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生思想工作,努力为学生取得良好的学习成绩,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浓厚氛围,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工作的需要;是引导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的需要;是构建和谐校园,促进良好学风建设的需要。同时,做好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对于加强班级建设,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职责
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要围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促进育人、多办实事开展工作。
1、宣传新的教育信息,及时通报上级安排情况。
2、加强班主任的工作情况,了解班级管理落实情况和教职工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情况。协助班主任和教师进行时政、法律、行为规范、艰苦奋斗等教育;协助班主任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学生干部的工作方法等,定期组织科任教师进行专题学习或研讨。
3、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心理健康以及班风学风情况,配合辅导员和导师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
4、掌握所联系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需求,与教师共同分析学生的实际困难,对需要帮助的学生等进行重点关注和个别辅导。
5、帮助学生取得良好成绩。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目标的设立,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的学习。
6、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
7、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具体要求
1、每月至少参加班级活动1次。
2、每学期为联系班级讲座1-2次。
3、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宿舍4次,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经常保持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每月至少与班主任交流和沟通1次,共同搞好班级教育管理工作。
5、每月至少到联系班级听课4次。
6、指导学生提升学习效率。
7、联系班级的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记。每学期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1份,内容包括开展工作情况、学生思想动态分析、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随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关于学生管理与教学实施的有关信息,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实施
1、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教导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细则的制定、责任班级的确定、组织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班级确认等工作。
2、学校办公室、要积极教导处做好组织工作,按要求确定备选班级名单,并提供备选班级的有关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各教师及班主任要认真配合领导干部在所属班级开展工作。
3、学校教导处要及时掌握领导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高坪区斑竹中小学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生思想工作,努力为学生取得良好的学习成绩,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浓厚氛围,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工作的需要;是引导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的需要;是构建和谐校园,促进良好学风建设的需要。同时,做好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对于加强班级建设,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职责
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要围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促进育人、多办实事开展工作。
1、宣传新的教育信息,及时通报上级安排情况。
2、加强班主任的工作情况,了解班级管理落实情况和教职工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情况。协助班主任和教师进行时政、法律、行为规范、艰苦奋斗等教育;协助班主任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学生干部的工作方法等,定期组织科任教师进行专题学习或研讨。
3、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心理健康以及班风学风情况,配合辅导员和导师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
4、掌握所联系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需求,与教师共同分析学生的实际困难,对需要帮助的学生等进行重点关注和个别辅导。
5、帮助学生取得良好成绩。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目标的设立,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的学习。
6、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
7、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具体要求
1、每月至少参加班级活动1次。
2、每学期为联系班级讲座1-2次。
3、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宿舍4次,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经常保持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每月至少与班主任交流和沟通1次,共同搞好班级教育管理工作。
5、每月至少到联系班级听课4次。
6、指导学生提升学习效率。
7、联系班级的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记。每学期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1份,内容包括开展工作情况、学生思想动态分析、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随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关于学生管理与教学实施的有关信息,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实施
1、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教导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细则的制定、责任班级的确定、组织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班级确认等工作。
2、学校办公室、要积极教导处做好组织工作,按要求确定备选班级名单,并提供备选班级的有关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各教师及班主任要认真配合领导干部在所属班级开展工作。
3、学校教导处要及时掌握领导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高坪区斑竹中小学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的力度,增强管理的覆盖面、及时性、实效性,切实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细致周密,环环紧扣,科学有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职责
1、每周与所蹲点的班级班主任进行一次以上的交流、座谈,了解、指导班级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了解教师的思想动态,汇报并帮助解决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每学期为蹲点包班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2、收集包班蹲点教师提出的意见,梳理一条建设性的建议并向校长汇报。
3、实时监控包班蹲点的教学质量,每月至少到蹲点班级听一节课,并与授课老师交流教学心得,不定时抽查教学常规执行情况。蹲点领导要确定自己分管班级的帮教对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辅导帮教。
4、每月检查一次蹲点包班卫生状况及安全工作,及时予以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每周到蹲点班和学生一起上一次操,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4篇
机 制 研 究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作风的好坏,关系到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是我们党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明确指出:“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从中可以看出,干部既是带领广大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者。“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党的事业发展得快慢,质量如何,关键在于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的领导干部。
第一,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是加快长子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人优政强,人庸政弱,人劣政亡。人从来都是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前,长子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如何实现“推进六化建设,跻身中部百强”的发展目标,既要有好的思路和措施,也得有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只有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科学的程序、科学的方法实
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把干部队伍中的斗志和活力激发出来,才能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县人民不懈奋斗,开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是建设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的需要。当前,我县的干部队伍整体上是好的,特别是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和增强,作风有了新的改进。但是在个别领导班子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推动发展的能力不强,推进工作力度不大。这就迫切需要通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把最优秀的干部选配到领导岗位上,打造干事创业、朝气蓬勃的领导班子,为全县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更好地为科学发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其实质就是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拔,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能够进一步突出以德为先、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有利于发现优秀人才,并合理使用起来,从而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示范、引导和带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的机制研究 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重要的方式就是竞争性选拔。这种方式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科学的竞争标准、规范的竞争程序、多样的竞争形式和有效的竞争方法,实现有序竞争、充分比选。它一般主要包括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比选、竞争任职、公推直选、公开遴选等多种形式,在竞争性选拔的过程中要注重建立以下几个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优秀干部识别机制。按照德才标准出台一批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性文件,建立优秀干部档案资料。把干部的思想政治情况、日常工作表现、生活作风以及在急、难、险、重等关键时刻的表现,以及干部的重要公务活动情况、纪检、组织、政法、人事、审计、检察、安全等部门平时掌握干部的情况、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情况等纳入档案中,同时可以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民意测评表等方式,广泛了解干部的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和社会评价等,不断丰富充实优秀干部档案内容。建立优秀干部备案制,既有利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干部任免进行监督检查,又有利于深入考察了解干部,拓宽知人渠道,广泛发现和掌握人才,便于更好地选拔和使用干部。前段时间,我们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县直单位、14个乡镇(管理 3
中心)中推荐工作有干劲、发展有潜力的科级后备干部XXX名,其实就是建立了一个优秀干部的储备库,是建立优秀干部识别机制的具体体现。
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任机制。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的关键就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各个领导岗位上所需的专业、素质、能力等标准以及选拔任用的方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当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要根据规定的方式选任领导干部,实现凭制度选人用人。如规定选拔一个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领导干部和专业性较强岗位领导干部时要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在选拔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干部时就可以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也可以借鉴各地对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选任的方式将差额选任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其他竞争性选拔方式合并使用,实行逐轮差额,形成竞争性选拔的“组合拳”。如今年4月份,我县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部署,严密组织,通过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实地调研、竞职答辩、组织考察、差额票决、决定任用、任前公示等步骤,选任了9名30周岁以下、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副乡镇长。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岗位相匹配机制。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隐含着领导干部应选拔到合适的岗位上,因此,在选拔领导干部的过程中要坚持“干什么考什么”,切实 4
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岗位特点,坚持因岗命题。根据选拔职位和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量身定制”考试测评内容,尽量做到一类一卷或一职一卷,在考题的内容上要坚持围绕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实际,加大案例分析等主观性试题的比重,减少客观识记题,突出考试试题的实践性和灵活性,让踏实工作者有用,让突击复习者无效。同时要完善测评方法。可以借鉴各地的人机对话、无领导小组讨论、工作经历评价、定点定时调研、情景模拟分析、“文件筐”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多种测评技术对应试者进行综合测评,也可积极大胆尝试人力资源猎头公司选人用人的成功做法,力求多角度、多层面考核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在考察时注重“德”的考核。把干部的“德”量化,统筹分析,科学研判,让干部的“德”的变得有型起来,让干部的“轮廓”更加清晰,让干得好的考得好,能力强的选得上,作风实的出得来。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任公开民主机制。要让选人过程公开、透明。要让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在群众的监督下荡然无存,有效的方法就是扩大群众的参与,最广泛的实行民主。除了少数具有保密性的内容外,能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公开,包括选人用人标准、条件、报名时间等。同时针对群众的意见,要把候选人的社会关系、财产状况、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等重要消息都给予公示。让群众充分享有话语权,将评判的尺子交给群众,由群众 5
来决定自己的领路人、当家人,广泛集中民智、始终凝聚民心,不断提高干部选任透明度,确保选人用人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比如在民主推荐中扩大民主,合理确定推荐范围,要把群众推荐作为选任干部的必经程序;在考察中扩大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参加座谈和测评的人员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公示制、考察责任追究制,最大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在任用决策中扩大民主,实行党委常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任免干部。我县去年在县团委三个副职的选拔过程中,采用民主推荐、逐轮淘汰、差额票决的方式,在乡镇、县直部门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干部中选拔了2个团县委副书记、1个少工委主任,实现了群众满意、干部服气的选人用人良好效果。
五是建立规范的领导干部选任程序机制。大量事实证明,只有选人用人程序严谨规范,才能保证选人用人结果公正合理。所以在竞争性选任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机制,对领导干部的选任工作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让、一步不乱、一步不缺;可以试行干部选任工作程序记实制度,对拟任人选基本情况记实、工作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客观反映干部选任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使选任的每一道程序都成为用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当然,破格提拔也是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的重要途径。今年年初23岁的焦三牛清华大学毕业后工作半年即 6
被甘肃省武威市提拔为副县级领导干部,焦三牛的破格提拔,是党在选人用人上不拘一格、量才使用传统的回归,它打破了以往人们心中暗藏的论资排辈选人用人方式,诠释了新的“论资排辈”的理念。以往的论资排辈,是看他的工龄、党龄、年龄、任职时间,而焦三牛的破格提拔是看学识、比能力,焦三牛的选用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争论和深入的思考,这对我党今后的人事制度改革将起到一个标志性的作用。
三、处于领导岗位上的优秀干部的管理教育监督
党要管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首先要从严管理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建立优秀干部管理机制就是对干部要以实绩和成效论英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将日常表现、考核结果和干部的奖惩、升降挂钩,以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促进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要建立完善的考试学习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是领导干部履职的必备条件。为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建立完善的考试学习制度。考试学习主要是测试干部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学习机制采取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分为平时考、任前考和转正考三种。平时考重在积累选人用人依据,每年对全县的干部进行集中考试,并建立个人学习考试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 7
据。任前考重在测试领导干部的理论知识水平,就是在干部调整前,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理论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提拔任用。转正考突出检验干部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即对试用期满拟转正的干部进行综合知识测试,对成绩差的试用期干部适当延长试用期或者转岗任用。
二要建立干部选拔管理监督机制。在选拔领导干部的过程中要创新监督方法,实现由事中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转变。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上下结合、左右渗透、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在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可以建立组织人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了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新提拔试用期、谈心谈话、组织函询、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宣誓、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考核、试用期考核等,通过召开座谈会、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形式,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重点了解其所在单位的党员群众的反映,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为党委科学考评、合理使用干部提供详实依据。
三要建立科学的干部退出机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发现后要召回。党委派出的干部不合格,也要召回。顾客对产品不满意,能退货,分管领导对政令不畅或不通、不服从命令的干部,也可以退回。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调整,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安置,对暂时不能胜任现职但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锻炼培养,适时再委以重任。同时对于那些表现优异、党性坚定、真心为群众办事、群众呼声高、人民极力拥护的干部,要创造条件让他们脱颖而出,要及时调整到更能发挥他作用的位置上。在日常的干部工作中要大力鼓励有潜力、有志向、有抱负的干部去基层一线向人民群众学习,接受锻炼,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干部的力度,把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干部要高看一眼,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多加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着眼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决不能亏待。使干部的能力在一线得到发挥,才干在一线得到锻炼,工作在一线得到认可。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和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 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 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 党政“一把手”或者主持党政联席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 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执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八条 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班级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
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三)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贻误工作;
(五)项目建设中未按相关审批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计划、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乡镇、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违反相关规定个人擅自审批资金和处置资产。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损失、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
(三)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四)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六)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久拖不结,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乡镇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乡镇)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乡镇)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六)在督查中连续三次发现同一问题未解决,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对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
(四)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二)编报虚假数据、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
(三)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
(二)对下属请求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 “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违反规定装修办公用房,或超标准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公款旅游或与单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党务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业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有关事项;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在所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
5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问责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2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
7 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
(五)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
8 第二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获得问责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
9 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工作岗位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并督促其作出深刻检查。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做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委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给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
(四)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
11 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第十七条第
(五)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应当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
12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做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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