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精选6篇)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1篇
国务院下发促煤炭发展意见 分工方案正制定复制链接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文件也正式公布。两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
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是,自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意见》。
相关负责人称,造成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主要在于:一、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较为严重,部分落后产能尚未退出市场,进口煤持续大幅增长,导致市场供应相对过剩。二、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三、煤矿开采深度普遍增加,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标准提高,开采刚性成本增加较快。四、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与产业盲目扩张并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五、部分国有企业仍承担一定办社会职能,历史负担较重。
针对为何要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煤炭进口持续大幅增长,对增加国内煤炭供应、调节供需布局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进口量增加较快,不仅冲击国内市场,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压力,不利于改善大气环境。关于煤炭质量的要求对国内生产、使用和国外进口是统一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落实对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产品的限制要求。
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意见》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对于《意见》提出的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集中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工作部署,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有关要求。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各产煤省(区、市)区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完善国家能源局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煤炭行业反馈意见,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3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煤炭产业,物流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1 培养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的重要性
现代物流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国际上普遍认为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物流产业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山西作为煤炭大省,有发展煤炭物流业的资源基础,而发展物流产业是山西省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发展物流产业也是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培养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2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在培养煤炭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的优势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以煤炭产业为依托的高职院校,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阳泉煤炭专科学校,具有26年的办学历史,其煤炭类专业办学水平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培养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依托阳泉这个全国最大的无烟煤基地,凭借多年来和阳煤集团、南煤集团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力量、产学研协作、工学结合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
3 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构建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岗位群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中心的非学科教育,其核心是强调对成熟技术的应用,以技能操作培养为主要特征。因此,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必须从本专业领域有效的岗位需求出发,结合行业特点,对本专业职业岗位群的分布、工作特点以及相应岗位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针对岗位需求来确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是高职院校课程体系改革和课程内容设计的重要依据。
3.1 煤炭物流的特点及岗位群分析
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性质,煤炭企业物流主要包括煤炭生产物流,原材料供应物流和煤炭分销物流三大部分。另外,考虑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废弃物流处理也是煤炭企业物流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煤炭产业中物流管理岗位群主要包括煤炭生产环节中的运输管理人员,原材料供应环节中的仓库管理人员、物料采购人员、物料配送人员、煤炭分销环节中的管理人员等。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熟悉煤炭企业生产流程和产品特征,面向煤炭企业从事采购、运输、仓储管理、配送、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获得物流管理业务能力和物流信息技术基本训练,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3.2 面向煤炭产业以能力为中心构建物流管理专业的教学培养体系
在确定了专业培养目标后,需要构建一套课程体系来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能力培养离不开理论知识的教学,但实用技能操作型的人才培养则必须打破传统的学科教育体系,强化实践操作和技能训练。在教学内容上精选出针对能力培养具有实用性的理论知识,做到够用为度,同时增加实务训练方面的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探索通过顶岗实训、案例分析、模拟仿真、利用多媒体等教学方法来强化教学效果。同时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完善能力目标的考核方法,以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3.2.1 课程教学体系
通过分析,结合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如下五个模块:
素质基础课,包括大学英语、高等数学、体育、计算机文化等基础类课程。
专业支持课,包括采煤概论、物流管理概论、煤炭企业管理、统计学、数据库实用技术。
通用技能课,包括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技术、商品学。
专业核心课,包括仓储与配送管理、运输组织与管理、煤炭企业成本管理与库存控制、煤炭企业物流设施设备。
专业拓展课,主要包括选修其他专业的相关课程,如市场营销、国际贸易实务、煤炭企业会计核算、采煤工艺、煤炭机械制造等。
3.2.2 实践教学体系
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学生,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的实用型人才,实践教学内容在教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教学培养体系中保证和强化实践教学内容是教学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在教学组织中,一方面在培养岗位能力要求的几门主干课程中增加实践内容,将课堂知识实践化,通过课程设计、课内实训,综合实训等方式将课堂知识实践化,同时,增加认识实习、专业技能证书培训、顶岗实训等工学结合方式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根据煤炭产业物流管理人才的要求,结合阳泉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际,构建出一套有针对性而且切实可行的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来保证物流管理专业的动手操作能力。
4 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的质量保证措施
虽然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发展如火如荼,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其他高职专业普遍存在的,如专业定位不够准确、实践环节的教学普遍不足等,也有一部分是物流管理专业独有的,如由于专业年限短,师资及教材建设不能满足要求等。在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教学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充分发挥阳泉职业技术学院的优势,依托阳泉作为全国最大的无烟煤基地的有利条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
4.1 成立能密切联系实际的专业委员会
聘请校内外物流专业、煤炭企业的专家和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物流管理专业委员会”,对物流管理专业建设、专业调整、课程设置进行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和任务是:根据煤炭企业实际需要和煤炭产业发展的变化,确定和调整物流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物流管理专业的岗位知识能力标准,审定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技能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协调管理校内外实训基地,实现产教结合,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4.2 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近几年煤炭产业发展旺盛,对煤炭类相关专业的人才需求越来越旺盛。特别是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煤炭类相关专业的人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我们应加大校企合人才培养的力度,大力推行订单教育。《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已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这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方向,在依托煤炭产业开展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要积极推进校企进一步合作,找准企业和学校的利益共同点,建立校企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发挥学校人才和技术优势,企业实习设备场所优势,在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现校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4.3 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动手能力强的技能型人才的决定性因素。在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煤炭类院校的优势,一方面鼓励专业教师到煤炭企业挂职锻炼,熟悉煤炭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要根据需要聘请一部分在煤炭企业物流各环节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这些教师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实践,能很快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
4.4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教材建设
在专业建设过程,要充分发挥煤炭类院校的优势,联合煤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强教材建设。课程开发要以工程过程为导向,突出高职课程特色。课程标准应以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做到课程体系以工作体系为基础,课程结构以工作结构为逻辑,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或岗位技能为载体,融合理论和实践知识。课程实施要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创设真实或模拟的工作环境,融教、学、做为一体。
4.5 根据岗位要求开展职业技能证书培训
多证书毕业制度已经在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多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良好的传统和氛围。通过市场调查选择物流采购联合会的助理物流师为物流管理专业主要技能证书,并通过考前培训来提高学生的通过率。也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兴趣考取其他相关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考试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其所对应的岗位技能要求,虽然不能替代其他实践环节,但有较强的针对性,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的就业也有较大的帮助。
总之,在未来的一段日期内,在我国物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山西省物流业的发展将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从而推动山西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也必须顺应这一时代发展的趋势,通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建立起面向煤炭产业的物流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王之泰.煤炭物流研究与探讨[J].物流科技,2009,1.
[2]赵世同.安徽省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与对策新探[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4篇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5篇
发改能源[2007]14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以及“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附: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节能减排目标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煤炭工业,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坚持优化设计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工艺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第三条 到“十一五”末,煤炭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原煤入洗率由2005年的32%提高到5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3%提高到70%,矿井水利用率由2005年的44%提高到70%,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
二、煤矿设计
第四条 煤矿设计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有对固、液、气体废弃物、共伴生资源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要有节能减排专题篇章。要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设计和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系统、装备、设施选型,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并选用经过能效认证的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设备。
第六条 优化开拓布置,减少井巷工程量。除服务年限较长的水平主要大巷和硐室外,一般不采用岩石巷道。合理确定掘进断面,推广岩巷光爆锚喷、煤巷锚网、锚梁等主动支护工艺。选择合适采煤方法,严格作业规程,减少矸石混入量。
第七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必须与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合理安排瓦斯抽采与井下采场布局,避免瓦斯抽采与采煤之间的相互影响,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减少矿井瓦斯排空量。
第八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研究工作,提高对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的认识,充分做好矿井涌水的前期探测。矿井设计要考虑减少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破坏,积极采用保水开采的设计方案,要有切实可行的矿井水净化处理和利用方案。
第九条 优化矿井(露天矿)生产系统,尽量实现集中生产,简化生产运输环节。条件具备时,一个矿井布置一个采区、一个 工作面,减少运输系统转载、折返和机电设备占用数量。露天矿应优先开采剥采比小的地段,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内排土场,并制定以植被绿化为主的固土防尘防沙措施。
第十条 采用较高等级的井上下供配电电压,减少降压次数。新建大中型矿井原则上采用1万伏下井,中央排水泵房、井下压风硐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综采综掘工作面等主要耗电场所,以及单机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大中型选煤厂采用660伏配电。
第十一条 合理选择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容量,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要保持电力变压器三相负载平衡和合理分配负载。合理布局配电系统,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线网电能损失。
第十二条 负荷变化大的机电设备,宜采用变频等调速技术,并应用电源污染治理技术,消除高次谐波,抑制瞬流浪涌,调节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条件具备时,宜采用动态无功补偿和就地无功补偿,矿井平均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
第十三条 简化矿井提升机传动系统,推广采用直联传动和电力电子调速技术。主通风机和排水泵工况点要维持在最佳效率点附近,淘汰机械式闸阀调压调量。选用绝热和容积效率高、比功率低的空气压缩设备,合理选择管径,采用可靠连接,减少管网泄漏。低瓦斯矿井应采用电动和液压钻进设备取代压风供能系统。优先选用具有内驱动和电力电子调速、集中控制系统的胶带输送机,下运胶带输送机宜利用位能启动。露天矿优先选择电动设备,宜采用连续、半连续开采工艺,减少燃油消耗。第十四条 推广电能监控信息系统技术,建立计算机远程监
控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电能消耗等运行参数,严格控制高峰期用电负荷,实现企业电能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第十五条 统筹规划工业广场内建筑的供热供暖,优先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余热,推行集中供热替代小锅炉分散供热,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地热等供热供暖。矿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节能型民用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推广采用高效照明节电技术。
三、煤炭生产
第十六条 煤矿(含洗选加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审核须满足环保要求,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小煤矿生产管理,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照节能减排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装备,有计划地更新改造现有生产环节和装备。定期测试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能耗,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对包括矿井电压等级、调速调压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合理增加提升机的提升负载,避免轻载运行,减少提升机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统筹调度用电负荷,努力做到“避峰填谷”、经济运行。矿区月平均负荷率不低于75%,矿井变电所不低于70%。有条件的矿区、矿井应对电力网采用微机监控,提高系统负荷率。50千瓦以上的井上下设备原则上应装设电能表,分别计量考核。第十九条 定期维护矿井主通风机和主要通风设施。强化矿井主通风机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电力电子调节和液压风叶调节技 术。主通风机电耗,轴流式应低于0.44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离心式应低于0.41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合理选配高效节能局部通风机,尽量采用对旋风机,风筒百米漏风率应低于10%。
第二十条 矿井中央泵房排水要采用集中自动控制技术,主排水设施及相关系统运行尽量实现“避峰填谷”、分时用电。多水平矿井要避免矿井水倒流反排。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主排水设备,主排水管道必须定期除垢清洗,吨水百米排水电耗应低于0.5千瓦时。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两次,始终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以上。
第二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用风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定时、集中供风,减少开机时间和管网漏风,比功率应低于5.9千瓦/立方米/分。空气压缩机站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降低绝热损失,压风损失不超过1.47×105帕,风动工具不应低于额定压力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矿井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的技术性能,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调整在最佳工况点运行。电动机应与主机合理匹配,负荷经常低于40%的应予更换。对能耗高、效率低以及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新。更换下来的旧设备应予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
四、煤炭洗选加工
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就近配套建设选煤厂或集中选煤厂,采用大中型高效节能设备,减少物流中转环节。新建选煤厂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万吨/年。加强对现有选煤厂技术改造,淘汰落后
工艺,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积极发展动力煤入洗,高硫、高灰动力煤必须全部入洗。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就近使用,尽量减少长途运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选煤能耗管理,新建全部入洗的大中型洗煤厂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部分入洗的不高于5千瓦时/吨。现有大型选煤厂应进行660伏升压改造,200千瓦及以上的单机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加快全厂集中控制、单机电力电子调速和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改造,淘汰负压脱水设备,大力采用合成药剂用于浮选,减少燃油消耗。第二十五条 选煤厂补充用水必须首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或中水。洗煤用水应净化处理后循环复用,大中型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在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动力煤配煤厂,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要有防止煤炭扬尘措施,煤炭运输要逐步实现封闭运输。
五、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必须按照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矸石、洗矸、煤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长期排放堆存,临时堆存要有防止自燃措施。对已经自燃的矸石山,必须尽快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熄灭并防止复燃。要加强对自燃煤田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争提前完成灭火计划。
第二十八条 纯岩矸石和半煤岩矸石必须分运分堆,纯岩矸石尽量不出井。以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回填复垦及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努力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应符合电力工业相关设计规范,并纳入电力发展规划,优先选用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的高效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积极推进现有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的升级换代和“以大代小”,提高燃烧效率,降低消耗,减少排放。
第三十条 建设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必须靠近低热值燃料排放地,避免长途运输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应考虑热电联产联供。
第三十一条 加强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管理,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装备,降低发、供电标煤耗和厂用电率,年运行小时数应不低于5500小时,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污总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指标范围内。第三十二条 燃用煤矸石、煤泥的综合利用电厂,必须采取炉内固硫和高效除尘设备,炉内固硫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必须进行烟气脱硫。综合利用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联网,灰渣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 矿区自备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凡被列入国家淘汰名录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的,必须按时完成。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煤矸石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替代粘土制砖。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积极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空区、采煤沉陷区和露天矿坑,开展复垦造地。
第三十五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建设瓦斯抽采利用系统,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条件具备的矿区,要尽可能采用地面抽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采用保水、节水开采措施,合理保护矿区水资源。矿井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矿区生产、生活必须优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有外供条件的,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支持矿井水的有效利用。
六、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炭企业是煤炭工业节能减排的实施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汇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专职管理、节能计量、环境监测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第三十九条 严格行业准入,严把能耗、环保审核关。坚决淘
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选煤厂、小焦化厂。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支持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油母页岩、矿井水等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实行优先上网和优惠电价。
第四十条 煤炭企业要保证节能减排技改资金的投入,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等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节能减排技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煤炭行业节能减排计量、统计制度。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按期报送节能减排统计报表。健全和完善行业节能减排标准、设计规范、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和煤矿主要生产工序能耗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等规定要求,开展煤炭企业能源审计,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并加以实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企业搞好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煤炭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奖惩制度,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把奖惩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节能减排统计资料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节约和环保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有计划地组织节能减排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行业协会、学会要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煤炭工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第6篇
当前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市场供需失衡,供大于求,新能源替代作用日趋突出,煤炭产能过剩,煤炭市场早已经转变为国际化竞争,煤炭市场持续低迷,调整能源结构势在必行。今后一段时间煤炭主体能源地位不会改变,未来消费总量会增加,但增速会明显放缓。我们应实事求是分析产能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是山西的主导产业。煤炭作为山西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不仅是产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
山西作为我国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煤炭大省的作用。
新常态下我国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发展所面临的世界能源格局深度调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加速、国家间能源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资源环境制约不断强化等挑战和随着我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煤炭开发布局西移、以及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变化,山西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区域优势、煤种优势和开发环境优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充分认识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客观分析山西煤炭工业的发展优势和劣势,科学确定山西省“十三五”煤炭产能产量目标,各大型煤炭企业不能再走以往粗放式扩张发展的老路子。
二、在增强我省煤炭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方面下功夫
2011-2015年,我国煤炭进口量分别为1.82、2.9、3.27、2.91、2.04亿吨。国家鼓励使用境外资源战略政策不变,虽然进口税费有提高,影响也不太大,煤炭进口仍将是影响我国煤炭市场的重要因素。国内煤炭企业受国际影响应放在国际舞台上竞争,对照周边省份以及国际,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工效低,应找好对比参照系。天然气市场在今后一段时间为过剩,澳大利亚天然气生产已经具备出口条件,国际原油价格低,整个原油市场比较宽松,对比两种资源,给煤炭市场敲响了警钟。国家核电、新能源发展很快,必将对煤炭市场带来很大冲击和压力。
我们必须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分离办社会职能、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有效增强企业活力,想方设法提高煤企的国际竞争力。
三、全力谋划好安全生产,着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
从客观上看,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自然灾害也在增加,特别是重组整合矿井,资料不清、灾害不明等问题依然存在,水、火、瓦斯等灾害和隐患比较突出;
从主观上看,一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还存在;
从生产经营上看,受当前煤炭市场影响,一些生产矿井的煤炭销售不畅,生产时开时停,直接影响到煤矿生产的正规循环作业,给煤矿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2015年全省煤矿死亡人数同比增加,重大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应充分、仔细谋划好“十三五”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继续实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程。首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研究解决瓦斯和水害防治的难题,做好瓦斯抽采利用和水害防治这两篇文章,严防瓦斯、水害事故发生。
四、推进我省煤炭安全绿色开发
“十八大”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纳入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煤炭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要继续完善煤矿清洁生产标准,研究建立清洁生产“领跑者”制度,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应安全绿色的理念贯穿于煤炭开发的全过程。继续鼓励煤炭洗选,提高洗选比例,提升商品煤质量,提供清洁煤炭产品。积极推动煤炭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井下采选充一体化、绿色高效充填开采、无煤柱连续开采、保水开采、采动损伤监测与控制、矿区地表修复与重构和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绿色开采技术,提升煤炭开发效率和智能化水平,研发高效建井和快速掘进、智能化工作面、特殊煤层高回收率开采、煤炭地下气化等技术,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对煤炭开采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还要坚定不移的坚持安全生产,保证安全投入,更加注重职业健康防护,杜绝重特大事故,提高职业健康水平。煤炭开采中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瓦斯以及共伴生资源,要抓好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煤层气作为清洁能源,要统筹重点项目和输送管网建设,推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五、推进我省煤炭高效清洁利用
现在社会上“去煤化”的声音主要是针对煤炭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十三五”时期,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着重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煤炭分级分质转化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先进煤气化、大型煤炭热解、焦油和半焦利用、气化热解一体化、气化燃烧一体化等技术,开展3000吨/天及以上煤气化、百万吨/年低阶煤热解、油化电联产等示范工程。二是开发清洁燃气、超清洁油品、航天和军用特种油品、重要化学品等煤基产品生产新工艺技术,研究高效催化剂体系和先进反应器。三是加强煤化工与火电、炼油、可再生能源制氢、生物质转化、燃料电池等相关能源技术的耦合集成,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和物质循环利用。四是研发适用于煤化工废水的全循环利用“零排放”技术,加强成本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完成大规模工业化示范。五是进一步提高常规煤电参数等级,积极发展新型煤基发电技术,全面提升煤电能效水平;
研发污染物一体化脱除等新型技术,不断提高污染控制效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和能耗。
六、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创新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解决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不创新就没有安全,不创新就没有效益,不创新就不可能走出困境,必须走“革命兴煤”、“创新发展”之路。
当前,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与传统行业的融合为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机遇。“十三五”应推动设立煤炭科技重大专项,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和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要按照“应用推广一批、示范试验一批、集中攻关一批”的要求,重点突出地推动煤炭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岩巷掘进、工业机器人、小型煤机、矸石不上井等工艺技术,重点提升煤炭生产效率;
示范试验煤矿大数据体系、水介质液压支架等技术,着力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和煤炭清洁生产水平;
集中攻关采煤机、煤机控制以及煤中有害元素洗选等工艺技术,既侧重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又重视局部存在的关键问题。以大型煤矿项目为依托,推进成套国产化重大装备优化应用,提升装备可靠性与稳定性。要关注“互联网+智慧能源”,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煤炭行业大数据平台,实施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煤炭工业深度融合发展,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煤矿清洁生产,改造传统煤炭产业。依托科研院所,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完善能留得住人才的科研激励机制。
七、继续重视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创新
“十二五”以来我省在创新煤炭工业管理体制上做了大量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议“十三五”对这些创新思路和改革措施进一步梳理、归纳。如,如何进一步加强和优化资源、开发布局、结构管理,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等;
如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全省煤炭工业运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适应市场、顺应市场、引导市场,科学组织生产经营;
在推动山西省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创新商业模式,提高效率效益,做优做强要有一些新的思路。
八、我省三大煤炭基地的传统煤种优势定位应重新考量
随着开采深度的加大和煤炭利用技术的不断更新,晋东无烟煤、晋中炼焦煤、晋北动力煤不再拥有传统煤种品牌优势。晋北动力煤基地侏罗纪煤已经基本采完,石炭二叠纪动力煤优势不复存在;
海外焦煤市场替代很快,晋中炼焦煤是否还是优势煤种;
晋东无烟煤传统做化工用煤,特别是化肥生产用煤,现在长焰煤也可以替代。应结合当前形势,对三大基地给予客观分析和准确定位,扬长避短。
九、科学控制我省煤矿产能,严格实现总量控制
国家已经着手对14个基地进行战略调整,核心是压缩产能。山西的三大基地主要是稳住产能,从煤质来看,是否具备扩能的条件。我省煤炭企业煤炭产量增加、销售收入降低,这就充分说明了单纯依靠“量”来发展值得商榷。
山西省煤矿产能应进行分类,把能发挥效益的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摸清楚,在摸清全省煤矿情况的前提下,确定新上煤矿项目的原则,“十三五”期间就好有针对性的上新项目,“十三五”我省煤炭产业还是要发展。总之,山西省要把总量控制好,实现产需的基本平衡。
十、省属煤炭企业间再整合,进一步提高大集团竞争力
建议省政府在现有煤矿布局的基础上,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或一个集团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对省属七大企业集团在省域范围内原整合的基础上进行主体企业的二次整合,以减少异地煤矿涉煤项目重复建设,降低异地煤矿管理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有效利用大集团业已形成的区域煤炭经济优势,提高这些异地煤矿的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十一、建立有序的煤矿退出机制,保证煤矿企业健康发展
煤炭产业发展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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