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精选6篇)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第1篇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一、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请示(注明:生产性质及特点、申报非标准工时制理由)。
3、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会议记录。
5、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安徽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第2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由于其工作时间不确定,所以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按特别规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即当轮休、倒休尚弥补不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时,用人单位应按其基本工资的1.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则,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
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150%、200%、300%。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而未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是加班加点,而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任务,由于不是加班加点时间干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可支付超额奖金。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须知 第3篇
人劳社保局劳力科办事须知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报告。
2、《龙游县企(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附与会人员签名)。
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名册内容必备项目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合同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分列。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公示材料和公示意见反馈材料。
7、上期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作情况总结(首次审批企业不需提供)。
(二)材料审核
(三)实地核查
(四)申请批复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第4篇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及《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实际,严格遵守非标准工时制,现将本公司2009执行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室的所有在岗员工
二、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
1、餐饮部:经理、主管、领班、收银员、服务员、厨师。
2、客房部:经理、主管、领班、前台接待、客房清扫员。
3、综合部:经理、主管、领班、安保员、维修工、勤杂工。
三、下列岗位和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餐饮部全体工作人员
作息时间:上午:7:00—10:00
9:30—13:30(其中30分钟就餐时间)
下午:16:30—20:30(其中30分钟就餐时间)
每天分三班,以年为计算周期,每周工作6天,每天平均工作时间
6.5小时,国家法定假10天,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303天,全年工作时间:303(天)*6.5(小时)=1969.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1969.5(小时)/52(周)=37.875(小时)。
2、客房部经理、主管、领班、清扫员;综合部经理、主管、勤杂
工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其中30分钟就餐时间)下午:13:30—17:00
以年为计算周期,每周工作6天,每天平均工作为6.5小时,国家法定假10天,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303天,全年工作时间:303(天)*6.5(小时)=1969.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1969.5(小时)/52(周)=37.875(小时)
3、前台接待
作息时间:白班:7:30—14:30(其中30分钟就餐时间)中班:14:30—22:00(其中30分钟就餐时间)晚班:20:00—次日7:30
每天分为四班,以年为计算周期,每周工作7天,每天平均工作时间
5.5小时,全年工作时间为2007.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2007.5(小时)/52(周)=38.61(小时)
国家法定假付加班费
4、综合部维修工
作息时间:白班:7:30—19:30(其中1小时就餐时间)
晚班:19:30—次日7:30(其中0:30—6:30可睡觉)每天分三班,每周工作7天,每天平均工作5.7小时,扣除国家法定假10天,全年实际工作天数355天,全年工作时间:355(天)*5.7(小时)=2023.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2023.5(小时)/52(周)=38.91(小时)。
5、综合部安保员
一天白班:7:30—19:30(其中1小时就餐时间)
两天晚班:19:30—次日7:30(其中平均休息时间2小时)两天休息
每天分二班,以年为计算周期,每周工作天数为4.2天,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9.25小时,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18.4天,全年工作时间为218.4(天)*9.25(小时)=2020.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2020.2(小时)/52(周)=38.85(小时)。国家法定假10天,发加班费。
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待遇
根据岗位,按照公司的岗位工资待遇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关于加班、加点
1、因特殊情况加班加点的首先征得员工同意,且每天加班不超过
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第5篇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则周期则更长
不定时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标准工时制度 第6篇
概述编辑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编辑
(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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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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