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监察制度范文
唐朝监察制度范文(精选6篇)
唐朝监察制度 第1篇
唐朝的官吏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 潘冬剑 1406122409 内容
1.概况
2.品级与勋官 3.唐代考课制度
4.考课制度的规定及其运行 5.考课与吏治的关系
一、概况 1.中央官制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荣誉职务)2)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荣誉职务);3)三省:中书省(决策、秘书)、门下省(侍从、谏议)、尚书省(行政)、;尚书省下辖六部:吏部(人事)、户部(户口、财政)、礼部(礼宾)、兵部(国防)、刑部(法院)、工部(工程、水利);4)一台:御史台(监察);5)五署: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循旧制,与六部分工);6)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与六部分工合作)。7)散官:(荣誉职务)2.地方官制
1)虚设(道)置观察使
2)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3)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4)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5)乡:耆老;6)里:里正;7)村:村正;8)保:保长;9)邻:邻长。
四家一邻,五邻一保,五保一里,五里一乡;一自然村为一村。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相同
二、品级与勋官
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级。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 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承隋制,文武官员均可授勋官,共有十二级。按照规定,勋官可以与相应品级的公卿大臣处于同等班位。但实际上由于授勋过多,动以万计,因此无职事的勋官实际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仅仅成为一种授予的官员荣誉称号。
三、唐代考课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察,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是职官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考课不仅是政府对职官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积极向上、整顿吏治的有效措施,因此,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考课制度。
1.唐王朝对考课制度的重视及原因
1)唐王朝对考课的重视
唐代进入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官吏的政绩考核制度日臻完备。官员的政绩考核经两晋南北朝的试行,全面考核官员政绩的导向更为明确。一是负责官员政绩考核的机构设置和考核方式趋于完善;二是政绩考核更加注重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统一;三是把政绩考核的结果公示,并与官员的定级、晋升和奖罚相结合。
唐王朝对考课制度高度重视,唐初就制定了考课法,同时唐王朝制定了系统完善的考课体制并且实行了严谨周密的考课办法。不仅如此,唐王朝的统治者对考课制度也是亲恭其事,对于都督、刺史的考课皇帝都亲自过问、提示。考核官员时,防范也是非常严格的,并且这种严格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
不仅如此,唐统治者还亲任主考官,别赦德高望重的京官二人担任校考使,分校京官、外官考,同时,特派御史大夫或者其他高级官员为监考使。2)重视的原因
-----隋朝的前车之鉴
隋朝的灭亡,除了史学界常说的隋炀帝的暴政之外,从政治的运作来看,考课不严等诸多弊端,进而导致吏治腐败,也是隋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唐王朝的现实需求
唐初统一的局面,为唐王朝考课等官僚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和安定的政治环境;唐初管理来源的多元化要求加强官僚系统的考课环节;唐王朝面临着制度建设,完善的官制是其中的一个重点;统治者的用人思想,唐太宗认为“致安之本,唯在得人”。
四、考课的制度规定及其运行 1.唐代考课的制度规定
1)考课机构
唐朝时代,直接负责官吏考课的是考功司隶属中央尚书省吏部。唐代,致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此外,还有主事三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分管考课的具体事宜。
唐代考核官吏自中央到地方各部门皆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且中央各决策机关派人协助,共同协作,做好这项工作。尤其是负责考核的各个机构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而不相统属。
2)考课的类别
内考和外考。内考是皇帝直接对亲王级中书门下与京官三品以上。外官五大都督的考课。外考是由吏部考功郎中和员外郎对四品以下的官员的考核。四品以下又分为京官和外官两类,分别进行考课。3)考课的年限和时间
唐代统治者明确的规定了考核官员的具体期限,保证官吏考核的经常进行。根据玄宗时期编制的《唐六典》载,唐代考核官吏之制为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京外官的考解的一律送到尚书省,御史台和诸道观察使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就要将所访官吏的功过善恶申报考功,且根据内外官距京师路程的远近规定呈交考解的时间。4)考课标准
流内之官根据品行和才能两个方面,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四善”是对一切官员德行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性质所规定的不同要求,主要是才能方面的考核。
然后,根据官员具备善最多少,使共同标准与专门标准相结合,分为九等。
流外官的考课采取四等法,它有分等和记分两种形式,分等比较简化,以行能功过评为四等级,记分则是根据具体事实来评判。这种记分法与分等法相结合的州县考课制度,总体上是,凡为中上者加官进级。中中者守其本任,中下者将被解任或受到一定的惩处。
一些特殊官职,如“博士、助教„”,唐代有专门的考核标准。而对于那些考功郎中无权过问的,由皇帝内定的宰相,其考课标准更严,要求很高。唐朝还常根据当时的经济、政治需要,临时规定一些定考标准。5)考课的奖惩规定
唐统治者更具考核官吏的政绩标准,规定了严格的考核等级,并以此对官吏进行奖惩。唐代依据这种升降赏惩对考核优者,升官进爵,增加俸禄。劣者,予以降职,罢官削俸禄、减爵、甚至受到刑事处分,且从法律效力的角度保证对渎职者的惩戒和政绩卓越者的奖励。
在考察地方官时,特别注重实绩。2.唐代考课的方式、方法
操作运作机制:
1)由中央各司和地方各州长官考定下属官吏
2)中央和地方各有关机构按照规定日期,把被考者的簿状送报尚书省
3)考科成绩还需进行复考,复考工作由考使和考功郎中、员外郎进行。
官位高的宰相、清望官、亲王以及大都督的考课则没岁进名由皇帝自行裁定,不受考功郎中管辖。考核方法:
1)自下而上呈报政绩考核法 2)自上而下黜陟考核法 3)综合考核法---冬荐
3.唐代考课的保障制度
1)对书考官实行严格监督、审查
2)考课制度法制化
3)追考严格,纠其不当
4)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公正、公开
5)实行严格的考核资格审查 4.唐代考课制度的创新
1)考核对象分类化
2)考核机构专业化----吏部考功司
3)考核过程公开化
4)考核内容系统化
五、考课与吏治的关系
1.考课制度的完善及正常运转对唐前吏治的影响
1)唐代官吏考核制度化使各级官吏依法行政有了准则,保证了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
2)完善的考课标准,为官僚行政职能提供了范本。
3)唐代官吏考核是治吏的重要手段,加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的考课制度及正常运转促成了盛世局面的形成 2.考课制度的破坏和唐中后期吏治的腐败
1)定考不认真,不公平
2)乱施考课,作弊盛行
3)考课制度本身的弊病,如以年考为资历
唐朝监察制度 第2篇
【课题】
《唐朝的民族政策和科举制度》 【教材版本】
中华书局版 【课型】
常规课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年××月××日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
(1)、识读“唐初边疆少数民族分布图”,了解唐朝周边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通过多种途径挖掘历史信息的能力。(2)、列举唐王朝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简述“合同为一家”的含义,培养学生运用历史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3)、了解隋唐科举制的诞生、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及意义,从而认识到这一制度既有利于隋唐统治者控制人才,又为隋唐的繁荣提供了人才,培养学生辨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方法。
过程与方法 :
(1)、通过表格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探寻我国唐朝主要少数民族及分布慨况民族以及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2)、通过唐朝民族关系图的展示,使学生系统的了解唐朝与各少数民族间交往的概况。(3)、通过问题思考使学生了解科举制度的创立、发展和完善,阅读材料让学生探究、归纳、概括科举制创立的重要性。(4)、通过随堂能力检测,反馈学习效果。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
(1)、通过本课的学习后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间应该友好互助,尊重平等。
(2)、通过分析唐朝民族关系发展的原因,使学生认识经济发展、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是民族团结、祥和的重要前提。(3)、引导学生认识科举制度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用人制度的巨大进步,是隋唐兴盛的原因之一,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学生认识到制度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组成部分。
【教学重点及难点】
2、难点:唐朝的民族政策
1、重点:科举制度的确立 【教学方法】 【教具】
常规教具:板书 辅助教具: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图片导入法 师:(播放布达拉宫图片和文成公主松赞干布图片)
位于西藏拉萨市西北角的布达拉宫,始建于松赞干布时期。宫殿依山垒砌,高13层,气势宏伟。建筑风格体现了汉藏文化的融合。宫内供奉着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的塑像。你知道这是为什?文成公主入藏是怎么回事?唐朝开明的民族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本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唐朝的民族政策和科举制度。
二、主要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
(一)、唐朝的民族政策
1、唐朝主要的少数民族以及分布概况
师:唐朝时期,在祖国辽阔的大地上,生活着许多民族。青藏高原一带生活着藏族的祖先吐蕃人;色楞格河流域有维吾尔族的祖先回纥人;云南苍山洱海一带有彝族和白族祖先建立的南诏政权;在东北地区则有靺鞨等族。(幻灯片给同学们展示唐初边疆少数民族分布图,使学生更详细具体的了解唐朝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
师:为了让大家了解得更直观一些,我们就来看一下我给大家画的这个表格,然后回忆一下刚刚我们讲过的内容一起来填空。
师:唐朝边疆分布着那么多的少数名族,唐朝时期是如何处理民族关系,巩固统治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唐朝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2、唐朝时期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师:唐朝统治者实行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注意与少数民族搞好关系,在各民族地区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任用当地民族首领做长官,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比如说册封、和亲、设立机构等等,贞观年间(唐太宗),文成公主入藏,嫁给松赞干布;8世纪初(唐中宗),金城公主入藏,嫁给尺带珠丹;9世纪中期(唐穆宗),唐蕃会盟 ;唐太宗时期,在设立安西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南的广大地区;武则天时,设北庭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北、巴尔喀什湖以南广大区域。
唐朝时期,边疆各族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是友好的,其中吐蕃更是与唐“和同为一家”。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唐朝与各民族交往的史实,来看看“合同为一家”究竟是什么样的。
3、唐朝与各民族交往慨况
(给学生展示唐朝与各民族间的关系图)
(补充:①文成公主入藏,把唐朝的优秀文化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传入了西藏,西藏也派人到长安留学,学习汉族优秀的文化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还聘请汉人到西藏掌握文书,传授知识。文成公主进藏对加强汉族和藏族的往来,发展藏族的经济文化,作出了巨大献。藏族人民至今在布达拉宫里还安置了文成公主和松赞干布的塑像,还保留了文成公主和松赞干布结婚时的洞房遗址,西藏民间还广泛流传歌颂文成公主的民歌,歌颂她给藏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②继文成公主之后,金城公主嫁入吐蕃,以敦睦蕃、唐关系,为中华民族关系的发展树立了一块不朽的丰碑。在蕃、唐战火纷飞的年代,使双方的和平友好不断增进。金城公主入蕃30年,力促唐蕃和盟。此间,唐、蕃虽曾进行过多的次战争,但由于金城公主的努力,双方使臣往来频繁,双方终于在开元二十一年(733),唐、蕃在赤岭(今青海湟源西日月山)定界刻碑,约以互不相侵,并于甘松岭互市。
③公元821年(唐穆宗长庆元年),唐朝和吐蕃双方派使节,先在唐京师长安盟誓。次年又在吐蕃逻些(拉萨)重盟。公元823年,将盟文刻石立碑,用汉藏两种文字对照,树于拉萨大昭寺门前。即历史上有名的甥舅和盟碑,又称唐蕃会盟碑或长庆会盟碑。它是汉藏两大民族团结友好的历史见证。唐蕃会盟以后,双方友好往来更为密切,经济和文化交流更加频繁,这就为十三世纪西藏正式划入祖国版图打下了基础)
师:这个关系图呢大家只要了解一下就行了,好的,系统的学习了唐朝的民族政策后我们来一起做点小练习:
1、唐朝哪位皇帝在位时,吐蕃首领阐述唐与吐蕃关系时说出“和同为一家”?(唐玄宗)
2、唐太宗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他的话是什么意思?体现了什么样的民族政策?(a、意思是说,“自古以来的统治者,都重视中原的汉族,而轻视那些少数民族,而我(朕),却对他们一视同仁!”b、体现了他比较开明,开放的民族政策)师:唐朝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是为了巩固期统治,但是巩固统治还需要选取一批有能力的人才来为国家效力才行,那么唐朝时期是如何选拔人才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科举制度。
(二)、科举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1、科举制的诞生(1)、隋文帝改革选官制度。(隋朝以前也就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的选官制度主要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发展到了后期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解决选拔官员存在的各种问题)隋文帝最早用分科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员。他令各州推荐人才,参加考试,合格的可以做官。这就是科举制的源头。(2)、隋炀帝时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可以凭才学做官。选拔官吏的权力,也从地方集中到朝廷。由此,科举制度诞生了。
师:科举制度诞生后,还要接着进一步发展。
2、科举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师:首先请同学们看课本19页第三段然后思考这个问题:唐朝科举制的完善与哪些皇帝有关? 生:
师:(1):唐太宗重视科举。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他即位后大大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贞观年间,参加科举考试者多达千人,而录取者,仅百分之一二。(2):武则天首创殿试、武举。武则天也大力提倡科举。她将应举的人,集中到洛阳宫殿,亲自出题面试,从而开创了殿试制度。她同时还开创了武举制度。
(图片给学生展示科举考试的一些情况)
3、科举制度的意义
师:接下来我们来看两则材料,并请大家思考材料说明了什么?
材料一:英国大百科全书中说: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
材料二: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说过: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生: 师:表明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制度,明确指出中国古代考试选官制度与英国文官考试制度及现代各国考试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这说明,中国古代考试选官制度对世界文明发展产生过一定影响。师:我们大家一起来总结一下科举制度的意义
1、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改善了用人制度,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进入仕途。
2、提高了政府各级官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
3、进士科注重考诗赋,促进了唐诗的发展。
4、科举制也隐含弊端,科举制使大批知识分子醉于功名,集中精力应付考试忽略了学问的实用性。
三、重点提问:在主要的教学内容中已有体现。
四、板书设计:
一、唐朝的民族政策:
1、唐朝主要少数民族及分布慨况(吐蕃、回纥、南诏、靺鞨)
2、唐朝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亲、册封、设立管辖机构)
3、唐朝与各民族交往慨况
二、科举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1、科举制的诞生(隋文帝、隋炀帝)
2、科举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唐太宗、武则天)
3、科举制度的意义
【课堂小结】
我们一起来回忆一下我们本节课所学的内容:
一、唐朝的民族政策:
1、唐朝主要少数民族及分布慨况
2、唐朝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3、唐朝与各民族交往慨况
二、科举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1、科举制的诞生
2、科举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科举制度的意义
【巩固练习】
1、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应生活在(B)A.南北朝 B.隋朝 C.唐朝 D.明朝
2、“天下英雄,入吾彀中”是哪个皇帝说的(D)A.隋文帝 B.唐玄宗 C.唐高祖 D.唐太宗
3、唐朝平定“安史之乱”的名将郭子仪是由武举进入仕途。武举制创立于(D)A.隋文帝时 B.隋炀帝时 C.唐太宗时 D.武则天时
4、隋唐实行科举制的积极意义不包括(B)A.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B.对皇帝的专制权力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C.促进了文学艺术的繁荣 D.改变了传统的用人制度
5、隋唐以来的历朝统治者都沿袭使用科举制度,其根本原因是科举制度(B)A.有利于选拔人才 B.有利于巩固专制统治 C.以儒家思想为核心 D.科举制度比较完善
【作业布置】
1、唐朝边疆少数民族主要有哪些,分布在哪里?
2、唐朝和各少数民族友好交往的史实有哪些?(人物,事件等)
3、中国的科举制度是什么时候诞生的,与哪两位皇帝相关?
浅析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第3篇
1.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立法思想。
(1) 以宗法制为指导。婚姻法律制度在唐朝同其他的制度一样, 都是在宗法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其发展基本进入成熟阶段。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体系下,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这之中建立和实践的, 婚姻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古代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所谓的“三纲五常”、道德、伦理等原则的束缚, 比如典型的家长主婚权。 (2) 礼与法相互结合。在唐朝的婚姻制度中, 对礼的规范极为突出, 礼法关系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中一项最重要的问题, 在《唐律》中有着详细的阐述[1]。儒家文化在唐代盛行, 因此儒家的法律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了唐朝的立法以及修改法律的过程之中, 形成了一种基本精神来指导立法, 即要以德礼为根基, 推行政治教化的目的以及设定刑法的目标都是为保证“德礼”的贯彻执行。二者相互融合, 互为补充。因此, 唐代确立了以德礼为根本的婚姻立法指导思想, 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 这种礼与法的紧密结合在唐代达到鼎盛时期, 并作为范本为后世婚姻立法沿用。
2.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1) 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封建社会下的唐代婚姻关系受到封建礼教的制约, 伦理性鲜明。婚姻关系的形成必须符合伦理纲常。婚姻对象的选择不能够由自己来决定, 而必须遵循封建伦理的标准去遴选, 凡是同宗同姓的两人不可以结为夫妻, 凡是没有按照这些封建伦理而完成的婚姻一律不合法, 也不会被社会接受, 强制解除的同时还要被施以刑罚。缔结婚姻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 如若与伦理纲常规定的时间冲撞就会背上“不孝”“不义”之名。 (2) 等级特权性。《唐律》自始至终都离不开等级原则, 封建社会等级森严, 婚姻制度也毫不例外地打上了这一烙印。这种等级特权虽然严重不公平, 但却被世人公开认同, 并作为法律条文加以行之。男尊女卑, 夫尊妻卑, 长尊幼卑, 被封建社会作为伦理纲常来信奉。森严的等级制度决定了触犯同样的法律, 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对待, 卑贱者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受到更重的处罚。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 对良贱等级也区分出来, 规定不同阶层的人不能缔结婚姻, 婚姻只被允许在同一阶层中进行[2]。 (3) 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性。前面我们提到过, 在唐代婚法制度中对礼的要求极为突出, 因此产生了唐律制度的一大特点———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表现在方方面面, 例如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 在婚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上的不平等。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 古代的妇女长期处于婚姻地位中的卑微者, 家庭关系的弱者, 而男人则长久地占据着婚姻和家庭的主导者和统治者。这种不平等的身份地位关系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尤为突出。 (4) 规范之间的矛盾性。首先, 法律对主婚权确认的规定存在矛盾性。第一, 唐律一方面执行“子为父纲”, 及父母决定子女的婚姻;另一方面却还对外出的子女的婚姻事实认可。第二, 唐律一方面根据传统道德的礼法, 保护丧夫妇女的坚贞行为;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增加人口的需要, 规定长辈可以强制寡妇改嫁。其次, 丈夫单方离婚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间的矛盾。在封建社会中, 唐律一方面坚决维护夫权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 夫妻协议离婚也可以获准。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立法先进性和立法缺陷
1.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立法先进性。
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制度发展到唐代达到鼎盛时期, 其先进性不仅表现在立法思想上, 还表现在立法技术上, 唐代在中国婚姻法发展史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对婚姻关系的调整也达到了空前高的水平。 (1) 立法思想的先进性。唐代以“援礼入法”为主, 兼及“缘情立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体现了其当时婚姻法的先进性。 (1) 援礼入法。礼制与法制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这一点认识被唐代立法机构所发现, 因此在唐代的成文法和婚姻法中都有所体现。受封建礼教影响深远, 在立法时直接照搬照抄礼制的有关内容, 仅仅是把礼制合法化、制度化, 这在离婚和结婚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把礼制合法化是一个逐渐的发展过程。首先, 筛选符合国家利益的立法标准。其次, 内化过程。不是简单的把礼法合法化, 也对去加以补充完善。“援礼入法”, 即为将礼制合法化。 (2) 缘情立法。唐代开创了“缘情立法”在婚姻法方面的先河, 是对“援礼入法”的有效补充, 摒弃礼制中不通人情、苛刻的部分, 取其精华, 让无情的法律平添了几分人情。《唐律》“缘情立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确立了主婚人制, 对主婚人的地位和权力加以规范, 有效制止了除祖父母和父母之外的亲戚长辈的干涉, 减少干涉的人数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个人婚姻一定的自主权, 至少让其少受些约束。二是《唐律》在离婚方面规定, 官方不得主动干涉当事人的离婚行为,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 才能受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给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援礼入法”与“缘情立法”在唐代婚姻立法中对立统一, 互为依存。 (2) 立法技术的先进性。从立法技术上看, 唐朝人学会了使用概括和列举互相结合的方式去立法, 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 (1) 主婚人制的形成体现先进性。唐代立法遵循封建礼制当中“父母之命”的说法, 并将这一说法纳入法律, 因此产生主婚人制度, 这体现了唐代借鉴了前人制定婚姻法的经验教训, 使自己的立法技术逐步走向成熟。主婚人制度明确之后, 主婚人在行驶主婚权利的同时, 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之一, 在法律调整的范畴中。立法对主婚权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保证权利运行, 对滥用权利者施以重罚。 (2) 从“七出”顺序的变动看立法技术的先进性。“七出”在唐代有了新的变化, 顺序调整为无子、嫉妒和恶疾。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包含的“十恶”里关乎尊卑和家庭伦理的就有五项之多, 强调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力, 仍以男性作为一家之长。同时把立法体系和目的统一起来填补法律漏洞, 《唐律》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就是在古代婚姻法发展史上唐代取得的突出成就。自此在立法技术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2.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唐婚姻法律制度在内容和体例上, 都有明显缺陷。 (1) 立法体例的模糊性。唐朝婚姻法一直沿用刑民不分、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体现出了以下三种特点:第一, 混乱性。没有把针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规范条例进行分门别类, 全部收纳到《唐律》中, 把民事法和刑事法混为一谈, 缺乏部门法。第二, 仅刑法功能发挥作用。与以往法律制度不同, 唐代将其列入刑事立法体当中。当触犯婚姻法时, 主要以刑事责任为主, 附以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从不单独执行, 都是依附于刑事责任, 其主要作用的还是刑事责任。第三, 调整范围局限。《唐律》虽是一部空前的法律制度, 但就对婚姻法律关系的调整方面出现很多漏洞, 不够完善。它用依赖礼制的方式, 忽略婚姻中产生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不是用法律去规范, 而是用礼制去约束, 高估的礼制的作用。 (2) 立法内容的片面性。从立法内容来看, 还存在很多空白。第一, 在婚姻登记是缺乏专业的管理。唐代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确定, 不需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核, 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或女方接彩礼, 就等于成为夫妻, 因此无法从根源断绝违法行为。仅仅是采用让其强制离婚并给予处罚这种事后处理方式实在不是上佳办法。第二, 程序法不完善。立法虽然对违法婚姻制定了惩罚原则, 却没有规定以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实施惩处, 执行法律的途径不通畅, 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实施效果受到影响。第三, 受历史条件的限制, 对子女抚养及财富分配问题没有明文规定。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
第一, 在现代的婚姻法律中“欲治国必先齐家”的立法思想仍有重要现实意义[3]。正是因为唐代对婚法制度的重视, 才确立了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 并在那一时期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婚姻法制度体系, 当然, 这也是为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和维护封建帝王的权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 是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 最小的组成细胞则是家庭, 家庭的安定团结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秩序。而家庭关系中重要的关系之一就是婚姻关系。在社会主义转型期, 婚姻关系相比传统社会会出现新问题, 甚至出现消极、负面的现象, 很容易是婚姻关系出现不稳定因素。因此, 把家庭稳定作为立法的目标, 形成“家齐而后国治”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婚姻法时就着重惩处破坏婚姻稳定的行为, 让当事人破坏行为的行为成本不堪承受, 以此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发展。
第二, 在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时, 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后人借鉴学习的地方。对于封建礼制下对“礼”的推崇, 对所谓“三纲五常”这种泯灭人性的伦理要坚决摒弃, 其中也有很多促进家庭和睦, 与人为善, 尊老爱幼的方面需要我们去学习。比如, 《唐律》用“三不去”制度来限制“七出”制度, 在婚姻法方面对妇女予以保护。男子单方提出离婚的专有权得到限制, 这是对妇女的尊重, 尤其是“娶时贱后贵不去”的提出, 更是把妇女的合法权益还给了妇女。因此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应该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取其糟粕, 留其精华, 把这一对妇女保护的条款予以保留, 并在立法中体现出对为家庭牺牲事业, 无声奉献的伟大的妇女同志加以保护。
第三, 《唐律》的另一个重要突破是把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扩大了, 对婚姻法责任方的规定更加详细, 为后人所沿用。唐代从两方面完善了婚姻法的责任制度:一是本来算作道德范围的行为如今列入法律的范畴, 这样就扩大了婚姻法的管辖范围。二是把原本属于私法的范畴变为公法。把婚姻关系中私法调整的部分用公法来解决。但是, 唐代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把婚姻这种民事行为用刑事法律来加以规范, 对行为不当者用刑事来处罚是有悖法理的。然而, 这种强制性的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婚姻关系的作法也不无道理, 对后人在研究婚姻关系稳定及婚姻法制定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当前, 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问题凸显出来, 今年来离婚人数不断增加, 这一问题的产生固然有我国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的原因, 但主要问题还是离婚轻率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唐代立法制度, 对离婚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加重, 让每一个人认识到婚姻要慎重选择, 不是儿戏, 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闪婚”、“闪离”情况的屡屡发生, 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摘要: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先进性:立法思想的先进;立法技术的先进。唐代的婚姻制度的缺陷有:立法体例的模糊性;立法内容的片面性。我们可以得到借鉴:“欲治国必先齐家”立法指导思想道德与法的合理处理上;婚姻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甄艳楠.浅析唐朝婚姻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11 (23) .
[2]曹景雯.唐代离婚制度初探[J].剑南文学, 2010 (10) .
话说唐朝养老制度 第4篇
对老人而言,生活在唐代还是比较幸福的,因为那时的养老模式已经基本上实现让官员和老百姓都满意。不仅官员退休的待遇超过前代,老百姓的养老也基本不成问题。
这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
首先是人口基数少。根据墓志及众多史料测算,唐朝的人均寿命大概在57岁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唐朝的老人其实并不多。据测算,唐朝人口约为5000万,而老人基本在270万左右。唐代国力强盛,老人又少,养老相对来说就不难了。
唐朝府兵制度规定,对那些照顾老人的儿子,可以免除兵役。唐朝还设立了“给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保障老人的养老问题。如天宝八年(749年),唐玄宗曾下令:“天下百姓七十五以上,妇女七十以上,宜各给一人充侍。”这种角色叫“侍丁”,是专门侍奉老人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户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亲邻。”或是儿女、或是近邻,或是陌生人,如犯人。其中的陌生陪护是唐朝独有,此举堪称社会化养老的鼻祖。
唐朝还禁止子女与父母分居,同时对那些人口众多且同居和谐的地区进行表彰,类似“寻找最美孝敬乡村”等等,在当时叫“仁孝乡、旌义里、敦俗乡”。
此外,每年秋天,国家举行隆重的养老礼活动,皇帝亲自参加。接着,各地方还会有各种乡饮酒礼。仪式之外,还有发实物,如皇帝即位、出游巡视、祭祀典礼、册立皇后、立太子、出现祥瑞等,每次都会向天下老人赏赐。如贞观二十三年(649年)五月,下了一场甘雨,太宗大喜,“赐天下八十以上栗帛”。据统计,唐太宗在位的23年间出外巡幸高达27次,每次都要颁布养老诏敕。具体赏赐多少,并没有特别的规矩,少则可供老人享用一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具体赏赐物品种类,多达几十种,多是粮食、生活用品、纺织品或是农耕用具,甚至还有拐杖。
物质赏赐之余,还有精神封赏,比如给老人授予虚职,以示尊敬。弘道元年(683年)二月,“大赦天下老人,百岁以上者扳授下州刺史,妇人板授郡君,九十以上者板授上州司马,妇人板授县君,八十以上板授县令,妇人量赐栗帛。”这对一辈子都没混上个一官半职的人來说,是莫大的安慰。
唐朝还有养老院,名曰“病坊”,专门收养老人,基本依托佛教的寺院而建,不过总数并不多。到了宋朝,各种名目的养老院多了起来,而前面提到的陌生“侍丁”制度到宋朝以后就彻底消失了。
再说官员的退休养老,那时管退休叫“致仕”。唐朝规定,七十岁退休,退休后拿一半工资,即“半禄”。有一种说法是唐朝官员的退休工资与土地收入,是普通百姓家庭的2.5倍到60倍,哪怕是最低下限,仍比普通百姓高很多,但官员养尊处优惯了,也难免不够花。如从公安部长位置上退休下来的白居易,因为退休工资不够花,甚至要变卖家产。官员退休需要养老,在职官员也要养父母二老。对此,唐朝规定一旦父母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久卧在床,朝廷准许官员将父母接到身边,或申请调换到父母居住地就职,甚至还可以申请待遇高的职位,以高薪孝养父母。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第5篇
赋役制度(严格说来,似乎应称赋役制度,而不应称赋税制度,因租庸调法、两税法的内容都是由赋税和差役两大部分组成,而一条鞭法更是主要改革役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土地所有制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的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唐朝,一方面表现封建经济业已达到了相当的高峰,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的新的趋向,出现了以前不相同的若干经济特点。因此,研究唐朝至清朝的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使我们看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一些发展变化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前进的一些轨迹。
一、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
唐朝是经过隋末大战建立起来的,战乱使百姓大量伤亡,流离失所,户口锐减,唐初时全国仅有三百万户,只及隋盛时户口三分之一。同时土地大量荒芜,关东、黄河南北,长江南北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草无边。因此,民生凋敝,财政拮据,“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治,才供当年”。这样,恢复发展经济是新开国的唐朝的当务之急。
根据全国土旷人稀,荒地太多的情况,唐高祖李渊于624年颁布实行了均田法。
谈到均田法,有必要先谈谈唐朝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实行的根据。据《旧唐书.仓货志》载:当时,男女初生四岁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唐中期时将中男、丁男的年龄延后了两岁,老的年龄提前了两岁。
均田法就是根据这个人口分类的情况实施授田的。均田法规定:丁男、中男授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可以世代相传的永业田,十分之八为供受田人一生使用,死后归还官府的口分田。老男、病弱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三十亩,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工商业者授田减半,官僚贵族授田数据视官品高低而异。如一品官授田六十顷,九品官授田两顷,亲王授田一百顷,武骑尉授田六十亩等等,对各级官府还授职分田、公廨田、寺院授常住田。法令规定受田者必纳税,土地原则上不准买卖。
与均田法同时也就颁布了租庸调法。这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法。该法包含三个内容:租,即粮食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织物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施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尺。庸,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口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作抵。国家有事时,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加役连同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遇灾害,收成减四成以上免租,减六成以上免调,减七成以上赋役全免。租庸调是当时的正税,另外还有些杂税,如地税、户税,这些税还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质,如地税就是丰收时另纳少量粮食储以备荒的义仓。
由此看来,均田法实际上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的一个方法,对朝廷,对人民都有利。朝廷将荒地指派给民众,让其垦植,到时收租庸调,事情很简单。而民众也多少有了田地,并有法律保障,也乐于开垦,并且,租庸调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赋役,民众一般还能负担。正因为唐朝前期在比较广大的地区程序不同地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所以,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逐渐兴盛,造成了唐前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从一开始实施就存在着矛盾、脱节的问题,因而也就潜伏着败坏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
一、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即按人头摊派赋役,这说明它维系的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关系,这本身就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注定是要被突破的。从它的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也有矛盾,它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顷的假役为依据的,而不管纳税人是否实有这么多的负担能力,许多受田不是或没受田的人同样照数纳租庸调,使租庸调日益变成人民的沉重负担。
二、均田法实行得并不均。朝廷总是代表地主贵族的利益,对广大民众实行剥削,在均田法的制定上就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差别。如前所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寺院地主的授田面积就大大多于平民,并且都是永业田,相差十分悬殊。而在实际施行中,他们利用权势占有的土地往往比法定的还多。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授田不足则是普遍现象,据史料记载,当时授给农民的田(也包括一些无权势的中、上等户),一般少于法定数,其中口分田又少于永业田,这种授田不均已为以后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创造了条件。
三、均田法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较松驰,大官僚地主可以大量买田,有利于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二、唐朝中期以后的两税法
唐朝前期的均田法促进了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兼并,地主阶级凭借权力、财力掠夺这些田地,据为私有。结果,不少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后,组成一个个称为庄的农业生产单位,这种由一个地主所有的大片田园就被称为庄田。据史料记载,唐朝名将郭子仪拥有的庄田在京郊黄峰岭至河池关之间达百余里方圆。陆贽《奏议》说:“贫考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居。”大小地主占有庄田的必然结果是广大农民失地、破产。失去土地的农民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到地主庄园当佃农,租种地主土地,忍受高于官租数倍至数十倍的剥削;一条是逃亡他乡,躲避赋役,因为朝廷对于失地农民照样按人头收租庸调。至天宝年间,庄田已经盛行全国。752年,唐玄宗不得不下诏责备土地兼并,富豪伤民的现象,但最终又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承认了兼并事实为合法。这个诏书,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言书,从此,庄田制代替了均田制,大土地私有制代替土地国有制而成为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均田的败坏,使与均田制相应的租庸调赋役法发生危机。表现在:
一、大量农民成为地主庄园的佃农,是地主的私属,不再负担官府的赋役。
二、大量农民逃亡他乡,摆脱了本地户籍的束缚,也不向国家纳税服役,而官府对此采取由未逃亡的人分摊逃亡者赋役的办法,使未逃亡者不堪忍受,激起了更大规范的逃亡。
三、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有的不纳税,有的按人口纳税也极少,与其负担能力大不相称。这样,封建国家日益丧失了赋役的主要负担者-农民,财政来源日益枯渴,特别是安史大乱后,户口削减更甚,按丁收税已很困难,改变“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已成必然。
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为两税法。两税法是按田收税,即按资产收税,仍保留按丁、户派役的赋役法。两税从不同角度讲就是地税和户税,夏税和秋税。唐德宗规定的两税法九条规则是:
(一)量出制入,即朝廷根据头年实际财政支出来制定第二年应收的总税额。
(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实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
(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五)两税都按钱计算。
(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七)保留丁额。
(八)租庸调及其他一节科目全部废除。
(九)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
两税法规定按每人实际田亩纳税,比起租庸调来可说是个进步,在安史大乱后,苛捐杂税繁重的情况下,实行两税法确实也起了统一税制,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作用。所以,实行两税法的初期,收到了一定实效,据《新唐书.仓货志》记载,当时,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社会有所安定,表现为户口增加,全国增加二十九万多户,钱米增加,一年收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
但是,两税法仍然是朝廷盘剥人民的方法,从它的规则和实施情况看,我们可看出它包含了许多弊害。
一、量出制入,这等于说朝廷要无限制增加税额。统治者贪欲无底,军费浩大,挥霍无度,每年都借口“量出制入”加税,而决不会“量入为出”减轻人员负担。
二、按贫富定等级,实际在报告时,官府往往对富豪的田产不详查,对贫弱的田产一分一厘不放过,定出的贫富等级极不公平。逃税的依然是富豪,受盘剥的依然是中下农户。
三、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不分主客户,在当地立户籍,这也是不利于人民的,为贪官污吏舞弊留下漏洞。因朝廷规定以该年田数和丁数为基数,土地和户口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于是各地方官便采取强令民众分家拆户,诱使外地客户逃入本境以增加户口,而将增户的税摊派于本地立户;对减少的户口也用摊派填补的办法,结果,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四、夏秋税征税时间规定得太急迫,使农民“敛获始毕,执契行贷,得不容积,粟不暇春”。
五、两税按钱计算,更是利用物价对农民巧取豪夺的办法。农民按官府定出的物价折算应交的粟帛数,但官府压低物价,多收实物。如初行两税时,三匹绢抵一万钱,后来要六匹、八匹才抵一万钱,表面上税额不变,农民实交的实物多了两倍。
两税法在弊端百出的情况下,一直为唐以后历代沿用,其间虽有些小的修订,但并未解决其根本问题,直至明朝中期一条鞭法问世后才退出历史舞台。
三、明朝中期以后的一条鞭法
由于两税法并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同时,仍保留按丁、户派役,所以,并没有解决封建国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到了明期初年,朝廷虽然通过丈量土地,造鱼鳞册,对贵族、官吏只封赐荒闲地等来加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但并不影响富豪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继续兼并土地,逃税漏税。其实,皇帝就是最大的土地兼并者,明武宗的皇庄就占地三万七千余顷。一般的官庄占地也是成千上万亩,地主占地也很惊人,万历年间,南京直隶有占田七万亩的大地主。皇庄、官庄、地主庄园所占土地当然大都是掠夺的民田。另一方面,朝廷又通过造黄册,建立里甲制度来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强化按户口纳税服役,且田赋差役日益繁重,如差役就有里甲、均徭、杂泛等多种名目,均徭又分为力差、银差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农民破产,逃亡日益严重,甚至举行起义反抗,封建政权财政日益困难,而当时社会分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新形势也使这种农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具有了新的意义和内容:一方面,农民随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强烈的人身自由的要求,他们需要更多的自由时间从事自己安排的劳作,需要自由迁徙,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因此,特别强烈地反对束缚人身自由的户口制度和力役制度;而客观现实也为他们提供了摆脱国家赋役控制的条件。明朝的农民逃亡后不再象前代逃亡农民那样因无路可走最终可能又重新回到原地重受赋役盘剥,他们可以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而再不还乡。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统治阶级也日益追求货币收入,希望通过对人民的剥削积累更多货币,而现行赋役制度造成的财政收入状况却与他们的欲望大不适应,并且由现行赋役制度激起的农民反抗,也危及了他们统治地位的稳固,因此,对赋役制度进行大的调整便势在必行了。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在全国开始普遍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一役法,将所有项目的差役合为一项,改为交银。
二、将原按田交赋,按丁、户征役,改为一律按田亩征税银,而将丁银按比例摊入田亩。
三、所交赋税一律交银赋。
四、以县为单位每年编审须征收的丁亩银额。
五、赋税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运改为官收官运。
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它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了役法,特别是废除了对人民危害甚大的力役,而代之以雇役,因而也不再按丁、户派役,这是削弱了封建政权对人民的人身控制,使人民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摊丁入地,使赋税较完全地成为资产税,从而使赋税负担比较均平,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三、肯定了银在赋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适合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四、促进了土地商品化、刺激了地主投资工商业,从事经营活动。总之,一条鞭法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了农民的分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成长。
一条鞭法在明朝各地实行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并且没有完全达到丁银分田赋的合一。清朝统治者在沿用一条鞭法的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从雍正以后全国普遍实行了“地丁”制度,就是彻底的“摊丁入地”的办法:将固定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平均摊入各该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以缓和因康熙末年取消人口税而造成的人口增长过快,田地一条鞭赋税负担过重的矛盾。
当然,一条鞭法作为一种剥削制度,实行以后,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加派和差役名亡实存。在商品经济刺激下,统治者贪欲无边,再加上官僚机构日益庞大,朝廷财政危机越来越严重,便大量加派各种名目的税款。另外,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仍向民众征派非法的徭役,以至到清朝时,朝廷不得不明令终止非法徭役,但是在事实上,封建徭役的存亡,是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唐朝监察制度 第6篇
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3.对婚姻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唐朝监察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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