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投标保证金申请函(精选6篇)
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第1篇
关于退出投标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函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现因公司原因不能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账号: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支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电 话:****************
投标单位(盖章):*****************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
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第2篇
某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贵单位以 形式提交 元投标保证金,参与 项目的投标工作。现中标结果已经公布,我公司因:
(1、中标且已签合同;
2、未中标;
3、其他情形),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退还保证金。以下是我公司提供的退还款项的账户信息(帐户信息必须和汇入帐户信息一致):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行 号: 联系电话:
浅析投标保证金管理 第3篇
一、投标保证金相关概述
投标保证金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抵押性质的资金, 它是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保障, 能够促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也是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按照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流程, 投标人保证在投标后, 对投标书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反悔或撤销, 否则,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没收。在招投标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中, 投标保证金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有效地提升了招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既约束了投标行为,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 为招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利处, 但是具体到招标工作的实际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如今, 投标保证金在我国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完善的管理模式, 造成其在保证金的上交、收取、退还、监管等众多环节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隐患, 随意性较大, 管理形式不尽规范, 而这种不尽健全与完善的保证金制度, 就可能给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牟取私利带来机会, 最终可能损害到相关人员甚至是机构的利益, 也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 也是十分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与壮大的。因此, 为了实现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共同利益, 切实发挥出投标保证金在实际工作当中应有的作用, 就有必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解决问题, 对其进行调整与偏差纠正, 以期给相关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投标保证金带来的积极作用
(一) 有效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约束投标行为, 保障当事人利益
招投标活动属于法律活动的管理范畴, 具有高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投标人进行投标, 向招标人上交了投标文件以后, 实质上就产生了要约行为, 也就是说这一行为可以表示成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 从而形成了二者的要约关系。而招标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就提出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让投标人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 从而防止因投标人违约而使自己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规定, 如果投标人有出现下述行为之一时,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1.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以后, 投标人不可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以及撤销。倘若出现投标人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以及撤销的现象, 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文件的,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2.投标人收到了中标通知文件, 却没有按照相应规定交付履约担保, 或者拒不签署合同协议书时, 都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这也体现出投标保证金给投标行为带来的约束性, 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文件后, 即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中标人必须受到约束, 否则就要以投标保证金金额对招标人进行补偿, 这实质上也是对投标人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一项惩罚。总而言之,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产生良好的约束作用, 这也是投标保证金最为基础的功能与作用。
(二) 在出现特殊状况时,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招标人利益
通常来说, 倘若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由于某些原因而未能履行其投标合同的内容而退出了投标, 那么招标人就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同时授标给次低报价的投标人, 而该笔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维护了招标人利益。
(三) 对招标人起到督促作用, 使其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产生的约束作用是存在时间期限的, 这一期限即为投标有效期。倘若超出投标有效期, 那么投标人就不再承担其投标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因此, 投标保证金仅能在某一明确期限内有效, 从而避免招标人延长定标的时间, 不影响投标人后续的决策经营与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保障了投标人应有的利益。
(四) 从另一个角度对投标人实力进行了考察
投标保证金的上交形式有多种, 最为常见的为现金与支票, 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考察与反映了投标人的资金流动能力。当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时, 因为银行可以掌握到众多投标人的信息, 在进行投标保函出具前通常都会展开投标人资信状况的考察工作, 从而实现投标人的动态资信评价, 对于那些有过不良记录或者信用状况不佳的投标人是较难从银行处获取到担保的。所以, 在银行保函形式下, 银行是根据投标人资信状况对其进行经济担保的,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投标人实力进行了考察。
三、投标保证金在实际管理与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上交方式的问题
部分投标人可能会有相互串通的现象, 组织围标者与陪标人由专人统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制, 专人办理保证金的递交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通常是由围标组织者进行保证金的统一支出, 而陪标者获取到一定好处, 如果采用转账支票或保函的形式递交保证金难度较大, 所以投标人通常是采取现金的方式。
(二) 交纳额度的问题
部分招标人将保证金提高, 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投标额相应的比例上交保证金,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标的物, 投标人的报价不同, 其上交的保证金数额也不相同, 所以会造成其风险程度的不同, 更为严重的, 保证金的上交数额还会泄露投标人的信息。有的即使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 但多标段招标时未对保证金加以划分, 不管投几个标段都是上交等额保证金, 可能会对所投标段较少的投标者略失公平。
(三) 收取与认定的问题
部分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 招标代理机构对特定的投标者免受保证金, 对于那些虚假的、有瑕疵的保证金也可出具收据。因为保证金是招标机构进行收取的, 其的有效性与真实性也是由招标机构进行审核的, 评标委员会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没有对保证金进行彻底的审核, 从而导致虚假招标等行为的发生。
(四) 监管与退还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我国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保证金在招标代理机构处多数是处在一种失控的状态中, 部分未入公司账, 即使入了公司账, 也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资金管理不尽到位, 缺乏安全性。保证金的退回也有推延, 造成了投标人的不满情绪。
四、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
在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 保证金除了现金以外, 还可以是银行的保函、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这体现了保证金形式的多样性, 而不同的提交形式也会给招投标人带来不同的影响。倘若投标全部用现金, 保证金收纳单位既要保障现金安全, 也要确保货币的真实性, 投标人就要提取大量现金, 可能影响其资金周转。倘若采用现金支票与银行汇票, 就给投标人提供了方便, 但又给收纳单位带来风险。倘若采取银行保函与保兑支票, 保证金的安全性与真实性就交由银行来承担, 但这也加大了投标人办理手续的复杂性, 同时部分中小企业其业务量或预留资金可能达不到银行的要求, 而失去了参与投标的机会。所以,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的选取必须以投标人实际状况以及具体项目作为依据, 要尽可能地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最终实现双赢。
(二) 强化投标保证金的额度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倘若保证金额度是交纳固定金额, 则较难把握具体数额, 过多会加大投标人成本, 影响其投标积极性, 过低又体现不出应有的约束力。倘若是采取投标总价比例交纳保证金, 那么投标人的报价就很可能被推算出来, 这种方式下就必须做好交纳保证金的保密工作。所以, 在进行保证金额定确定时, 收纳单位与招标人应该认真考虑上述因素, 合理确定出额度。既不能要求过低的保证金额度, 从而失去保证金应有的作用, 也不能完全执行法律规定的上限, 加大投标人负担。
(三) 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保证金接收机构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投标人的保证金应该制定出完善的制度, 设立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三方的管理账户, 对保证金的上交、收取、退还等进行规定, 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资金挪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要在签订书面合同的五日之内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这改变了原先无息退还保证金的做法, 禁止招标人无偿占用、挪用保证金。倘若在中标公示一个月之内招标人没有通知退款, 交易中心可对其进行及时地督促与纠正, 对于情节较严重者, 应该交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五) 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问题
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第4篇
【关键词】 投标保证金 实施条例
1. 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2006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号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中央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 相关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解析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对于约束投标人随意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不签约合同,防止投标人为了中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还存在许多问题,
条例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共八条体现了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其中对限额、有效期、转出帐户、利息返还、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返还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相对本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并未作出任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而是由部门规章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条例本条的规定对于投标保证金带来了以下一些变化:
(1)取消了上限的限制
相对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工程施工、货物80万元,勘察设计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上限,条例没有设置,且保证金收取的基准价即项目估算价一般本身高于投标人的投标价,今后,上不封顶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将合法出现,投标人的负担和风险将增加许多。
(2)计算基准价发生了变化并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条例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价的2%计取上限,而部门规章以投标的投标报价的2%计取,这种计算方法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因为项目估算价本身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值,比如以概算为依据,招标前的初步设计中就已经确定了,而投标报价因投标人不同而不同,且数值往往在临近开标才能确定,如果投标人以报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值会造成各个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数值不一样,也容易从保证金的数额反算到投标人的报价,而保证金本身在投标文件之前到达,不利于投标报价在开标前的保密。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发生了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规定为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未作规定,而条例统一为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转出帐户作出了基本帐户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和投标保证金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从哪个帐户转出该办法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正是因为如此,投标保证金可以不受限制地从基本帐户以外的帐户转出,在一定程度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相比基本存款帐户(一个单位仅有一个,帐户所在地一般为公司法定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总部直接监管),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来说,更容易开具,更不容易监管。
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帐户转出的规定更加真实体现投标人的投标意图,对于减少串标围标的可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对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从基本账户转出,这就意味着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从其他帐户办理;另外,投标保证金从基本帐户转出仅限境内投标单位,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境外单位银行帐户并无基本帐户之规定,条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5)对挪用投标保证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投标保证金作出为每一个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提交的责任担保,动辄以每一标段几十万元、合计金额上亿元,期限一般短则二三个月,长则半年以上,投标保证金常被招标人挪作定期存款、当作开工预付款付给中标人,甚至被抽逃用作其他非法目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对于限制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条例并没有对挪用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小结
实施条例对实践中投标保证金存在的问题做了有针对性规定,解决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推广宣传学习。
参考文献:
[1] 陈天福.浅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04).
[2] 田文水,杨志勇,王志磊,王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提交形式的探讨[J],水利经济,2005(04).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函 第5篇
xxxxxxxxxxxx: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的xxxxxxxx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壹拾万元整(¥100000.00)投标保证金。现投标工作已经结束,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我单位委托,性别:,身份证号:,全权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函。
附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保证金退款函 第6篇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交纳
投标保证金 元。现招标程序已结束,我公司现申请退回该保证金。并将该保证金 元、扣除代理费 元,余款 元,汇入如下收款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单位签章(公章):
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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