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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31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精选11篇)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目的为了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工作程序

2.1本公司属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2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使用和支出范围:

①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预防事故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更新,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通风排风系统维修、更新,防腐、防渗漏设备维修,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费用预算。

②生产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消防、技防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维护、更新,防毒、防灼伤卫生防护用品,冲淋洗眼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费用预算。

③安全评价、隐患评估,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预防健康体检的费用预算。

④安全标准化考评以及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预算。⑤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费用预算。

⑥应急救援资源和演练的费用预算。

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费用预算。

⑧其他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费用预算。

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所需支出。

2.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要列入企业

财务收支计划,并单列财务科目。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户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5公司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决算”。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生产部、安全部。

海城市四海气体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7日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建账、管理、提取、支出。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使用计划及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安全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宣传费用和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4、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防毒设施等费用。

5、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6、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7、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8、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第1页

9、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第七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编制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条 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公司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年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提取、使用以及使用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各部门报费用计划—汇总至生产计划部—制定公司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建账—部门按计划申请使用安措经费—

第2页 生产计划部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支出。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 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 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2.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 按照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 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 (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

(三) 军用舰船 (含修理) 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 (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 (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 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军工核设施 (含核废物) 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 费用支出;

(九)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 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 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2]胡伦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与实施[J].施工技术,2012(4):104-109.

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 3 第5篇

使用制度

二0一三年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一、规范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长煤销发【2013】242号山西煤销长治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安全科、财务科联合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新村煤业井上、下用于安全生产或改造项目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四条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除特殊情况外,煤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16号)执行。提取标准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计划,一月一汇报”制度;并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

(二)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督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

部门(如供应科)采购或组织施工。完成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审核同意后决算计入安全费用使用账目内。

2、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长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第八条 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长治公司审核,并经长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安全科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所涉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单列,分管领导把关,报安全科,安全科审核汇总计划,安全矿长审定,送财务科和供应部门,落实监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同时报长治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安监部审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建立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账。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6篇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017年7月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为2.0%;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部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煤矿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 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矿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项目部各科室要有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设备支出由项目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招投标,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科室每月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安全费用实施 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 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项目费用须按照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并落实到安全生产中,严禁挪作它用。但是,为了全面真实的反映各单位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避免项目安全生产支出统计不足和重列成本,对于在项目施工生产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属于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的,均应作为安全生产资金支出,要按照要求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账目,同时建立健全安全费用台账以便备查;在季度安全工作汇报中应说明安全费提取、使用的具体情况,其安全费提取计划和使用审批等资料,将作为对项目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7篇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1.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管理职责

2.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落实,安委会办公室(下称:安委办)监督其规范使用。

3.实施程序

3.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办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3.2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部门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

3.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3.4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3.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计划,由公司安委办审核,财务部确认,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纳入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计划,方可使用。

3.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费用,由二级部门提出申请及费用计划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对申请及费用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领导进行批复,批复后由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统一采购、发放工作。

3.7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

3.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部门上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实报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000万元(含)以下

1%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0.5%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2%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1%

3.9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3.9.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3.9.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9.3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评估支出。

3.9.4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事故隐患的整改支出。

3.9.5安全标志、告知牌、安全生产宣传画、横幅等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3.9.6安全培训教材、资料、课时费等安全教育培训支出。

3.9.7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9.8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评比等安全生产活动支出。

3.9.9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定期检测支出。

3.9.10防暑降温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保健费和职业健康体检支出。

3.9.1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整改支出;

3.9.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10公司在本办法3.9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所需支出。

3.11结余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3.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附则

4.1本制度由财务部、安委办负责解释。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8篇

【关键词】新探视制度;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01812-01

神经外科ICU是对危重患者进行集中监护治疗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为了减少医院内感染,患者不能随意进入。我们神经外科ICU共设床位8张,注册护士20名。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ICU新的探视方式实行非常必要。我们神经外科ICU自2009年9月——2013年9月,共接受3500名家属探视,探视危重患者达1100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ICU新探视制度的制订:

经过全科医护人员共同讨论,改进了探视制度。主要包括:

1.1 由于患者病情尚不稳定,且抵抗力差,容易受到外来病原体的感染,因此监护室内不设陪人,病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工作将由专业护士和护理员来完成。

1.2 监护室每天15:00开始探视,每名患者按时十分钟,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谈话探视间门口等候,我们会按床号顺序通知您进入探视间探视。

1.3 由于患者意识障碍,为防止坠床、拔管等意外事件发生,存在使用约束带的可能,望请谅解,全过程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1.4 在探视过程中,主管医师会对着电视屏幕上患者整体情况,对患者家属做一个全面沟通。介绍患者目前病情,正在接受的各项治疗及护理措施,耐心回答患者家属的问题。如果医生未到探视间,由责任护士提前与主管医生沟通,对患者家属做病情解释。内容与医生保持一致。

1.5 对意识清醒的患者,患者可通过电话与家属进行交流、沟通,,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1.6 探视结束后,督促家属按时离开。

2 探视过程中,保证治疗护理措施到位,探视中各项治疗护理暴露于家属监督之下,家属会非常在意对患者的照顾程度,为了使家属更好的信任我们工作人员,在探视过程中,护士应一致陪伴在患者身边。认真做好每一项操作,让患者家属看到护士耐心、细致、体贴入微的护理。充分利用探视时间展示护士良好的技能和服务水平,体现对患者的关爱。

3 在探视过程中,护士长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对病情突然发生变化者,立即协助进行处理;护士长不在ICU时,由当班责任组长负责。

评价方法及效果:

3.1 评价方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对每位新入患者家属进行评估,反馈意见。对每位出ICU的清醒患者进行评估,提出意见,进行工作的改进。征求患者及家属对探视制度的看法,以及探视及被探视的感受等。

3.2 效果: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由原来2009年的92%提升到2013年的98%,2012年7月-9月为98.5%。96%的患者认为探视方法先进、灵活。充分考虑到了患者和家属的需要。通过探视,缓解了患者的紧张情绪,促进了疾病的康复。

综上所述,ICU探视制度的实施,更好满足了患者及家属的需求,提升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护理工作的肯定,降低了医院感染率。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参考文献:

[1] 閆雅风,唐晟,重症监护病房实行探视制度的效果观察[J].护理学报。2007,14(5)43-44

[2] 石玉兰,廖燕,陈林、ICU探视制度探讨[J].华西医学,2007,22(4):882-88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9篇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二、职责

1.总经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生产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部负责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1.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各使用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行政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安全费用金用于安全生产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5.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6.每年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公司安全费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经济考核挂钩,具体参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10篇

1、总则

1.1为了加强我单位生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

业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我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项目部和各工区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方式

2.1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2.2按照全年总产值1.5%提取。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3.1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3.1.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包括:

1、主要设备设施;

2、现场安全围挡设施;

3、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6、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7、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8、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9、临时防护等

10、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1、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2、1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6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7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8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3.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1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2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对于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已(或隐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明确、后续变更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6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进行。

7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详细的安全费用使用支出清单备查。

8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4、管理程序

1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保证科学、合理、真实、完整。财务部门必须保存原始发票、协议、支付凭证,不可分割的必须提供发生安全生产费用部位的费用构成。各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末30日前提供当月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台帐,交安质部备案。

5、财务监督

5.1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5.2项目部财务、安质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到位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弄虚作假的单位,项目部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6附则

6.1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2本办法解释权属我单位项目部安质部,各部门执行过程对该办法的修改建议应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11篇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防火、灭火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五条 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规划发展部编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第六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第七条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第八条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由综合行政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第十条 如有较大的安全项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精选11篇)安全费用管理及提取制度 第1篇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1.目的为了建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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