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精选8篇)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第1篇
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协本 议合同协议书书范本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公司法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有限公司向xxx借款万元,期限,并与其签订来看有关于该融资需求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同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拥有的重庆迈时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xxx(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1.本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xxx有限公司与质权人及担保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
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1.本合同签订后股权质押登记的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质权人在主合同中的权利)。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2)出质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发生法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押股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任选下列方式之一实现质权:
(1)变卖、拍卖质押股权,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六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由质权人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当质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权人收取的股权收益在质权人主张的质权数额内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权人将收取的股权收益无息返还出质人。
第七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押股权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押股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八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但不影响本合同项下质权实现或不会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除外):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3)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6)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营业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送达质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2)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或其主要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3)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4)出质人/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5)质押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配合提供标的公司相应的财务资料,但质权人非经出质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披露、泄露该财务资料。
4.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出质人应承担与质押股权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6.如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出质人拒绝向标的增资等,质权人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7.出质人确认,在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第九条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十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权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足以对质权人实现质权或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出质人每次违约行为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质权人有权主张其基于主合同享有的债权提前到期并依法主张质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
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第2篇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第3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 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 股权质押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中小企业需要的是具有灵活性的资金, 而股权质押恰好可以把固定的股权变得灵活, 成为可自由周转的资金作为贷款内容。股权质押融资因此而迅速发展起来。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西方国家就开始流行股权质押, 为取得控股地位, 他们购进股权的方法主要来源于在金融机构质押企业股权, 这种模式很容易获得成功。但是在我国, 股权质押却出现在企业的其他领域, 例如生产经营方面, 因此要做好是非常不容易的。原因之一是受到一系列法律或政策制约, 这些股权质押中的股权占多数是企业原有的资产, 然后从中拿出部分融资金额, 可想而知, 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其发挥功能。
股权在这里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权或者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物, 股权中的各项权利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在实质上并不是独立的权利。在清偿方面, 如果到期都没有办法还完贷款, 则买股票的人有权行使处理股权的权利。而在处理方面, 为了使股权发生转让效力, 则是把股权一起进行处理。
股权质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性。股权是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股权本身而言, 它是一种财产权, 而这种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相比较, 更具在物质上的优势。一是具可转让性;二是一种财产权。在标的物进行转让的同时, 其中的价值也随之转让, 所以具可转让性。而有了这两个性质, 在质押融资中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2.象征性。股权质押的象征性, 是指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价值实体并没有转移占有, 实际转移占有的仅仅是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凭证。但股权是股东观念上的一种权利, 很难被操作控制, 因此不可以任意自由处分。
3.便利性。在股权质押中, 出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质押物, 要求它的公示作用更强。因股权本身价值的随之转移, 使质权人在遭不法侵害的防止具有积极作用。另外, 出质人不能在还完债款之前, 要求得到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确保还债的人在有效的时间内清偿债务。
4.风险性。股权和其他各个权利相比较, 在经营过程中, 收益起伏比较大。因此对投资人来说, 在质押物的担保上, 具有一定的风险。当股权贬值时, 质权人的收益上升, 当股权升值时, 质权人的收益下降。同时出质人也很难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所以对其中的参与者来说, 都有损失的风险。基于以上特征, 股权质押对现在的企业来说变得尤为重要, 且更具有发展潜力。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性防范
所谓股权质押融资, 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获取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在当前经济局势状况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 这种融资方式, 大大地提高了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同时也增加人们的就业机会, 也有利于信息的透明化, 消息的公开性。在股权质押中的资金, 灵活性比较强。但因股权本身属性的影响, 以及自身的作用功能和担保方式, 在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 有诸多因素影响, 使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风险, 如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处置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以上风险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防范尤为重要, 一般有以下几种措施:
1.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增加时效性, 也有利于加强工作流程的严谨性。另外, 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避免资源的过多浪费。在股权质押融资中, 加强监督, 还有利于对内完善公司的制度, 对外有利于风险的控制, 包括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的监督流程, 提高公司的威信力, 让别的企业刮目相看。公司监督不仅能够让员工的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而且代表了整个公司的管理能力强弱, 所以加强公司监督, 对于公司而言是很有必要的。
2.完善管理配套制度。一条完整的配套制度, 有利于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 更好地辅助其重要工作的执行。所谓的配套制度, 就像在一块金灿灿的煎蛋上面撒上一些葱花, 其目的就是要让这块煎蛋发挥其色香味俱全的潜力。而公司就是这块煎蛋看, 配套制度就是这些葱花。有了配套制度, 公司的股东信息登记、资料的审批、对投资的引导等方面都会更具科学性。
3.完善股权转让体系。目前股权的转让条件要求非常严格, 主要允许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而非上市公司股权受到限制, 股权转让体系的不完善, 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流动性, 因此要完善股权转让体系, 以解决股权转让需求问题。完善该体系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加快市场的一二级转化, 增加变现方法, 加快资金的流动性。另外设立相关部门和机构, 加强监督和管理, 完善股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遇到的其他融资, 应该充分先有的优势条件, 以节约成本和降低风险, 并能正确估计价值, 确保股权不因制约因素而贬值。
三、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1.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2012年开始,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都做了修改, 这有利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托管制度的建立更是有利于资金的流转, 从而推动市场的发展, 促进经济的繁荣, 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 从实际情况来看, 在股权质押融资的实施中, 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1) 融资风险大
股权价值时高时低, 未来难以预测, 一旦估计失误, 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当股权贬值时, 质权人的收益上升, 当股权升值时, 质权人的收益下降。在偿债与追债中, 往往在时间上极为不协调。中小企业的一大弱点就是规模小, 这一因素直接影响到该公司是否能力在约定期限内偿清债款, 无法偿还说明成本大于利益, 公司亏损在所难免, 对于融资风险, 如果不加以正当防范, 不监督和管理, 则很难使股权价值维持在获利的范围内。
(2) 股权登记托管率低
目前实行托管制度已经成为公司实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安全有效保障, 但它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而非上市公司因受到的诸多政策限制。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该工商部门必须有该公司所有的股东登记信息, 进行审核股东材料的信息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 方能进行下一个步骤。然而, 登记注册时以大股东优先, 选前三名为登记注册对象。由于登记量过大, 公司不可能耗费资源来进行信息登记, 他们宁可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其他管理和宣传上。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托管, 很多关键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无法按照公司内部的特定流程执行, 这就严重影响了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3) 股权转让受限
股权的自由转让在非上市公司有诸多限制, 中小企业都囿于此, 受制于相关规定, 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的股权转让市场。非上市公司的主要限制在于其中的交易是分散开来的, 以整体为主, 缺乏细节性, 对于这种非标准的交易, 使非上市公司处于一个非常艰难而尴尬的境地。然而, 离开了一个特定交易场所, 桥梁被阻断, 股权就不能自由转让, 最终直接导致股权质押融资难以正常进行。
(4) 中小企业自身缺陷
很多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都比较急进, 往往忽视一些长远的思考, 不顾实际情况盲从。他们在问题的解决上, 不会制定备用计划和备用措施, 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困难, 就会乱了手脚, 后果轻者导致亏损, 重者导致破产。另外, 他们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加以重视, 法律安全意识不强, 对经营流程上专业词汇的认识不清晰,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 难以估值
对股权价值的评估, 是股权质押融资中关键的环节, 如果不正确的评估, 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但是在此过程中定价机制问题, 使其价值很难预测, 估价太低会亏本赚不到钱, 但估价高又会增加融资的风险性, 在安全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有诸多评估方式, 而不同的方式效果又不尽相同, 有一定差异。一般公司都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根据价格的变化幅度进行估计判断。与上市公司相比, 非上市公司则是一个令人忧心的问题, 因诸多限制导致没有办法进行股权交易, 进而不能定价, 影响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宣传和普及。
2.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问题解决方法初探
(1) 做好风险控制
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 双方在充分对其了解、预测和估算了之后, 才能具体了解风险的强度, 再对其进行防范解决, 实行双赢。因此内部要加强监管, 收集可靠信息, 对外部加强对对公司有害行为加以制止。另外有必要在银行等经济主体之间建立交流平台, 方便信息传递, 资料收集, 加大诚信, 增强资金的灵活性, 加大资金流动。建立一个企业信用的信息数据库, 把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放进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 增加企业信用, 消除银行疑虑, 进而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双赢。
(2) 加快设置监督和管理机制
加快设置监管机制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 有利于监督隐性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公司秩序, 解决掉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在此过程中, 托管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说, 是一种安全高效的安全方式, 而且国家制定下的制度, 也要求非上市公司实行托管。实行第三方托管, 有利于规范公司股权的管理, 奠定股权质押融资基础, 又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 为股权流动与上市交易奠定基础, 这种制度安排一举多赢。
(3) 完善股权交易平台
股权交易平台是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易的一个桥梁, 但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进入, 只有上市公司才不会被限制, 而非上市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完善股权交易平台, 使更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交易, 并增强其灵活性和流动性。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可以解决那些股权无市场价参考评估难、财务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 调动了银行的参与积极性, 真正的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4) 完善股权转让机制
产权交易市场作有利于准确评估股权价值, 也有利于企业把股权抵押后, 一旦不能把贷款按时偿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那么股权可以通过银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快速变现, 进而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获得利益最大化, 风险最小化。增加股权的变现渠道和灵活性。设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与拍卖行, 明确转让流动程序, 创造更新渠道, 营造更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5) 转变银行观念, 加快创新
银行等金融机构偏好于把贷款投放到大企业中的思维定势是它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改变这种偏好把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投放模式, 大力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业务, 如股权。发展在这些方面上的创新, 是一个巨大的契机。建立有效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 扩大规模, 拓宽渠道, 对外投放,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诸多难题。
(6) 加强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
各个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 建立适合的控制机制和风险评估, 在时间上让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小型金融机构来弥补,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就我国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自身的投资属性和功能特点而言, 其本身是以中小企业作为股权质押融资的投资经营主体。所以要加强制度的完善, 产业结构的升级, 适当的改善内部与外部投资环境, 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理念, 加强对信息收集的准确性, 使其发挥能够高效解决问题的作用。
总的来说, 在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中, 有些流程磕磕碰碰, 风险和瑕疵是无可避免, 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硬实力以外, 更重要的需要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套, 和整个市场环境的配合使这种融资方式得到最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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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第4篇
现状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引导股权质押融资发展。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后,以中小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才盛行起来。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改变了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对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于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2007年《物权法》将其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的发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该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产权市场三者相互合作,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向前发展。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在济南举办“助企解困进万家”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先期拿出50亿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计划是今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30亿元的授信,争取三年内达到50亿元,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目前多数银行都愿意把钱贷给拥有优质股权的企业。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所言,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正不断加大,只要风险可控,不论什么行业、什么规模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股权出质成功融资。”金融机构对股权质押的“看好”,是该种融资方式能够盛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所的参与是股权质押融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综观全国产权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正逐渐打破地域界限。全国多个地市产权交易所已经先后作出相关股权出质的尝试。《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30日引述权威人士信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五个城市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为试点。几天后,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了《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操作规则》,广交所将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融资信息、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各项服务。产权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将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融资。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融资解决了其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信心和企业贷款成功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股权质押融资也支持了其发展贷款业务,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这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极为活跃。根据相关报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个月的时间,仅浙江省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巨额的股权资产来说,目前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量仍然过小,其未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风险因素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股权处置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比如,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影响金融机构受理股权质押业务的热情。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
化” 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转让困难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股权的变现价值,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股权处置风险还造成股权价值评估困难。因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这使得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其次得加强对股权出质公司的监督。一般的贷款,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一般会对借款单位的投资、再借款等行为做一定限制,以保障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但是,对于股权质押贷款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当然,这需要股权出质的时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尽管这种做法,会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限制,但这更能加强金融单位放贷的信心,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金额,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股权质押合同 第5篇
股 权 质 押 合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同
质押权人:
出质人: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同共同借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持有标的公司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总股本构成吴辛波出资万元合万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债权质押,并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因质权实现产生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委托类别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质押股权变更至甲方项下止。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20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的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全额股东。
第五条 三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2.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
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乙方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八条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优先受偿权。甲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3.主合同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甲方与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第九条 质物保管与质押解除
1.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甲方可解除质押,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甲方保管。
第十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乙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乙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甲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
(1)乙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乙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乙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乙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乙方不存在对乙方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乙方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乙方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股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约定事项
1.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乙方方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乙方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甲方: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乙方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乙方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⑤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⑥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
(4)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乙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5)乙方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乙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8)乙方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乙方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10)乙方确认,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2.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或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甲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甲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该乙方签署)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甲方的方式加以确定。
(2)乙方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对甲方不生效。
3.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乙方及甲方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①乙方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③乙方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
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④乙方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⑤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乙方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⑦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⑧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外,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3.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三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年月 日
股权质押合同(四) 第6篇
(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_________公司(下简称“d公司”)_________%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_________%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________%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_________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_________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第7篇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 (以下称保证合同),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股权质押合同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 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X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臵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臵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臵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 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 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第8篇
所谓股权质押融资, 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其实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金融创新产品,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 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 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近一些年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 公示性不足, 债权人难以对质押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 各地发展股权质押的积极性不高。2007年颁布的新《物权法》将中小企业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提高了公信力, 股权质押融资才真正发展起来。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 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 鼓励其发展。2008年9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此后,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的推行, 为社会存量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架起了金桥, 有力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但从调查现状来看, 当前在实施股权质押融资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因素
近年来, 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 但是由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 较固定资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易受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主要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股权处置风险以及现行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 (质权人) 来说, 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 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 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 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 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 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 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 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 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比例。
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 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 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 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 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 信息披露不透明, 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 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 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 掏空股权公司资产, 悬空银行债权。比如, 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 违背诚信原则, 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 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 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 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 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 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 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号文) 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 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 股权难以自由转让, 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高, 质权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价值评估过低, 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三、股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首先要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
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 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 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 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 为其进行融资服务, 以实现融资各方的双赢。另外还要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 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 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二) 其次要加强对股权出质公司的监督
一般的贷款, 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按期偿还借款, 出借人一般会对借款单位的投资、再借款等行为做一定限制, 以保障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但是, 对于股权质押贷款来说, 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 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 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当然, 这需要股权出质的时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尽管这种做法, 会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限制, 但这更能加强金融单位放贷的信心, 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金额, 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 完善股权质押相关配套制度
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 建议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 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 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其科学发展。产权交易机构应制定针对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服务操作规则, 积极参与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四) 建立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企业股权质押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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