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精选6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1篇
一、目的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2、事故报告管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
(3)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乡镇安监站、县区安监局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另根据《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市安监局。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5、事故后续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2篇
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完整、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和涉及到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规范事故处理程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 适应范围
适应于七台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设备事故由设备室负责;电气事故由电气室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生产事故由调度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 轻伤事故: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丧失的伤害。一般指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损失工作日小于105天)。
4.3.2 重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4.3.3 事故等级分类
a)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4.6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7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8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5 事故性质的划分
5.1 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5.2 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6.工伤事故管理
6.1凡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事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6.2凡员工调转时,因工负伤证明必须随人同时调转,同时报公司安全环保处门备案,以备查证。7 事故报告
7.1本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3 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
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7.4 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监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8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理
8.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伤害轻微的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8.2 事故调查组及时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调查组的工作。8.3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8.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4 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发生事故经过、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8.4.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8.4.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8.4.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8.4.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4.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5 重伤、轻伤事故在三日内提交事故处理报告。8.6 各类事故必须进行统计、建立台帐。9回顾。
公司及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工伤事故的分析,按事故类型、事故发 生地点、工伤人员的文化程度、事故原因、工伤人员的工龄、年龄、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综合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趋势,提出事故控制办法。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10相关记录 事故报告 事故登记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事故档案 事故回顾记录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七台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运行情况的评定 3职责
3.1总经理全面负责绩效评定工作;
3.2生产副总经理代表总经理负责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协调。
3.3安全环保处负责绩效评定计划的拟定、收集并提供绩效评定所需的资料,负责对绩效评定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3.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绩效评定所需资料。3.5责任部门负责设施纠正、预防措施。4程序
4.1标准化绩效评定频次和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相邻两次绩效评定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2绩效评定输入
4.2.1安全环保处负责收集日常评定考核的结果,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方面的信息。
4.2.2安全环保处收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信息。
4.2.3安全环保处提供上次绩效评定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的跟踪情况。4.2.4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4.2.5采购供应部收集相关方管理方面的信息。
4.2.6 设备管理室收集生产设备设施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的信息。4.2.7企管收集生产与安全管理“五同时”执行情况的信息。
4.2.8各生产部门收集相关标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信息。4.3绩效评定准备
4.3.1上述部门应将收集的信息提交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整理后交生产副总经理审核,生产副总经理在绩效评定会上报告本公司安全标准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定计划的依据。
4.3.2在绩效评定会议两周前,安全环保处将绩效评定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发至各相关部门。4.4绩效评定实施
4.4.1总经理主持绩效评定会议
4.4.2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上次评定会议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
4.4.3各相关部门就绩效评定内容进行汇报并提出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建议交会议讨论。
4.4.4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安全环保处负责做会议记录。4.5绩效评定内容
4.5.1组织机构的适合性,包括人员和其他资源配置; 4.5.2公司内各种规章制度的符合性、执行的有效性; 4.5.3需要进行改进/变更的范围; 4.5.4未完成的工作;
30.4.5.5上次评定结论的处理情况。4.6绩效评定输出
4.6.1总经理对评定会议讨论情况做出结论。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做出正式评价,分清和落实存在问题的责任部门,确定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
4.6.2安全环保部根据绩效评定会议记录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报告》,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发放形式发放至各部门。4.7绩效评定结果跟踪、验证
4.7.1责任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上的要求,负责实施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
4.7.2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验证、记录,并负责向生产副总经理报告。
4.7.3所有与绩效评定有关的记录由安全环保处整理、归档保存。
4.8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应明确下列事项: 4.8.1系统运行效果;
4.8.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4.8.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8.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4.8.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4..8.6与相关方的关系。5记录
5.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计划 5.2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3篇
在2010年7月16日18时的时候, 辽宁省大连市新港周边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造成原油大量损失, 同时引发了火灾的发生。毫无疑问,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首先给中石油带来了损失, 大火无情, 被燃烧掉的原油价值已经很难估算, 而事故给大连市海洋环境、渔业、旅游业带来的影响更难以估算。损失是惨重的, 教训是深刻的。
事故的发生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 (卸载原油的含硫较高) →间接原因 (原油接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直接原因 (原油的含硫较高、加入脱硫剂) →事故 (管线爆炸着火) →伤害 (设备损坏、原油泄漏、污染环境) , 只要这一系列和一连串事件中有一件不发生, 事故就会戛然而止。
据事故特性的研究分析, 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性, 也有一定的随机性, 更有潜伏的特性。
事故的因果性表明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对事故进行深度的调查与分析时, 首先要做到的是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寻找到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对症下药, 为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做好预防工作。
事故的随机性指的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是偶然的。同样, 这样就说明了一个问题, 防止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从表面层次上来讲, 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掌握了事故潜伏期对有效预防事故起到关键作用。在事故发生之前, 人、机以及环境系统这三个所处的状态是十分不稳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该系统存在着许多的隐患, 同时也就说明具有危险性。一旦这时有一个可触发因素发生, 就会造成不可想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当中, 这些企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没有发生事故,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就导致了员工出现麻痹大意, 也就是对事故的潜伏性产生了忽视, 这是属于安全生产中的思想隐患, 是属于可以克服的。
事故的发生规律告诉我们, 一切事故皆可预防, 一切事故皆可避免。海因法则同样告诉我们,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 必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 以及1000处事故隐患。说明事故是有征兆的、有苗头的, 而且前期主要表现为隐患, 那么我们就可以去发现隐患, 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从过去发生事故的教训看, 所有发生了的事故都是有明确的原因的, 是可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的。
如果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的解剖, 就会发现在最终都会总结道管理层次的原因上去。通对系统的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就会发现, 无论是工艺还是工作安全方面, 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用可以控制的措施, 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 在一般情况下安全事故在发生之前都有一定的预兆, 我们可以对安全事故发生的预兆进行总结, 并且通过这些经验对其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控制以及应急处置, 从而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原因分析一般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分析。直接原因有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有管理不到位或失误。
以石化管道企业为例分析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及间接原因。
2 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类不安全状态分类不安全状态常见的状态主要表现为:
机械物质中不安全状态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比如说无防护、无防护罩、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绝缘不良、局部通风、电气未接地、无消音系统、噪声等。
如果对其防护不当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比如说是将防护罩安置在不当的位置或者是防护装置调整不当、防爆装置不当以及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等。
设备、工具以及附件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比如设备设计不当、附件和工具结构不合理。
设备强度不够如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吊生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使用存在缺陷的设备, 导致机器在不正常的状态下持续工作。
对于超期或者是存在隐患的设备没有进行定期的维修以及护理。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环境的不安全。在进行施工的场地中经常存在着施工光线不充足或者是烟尘在施工场地中弥漫, 甚至有的地方存在通风不良以及通风系统效率低、最后造成了可燃气体浓度超过安全极限;
作业场地杂乱或环境受限。如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无“安全通道”或通道杂乱。
人为施工行为的没有按照标准来执行, 有的施工行为甚至是对安全和警告进行忽视。对于禁动以及关停的机器进行违章的操作和移动;在对机器进行开动或者是关停的时候没有给出相应的信号;在将机器进行关停的时候没有锁死, 造成了机器自身出现意动, 有的甚至是忘记关闭机器;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
冒险场所、冒险行为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未经安全人员、监护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等。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冒险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 忽视其作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不安全的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的服装;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 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在施工中施工设计以及施工设备存在隐患。这些隐患就包括建筑物、仪器仪表、工艺过程以及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同时施工的方式以及施工材料的选择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在施工中的施工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 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 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意识极为缺乏有的工作人员对安全施工技术甚至没有一点的了解。
施工单位中的劳动组织极为不合理。
(1) 对于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的指导或者是进行错误的指导。
(2) 施工单位没有完善、健全的安全操作体制。
(3) 对于安全事故防范没有进行采取专业认真的措施, 导致了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改进不彻底。
4 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和原则
对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彻底的了解和分析, 并且针对其根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才能够在对大成都上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这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充分利用的相关的安全技术来减少甚至大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
4.1 安全技术措施的等级顺序
在进行安全施工事故进行防范中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是预防事故发生最直接的与最根本解决对策。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设备的本身是具有本质安全性能, 也就不会出现事故和危害。当出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消除病害时, 就要采用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在施工的过程中为施工设备设计出一种甚至是多种的安全防护设备, 从而做到在最大限度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在采用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消除病害的的时候, 施工人员同时还可以采用检测报警装置与警示标志等方式, 向施工人员进行提醒与警告, 在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时候方便及时的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或者是以最快的速度撤离事故现场。如果在进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后仍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避免事故发生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采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措施来减弱危害程度。
4.2 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在无法彻底消除、预防以及减弱危险危害情况下, 应当彻底的将施工作业人员与危险因素进行有效的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同时在施工现场储备大量的保护设备。比如说是遥控作业、隔离操作室、安全罩、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需要的自救装置。当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了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程度时, 应当通过联锁装置对其进行终止。在一些容易发生故障或者是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 应当在施工场地中配置醒目的安全色以及安全标志, 在必要的情况下, 配备声、光或声光组合的危险报警装置。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或者是无法进行消除的时候, 可采取有效预防性技术措施来危险发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预防。比如使用安全绳、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等。警告联锁隔离减弱预防对设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在最大程度上根本上对危害因素进行消除。例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或者是采用无害物质来替代危害物质, 从而有效的实现作业的自动化, 比如遥控技术。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原则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原则) 。
根据预防事故原则, 可以采取以下集中颇为有效的基本控制危险有害因素对策。
(1) 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改进, 在对大程度上实现作业的自动化与机械化。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仅是改进生产的重要手段, 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技术难题重要手段。
(2) 设置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 电气使用安全方法。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认证、设置备用电源、防触电、电气防火防爆以及防静电措施。
(4) 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以及维修检测。使其保证良好的状态, 从而将其使用寿命进行明显的延长, 最终达到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的目的。
(5) 工作地点布置与整洁。布置: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有最合适的操作位置, 保持通道畅通, 保持安全距离等。整洁:如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等。
(6) 个人防护用品。选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检验、维护、修理措施。
5 常用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5.1 对危害源进行消除
有效的消除在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源, 从根本对事故的发生进行防止。但是从根本上对危险源进行彻底的消除。因此, 人们在对危险源进行消除的时候, 往往会对一些危险性大的危险源进行首要的消除。再对危险源进行消除的时候可以通过适当的工具、技术、设备、设施等进行选择, 尽可能的选择一些无毒、无害以及不能致人伤害的物质来对某种危险源进行彻底的消除。
5.2 最大程度上对能量或危险物质进行限制
对能量或危险物质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 比如尽可能的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 从而防止能量进行蓄积, 安全的将能量进行释放等。
5.3 采用隔离的方式
有效的采取隔离技术, 不仅可以对事故的扩大进行防止, 还可以有效的减少事故的损失。
5.4 对施工作业中的故障以及失误尽可能的进行减少
最大限度的增加安全系数、可靠性或者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设置等来有效的减轻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设备的故障以及事故的发生。
5.5 告警
包括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告警。
6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有效的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造成对人或者物的损坏的技术称之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 尽最大可能的将局面进行迅速的控制, 从而有效的事故扩大进行防止, 其目的就是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 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危害。
(1) 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作为减少安全事故事故伤害的隔离措施, 就是将需要保护的对象和意外释放的能量或者危险物质进行隔开。
(2) 在施工作业设备中设置薄弱环节。在设备出现意外的时候利用好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 使事故中的能量按照人们的想法进行有序的释放, 从而做到防止能量对被保护人或物进行伤害。如安全泄压阀以及高压易熔塞等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3) 设置避难场所以及求救方式。设置出一个避难场所, 就是为了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有序的撤离或者是进行暂时的躲避, 从而避免受到伤害或者求援时间赢得更多的宝贵时间。
7 结束语
事故管理主要体现在“预防为主”, 也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有效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主要的不是在于如何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快速的抢救以及撤离, 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前期的工作中将安全事故的诱发因素进行最大限度上的消除, 争取做到安全施工, 安全作业, 才是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即使在做好前期工作时不能够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完全的杜绝, 但是还是需要做到思想上重视, 争取做到预防措施得当, 从而有效的使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可以大大减少, 甚至最终做到彻底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建雄主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典型事故案例图解与分析[J].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9.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急救援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6-0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也有事故发生时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险肇事故是很危险的,如果再次发生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也总是伴随着危险。所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不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危险各不相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存在着差异。对大量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表明,事故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掌握和研究这些特性,对于指导人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和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 事故分析
事故大多属于事先没有预料的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因此,事故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要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才能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要复发。但是,事故发生的机理往往很复杂,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时一起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而各种原因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时,应先从直接原因入手,再分析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从全部原因中分晳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事故的主要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是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即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技术和投计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主要原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生产(施工)环境不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不懂操作技术知识;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
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追究责任。
4 事故处理
4.1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挽回事故的影响。
4.2 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区分
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4.3 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文献
[1] 谈明华.浅谈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J].青海电力,2003(4).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5篇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2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3企管部:保证救护车辆安排、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工伤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人力中心)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3.5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工伤事故 4.1工伤事故范围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事故等级划分
本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将事故等级分为五级:
5.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5.2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的伤害,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2.1 轻伤1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内,医药费5000元(含)以内; 5.2.2 轻伤2级:因伤休息8-15天(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内;
5.2.3 轻伤3级:因伤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轻伤)的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5.6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安全环保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事故级别鉴定并考核。
6.事故报告
6.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
6.2.工伤事故现场,需经安环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场,由事故单位划出警戒区域,设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
6.3.1轻伤事故
由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事故责任者(伤者住院,视情节需要可到医院了解)、知情人、当事人、有关领导和安环员。在了解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计划。分析出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间接责任者或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考核处理意见。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24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安环部。
6.3.2重伤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或授权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具体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与轻伤事故相同。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48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公司安环部。
6.3.3跨部门的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或联合)召开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会同安环部编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事故处理由公司安环部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分别按轻、重伤情况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政府机关(安监、公安、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7.事故考核
7.1本处罚标准适用于:
7.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1.2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7.2险肇事故:
7.2.1一般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处罚如下: 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考核500元;车间主任(副)考核400元;责任班长考核300元;责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7.2.2重大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1000元;车间主任(副)扣罚800元;责任班长扣罚600元;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
7.3轻伤事故:
7.3.1 轻伤一级:考核事故责任人50-1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1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200元,厂(部)级领导,300元。
7.3.2 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7.3.3 轻伤三级:考核事故责任人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责任安全员(班组长)4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500-800元,厂(部)级领导800-1000元,7.3.4工伤费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计入工伤指标内。7.3.5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7.4重伤事故
7.4.1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
7.4.2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1000-2000元。
7.4.3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单位主管领导(厂、部长)责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组内发生1起以上重伤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同一车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车间主任降职、降薪。
7.4.5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评比资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单位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发生工亡事故的厂(部)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考核2000-3000元;
7.5.3发生工亡事故的厂主管领导责任者(厂、部长),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领导责任者按公司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7.5.5 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安全先进评选资格。7.5.6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车间主任(包括工段长)通报批评并试用3个月(按80%工资发放);同一车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车间主任撤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厂长、厂长降职、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考核相关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助理、科长、区域负责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的考核及行政处分由董事会决定。
7.7火灾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灾事故损失的20-50%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直接领导、安环员和责任人500-2000元。7.8工伤事故损失
即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可从各单位在奖金总额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对隐瞒事故不报单位的考核
7.9.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每起按事故损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处理);
7.9.2考核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处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考核。7.10厂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上报总裁办,厂外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做工伤事故考核处理。
7.11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
外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故,参照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处理,所发生的各类赔偿、费用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7.12发生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加倍处罚责任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按照第493号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设备损失事故: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安质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情况于1小时内电话如实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项目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同时报告安质部。安质部接到报告后上报项目经理,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
2、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应在24小时内,报项目部安质部。2)、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一个小时之内报告安质部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四不放过”提供有力的保证。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同时,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
4、按事故分类,明确分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5、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项目部负责。对于重伤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项目部安全环保部。
6、死亡事故、较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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