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精选13篇)
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1篇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法律意见书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的内容及质量,由此必须对其反复研究,在高质量上狠下功夫。
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2篇
要写好演讲稿,首先必须要了解听众对象,了解他们的心理、愿望和要求是什么,使演讲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注意讲话人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口吻、语言应有所不同。演讲稿没有严格的、固定的格式,一般分标题和正文两部分。
标题
1.标明会议性质、演讲内容。
2.正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3.前两者的结合。
正文部分有开头,主体,结尾。开头除了对不同对象加上不同的称呼外,开头一句要开门见山提出全文的中心论点或主要内容,说明演讲意图。主体要突出和强调讲话的中心问题,不可轻重不分,面面俱到。结尾要总结全文,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可以给人以启示,充满激情给人以鼓舞,提出奋斗口号,发出号召,展示美好前景等。
写作要求
1.演讲,首先要了解听众,注意听众的组成,了解他们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出生地,分析他们的观点、态度、希望和要求。掌握这些以后,就可以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来吸引听众,说服听众,取得好的效果。
2.一篇演讲稿要有一个集中、鲜明的主题。无中心、无主次、杂乱无章的演讲是没有人愿听的。一篇演讲稿只能有一个中心,全篇内容都必须紧紧围绕着这个中心去铺陈,这样才能使听众得到深刻的印象。
3.好的演讲稿,应该既有热情的鼓动,又有冷静的分析,要把抒情和说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4.演讲稿的语言要求做到准确、精练、生动形象、通俗易懂,不能讲假话、大话、空话,也不能讲过于抽象的话。要多用比喻,多用口语化的语言,深入浅出,把抽象的道理具体化,把概念的东西形象化,让听众听得入耳、听得明白。
演讲稿写作格式注意事项
要写好演讲稿,首先必须要了解听众对象,了解他们的心理、愿望和要求是什么,使演讲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注意讲话人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口吻、语言应有所不同。演讲稿没有严格的、固定的格式,一般分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标题可以是:
1、标明会议性质、演讲内容。
2、正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3、前两者的结合。
正文部分有开头,主体,结尾。开头除了对不同对象加上不同的称呼外,开头一句要开门见山提出全文的中心论点或主要内容,说明演讲意图。主体要突出和强调讲话的中心问题,不可轻重不分,面面俱到。结尾要总结全文,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可以给人以启示,充满激-情给人以鼓舞,提出奋斗口号,发出号召,展示美好前景等。
写作要求
1、演讲,首先要了解听众,注意听众的组成,了解他们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出生地,分析他们的观点、态度、希望和要求。掌握这些以后,就可以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来吸引听众,说服听众,取得好的效果。
2、一篇演讲稿要有一个集中、鲜明的主题。无中心、无主次、杂乱无章的演讲是没有人愿听的。一篇演讲稿只能有一个中心,全篇内容都必须紧紧围绕着这个中心去铺陈,这样才能使听众得到深刻的印象。
3、好的演讲稿,应该既有热情的鼓动,又有冷静的分析,要把抒情和说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就是哦开头空几格之类的
演讲稿的结构分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其结构原则与一般文章的结构原则大致一 样。但是,由于演讲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活动,因而演讲稿的结构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它的开头和结尾有特殊的要求。
一、开头要抓住听众,引人入胜
演讲稿的开头,也叫开场白。它在演讲稿的结构中处于显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瑞士作家温克勒说:“开场白有二项任务:一是建立说者与听者的同感;二是如字义所释,打开场面,引入正题。”好的演讲稿,一开头就应该用最简洁的语言、最经济的时间,把听 众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吸引过来,这样,才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开场白的技术主要有:
1、楔子。用几句诚恳的话同听众建立个人间的关系,获得听众的好感和信任;
2、衔接。直接
地反映出一种形势,或是将要论及的问题,常用某一件小事,一个比喻,个人经历,轶事传 闻,出人意外的提问,将主要演讲内容衔接起来;
3、激发。可以提出一些激发听众思维的 问题,把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演讲中来;
4、触题。一开始就告诉听众自己将要讲些什么。
体育课教案的撰写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3篇
一、几种教案书写形式的介绍
目前, 体育课堂教学课时计划的书写格式很多, 有坐标式、框架式、板块式等, 但最常见的还是文字叙写式和表格式。
(一) 文字叙写式
一般地讲, 文字叙写式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三个板块, 其中, 教学过程又包含教学常规、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阶段四个部分。
文字叙写式的优点是书写便捷, 条理比较清晰。但是, 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即作为一种典型的以教师为出发点的备课方式, 文字叙写式主要体现的是教师如何去教, 如何将规定的内容安排下去, 至于学生如何学, 学到什么程度, 如何组织调动队伍等则很难表现出来, 其也更像是一份执行计划。此外, 年长的教师往往喜欢采用这种格式撰写教案。
(二) 表格式
根据主要结构的不同, 可以将表格式教案分为三种:第一, 师生活动一体式;第二, 教师、学生、组织分列式;第三, 学习、组织一体式。
1.师生活动一体式
如下表所示, 用表格的形式呈现, 一目了然, 并且将组织活动单列出来, 使人一看就能了解学生是如何进行学习活动的;其缺点是将师生活动放到一起, 表面上看似乎体现了教学一体, 其实不然, 在教学中, 不仅应强调教师如何教, 还要体现出学生如何学, 一旦将两者捆绑在一起, 就很难表达清楚。
2.教师、学生、组织分列式
顾名思义, 该类教案是在师生活动一体式教案的基础上, 将师生活动分割开, 即师生活动一项内容变为了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两项内容, 从而使教学活动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但是, 整个教案给人的感觉会比较繁琐, 不够简洁、明了。
3.学习、组织一体式
该类教案是对教师、学生、组织分列式教案进行一定调整后形成的, 该类教案也是笔者所在地区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 将组织形式并入学生活动;第二, 设置了两个时间, 第一个时间是实际上课时间, 第二个时间是实际练习时间。此外, 还将上述表中的“其他”一栏更改为“运动负荷”, 其中包括时间 (第二个时间) 、次数、强度三项内容。但是, 依据多年的教学经验, 笔者认为, 将第一个时间放在课的部分 (即表中“教学过程”) 会更加合理。
二、撰写教案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规范、清晰的教案是一个教师教学基本功的体现。通过对多篇教案的分析, 以及在工作中的观察、了解, 笔者认为, 在体育教案的
撰写上, 部分教师的基本功不够扎实, 容易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此外, 部分层面的内容没有引起教师的足够重视, 使教案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教育教学目标。对此, 笔者认为, 撰写教案时必须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 合理安排生理负荷
在体育课堂教学设计中, 一定要安排好课堂教学的练习分量。练习分量安排是否适宜, 关系到是否能够体现“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因此, 在课堂教学设计时, 必须依据课的目标、教材特点、课的类型、学生体能水平、天气状况等, 合理安排生理负荷。同时, 还必须遵循人体活动能力的变化规律, 使整个体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活动量与脉搏变化规律一致, 并要注意负荷与恢复的统一性。
(二) 规范地书写教学内容
在撰写教案时, 要根据体育课的教学目标确定基本教材内容安排和选择各个环节的学习内容, 课的其他部分内容则应围绕基本部分的规定进行选择和安排。对于一堂课而言, 应有一个主要的教学内容, 但为了达成目标, 往往会增加多项辅助内容进行教学。这里主要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 一致性, 包括授课内容与单元教材内容的一致、课堂教学各部分内容与该次课基本内容的一致;第二, 规范化, 即要求教师在设计、选择教学内容时, 无论是名称的确定, 还是内容的安排都应力求规范、准确。
(三) 合理、规范地分配时间
在撰写教案时, 要合理分配课堂教学时间, 教师就必须理解下述三个概念:第一, 时间分配, 即一堂课的时间应该包括准备部分的时间、基本部分的时间, 以及结束部分的时间三个部分;第二, 练习时间, 即学生实际用于练习的时间, 是在减去讲解、示范、队伍调动所用时间之后的实际时间, 并且用练习时间除以一节课的时间, 就可以得到课的密度;第三, 基本时间, 是指在课的基本部分, 学生用于主要内容学习的时间, 用一节课时间除以基本时间, 就可以得到课的基本密度。
(四) 明确、简洁地表述教学目标
一般地讲, 体育教学最基本的完整教学单位是单元, 对于一个单元来讲, 应依据教材特点、学生情况、教学条件等因素, 对照各个领域目标, 具体、细致、明确、全面地列出单元目标, 而课时目标是在单元目标统领下的子目标, 各个课时都要围绕单元目标展开, 对于具体的课时目标, 教师在撰写教案时应该把握以下三点:第一, 确切。它是指教学目标的提法要切合实际, 尤其是对学生在学习中的行为表现, 应可测量、可观察、可判断, 如, 说出、做出、知道、会做、描述等。第二, 简洁。体育课堂教学目标, 既要明确、具体、重点突出, 又要在文字表述上做到精练、简洁。有些目标要通过一个单元甚至更多的课时才能实现, 有些目标是在主要目标达成的基础上相伴而生的隐性目标, 这些目标不需要一一列出。第三, 具体表述学习条件。对于具体的课时目标, 在叙述目标时一定要给出明确的学习条件。学习条件表示学生在完成规定行为时所处的环境, 如, “在同伴的帮助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等。
(五) 设计好课的结构
一般地讲, 体育课的结构为三段式结构, 即包括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三个部分。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 笔者认为, 这样的结构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 在考核课中, 教师会要求学生自己做准备, 然后进行考核, 这类型课就没有必要刻意地套用三段式的结构。事实上, 体育课的结构受到人体生理、心理、教材内容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教师应该在保持一个基本框架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教材、不同的目标灵活地设计课的结构, 这样撰写出的教案才更加符合实际, 才能更好地为体育教学服务。
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4篇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经济分析;效力审查
一、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体系定位
1. 民法角度:对合同正义的背离。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最根本原则。合同的内容控制意味着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结果——合同效力的全部或部分否定,构成对仅仅由契约自由即得成立的契约正义的减损和对私法自治的背离,需要出示正当性理由。抑或,从格式合同的内涵看,它非为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背离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当事人磋商意思表示一致”,全面禁止此类缔约形式。
第一,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的全面禁止的不可达成。格式条款的效率因素有效满足市场交易的需求:首先,从格式合同产生方面,生活中区分行业和相对人的,经重复使用和不断淘汰选择,最终为全行业选定的示范性合同条款,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其次,从格式合同使用方利益考虑,在这种合同中,要约方是特定的,承诺方是任意的,要约人以固定条款内容向与多数人订立合同,使得合同订立过程简化,仅需一次“要约—承诺”,节约信息成本和缔约成本,促进交易频率。再次,从格式合同相对方利益考虑,即使是处于缔约劣势地位的小型企业及消费者,尤其是针对日常交易类型,鉴于快速交易的需求,也无法顾及合同内容中的每个细节,反复磋商。而行政机构、第三方提供的通用标准文本范本有类似于商业惯例、行业规则等非正式的“柔性规范”的作用。经交易者反复博弈约定俗称,不会出现较大的利益偏差和失衡。综上,格式合同的整体排除不可达成。
第二,合同内容控制是对契约自由的结果全部或部分的否定,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背离,需要为制度提供正当性理由。契约自由要求契约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方当事人即受契约约束,同时拘束他方当事人,此种形式自由应得到法律承认。仅在格式条款拟定方严重偏离任意法规范的本旨与核心,滥用合同自由,形式自由无法保障实质的合同正义,才有必要动用特别衡平机制,从而合同法、消保法和保险法等特别法对格式合同内容控制之规定,使得合同客观等值原则成为判断合同公平之一般标准,而格式条款是否有自始就不应被纳入合同(《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之情事的判断上,即要求司法扮演积极的角色,经由司法介入审查后,才能判定是否具有拘束力,此即为民法为格式合同介入审查提供的正当化理由。
2. 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格式条款规制的基本问题。
(1)契约正义与经济学上“不完全竞争”导致“不完备合同”的法律填补。依据经济学原理,完全竞争市场得以自动达到生产与分配的平衡和最高的效率。于此相应,各个主体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得以达成的合意也得以获得最平衡的利益。而完全竞争市场经常被偏离,它的达成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为“不存在垄断现象”以及“完全信息”。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Stigler)所说的那样;“任何单独的购买者和销售者都不能依凭其购买和销售来影响价格,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就是:任何购买者面对的供给弹性是无穷大的,而销售者面临的需求弹性也是无穷大的”。另外,“完全信息”假设市场主体均得以获取完全的和足够的信息。当然,对于单个市场主体而言,至关重要的即为所经营产品的供求信息;对整个商品社会而言,同样如此,价格是决定供求的无形指标,发挥着隐形的中介作用。“完全信息”无法达成时,将导致两种情形:一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二为信息的不确定性。
但现实是,并不存在任何一个市场可以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要求,于此相应,绝大部分的合同也无法达到完全合同的要求。而“不完全合同”正是合同内容控制制度所关注的审查和规制的对象。于此,“不完全合同”的识别与转换,即成为本节首要解决的问题。在识别方面,首先需要分析和确定"完全合同"赖以存在的主观基础与客观基础,并作为市场上合同双方尽量接近的目标与标准。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条款拟定方是否基于“公平原则”和“给付均衡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即应当以“完全合同”赖以存在的主客观条件为标准,比较发生争议的不完备合同与这些条件的差别,重新进行权益和风险的配置。
(2)立法与效率。尽管不完全合同有其经济上的必要性,但那只是一种宏观的判断。就具体的合同而言,就具体的利益实现而言,有时合同当事人还是需要一个完全合同。也就是说,不完全合同在出现疑义时,还是需要补充机制,来明确权利义务。但补充何内容,尤其是当合同呈交到权力机构(如法院、仲裁机构等)面前时,他们的倾向和标准是什么,法学家说公平,经济学家说效率。于是我们需要继续追问,法学家所谓的公平究竟是超越于效率还是依附于效率,所以,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公平和效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为不完全合同的填补提供一个坚实的参照点。
格式条款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政策所鼓励的行为方式不能因市场垄断地位而受阻。鉴于原材料、机器和劳动力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的满足人类的实际需要就是效率问题。法哲学和经济哲学的对话中,我们看到无论是以康德(Kant)、哈耶克(Hayek)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抑或以边沁(Bentham)为代表的福利经济主义学者,以及森(Sen)和海萨尼(Harsanyi)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主义学者,这些学派共通的主张和要求为: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意成为可能,并且给予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与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Coase)总结的科斯定理不谋而合: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或产权的重新配置的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私人的交易过程将成为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由此,分配效率和自我决定是法学和经济学共同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1)保障私人自治(主要由《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规制"法律行为"的规范承担);(2)风险负担和降低交易成本(主要由《合同法》规范承担)。
(3)行为引导与理性人假设。法律规范具有引导民众行为的功能。格式条款使用者占据经济力量优势、信息优势、知识优势,依照“经济人假设”,会在合同中预设有利自己的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分配,在合同制定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法律要求的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保护,有悖于“经济人”在理性行为指导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此时法律选择了对“完全理性”以及“经济人”假设之外的“例外”的保护——维护公平和正义。但是对这些例外的保护,必须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框定界限,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保护和希望引导的行为为“理性人行为”。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这种“体系化的对非理性行为进行保护”相对的,是在个案中通过概括性条款(悖俗、违背诚信等)调整的个别非理性行为,法律将这种对个别“非理性人行为”是否给予保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
(4)不平等的磋商地位与市场保护。经济学理论将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从结论上,但至少从出发点上)归类到保护弱者的规范范畴。联邦最高法院在《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颁布当年,在判决中明确提出应该抛弃将内容控制的规制原因归结为“相对方经济上和专业知识上的不利地位”的观点。并且主张真正的规制原因在于“不平等的磋商地位,致使仅仅一方当事人——格式合同拟定者单方享有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契约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变更和解除自由”。而缔约自由表现在当事人看到商品的那一刹那,决定买或不买,这与内容控制中主要关注的的合同自由(内容自由)区分清晰。法院认为格式合同相对方享有的缔约自由并没有受到减损。学说上的意见与该判决截然相反:教科书中的观点认为内容控制的原因是相对方经济上,信息掌握和专业知识上的不利地位;民法典评注中的观点是被动接受单方事先拟定的非必要之点的合同条款的相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确定、不对称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这一论点,在对格式合同条款受内容控制,进行特别法律(例如反垄断法)规制时,尽管也会作为重要理由考虑,但最终落脚点仍是相对方对格式条款使用人的选择可能性和依赖程度。平衡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才是司法审查最重要的任务。
二、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实体法评价框架
1. 内容控制的属性。格式条款内容审查属于法律审查。在此,我们以德国法概括性条款结合格式条款禁止记载事项的列举规定为例,分情况讨论:在适用“无评价可能性的禁止记载事项”(或称“绝对禁止事项”)时,内容控制属于法律审查的命题,毫无疑问。但在“有评价可能性的禁止记载事项”(或称“相对禁止事项”)之列举条文和概括性条款时,法律适用程序有所差别,“相对禁止事项”条文本身就给予法官具体化和裁量空间,进行法适用和法续造。若涉诉条款不在相对禁止事项内,仍得适用兜底条款进行法律审查。依据概括性条款进行的内容控制是否属于法律审查的质疑颇多,但我们认为,尤其是第307条第2款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设定了一般的、普遍性的审查标准,转引其他任意法规范进入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综上,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审查,不同于衡平审查(Billigkeitskontrolle)或权利行使控制(Ausübungskontrolle)。
2. 内容控制的适用范围:“不容磋商”要件的再解释。格式条款是指为多次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个别磋商,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向相对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对于“未与对方个别磋商”,《共同框架》起草专家组在文本中用括号标明,说明专家组对于消费者合同中个别磋商条款(即将内容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张到所有合同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审查对象尚存异议。然而,无论从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AGBG)到《德国民法典》第305条~310条的发展历史,抑或欧盟层面法律状况观察,都不见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之先例。
作者在北大法宝、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机构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民事审判案例要览》、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以及少量的新闻报道刊物中,以“格式合同”为关键词检索,收集整理了159起格式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涉及“磋商”这一构成要件的仅有5例典型案例:对“磋商”这一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解释路径,基本上是以《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为导向,以“是否进行事实上的协商”作为决定性标准。德国法院在这个问题的立场上,要求更为严苛,认为“磋商”(Aushandeln)所要求的程度,一般而言高于“协商” (Verhandeln)。并且通常只有在事实上确实存在条款变动时,法院才倾向于承认发生“磋商”。仅仅认真严肃的协商其它替代条款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发生格式条款消极要件意义上的“磋商”。
但是这种解释路径,及其直接决定的内容控制的适用范围,与该制度的保护目的和功能取向并不吻合。无限扩大了经营者的博弈地位,忽略了相对方的利益选择和能动性。从格式合同相对方利益考虑,即使是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和小型企业在日常交易中,迫于快速的生活节奏和强烈的市场竞争,也不希望仔细考虑合同内容中的每个细节,反复磋商。此外,相对方也信任由行政机构、第三方提供的通用标准文本范本有类似于商业惯例、行业规则经交易者反复博弈,不会出现较大利益失衡。即使存在个别偏差,在比较信息成本和合同期待利益后,理性的相对方也往往愿意承受。亦即,相对方在存在磋商可能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该权利,此时无论从填补意思自治角度,还是维护格式合同的效率功能角度,均无法律保护之必要,不适用内容控制制度。
可见,相对方在获取信息的成本和合同价值不成比例的情形中,并不关注“磋商”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实践性。相反,在大额合同中,合同价值大于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则可期待理性的经济人对权利义务进行个别磋商。由此,以保护目的为导向来重新定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适用范围,学者提出应以“交易成本—合同价值关系”作为决定性标准,即审查因使用格式条款造成的相对方的不利,是否存在公力救济的必要(这里主要指合同的司法审查)。若交易成本较高,与合同价值不成比例,则推定不存在个别磋商。反之,若交易成本低于合同价值,则即使合同内容事实上完全没有修改变动,也推定存在个别磋商。这种情况下,使用格式条款造成的相对方的不利益由私人间自力救济是必要和可能的,从保护个人或保护市场两方面来看,公力救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均无介入必要。若此假设成立,甚至可以说格式条款拟定方是否对相对方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都变得无关紧要。在平衡私法自治和公力介入之合理性之后,还可以得出更进一步的结论:个别磋商在第二种情况下甚至可以定性为“拟制”,而非“推定”;且若相对方可进行磋商而未磋商,也“拟制”成立“磋商”。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依照目前通说的解释路径会造成的相对方拒绝磋商时的法律地位优于其真正进行了磋商的情形。
3. 立法与解释技术的借鉴。立法技术方面,德国法采用的是“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适用上采“第310条和第307条第3款关于”内容控制适用范围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列举相对无效的格式条款→第307条概括性规定的顺序。《德国民法典》第308、309条是格式条款无效的规范示例,除此之外的争议条款,依据兜底条款第307条在进行效力评价,该条是整因此第307条对具体的列举性条款既起到统帅作用,也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
三、 结论
格式合同内容控制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合同形式自由征引实质正义的补充和纠正,亦即法律推定私法主体为理性人和自利人,基于形式自由所作之决定,应当在客观上也符合“给付均衡”,无需司法审查介入。而个案中的主客观给付均衡偏差,因其个别性、暂时性,立法的不可预见性,则由民法概括性条款规制,授权法官个案裁量。而以对格式合同中条款效力的审查、部分或全部效力的否定为"内容控制"制度,功能目的上并非裁量个案正义,而是对合同内容自由的司法体系化介入。我国关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定抽象、宽泛,难以确切把握其意义。《合同法》第40条作为内容控制的核心条款,却仅列举了免责条款通常的特征——“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虽将“公平原则”作为设定格式条款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但缺乏具体化标准。概括性条款的立法例保证司法极端的裁量空间,却增加论证负担,有害法的安定性。鉴于此,本文从不完备合同理论和合同法效力评价的基本原理出发,澄清介入合同的正当性和内容控制的对象与功能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比较分析德国法和欧盟法规定,对规则和法解释技术进行描述,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分析提供一条线索,从内容控制之对象、首要原则及其具体化标准、判例积累和发展的禁止记载事项的列举规定等几个方面,为我国格式条款实体法评价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解释提供借镜。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解亘.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J].法学研究,2013,(2).
[3] 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贾敬华.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 罗纳德·科斯著.盛洪等译.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 乔治·斯蒂格勒著.李青原等译.价格理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2.
[7] 阿马蒂亚·森著.胡毓达等译.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8] 保罗·萨缪尔森著.何耀等译.经济分析基础[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9] 约翰·海萨尼著.郝朝艳等译.海萨尼博弈论论文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4CFX040);中国法学会青年自选项目(项目号:CLS(2014)D054);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号:13YJC820032);2013年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号:13PJC043);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YS07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项目号:ZZHZ13011)。
作者简介:贺栩栩(1982-),女,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商务公函的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5篇
一般要求一函一事,当然也可写出此“事”的几个方面,但函件宜短不宜长。去函要有鲜明的目的性,复函要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要把一些不相关或离题较远的.事写进去,显得主旨不突出。
(二)行文要开宗明义
函件来往都要开门见山,直陈其事。开头要注意礼貌用语,但也要摒弃不必要的客套、无须讲的道理、空洞无味的套话。表达要简洁明快,直奔主题。
(三)语言要有分寸感
函件应注意措辞,语气要委婉、平和、恳切、分寸得当,不可强人所难,既要符合本机关职权身份,又要尊重对方,讲究礼节,忌用指令性语言。
地址变更商务公函
关于xx企业变更的函
各相关业务单位:
你们好,我单位地址现已变革,原XXX,现变更为XXX,其他业务不变,请收到商函后,给予我公司确认。
谢谢合作
XX单位
法律意见书格式 第6篇
()字第 号
至:
自:
致: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2....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2....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1.2....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关于本案 问题。
1.11.2.2 关于本案 问题。
2.1
2.2..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法律文书 )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格式 第7篇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 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说明根据委托人与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下称:顾问合同),本所担任 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 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 调查事项列举。
2. 查阅文件列举。
四、 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 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 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用a4 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 文
一、 审查产权主体
1. 产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论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与完善 第8篇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交易效益;不公平条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48-02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概述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做出了相关解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最早出现在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格式合同被各行业广泛采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开展,快速简捷的合同订立程序成为旅游企业经营的客观需要,其适用范围也日益扩大,旅游格式合同随之迅速发展。
所谓旅游格式合同就是指旅游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单方出具一项或多项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旅游者概括地接受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就意味着旅游业主为与不特定的多数旅游者缔约而预先制定的,旅游者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改变其条款,格式化旅游合同具有了所有格式合同共有的特征,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格式化旅游合同还具有其特有的特征,一方面,交易条款完全是由旅游经营者单方面预先制定的,旅游者的意思只能依附于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经营者在经济上、信息上、组织上和专业人员配置上的明显优势,使其有条件和能力单方面的制定格式合同。旅游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旅游合同的内容不同于其他的合同,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还包含人身关系,其内容涉及到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很多方面的利益,而且涉及的旅游群体很庞大和不确定。
(二)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原因。
1.有利于交易效益的提高。
由于旅游客户群的庞大性和不确定性,使旅游公司不得不考虑交易的效率问题,而格式合同正是迎合了效率这一特点,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格式合同精简了订约程序,它节约了旅游承办人和旅游者的时间、精力,避免了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加速了交易的进行从而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的内容的谈判过程,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不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算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1]。可以说在效率的追求下,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格式合同很好的结合在了一起,这对于旅游者来说也节省了不少中间谈判的过程和相关顾虑,促使交易跟快进行。
2.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责任。
旅游行业的服务项目是多样的,这就意味着提供服务方要面临多样的法律责任,既有财产方面的,也有人身方面的,如何在这一方面减少投入,也就使旅游公司在做好安全保障的同时尽量减少法律责任的承担,这就需要在合同上大做文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格式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承办人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或者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2]。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方式会给旅游提供者带来很大的利益,从旅游者角度来考虑,其个人利益无形中受到侵害,倘若真的发生了责任,由于旅游格式合同的存在,不得不面对自己承担风险的情况。旅游承办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与旅游者约定,由于可归责于旅游承办人的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旅游承办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3.有助于旅游服务实现相对的公平。
这是从服务项目的享受者来说的,旅游的项目是既定的,但是服务的享受者的全体是庞大的,现代旅游往往以团体旅游居多,而在一个团体当中每个个体的缔约能力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缔结一份普通的旅游合同,可能会因为他们自身缔约能力的不同致使对同样旅游内容的合同承担不同的合同义务的不公平现象。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则会使同团参加旅游的所有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这有助于实现旅游者内部的相对公平。
二、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
旅游格式合同和其他格式合同一样带来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带来诸多负累,旅游合同格式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承办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动概括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者带来了损益。
(一)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
格式合同本来能够带来很多好的方面,但是由于格式合同制定主体的单一性,使主动权转移到一方,从而使制定合同的一方从自身利益考虑,规避法律责任,转移法律风险,从而违背交易的公平原则,对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伤害。旅行社的整个经营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需要航空、饭店、餐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因此,存在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等特点。在目前的旅游行业中,,大量的格式合同多存在不公平的条款,而且,有些条款完全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还有的通过格式条款打文字游戏从而来为自己获取财产利益,目前不少旅行社都会采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来减少或转移经营风险,片面强调自己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少或完全不考虑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的不平等。例如,某旅行社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中加上“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由旅行社视情况安排加床或由提出住单人间旅客补交房差”。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消费者补交房差,或在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还有在某些旅游合同中限定,旅游消费者只能在“旅行社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显然有加大旅游消费者提起诉讼的难度、作出于己有利的管辖约定之嫌。[3]
(二)旅游格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认定不够明确。
目前,对于旅游格同究竟适用于哪一种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由裁判者任意裁定,给旅游纠纷案件带来了审理的任意性,这样也不容易规范和纠正旅游格式合同纠纷,万一出现矛纠纷,就会给争议解决造成一定的麻烦和混乱。从实际运营情看,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的权益将保障。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有效地保护了旅游者的但是实际上就会使旅行社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从长远看,并于旅行社的发展,也不利于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从目前看,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则能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缺乏法律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范。
我国目前对旅游合同格式化规制的条款仅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前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中提出了“格式合同”的法学术语,并首次划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范围。后法则首次在我国立法中提出了“格式条款”的法学术语,并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及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可以说这三条的制定为我国在立法中规制所有的格式条款提供了统一规则,旅游格式条款当然包括在这种规则的规制范围之内。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仅仅是对格式合同的简单规范,也可谓说是零星的,对格式合同规范太过简单不免看到对旅游格合同的规范更加的少。这就使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随意适用,任意设立,从而破环了旅游行业的交易秩序。
(四)缺乏行政监督。
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不对其进行监督,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法律和行政机关其进行双向管制,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的权力,这些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的管理。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中均没有对格式化旅游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在行政规制上的缺失和监管不力,从而使旅游格式合同的规范得不到保障。造成现实中旅游服务者可以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任意设立合同,行政规制的缺失也使很多纠纷案件既不能进入法院也不能得到行政救济。
三、对我国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一)制定旅游格式合同的立法。
由于旅游行业的庞大和服务对象的大众化,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必要针旅游业制定完善的立法,从多各方面来规范旅游行业,在立法中,设置相关条款来规范旅游格式合同的设立、制定、内容、履行,特别是要详细地规定旅游合同的内容,如规定旅游合同必须包括关于旅游景点、交通、食宿的价格与服务标准、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甚至购物的次数与时间等,有利于规范旅游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规范旅游合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效力。法律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应予以禁止,否则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严重损害善意相对方的利益。司法机关应加强旅游格式合同的审查,特别是旅游业者单方面拟订的免责条款的审查。
(二)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
格式化旅游合同需要加以规制,行政规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主动的特点,成为目前规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方式。旅游业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种重要的第三产业,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在规制格式化旅游合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小视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强大的行政力量最能有效的遏制这种不公平的格式契约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最具优势的规制方法。建立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立法规制为基础,司法规制为保障和社会规制为补充的格式化旅游合同的规制体系。[4]因此,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强化行政规制的作用,实行事前审查制旅游业管理部门事前要对旅游业经营者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效力审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当条款责令修改或删除,只有经过核准后才能将其作为合同文本予以使用。这种做法是各国规范格式合同采用的较多的一种做法,也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同时严把行业准入关,政府要对旅游市场中的进入者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质量认证机制、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和其他与之相关的制度,把无资格或欠缺条件的从业者摒弃在行业门槛之外。从业者水平的提高和守法意识的加强,自然就会规范自己的行为,知法守法,会使该行业违法事件大大减少,并可以防范不公平的格式化旅游合同的出现。
(三)旅游格式合同的范本完善。
订立格式合同原本是当事人的事,当事人可以任意订立合约定内容,但是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及旅游行业的大众化,对格式内容的约束也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大多数旅行社使用的格式化旅游合同文本是由国家或地方旅游局参与监制的,为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5]但是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仍有大量出现,所以政府在这方面要加强规制。为了更好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推行范本的同时,应限制旅游业经营者任意制定合同条款的自由,由旅游业管理机关强制性的规定合同的应当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参考文献:
[1]孙宪忠.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刘敢生:《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载《法律适用》2004(10)
[4]李长健.论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政府规制[A].杨富斌,韩玉灵,.旅游法论丛[C].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5]张琰.对旅游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的探讨[J].旅游学刊,2001,(3)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孙欣,女,(1981.12—)河北石家庄人,职务: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职员 学历:本科。
法律意见书格式 第9篇
( ) 字第 号
公司:
本律师是 的法律顾问,接受 委托,参与贵公司与该厂的处理活动。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希望贵公司予以采纳:
一、
二、
三、
为了避免讼累,本律师请贵公司今后仍可继续合作,以上意见,请贵公司慎重考虑。三个月后,若贵公司 ,本律师将代理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律师:
小学生日记格式的写作与注意 第10篇
我们要说,日记与作文根本性质不同,日记就是日记,不是作文,写日记是提高作文写作能力的理想途径,但日记不能当作文写。如果老师想要小学生写长文章,写像作文那样的文章,那就干脆要求写作文吧,不要说是写日记。写什么?“退一步,海阔天空”,老师应该告诉学生,日记是很随便的,是自觉的,是日常的,可长可短,可有题目也可没有题目,可以有头有尾也可以无头无尾,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日记题材。这样,日记在小学生面前就是一个广阔的天空,小学生就会成为小鸟,就很容易在这蓝天上自由飞翔,“日记写什么?”根本就不成问题了
首先要写头脑中的种种问题、疑难、怪想法,头脑里有什么就写什么。儿童天真烂漫,求知欲强,而好多在大人这里不成问题的问题在他们脑海里都成了百思不得其解的重要问题。就应该写这些问题和想法,比如,为什么冬天下雪而夏天下雨?为什么我做的梦那么奇怪?为什么人站在地球上掉不下去?为什么上课要遵守纪律?为什么桌子一般是四条腿而不是八条腿?为什么要遵守社会公德?无论回答正确与否,都可以写出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我们不是要让小学生成为万事通,而是要通过写日记,养成热衷于思维、思考、想象的习惯,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高手,使日记成为小学生锻炼头脑的健身器。于是,这样的日记是有啥写啥,是随便写的,根本不是作文,无头无尾,只是记录了自己对现象的点滴思考与观察。
【二】
小学生在写日记的时候只要标注好日期、星期几、天气情况或者自己的心情状况就可以了奥。如下:
2月1日 星期六 晴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第11篇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 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 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 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 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 月 日,核定的股权为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 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及 第12篇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13篇
一、了解对象,有的放矢
演讲稿是讲给人听的,因此,写演讲稿首先要了解听众对象: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文 化程度、职业状况如何;了解他们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等等。否则,不看 对象,演讲稿写得再花功夫,说得再天花乱坠,听众也会感到索然无味,无动于衷,也就达 不到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的目的。
二、观点鲜明,感情真挚
演讲稿观点鲜明,显示着演讲者对一种理性认识的肯定,显示着演讲者对客观事物见解 的透辟程度,能给人以可信性和可靠感。演讲稿观点不鲜明,就缺乏说服力,就失去了演讲 的作用。演讲稿还要有真挚的感情,才能打动人、感染人,有鼓动性。因此,它要求在表达上注 意感情色彩,把说理和抒情结合起来。既有冷静的分析,又有热情的鼓动;既有所怒,又有 所喜;既有所憎,又有所爱。当然这种深厚动人的感情不应是“挤”出来的,而要发自肺腑,就像泉水喷涌而出。
三、行文变化,富有波澜
构成演讲稿波澜的要素很多,有内容,有安排,也有听众的心理特征和认识事物的规律。如果能掌握听众的心理特征和认识事物的规律,恰当地选择材料,安排材料,也能使演讲在
听众心里激起波澜。换句话说,演讲稿要写得有波澜,主要不是靠声调的高低,而是靠内容 的有起有伏,有张有弛,有强调,有反复,有比较,有照应。
四、语言流畅,深刻风趣
要把演讲者在头脑里构思的一切都写出来或说出来,让人们看得见,听得到,就必须借 助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工具。因此,语言运用得好还是差,对写作演讲稿影响极大。要提高 演讲稿的质量,不能不在语言的运用上下一番功夫。演讲稿写作的基本格式及范例
一、概况:
演讲稿的写作十分重要:社会上常有各种各样的演讲赛,演讲稿写得好不好关系到参赛单位的荣誉;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讲话稿其实就是一种演讲稿。
演讲稿是为演讲所准备的书面材料,是内容的视觉化,是口述论文。
演讲,是在听众面前就某一问题表示自己的意见或者阐说某一事理的活动。凡三人以上、有一定时间的个人讲话都可以称为演讲。
演讲二字,可以说分为二部分,即演和讲:
演--表像--整体--非理性--艺术生命体(人格力量等)讲--实质--道理--理性--艺术政论文(精神感召力)
演讲既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是一种整体生命的投入和表现。但是,有的演讲重“演”,有的重“讲”。毛泽东的讲话以及他一贯的讲话风格,和周恩来的讲话明显不同。列宁的演讲正如斯大林所说,有一种逻辑的强大力量。而希特勒的演讲,却有一种迷人的蛊惑力,使人象“中了电一样浑身颤抖”(见《 语),作点缀之用。少用单音词。避免同音不同义或易混淆的词语。不随便用简略语。还可以适当增加语气词。为了方便聆听,有些标点符号还要用文字代替,如顿号改为“和”,破折号改为“是”,引号表示否定时加“所谓”,括号补充另用文字说明等。
c、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这就要机智幽默,紧密联系听众和环境。周恩来:“走上坡路的人低着头,走下坡路的人仰着头。”里根:“我不会因为经验多而嘲笑对方年幼无知。”
四、分类:
政治演讲稿,包括竞选演说、就职演说、述职演说、政治动员、开(闭)幕词、祝酒辞等。
学术演讲稿,包括科研报告、学术讲座等。
社会生活问题演讲稿,包括演讲赛、巡回报告等。
教学演讲稿,教师用的有开场白、收束语、介绍作家作品以及进行思想教育的讲稿;学生用的有读书报告、问题辩论、专题演讲、论文答辩等。
法律演讲稿,律师常用。
五、写法:
a、主题的确定。要有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在演讲中反复突出。使听众产生亲切感、参与感和冲击力。提取主题,一定要从客观上考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问题作出自己的解答。适应受众的心理需要,使之产生亲切感、参与感和冲击力。如演讲稿《新世纪抗战的号角已吹响》,针对我们在经济战中处于劣势的情况,鼓舞人们像抗日战争中一样奋发起来。如《焦书记,现代化呼唤着你!》,针对干部中的普遍现象。如《谁是最可怜而又最可爱的人》,针对学生不顾父母辛劳的问题。又如《英魂兮归来》,针对腐败以及精神滑坡现象。
b、材料的筛选。一定要有材料,主要运用新的生活中来的事实材料。
c、结构的谋划。同样是三段式,只是词语不同而已。
结构包括开场白、主干、结束语。
开场白,方式多种,如开篇入题,借题发挥,提问设问,引用比兴等。(如《新世纪抗战的号角已吹响》开头运用“同学们大家起来”的抗战歌曲)等。常常运用二种是设问法和情境法。总的原则是切题和镇场。
主干,条理层次十分清楚,并在每一个层次前或后面有语言标志。注意在高潮到来时运用排比和点明手势动作等。
结束语,一是概括要点,揭示主题;二是抒发感情,激励人心;
三是展望未来,鼓舞斗志;四是饱含哲理,发人深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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