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选6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1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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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对在上述地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采取服务管理措施,着力解决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的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到“十二五”末,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者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者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居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求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积极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环境。
(三)深入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内容,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注重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情掌控,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2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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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1-20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四川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省公安厅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业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
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策。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否职业的限制。
五、严格落户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3篇
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抢占发展先机、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由之路,对促进山东改革创新、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加减乘除”并举,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促进经济增长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产业层次向中高端迈进、供需平衡向高水平跃升,为实现山东由大到强、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供需结合、两端发力。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去除低端无效供给;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产业,增加中高端有效供给。调整优化需求结构,增强投资精准度和有效性,挖掘和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实现供需互为支撑、互促共进。
———因势而谋、持续加力。坚持分类施策、顺势而为,对区域发展、创新驱动等重大战略,一张蓝图抓到底;对重点产业和领先领域强化支持,进一步拓展优势;对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
———因地制宜、精准用力。立足我省实际,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在“去”上见实效;突出简政放权和减税降费,在“降”上下功夫;突出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在“补”上出实招;融合做好促转型、扩需求等特色文章,全力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合拳。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抢抓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双创”、智能制造、“互联网+”等行动,加快实现发展动能转换。
———综合平衡、有序有力。统筹协调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之间的平衡。着眼于“转”,加速腾笼换鸟,推动转型升级;致力于“改”,以改革破难题,以改革强动力;立足于“稳”,把握改革节奏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战,全面完成“去降补”任务,要素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持续增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生成,形成多层次、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去产能方面。2016-2018年,“5+4”产能过剩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产能利用率力争回升到80%以上,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目标,其中钢铁、煤炭产能分别压减1000万吨、4500万吨以上。
去库存方面。2016年,工业品产销率达到99%左右。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降低到22个月左右,各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的合理区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
去杠杆方面。2016年,力争上市挂牌企业累计达到2000家,新增直接融资额超过5000亿元。2017年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债转股在全国的份额不低于不良贷款在全国的占比。2018年年底,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超过30%。通过知识产权入股、上市增发、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使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大幅提高。
降成本方面。2016年,通过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轻成本负担500亿元左右,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18%。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6%以上。到2018年年底,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用电成本累计降低300亿元。
补短板方面。2016年,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超过第二产业。研发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33%左右,新增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200个以上。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84公里,在建铁路2423公里(含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城市地下管廊100公里。减少贫困人口120万人。2016-2017年改扩建学校2963所,全面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
1.主动退出一批。建立“僵尸企业”分类数据库,制定针对性处置工作方案。对资不抵债、重组无望的企业,引导其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退出。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企业主动压减过剩产能。鼓励钢铁产能较大的地区和企业承担更多压减任务,引导煤炭企业主动退出长期亏损、停产、欠税、欠费以及资源枯竭矿井。
2.倒逼出清一批。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对不达标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强制关停退出。涉及重大事项要搞好风险评估,健全处置预案。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处置绿色通道,提高审理效率,加快市场出清。
3.优化整合一批。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尤其对民营企业要注重科学引导,善用市场手段、法治方式。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整合,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和布局调整。积极稳妥推进济钢产能化解调整和山钢转型发展。
4.转移消化一批。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企业“走出去”和优势产能转移,建立境外产业集聚区,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先进经验,带动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稳步实施省内产业梯度转移,推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特别是生产性环节向鲁西南、鲁西北地区梯度转移。
5.改造提升一批。引导各类企业拉长产业链条,发展智能制造,提升品质,创建品牌。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和煤炭洗选加工转化,建设一批煤炭特色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园区。推进炼油、化工攻克生产关键技术,打造精细化工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促进产品高端化、资源循环化、排放无害化。
(二)多措并举减少库存
6.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制定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三个市民化”,落实“人地钱”三挂钩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支持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
7.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发展房产租赁市场,支持租售并举,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改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提高租赁补贴比重,降低实物配租比重;鼓励收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各市县要尽快制定出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8.调整优化房地产供应。建立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对房地产库存明显偏多的地区,暂停供应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闲置厂房、仓库等转型利用,依法依规改造为电商用房、养老地产、旅游场所、中小学和幼儿园等专业设施。
9.推进工业品产销模式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目标市场,鼓励发展个性化定制,实现供给与消费高效互动。加快农村电商发展,积极推进“淘宝村”建设,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优化钢材品种,推进钢结构使用,提高城乡建筑效率,增强建筑抗震强度,促进钢材、水泥等建筑产品消费。
(三)合理管控杠杆水平
10.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完善企业资本金补充机制,提高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融资、改制上市等手段,实现股权多元化,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拓宽抵质押范围,降低企业融资杠杆。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融资。
11.强化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续贷展期、联合授信等手段,优化信贷服务,2016年年底前至少推出一种续贷产品,确保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推进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设立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降低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利用再贴现资金办理贴现的利率水平。
12.加强政府资金引导。用足用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加强项目推介、落地,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在国家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的筹备、发行、置换和到期债务偿还工作,逐步推进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13.加大金融风险防控。加强对担保圈、互保链、贸易融资等领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鼓励企业多发企业债,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拆解担保圈,降低企业风险。增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实力,加快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综合施策降低成本
14.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开展“对标挖潜、降本增效”活动,积极推进机器代工,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鼓励企业改变粗放式经营,加强精细化管理,优化生产流程,强化过程控制,降低物流、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
15.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查询、统一监管,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大力推行“一号通”“一表通”等审批服务模式,以及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等公共服务模式,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16.降低税费成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扩围。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困难企业相关税收。清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依法将资源、环境、房地产等领域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
17.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逐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条件的市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完善工伤保险差别化费率政策,落实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18.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积极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一次性置地投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合理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空间,规范企业融资中介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
(五)突出重点补齐短板
19.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普惠性创新扶持政策,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企业创新百强工程和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创新效率。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研究出台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的意见,构筑国际化人才高地。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培育创业创新主体。
20.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深入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粮改饲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主产区粮食、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就地转化加工,化解库存、稳定价格。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到2016年年底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000万亩。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工业行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高档数控机床等10大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10大特色制造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倍增工程”,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壮大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实施17个服务业行业转型升级方案,加快绿化和园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环保、建筑设计和装修、邮政快递和电信网络等6个行业转型发展,尽快出台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业融合促进,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综合体。开展便民惠民消费促进活动,大力发展家政养老、文化体育、法律会计等服务业。
21.完善重大基础设施网络。能源网:围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外电入鲁”、荣成核电、青岛LNG等项目建设。综合交通网:围绕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动“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工程,抓好济青高铁、鲁南高铁、济青高速公路扩容、青岛新机场等项目规划建设,促进交通网络广覆盖、深通达、提品质。水利设施网:全面完成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实施引黄济青改扩建、雨洪资源利用和节水改造等重大水利工程,支持临沂建设水肥一体化示范基地,2016年,新增供水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0万亩左右。信息网: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宽带设施全覆盖,打通信息“最后一公里”,全省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2.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要突出提升公用设施服务水平,重点建设“十个系统”:立体交通系统,推进济南、青岛、烟台、潍坊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城市高架和城市立交等快速通道建设;停车泊位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停车场和立体车库,支持社会化车位共用;地下管网系统,推进集供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开展省级综合管廊试点;雨污分流系统,支持济南、青岛推进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开展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积极建设智慧城市;住房保障系统,加快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改造老旧小区1684个、棚户区48万户;集中供热系统,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力争集中供热普及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大气污染防治系统,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加强散煤清洁燃烧综合治理,2016年治理散煤50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标准和能力,逐步消除城镇建成区污臭水体;垃圾处理系统,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发展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
农村要突出提升便利化程度和环境宜居水平,重点推进“七改”:改路,大力加强公路隐患整治、危窄桥改造、老油路改造等公路防护工程建设,改造完成农村公路3200公里;改电,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6年全面实现自然村动力电“村村通”,2017年实现中心村电网“村村改”、机井电力“井井通”;改校,扎实推进“全面改薄”工作,两年投资135亿元,规划建设校舍710万平方米,解决好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改房,推行按最低7度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改建农村住房,2016年改造农村危房5万户;改水,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供水,加快农村上下水设施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5%以上;改厕,全面改善农村居民入厕条件,2016年完成200万户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改暖,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推广环保取暖设施,推动城镇集中供暖向农村延伸。
23.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推进“山东标准”建设,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培育国际国内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健全完善“好品山东”网络平台功能,2016年力争上线企业达到5万家。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挖掘消费潜力,大力培育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农村消费,增加短缺服务,开发新型服务。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城市停车场和充电设施配套,2016-2017年建成充电桩15万个。
24.推动外贸优进优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力推进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支持青岛高标准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支持青岛、烟台创建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市、园区创建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渠道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加强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建设一批省级进口商品展示展销中心。引导地炼企业集中采购进口原油,开展原油加工复出口业务。
2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35%左右。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交易制度。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山岭薄地沙荒地退耕还果还林、绿色生态廊道等工程,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大工程。
2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所办的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培训中心等,要加快分离脱钩,委托专业化机构,进行承包经营管理,尽快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经营效率,增加有效供给。
27.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启动100所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建设工程,建设25所技能型高职(专科)名校。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应用型高水平高校建设工程,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积极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7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体育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措施,确保2018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积极推进“食安山东”建设,开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创建。
四、政策措施
(一)去产能政策
1.实施专项财政奖补。加大财政支持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同时,省财政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升级改造。
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减免契税。
3.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对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转产为国家鼓励行业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4.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和并购困难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化解过剩产能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基本保持融资政策连贯性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行动的一致性,防止因随意抽贷导致企业经营急剧恶化。
5.加强项目投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6.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处理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7.加大价格调节力度。建立完善动态甄别制度,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式电价、超计划(定额)累进水价、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3元/污染当量提高到6元/污染当量。对高于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产能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二)去库存政策
8.明确公职人员住房政策。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建设或团购住房,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公职人员,根据职级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允许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购买周转住房,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引进人才购租住房。
9.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率。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允许企业、个人均按5%下限缴费,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即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无房租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缴存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0.扩大货币化安置比重。提高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扶贫搬迁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各地新启动的棚改项目总体上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原则上应达到100%。棚户区改造省级奖补资金向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倾斜。对库存商品房用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各地财政给予房屋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3%的奖励。
11.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农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契税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商品房库存较多的县(市、区)可根据购房支出给予3%-10%的补贴。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补偿,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安家贷”业务,支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或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打包担保,担保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12.保障新市民各项权益。鼓励进城购房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进城购房流动人口在购房所在地办理居住证的,其子女由住房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3.支持房产租赁行业发展。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建设占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2018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适当放宽房地产开发限制。对于新建房地产项目,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
(三)去杠杆政策
15.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积极推行联合授信和银团贷款模式,对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以市场化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开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债转股试点,支持辖区内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扩大债转股规模。
16.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17.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等模式,支持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建设,2016年争取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现有基础上增长一倍。
18.积极稳妥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发起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各地设立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左右的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照40∶25∶20∶15的比例共同承担。
19.落实融资税收支持。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降成本政策
20.减免企业税收负担。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2017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的困难企业,可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22.调低社保综合费用。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2016年可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的,按规定可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23.扩大政府性基金收费优惠。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2017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企业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和入选企业范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有序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扩大市场电量比例。
25.减轻企业用地成本。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按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年底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
26.减少财务成本支出。分年度研究制定我省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执行贷款优惠利率。安排财政金融互动资金,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继续落实财政对社会资本投资教育、养老、医疗等公益性服务业的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对小微型服务企业(除银团贷款外),严禁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杜绝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
27.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过桥过路费用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经营者降低通行费标准。取消港口速遣费、靠垫费、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进出口环节通过海关查验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五)补短板政策
28.加大创新扶持力度。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新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在依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和其他领导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
29.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倍增。建立产业升级示范“领跑者”制度,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各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小微企业“小升高”助推计划,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申报费用补贴。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
30.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对工商资本适度规模发展粮食生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倾斜。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探索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
31.助推工业升级改造。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机器代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程服务、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对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企业家到境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免费实习培训,实施党员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创二代”培养工程。
32.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适当增加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政府基本建设基金用于高校、医院的部分,改为贷款贴息基金,支持带动更多银行资金投入。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实行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养老服务业机构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金种子”计划,对小微文化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3.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的专项补助。省级财政按每户300元标准给予农村改厕补助,市、县级财政原则上要分别按不低于省级资金同等规模进行奖补。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对农村居民购买清洁煤,可按每吨补贴20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吨。农村“煤改气”居民享受市政管网天然气同等价格。
34.积极挖掘消费潜力。支持名牌创建,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加快推进公立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尽快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5.完善外贸支持政策。对列入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提高省级贴息补助标准。支持企业采取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推动装备制造业扩大出口。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
36.强化资金保障支撑。设立600亿元铁路发展基金和5亿美元境外铁路投资基金;省财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点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发行可转换票据、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等产品,推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
37.改善项目管理服务。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以及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项目和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8.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助。
39.拓宽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渠道。设立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筹措信贷资金,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鼓励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省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40.加强民生事业建设。2016-2017年,省级财政累计奖补17亿元以上用于解决“大班额”问题;采用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免除在校生学费,对第三年级学生全额拨付公用经费。提高高校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探索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高校贷款贴息、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低息专项贷款等方式,拓宽高校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或运营,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实施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及省内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已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特困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提高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牢抓实抓出成效。省里成立由郭树清省长任组长、孙伟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调度部署等具体工作。各市也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
实施意见出台后,尽快制定分工落实方案。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对照分工落实方案尽快出台任务清单或专项方案,构建1个实施意见、若干任务清单或专项方案组成的“1+N”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实施意见和专项方案进行宣讲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推动落实。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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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4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5篇
中共嘉兴市委文件
嘉委[2008]21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
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行动纲领>的通知》(嘉委[200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1、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户籍
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意义重大。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转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2、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
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完善配套。加快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将目前对城乡实行各种不同政策的划分依据,由原来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有、无承包土地来划分(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无地居民),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鼓励集聚。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抓住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机遇,鼓励有条件转移的农民向城镇集中,加快城市化进程。
——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全市居民的认可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承受程度,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4、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5、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户口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
6、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调整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统计口径,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7、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网上办理。县(市、区)先行开展户口迁移网上办理,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在全市推广。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除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城镇居民迁往农村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衔接
8、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凡有承包土地的家庭
及其出生的子女(含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员),其土地承包权按原农业户口居民政策办理。
9、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的连续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继续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其他对象的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
10、鼓励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积极探索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有效途
径,鼓励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拓展城乡发展空间,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有地居民土地被全部征用或通过土地置换转为无地居民后,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改革前城镇居民有关政策执行。
11、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后,不改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
12、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市企业职工(含有地居民)均须参加多层次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地居民的职工养老保险可按现行“双低”标准执行。
13、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坚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
服务,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镇、村延伸,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为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15、部门各负其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计生、民政、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
16、健全社保信息。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的管理,统一纳入“市民卡”信息系统,加快建立以社保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1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未涉及的原以户籍为参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08年 10 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4日
日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6篇
省公安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 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 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 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 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 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 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 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 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 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 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 源的人员。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被判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做出判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被判刑入狱、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
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 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 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 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 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 改革顺利进行。(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市、县公 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 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切 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 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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