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精选7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1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建设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并向城市棚户区改造倾斜。
(二)2008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明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干得多、干得快、干得好”的原则,根据各地上一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情况、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按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
(三)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用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地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四)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各行署、市、县政府都要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争取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地方政府可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六)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不高 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栗战书省长为组长,杜家毫副省长、于莎燕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 人为成员;设立了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省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非煤矿城 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协助各地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
财政厅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利、公安、人防、消防、劳动保障、统计、森工、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 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行署、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投融资、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 “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各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情况,一户一档,登记成册。
(三)编制计划。各地依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5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准确测算,及时编制下达五年实施规划和改造建设计划,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推进办备案。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依法组织拆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市县要明确专人按月向省推进办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地方匹配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土地供应情况、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情况和落实贷款情况等,确保上报内容真实。
(六)加强建设监管。省推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市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七)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为保证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适当建设经营性用房,其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2篇
【2010】第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特别要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包括:
1.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
2.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进行奖励。
3.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市、县政府征收棚户区房屋拆成净地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4.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5.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实物安置的,对合法建设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还可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让棚户区居民得到实惠。对于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应还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要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五)妥善处置拆迁安置房屋产权。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拆迁安置房屋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要制定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居民购置房屋,改善居住条件。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允许用其安置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充分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人防办、省信访局、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开行安徽省分行、省电力公司、省农垦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二)密切配合。省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省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落实省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和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三)编制规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开展棚户区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科学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市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尽快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确保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各市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市、县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正面报道,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
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3篇
黑龙江省属于边疆省份, 地处高寒地区, 作为全国老工业基地、商品粮生产基地、木材生产基地、煤炭生产基地、石油生产基地,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 始终秉承“先生产, 后生活”的思想, 在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职工住房相对滞后, 形成了大量的棚户区。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建设, 棚户区仍然是黑龙江省的“历史之痛”。据统计, 到2 0 0 7年底, 全省有棚户区984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1万户。全省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2万户, 保障对象户数居全国第一位。2008年省委、省政府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 大力推进“三棚一草”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
截至目前, “三棚”改造和廉租房建设开工建设面积达到2995万平方米, 其中“三棚”改造面积1 7 1 4万平方米。去年, 完成非煤城市棚户区改造838万平方米、11.2万户, 煤矿棚户区改造193万平方米、3.2万户, 农村泥草房改造1715万平方米、20.2万户。前不久, 胡锦涛总书记到黑龙江视察工作时, 听取了黑龙江省的工作汇报, 对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书记指出, 黑龙江提出对民生投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民生工程覆盖面只能扩大不能缩小, 继续实施“十大民生工程”, 加快“三棚一草”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思路正确、部署得力, 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二、具体做法
(一) 出台优惠政策, 强化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 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 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 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 多渠道筹资, 破解资金瓶颈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积极筹集棚改资金。省财政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2 0 0 8年省政府安排“三棚一草”建设资金7.2亿元。今年又安排资金15.7亿元, 是2008年的2.2倍。省政府搭建融资平台, 为13个地市在开发银行贷款55.8亿元。齐齐哈尔市2 0 0 8年通过借款、贷款、现有土地变现、开发建筑商投资、募集、向拆迁居民收集、招商引资、向上争取、清理开发商土地欠款、与企事业联动、城乡结合部土地收益和募捐十二种办法筹措棚改资金12.9亿元。
(三) 实行“拆一还一”, 规定最小保障户型
在全省普遍实行了“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政策。在“拆一还一”面积内一律不收结构差价。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 规定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 0平方米;对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确认为公有产权, 实行廉租办法;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 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四) 坚持依法拆迁, 阳光安置
坚决贯彻没制定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的不拆、房屋拆迁补偿金不到位的不拆、特困户安置措施不落实的不拆等“三不拆”刚性管理措施;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搬迁顺序号、补偿标准、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回迁安置方案、评估标准、分房时间及办事程序公开;采取先建后拆、边建边拆办法, 有效化解拆迁矛盾, 实现了阳光拆迁、和谐拆迁。2008年全省棚户区改造拆迁量是2007年的2.7倍, 拆迁信访量却低于2007年12个百分点。
(五) 落实目标责任制, 强化督导考核
省政府与各市 (地) 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状, 纳入对各地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督查考核机制。组成督查组, 深入到各地督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年底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达标和超标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通报, 并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不达标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棚户区改造工作, 从直接效能看, 有力地改变了城市面貌, 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状况, 完善了城市功能, 促进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从社会效果看, 一是合党心、顺民意, 是一笔赢得拥护的民心账。二是扩内需、加大了投入, 保增长、加快了发展, 是一笔“划得来”的经济账。三是人民群众改革成果共享, 是一笔维护稳定的政治账。
三、几点建议
困难和问题:一是全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 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完成今年目标后, 还有非煤城市棚户区4647万平方米, 煤矿棚户区1234万平方米, 森工林区棚户区1 0 6 5万平方米, 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2 8 l万平方米, 共计7227万平方米棚户区尚未开始改造。二是棚改成本高, 资金压力大。该省处于高纬度地带, 气候寒冷, 冬季漫长, 房屋建设都是“深基础、厚墙体、重屋盖”的特点, 棚户区改造成本高, 初步匡算全部完成棚改需投入资金1190亿元左右。三是省财力较弱。全省77个市县中, 有63个市县靠省里转移支付维持正常运转, 仅靠自身力量推进棚户区改造难度很大。
浅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第4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原则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71-0220-01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棚户区规划管理滞后,违法建筑集中,住户多属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差,流动人员多,安全隐患大,管理机制不完善,成为社会不良现象的多发地,与现代城市的整体形象不和谐。因此,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全面改善城市形象,已成为许多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1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1.1资金保障问题
在棚户区改造中,资金往往是影响工程进展的最大问题。许多地方为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大部分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都比较复杂,有政府投入、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有市场化融资。但在实际动作过程中,往往因某一方面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其它融资渠道的实现。
1.2基础设施配套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棚户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一些改造项目中存在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的问题,影响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1.3困难户多,承受能力差
目前被拆迁户的安置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由于困难户多为双困户(经济和住房),因而,如选择货币补偿,一般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能在市场上买到房,因而选择产权调换的比例较大。但因原住房一般都是简易房,安置房为高层框剪结构,所以一些群众交不起差价款,产生“动迁不起”的现象。
1.4“针子户”问题
棚户区改造的多个项目都有个别被拆迁户漫天要价,形成“钉子户”。部分未完成拆迁的房屋还占着安置楼位,直接影响安置楼工程建设,影响棚户区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
2棚户区改造应遵循的原则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棚户改造中应将目光放的远一点,在规划和建设中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2.1棚户改造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突出特色的原则。
2)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并要与社区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要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3)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
2.2棚户区改造与小区建设
1)住宅建筑原则上按多层设计,考虑就业和物业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用房。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提高居住小区绿化美化率,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最低绿化率25%~30%;多层建筑的回迁小区容积率不高于1.4。
2.3棚户区改造与周边环境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根据周边环境特点,创造优美和谐的人居氛围。
1)利用地势、自然山水,辟建小区公园、绿地、园林。
2)利用所处地域的人文、历史背景,创建文化型社区,即改善了人居环境,又宏扬了传统文化,使棚户区改造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
3)注重小区的服务功能,建设全面配套的教育、商服设施,使棚户区改造后的居民不仅有房住,还要有学可上、有病可医、有购物场所、有休闲去处。全面提高被改造片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2.4回迁住宅建筑设计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改善生活质量为宗旨,而不是只提供一个“可住的小窝”,因此,在住宅设计上,要体现人文关怀,根据社会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社会平均居住水平,在满足被改造片区居民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控制造价和经济投入。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4)于检修的措施。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当符合防盗设计要求。
2.5棚户改造应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应开发应用节能技术,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使棚户区改造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在棚户区改造的住宅设计中,应严格执行节能目标: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2.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m2.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m2.K)。
4)当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大于0.30时,外窗的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4%,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m2.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6)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屋面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6W/(m2.K);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8W/(m2.K);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m2.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4款和第5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与参照建筑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型系数和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以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其中窗墙面积比按设计建筑取值,当窗墙面积大于40%时,按40%取值。
3结束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5篇
(桂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广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
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调查摸底。各设区市必须在2010年5月底前对本辖区的棚户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于2010年6月5日底前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三)编制改造规划计划。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按照 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9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抓紧汇总编制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设区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五)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作;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6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2.使用功能不齐全;
3.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人才住房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二、组织机构
(四)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政策适用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案,报市指挥部审议。
(五)市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下达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指标,并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六)区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审议辖区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七)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区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编制辖区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念规划、项目专项规划,以及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等工作。
(八)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所辖区域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征集居民改造意愿,初审棚户区改造项目,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九)实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常态化。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流程、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事项,实行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常态化。
(十)调查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老旧住宅区项目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概念规划,征集居民改造意愿,提请市、区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核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我市住房改革政策行为的,市、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审核棚户区改造计划。区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审核街道办事处所报项目信息,汇总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报区指挥部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同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纳入下一房屋征收计划,并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
(十二)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指挥部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方式、组建项目现场指挥部等重要事宜。
(十三)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后,应当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与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移交要求、项目进度安排、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宜。
(十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专项规划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公示期满,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项目专项规划一并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并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先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
(十五)制定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充分征求权利主体意见,制定本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并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将补偿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
(十六)签订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项目签约期限内,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各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十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行政处罚。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十八)申请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并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
(十九)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建筑物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持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补偿协议、不动产权利证书以及注销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与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协助权利主体处理被搬迁房屋的抵押事宜。
(二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并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实施主体应当持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待安置补偿面积明确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其中:
1.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2.用于安置补偿未取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以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二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验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三)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时限。
(二十四)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体系。区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开工。市指挥部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
(二十五)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
(二十六)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
(二十七)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十八)加快各区棚户区改造制度建设。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当前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加快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7篇
(苏政发〔2013〕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建设,改善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仍有一些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把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林场和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林场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快剩余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进度。对改造后的小区,要抓紧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原企业和当地街道、居委会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新建小区公共服务管理不留空白。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群众自筹和发行债券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
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媒体报道:
到2017年 江苏改造60万户棚户区
昨天,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两年后完成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
据了解,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
《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严禁经适房、廉租住房用地改为商业用途
同时,自今年起,省财政还将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并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意见》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网费不得高于普通住房标准8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记者 钱奕羽
三年内全省将改造棚户区48万户 棚户区困难居民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省政府针对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发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未来五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60万户以上,其中三年内计划改造48万户。
至2017年要改造超60万户
记者从实施意见获悉,最近5年,全省已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但目前,仍有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
为此,省政府确立了下一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同时,要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近期目标为,2013年至2015年,改造棚户区48万户,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
三类地区实施不同改造次序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方式改造,同时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在改造次序上,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困难群众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记者看到,对于群众最关注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的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可遵照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执行。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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