益的分析比较, 最终优选出最佳的用地———交通战略规划方案。在乌鲁术齐市公路规划中, 采用了车速、公路饱和度 (v/c) 、行车时耗、可达性等指标, 以评价用地布局与交通发展间的相互影响。该公路规划对城市未来发展可能形成的单中心与双中心的两种城市结构所进行的定量分析结果, 为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提供了科学依据。

对于评价指标的制定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以期形成一套能综台反映规划方案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指标体系, 为方案优选提供更为科学和全面的衡量尺度。

2.5 深化规划内容, 提高可操作性

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专项规划是在宏观战略规划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公路交通设施与城市其它类型用地安排相互协调, 形成开发的正效应是公路规划和用地规划的共同目标和结合点。只有将战略方案落实到公路用地和公路交通网络实施中, 总体规划才能为后继的规划程序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指导,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并保证规划战略的贯彻实施。也只有这样, 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构筑起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互利机制。因此, 在方案的深化阶段, 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公路的功能、等级、形式合理确定公路两侧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 公路规划也应使交通设施的安排与公路用地的特征分布相一致。

结语

公路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关系是由交通的本质决定的, 但作为两个不同的规划体系, 共生机制在具体规划操作中尚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随着各种规划新技术 (如GIS) 的应用和发展, 公路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共生机制将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贺宏斌.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2000年03期.

[2]胡士祥, 黄建庭, 吴楚楚.广东力促泛珠三角道路建设网络化[N].中国交通报;2003年.

浅谈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1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协调与管理作用, 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已有所显示, 但规划中的许多决策和措施还停留在文件及图纸上, 并没有变成现实, 需要通过规划的实施, 从时间上、空间上、措施上作出具体安排, 逐项地加以落实, 因此, 在完成编制规划任务之后, 能否很好地组织规划的实施, 就成为实现规划目标、发挥规划作用的决定性环节。

土地利用规划的全过程包括编制和实施两个阶段, 二者互为依托,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如果只重视规划的编制, 而经规划的实施, 就没有完成土地利用规划的全过程, 规划也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历史的经验证明, 规划的真正意义在于实施。没有实施, 再科学的规划只是一纸空文。唯有实施才能实现规划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必须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因此,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 必须充分应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 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查、土地执法检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途径, 对规划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才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使规划真正付诸实践。

2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涉及到社会、政治, 经济、自然等多方面的因素, 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 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2.1 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审查制度

应及时检查土地开发整理指标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重点审核其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以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并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2 强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监察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立法和执法监察是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细则, 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同时, 应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制度, 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进行监察、纠处, 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2.3 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应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2.4 加强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核

应加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方面的审核, 切实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2.5 强化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情况, 尤其是监测城市周边的耕地变化和建设用地扩展情况, 从而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应充分利用规划过程和动态监测的属性数据及空间数据,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检验、分析规划实施情况, 提高规划管理的工作效能和效率。

2.6 制定有利于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为尽快实施规划, 还应制定配套的有利于实施规划的经济政策, 如在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和复垦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对土地开发者在土地确权、贷款、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进行扶持, 以及对土地开发、整理者在一定年限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等。这些政策由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 形成政府规定。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合理利用土地, 调节土地供需矛盾方面的作用。同时, 对于破坏土地资源, 引起水土流失, 造成土地沙化和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3 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作出布署和安排的中期和年度计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制定的各级行政区土地利用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土地利用计划一般由计划的文字说明和计划指标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部分是对计划的制定、计划指标、执行要求等所作的具体说明;计划指标则从数量关系上提出用地规模等,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化及数量表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 即有关的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数量。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有利于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用地关系, 从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有序地发展。 (2) 对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是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3) 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手段。对土地用途管制, 主要是保证土地利用的性质;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则侧重于数量控制。 (4) 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力保障。 (5) 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数据资料。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预见性, 因而规划的预测常常具有不确定性, 这就需要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可为规划的修编提供基础依据。

4 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步骤

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前, 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主要有:组织调查研究计划期的经济形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制定用地计划的编制方法, 统一计划表格形式等有关内容。我国目前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 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

4.1 上报计划建议数

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计划控制指标, 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参考基期 (本年度) 计划执行情况, 提出本行政区域计划期 (下一年度) 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数 (预报数) ,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2 下达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 综合平衡,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报国务院批准。

4.3 上报计划修正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后,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组织所属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对原上报建议进行修正, 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 拟订实施方案。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增加若干控制指标。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5 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措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在《土地管理法》 (1998修正) 中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一经审批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如果遇到不可预料的情况或国家重大决策改变时, 方可对计划进行修改, 修改的计划必须经原计划批准机关进行审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是执行计划的关键。这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计划实施措施。

5.1 建立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完善土地审批程序, 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立项时, 要充分考虑土地的供应量, 在用地选址时, 考虑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 在审批用地项目时,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5.2 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

为了顺利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应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做到少花钱, 开发整理一片, 成效一片。同时建立服务体系, 对土地开发整理提供物资、资金、技术等服务, 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5.3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需严格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有使用费用。这样一方面用地单位会从实际经济效益出发, 主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另一方面,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又可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经费来源, 从而有效保证了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实施。

5.4 土地利用计划检查

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后, 还必须对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检查。首先, 要检查用地计划贯彻落实情况。计划执行单位是否把土地利用计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本单位实现的目标, 是否制定了执行计划的相应措施, 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其次, 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及时发现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同时还要发现和总结执行计划的经验, 及时加以推广, 以促使计划的完成。第三, 要加强对计划的监督, 凡是发现有不按批准的用地计划多占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要及时纠正和制止,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以维护用地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结语

实施土地规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参考文献

[1]姜志法, 刘双良.构建土地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 2009 (10) .

[2]但承龙, 厉伟.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规划学含义及实现途径分析[J].国土经济, 2002 (3) .

[3]王万茂, 张颖.市场经济与土地利用规划-关于规划修编思路的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 2003 (1) .

[4]郑伟元.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的形势与对策探讨--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分会2002年年会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 2003 (1) .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第11篇

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 利用空间 城市环境 影响 关系

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城市面积正逐步扩大,并倾向于“郊区城市化”发展模式,而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问题显得非常重要。由于城市建设已经拓展到郊区,对土地占用、环境建设等产生一定影响,加强对该方面课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对城市环境建设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城乡郊区以及乡村人均土地越来越多,城市的郊区化发展也就是开发在城市边远地区的土地,这样会对郊区以及农村的农田、湖泊、森林、河流等产生影响,对国土资源造成破坏,产生严重的浪费现象;同时,越来越多的耕地变成住宅区、办公楼或者商业中心,不仅对环境产生影响,也挑战力环境的影响力,破坏郊区特有的环境污染自净能力,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规模的扩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大量人口的集中,增加了城市的人口密度,而高层建筑将对周围建筑造成遮挡,不利于良好的光线保障作用。过去,一些住在远郊乡村的农民身份转变为新城市居民,而失地农民的大量存在,增加了城市环境的容载压力。

2、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与矛盾

2.1 征服理论和自然环境恶化的矛盾

在传统的征服理论中,以“人”作为世界发展的核心,人们可以结合自身的實际需求,对周围的环境进行设计或者利用,飞快的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长此以往,环境污染、交通堵塞问题越来越严重,自然界通过反馈机制,向人们提出抗议,人们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在现代化的城市规划与设计中,开始融入“自然理念”、“低碳理念”,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并且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理重点。

2.2 价值观和资源环境的矛盾

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的,也没有任何价值,如空气、水或者土地等,都是大自然的免费供给。因此,人们受到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大肆开发土地、破坏自然资源、任意占有和利用,直到如今生态恶化、资源枯竭。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强调高享受、高消费,以此带动经济投入力度,实际上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最终只能让人们陷入囹圄之地。

2.3 生态伦理与环境发展的矛盾

人们只有合理处理与土地的关系,才能奠定生态伦理理念基础。在现代工业与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们已经将一些理想转变为现实,但是也要意识到,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人们必须学会尊重自然,而不能企图控制自然、摆布自然,否则必将受到来自自然界的惩罚,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才能促进繁荣景象。

3、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建议

3.1 树立科学的持续性发展观念

人类若想真正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摒弃传统的、落后的观念,意识到可持续发展观的积极作用。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都应确保处于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人类自觉约束自身的污染、浪费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尤其节约不可更新资源的消耗速度,加大力度挖掘全新资源;保障废弃物的排放量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实现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发展。

有关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注重其公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实现代际之间的公平,也就是人们在注重消费、注重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同时,不能提前享受后人应具备的同等消费权力和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实现同代之间的公平,也就是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得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

3.2 试析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以当前实际发展形势来看,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以供给为主,在推动城市发展方面起到指导意义。当前,我国耕地面积已经大幅度减少,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每一寸耕地,提高耕地利用率”上升为基本国策层面,对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城市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将城市的开发建设与环境资源有机融合,树立科学的生态理念,积极运用可持续发展策略。

3.3 妥善处理资源短缺和环境建设的关系

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必然面临郊区和农村的资源短缺问题,在城市房地产业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能对环境、资源造成肆虐般的影响,否则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健康性发展。面对土地资源稀缺的实际情况,我国城市中心以集约化建设道路为主,势在必行。

总之,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中,必须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只有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才能促进人类的持续性发展,更好地实现效益目标。

参考文献:

[1]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的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杨战社.循环经济理念下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略[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7(2)

[3]赵燕青.城市可持续的土地规划[J].规划师,2007(6)

[4]孙斌栋,王颖,郑正.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区划与管制[J].城市发展研究,2007(3)

谈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 第12篇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得到了飞速的推进, 在对城市进行规划和改造的过程中, 一定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编制规划, 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1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问题

土地资源是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生产要素, 也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战略资源。我国人均土地资源相对匮乏, 生态环境薄弱,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化进程必须走集约化发展道路, 不能简单盲目地扩张城市用地面积。城市走入规划的发展进程中,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也必须要适应城市发展的步伐和长远规划。但是, 目前城市规划缺乏对土地利用的形式变化的估计, 导致土地利用规划出现浪费的情况。具体表现在:1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严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城市规划不合理不科学, 直接造成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市建设管理费用的增加。例如:对城市土地没有进行必要的开发, 使城市土地没有得到它应有的收益, 造成土地浪费。2城市建设动辄修改规划, 造成土地浪费。例如:新区建设盲目扩规模、增总量, 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和基地设施资源不能得到最佳利用;“重建设、轻规划”的思想较为严重, 规划投入不足。新建房屋缺少整体意识、精品建筑少、“克隆”项目多。这些都使得很多已经进入规划的土地长期空置, 造成了土地浪费。总之, 城市建设的规划缺乏计划性, 执行期间也会出现很多不可预计的变化, 导致土地规划使用随之发生变化, 造成浪费的情况, 演变成为规划管理无法可依、无法可循, 形成了管理与实际情况的严重不符, 造成了规划制度建设形同虚设的问题, 必须尽快解决。

2 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利用粗放, 集约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水平总体粗放、集约化程度低, 具体表现在一些开发区盲目建设, 土地利用率低, 有些地方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遍地开花。政府征地相对容易, 且补偿标准很低, 许多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的是“摊大饼式”的外延扩张型发展模式。借助于城乡二元结构, 低价征用城郊农村土地, 一些地方忽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存在修宽马路、建大广场, 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土地不集约利用问题, 有的地方甚至圈上千亩土地搞花园式广场。而小城市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 一些县、镇搞政绩工程, 大量圈占农林耕地。据测算, 中国建制镇单位土地面积容积率还不到0.2。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 明显降低土地使用价格, 甚至补贴地价进行招商。无论是“贪大求洋”的面子工程, 还是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 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集约利用。

2.2 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用地结构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也是衡量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结构长期处于不合理状态, 市区的重要地段分布较多工业企业, 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土地资源浪费。市区存在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比例较大、而生态用地和交通用地比例较小的现象, 导致交通拥堵和生态环境质量差的严重城市病。而在小城市用地布局方面, 存在着乡镇企业、村庄和小城市过于分散, 城市道路建设不规范, 功能分区不明显, 建筑物布局零乱,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等问题。土地利用规划已经编制, 但城市规划还没有覆盖的地区, 未批先建现象比较多, 这个问题在城市边缘尤为突出。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 在很大程度上给规划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 使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的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划管理的失控。

2.3 大量占用耕地, 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中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无论是城市人口的增加还是产业集聚, 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城市建设面积的扩大和耕地面积的减少。另一方面, 在地方政府“征地-卖地-收益”价值链条影响下, 加之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低, 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就出现了, 进而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强制征用, 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在征地过程中, 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期生存权受到侵犯, 失地农民生活难以获得保障。在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安置办法上农民没有决定权利, 而都是政府或者“一把手”说了算,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暴力征拆的现象。

2.4 土地利用规划流于形式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引导和控制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其显著特征是超前性、指导性和控制性。由于地方政府是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的主体单位, 缺少必要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规划审批和调整缺乏有效监督, 导致程序的约束力不强, “走过场”的居多。此外受长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影响政策和指标的制定, 导致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调控手段流于形式。

3 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1 加强管理

要健全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体系, 按照方便执法、适当分权、简单有效的原则, 积极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集中统一、相对独立的执法监察体系, 并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负责制, 另外还应逐步增加执法透明度。通过规范土地市场, 加强立法、加强监管, 加强对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监督与管理,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集约利用。并设立投诉体制, 接受公众的监督, 增加土地买卖的透明度, 从而杜绝违法、违章建设侵占土地资源等现象。

3.2 保护自然生态

伴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 用地紧张的局面日益严重, 只有合理利用土地置换政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才能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当以维持自然生态为土地开发的第一条准则。新区的规划建设不能以侵占基本农田、植被良好的山林地为代价。我国是人口大国, 耕地资源本就稀缺, 必须坚持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而山体的开挖、植被的破坏等容易造成山体滑坡、沙尘暴等问题。应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 在保持城市生态的基础上, 进行交通、居住、公共服务、景观、市政工程等方面的系统合理规划。城市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还要考虑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科学划分和严格控制禁建区与限建区, 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为生物的栖息和迁徙预留空间。

3.3 科学规划

由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与城市化发展水平相互关联, 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化进程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适应的城市发展规划, 有序控制城市规模扩张, 引导和控制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城市规划必须要明确的核心精神。土地是城市的根基, 是一切城市设施的承载者, 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科学的城市规划, 可以使城市在纵深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优化, 避免因仓促规划和短视在盲目建设后又不断拆除重建, 避免劳民伤财, 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 应该是本着人文主义的关怀, 对建设生态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理想的身体力行。循环的城市土地资源使用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以及未来的选择。

4 案例分析

以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为例, “大珠三角”地区包括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构成的区域;“小珠三角”地区包括珠江沿岸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9个城市组成的区域。“珠江三角洲”地区面积大约5.6万km2, 位于广东省中南部, 珠江下游, 毗邻港澳, 与东南亚地区隔海相望, 海陆交通便利, 被称为中国的“南大门” (见图1) 。

作为东南沿海开放的经济特区, 深圳毗邻经济发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受到香港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 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带动城市扩张的节奏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需要, 在有限的城市土地限制下, 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相对较高;广州作为广东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处于整个广东省的核心地理位置, 在经济增速发展带动城市规模扩大的同时, 也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提出高要求, 广东在城市布局规划和土地集约利用方面做得也相对比较好。对于这样土地利用集约度相对较高、可供开发的建设用地所剩不多的大型城市, 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有效途径有: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 充分盘活旧城中的土地存量;充分开发地下空间, 挖掘城市内部空间集约利用潜力, 建立立体城市, 多维地利用城市空间;将部分土地利用集约度较低的产业向卫星城疏散, 强化高端服务、现代商贸、信息中介、创意创新等功能。江门、惠州和肇庆则稍微偏离了珠江三角洲的核心经济地理位置, 属于珠三角外围城市主要与粤东、粤西和粤北等经济发展相对较为滞后的地区毗邻, 由此出现珠三角城市土地利用水平由核心到外围的递减趋势。这些城市必须积极承接调整优化区、重点发展区的产业转移, 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积极引导和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强环境整治和社会综合治理, 改善生活居住条件, 保护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 形成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城市规划是解决城市问题的重要手段, 也是影响并决定城市空间结构以及城市文化发展方向的必备条件。对于城市建设来说, 只有做好了全方位的城市规划工作, 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文化文明与精神素质, 使城市变得更有内涵。在本篇文章中, 笔者着重对现代城市规划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作了详细分析, 并强调现代城市规划要注意融合节能思想, 采用多样、可行的节能措施来规划设计城市结构, 切实促进城市文明发展。

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 在坚持保护耕地的前提下, 城市发展应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布局、节约用地, 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和容积率, 通过合理的土地配置控制城市规模, 实现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土地,资源利用

参考文献

[1]王中.城市规划与人文关怀.城市问题, 2006 (07) :25~26.

[2]张蓓佳.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 (11) :87~88.

土地的利用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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