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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精选11篇)

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 第1篇

佳木斯希波集团制度汇编

版本/修改状态:A/0

第十三部分 异常事件制度

关于特殊业务费用审批及实施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凡属在交往中存在必要的、特殊的、业务,如:必要的馈赠等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相关工作人中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需要使用特殊业务费,若确实需要,必须以请示单或专题请示报告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请示中必须详细说明要使用特殊费用原由、特殊业务费用的使用对象以及使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单位、人数、姓名、使用时间、使用地点),必须说明费用的现金金额或实物数量。一般情况下,上述请示单可不附在报销凭证上,而由公司另处。

二、使用特殊业务费用的经办人员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相关人员同时操作,具体操作时,两人必须能够确认此费用确已送达。

三、上述费用必须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按批准职级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尽量把费用的使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费用的使用效果。

四、知晓上述费用使用情况的任何人员均应严格保守机密,不允许再在任何场合提及相关情况,否则集团将视情节和后果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工作中特殊情况处理的规定

为了便于工作,增强生位员工的责任心,特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强化工作规范化的规定

在生产过程,如需特殊加工、换包装、新产品投产、返工、改变工艺操作规程、在包装中放卡片等宣传资料、应急产品加工、加班等情况时,603 佳木斯希波集团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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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使用“生产通知单”此单一式两份,提出部门一份,交品控部一份,以便于各项工作联贯、不脱节、无盲目性,且有据可循,使各部门工作达到协调一致。

二、强化工作制度化的规定

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发生事性后按公司规定去办理、解决,无论任何个人和部门的指示,如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做法,下级有责任和义务提醒或制止上级按规定制度及标准工作,如制止未果,下级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汇报,避免发生不良后果。如下级在工作中,发现上级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做法时,不提醒或制止,造成后果,下级也要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

三、强化工作效率的规定

各级经理在办理事务时,无论是上级交办的事情,还是下级提出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自己拿不定主意的问题,都应在24小时内给予办理、解决、答复,无论结果如何,均应明确地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给予下级答复,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级请示、汇报,不能拖延,否则会延误工作。

经销商更换产品包装规定

一、公司原则不同意经销商更换包装物,特殊情况须符合具体条件方可进行。

二、具体条件:

1、要求方为长期经销公司产品、商业信誉一贯良好的经销商。

2、要更换包装的产品必须经过品控部检验认定无质量问题。

3、更换包装后出厂日期应与原生产日期相符。

三、审批程序:

1、由经销商提出,经所在地市场负责人检验认可后,由经销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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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提出明确更换数量、品种等要求,报销售总监、区域总经理审批,交销售总内勤安排执行。

2、销售总内勤按照批示意见,安排具体事宜,如领取包装物、安排人员工作日程、出差路线等。

3、换包装人员及品控检验人员由生产厂及品控部负责安排。

4、检验人员在更换前须对货物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向品控部经理汇报,并用传真发回请批单,经品控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处理,并在处理货物包装上做特殊标记,即喷码的组别为“8”。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装将不予更换。

四、费用承担方式:

1、一切费用均由经销商支付,更换包装人员将所用费用列出明细,并由经销商签字后报财务部具体安排落实。

2、市场负责人申请时须保证相关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公司要求。如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更换包装或更换包装后,经销商不承担相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市场负责人承担。

五、本办法只限内部掌握,不得公开。

返包工作流程

一、由销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有返货价值后,填写请示单,注明质量、数量、返货方式、地点、费用承担方式等项目,上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二、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销售公司将请示单传递至储运部,安排返包装任务。

三、储运部立即通知生产调度,确定生产周期、日生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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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生产统计开具的返包装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五、提示生产统计对返包装产品入暂存库时的品种、数量,加工后单独记数、办理入库手续,并与储运部装卸工作特殊说明。

六、提示包装车间主任对返包装产品加工前确认其重量、数量,加工过程中检查其品性。

七、通知品控部经理派专人跟踪检查:

立即通知工艺员,对返包情况进行100%检查,检查项目:

1、产品内在质量:色泽、有无异味、风干、缓化、结晶等现象,如有异常,工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暂停更换,并立即取样送化验室检验,待检验结果报出,方可生产。

2、原生产日期的擦拭是否干净,避免出现双日期现象。

3、开袋产品应及时调称,确保产品净含量符合工艺要求。

4、生产日期的打印应规范,不应有模糊、扭曲、变形现象的发生。

5、包装箱内外日期一致。

6、产品装箱后逐箱称重,确保装箱数量准确。

八、如需在经销商处更换,则需由生产部按返包品种、数量打印包装物,品控部安排专人去更换现场检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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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辖区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制度规定情形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第二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依法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工商局应于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须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应当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样本。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企业管理制度 异常事件制度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我院产科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前的资料数据设为对照组, 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后的资料数据设为实施组。对照组, 女5 130名, 年龄21~41岁, 平均年龄28.6岁;实施组, 女5 289名, 年龄20~40岁, 平均年龄28.2岁。两组人员在年龄等方面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实施方法

实施组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具体方法为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时, 当事人立即报告值班医生或护士长, 护士长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护理办, 一周内上报科护士长、护理办。上报方法为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 (包括护理不良事件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以及“不良事件个案分析整改记录” (包括事件详细过程、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护理办每月汇总, 并将汇总结果报护理质量管理与评价部, 也可通过网络系统直报。对照组只登记发生和消除护理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整改措施、处理结果等, 不上报和改进。比较实施前后两组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及护理不良事件隐患消除率 (本文称为避免率) [2]。

1.3 统计学方法

对两组资料进行χ2检验, P<0.05有显著性差异。

2 结果

实施组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护理不良事件避免率也明显高于对照组, 且有显著性差异 (P<0.05) , 见表1、2。

注:两组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χ2=23.861 3, P<0.05

注:两组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χ2=28.820 3, P<0.05

3 讨论

护理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有利于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系统中存在的不足, 可有效避免护理差错与纠纷, 提高护理质量, 保障患者安全[3]。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后实施信息共享, 可使护士从他人的过失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以免重蹈覆辙。但是护理人员往往没有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意识, 在不良事件发生后, 要么因担心影响科室的考核和绩效刻意不报, 要么觉得报告不良事件需花费时间去填表[4]。而且多数护士认为, 发生的不良事件若没有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就没必要报告。

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鼓励护理人员主动报告, 使护理人员对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的恐惧感消失, 明确了不良事件上报的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发现错误和分析学习的机会, 还可以给其他人提出警示;有利于发挥护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使其协助护理管理者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 以改进护理工作流程和完善服务规范, 做到流程合理、操作规范、沟通到位, 警示标准, 去除本科室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5]。

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实施后, 护理不良事件管理体系得到完善。随着整改措施 (如制度、流程、系统) 的改进, 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患者护理安全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降低了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 使得护理投诉率下降, 患者满意度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应向华, 陈洁, 陈英耀.加强风险管理保障病人安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5, 12 (4) :l-3.

[2]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5—2010年) [S].2005.

[3]江涛, 郑尚荣, 顾银燕, 等.本院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J].浙江临床医学, 2008, 1D (1) :1512-1513.

[4]王柳英.护理安全管理隐患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中医急症, 2010 (10) :1826-1828.

“三鹿事件”的制度思考 第4篇

杜绝下一个三鹿奶粉事件,就必须保证消费者仅靠拥有理据的个案就能告倒厂家。厂家在官司的威胁下不敢乱赌,对产品质量小心又小心,许多恶性事件自然能防患于未然了

三鹿奶粉事件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类似的事件会不会到三鹿为止?媒体声讨、政府惩处,固然透明及时,但为防止类似悲剧重演,痛定思痛后,必须酝酿更深刻的制度改革。

三鹿奶粉事件的根源在哪里?除了商业伦理和技术以及监督的不完善之余,简单地说,就是中国还没有一套完备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制度机制。

比如几年前四川有一个案子:一个小姑娘周琳,因买了不合格的煤油,使用时爆炸起火,姐妹两人严重烧伤,其中周琳失去了双脚和双手。家长告煤油商告了下来,却拿不到赔偿;没有钱治病,全家只好沿街乞讨。后来碰到了个好心的美国博士生陈博瑞,她放弃自己的事业把周琳带到美国治疗,最后算是保住了性命。这种事情最后之所以还能引起一点报道,并不是因为劣质煤油,而是因为那位陈博瑞的自我牺牲精神实在太感人。

此事我还是在美国报纸上看到的报道,记者趁陈博瑞带周琳到波士顿看病时对她们进行了采访。结果,稿件送到南方一家大报,编辑说这不算个重要的事情,不予刊登。后来几经努力,最终在《中国新闻周刊》上面世。

有论者单纯从道德的角度讨论问题,称如今社会缺乏诚信,才有这等惨案。这固然不错,但恐怕还是没有说到点子上。在自由市场中,面对巨额利润,哪个社会都会有人鬼迷心窍、以害人来填满自己的钱包。问题是,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保护比较严密,厂家都对安全问题非常上心。

比如,我在日本时使用过一种名牌奶粉,用到一半发现桶里有个小小的黑色异物。当时孩子并没有异常反应,我们也搞不请这个异物是使用时不小心用勺子带进去的还是原来就在那里,最后决定按包装上的地址给厂家打电话。一个小时后,工厂的代理就汗流浃背地出现在我们家门口。他进门先鞠一大躬,感谢我们使用他们的产品,并说了一大堆道歉的话,然后坐下来现场进行初步检测,没有发现异常。最后他给我们的解释是,奶粉在烘制时,锅炉中有烧焦的东西可能不小心被带进奶粉中,但不会有毒。他留下一桶新奶粉,把我们的奶粉带走,说要带回去再检测一下。

在美国则有另一亲身经历。我几年前买了辆丰田车。几个月前突然接到电话,说我买的这个型号这一年出产的车前窗雨刷有问题,需要召回调换,一切免费。我雨天开车许多次,使用得好好的,根本不觉得有什么事。但是厂家说这一部件在雨天高速公路上万一失灵就可能导致恶性事故,吓得我还是去换了。

这些故事,并不仅仅说明厂家负责,而是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太严密,出一例事故也让厂家吃不了兜着走。所以丰田这么个大公司,竟为此不惜把一年一个最流行型号的车的部件召回,所费之巨可窥一斑。在美国的市场上,产品竞争激烈,站得住脚的大多是优质产品。但是,召回产品的事情依然层出不穷。厂家在官司的威胁下不敢乱赌,对产品质量小心又小心,许多恶性事件自然能防患于未然了。

中国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有一套制度机制,使消费者受侵犯的个案都能得到充分补偿。这样即使偶尔出事,也不至于殃及群体。比如前述周琳的事件,她终身残疾不说,医药费如果全算上,恐怕有上千万美元。即使一个大企业,也不敢承担这样的费用。出一件事可能要一家企业的命,谁能不小心?可惜,在目前情况下,中国企业往往习惯于利用制度漏洞去摆平或者“闯关”。

杜绝下一个三鹿奶粉事件,就必须保证消费者仅靠拥有理据的个案就能告倒厂家。但是长期的“唯GDP”论,使得地方政府往往“直觉”地选择“护商”。而中央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行政力量来对付潮水般的上访。所以,相對好的也许是让民众在地方参予民主选举检察官,有了这种事情就让检察官去代自己起诉。检察官因为是靠选票上来,就必须向老百姓证明自己的效率。

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遏制企业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异常排污申报管理

第三条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露、溢流等情况,影响环境。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环境监督检查,现场处理各类环保问题,并按照《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条例》赫本制度有关考核条款执行考核。

第五条 当生产单位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需要临时超标排污是,必须提前五天,有生产单位提出链式排污申请,并填报“临时排污申请单”,经安全环保处领导审核批准,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生产单位执行。

第六条 对环保设备、生产设备故障抢修,需排放污染物时,生产单位药剂师想安全环保处报告,提出排污要求,经安全环保处人员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单位执行。未经安全环保处批准,不得擅自排放。

第七条 对于一次性排放量大,可能影响环境的,由安全环保处环保负责人向本地区环保局及时沟通和申报,净环保部门批准后,按环保局意见执行。

第三章 污染事故管理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因操作失当、管理混乱或设备原因造成全称总排口超标或造成危及绿化、人身伤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 事故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经济损失,事故部门必须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时生产单位要配合公司环保负责人立即对事故组织调查,并填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报告事故原因、污染危害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 造成厂内环境污染,绿化损害或总排扣超标,折算排污费一次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 造成厂外环境污染,绿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受到影响或总排口超标排放,折合排污费损失8-10万元以上的为严重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导致人员伤残、死亡或公司财产损害、经济损失(包括缴纳排污费、罚款)10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为杜绝责任性异常排污行为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公司对下列行为进行考核,并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

1、由于基层单位未事先申报二大量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如:炼铁厂铁口大喷、炼钢厂转炉冒红烟等),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500元。

2、车辆运输易发生散落或扬尘现象的物质是,必须加盖苫布或做其他相应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物料散落或二次扬尘,每次每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泄漏的,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200元;造成人体伤害的考核该单位200元,情节严重的依情节另行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厂区内未事先申报,不允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发现违规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1000元。

4、在厂区呃逆五故燃烧废料、杂物、垃圾等,一次考核责任者1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50元。

5、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污染源,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新增污染源的,药剂师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又增加污染源未申报的单位,发现一次考核该单位500元,考核该单位中层领导200元。

6、清扫设备时高空抛灰,不文明作业,污染环境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造成严重污染的加倍考核200-500元。

7.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当,造成有害、有毒等重度污染物质跑冒、泄漏、溢流或未经申报批准,偷排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考核该单位领导2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扣该单位领导1000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0元,口该单位领导3000元,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此管理文件,具体细化本单位相关环保内容的考核,并落实本部门环保事故管理者,保安全环保处一份,进行督办,以便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处每月将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情况纳入环保综合统计中汇报,以便引起各级单位领导的重视和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此项工作将纳入日常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化验室检验异常结果调查管理制度 第6篇

1.目的:制定检验中出现的异常值时应采取的措施,查明原因(生产、取样、样品保存和检验),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避免重复出现。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化验室进行的成品检测、中间产品检测、原辅料检测、工艺用水、环境检测等。3.职责:

1.检验人员职责:

(1)检验人员的首要责任是获得准确的检验结果;(2)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检验方法;

(3)使用经过校验和适当维护的仪器、设备,而且运行良好;(4)使用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和合格的试剂、试液;

(5)在丢弃样品制备液、对照品液和标准制备液之前,检验人员应该核查数据对标准的符合性,并正确处理数据;

(6)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差错,检验人员应立即停止检验;

(7)出现检验结果偏差(OOS)时,及时控制样品、溶液至调查结束;(8)出现检验结果偏差(OOS)时,通知检验中心主任,并协助调查;(9)与检验中心主任等相关人员做出调查结论并完成相关调查报告。2.化验室主任职责:

(1)检验结果偏差(OOS)进行确认,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客观及时的评估;(2)与检验人员讨论方法,确认检验人员知道并执行了正确的检验方法;(3)检查原始分析中得到的记录,包括图谱、计算、溶液、检验用材料、仪器和计量器具。确定有无异常和可疑信息;(4)检查仪器的性能、使用记录;

(5)检查标准品、对照品、试剂、溶剂和其他用到的溶液,应满足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

(6)评估检验方法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是按照标准执行的,其标准的制定以方法验证数据和历史数据为基础;(7)如果检验结果偏差(OOS)结果确定为实验室差错,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确定差错的来源,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若属于检验人员错误,则需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再培训;(8)整个调查过程中的记录和证据。3.质量部部长的职责:

(1)审核检验结果偏差(OOS)的实验室调查报告;

(2)若检验结果偏差(OOS)是生产原因,参与生产等过程的调查;(3)负责异常调查报告归档及定期评估;

(4)在产品的报告中对检验结果偏差(OOS)进行评价;(5)批准检验异常情况调查报告;

(6)指导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偏差(OOS)的调查,并对调查过程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4.生产部

在全面调查时,负责生产情况调查工作。5.机电工程部

在全面调查时,负责工艺用水制造情况及空调运行情况的调查。4.内容

4.1检验中出现异常值时的处理规定:

4.11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检验人员应立即停止试验,继续进行是无效的。直到化验室主任同意,检验方可重新开始。

4.12出现检验结果超标时不可无条件地进行复检以得到合格结果。以复检所得合格结果代替初始不合格结果时,必须做出书面的合理的说明。

4.13所有检验结果偏差(OOS)均需进行调查。调查应及时、认真负责,调查记录及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第7篇

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之列。

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1)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2)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3年)、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

(2)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5.职责

(1)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

1识别与报告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提出初步的质量○改进建议。

2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

(2)护理部:

1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护理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所有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汇总,《护理不良事件汇总表》填写后上交质量控制科。

2对全院上报的护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3)质量控制科:

1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2对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每个季度将发生频率较高(每月或数月发生一次)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汇总,组织相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长书记会)讨论。

4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1每季度讨论质量控制科提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制○定相关事件的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或建议。

2根据事件的性质、是否主动报告、报告的先后顺序以及事件○是否得到持续质量改进等方面,给予报告的个人或科室一定的奖惩建议。

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

(1)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门、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报告。

(2)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1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时,应○按程序进行上报。

2当事科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告表》,并上交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3)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报告人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至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7.奖惩

(1)以下所有奖惩意见,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以院长书记会决议为准。

(2)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

(3)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贡献奖。评定标准:○1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到3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项以上的科室;○2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

(4)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质量控制科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

(5)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疗事故和差错处罚规定(修订)的通知》(附一办[2004]33号)执行。

(6)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

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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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预警及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缺陷、医疗差错,规避医疗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由此产生的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1)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范围: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任何“作为”与“不作为”的医疗缺陷、差错和过失行为,无论患者及其家属有无投诉,都是医疗缺陷的警示范围。

(2)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分级: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缺陷性质、责任程度和损害后果,将医疗风险警示为三级。

1)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对于有下列医疗工作缺陷者,将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①医务人员未按照本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医务人员在各种有创性操作和手术前,未及时书写术前相关记录(含术前诊断);医务人员未及时、准确书写反映病情重大变化的病程记录;

②各级医生未按照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及时查房,护士未按分级护理制度规定巡视病房,连续两次以上,但未发生医疗损害后果(以下简称后果);

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有一定缺陷,但无后果; ④各种诊疗、护理操作不当或不成功,患者有投诉但无后果; 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⑤其他诊疗、护理工作缺陷,虽无后果,但有患者投诉的; ⑥由下级医生书写的上级医生查房记录,查房者未在24小时内审签。

2)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有下列医疗工作缺陷或过失者,将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①超过24小时未完成住院病历、超过8小时未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②未按时完成各种有创操作和手术的术后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 ③超过6小时未补记抢救记录;

①院内急会诊未在10分钟内到场或常规会诊未在24小时内完成;

②死亡病历未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讨论;

③由未在本院注册的医护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见习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文书,本院执业医师、护士未在24小时内审签;

⑤一般病人,超过72小时未及时确诊,或未及时制定调整治疗方案,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投诉;

⑥三级医师查房不按时进行,特别是上级医生查房不及时,造成患者投诉;

⑦手术或各种有创性操作实施前,术者和操作者未亲自与患者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充分告知并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⑧三级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或术者未参加讨论;

⑨交接班记录,未书写危重病人交接班记录或夜班有处置,但病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历中未记录;

10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或法院判决虽未构成医疗事故或○侵权责任,但有一定的差错或过失,未产生赔偿后果;

11受到两次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3)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造成后果者,将受到三级医疗风险警示:

①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医疗事故,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②由于各种“作为”与“不作为”的过失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责任人过失严重,虽未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损害的;

③由于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经调解,医院给予患方经济补偿而解决,经医院医疗争议评判认定有责任的科室和个人;

④一年内,两次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

⑤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引发医疗纠纷,不按规定上报。

2.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

(1)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下岗培训,行政处分,取消两年内评优和晋升职称资格,扣发绩效工资,技术职称低聘,降薪,离岗待聘,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等。

(2)对受到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责任人,接受到警示的级别,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

(3)对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口头警告处理。

(4)对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酌情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5)对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在接到警示通知的当天,到医教科或护理部接受戒勉谈话,并下岗培训一个月,根据下岗培训期间本人的认识和表现,医院在一月内给予相应处罚。

3.对所有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的医务人员,一律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研究 第8篇

预防接种是将疫苗接种到人体,使之对某种传染病产生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阻断传染病传播,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简便、经济、有效的手段。然而,随着预防接种范围的扩大,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以及人体的差异性,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可能发生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异常反应。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0条即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可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原因在于疫苗本身与人体之交互作用,而此交互作用部分已在医学上阐明其机理,但亦有部分尚未解明,而且即使医学上已解明之异常反应,于实际接种疫苗时会发生在何人身上、严重程度如何,仍具有未知难测之性质。由于这一内在的固有风险,疫苗在美国被归入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范畴。

从公共卫生角度而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视为“群体免疫”之不可避免的代价;但若从个体角度而言,则应考量一旦出现异常反应,“个体牺牲”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政府消灭传染病可比作一场战争,疫苗和群体免疫是战争的武器,受种者则可拟制为士兵,受到损害的受种者作为战争的牺牲者,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战争的不幸,他们仅是遵守法律,在国家对抗疾病的战争中做出了贡献。疫苗生产者也不应对其负责,因为疫苗无法制成没有风险的产品,但它对于社会应对疾病却不可或缺,生产者不应承担其合法生产的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如国家推行牛痘疫苗注射是为了防止公众得天花,但对因注射该疫苗而导致终身残疾的人,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注射疫苗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并致受害人为此作出了特别牺牲。

2 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1.1 国家立法层面,具体补偿制度缺失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当明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其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无过错补偿制度,但是仅以“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制定”的方式来规制“需由全民统一参加的防疫战争”,难免导致制度的不统一。

2.1.2 地方立法层面,制度标准迥异

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授权,从2008年6月16日青海省第一个颁布《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开始,至2012年5月16日北京市颁布《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止,我国共计19个省市已颁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相关法规,各地的立法进程并不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制度标准上的迥异。

2.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补偿费用呈地方差异,“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凸显

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使得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因地方规定而不同,如对于“精神损害”仅江西省规定予以补偿,《江西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因脊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病例的,按江西省上一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当事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6年;当事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3年。”而《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七)项则明确规定,“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其他省市则未规定。这就导致当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类甚至是同一批次的疫苗在施种后被鉴定产生了异常反应的,即使受种者损害程度相当,所获得的补偿也可能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根据《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第十条的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最高额度如下:一级甲等(“即造成死亡”),未满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一周岁至五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 6万元;六周岁至十四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十五周岁及以上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而根据《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按照这一数字计算,2011年申请补偿的受种者将参照这一数字获赔,60周岁以下者可获赔20倍,即58.146万元。可见,同样是导致未满周岁的受种者死亡,在北京可获得58.146万元的补偿,在湖南则仅能获得3万元的补偿,相差19.382倍。而如果导致75周岁以上的受种者死亡,在北京可获得14.5365万的补偿,而在湖南则可获得20万元的补偿。这使救济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在预防接种这一“全民防疫战争”中,“战士”的牺牲却凸显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2.2.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补偿与否的核心问题。依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受种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须承担该举证责任。但是,基于受种者医学科学知识的匮乏,该举证责任的完成则必须借助于专家的鉴定来完成。

依据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4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第2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2009年1月5日,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中华医学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的通知》(医会鉴定函[2009]2号)中明确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依据及分析,是从医学专业理论知识、临床及专业经验的角度。”该格式的结论部分为两类:“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可见,我国对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从医学科学因果关系的标准来进行判断的,在救济审查上缺乏对于医学未知性之考量。而且,我国鉴定小组对于异常反应的鉴定之审查标准,倾向于一般医疗纠纷之因果关系的审查方式,此对于预防接种受害人显然相当苛刻,系将疫苗可能发生之不明原因的异常反应的风险实质上归诸于受种者,严重背离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之宗旨,缺乏预防接种之社会整体公共卫生的考量。虽然对于救济与否之判断,固然应审视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达成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之社会性目标才是救济制度之本旨,因而,救济案件上之因果关系判断,并非为疫苗之安全性做科学上之判断,而是对于难以避免之疫苗异常反应进行救济与否之审核。

3 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完善

3.1 统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立法

在人类与传染病的“战争”中,对作为“武器”的疫苗强制接种要求不因地区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要求;同样,作为“战士”的受种者因疫苗这一“武器”而受到损害,理应获得国家的补偿,因疫苗异常反应受到的损害也不因地区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补偿标准。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总结各地的立法经验与补偿实践,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地补偿受种者。本文建议,对于基本补偿标准应当以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补偿项目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类赔偿项目的列举作出统一规定,当然,考虑到预防接种的“不可责难性”,不应当支持惩罚性赔偿。

3.2 降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减轻证明程度的要求

对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必须考虑该法律制度的目的来加以裁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接种疫苗,若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使受种者不易获得救济,将增加民众接种疫苗的预期成本,而不利于鼓励民众接种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之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上之因果关系应当有所不同,异常反应补偿裁决的主要任务并非在于解明异常反应的医学原因,而在于救济作出牺牲的受种者,救济的任务甚至比解明医学原因的任务还更重要。因此,应当降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减轻证明程度的要求。

3.2.1 制定疫苗损害一览表,“表内索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对我国强制接种的各类疫苗,根据我国长期使用的情况,以及已累积之统计数据,制定我国之疫苗损害一览表,明确各类疫苗可能出现的异常反应及其出现的期限,如果符合该疫苗损害一览表的规定,则推定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无法证明是由于一个与疫苗无关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从而排除这一因果关系的推定,则应当给予受种者补偿。

3.2.2 “表外索赔”之因果关系应确立“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

因果关系是一个多栖概念,它存在于诸多学科之中。哲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在解释现象的情景中发展起来的,关注的是条件与所发生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则是为了辨明和分配法律责任所设。法律因果关系的着眼点在于如何就某一事件的发生在各方间分配法律责任。法律因果关系在很大意义上是分配责任的一种工具,在认定上没有必要提升到其他学科因果关系所需要的精确和严格的程度。因此,法律学家眼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科学专家(包括医学专家)眼中的因果关系。医学专家通常是运用“确定性”来决定因果关系的,他们通常需要100%的确定。但是法律学家所需要的则是较低的标准,51%以上的确定即可。在医学家眼中较低的一种可能性也可能被司法者提升为一种较高的可能性从而认定因果关系之存在[1]。

根据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间之因果关系的高低程度,可把该因果关系分为三类:(1)因预防接种导致异常反应;(2)无法排除因预防接种导致异常反应;(3)因其他原因致异常反应。可见,“在因果关系确定的存在与确定的不存在之间,还存在因果关系存疑的可能性。在医学尚有未知领域的前提下,证明责任归属实际上决定了中间模糊地带的有利方向,决定了鉴定结论最后表述的有利方向。”[2]如疫苗注射后出现异常反应,其内在机理在医学上很可能尚属无法确知的领域。既然如此,又怎能让受种者承担这种几乎不可能之证明任务?

即便流行病学家能收集大量资料,并使用严谨统计分析方法,而能提出相当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但由于这些统计分析结论来自于群体资料,因此在逻辑上而言,只能在群体层面证明是否有相关性或因果关系,但是其结论却不当然能应用到个人或个案。如果将群体性的研究结论推论到个案,便构成所谓“生态谬误”(ecological fallacy)的错误推理。关于生态谬误的鉴定举例如下。如社会学研究:即使统计研究证明低收入者的犯罪率比高收入者更高,但我们不能据此判断某一个低收入者将从事犯罪行为。而在流行病学中,当某种危险因子对人口中大多数人引发疾病,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推论这个危险因子一定对特定人引发疾病;或者反之,即使某种危险因子不会对人口中大多数人引发疾病,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推论这个危险因子不会对特定人引发疾病,由以上说明可知,流行病学研究的因果推论,即便能在人口学层面建立一般性因果关系,但却不能直接在个案中建立具体因果关系[3]。因此,即使流行病学文献未证实某种疫苗与特定异常反应之关联性,但原告能举出支持因果关系存在的科学文献或可信的专家意见,即使不能认为因果关系确定地存在,但至少可认为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值得肯定的是,北京市、福建省、海南省等三省市对“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北京市采用了三种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的模式,并对确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不除外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用相同的补偿制度。《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27条,鉴定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18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害,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福建省则规定在“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二、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第(五)项:损害程度达到上述相应级别,临床、流行病学符合但又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海南省则按照造成的损害级别的不同,分别规定“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的最高限额。”《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第31条,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如下:(一)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因家长或监护人拒绝尸体病理解剖,且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二)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三)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四)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及其他后果但能恢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本文认为,北京市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因果关系分类是比较可取的,建议在制定统一的补偿办法时予以采纳,将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降低至“於有怀疑时即认为有关联性”的层面,确立“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实施“疑赔从有”,合理地补偿群体免疫中不可避免的个体牺牲,保障国家预防接种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赵西巨.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认定:英美法中的理论与具体规则[J].东方法学,2011,1:134-135.

[2]叶名怡.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中外法学,2012,1:139.

刘亚事件折射制度缺陷? 第9篇

不仅如此,刘亚兼任六家上市公司独董,也引人关注。而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虽然从形式上看,大多数所谓的独董专业户并不违规,但从实际履职情形看,身兼多职的独董专业户们,很少能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多以通讯表决或委托表决的方式参与,其有效性难免要打折扣,勤勉尽责也就无从谈起。

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高校学者型领导,为何热衷于当上市公司独董?A股为何独董专业户现象长期存在?针对种种乱象,究竟该如何审视、健全独董制度?

讨论嘉宾:

刘泉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产业发展研究院教授

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徐 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郑 磊 CMBI投资董事

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第10篇

一、护理不良事件范畴

凡患者在院期间发生的跌倒、压疮、给药错误、管道滑脱、与输血有关、与交接班有关、与检查治疗及化验有关、与医疗器械有关、与护士行为规范有关等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均属于护理不良事件。

一、不良事件上报流程

(一)采取无惩罚上报机制,鼓励护理不良事件的积极上报。

(二)使用全市统一“护理不良事件管理系统”,网络上报至护理部。

(三)上报时限: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

(一)未引起不良后果的一般护理不良事件,72小时内上报护理部。

(二)引起不良后果的严重护理不良事件,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

(三)发生重大护理不良事件且情况紧急时,应在处理的同时立即口头上报护理部,随后及时网络上报护理质控中心。

(一)各科室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登记。

(二)科室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讨论会,针对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制定有效整改及预防措施。

(三)院级护理安全委员会对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四)每季度召开全院护理不良事件讨论会,由安全委员会成员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匿名报告,全体讨论与交流,同时提出针对全院的防御措施。

(五)每季度向护理质控中心上报。

三、护理不良事件分析方法

采取SHEL分析模式,对硬件、软件、环境、人员进行多因素分析。

(一)S—软件部分。包括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如基础知识、专科知识、技术操作的能力、责任心等。

(二)H—硬件部分。指护士的工作场所、护士的资质、人员编制、工作环境、仪器设备等。

(三)E—临床环境。关键工作时段的控制、患者状况、工作制度及操作规范的落实。

(四)L—管理者。

(五)药物治疗方面的缺陷应根据药物性质及治疗作用等,确定其标准。

一般性药物:维生素类、营养药物等。(轻度)

治疗性药物:感冒药、止咳药、止泻药等(中度)

抗菌药、止血药、利尿药等(中度)

抗肿瘤药、麻醉药、抢救药等(重度)

四、护理不良事件分度

依照不良事件发生导致的影响结果进行分级,重度—导致患者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度—未引起严重不良后果但增加患者痛苦,延长治疗时间;轻度—无不良影响/后果。

(一)重度

1.交接年班不清,未按照护理级别要求按时巡视病房,未按规定观察病情,致使病情发生变化,发现不及时,失去抢救时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2.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治疗措施执行中发生错误(如输血、注射、灌肠等),导致患者严重不良后果。

3.护理不周造成严重烫伤,三期压疮,对昏迷躁动患者或小儿未采取安全措施致患者坠床等,导致严重后果。4.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严重不良后果。

5.执行医嘱差误导致患者严重不良后果。

6.需做皮试的注射药物未做皮试或批号不符即行注射,产生药物反应导致患者严重后果。

7.输液或静脉注射外漏,造成组织大面积坏死。

8.发放未消毒或超过消毒保存日期手术包等用品造成严重感染导致患者严重后果。9.因工作疏忽将新生儿错发给产妇。

(二)中度

1.交接班不清,未及时巡视病房,未规定观察病情,致使病情发生变化,发现不及时虽未引起严重不良后果但增加患者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2.指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治疗性的药物执行错误(感冒药、止咳药、止泻药;抗菌药、止血药、利尿药;抗肿瘤药、麻醉药、抢救药等),造成不良影响。

3.护理不周造成烫伤,二期压疮,对昏迷躁动患者或小儿未采取安全措施致患者坠床等,未造成严重后果。

4.因操作不当,增加患者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5.执行医嘱错误,给患者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6.需做皮试的注射药物,未做皮试或批号不符即行注射,产生药物反应,增加患者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7.输液或静脉注射外漏,造成组织坏死。

8.各种护理记录不准确,对诊断治疗有一定影响。

9.发放未消毒或超过消毒保存日期手术包等用品,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将新生儿胸(腕)牌挂错,错报新生儿喂母奶,经发现纠正。

(三)轻度

1.各种护理包括基础、重症、专科护理未达到标准要求但无不良后果。

2.各种护理记录不准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填写不齐全但无不良影响。3.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一般药物执行错误(维生素类、营养药物类等),无不良反应。

4.对昏迷躁动的患者及小儿未加床档,但未造成不良影响。5.标本留置不及时,但未影响及时诊断。6.执行医嘱有错漏之处,但无不良后果。

7.各种引流管不畅,未及时发现、处理,或因护理不当脱落重新插管,但无不良后果。

五、护理不良事件管理方法

(一)实施无责罚报告制度,重点对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杜绝类似缺陷的再发生。

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人事争议引发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出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第三条处理突发事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应当公正处理,妥善解决。

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成由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劳动监察、工资、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信访、仲裁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获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在四小时内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包括信访、公安、工会等部门配合的`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召集协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指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

第七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应及时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工作。动员职工推举3至4名代表参加突发事件处理活动,说服其他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或居住地,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督促企业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使突发事件得以平息和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经当地政府同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书或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双方代表,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

第十条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迅速纠正错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并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对职工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应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由于职工一方的不合理要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依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纠正突发事件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范围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矛盾有可能激化时,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个别无理取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社会影响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写出突发事件处理结案报告,报送当地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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