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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精选8篇)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1篇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党员在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挥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上级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对符合条件建立的党组织,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支部要将外出或流入在册党员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汇报,全乡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针对我辖区少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管理渠道不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

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分为流入党员和流出党员两部分。流出党员是指经常离开公司各单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公司各级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例如,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党员、因学习、实习、借调等原因长期在外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我方党员。流入党员指党员长期离开原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到公司各单位进行工作的党员。例如,甲方(各销售公司)劳务输出人员中的党员、社聘人员中的党员、短期在公司学习考察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对方单位党员等。公司各成品油配送单位、国外项目部等组织中的党员不属流动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设立“运输公司党员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盖章,党支部负责发放,党支部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支部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基层党支部对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并将流入党员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协助流入党员加入当地社区、行业协会等党组织。

第七条公司各基层党组织要掌握流出党员去向,保持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掌握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关系

第十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为实现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统一,公司将把甲方移交党员按流动(流入)党员进行管理,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内部退养人员一般不接转党组织关系,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三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对于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四章强化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等台帐,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基层各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报表,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6月15日和次年12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上报半年报时的同时报流动(流入和流出)党员花名册。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范围内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享有流入地党员的其他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流入地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流入地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交纳党费数额,按月或季度收取党员党费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载。

第五章 其他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塔里木油田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组织关系在公司各单位党组织,但工作岗位在外点一线执行任务的党员;

(二)工作流动性大,一年之内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外点工作的党员;

(三)既无固定场所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且没有固定的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共同工作且工作地点相对固定的党员,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联合党支部、党小组);对正式党员人数不够3人的,原支部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根据其工作所在地党组织设置情况,为其安排一个相对固定的支部(或联系甲方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任何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支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及时了解党员的学习和思想状况,向党员传达会议精神,并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探区范围内的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党费仍然缴纳到原党组织,挂靠到甲方党组织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出党员管理,党费也要交到对方。

第二十七条因执行特殊任务(抢险、救灾、涉外运输等工作),党员集体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对进入公司的甲方移交人员、社聘人员或其他人员中政治面貌是“共产党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定其是否是共产党员,对没有流出地党组织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人员党员身份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出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3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3篇

第一, 要由重思想约束、轻制度建设向思想约束与制度建设并重转变。在流动党员数量大量增长的过程中, 由于一些流动党员缺乏参加党组织活动的自觉性, 或者即便有一些党员意识到应该参加党组织活动, 但是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 他们又缺乏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参加当地党组织活动。这样, 只注重思想约束, 而忽视相关制度建设的状况, 就难以适应流动党员不断增多而产生的参与活动的现实需求。

第二, 要由重义务、轻权利向义务与权利并重转变。对于流动党员来说, 除了要求他们尽到党员的义务外, 更应该重视对他们基本权利的保障。除了注重保障他们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外, 还应注重保障他们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多方面的权利。在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 重视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的统一, 特别是确保流动党员的基本权利, 有利于激励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也有利于树立党组织的良好形象。

第三, 要由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传统的对党员的管理理念偏重于对党员的组织管理, 对党员的服务却重视不够, 在流动党员不断增加的条件下,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于流动党员的特殊性, 他们在工作、生活和思想上更渴望组织的关怀与帮助, 党组织要搞好对这一群体的管理工作, 就必须转变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理念,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该更注重服务,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二、健全基层组织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 要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 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 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 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关于涉及流动党员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建设。针对流动党员以非公企业为主要就业领域的现状, 各级党组织应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和宏观指导, 将非公企业党建纳入党建和精神文明一体化考核, 实施全面领导。

第二, 关于涉及流动党员的行业党组织建设。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行业协会发展也较快, 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作用也越来越显现。同时, 行业协会会员中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多, 流动党员在行业协会中也越来越集中, 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 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 加快改变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适时建立行业协会党委, 完善党委组织构架, 理顺党委与所属行业协会党组织的挂靠关系, 并适时召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推进会;也可通过推行民间组织枢纽式管理, 逐步建立完善联合会党委与所属协会党组织之间自上而下的党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 关于涉及流动党员的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使这一部分党员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确保他们不游离于党组织活动之外。要坚持社区党建工作的开放式理念, 整合社区党建工作资源, 在街道建立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 在社区建立党建工作联席会和流动党员服务工作站, 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 以共同利益为纽带, 将居住在同一社区的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和党员联系在一起, 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扩大社区党建工作的社会效应, 增进社区党建的实际效果。

三、创新管理方法

第一, 创新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方法。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 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 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 (村) 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 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 创新流动党员政治思想教育方法。要根据流动党员的不同情况, 对流动党员进行划分, 按类施教, 从而保证学习的时效性和有序性。

第三, 创新流动党员权益保障方法。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试行) 》的规定, 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要多关心流动党员, 主动为他们解决生活、生产、工作中的困难;要注意吸收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到领导班子中, 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要坚持以人为本, 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当前, 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网络已经基本覆盖全国, 各地建立了不少流动党员服务机构, 积极开展创业讲座、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法律维权等活动。一些地方流动党员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党内互助金、建再就业的帮扶机制等, 初步形成了关爱党员的长效机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人口大规模流动, 大量党员离开原工作地点或者居住地域, 使传统的封闭式的静态的党员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党员大量流动这一现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这对流动党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流动学生;党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G6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2-014-01

引言

高职院校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流动生党员管理问题,由于高职院校学生素质程度相差很大,因此流动生党员管理工作开展起来,也有很多困难,全面分析存在于学校流动学生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对高职院校学生流动党员的分析

在高职院校中,所谓的流动性党员就是指因为一些原因从而导致的学生党组织没有随着学生一同转移,而这些党组织会被暂时保存在学校学生党员群体中,那么针对一部分特殊的党关系,如何进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明确学生流动党员是如何形成的。

1、顶岗实习或者是单位实习

目前,很多高校都会有顶岗实习的计划,因此,一部分的党员学生会在毕业之间,进入工厂或者企业进行实习工作,这个时候,很多学生党员就变成了流动党员,但是因为还没有正式毕业,因此,其党员关系,还需要被暂时保留在学校。

2、待就业学生党员

一部分的高校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后,无法马上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党员关系也不能及时被接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这些毕业生的党员关系可以暂时被保管在学校一段时间。

3、已经毕业但组织关系还没有转出

有些高职学生虽已毕业,但因选择了非公有制企业或自主创业等,就业单位或是党的组织建设不完善或是根本就无党组织,因此,毕业生党员就无法把组织关系转移。只能依靠在学校的党组织。高职院校学生流动党员具有年龄偏低,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党员意识薄弱,可塑性强等 。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使得其管理工作难度更大。

二、高职院校学生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处于实习阶段的学生党员管理不到位

从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教育模式来看,实习时期一般在大三阶段,这个时候,学生会陆续进入各个企业进行实习工作,企业种类多,地区分散,因此,党员管理工作落实起来,比较困难,一些细节容易被忽视。

2、受到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

毕业生党员的流动性比较大,由于他们的工作变动频繁,不稳定,所面临的来自生活各个方面的压力都很大,因此,对于一些党组织活动,也很难积极的参与,这样一来,流动党员的管理,就会越来越缺少组织性,学校管理困难大,但是不管也不行的局面非常普遍,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职院校学生流动管理困难的现象。

3、学校组织观念和管理方式落后

在我国,还有一部分的高职院校对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一部分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学校组织观念和管理方式落后,这些问题所带来的管理问题非常严重。

综上所述,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对于流动党员的管理中,还存在很多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切实得到解决,必然会导致流动党员党组织混乱或者丢失的现象,这不利于我国党员队伍的建设,也不利于学生未来的发展。因此,全面分析这些问题,掌握基本情况,是目前党员管理工作者的工作重点。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对策

1、要严把学生党员“质量关”

强化申请入党人员的筛选,提供学生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从实际的经验来看,综合素质高,在校各方面表现都非常突出的学生,在其成为流动党员之后,也能够积极与党组保持联系,管理起来较为容易,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教育管理工作

高职院校要健全相关教育管理制度,建立专门负责流动学生党员的机构,规范党员教育工作,保证学生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要增强高职院校党组织的责任意识,实行学校与学生党员联系制度,重视对学生流动党员的信息收集工作,掌握流动学生党员的情况,对他们面临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

3、创新模式在流动毕业生党员中成立基层党组织

在信息化时代,高职院校要创新流动学生党员的党组织设置模式,通过多渠道、多载体、多途径开展教育管理活动;充分利用校外资源和网络平台将流动学生党员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结束语:

强化对高职院校流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工作责任心,是维护流动党员利益,推进我国党组织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的有效措施,从目前存在于我国高职院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积极探索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的新模式,保证流动党员的党员本色。

参考文献:

[1] 虞剑英.创新高职院校流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的思考[J].内江师范学院报.2011:26.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

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每月到流动党员家中做一次家访,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座谈会,对流动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奖励,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

(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

(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的党员;

(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 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三条 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

(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 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

(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 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返回后,党员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 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

(二)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制度

基层党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外出党员的姓名、年龄、职业、时间、流向、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寄学习资料情况等进行登记,保证党员信息及时、可靠、完整。

(三)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

外出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每年至少联系外出党员两到三次,并将有关学习资料及时传递到党员手中。

外出党员应定期以信件或电话向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权限

参加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交纳党费,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

参加民主评议,参加党内选举,以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统计报表,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册。

表彰和处理,主要由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掌握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外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原单位党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当预备党员外出流动时,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密封,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由本人带到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管理。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原单位党支部在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后,召开党员大会,决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预备党员本人应回原单位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外来党员在集团公司短期借调、临时工作期间,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二)外来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等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但不参加党内选举、民主评议等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外来党员离开集团公司时,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是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还应写出书面鉴定,邮寄至原单位党组织。

(四)外来当眼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应按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流动党员管理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也要明确机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管理问题 第8篇

一、流动党员内涵及特点

(一) 流动党员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 流动党员群体也在不断壮大, 目前, 流动党员所指的就是这样一个党员群体, 即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自身原因, 或因原单位改制等外部原因, 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 其组织身份游离于流出、流入两个地区之间, 原单位党组织已无法对他们行使有效的管理的党员。为此流动党员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流动党员的特点。

(二) 流动党员特点

从目前的形势来分析, 流动党员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 个体差异较大。根据相关调查发现, 与传统形式下的党员相比, 流动党员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个体差异性较大。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党员的身份性来划分, 主要包括了城市社会流动党员、大中专流动党员、农村流动党员以及部分转业军人流动党员等等, 在这些流动党员中, 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各有不同, 另外, 再加上组织教育管理的不同和个人素质文化的区别, 进而造成了流动党员个体差异性的存在。其次, 认识存在偏差。流动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 由于其脱离党组织, 缺乏足够的党性观念, 造成其在认识上存在着偏差。比如:对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一些流动党员根本不愿意参加, 甚至于一些人认为, 参加不参加都无所谓;在组织生活中, 缺乏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 尤其是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一些流动党员受其负面影响, 其社会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 对于自身要求也逐渐地放松下来。第三, 流动性大, 分布范围广。目前, 我国流动党员遍布全国各地, 一些甚至走出了国门, 走向了世界。一方面, 是由于流动党员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在流动党员工作中, 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流动性较强, 而所从事工作涉及范围也比较广, 有金融、运输、建筑等等。另一方面, 一些企业由于不愿意建立长期的雇佣关系, 所以, 流动党员无论是在数量上, 还是在分布上, 都极易发生变化。第三方面, 由于人性本身存在着人往高处走的特点, 因此, 使得流动党员在分布上呈现高度分散的形势, 进而造成其组织关系的频繁变动, 所以, 从总体上讲, 在流动党员的管理上, 其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二、流动党员管理面临的困境

1) 缺乏对党组织的足够重视。某些党组织不够重视对于流动党员开展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教育工作一般都流于号召, 并且倾向于使用老办法和老思路, 没有创新意识。而且, 少数的组织人员还存在着畏难的情绪, 这些组织人员面对流动党员的复杂情况, 对管好流动党员的信心不足, 便索性不作为, 放任流动的党员自行活动。2) 管理方法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到位, 部分的流动党员已经游离在组织之外。这些流动党员由于自身的工作地点不固定, 便长期不与党组织进行联系, 成为挂名的党员。而另外还有部分党员在流出或者是流入某个党组织时, 得不到相关组织的有效管理甚至是被拒绝接管。例如某些退休的党员在去外地居住时, 外地的某些组织单位就会以不便管理的原因将这些党员拒绝在组织门外。3) 组织观念和意识过于薄弱。某些流动的党员缺乏必要的组织观念以及理想信念, 在离开某地时不辞而别, 从不主动与党组织或者是原工作单位进行联系。而且这部分党员在某地工作时, 也倾向于隐藏自己的党员身份, 为了经济利益而逃避党员的职责。4) 组织管理难度大。某些具备外部发展需求的企业, 会将部分党员派遣到外地进行长期工作, 而这部分党员则在远离党组织的状况下, 不能够正常的参与党组织的各种活动, 从而不利于组织进行管理。5) 流动党员的缴费难度大。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工作较为困难, 虽然党章对于党费的缴纳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依然存在着部分党员不能够按时、定期缴纳党费的问题。

三、强化流动党员管理的路径与方法

(一) 强化认识和观念, 增强流动党员的责任感

首先, 要重视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要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流动党员的观念和认识, 加强思想教育和党性教育, 强化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 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流动党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 使得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其次, 在新时期下, 重视党建工作, 重视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各个部门要加强高度配合, 做到对流动党员的齐抓共管, 并且要在此基础上, 加强目标责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落实责任。第三,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定期考核, 坚持可行、实用、有效的管理原则, 使得流动党员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以上方法, 切实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到实处。

(二)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管理机制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 要想保证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须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确保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在实践中, 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 建立完善的登记、汇报制度。在流动党员外出时, 要对其所外出的时间及时向党组织进行汇报, 并且要说明其去向及其原因, 与此同时, 不论流动党员走到哪里, 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 将自己的情况及时向组织上报, 包括其工作情况、生活情况、思想情况, 通过电话或者是书信的方式, 传达到管理部门, 与此同时, 还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递书信当中向党支部作出陈述。其次, 规范流动党员活动制度, 在流动党员的活动制度中, 其主要就是针对流动党员的所有活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在进行考核过程中, 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三, 加强联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流动党员管理的过程中, 可以采用双向管理的方式, 一方面, 既要与所在支部进行有效联系, 另一方面, 还要与所在地的党小组取得联系, 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 降低对流动党员管理的难度。第四, 加强动态机制管理制度, 由于流动党员存在着流动性大的特点, 因此, 需要为流动党员建立动态档案, 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当下流动党员的管理, 通过动态管理, 对于流动党员的外出情况和思想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另外, 还要完善考核机制, 针对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 从各个方面, 各个角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 创新管理观念和思路,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

在新社会形势下, 传统形式上的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思路, 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因此, 需要加强探索, 寻找流动党员管理新思路, 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比如可以通过登门走访的形式, 深入基层, 加强与流动党员的交流与沟通, 将党的政策方针正确及时传达给流动党员, 同时, 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络、发信函、网络、邮箱等等, 加强与流动党员的交流, 并且在第一时间, 将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材料传送给流动党员。

四、总结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精选8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1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为了使党员在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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