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
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九)清标情况报告;
(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
(十二)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五)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
(十七)合同副本;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二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
(二十四)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应当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三)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六)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八)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九)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十)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放、签收记录;
(十一)标底;
(十二)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记录;
(十三)清标情况报告;
(十四)评标报告;
(十五)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七)中标通知书;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
(二十二)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投标文件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 处理。第九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
第十条
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第十一条
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附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可以将档案的立卷、装订、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担,并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销毁、查阅等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档案在监管机构(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至合同备案后三年,即可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对保存期已满,须移交同级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室的建设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险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搜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招投标档案只能当场查阅,不能借阅。查阅、摘抄或复印招投标档案资料,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查阅档案时,必须精心爱护,不得拆卷、抽页、涂改、销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案卷封面(式样)、卷内目录(式样)、卷内备考表(式样)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目录
0、招标投标核准书(区经贸局)
1、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办、纪检监察机关)
2、工程立项批文(区经贸局)(复印件)
3、批准用地的文件和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工程建设资金证明(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6、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两份)
7、自行招标提供建设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材料,委托招标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招 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
9、合格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10、摇号记录表
11、投标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12、外省队伍允许进赣投标的通知书
13、招标文件
14、投标文件(排列第一名单位,技术、商务)
15、评标报告书(一式两份)
16、定标意见书
17、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
18、施工合同
19、招标备案报告书
20、其他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2篇
先举个工作上的简单例子:江门市中心医院与某跨国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保修期限内一个配件多次维修,造成仪器时停时转,不能正常工作。
一过保修期,厂商工程师便将该配件换掉,零件费130万元。
我方多次查阅档案,根据维修记录资料确定是厂家产品质量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我方以厂家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只须付65万元零件费。
一个档案能为医院节省了65万元。
一个档案能为医院节省了65万元,医院的政府招标采购档案资料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对采购档案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自理决定及其他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
并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采购档案能系统、完整、真实地记载了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一方面为医院保存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又可便于有关部门及管理组织对资料的备查,参考,利用。
能为医院建设服务发挥作用。
二、采购档案是防范风险,减少法律责任的重要保证。
符合规定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档案,不仅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防范风险方面也将起到关键作用。
目前质疑和投诉招标采购案件不断涌现,政府采购档案无疑为法律赋予的正当的采购权利予以保护。
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要对采购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等。
医院的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医院的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医院的政府招标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可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
提高采购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
医院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设想:
医院应建立健全政府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采购业务部门负责在执行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过程中认真收集采购文件和记录。
负责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记录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审核、归档、立卷、贮存管理。
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需要借阅事务。
医院可培训档案兼职人员,以及采购部门人员兼职管理政府采购档案。
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
档案按照年度编号,卷内材料按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顺序排。
当前完善企业招标档案管理的探讨 第3篇
(一) 招投标档案具有凭证价值。招投标档案管理作为一种原始记录, 主要是对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操作的记录, 可以作为一种凭证, 对企业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 通过责任的明确来降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无谓纠纷。由此看来, 档案作为一种具有科学效力的原始凭证, 具有其他档案所不具有的特殊优势。
(二) 招投标档案具有参考价值。招投标档案是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 所以它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是企业进行建设的档案依据。企业如果在招投标档案的管理上没有完善, 那么就会在计划上和管理方面出现漏洞, 可能给企业带来无法预料的危机, 所以, 企业必须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建设, 这样才能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二、企业招投标档案存在的问题
(一) 招投标档案数量庞大、规格不一。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项目太多而导致文件混乱, 许多没有中标的标书在存放过程中往往没有秩序, 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案进行指导, 所以造成了极大的管理混乱, 对于企业发展是不利的, 特别是在搜索招投标档案的时候往往没有效率。当前许多企业在招投标管理方面没有形成一致性, 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方法和意识, 招投标材料往往非常分散, 招投标材料在制作过程中因为规格不一致而导致企业管理效益受到影响。
(二) 招投标档案完整性不够。招投标档案涉及的部门很多, 不但包括采购部门, 还有需求部门等等, 所以具有很多的档案主体, 这对于档案管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完整性和系统性往往有缺陷。对于需求部门来说,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采购档案会涉及方方面面, 不但有采购初期的准备, 还要有一些资格的审核、中标文件的设计等等, 这些档案资料往往不是一个部门可以提供的, 涉及的部门非常多, 如果企业对于这一块抓得不紧就往往会出现档案的不完整, 这对于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是不利的。当然, 我们必须看到, 招投标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许多人和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往往会忽略资料的记录或者是滞后, 这就使得招投标档案容易出现滞后性或者是缺失, 企业的招投标活动会出现很多问题。
(三) 招投标档案管理模式落后。伴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很多企业引入了网络、计算机技术, 从而成立自己的档案管理系统。可是, 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系统内容往往仅仅涵盖了招投标项目有关的目录, 反而忽略了招投标档案原文。如此一来, 当查询资料的时候, 需要查找档案的档号, 于是, 追本溯源来找寻最初的资料。这样会带来繁重的工作负担, 还有可能损害到原始档案。同时, 现在的档案管理系统大部分还是项目归档后才进行再次录入, 根本没有衔接到招投标管理系统, 由此, 不能确保电子版的招投标文件在最初就形成数字化。
三、规范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 增强意识, 主动参与。对于招投标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而言, 领导重视是根本, 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的工作中, 定时进行相关的查阅和监督。同时, 还要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 从思想上加以重视, 才能快速融入管理档案的工作中去。
(二) 强化业务, 提高能力。对岗前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 想方设法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 确保管理人员在进入工作时就能清晰地知晓各个工作阶段要整理的资料内容。以往, 档案管理人员只是等待、依靠业务人员提供资料, 如今, 要改变这种想法, 开展上门服务, 做到“勤收集、勤督促、勤检查”, 确保文件资料能够在第一时间归档完毕。
(三) 注重收集, 加强管理。业务经办人要做好分内工作, 对于招投标阶段所发生的各类资料要按照相应的顺序及时归档完整,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检查整理, 把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交给档案馆。另外, 档案管理人员更应该同业务部门紧密联系合作, 做好检查反馈工作, 及时进行相关的归档和销毁等, 让档案保存得当, 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 完善信息录入, 提高检索水平。当我们在录入资料时, 对应的招投标项目要分别进行归档, 建立对应的项目基本信息表, 里面涵盖了档案目录以及部分重要信息, 例如工程概况、开标时间、中标单位和金额等, 这样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项目, 查询起来也较为便捷。
(五) 健全制度, 规范管理。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应该健全起来, 确保能够按照要求来立卷和查阅, 明晰责任, 便于管理。1.结合招投标的具体特点, 我们得知应该让经办人负责归整、存档相关的招投标档案, 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存。2.招投标档案应该是专人负责, 档案工作人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遵纪守法, 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备性。3.当转交招投标档案资料时, 务必要检查好, 确保资料完整,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无论是图片还是文字都要清楚明了。4.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完资料后要登记在册, 立卷、装订、归档等工作要紧跟其上, 确保卷内目录、封面完整、整洁。5.进一步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 确保相应的注销、登记制度执行得力。对于档案而言, 严禁进行涂改、抽页、拆封等, 务必要按时归还, 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6.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走开, 如果必须要离开, 务必要根据要求及时移交资料, 切忌带走和随便处置。7.招投标项目档案应该以信息化为主, 纸质资料为辅, 展开数字化存储, 进而达到招投标项目档案电子化。
参考文献
[1]王亚军.浅议招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招标, 2006 (37) .
[2]谢晓红.谈企业自主招标过程的重点及关键环节[J].厦门科技, 2010 (02) .
论高校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设备 招标采购 档案管理
高校招投标档案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价值的原始记录,是在教学设备和基础建设工程等招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数字、文字、图表等各种原始记录。招投标档案对监察审计、投诉处理、竣工结算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招投标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对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投标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1.高校招投标档案工作重视度不够
我院招投标采购过程由后勤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实施,由于招投标工作参与者众多,包括招标部门、投标商、负责监管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评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及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的使用部门。一套完整的招投标档案应包括以上各部门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行使其各自职能所形成的全部文件。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最终都保存于学院档案室,且招投标办公室极少会配置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归档、整理这些档案资料。
2.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够规范化
招标采购的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邀请招标。这就导致档案资料的多样性,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目前出台的招投标资料存档目录,大多是基于《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不够细化,属于大体结构框架,导致采购单位按照采购项目自行需求选择文件资料的存档。由于材料不统一,管理起来十分复杂,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还要分门别类、顺序排列、文字说明。
3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
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缺乏招投标档案专人管理,这直接影响招投标档案的质量,更无法保证在招投标工作中其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要求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既熟悉档案管理知识,又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缺乏规范的管理模式和操作模式在档案管理方面,一般前期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都由招投标过程中采购经办人员直接收集,他们属于兼职档案人员未能明确兼职档案人员对招投标档案的收集职责。兼职档案人员只懂采购项目业务不懂档案,专职档案人员只懂档案不懂采购项目业务,缺乏实际指导力。
二、高校招投标档案管理具体对策
1.建立专门的招标档案
为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及其重要文件作为档案长期保存,所以高校招投标工作必须建立高效并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既可以保证高校招投标工作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可以确保详细记录招标工作情况,丰富和完善高校的档案工作,建立专门的招标档案,将学院其他档案与招投标档案区分开来,因为招投标档案还具有保密性特征。由于招投标档案的重要价值,以及每年增速较快的特性,这就要求达到专门的保管环境需求,避免与其他教学档案或资料共同存放,为招投标档案的安全提供保障。
2.建立完整的招投标采购档案管理目录
高校招投标采购活动从立项到开标、签订合同、验收付款等有较长的时间周期,必须及时建立一个资料齐全的采购档案管理目录,各种档案资料产生后及时地放入该项目档案盒中。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目录是基于《江苏省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继续教育》下制定的。如下表所示(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例):
3.培养建立专业的档案人员队伍
培养专业的招投标档案队伍,既要加强现有相关业务人员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又要积极引进档案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应在招投标职能部门内建立专门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招投标档案工作主要是整理和收集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价值的文档,具有较强的档案专业性,一般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具备胜任招标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配备专职的招标档案管理人员既拓宽了档案人员工作范围,又提高了招标档案工作的效率,使得招标档案工作人员能够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为其自身职务晋升和职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高校招投标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招投标档案就可以提供最有价值的原始证据。并且为以后的招投标项目提供良好的借鉴,对推进高校的院务公开、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世海.浅谈高校仪器设备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实验科学与技术,2015.6.
[2]毕霞,徐一平.浅谈医院招投标档案管理.浙江档案,2005.7.
[3]李惠红.完善高校招标档案管理的探讨.兰台世界,2014.3月中旬.
医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 第5篇
1.1 技术档案的不完善、不规范、不准确。
由于制度不健全,在某些科研活动中,医务人员不注意积累科技文件材料,更没有监督措施,使档案形成不齐全、不完善、不准确。
甚至只保存了最终的呈报、审批及奖励材料,而原始的记录、实验数据等材料都没有。
1.2 档案意识不强。
有些医务人员缺乏档案意识,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档案,致使绝大多数科技文件材料在现实工作中外流,甚至丢失、损坏。
1.3 少数医务人员不愿将科技文件材料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记载着医务人员的劳动成果,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立卷归档后有利于开发和利用。
但是仍有一部分人不愿归档,一是怕交的文件材料不合格,重抄,太麻烦;二是认为留在自己手里用起来比较方便安全,怕有些文件归档后就查不到了;三是确有少数人思想保守,把知识私有化,更有甚者用假材料假数据归档。
1.4 行文制度不健全,立卷机制不灵活。
有些业务科室在某项科研完成后,不经医教科或档案管理部门处理,就向上级部门呈报,不留底稿,不存档,造成归档的文件中只有审批材料。
在立卷零散文件材料的收集机制不完善。
1.5 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
2 做好医院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增强档案意识,重视档案工作。
领导重视是做好科技档案工作的前提。
科技档案是医院重要的信息资源。
医院领导应把档案工作摆在适当的位置上,关心档案建设,支持档案工作,并向全院职工宣传档案工作的意义、目的,提高其认识,增强其协助档案部门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自觉性。
2.2 把医院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纳入各项管理和制度中。
一是纳入医疗工作程序中,例如:某项医疗科研活动,要按照医疗科研的工作程序,明确规定医疗科研准备阶段、研究阶段、鉴定阶段、上报奖励阶段以及推广应用阶段各自应形成和积累哪些文件材料。
二是纳入医疗工作计划管理中,每项医疗科研工作在计划阶段,都要相应地把有关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列入计划之中,与科研任务同时下达,同时完成。
三是纳入有关人员的责任制中,以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2.3 发挥各医疗科室的协同作用。
对于医疗科技档案的收集,除档案部门收集外,要求业务部门也参加收集,帮助把关。
因为业务科室部门最清楚哪些科技文件材料应该归档,从而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
2.4 强化对零散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为使零散科技文件能完整及时地归档,制定了零散文件收集归档的制度,并要坚持下去。
在方法上做到三个结合,即全面动员与个别收交相结合,发动医务人员主动交与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指导相结合,一般要求与有针对性收集相结合。
2.5 建立档案人员相应的工作制度。
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做好科技档案管理的可靠保证,为此先后建立了档案人员的责任制度,又相应建立了归档、立卷、阅卷、借卷以及档案收集的交接手续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布于众。
使全院职工了解科技档案收集的意义,使他们放下包袱,消除顾虑,积极参与科技档案管理。
2.6 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良好素质。
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档案人员业务要精、责任心要强。
选派专人到上级档案部门进行短期培训,订阅档案管理刊物进行学习。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要求档案人员熟悉和掌握复制、缩微、视听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知识。
3 进一步完善科技档案,健全医疗照片档案注释工作
在一项科研成果、一个科研项目或一次科技医疗实践等档案材料中,都有不少照片出现。
照片能直观地、形象地反映事物,反映历史。
但是,一张照片如果没有文字说明,也就失去了利用和保存的价值,因此,应加强和完善对医疗科技照片档案注释工作。
注释内容要繁简恰当,照片的标题和文字说明要简洁,语言要通顺,避免重复,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如单张照片或一组照片总说明要详细注释,尽量揭示照片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但一般不超过200字。
在照片档案注释中繁简要合理、恰当。
注释内容要齐全完整,不能随意省略。
照片档案的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六要素,它是保持照片档案齐全、完整的必要条件。
注释时要避免以误传误。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6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计分;
(十一)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二)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三)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可返回单位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浅谈高校招标档案管理的优化 第8篇
一、高校招标档案管理及其重要性
招标档案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标档案。高校招标采购的档案文件可以反映学校办学的水平, 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学校教学的质量。而做好招标档案管理工作, 能够为学校办学提供更好的基础, 也能体现出学校建设办学的历程。总而言之, 招标档案管理对高校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二、高校招标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许多高校为更好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都会构建相应的招标档案管理制度, 每个学校的管理方法会有所不同, 产生的管理效果也会有所不同。但是, 根据实践调查发现, 制度之下的招标管理工作有几点比较突出的问题, 具体如下:
(一) 学校招标档案与资产档案杂糅。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高校招标档案属于资产档案的一部分。但是, 在档案管理当中, 招标档案记录的是学校采购活动经的详细内容, 并且学校部分的招标文件并不涉及资产性的内容, 例如学校采购短期就可以消耗的物资, 或者不成功的招标项目等。以上提到的招标是不具有资产性质的, 但是这部分的招标文件仍然对学校有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招标档案的管理, 应当将招标档案和资产档案进行区分或分开管理, 而非杂糅在一起, 这对学校后续的招标采购是有重要影响的。
(二) 忽视对招标过程中产生的监控文档管理。
高校进行招标的目的不仅在于进行物资、服务等的采购, 还在于为教育事业的公平公正发展增加透明度。因此在进行招标文件管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重文件中是否存在违规等现象, 为实现招标过程以及文件的透明公正化, 实现监控文档则十分必要。但是, 在进行招标档案管理的过程当中, 对招标监控文档整理并不是非常重视, 这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则会造成一定的隐患。
三、高校招标档案管理优化策略
根据以上对高校招标档案管理中突出的两点问题分析, 就优化该项工作, 本文有以下几点策略:
(一) 建立专项招标档案管理部门。
建立专项招标档案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规范化该项工作, 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学校招标采购提供重要保证。当前我国众多高校在招标采购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大, 高校招标采购要达到校内各项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该专项部门要落实好各项工作。从招标文件的收集, 再到档案整理与保管, 都应当进行细化和规范化。例如, 将招标档案与学校资产档案进行区分管理, 如此招标档案后续的调用也能够更加凸显, 即使是针对不成功的招标档案, 也能够为学校未来的招标提供经验基础。
(二) 加强招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社会信息科技的发展, 招标档案管理工作也应当充分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化的管理。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招标文件、图像等, 管理工作量也会逐渐增大, 尤其是部分历史比较久的高校, 其招标档案数量非常多, 而信息化的管理则会极大减轻工作量, 同时也能实现高校管理的目标。例如, 在对招标监控文档的收集与整理, 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有效快捷的保管, 此外也能够将众多的招标文件进行系统化的管理, 从而优化管理的模式。
(三) 提升招标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招标档案管理依靠相关工作人员的打理, 为保证在制度之下真正落实好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注重提升招标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在这一方面, 可以具体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管理人员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档案的调用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或文件再予以批准;2.要求管理人员从日常工作入手, 加强档案管理。此外针对管理人员, 还应增加激励手段和方式, 促使管理人员对自身工作加以重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高校招标档案是学校重要的资料, 其产生的作用在未来必定会更加突出,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该项工作, 从当前比较明显的问题入手, 对招标档案管理进行逐步优化。本文针对当前档案管理中的监控以及不同档案的区分两大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 希望能够为高校该项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摘要:高校招标项目关系到学校资源等的有效利用, 因此也会影响到学校管理工作的稳步进行。而招标档案管理是其中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目前许多高校就招标档案管理有自己的管理制度, 但是该制度目前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上还有待改进和加强。为此, 本文从高校招标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入手, 分析其突出的几点问题, 并为优化招标档案管理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高校,招标,档案管理,优化
参考文献
[1]李惠红.完善高校招标档案管理的探讨[J].兰台世界, 2014 (08) :77-78.
[2]赵虹.浅谈高校自主招标的档案管理[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01) :158-160.
浅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初探 第9篇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式。
一、招标投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要环节
建筑市场需要整治和规范,工程质量需要稳步提高。如何通过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来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遏制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招投标观念。提高招标投标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对工程质量优劣有着直接的关系。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保证所有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100%招标发包,保证所有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100%公开招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贯彻力度,把招标投标工作纳人法制轨道上来;使工程招投标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
2.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是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发包方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的招标原则,为承包方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在投标中的任何特权。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是促使建筑施工企业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力杠杆。通过平等竞争,使建筑企业自觉地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效率,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加强对工程招标的跟踪管理,防止分包、转包工程,使招标约定得到全面履行,全面落实竞争机制的作用。
3.加强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和交易场所,是通过多年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形式。加强交易中心的建设,使之运作良好,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发包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保证招投标交易行为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据统计资料,目前全国已建立地级市以上建筑市场交易中心280多个,工程的招标率有了明显提高。
二、严格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预控
招标文件是整个工程招标的指挥棒,其内容本是施工合同内容的一种要约,涉及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供应材料范围等,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1.招标文件的制订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进行,使各项条款合法合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合法。
2.严格对招标文件审核,是加强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预控的有效手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资金到位情况,明确拨款方式和比例。建设资金是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关键。应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招标申请时要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对年度建设资金到位达不到工程总投资so%的项目一律不准批准招标。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和比例,让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建设工期进度和提高施工质量。
(2)坚持优质优价,按照企业实际取费等级结算,预防压级压价。在招标中建设单位一味地要求优良工程,投标企业为达到招标单位的要求也均投报优良,而现在的工程总体优良品率仅能达到so%。许多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实行优质不优价、压级压价,要求企业降低取费等级结算。因此,凡是要求优良的工程要在招标文件内容中明确必须实行优质优价,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增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优良奖。为避免建设单位轻诺寡信,可在招标时将优良奖同时计人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去, 并写人合同价款中。投标企业在投标时可以统一到一个取费等级计取标价,但中标后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价款时要依据《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核准的等级来按实调整,否则,企业的取费等级就会成为乌有,压级压价,其实质就相当于降低了工程质量。
(3)严格限制甲方供材的范围。应在招标文件的审核时将甲方供应材料的品种、型号、数量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没有注明或不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的不得强行供应或指定生产厂、生产商。对所供应材料影响工程质量或创优指标,由材料供应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4)合法分包,禁止转包。为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投标书中对拟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分包的方式,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情况进行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建设单位同意。没有注明和明确或拟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则视为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5)坚持合理施工工期。不按照科学的客观规律办事,盲目地压缩提前施工工期,搞“三边工程”、 “ 献礼工程”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一大因素。优良的工程是通过合理的施工时间干出来的,制定工期网络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可盲目求快。
(6)要明确投标企业投根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一直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和治理的难点。投标企业在制定投标书时要结合本企业的施工经验和工程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单行本,没有治理措施或不健全可行则在开标评标时从其质量基本分中酌情扣分。作为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要一并写人施工合同中去。
三、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10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
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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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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