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大连教学设计范文
滨城大连教学设计范文第1篇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组〔2010〕51号
2010年9月16日印发)
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完善公务员选用机制,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处级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调任和转任。
市委管理干部的调任、转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一定的职位空缺。
第四条公务员调任、转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原则;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从严掌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调任
第五条调任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调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任到市直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区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县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有企业调任人选,应具有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层次。
(三)调任人选除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应在调出单位任本职级满2年以上。
(四)调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五)大连市行政区域外调任人选,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比照我市区域内同职务层次调任人选下调5岁,调任人选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七条调任人选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从国有企业等确定调任人选需通过考试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根据调任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拟调任人选事先归口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示结果,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调任人员档案。
第三章转任
第九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不同机关、不同职位之间的平级调动。
第十条转任应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市直机关应重点从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选拔。原则上,转任人选尽量在本地区产生,如确因工作需要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应遵循单位层次对等原则。
第十一条从下级机关转任上级机关或者从行政区域外转任的,转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转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转任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务员转任,可由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产生转任人选。
第十四条转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转任职位和转任条件;
(二)提出转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部门(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呈报审批;
(七)办理调动、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转任到市直机关以及市直机关之间转任的,从北三市、长海县及行政区域外转任到区级机关的,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除以上情况外,由调入调出机关所在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转入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拟转任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转任人员,并按转任管理权限归口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转任理由;
(二)《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转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转任人员档案。
第十七条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到我市的,转任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掌握调任、转任工作的标准、条件、程序,违反规定呈报的调任、转任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调任、转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大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1〕49号)、《关于北三市等地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入市内机关工作的管理意见》(大人发〔2005〕24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3.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
滨城大连教学设计范文第2篇
2011年5月18日
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一、总人口
全市总人口为 6690432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5893692人相比,十年共增加796740人,增长13.52%。年平均增长率为
1.28%。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2324622 户,家庭户人口为6114178 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3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99人减少0.36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375745人,占50.46% ;女性人口为 3314687人,占 49.54% 。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3.03下降为101.84。
四、年龄构成
全市人口中,0-14岁人口为662180人,占9.90% ;15-59岁人口 4971136人,占74.30%;60岁及以上人口为1057116 人,占15.80%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16350 人,占10.71%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1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2.94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1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01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1161896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 1130003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 2561946 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1402707 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人口由8646人上升为17367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人口由15275人上升为16890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由36047人上升为38293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由29217人下降为20966人。
全市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 159336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19572人,文盲率由4.73%下降为
滨城大连教学设计范文第3篇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1、全面推进建立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理顺党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
2、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3、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湖南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做好回头看的有关工作。
2015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全国、省市教育审计工作会议要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审计”工作方针,将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作用,为推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抓绩效,加强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
1.坚持“两年轮审一遍”,重点学校“一年一审”。扎实开展学校财务收支审计。今年财务收支审计重点主要是: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增减情况;车辆费用、招待费用、业务费用的支出情况;上财务内审时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通过审计,引导和督促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分配资金,有效控制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审计重点是各学校预算编制、序时拨款进度执行及经费决算等情况。通过审计,帮助学校做到事业收入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拨款应拨尽拨。
二、抓热点,加强公务经费和食堂伙食经费的审计
1.坚持突出重点,重点审计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有无公款外出旅游的情况。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强化源头审批,防止用公款外出旅游;强化招待费审计,进一步压降招待费。
2.对中秋、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部分学校节日期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有无乱发滥发福利、津贴等情况、有无突击花钱和奢侈浪费的情况。 3.开展食堂伙食经费的审计,确保伙食费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推行物资采购公示制度,食谱公示上网上墙,接受群众和家长的监督。
三、抓重点,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审计 1.在工程建设设计、招标、签订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发挥监督作用,实施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工程规划、立项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进度要求、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方面。
2.根据执法监察的要求,今年将对校安工程进行执法监察。
四、抓力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1.对部分任期五年以上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长任期内责任审计一次。
2.坚持离任必审的原则,对盐都幼儿园和部分学校进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为组织人事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3.加大教育惠民政策的审计力度。对高中国家助学金、职教国家助学金、贫困学生补助生活经费跟踪审计,对24个基层教育红会救助经费进行审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五、抓基础,提升教育审计质量和影响力
1.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化。以人人持证上岗为目标,继续组织尚未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证的审计人员参加省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以提高全体人员基本技能为目标,组织所有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熟悉审计信息化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 2.认真落实审计整改。通过审计回访和审计督查,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将审计成果转化为工作效果。
3.加强审计宣传工作,提升教育审计形象。以教育内部审计刊物、盐都报道、盐都教育网等信息平台为载体,介绍我们的做法,宣传教育审计工作,提升教育审计形象。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1、全面推进建立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理顺党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
2、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3、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湖南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做好回头看的有关工作。
一、持续提升安全行政许可和服务水平
1.进一步规范安全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针对国务院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精简下放有关精神,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修订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时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断优化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加快审批速度。做好部分审批事项的下放及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协调指导,确保放到位、接得住、用得好。
2.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和项目服务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重点企业(项目)安全许可和服务工作。在继续实施《XX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衔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对象事中、事后的监管。探索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 3.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质量。严把危险化学品源头准入关口,规范项目审查标准,严格专家审查质量,管控安全许可事项变更管理工作。努力尝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合并编制及审查。积极争取《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平面布局安全设计指导意见》的起草上报并有效实施。
二、继续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的落实。研究制定《化工企业领导在岗带班值班指导意见》,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构成、职责和要求等,督促企业通过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了解生产运行情况,掌握当班作业人数,率先垂范,排查隐患,确保企业全时段安全平稳。
5.强化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以最严格的方式加强直接作业管理,严格作业前的安全条件认证,规范审批手续,完善作业票证,保证现场监护,配足应急装备,确保各项作业安全有序。尤其对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要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按照高危作业从严管控。
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对现场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全力推进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独栋建筑内正常生产时作业人数的控制,确保年内所有企业将该类厂房作业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继续加强化工企业二道门建设,推行实施门禁系统,提升管理水平,督促员工坚守本职工作岗位,严格加强外来人员管控。
7.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继续宣传贯彻《XX市工商贸企业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加大对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力度,尤其要严格把关从业资质,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划分生产和施工区域,明确专人对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坚决杜绝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三、不断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督促企业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达到功能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在役装置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进行限期整改,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9.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督促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要求,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加强泄漏检测与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规范工艺操作行为,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0.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要求,将我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四、全面推进危化基础建设和宣传工作
11.推进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分别确定的我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督导,多措并举,查找并着力解决危化品重点区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12.推进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的要求,推动全市各化工集中区开展安全生产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集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 13.推进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和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令第64号、通政发2014]36号文件等。收集整理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资料,编印事故案例汇编。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等方式,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提升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继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化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避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自聘专家及中介机构的检查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建立自聘专家轮换调整机制,鼓励企业调整中介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15.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档次。鼓励企业通过hazop、pha、lopa等风险识别分析手段,对所有在役装置,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风险分析,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由排查表象隐患深化至分析内在缺陷,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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