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8篇)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篇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时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业规模越来越大,与之而来的是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亦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严重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陪标现象不断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重重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过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或投标企业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大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后续监管缺位严重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后续监管机构的缺位和不积极,导致后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招投标工作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着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总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应在健全配套法规、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培育行业自律等方面下大力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使工程招标投标的各环节置于“阳光下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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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立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分析.项目管理者联望.2008年
[3]何红锋.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项目管理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篇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一项法律规定在全国的广泛实施,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防止经费损失浪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有关招投标规定不合法、程序不规范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不断增加,涉及招投标环节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有从建设单位、投标
企业向中介机构、评委蔓延的趋势。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监管难度愈来愈大。
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投标企业通过贿赂业主或代理机构获取招投标信息违规贿标、串标;二是投标企业自己或通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选定相关企业违规陪标、围标;三是评标机制不够科学严谨,评标过程流于形式,整体评标质量难以保证;四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理投诉效率不高,导致个别企业胆大妄为;五是个别不法企业利用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缺陷违规操作。
原因
笔者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善的体制原因,又有法规制度滞后的客观现实,也有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残酷的时代背景。
1、从全国行业情况来看,国内建设类企业数量庞大,“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全国现有各类工程建设类企业(含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及挂靠企业)近13万个,从业人员达3800多万人。近年来,许多地区把建设类企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扶持,造成企业规模不断膨胀。在有些地区,项目竞争已呈白热化,个别企业为承揽到相应项目不惜违规违法操作。
2、从法规制度看,现有招投标法规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招投标法规机制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一是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相互掣肘;二是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并存;三是个别行业同体监督现象严重,有的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实施者,又是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3、从行为人员特点来看,业主和代理机构的个别人员追逐物质利益,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助长了招投标市场的不良竞争。
4、从代理机构执业状况来看,个别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好,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抵制不正之风的应有责任。对业主不合规定的要求言听计从,有时甚至不惜与业主或投标企业相互勾结,为其规避法律制裁出谋划策。
5、从评标专家的现状来看,现行法律只赋其权而未明其责,导致个别素质低下的评委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甚至违规违法评标。
对策
笔者认为,只有着眼长远,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五点。
1、着眼实际,查漏补缺,抓紧修订完善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制度。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滞后于现实的抓紧修订,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补充,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配套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实行监管部门与实施部门职权分离,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堵住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等漏洞。尽快研究制定新制度,修订完善老办法,使各项法规制度与招投标实际相适应,形成彼此衔接、环环相扣、互补互济的制度体系。
2、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管。立足现有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统一监管”的原则,重新界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和招投标中心的职责并监督其严格履行,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制。以招标方式的选择、资格审查和评标为切入点,以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全程监督,明确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责任,把单纯监督执法拓展到立项、履约、验收、审计等各个阶段。强化信息公开力度,把招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便于社会监督。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承包制, 引入竞争机制, 是个成功的尝试。其优越性体现了三各方面:
第一, 缩短了工期, 据部分省市的统计资料, 招标工程的施工工期一般比现行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缩短了20%以上。因此, 有些地方就提出了住宅建设要达到“四个当年”的口号, 即“设计、动迁、竣工和进户”都当年完成。
第二, 降低了工程造价, 据统计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招标比不超标降低造价3%左右;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则降低造价15%左右。
第三, 提高了工程质量, 由于招标投标实行社会监督, 从而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据统计, 在质量评优活动中, 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90%是实行了招标承包。
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2.1 招标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 有些建设项目不严格按程序办事, 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实施中监督不力, 从而使招投标活动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 工作不到位, 甚至有的导致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行为。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主要有:
(1) 招标机构不健全, 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全面落实。有的建设工程虽有招投标组织机构, 但并不符合规范, 甚至名存实亡, 还有些领导为了维护地方利益而各行其是, 不严格按程序办事, 结果造成招投标工作混乱, 导致投资效益差, 工程质量下降及施工中事故不断发生。
(2) 在招标中, 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在建设资金不落实, 施工图纸不齐全, 图纸会审未进行, 征地手续未办妥及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匆忙进行招标发包, 导致工程开工后双方互相扯皮。造价招标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造价和质量等条款都不能保证履行, 给工程结算带来纠纷隐患。
(3) 在工程招标活动中, 监督不力, 有些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 未正确处理好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关系, 存在着只注重行政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 (公证监督) 的现象, 致使一些争议纠纷不断发生。
2.2 投标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法律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 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过度竞争, 不平等竞争屡见不鲜。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 盲目地降低投标报价, 你降20%, 我降30%, 甚至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 以换取小集团的利益。还有的单位在招标单位面前以破坏竞争对手荣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 这样一来即便是中标, 不仅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且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竞标中的乱杀价必然导致工程成本的亏损, 偷工减料拿工程质量换效益的情况难以避免。若工程监理的力度到位, 那么施工单位还有什么法子走出效益危机的恶性循环?究其原因主要有:
(1) 目前建筑市场劳动力密集, 买卖不平衡, 一些施工单位为抢到地盘争口饭吃, 不能够顾全大局, 着重眼前利益而放弃了长远目标。
(2) 施工单位只注重公共关系而忽视了练内功。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定额, 对企业自身的能力缺乏正确的估价与实际成本测算, 而抱着走着瞧的心理乱碰乱撞, 这不仅扰乱了市场也伤害了企业本身。
3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法推行招投标制度, 营造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的良好氛围与环境。
(2)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以保证招投标的法规制度得以有效的落实, 使建筑业招投标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轨道。
(3) 不断完善科学化管理的方法, 积极采取FIDIC条款, 促进招投标管理技术的国际化。
FIDIC条款目前来说, 是国际公认的较为先进的合同条款, 它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进入基本建设程序, 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机制, 促进甲乙双方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使施工单位自觉地增强质量意识和加强成本管理。同时采用FIDIC条款, 可以有力地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 扩大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市场范围。再则在严密的条款下, 能提高工程建设程序中各环节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序, 也迫使投标人在投标前就要明确自己的合同风险, 进而提高中标后的兑现率。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 FIDIC条款将更大程度的被我国建筑市场所接受。
(4) 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制标 (标底) 、开标、评标工作的管理。首先严格审查招投标中标底的管理程序, 招标单位应在审查标底前, 按规定时间将标底, 图纸分别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 并按指定日期、地点共同进行审定。审定标底应在各投标单位密封送标之后评标之前进行。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 绝对不得泄密和擅自修改, 以防止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及虚假招标等情况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还可探讨与推广如复合标底或更为严密的科学手段与方法, 以科学代管理, 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5) 加强对招投标的中介监督管理工作, 使公证监督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证监督机构不是招标或投标人的主管部门或代理人, 而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 对真实合法的招投标行为起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也证明, 公证监督大大地制止了许多不良现象, 效果是良好的。
(6) 工程施工的投标单位, 亦应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意识, 企业对来自市场的招标信息首先要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筛选, 从中作出自己适宜的决择, 克服盲目性, 一旦选好了投标对象, 就要组织得力的投标作业机构, 在资审通过和购买标书后, 必须对建设项目作详实的调查了解, 吃透招标文件的精神, 弄清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客观情况, 组织好投标及标书文件编报的一切活动, 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方案。有了优秀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的报价, 就能显示出投标单位在特定工程项目上所具有的优势。其次也要注重认真地对待招投标中的每一细节工作, 以至于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充分显示自己应有的实力, 立于不败之地。
(7) 投标单位加强以企业定额为核心的企业管理基础工作, 努力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内, 反映企业内部劳、材、机消耗水平的标准, 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是企业编制投标书, 确保报价和组织施工生产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定额是政府或行业规范企业行为, 进行宏观指导的基础, 是建设单位进行招标, 确定标底及制订建设计划的依据。比较而言, 社会定额比较宏观一些, 企业定额比较具体一些, 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 社会定额对企业定额起指导作用, 企业定额中项目划分的口径等应尽量与社会定额保持一致。同时随着企业素质的提高, 企业定额水平的提高, 又将促进社会定额水平的提高, 与社会定额相比, 企业定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具体实用性。企业定额是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生产的实际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2) 及时、灵活性。企业定额虽然也同社会定额一样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但其制定和修改要求比较灵活、及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能及时地在企业定额中得以体现。
3) 广泛全面性。企业定额不仅比社会定额具体、灵活, 而且在范围上更广泛、全面。它不仅包括每个工序上工、料、机的定额, 而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 甚至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的最佳劳动组织形式, 机械设备的配置及工期, 造价等方面的参考指标。
4) 相对保密性。企业定额是企业技术素质的集中体现, 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料。所以它不像社会定额那样公开发行, 而是具有相对保密性。
摘要: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以来,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本文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提出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而言,是基础部分,市场经济制度中,规划设计的服务以商品的实行正式进行交易,计划设计目标委托一般依据招投标、选择计划、协议委托以及直接委托等方法。然而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所存在的现状
因为市场化执行制度不完善,尤其在对招标组织组成指标进行设计方面不确定,招标人员以及招标的组织机构具有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当下设计以及进行施工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在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时,在以下方面更为明显:招标单位对设计进行招投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方面意愿较低;招标单位在成立招标组织的机构上不规范;招标单位没有进行自己组织招标的情况中,不予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招标事宜方面执行委托;招标组织的机构在办事时不正规,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看似公开进行招标,其实已经对中标人进行内定,看似在邀请招标,而事实上已经背地里设计单位来陪标,通过种种借口对于潜其他投标的单位予以排斥,对专家进行串通或者操纵,协同评标走过场等,以上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将导致腐败的出现;在进行招标组织的活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2.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现状的原因
2.1在招投标设计管理的因素
当下,我国仅仅在工程规划设计方面有所理会,而没有一个全面理解工程咨询情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包含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处于分开状态,互相脱节。在行业管理方面, 由建设部门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由国家计委管理工程咨询工作,相关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造成一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造成制度不健全、职能混乱、管理不明,极大的限制了综合业务的发展能力,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停滞不前。
2.2招标手段不合理
我国招投标的工作所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标;(2)由招标管理专业机构代行招标。这两种招投标模式,会造成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 容易引起招标工作的变样,出现滥用招标权,进一步发生经济腐败等问题。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况的话,一定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健全建设项目在招投时的措施
3.1完善诚信机制
其一,要将招标的方式予以明确。使招标方式的审批权利得以转变,从最初所有专业的监督部门转换成发展和改革与部门并协同有关的部门对关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的时候同时处理。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实践显示,更多的投标企业对项目进行关注,而招标单位的趋向性就会降低,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就会更加顺利。
其二,要求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应有一个服众的信誉。建设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时,招标的代理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代理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代理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代理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代理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数据系统,引导招标人从所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数据系统内对招标的代理机构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其三,对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确立。为使招标投标具有一个较高的成效并且确保招标能够顺利进行,防止招标单位以资格预审形式有意的将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标进行制约,在进行实践研究下,我国一些区域将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成立。实践表示,成立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在有效避免出现串通投标、挂靠投标、恶性竞争一系列不良手段的同时,投标企业的形象也予以有效树立,使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更具有优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掌控进入预选系统进行投标的企业,广辟信息出处,以避免信息没有真实性,使信息更具有权威性,建立健全进出预选系统的机制。
最后,将评标专家的诚信度予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评审的依据得以明确,将专家对评标以及培训的通知情况,以及全部评标的过程与其结果进行登记,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实行“一标一考核”实行,将在评审工作中不合格或者不进行规范记录的评标专家进行清除处理。
3.2根据法规对监管招投标方面的力度予以强化
行政监管部门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法定招标的程序入围以后,一定要将监管重点予以重申,对于监管的设施与设备进行及时的完善,加强监督重点阶段的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的相关要求,将程序监督按规定进行。
努力实行监管相分,大力鼓励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全力协助有形的建筑市场,共同完成建设,在健全的监管形式下,重点进行监控,并予以宏观的监控,将监管的实效予以有效加强。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规划计划的招投标机制上要具有针对性,将规划设计招的投标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将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的运转流程予以规范化,在进行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而使管理更加有效,进而将规划设计的标准以及其效率予以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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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5篇
(中文摘要):本文先介绍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有的地区专项工程和咨询服务事项大都未招投标、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少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承揽工程、部分项目中标后仍存在违规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借资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单项工程未公开招标、然后用两个案例为:关于晋州市电视塔工程招标存在问题与防城港: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来说明其中提到的一部分提到的、已存在问题,之后写出从对材料的认识,最后分析材料和问题,拟出方案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试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推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实行全过程公开、加强思想教育、严厉打击以往投机取巧的企业和政府部门。
(关键字):工程项目 投标 问题 方案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the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including some tender procedures are not standard, the regional projects and advisory services are not bidding,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not enough, a few construction units collusive tendering contract projects, some of the projects in the tender, there are still violating regulations illegal subcontracting, construction units to take quality or set up a quality units phenomena, some single engineering project not open tender, and then in both cases, on the Jinju City Tower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and Fangchenggang,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which refers to the mentioned in part, has been in existence, and then write to the material, in the final analysi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of the Programme solve the problem.Programme includes pilo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generation formed, the Government a bidd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the whole process is open, strengthen ideological education and crack down on previous opportunistic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区更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正规企业的利益,惹民冤。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1:部分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
1、是存在走过场现象。少数项目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在对市场价格未深入调研、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就急于招标。招标时将部分内容,如主要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水电施工等项费用,以暂定价纳入独立费用。个别工程招标时不能向投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实物清单,不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主体入场招标后,建设单位再以自主招标、议标或竞价谈判等方式,对暂定价的内容再重新定价或直接发包,使工程主体招标走过场,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2、是自主招标未申报备案。如有一项294万元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内部招标前未向招投标管理部门申报,实施过程中分四次进行内部竞价,选择了10个单位多头承包施工。
3、是工程结算时未严格履行合同,多结算工程款。如有一项工程招标文件已明确为四类级别的工程,结算时却按三类结算,仅此一项就多结算工程款10多万元。
2:有的地区专项工程和咨询服务事项大都未招投标。
建设项目中少数专项工程如供水、供电、路灯和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事项,多数建设单位采取定向议标、邀请招标和费率竞争等方式,选择各专业工程和咨询服务单位,基本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把关不严,有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标底和招标文件质量不高,编制的内容较为粗糙,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评标细则考虑不全,影响了招投标文件的科学性、公正性。如某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的市中医院门诊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直接将300万元的制剂楼单项工程,纳入门诊楼工程以独立费招标。
3:部分单项工程未公开招标。
按规定,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强行并轨入场,依法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但仍有部分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未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或指定供货单位,直接结算工程款。
4:少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承揽工程。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幕后搞串标、陪标交易。有一个工程,6家投标单位中有4家的投标书明显雷同,如同出自一人之手,部分评委在评分时有失公允,对信誉好、工期短、报价低的一家投标单位没有公正评分,最终由某公司中标承建,中标价近2000万元。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20多人涉嫌受贿。
5:部分项目中标后仍存在违规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借资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现象屡禁不止。
最多的近2000万元的项目分包40多个单位施工。部分项目评标结果也不够公正。有的评标委员会由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有的评委会人员素质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对投标书中明显的错误也未能发现。招投标市场在体制上还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进入多个建筑有形市场,如土地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使建设单位疲于应付。
6: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案例分析
例如案例一所示:关于晋州市电视塔工程招标存在问题
■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证实,施工方大量使用了没有相关资质的农民工
7月23日晚,石家庄晋州市一座在建电视塔在暴风雨中拦腰折断。目前,根据晋州市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显示,电视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目前,已有多人受到处理,其中晋州市广电局局长和两名副局长被停职检查
记者从事故调查小组了解到,该电视塔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但很快将有结果。
7月31日,晋州市广电局聘请的电视塔建设监理公司,晋州市茂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只有电视塔桩基工程监理资质,但在桩基工程完工后,晋州市广电局仍坚持要聘请该公司继续监理电视塔的塔体安装工程。虽然该公司一再申明并无此项监理资质,但对方坚持意见,因此接受用聘请。在随后的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不少问题,于是多次向晋州市广电局提出质量问题的书面报告,但报告一直未得到重视。
■证实 工人无资质施工无图纸
“监理公司很负责任,发现塔体安装的问题后,曾下达十余张违规整改通知单。但是,这些违规整改通知单没有得到项目甲乙两方的足够重视。”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调查了解,在该电视塔塔体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大量使用了不掌握专业技术、没有相关资质的农民工。
据了解,这些农民工致使塔体大部分焊缝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而且,他们只听从施工方的安排,对于项目情况并不了解详情。
另据了解,该电视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并没有规范的图纸作为施工参照。晋州市政府办新闻发言人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表示,电视塔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规范图纸,施工方是边施工边摸索。
■进展 电视塔招标“问题不少”
昨日,晋州市纪检委书记、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孟慧贤介绍,电视塔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不过,他未就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他表示,此事目前仍在调查处理中,晋州市政府一定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电视塔招标根本没有经过严格的处理,根本没有安排好最后大量的钱不知去出,电视塔的领导人负责人,甚至存在于内部的某些官员都脱不了关系。这就是很典型的官商勾结。或者工程结算时未严格履行合同。请农民工,他们不懂。
案列二:防城港: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
看到其它评委的技术标评分后,业主评委将自己的评分表收回重新打分,监督机构却未能有效制止。没有工期违约承诺,且存在严重漏项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却得了满分,最后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一个有工期承诺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却被打了一个零分„„如此不光彩的招投标,发生在2008年12月24日举行的兴港大道供电照明工程项目开、评标工作中。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防城港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和市建规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市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在选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选派业主评委时,未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均由原市交通局主要领导一人决定;业主委派的评委看到其它评委的技术标评分后,将自己的评分表收回重新打分,从而出现了满分与零分的分值悬殊,而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制止;本来属于技术较为简单、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却采用了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适用的“综合评分法”,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报价最低者未能进入中标候选人前列,等等。总的来说,这次招投标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招标文件采用的评标方法不当,审定把关不严;违规调整招标文件内容;会上发言存在暗示性;违规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保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有偶然性,但也有着必然性,暴露出个别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不力,监督部门监督保障措施不到位,业主评委打分显失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导致了工程招标失败,造成损失,延误了工期,影响市委、市政府对兴港大道城市道路改造的顺利推进,在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严肃纪律,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交通局、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原招投标作废,项目重新发标。
这个案例很明显是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导致的后果。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试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使用国有资金、国债资金等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政府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和投资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
2:推进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所有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都纳入统一市场交易,建立招投标活动的闭合管理和标后跟踪监管制度。
3:实行全过程公开。即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公开开标,公开询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4:加强思想教育。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任何事情都要靠人去实现,制度也要靠人去制定、去执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固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人的言行并非完全靠利益驱动。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的思想认识水平,树立敬业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尽职尽责,从根本上消除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
5:严厉打击以往投机取巧的企业和政府部门。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对于那些贪官一定要严惩,对于那些黑心企业,一定要严罚。严重者吊销执照。这样才能民愤!而让未来走的更好。
参考文献: http://jw.bl.gov.cn/show.aspx?nid=12561北仑廉声
张新福http://jsjjb.xhby.net/html/2009-05/08/content_6993.htm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6篇
存在问题:
一、少批多建,使用阴阳图纸。有的单位报批的是一套面积少的图纸,建的又是另一套面积大大超出报批图纸的数字,其目的是少交各种税费。
二、挂靠开发,搞双重资质。有的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具备条件情况下,既搞施工又搞开发,还有的挂着开发公司的招牌,仅交少量的管理费,搞个人开发,逃避招投标。
三、私下交易,滋生腐败。有的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为了小集团和个人的利益,于国家利益而不顾,私下进行建筑交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有的进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四、无证建房,扰乱市场。有的单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不顾,自行选址,自挑建筑公司,自行确定建筑面积,自行拟定建筑安全、质量标准,明目张胆地冲击、干扰建筑市场。
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是少数,但造成的危害却是相当的严重:一是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二是扰乱了建筑市场,误导建筑业走上急功近利的歧途,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三是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产生提供了条件。
问题根源: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有人为的,也有政策漏洞。分析起来有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不配套,管理难度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筹措、施工、质监、竣工验收、资金投标等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而各个部门又受各自规章、制度的限制,致使相互之间的职能不明,责任不清。如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权限问题,使建筑这一整体被人为地分割成几块:建筑招投标在建设部门,房子建好后室内装修又要到其他管理部门去办理手续,使施工企业面临多头领导,无所适从。
二、钱权交易,制约了法规的实施。少数人受一切向钱看思想的影响,置各项政策、法规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意选设计、施工队伍,造成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违章案(事)件屡禁不止,成为经济案件的多发地段。
三、监督不严,处罚不力。为什么这些问题时而产生?这与处罚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善于钻营的人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认定,工作难以开展,执法人员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进行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有的领导怕麻烦,怕影响关系,放任自流,致使少数人胆子越来越大。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
管理对策: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制约运输、建材、加工、商贸等50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筑业招投标市场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前进中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和继续完善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来逐步加以解决,做到从源头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入手,保证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一系列惩治腐败措施落到实处,以便较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服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为此,健康有序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应侧重于:
一、加强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实施,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地方招投标管理规定,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有规划的宣传,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此来规范招投标市场,使之走上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协调配合,促进良性互动。涉及建筑管理的城建、监察、计委、工商、银行、纪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做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有关人员、领导责任。
三、严肃法纪,严查违规违法行为。抓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是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那些弄虚作假、少批多建、不报建、不按规定招投标的人和事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城建、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认真、严肃的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对那些隐瞒不报或少报,以及串通、欺骗、袒护、对抗的,除从重惩处外,还要在社会上曝光,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起到警示作用。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7篇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论文
【摘要】:现今来讲,程量洁中模式有效解决了程招投标相关问题,但是关于建筑市场潜规则仍然存在,如何规避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依然是当前究的热点、文章阐述了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基于其相关问题,提出了有效性对策。
关键词:建筑程:市场潜规则:问题:对策
我国建筑领域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也经过了了从计划分配任务,到市场自主协调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市场在不断增强其透明度,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情况。为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就必须加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招投标行为。
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7、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
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8、建筑工程招投标“黑白合同”盛行
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诸如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地区和部门垄断、行政严重干预、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权钱交易、完整项目被切割、随意更改评标办法、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标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现象还大范围地典型存在。
二、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
三、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
3、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
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4、严肃法纪,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加紧办案,不要久拖不判,这样容易让人民群众以为犯事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利用时间退回赃款后从轻判处。所以,要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审计力度。
5、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要求程序办事。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更多关注建筑施工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索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的保密措施要作好,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代理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代理,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9、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8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在我国各地全面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的逐步实施, 对于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约束招标投标过程中项目干系人各方的交易行为, 反对市场垄断, 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
1.1 招标单位存在问题
1.1.1 有意规避招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建设单位把本应招标的施工项目巧妙规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以集体决议混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些招标单位在明知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 以工期紧、标准高等为名, 以集体决议形式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改为直接谈判签约。
二是企图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变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9种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一些招标单位企图对该条文进行恶意变通。如以“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为由, 直接委托施工队伍, 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等。
1.1.2 内定中标人, 虚假招标
有些招标单位, 提前内定中标人, 然后要求内定的中标人幕后联络几家投标单位为自己陪标, 这种招标方式就是假招标。当除内定中标人参加投标外, 还有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时, 招标人则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者额外补偿。
1.1.3 不按要求发布招标信息
一些招标单位有意限制信息发布范围, 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只将公告发布在某些发行量不大的地方报纸上, 有的只将招标公告公布在自己单位的网站上。
1.1.4 编制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常会出现含有倾向性的条款, 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定材料品牌、设备型号等。有些地区、行业或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出台一些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定, 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参加投标。
1.1.5 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一些招标单位为了减少项目的投资, 不顾客观条件, 在编制好标底后, 有意将标底调低, 使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在施工过程中, 中标单位又以顾不住成本为由, 要么要求建设单位加大投资, 要么偷工减料, 给工程投资、质量和安全等造成严重影响。
1.2 投标单位存在问题
1.2.1 投标单位之间串标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 提前约定提高或压低报价, 以获取中标资格, 中标后再私进行利益分配。这样就使得招投标流于形式。
1.2.2 挂靠现象严重
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个体承包商, 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挂靠”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名下参与投标, 这些个体承包商一般经济和技术实力较弱, 由他们承担建设任务, 势必会给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留下隐患。
1.2.3 资质造假
一些投标企业在资质问题上造假, 如伪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等。这就使得一些资质不够, 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 进入施工现场, 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不规范
在招投标代理过程中, 由于招标单位缺乏专业知识, 一些代理机构自身缺乏自律, 往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有的甚至为达到代理机构目的, 在抽选专家时做文章,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应有的公正性。
1.4 行政部门干预过多
当前, 仍然存在政企不分, 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如有些特权部门或实权领导, 凭借其职权便利, 向直接建设单位推荐承包商;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 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一些行政机关或领导以关心项目建设为由, 为招标单位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1.5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一套科学先进、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是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 以至于有些单位, 单纯看重报价高低, 且整个评标过程存在着主观性强, 随意性大, 定性因素多, 定量因素少等现象。另外, 评审委员会成员职业素质也有待提高。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绝大多数是招标单位人员, 有失公正性。有的招标人为了让某个投标人中标,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进行暗示, 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
2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现归纳如下:
2.1 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增长, 制度建设跟不上
近年来我国的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增长, 而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其不相匹配, 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 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2.2 建设项目利润回报可观, 违法违规成本低
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额大, 投资效益高的特点, 因此施工企业不惜采取高优惠、高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开展“攻关”。《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中虽然对大多数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关系, 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2.3 监管力度不够
监管部门有时定位不准, 把自己当摆设, 以到开标现场查看, 走形式即完成任务。至于招投标出现的违法乱纪则以没发现异常, 评标顺利了事。同时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 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 不少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散、漏洞多。
2.4 市场封闭, 地方保护
不少地区和行业都有保护本地企业或本行业企业的倾向, 在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过程中或明或暗地设置一些限制条款, 把外地企业或其他行业的企业排除在潜在投标人之外。
3 当前形势下我国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健全招投标运行体系
要健全招投标运行体系, 必须设置科学有效的招投标运行制度。如设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对于信用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记入信用档案, 并作为以后投标的重要考核依据;设立投诉举报制度, 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 达到监管的目的。一套科学有效的招投标运行体系, 能创造一个健康的招投标运行环境, 对保证工程建设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认真学习、贯彻招投标法, 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
要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 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各级招标投标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 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干系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当事人应严格按程序执行。
3.3 增强政府监管制约机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不断增强监管制约机制, 强化监管意识。
首先, 实施全过程监管, 积极调整或转变政府监管方式, 把监管工作贯彻到招标文件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 实施事前、中、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其次, 创建招投标监管信息平台, 实行“阳光操作”, 保证公告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杜绝信息发布的暗箱操作;
再次,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各种操作性强的规范性配套制度, 形成全面、高效的监管机制;
最后, 打铁还需本身硬, 从提高监管人员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创新意识上下工夫, 加强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
3.4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一是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 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二是办理各种业务培训,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3.5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增强职业道德精神
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 实行持证上岗, 并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实行清出机制, 对评标中不认真、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 严重的取消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 加强评标专家道德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业务素质能力的考核。
3.6 推行电子招投标活动, 实现招投标网络化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招标监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人) 尽快实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这样既保证了招投标质量, 又可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7 强化行政追责制度,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 从法律层面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4 结语
招投标制度使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项目干系人的经营活动、业务行为更加有序和规范。虽然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但只要我们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执法力度等方面多下功夫, 相信一定能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环境。
摘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以确保工程质量, 缩短工期, 降低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现状出发, 结合工作实践, 对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纷乱现象进行了剖析, 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海燕, 任非.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 2010, 4:253-254.
[2]陈晓东, 刘春芳.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 2012 (29) :227-276.
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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