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精选11篇)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1篇
为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增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2篇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6年04月29日)
萧政发〔200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区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境况,促
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萧山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主要内容
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
1.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3.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4)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6)本人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今年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8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励扶助专项经费外,其余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区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按市定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指定代表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区府办、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红山农场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政策解释;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名册报送;奖励扶助对象的信息档案建立、变更;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保障管理,并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个人户籍、身份资料等,协助区人口计生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资格确认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协助区人口计生局做好申请对象中已享受城镇职工(含按“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结婚、收养、死亡等相关信息资料。
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运行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其重要意义、政策内容、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四)健全机制。要建立完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3篇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省,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确认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四、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4篇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4年和2005年试点工作情况,参考外省、区、市的规定,对《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吉人口字[2005]13号)做如下修改,请各地以修改后的规定审核确认2006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删除的内容
《确认条件》“
三、有关情况处理办法”中“
(一)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一条删除。
二、修改的内容
“
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中“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的“2.单身(未婚、离异、丧偶者)收养子女的”,改为:“单身(未婚的,离异、丧偶未生育的)收养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现离异无配偶的”,改为:“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现离异,双方均未再婚的”。
三、增加的内容
在“
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的“
(一)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中增加“7.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离异,非农业户口一方再婚,农业户口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附: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修改稿)。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修改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结合我省试点地区经验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本着从严把握的原则,确定本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特殊情况的确认条件
(一)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现为农业户口的农、林、牧、副、渔场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有承包责任田(山林、牧场、水面等),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2.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夫妻双方仍为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聘用、合同干部、工人仍为农业户口,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4.无子女的,与符合奖励扶助基本条件一方结婚,有生育条件而未生育的。
5.夫妻生育的子女(含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与合法收养的子女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6.夫妻离异现无配偶的。
7.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离异,非农业户口一方再婚,农业户口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单身(未婚的,离异、丧偶未生育的)收养子女的。
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当事人。
4.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现离异,双方均未再婚的。
三、有关情况处理办法
一)送养的子女与现存的子女合并计算。
(二)再婚夫妻(包括2001年4月28日[不含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稳定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的)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
(三)1974年4月28日(含28日)以后未达到间隔规定生育的、1988年7月31日(含31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推迟一年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五)年龄计算以本人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六)是否有超过数量生育行为,要按照同时存活过的子女数量计算。
(七)最后一胎为双包胎或者多包胎的,按只生育一个子女确认其是否超数量生育。
四、法律规范和政策适用要求
(一)1974年4月28日(不含28日)以前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以1974年4月28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作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吉革发[1974]39号)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为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二)1974年4月28日(含28日)以后的生育行为是否符合生育数量规定,以各个时期有效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予以确认。
(三)1992年4月1日(不含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视为合法收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视为违法收养子女。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5篇
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11月1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运行情况;
(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
(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
(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
(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地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6篇
扶助制度)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1、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周岁以后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A.50B.55C.60D.492、奖励扶助金到去领取
A.县财政局B.乡镇财政所C.乡镇计生办D.“一卡通”打卡发放
3、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A.960B.1080C.1000D.13604、农村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是
A.960B.1080C.1000D.1360
二、判断题:
1、享受奖励扶助后就不能继续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2、奖励扶助对象去世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3、未婚单亲收养子女的不能享受奖励扶助。()
4、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全部都由县财政承担。()答案:
一、B D B A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7篇
家庭奖励扶助公告
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工作已启动,请向妇女计生办公室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2月20日止,过期不报,责任自负。享受对象
1、户口在莼湖居委会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2、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残疾3级以上);
3、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失独家庭父母;
4、(国企、大集体企业下岗、病退人员)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 享受金额
1、普通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1200/年;
2、残疾、失独家庭49—60岁500元/月,60岁以上800元/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8篇
确认条件的解释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过相关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本人及本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之间(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双方不予奖励。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的轮换工(即子女顶替父母参加工作,其父母户口返迁回农村的)户口反迁为逐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3、户口在农村但其领取退休金的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户口未确定),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分别由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79年1月1日以前共存子女不超过2个,子女出生间隔无年限要求。
2、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委[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但子女出生需间隔3年。
3、1980年9月1日至1987年7月4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的规定,提倡生育1个子女、生育2孩的需持有准生证(第1个孩子为病残的;离异后再婚的;抱养后怀孕又生育的;归国华侨)。
4、1987年7月5日至今,按地区类别执行,照顾生育2孩的需间隔4年。
5、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一下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三)关于“现在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章第(九)项、(十)项照顾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1、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且要求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视为合法收养。
2、1992年4月1日—1999年3月31日,收养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收送双方订立协议,且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入户登记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3、1994年4月1日收养需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已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入户,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的夫妻不列入本次奖励扶助对象。
5、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收养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属于奖励扶助对
象。
(六)年龄认定
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人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七)婚姻合法性1、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需持有结婚证,方可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
3、合法夫妻关系,现证已遗失或未办证的,由村上开出证明民政办补证明。
三、是否符合奖扶条件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到村填写申报表,本人签字盖右手大姆字印,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免冠1寸相片5张。
2、资格确认
(1)村级评议,张榜公示上报镇。评议会每社至少2人(年龄50周岁以上的)参加,会上分别对每个人对象进行介绍,参会人员逐个发言、签字、填写评议表、盖手印,评议之后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上报镇。
(2)镇级调查、审核。调查内容:申报对象的出生年月、婚育史、生育时间、地点。与申报对象见面填写目标调查表,走访知情群众,(每名对象不低于3个)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调查对象签字盖手印。对往年已享受人员,填写年审表即可,然后镇组织计生、公安、民政、纪检集体复核,填写复核表,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再次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镇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
(3)县级复核、确认、公布、镇接通知后再次公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9篇
况汇报
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05年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口计生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规定的程序,精心组织,慎重实施,切实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办实办好。实施5年来,我县共有3485人次领取了奖励扶助金,下面,就我县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奖励扶助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织,全县上下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为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强化措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作责任。县人口计生委专门明确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制定了《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乡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列出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县政府把奖扶制度开展情况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签订了责任书,对于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奖励扶助对象摸底调查与资格确认工作。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为了能够保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的准确、高效和公平公正,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个人申请表》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②村(居)两委调查审议。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之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
③第一榜公示。将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
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乡(镇)计生办。
4、乡级审核(3月20日前完成)①乡(镇)计生办初审。乡(镇)计生办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②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
③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村(居)委会对其进行逐户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委。往年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在本死亡的,本可以发放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新增的奖扶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享受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④乡(镇)审核小组审核。乡(镇)组成审核组,根据入户见
②信息录入。4月30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下发文件批准确认,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本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充实全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数据库。
(三)加强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
1、奖励扶助金管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①县财政部门负责奖扶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扶金财政专户(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县、乡财政部门及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扶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扶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扶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③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单,建立奖扶对象个人账户。及时足额把奖扶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奖扶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发放奖扶金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1月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扶对象,其奖扶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今年,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经过“三榜四级”等程序确认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共784人,其中只生一个女孩的205人(原上报一
施后,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三多”现象,即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的干群多了;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多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多了。据不完全统计,奖扶政策实施前,全县年均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只有6.6‰,奖扶政策实施后,农村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逐年提高。群众的积极参与,有力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的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有序,总体进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领导力度不够,重视程度不高。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不高,工作中不能统筹兼顾,把抓经常性的工作与抓奖励扶助工作割裂开来,影响了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是村级摸底不实,审核把关不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村干部摸底调查上报数过大,普遍不准,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家庭状况、夫妻年龄、婚姻情况、生育史、抱养史等不能认真调查,详细情况不掌握,这给县、乡两级的核查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是政策理解不够,口径把握不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存在误差。导致误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计划生育政策沿革变化较大,难以准确把握;(2)对一些婚育史较为复杂的对象,特别是云贵川等地的难以核实,一部分人群被暂缓确认;(3)对一些可能存在潜在问题的人群,如大龄男女皆为初婚、大龄妇女初次生育、生育两孩间隔过长、多孩次出生子女死亡,以及再婚、抱养等情况,只凭当事人口述,没有进行详细的走访调查;(4)个别群众对奖扶条件一知半解,故意隐瞒上报奖扶对象的结婚、生育或抱养史,给调查造成难度。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虽然各地都按照上级要求对奖励扶助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仍然偏低,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由于年龄、文
进行项目扶贫。
贴息贷款。对致富愿望强烈、条件较好、能力较强的计划生育家庭,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小额贷款贴息,实施产业扶持。
(2)政策扶持
少生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凡自愿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发放不少于30元的奖励金,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提前10年享受奖励扶助。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从年满5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少于720元)。
困难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三级以上)、死亡的,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扶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放弃二孩生育的独女户、双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夫妻及其末成年子女)参合个人应缴费用统一由财政拨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因病住院提高10%的报销比例。对所有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实现平产住院分娩免费,两女户剖腹产且落实绝育手术的,其剖腹产所需费用由新农合全部报销。
教育扶助。
就学补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在县内学校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
奖励加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在录取县内高中时分别奖励加分10分和5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10篇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人口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对象确认
通知 抄 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 200份)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申请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 以现户口属于农业户口、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属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等进行具体界定。
(2)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3)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4)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
②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
2、关于“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1)依据我国1973年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我市最早执行有明确限定生育数量的政策性文件,即《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我市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数量不超过二个。
(2)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否符合所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省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界定。
(3)自1980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
--3--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以后,曾未婚生育、不到间隔或未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报经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5)本条规定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3、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本市辖区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奖励扶助对象仅限于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3)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现存子女数合并计算。(5)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4、关于“年满60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包括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为截至2004年7月18日止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本市农业人口。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
--4--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或无子女的),在年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的基础上,另按年人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增发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为了准确地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认为符合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的5月31日前(2004年已满60周岁并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2004年 7 月23 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常住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籍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必要时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的说明,一并交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2、村(居)民委员会将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无疑义,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
--5--间、户口性质、家庭住址、婚姻状况、配偶姓名、曾经生育子女数量、有无违法生育、现存子女姓名,连同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在村(居)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布十日以上。
3、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婚姻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于当年6月30日前(2004年为7月26日前),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连同奖励扶助条件同时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以上,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2、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资料连同审核意见,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
(四)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并公布
1、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2、将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布十日以上,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名单于8月31日前(2004年为8月15日前)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6--
4、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五)重庆市、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1、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应当于2004年9 月1 日前,将当年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汇总数报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备案,以后每年9月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汇总数上报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的审查确认质量进行监督,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对全市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单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第11篇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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