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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及管理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投入使用及管理(精选5篇)

投入使用及管理 第1篇

在农业生产中, 如果不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 农作物会因病虫草鼠的为害而大幅度减产, 其中农作物病害造成的减产可达15%~50%, 虫害减产20%~35%, 杂草危害减产15%~25%。如果农民停止使用农药, 水果将减产78%, 蔬菜将减产54%, 谷物将减产32%。由于作物的病虫草害防治不当, 将使产量减少平均达30%以上[2]。由此可见, 在农业生产中农业化学投入品是必不可少的, 如何安全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农业化学投入品是现代农业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现以农药为例, 阐述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残留危害, 安全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并介绍了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模式安丘模式, 以期为现代农业生产中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1 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的定义和分类及生产使用概况

1.1 农药的定义及特点

农药是一种化学物质, 用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它有害生物, 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3]。

农药的特点:有毒是化学农药的基本属性, 最广泛、最直接暴露于环境, 扩散、残留、富集是化学农药不可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对环境的影响[4]。

1.2 农药的分类

1.2.1 按来源分类

农药分为有机合成农药 (有机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等) 、生物源农药 (微生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植物源农药, 如杀虫剂苏云金杆菌, 杀菌剂农用抗生素制剂井冈霉素) 和矿物源农药 (硫制剂、铜制剂和矿物油乳剂等) 。

1.2.2 按用途分类

农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卫生杀虫剂、杀真菌剂、杀细菌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杀螺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1.3 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概况

2010年全国农药使用总量为30万t (折百计, 即有效成分量) , 农药需求量在2万~3万t以上的省份有黑龙江省和山东省。如果按有效成份3万t计算, 在黑龙江省1 333.3万hm2的耕地上, 使用农药的有效成份量平均为2.25 kghm-2, 其中用量最大的是除草剂。2009年, 黑龙江省除草剂用量约占农药总用量的89.0%, 壮秧剂占7.2%, 种衣剂占1.6%, 杀虫剂和杀菌剂各占1%左右。

由于农药施药机械落后、施药技术不规范, 乱用、滥用农药现象严重, 加之农药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失、喷药器械滴漏或随风飘移等因素的影响, 施用的农药利用率仅30%左右 (比发达国家低20%) , 约70%~80%的药液飘落到土壤、水系、大气中, 不仅降低了农药的有效利用率, 造成环境残留污染和人畜中毒, 而且影响农药对靶标生物的防治效果, 增加生产成本, 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残留的概念、危害和最大残留限量

2.1 农药污染和残留的概念

农药污染指因生产、运输、销售、存放或施用化学农药而污染环境, 以致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 引起人和动、植物急性或慢性中毒的现象。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一定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源、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衍生物、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残存的数量称为农药残留量, 表示单位是mgkg-1、μgkg-1、ngkg-1。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的必然现象, 但超过一定量就会对人畜产生不良影响或通过食物链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5]。例如, 世界上第一个化学农药DDT, 在淡水中的浓度是0.01 μgL-1, 通过生物浓集作用, 在水生生物中, DDT的含量较水体本身高几十倍, 而靠水生生物为生的鸟类体内农药的含量则高达数百倍甚至数万倍, 在人体内可达6 000倍 (见图1) [6]。

浓度单位:环境介质为μgL-1, 动植物和人体内为μgkg-1

2.2 农药残留的危害

农药在农田施用过程中污染了生态环境, 作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吸收到环境中的残留农药, 农产品在储藏、加工、运输过程中也有可能受到农药的污染。农药残留于农产品和食品中, 通过食物链的生物富集过程积累于动物和人体内, 对人和动物可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中农药残留造成的急性危害是由于在蔬菜、瓜果上使用高毒农药, 在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就被采摘, 食用后引起急性中毒;慢性危害是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过最大允许限量值, 长期食用会引起慢性中毒。英国医师协会1992年报道, 农药慢性毒害主要有5种形式, 即致癌性、致畸性、诱变性、免疫系统的过敏反应和其它影响及对神经系统的影响。现代医学研究证明, 在致癌因素中, 环境因素约占80%, 其中, 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约占80%, 而在有毒化学物质中, 有毒有机物 (主要为农药) 占95%以上[5]。

农药残留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由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联合组成的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 (JMPR) 定期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提出的制定最大允许残留量标准的农药进行评价, CAC基于评价的数据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MRL) 。

2.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 的定义和作用

WHO/FAO对农药残留限量的定义为, 按照良好的农业生产 (GAP) 规范, 直接或间接使用农药后, 在食品和饲料中形成的农药残留物的最大浓度。首先根据农药及其残留物的毒性评价, 按照国家颁布的良好农业规范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规范, 适应本国各种病虫害的防治需要, 在严密的技术监督下, 在有效防治病虫害的前提下, 在取得的一系列残留数据中取有代表性的较高数值。它的直接作用是限制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在世界贸易一体化的今天, 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也成为各贸易国之间重要的技术壁垒[7]。

2.4 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FAO、CAC、欧盟等国际组织和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FAO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及食品, 且各项指标分类较细, 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和食品中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较少、残留限量值单一、限定的农药品种比较少、残留限量指标或过高或过低。这些差异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010年4月12日, 农业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

2.4.1 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缺陷

首先, 有些农药MRLs值偏低, 标准过严。我国大部分农药品种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值偏低, 降低了我国判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的门槛, 导致我国有关部门抽检时经常出现农产品超标严重的现象。其次, 有些农药MRLs值偏高, 标准过宽。个别农药品种的农药残留限量值大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 已不适应现在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如果按照这种过宽的标准进行检测判断, 对食品安全是一种潜在的威胁。第三,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过于单一。例如甲胺磷, 在我国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列为“不得检出”, 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分为4大类, 从0.5~1.0 mgkg-1不等。毒死蜱, 我国蔬菜残留限量标准为1 mgkg-1, 而CAC标准分成5大类, 其指标从0.05~1.00 mgkg-1不等, 美国国家标准有4大类, 而日本则有7大类 (见表1) [8]。

2.4.2 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较少

截止到2008年, 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 000多个农药MRLs标准;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 000多项农药MRLs标准;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 600多项MRLs标准;加拿大也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2 000多项MRLs标准[9]。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把农业化学品分为暂定标准、一律标准、禁用药物、豁免物质4大类800多种。暂定标准对734种农业化学品制定了51 392个指标;禁用药物规定了15种农业化学品为不得检出;豁免物质包括维生素等68种;这些药物以外的任何药物残留全部定为一律标准, 不得超过0.01 μgkg-1。我国国家标准, 按照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的食品分类来界定, 共涉及了96种农产品和加工食品, 136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1 611项、再残留限量205项, 共计残留限量指标1 816项[10]。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比, 我国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少得多。

2.4.3 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影响国际贸易

进入21世纪, 发达国家纷纷把技术性壁垒作为控制贸易的重要手段, 其中农药残留限量作为符合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SPS协议) 的正当理由, 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高门槛”给出口企业和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仅菠菜一项, 2003年山东出口企业的直接损失就达2.4亿元。2000~2006年日本对我国出口的大葱、香菇、生姜、菠菜等产品的设限, 历时时间长、多次指控、通报和被查扣。

3 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的使用和管理

3.1 我国的农药管理体系

中国的农药管理体系见图2。

3.2 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在1982年6月5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 明确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等[11]。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 要求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 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 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 方可使用农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 不得随意改变[12]。

3.3 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1955年开始就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农药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 分别为1955年《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联合通知》;1982年《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1984年《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996年, 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5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1997年《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农业部《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10年7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13]。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先后颁布了第194、199号公告, 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管理做了进一步规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 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 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23种,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19种[14,15]。

虽然我国在不断制定和完善农药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 但有些农药活性成分的使用仍落后于发达国家。2008年5月欧盟新一轮审议中将淘汰11种农药活性成分, 其中杀虫剂有噻嗪酮 (buprofezin) , 杀螨剂有三氯杀螨醇 (dicofol) , 杀菌剂有氯硝胺 (dicloran) 、烯唑醇 (diniconazole) 、三环唑 (tricyclazole) 、氟菌唑 (triflumizole) , 除草剂有仲丁灵 (butralin) 、氨基氰 (cyanamide) 、敌草腈 (dichlobenil) 、毒草胺 (propachlor) 、敌稗 (propanil) 。欧盟即将淘汰的3种农药活性成分是, 土壤杀真菌剂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 生物杀虫剂布氏白僵菌 (Beauveria brongniartii) , 杀真菌剂/杀螺剂/生物杀灭剂高锰酸钾 (potassium permanganate) [16]。在欧盟淘汰的农药活性成分中, 我国仍在使用的有噻嗪酮、三氯杀螨醇、烯唑醇、三环唑、氟菌唑、仲丁灵、敌稗和溴甲烷。

3.4 我国全面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淘汰、削减和控制的杀虫剂类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由于其难降解、毒性大、可长距离迁移等特点, 在使用过程中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 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 从2001年5月到2009年5月, 共有164个国家签署了要力争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7]。

2009年4月16日, 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2009年23号) , 决定自2009年5月17日起, 禁止在我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 (滴滴涕用于可接受用途除外) 、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 兑现了我国关于2009年5月停止特定豁免用途、全面淘汰杀虫剂POPs的履约承诺。

4 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模式安丘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模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 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 各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特别是山东省安丘市, 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为突破口, 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取得显著成效, 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关于安丘模式的具体做法见参考文献[18]。

摘要:概述了农业投入品和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含义, 阐述了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的定义、分类和残留危害,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 的定义和作用, 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的法律法规, 并介绍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模式——安丘模式。

投入使用及管理 第2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建账、管理、提取、支出。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使用计划及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安全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宣传费用和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4、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防毒设施等费用。

5、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6、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7、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8、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第1页

9、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第七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编制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条 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公司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年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提取、使用以及使用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各部门报费用计划—汇总至生产计划部—制定公司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建账—部门按计划申请使用安措经费—

第2页 生产计划部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支出。

投入使用及管理 第3篇

一、高校教学经费管理现状

对于高校自身的教学活动而言, 教学经费的合理投入和使用, 是保证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经济基础, 直接关系着教学活动的质量, 对于整个高校的管理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而随着重视程度的加深,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本科教学投入的教学经费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相关数据显示, 2011年, 部分高校的教学经费占据学费收入的40%, 而2012年则增至50%, 教育事业的年增长率为15%。但是,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各个院校对于本科教学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 事业费用投入不足

随着素质教育和全民教育的推行, 高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也使得教学经费逐年增加, 但是教学经费的投入与学生增加的幅度并没有实现同步, 在高校中普遍存在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教学经费投入标准, 即学费收入用于四项教学经费比例不低于25%。甚至部分学校对于教学事业费的投入低于教育部规定的20% 的标准, 使得教学业务、教学设备维护等基本教学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 基本教学环境难以保证, 严重影响了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2. 设备费用分配不合理

一直以来, 部分高校在对教学设备费用进行分配时, 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使得有限的教学经费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资金浪费。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对教学设备经费进行分配时, 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目标性较差, 完全凭借经验进行, 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导致各个部门缺乏整体意识, 一味关注自身发展, 在经费分配时进行争抢, 分到相应的经费后, 对于自身的实际需求不够了解, 盲目进行设备采购, 导致重要的大型设备缺乏购置资金, 而一般性的设备却出现重复购置, 也有部分设备在购置后长期闲置, 没有得到合理应用, 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影响了学校的整体发展。

3. 教学经费管理不完善

部分高校由于认识的不足, 并没有对本科教学经费进行单独管理, 而是与其他经费共同管理和核算。例如, 某高校将本科教学经费、研究生业务费等在财务管理中统一使用, 没有进行明确的醒目划分, 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仅不利于本科教学经费的统计和管理, 也容易出现费用的挤占和挪用现象, 影响教学经费的正常使用。

4. 存在教学经费的挪用和挤占

由于教学规模的扩大, 许多高校都设置了二级院校, 将教学经费进行了分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本科教学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造成经费的使用不合理, 教学资料和设备得不到及时补充, 试验和实习教学环节薄弱, 严重影响整体教学质量。

二、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的方法和策略

由于高校教学中存在的经费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其教学质量的提高, 因此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况, 教育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 对教学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并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 对高校教学经费的管理工作进行督促。为了保证教学经费的合理利用, 高校自身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并成立了专业的评估机构, 以确保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其基本解决措施如下:

1. 对本科教学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对于财务管理而言, 要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将本科教学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将其独立出来, 实现本科教学经费的专款专用; 而对于管理人员而言, 要加强对于经费的核算, 对各项开支的明细进行严格把关, 避免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支出, 减少资金的浪费。

2. 加大教育事业费的投入力度

要在教学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 加大教育事业费的投入力度, 以达到或超过教育部的规定和标准为目标。要确定经费投入的优先级, 优先考虑计划之内的教学需求, 切实保证教学的顺利、高效进行。例如, 加强基础课、专业课等的建设, 满足大部分学生的要求, 确保学生收益的最大化。

3. 对教学设备费用进行合理分配

针对设备费用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要成立相应的设备评定小组, 对各部门申报的设备费用进行审批, 根据实际需求对费用进行合理分配, 保证基础课程的顺利展开, 同时重点投资一些高等设备, 如电子化物理实验室、专科实验室等, 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 对设备费用进行分配。

4. 加强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要加强对于二级学院教学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防止资金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一方面, 可以对经费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另一方面, 要加强财务监督,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三、结语

总而言之, 本科教学经费对于高校本科教学的作用和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保证其切实用于本科生的培养。要加强对于经费的管理, 切实保证其可以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使用。

摘要: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 我国高校教学得到了普及, 为学生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对于高校教学工作而言, 教学经费是维持教学活动顺利展开的基础和前提, 对有效的教学经费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 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本文针对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中教学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经费,经费管理

参考文献

[1]周雪竹, 李兆荣.高校教学经费管理问题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17 (6) :805-807.

[2]朱开永, 王崇林, 王长生.改革教学经费管理, 提高本科教学质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03, (6) :21-23.

投入使用及管理 第4篇

财政支农资金是农业基础地位政策的体现和农业投入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为促进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提高农业综合实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某些环节上已制约了财政支农资金作用的正常发挥,影响了国家农业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不断增加,但间不均衡,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或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徘徊(相对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尽管,这几年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开辟新的支农资金渠道,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重不得少于15%;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和鼓励其他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等,但实际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表现为县级政府对农业资金投入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相对规模却下降;县级政府缺乏投入增长机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对生产性投入低而对非生产性投入高,即用于农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投入多,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份额较高,农林水等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占农业支出的比重持续下降,有的县甚至未能安排。

二是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且交叉重复并存,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集中体现在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技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都存在使用上的分散和交叉重复并存的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农业发展政策的多目标性。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农业发展既要考虑到实现食物供给、生产资料供给、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效应,又要考虑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一段时间内或每年的农业发展政策必须同时确定多个目标,即使2004年中央1号文件以农民增收为主题,但政策目标仍呈多元化。具体到每个农口职能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发散的。这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针对每项政策目标设立、分配。第二,体制转轨的不完全性。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都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支农资金的科目分类、管理体制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缺乏有机的协调,各个部门在贯彻中央“三农”政策时都会在资金安排分配面面俱到。目前最突出的是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和农口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分配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阵,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如在某县(区)审计调查发现,财政和国债资金1182万元,被投放到167个项目中,平均每个项目资金投入7万元,并且项目还分散在这两县区所有的二十七个乡镇(街道)和十多个农口事业单位,致使数额可观的资金投向过于分散且无重点,致使扶贫资金的整体规模效益不明显。

三是财政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的财政支农财力支解,平均分配资金,影响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支持效果。由于财政分配拨付制度存在缺陷,制约了支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表现为县级财政双轨运行,上解基数过高,留用财力减少;县级政府预决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均呈下滑趋势,支农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在一般预算支出中存在虚列支农资金的现象,年终结存资金不实或无资金结转,滞留、占用支农资金问题;另外由于支农资金来源分散,不利于监督管理,尤其是上级农业等主管部门直接拨入资金,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管,造成资金使用失控。

四是受地方财力限制,农业项目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影响支农效果。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中央、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国债项目、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均需要地方财政及企业配套资金共同完成。为得到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多数市、县(区)政府在地方财力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承诺对涉农项目进行资金配套,致使多数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严重影响了中央、省级农业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调查表明近年来,除少数发达地区外,我国县乡本级财政的支农能力有名无实,甚至是极其虚弱,财政支农主要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日益普遍和严重化,县乡政府支农的实际能力已经普遍弱化,这不仅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稳定运行。

五是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落后,资金安排不科学。目前,支农项目投资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很强,投资也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投资方式不能给农民以稳定的心态从事农业产业,造成很大投机心理,缺少长期和长远的心理准备。目前,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是使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部分项目施工单位采用高套单价、多计工程量、偷工减料以及夹带未实施工程等手段虚报冒领工程款;工程建设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机构造成工程监管不到位;以及工程监理不作为或胡作为等,造成部分项目存在高估冒算,据对某市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项目工程高估冒算资金占工程概算达23%,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也易滋生腐败现象。

六是支农项目资金监管水平低下。首先是监管职能缺位,我国支农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支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其次是事前监管严重缺乏,主要表现有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工程开工前执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制”情况的监管、项目开工前对法人代表及项目单位财务人员上岗资质及业务情况的管理等事前监督工作淡化、甚至缺位。有些支农项目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如财政部门负责的支农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报帐制,以致出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程不能按计划通过验收等问题。

七是财政支农资金效益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财政部门滞留支农资金。有的单位将支农资金列支后,转入“暂存款”科目,于次年陆续拨付。还有的单位将预算列支的支农资金转入农财部门,未及时拨付。二是农口部门在管理和使用支农资金时,轻视效益。有的农口单位年底结余(包括往年结余)竟然占当财政拨款的50%。三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损失。四是资金投向失准,超出财政管理范围,造成财政支农资金的流失。有的主管部门将农业专项资金投入下属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导致支农资金流人私人囊中。五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分散,各农口主管部门缺少拉动地方农业大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龙头产业,影响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农业投向的指导作用,不利于加快农业发展政策的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在支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农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真金白银”的同时,如何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真正做到“管水到田”,切实提高财政支农效益,是值得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加以改进的大课题。

一、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投入少。从支农资金的结构和投入能力方面看,目前农业投入中央财政仍是领头羊,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对农业投入显得“有心无力”。近些年来,县乡(镇)两级财政可以说是我国五级财政体系中最困难的两级财政。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县乡财政更是捉襟见肘,运作十分困难,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地方农业建设资金高度依赖上级政府,实际投入支农的预算资金比例小。

(二)管理部门多。以县市为例,粗略统计下来,直接管理和分配支农资金的有发改委、财政、科技、水务、林业、国土、农业、交通、民政等十多个农口部门和涉农单位。管理部门多必然造成统筹协调难,主要表现为项目申报各自为政,多头申报;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方法多样,政出多门;计划下达形式各异,既有发改委或财政直接下达的,也有发改委或财政先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到地方的,还有由发改委、财政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由于资金管理部门较多,各自为战,缺乏沟通,管理层次和拨付环节烦琐,导致支农投资盲目投放、重复支持、资金到位难、办事效率低等现象屡屡发生。

(三)地方配套难。中央下达许多支农投资项目,规定省、市、县都要资金配套;省下达的支农投资项目,也大部分规定市、县、乡镇要资金配套。这种方法对调动各级政府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资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地方尤其是相当部分市、县和乡镇财政困难,无法承受太多的资金配套要求。一些地方为争取国家更多的投入搞配套空头承诺、搞“钓鱼”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开工后,上级的钱拿来用,本级的拿不出来,造成资金缺口大,许多建设项目成了“半拉子”工程。

(四)资金使用散。由于“资”出多门,“条条”管理,支农投资安排时往往发生撒“胡椒面”现象,顾及方方面面。此外,少数领导个人支配使用的随意性大,搞“人情项目”、“关系项目”。造成支农资金使用分散,农业项目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额小。如一个需投资几十万元的项目只安排三、五万元甚至一、二万元,根本无法完成该项目建设,也极易导致“豆腐渣”工程。农业资金的整体效益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五)投资效益低。由于管理部门多,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致使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交叉投入的情况,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农业开发和水利两个部门存在重复;水土保持项目在水利、林业两个部门均有安排;扶贫开发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及公路建设项目有相同的建设内容等等。给政府支农投资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给资金和项目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资金使用效益也必然大打折扣。

(六)监督力度弱。重项目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支农资金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较多。国家审计署在 2004年6月发布2号审计公告,对全国50个县2001年2002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后,发现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不到位以及被挤占挪用情况令人担忧。50个县挤占挪用财政支农资金4.95亿元,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弥补经费、出借、经营、建房买车等,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额的10%。

二、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资金投入是党和政府关于“三农”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在推进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的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将财政资金的分配更多地向“三农”倾斜,提高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1、保证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法定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对县乡造成较大的冲击,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负债运转较为普遍,基本保障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省级财政在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农的主体地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加,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完善财税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力。形成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以市县乡为辅的财政支农投入保障机制。

2、调整存量与调整增量并举,以调整增量为主。在存量调整方面,重点是深化机构改革,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增加现有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发展的比重;在增量调整方面,逐步提高新增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逐步提高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3、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落实好中央关于新增耕地占用税主要用于“三农”、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除了直接投入外,要重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功能,灵活运用贴息、担保、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以进一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

(二)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努力扩大资金供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金资源是当前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课题,重点是如何整合财政资源,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合理界定政府支农投资方向,奠定资金整合基础。支农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代表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把握政府支农投资使用方向,将支农资金集中用于广大农民普遍受益的农林水利和农村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等。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下放资金分配权。上级在确定农业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数量、规模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针对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可考虑减少上级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权,明确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比例,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决定权、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避免脱离实际、盲目立项的现象,有利于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地方政府要量财力办实事,在规划上报投资项目时,更应根据本级财力状况选择急需建设的项目,切忌为争取得到上级资金而把项目报多、报大,把可行性报告搞成可骗性报告。

3、明确支农资金整合范围,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由于整合支农资金涉及到相关农口部门的利益,工作中必然出现一些难度和阻力,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在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时,必须从明确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对象入手,加强对整合支农资金的政策宣传、强化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是:除救灾资金和特殊用途资金外,包括财政部门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以及农口部门预算中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重新确定支农投资分类,逐步改变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考虑,可以逐步将现有各项支农资金按性质归并为五大类:农业生产类、管理服务类、灾害救助类、生态环境类、农村生活类和农民收入类。对现有的支农资金进行科学的分类后,属于相同性质的资金都可以进行整合,归并为一项资金。不过,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突发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救灾资金不宜整合。但是灾情事前防御和灾后重建中适合项目管理的资金也可纳入资金的整合范围。

4、改革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实现支农资金整合。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对现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整合不是简单的调整和归并,也不是单纯地将某一部分资金划归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而是要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可通过打造“项目”或“产业”平台,构建整合载体,实现农业资金整合。在不调整原有管理体制、不改变资金原有性质的前提下,有机捆绑、相互衔接、匹配投入、各司其职、项目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均沾和政绩共现。要着重寻找资金整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构建资金整合的载体。比如,可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整合载体,把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基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统一的规划投入到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使用;长远打算应通过调整机构和职能实现农业资金整合。按照“减少交叉、权责一致、强化协调、增强服务”的原则,切实改变目前支农投资多头管理的局面。重点是理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分配管理方面的职能定位,改变单个部门既要管项目又管资金的格局,建立两部门间合理分工、共同协商、相互制衡和有效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改变投资渠道多、使用分散的状况。

(三)健全落实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1、进一步健全财政支农项目的立项制度。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农业项目,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估论证,严格项目立项条件,提高财政支农项目选择的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

2、实行重点项目资金财政直拨,县级报帐制度。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限要求较严的重点项目,资金按项目的隶属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至项目承建单位。县级以下的重点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即把各级财政投入项目的资金(包括乡镇应负担的资金)汇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至承建单位,整个工程的会计帐务在县财政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县财政即把项目完工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

3、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要实行项目从申报至竣工专人负责的制度,负责者可以是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也可以是单位委派的专职人员,总之要明确谁是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职责。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要认真执行新《会计法》,项目建设要配备财务核算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采取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程支出,杜绝糊涂帐。要做好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接交工作,使支农资金的整个使用过程来路清、去向明,投资形成的资产帐务全、管理严。

投入使用及管理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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