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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精选6篇)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1篇

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唐发荣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 212200)

土地是稀缺资源,自国家加强土地调控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继续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但土地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7年中,也就是1999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近500多万亩,比2004年全国新增的建设用地总量402万亩还要多出近100万亩。当前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开发区总量失控,且布局不尽合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进行的非农业用地清查结果显示,全国共有各类开发区4210个,规划占地12356.8平方公里,实际占地2322平方公里,其中实际占用耕地1283平方公里,占耕地比例高达55%。在4210个开发区中,国家级开发区139个,省级开发区989个,省级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3082个。各类开发区总量过多,面积过大,不少开发区在建设开发过程中,过分地追求“大而全”,用地上存在着扩张心态,基本上走的是数量扩张的外延开发道路。全国开发区实际占地面积仅占规划面积的20%,扩张心态由此可见一斑。有些开发区以“滚动开发”为由,把自己的范围滚得很大,造成了土地和财力的浪费。

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批准的所谓开发区,不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规划就一哄而上,匆匆上马,是目前开发区数量偏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圈占一片土地,即赋名为开发区,至于开发区选址是否恰当、规模是否合理、有无开发前景,开发区主办单位则心里没谱。一些开发区虽然编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开发的规划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过于超前,缺乏科学性,结果造成开发区规模过大,总量失控。

1.2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004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纪违法案件7.06万件,已结案6.07万件,占立案数的86%,共收缴土地6125.5公顷。按法律规定,哪怕占用一亩基本农田都需报国务院审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先调整规划,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就可以规避审批,且大多未受到严格处理,这使得一些地方党政干部敢于屡撞耕地保护“红线”。“先上车后买票”,是时下一些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冠冕堂皇的理由。“为公不算违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违法用地不在乎,不怕查,法律失去应有的监督职能。

1.3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GDP年均增长9.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成为世界上单位GDP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据资料显示,江苏省的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要消耗2.4万亩土地。经济发展速度与资源消耗已失去正常的平衡关系。建设“宽马路”、“大广场”、“花园式工厂”已成为目前的一种“时尚”。大量耕地被占用,直接威胁粮食安全。

1.4乡镇企业土地利用率低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乡镇企业在我国蓬勃兴起,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多数农民把工厂建在自家的田里,不仅带来了严重的污染,而且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利用率低。

1.5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犯

一些地方不顾农民长远生计,强行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不仅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而且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而且拖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活保障体系建立不完善,导致失地农民长期生活得不到保障。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2.1土地集约利用意识淡薄

土地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土地利用结构极不合理。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不顾实际搞“宽马路”、“大广场”,大量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式住宅,贪大求洋,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相当一部分领导认为当前首要任务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外商来了必须保证用地,要多少就得给多少,土地利用率和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严重偏低,使得原本就十分紧张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2.2招商引资形成的地价恶性竞争

一些地方发展的心情急迫,为了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推进招商引资,不论项目大小、好坏,通通降低地价,甚至公开宣称免收地价,严重违反了国家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规定。地方政府无钱征地,又要搞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还要给投资商优惠,于是就只好向农民打白条,农民利益被严重侵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而且低地价在相当程度上又进一步诱发用地单位圈占浪费土地,形成恶性循环。

2.3规划执行缺乏严肃性

一些地方对规划工作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规划“编制时不重视、实施中较随意”、“说起来重要、用起来不要”的现象;规划的权威性不高,“规划跟着项目走、规划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外商走”的现象屡见不鲜;缺乏科学合理规划,违背城镇发展正常规律,随意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依规划办事,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不少地方2010年的规划用地指标已经全部用完,都希望通过规划修编追加指标;同时,由于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影响实施的效果。

2.4土地管理体制中的缺陷,形成管理“真空”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量耕地悄然流失,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7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同年6月出台《土地管理法》,实现城乡土地统管制度;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掀起房地产热、开发区热,“炒”地之风盛行,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耕地保护工作作了重要批示,1997年年初,中央领导同志三次听取耕地保护问题的汇报,最后下达了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冻结”令,即1997年的11号文件,并将土地用途管制等内容写进了新的《土地管理法》;2003年1月12日,温家宝总理批示:一些地方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温家宝同志批示精神,部署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11月3日,国务院再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回顾18年的土地管理史,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许多政策,但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同时由于土地管理还没有形成成熟、完整的政策管理体系,自身体制中的缺陷造成管理流行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形成管理“真空”。

2.5现行干部考核机制的缺陷

以前我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评价主要以地方完成的总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等数字指标为标准,而这又得依靠企业才得以实现,因此,以损害土地所有者收益为成本换取城市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些干部不再仅靠直接抓企业来带动GDP以及就业的增长,而是更多地瞄准了“经营城市”的理念,通过政府集中土地再公开招标拍卖吸引投资的方式,不仅使自己所在的城市短时间内“旧貌换新颜”,而且直接增加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GDP,形成了占地——收入——再占地——再收益的循环。在一些地方官员眼中,为了展现本届政府的形象和政绩,形成了“政绩是硬道理”,什么法律政策和农民利益可以先放一放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做好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

3.1防止以建设新农村为名非法占地

国土资源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部门既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动摇。耕地资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政策的首选目标。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始终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代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法监察,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违法违规盲目圈占土地、侵占基本农田。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公开曝光。

支持新农村建设,就要把政府各类土地收益重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落实上,就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几项重大改革。当前,主要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征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让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公正补偿安置办法和途径,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制。

防止新农村建设出现重复建设、浪费土地等问题,必须规划先行。在新农村建设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农民住房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提高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严防盲目大拆大建,侵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

3.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3.2.1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因此,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着力解决当前我国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保护耕地的重点放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要切实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措施,尤其要全面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一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要坚决保住这条红线不能逾越。同时,还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坚决落实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六个一律不批”,即要求严把建设用地审查关。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市(地)坚决收回各地违规下放的土地审批权。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审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说明具体建设项目或详细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五不准”和“六不批”是从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用地审批这两项制度的层面,推出的新的管理措施,对于促进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也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仅从制度层面看,它们显然还不能涵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全部内涵。

3.2.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第一,坚持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作用,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都必须坚决执行。第二,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禁止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3.2.3严格把好集约用地关,实行供地目录制。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用地预审、供地预审时,依据规定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坚持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

3.3改革现行的干部考核体制

我国目前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评指标主要基于国民生产总值、引资额等数字指标,而且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地方税收收入多来自于生产领域。在这种考评制度的激励下,“短视”的地方政府不惜以浪费土地等资源为代价追求地方经济增长。为了减少以牺牲土地等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诱因,需要改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评制度。为了尽快遏制土地市场中的问题,在短期内,要将土地管理绩效这一指标纳入政府官员的考评指标之内,对土地管理不力的官员给予一定的惩处,而对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治本之策是,在长期内建立另外一套对政府官员考评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改革,如减少生产领域的税收,代之以消费税和财产税等,这一方面能够降低政府低地价吸引企业定位的激励,维护土地价格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政府官员考评制度的改革,能够减少以牺牲土地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诱因。

3.4加大土地监察力度, 切实盘活存量土地

通过土地监察,清理项目,清理土地,清理拖欠土地款。针对用地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清理整顿措施。1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对己付清地价款,迟迟不开工的,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等手段,限期使其开工。自批准占地之日起2年之后仍闲置不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原所交的出让金及闲置费不予退回。2对未付清地价款的投资商,使其限期付清地价款,对土地出让金迟迟不能到位、不按规定开发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予以处罚。3对于一些未批先用项目,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出让金;不符合规划的,予以取缔,依法收回土地。4对于新征用地,无力开发而造成的闲置用地,没有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的,应坚持退还农民,让农民继续耕种;已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在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应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使土地恢复耕作能力,然后退还给农民使用,不可复垦或是复垦成本过高的,通过规划修编,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区的范畴。5对于其他闲置土地,结合项目,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尽量不新占用地,能利用原有厂房的,尽量不新建厂房。6对于一些多占少用,用地粗放,建设容积率和规模不达标准的用地单位,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使其提高土地利用率,让出多余用地。

与此同时,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应优先安排那些有资金、有技术的大项目、好项目,避免土地的再次闲置与浪费。对己经投入大量资金开发而又无力再进行投入开发的半截子工程项目,在审批新的类似项目时可以利用原有项目进行再投资,这样既可以盘活半截子工程,又能缩短新项目建设周期。今后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之后,应加强批地后的用地跟踪管理,建立档案,及时跟踪反馈情况,然后及时地采取措施,促使企业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3.5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5.1推行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地需求的日益加大,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努力为广大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既是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保证。

3.5.2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坚持“两公开一登记”制度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的自觉性,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大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对克扣、侵占、截留等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的,一律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风雨十八年,是我们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认识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十八年。回顾与展望都让我们感到,只要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培养战略思维,更新行政理念,才能解决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谈谈新农村建设与土地管理

林永兵

(赵集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淮安 洪泽 223100)

中国是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发展中大国,“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的根本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过上更加殷实的小康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经过改革开放,我国实现了由温饱向总体小康的历史跨越,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这一重大决策,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战略举措。以“生活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提出也表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和能力。

“三农”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是农民问题。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落脚点放在富裕农民、造福农民上,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共享现代文明,通过新农村建设来给农民以实惠,来富裕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这一头不热,新农村建设就会缺乏持久动力。因此,建设新农村,就要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家庭工业,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做到惠民利民先行,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让农民一开始就得到实惠、尝到甜头,增强新农村建设的信心和主动性,国土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保障作用。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科学合理的经营好土地,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载体;保护农民利益、关注民生、依法监管,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国土部门而言,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我觉得必须抓好几个方面。

1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促进依法规范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当前,要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我们国土资源管理站要进一步摸清所辖区域的农村用地现状,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为规划修编提供基础数据。要积极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计划,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简化规范程序,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用地的依法规范。

2搞好土地整理,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土地整理是通过基础设施的新建、整治和改良,把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和利用结构调整,建成成片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林成行的标准农田,达到地块连片、结构改善、设施配套的要求,有效地改善农地的硬件条件,实现排灌自如,旱涝保收的目标,从而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通过土地整理,改善了耕作条件,有利于推进机械化作业,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提供了基础。从实践中,有些土地整理项目结合农村康庄工程建设,也往往可以促进农村路网建设,开通了当地村庄对外交通的致富路。通过土地整理,为推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生产提供了基础,从而有效地增加了农业的效益和产值,方便了农民生产生活,也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深受农民的欢迎,提高土地综合收益。

3注重新农村建设和宅基地复垦的结合,做到重点突出

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我们充分注重多个结合,做到重点突出、方向明确。一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重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整治“脏、乱、差”现象,来改善村容村貌。通过宅基地整治示范村建设,有效地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极大地改善了整治村的村容村貌;结合农村厕改、坟改,实施村庄整治、拆旧建新,也有力地改变了农村的“脏、乱、差”状况。二是与拆乱拆违相结合,对农村一些应拆未拆、非法搭建以及一些旧房户、危房户实施拆除,统一调剂使用宅基地,盘活存量土地,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难题。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工作进展。首先是加强政策化引导,兼顾政府、村集体及农民三方利益,实施指标回购政策与使用倾斜政策,建立了强劲的工作动力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了农村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顺利推进。

4严格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好各项耕地保护措施,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一是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数量。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中,要积极倡导拆旧建新、节约集约和保护耕地的用地观念,对占用基本农田和在农田中开“天窗”的坚决不能审批,鼓励支持村民建房利用旧宅换新、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荒地。要加强执法监察巡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是要及时查处突击占用基本农田和在农田中开“天窗”建房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拆基还貌。二是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必须搞好补偿安置工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补划到位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

5健全土地供应机制

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立足挖掘存量土地潜力,通过盘活存量,内涵挖潜,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等建设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盘子中切出一部分来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用地上予以重点支持和保障。村民用增量土地新建住宅的,或利用村内老宅基地建设新宅的,我们可以将规划新建住宅用地征为国有,同时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如必须是本村村民,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多少等),将拟新建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给农民,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显化挂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土地资产,进一步实现产权的自由入市流转。通过土地使用权挂牌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标准,农民住宅建设要充分体现用地指标的刚性约束要求,对用户住宅占地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实行“双控”标准。工业用地也必须符合相关的用地指标控制要求。要充分运用土地置换政策,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镇集中,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要用足用好农村宅基地整理政策,在原先已有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回购、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指标回购价格和补助标准,同时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的管理和农村环境的治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6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二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对新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要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7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是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重点加强我们基层国土资源站的建设。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站为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加大我站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我站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在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中,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只有思想境界提高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意识增强了,才能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挡住各种诱惑,不犯错误,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2篇

摘 要: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土地管理的基本追求之一。在土地资源短缺而城镇化又急需大量土地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提升土地管理水平。该文分析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确定了下一步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土地管理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0(c)-0112-02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同时也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赖以维持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进行土地管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也处于不断的变革和完善当中。从管理模式上看,土地管理经历了统管(建国至1955年)―分管(1955―1986年)―统管(1986年至今)3个阶段[1],每一阶段的改革都旨在使土地管理更加科学与合理。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土地管理科学化意义重大。我们要审慎地、客观地观察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改进我国土地管理的策略。土地管理科学化的背景及意义

1.1 土地管理科学化的背景

土地管理科学化的背景可以从较为宏观的城镇化大背景下土地用量和存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较为中观的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城镇化是未来几十年我国发展的主旋律,而城镇化又面临开发空间不足的约束[2]。城镇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其对土地的需求也是客观的,如何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观的角度来看,我国土地管理尽管几经改革,但不可否认的是,土地管理仍然存在着规划水平待提升、规划约束力待强化、管理信息化程度不足、公众参与待加强等问题。一方面是土地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则是管理水平不高,二者共同促成了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急迫性。

1.2 土地管理科学化的意义

土地管理科学化的意义,一则从土地作为资源本身的角度来讲,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也决定了其价值。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自然可以充分地利用这种有限的资源,充分地发挥其人类生存和栖居的作用[3],将土地作为资源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二则从土地资源有限对城镇化等其他生产生活产生的约束作用来看,土地管理科学化意味着通过土地资源效用最大化又可以推动人们生产活动的开展,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因为土地管理存在的缺陷,出现了各种冲突性事件。土地管理科学化也可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规划的科学性、约束力不足

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前提在于科学的规划以及规划所具有的权威性。没有科学的规划,规划的指引作用难以发挥。规划没有权威性,其约束力也难以发挥。正因为如此,土地管理特别要重视规划的作用,将规划视为做好土地管理的第一道门槛。从当前来看,规划工作受到诸多约束。比如,土地?划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等事项。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之下,发展土地经济,在土地资源上做文章,形成了土地规划科学性和地方招商引资、发展地产行业等之间的矛盾,而在有的地方,规划的科学性就让位于后者了。不仅如此,土地使用规划制定出来之后,能否发挥必要的约束作用也是一个问题。李克强总理在研究部署“三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强调,规划不是要挂在墙上,而是要落到地上。事实上,土地规划也是一样的,若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则其作用将难以发挥,但当前土地规划约束力不足却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

2.2 土地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土地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土地管理内容庞杂,对管理技术要求较高,特别是在土地调查工作和土地资源档案管理方面。[4]土地管理也不能囿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将一些先进的技术、方法等应用到管理当中,增强土地管理的精准度、科学性等。从当前来看,这方面的工作不尽如人意。受制于工作人员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遥感技术等先进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因素,土地管理的精准度尚有提升空间。而且在土地管理中,信息化水平又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监管不力,必然会出现违法违规用地的现象,而且不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这些都很难察觉。各个环节相扣,致使土地管理部门处于尴尬和被动的地位。

2.3 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尚须加强

土地管理的诸多问题中,公众参与尚须加强较为突出。判断这一问题较为突出是从土地管理的根本目的和这一问题本身产生的社会影响两方面来看的。从土地管理的根本目的来看,就是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并最终表现为提升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水平。既然是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的需要,那么,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就需要积极地倡导公众参与。遗憾的是,当前的土地管理对公众参与重视程度不够。这又导致了与之相关的公众参与不足等社会影响问题,即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各地因为土地问题产生的冲突性事件。从根本上看,冲突表现为利益冲突,当一方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若制度内难以找到利益表达的途径,就会采取激烈的制度外的参与方式。这些不仅不能发挥土地管理的作用,甚至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是土地管理工作需要正视的问题。改进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策略

3.1 科学地进行土地规划 全面增强土地规划的权威性

要改进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首先就需要做好土地规划工作,科学地进行规划,并增强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从科学规划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协调好土地规划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角度来看,关键点也在于此。但若深挖原因,其实还是在于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尚未完善。我们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作为依据,但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协调、冲突等都暴露了土地管理上位法律依据的缺失。特别是《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的理解以及由此造成的适用冲突。为此,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土地规划科学进行以及土地规划能够切实得到执行。

3.2 优化土地管理的方式

要改进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还有一个操作性的或者技术性的问题就是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来优化土地管理的方式。在土地管理中,可以充分运用的信息技术很多,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引进并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3S技术等的作用[5],当然,若已经引进这些技术则需要充分发挥这些技术的作用,而不是将其束之高阁。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应用到空间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以更加直观地呈现土地全貌。遥感技术可以应用到土地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资源动态监测、耕地保护等方面。3S技术则是对卫星定位系统、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集合,借此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全程动态监控。

3.3 构建制度化的土地管理公众参与渠道

要改进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还要构建制度化的土地管理公众参与渠道。公众参与涉及土地管理的全程,在土地规划制定阶段、土地规划执行阶段等阶段都要积极吸纳社会公众的参与。在土地规划阶段,信息搜集阶段充分吸纳信息,规划制定出来后要通过网络、海报等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在土地规划执行阶段,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则在于全民动员监督?划的执行。参与渠道的特点要便于社会公众,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并对社会公众表达的信息及时反馈。结语

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更加凸显。回顾建国后几十年的土地管理工作,在积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还是要关注其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管理工作开展提供经验和教训。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土地管理是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管理本身的问题也是不断暴露的。这些都表明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本身也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需要持续性地改进,不断地提升水平。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3篇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 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 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 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 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 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并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据着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 (03)

[2]王建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初探[J].山东国土资源.2010 (02) .

[3]中澳管理项目国家发改委体改司澳大利亚工作访问—农村城市土地使用流转程序及土地管理改革[J].四川改革.2010, (04) .

[4]黄花.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J].科学社会主义.2010 (01) .

[5]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 (学术版) .2010 (01)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分析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探讨。

1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乱批乱建、未批先建、毁坏耕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杂乱无章,土地浪费严重;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基层土管队伍力量薄弱等等,同时,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制约着土地的流转。缺乏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多职能部门利益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推诿的现象再所难免。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2.1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主导作用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2大胆创新,探索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3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2.4规范农村规模化的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参考文献:

[1]鲁建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09,(09).

[2]刘彦随,刘玉.中国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0,(01).

[3]黄飞,罗春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思考-以德江县为例[J].科技信息,2010,(16)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5篇

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关键词: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

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

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6篇

与对策研究

摘要: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量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城中村的土地问题及土地政策总是成为城中村村民及管理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城中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管理;对策

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大量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城中村的土地问题及土地政策问题成为城中村村民及管理者关注的焦点,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标准不一且方式单一,由此引发的矛盾及干群关系的恶化越来越明显,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而城中村土地政策的研究又相当薄弱这样一个现实,科学合理制定和评估城中村土地政策,是我国政策科学研究者和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现存的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策两难:效率与公平难以兼顾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由于有些社区的以工补农政策补贴按承包面积发放,导致有些村民不必要地承包土地,将承包土地作为领取补贴的手段不仅使城中村企业不堪重负,也造成社区间的收入水平难以趋同。虽然现行的土地制度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但是所谓公平和效率只限于每个社区之内而言的。中国各个社区的特点和现有发展程度千差万别,各个社区之间的收入水平也参差不齐。但是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社区,并赋予社区干部以极大的土地分配和管理权力。如男女平权为宪法所规定,但在分享村益权利上却常常反映出对妇女的歧视与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土地制度必然会阻碍各个社区收入水平的趋同。

不少政府官员学者都承认,现行的土地制度在效率上仍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但是他们往往津津乐道现行土地制度的公平性。殊不知现行土地制度的公平性是十分有限和狭隘的。由于社区之间的土地察赋、自然条件、人口等十分不同,社区之间的人均土地和人均收入是十分不同的。但是现行的土地制度会使这些不同趋于长期化。①为了社区小范围之内的公平,现行土地制度则不得不减缓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排斥社区外的农村剩余劳动与土地的结合,既而加剧了中国城中村村民的就业问题,牺牲了土地的效率。然而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资源极其稀缺的中国,走的却是城中村企业遍地开花,大小城市星罗棋布,新的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却迟迟不能出现的少、慢、差的独特道路。这既加重了己有大中城市吸纳农村人口的压力和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压力,又极大地浪费了生产力最高的那部分土地,陷入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及效率与公平难以兼顾的困境。

1.2 政策缺位:土地产权制度不清晰

土地制度的基本内核是土地产权制度,构成土地制度的各类政策,能够使土地的利用效益内部化,其产权的最基本功能有二:一是内部激励,促进产权主体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进行长期投入;一是外部交易,为土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提供产权载体,从而在更大范围和空间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在稳定和强化土地权利的同时,树立土地利用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观念以及社区意识。

由于城中村的村落特征显示出了我们忽视的体制因素,这些因素一是土地制度的差异。根据规定,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村民生产资料的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村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二是社会管理制度差异。根据规定,城市社区中作为基层政府派出结构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而村落社

区则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这是形成我们分析村落单位制的根本因素;三是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村籍”制度,由于具有“村籍”的村民是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从这一点来说,城中村村民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

1.3 政策疏漏:村民自发土地流转

在土地流转中,城中村村民间私下自由流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因为私下自由流转比较灵活方便,完全出于城中村村民自愿,思想阻力小,对外部条件要求低,具有普遍性。然而,这种形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即由于土地转让关系不稳定、期限短、缺乏制度保障,土地经营者在土地上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据调查反映,黄州市城中村占85.2%的耕地包进户实际承包期限与期望转包期限不一致,其中56.5%的包进户实际承包期比期望转包期短。有的地方土地转包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即便签订合同也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缺乏法律保障、隐患较多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操作。完善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的具体思路

2.1 发挥政策主体的积极因素

政策创新是政策主体(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质的飞跃。要使这种飞跃成功,政策主体自身所具有的素质、主观能动性、能力和方法等无疑最具有决定性。尤其是政策主体中的决断者,他们主导公共政策系统的运行,享有对政策方案拍板定案的最终决定权,在政策创新过程中更是居于核心地位。要不断优化决断者的知识结构。包括决断者在内的政策主体拥有的信息资源,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知识多少直接影响政策创新的成本。同时,要不断提升决断者的创新能力。培养决断者坚强的意志与无畏的勇气,在土地管理政策这一领域更应提升政策决断者的创新能力。

2.2 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土地管理政策

在不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那些新纳入承包的土地实行对外开放式的土地承包,具备经营资格城中村人和法人,都应有权参与土地承包并成为土地使用的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产权制度安排,对于公益性和生态性较强的城中村土地,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察赋,土地收益水平及社区公共需要,自主选择适应的土地承包方式,明确限制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期限在30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或租赁,以免形成混乱,确保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放宽城中村土地开发利用,综合配置,制定合理土地置换政策。

2.3 加强城中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把土地征用严格限定在公共目的的范围之内;在土地征用补偿上,依照市场价格,实行针对被征地农户的全额、对等补偿办法,改革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制度,建立城中村村民参与利益分享的农地发展权转让制度;重视土地整理,建立农地重划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进行土地整理;在城中村土地保有量的调节和控制上,一方面要对城中村农户的土地转让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引导,防止因土地、分割等使土地过分细碎化;另一方面要防止因土地兼并、囤积等使一些土地保有者的土地保有规模过大。

2.4 明晰土地权属

尽早制定和完善农地整理的相关法规,在土地权属管理上,建立起尊重城中村农户农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属重划制度;在资金支持上,利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值的土地收益建立起土地整理专项基金制度,从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组织的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开展大面积的农地整理和成片农地综合开发,以及利用非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搭建相应的制度平台。同时,依法调节和控制土地的保有、利用和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精选6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1篇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唐发荣(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 212200)土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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