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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精选7篇)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第1篇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第2篇

1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2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3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

4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5忌无话找话辩;

6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7忌讽刺挖苦对方

8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

9忌将隐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

10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

11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12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

13忌手舞足蹈;

14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第3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积极作用,不足,完善措施

近年来,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日益加快, 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法学本科教学在完善理论教育的同时, 更加注重实践教育。而在法律诊所、旁听法庭审判、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众多实践性教学中, 模拟法庭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教学方式, 甚至已成为教育部对高等法律院系进行教学评估的条件之一。

模拟法庭, 其含义是指通过教师选择适当的真实案件, 让学生分组模拟其中的当事人、公诉人、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参加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籍此锻炼学生各种能力, 从而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是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开设的实践性教学课程, 旨在检验理论教学效果, 以应用理论知识, 锻炼实际操作能力, 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模拟法庭以学生为主体, 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模拟法庭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中, 主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教师在讲台上讲授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 学生听取教师的讲授并做笔记。这种以教师为主, 以学生为辅的教学模式, 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情景教学法是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 直接参与整个教学过程, 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 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模拟法庭教学中, 学生是主角,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需要去主动寻找证据, 查找法律依据, 为了得到同学们的认同, 学生需要为自己的角色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这个过程中, 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人翁地位。

2.模拟法庭有助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准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 学生需要依据其所掌握的案情与证据, 分析问题, 联系学过的基础理论知识, 寻找法律依据, 书写法律文书, 为自己的法庭审理做好准备。这个过程要求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也使学生加深了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通过背景调研, 法律检索, 诉讼文书书写, 辩论准备等过程, 使得学生的综合能力有所提高。

3.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

要成为一个法律人, 除了具备理论知识、技能、经验外, 更重要的是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在模拟法庭的进行过程中, 同学们各司其职, 担任法官职务的学生要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担任公诉人的学生要以事实为基础, 控诉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担任律师的学生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 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分饰不同的角色, 可以使学生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内涵, 树立职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 可以使学生养成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职责的法律职业素质。

4.模拟法庭有助于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的提高。

教学对教师来讲, 本身就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一方面, 通过对模拟法庭课程的讲授与模拟法庭的指导, 可以促使教师加强对模拟法庭课程的研究力度, 有助于模拟法庭的理论研究, 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另一方面, 通过对模拟法庭课程的指导, 教师可以了解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薄弱之处, 帮助学生加强对难点的学习, 同时提高教师的授课水平。

二、我国模拟法庭教学现状及不足

模拟法庭在国外有着辉煌的历程, 这种教学方式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 加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去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 没有注重对学生深层次能力的培养, 致使模拟法庭虽耳熟能详, 却发展的不够充分。目前我国模拟法庭教学存在如下的不足:

1.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没有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专门的必修课, 仅仅将模拟法庭教学设置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学的教学中, 因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课时紧张时, 模拟法庭教学极易被省略。即使一些学校将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为选修课, 因为没有计学分或学分很少而得不到学生的重视。

2.模拟法庭软硬件设施的不足。在硬件设施方面, 我国大部分高校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即使建成了, 模拟法庭设备不足的现状也十分常见。实验基地数量不足限制了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此外拥有了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 大部分学校也存在资金不足, 专职教师少, 教师理论不深、专门教程缺乏等问题。

3.模拟法庭过于形式化, 忽视了其本质目的。模拟法庭的目的不仅在于要让学生对法律程序有所了解, 更重要的是通过运用法学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状是模拟法庭选取的大部分是经典案例, 学生可以搜集到大量的资料, 在庭审前已经进行了交流与沟通, 没有充分调动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到模拟法庭庭审时, 整个过程过于形式化, 而且没有将程序细化。更有甚者将模拟法庭视为一种表演, 不能实现模拟法庭预期设定的价值目标。

三、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 完善模拟法庭的物质保障

各高校应重视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 增加对模拟法庭的资金投入, 积极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 完善模拟法庭设备, 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同时高校之间应建立对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共享机制, 提高模拟法庭的利用效率, 避免资源的限制与浪费。

(二) 加强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计划性

模拟法庭教学不应成为高校其他法学课程的点缀。学校应适应社会的需求, 逐步推进模拟法庭课程朝着必修课的方向发展。在没有达到此目标前, 学校应严格规定在程序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必须有模拟法庭实验课程, 并且将课程表现计入期末成绩测评之中, 以此来引起学生对模拟法庭课程的重视。笔者认为各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 将模拟法庭课程沿着由点缀式课程到选修课程到必修课程的路程逐渐发展。

(三) 完善模拟法庭的运行机制

模拟法庭课程过于的形式化而忽略其本质目的的原因就在于对模拟法庭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健全。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庭前准备;正式开庭;总结评价和材料归档。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对模拟法庭的运行机制:

1.优化开庭案例。经典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一些基本制度原则的理解, 因此模拟法庭可以选择一些具有可辨性的经典案例作为开庭案例, 但不宜过多, 因为经典案例有很多现成材料, 学生需要做的工作不多。开庭案例也可以由教师到法院、律所借阅一些符合教学任务的案例, 将案情事实与证据发给学生, 要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此外, 模拟法庭也可以选择一些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在案件还没有出裁判结果之前, 教师可以设定证据条件, 学生可以充分运用网络, 根据掌握的材料进行开庭审理, 这种形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还可以引发学生对现实问题的思考。

2.强化庭前准备阶段。模拟法庭应设置基本的制度规范, 明确诉讼文书的写作标准。在庭前准备阶段, 学生应搜集相关的程序内容, 更重要的是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 写作诉讼文书, 在各自的立场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强化庭前准备阶段可以锻炼学生搜集信息的能力、自学的能力、写作诉讼文书的能力, 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3.重视对案件的评价总结。学校最好可以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对于学生的模拟法庭进行评价, 指出不足, 鼓励学生在学习基础理论的同时, 提高实践能力, 丰富经验, 提高自身的能力。同时对于参与模拟法庭的审理各位学生都应提交书面的总结, 将审理过程中的空白知识补全, 认识错误之处吸取教训, 争取有所提高。但切忌成为标准答案的提供者, 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方式, 而是应当成为学生独立思考、解决法律争议的指导人。

(四) 加强教师对模拟法庭理论的研究

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很高, 但是实际效果不佳, 原因之一就是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重视不足, 理论研究不深。教师作为模拟法庭课程的组织者和评价者, 应加深对模拟法庭理论知识的研究, 逐步提高模拟法庭的实际效果。同时鼓励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教程, 明确模拟法庭课程的意义、运行机制、模拟法庭的适用规则、学生参考的资料等, 为模拟法庭成为一门必修课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 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适当运用, 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求,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模拟法庭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还没有得到积极的运用, 真正发挥它的实际效果。因此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采取多种措施, 结合其他教学方法促进模拟法庭课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晗.模拟法庭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教育价值[J].时代法学, 2010.

[2]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

[3]赵惊涛.浅议高校法学专业的情景教学方法[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 (3) .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第4篇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5篇

1、要耐心倾听公诉人的全部观点和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倾听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炼和浓缩自己的观点

5、要寻找、捕捉对方观点的矛盾点

6、要深挖案件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

7、要及时放弃法庭调查中不需要阐述的内容

8、要及时放弃法庭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理论问题

10、要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快速归纳己方观点

十不要

1、不要读辩护词

2、不要脱离本案举例

3、不要对己方观点抱残守缺

4、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的发言

5、不要抓住公诉人在庭上的口误、笔误不放

6、不要指出被告人可能构成的其他罪行

7、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

8、不要发言时带出脏话,法庭用语坚持用法言法语

9、不要讲口头语

刑辩律师如何提高法庭辩论技能 第6篇

第一,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只是总结陈辞,要和前面的质证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包含了一些辩论观点。

第二,辩论理由要对公诉人有针对性。但有的时候,法官能动性太强,参与意识太强,经常越俎代庖,变成辩护人的对立面,我们却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要注意策略。比如,有时候法官暴露出他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它假设成公诉人的观点来反驳,争取能够说服法官。这是一种策略方法,即以控方作为假定目标。另外,对法官的说服要委婉地表达。法官再不对,但他是主持法庭的,律师可以和控方对抗,但法官不是对抗目标。所以我们很难,但还要委曲求全、尽量委婉地解决问题。有些时候,甚至法官也不是有意的,怎么办?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多年前我在黑龙江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案子。被告人带着老婆、孩子,和一帮同学20多人在饭馆楼上吃饭,时间是冬天晚上8点多。楼下有两伙人吃饭打起架来,很激烈。打完后,被打的一方回家取一根粗木棒回来报复。可是打他那帮人已经散了,正好赶上被告人一伙人下楼,黑糊糊的,目标错误,一棒子就把被告人打倒。被告人以为是抢劫犯,当然就反抗,被告人的朋友也争抢棒子,在抢棒子的过程当中没有停止侵害。被告人晕倒起来后发现还在争抢,拿出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一刀捅上去就捅死了。

当时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前提就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抢棒子过程当中,棒子有没有停止动作,有没有搂住那个被害人?有没有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证据表明,当时被害人正在抡棒子,没有搂住。可是法官在问话时总是带着一种习惯的语气,每一次都说,“你把他搂在怀里了”,“他在你怀里头你怎么样?”这就有问题了,搂在怀里,这就难说是不是已经搂住了,是不是还在抡棒子。证人没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纠正,我又没有办法反驳法官。后来,我提出一个请求,说为了说明当时的真实情景,要求和证人现场演示一下。法官允许了。这样我就模拟被害人,让证人搂住我怎么搂,怎么个方向,有没有搂住,怎么拿棒子,是不是还在抡,搂了多长时间。通过当场演示把这个问题澄清了。说明当时根本就没有搂住被害人,没能够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

所以,法官不能太能动是有道理的,法官参与容易先入为主。国外的法官没有那么主动、积极的,中国法官参与性太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得有策略,慢慢把这个问题化解掉。

第三,辩论的理由一定要全面、周延、不留余地。

我们辩论当中所提出的针对性观点,绝不仅仅是控方已经提出或者坚持的观点,而是控方和审方都可能会想到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的法庭不是当庭宣判,事后的事还很多。当庭可能控方和审方都想不了那么多,你好像赢了,事后一琢磨,他又想出几个理由,你就弥补不了了。所以,我们的一种做法是,要想的更多、更远、更全面。虽然他没有提出来,但是我想到他可能会提,最好也在辩护词中给堵严了,没有任何余地,这样才能减少遗漏,减少遗憾。

第四,二审辩护要注意两条。

一是二审的开庭顺序是颠倒的。谁主张,谁先说。我们有人认识不到,不注意。但有些法庭就不颠倒,法官的水平是随意发挥的,我们得适应人家的方式。他怎么安排你都能应对就可以了。

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设置 第7篇

一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对于强化诉讼法学教学效果具有如下作用:

1. 模拟法庭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过程中, 老师多偏重于讲授式的教学方法, 注重对学生理论素质的培养, 着力于讲授系统的知识点, 传授全面的理论知识, 虽然对案例也有一定的涉及, 但往往只局限于单纯的讲解和分析案例, 学生参与的环节较少, 往往形成被动的学习氛围。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性不强, 对理论知识的注重又导致了课堂的枯燥乏味, 学生在课堂上容易分神, 无法集中精力, 也缺乏了参与案件的积极性, 久而久之就缺乏了学习兴趣, 使诉讼法的教学效果得不到很好的体现。而模拟法庭的设置能很有效地改变这种局面, 模拟法庭是一个能动的学习过程, 它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不同的诉讼角色, 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来, 这也恰好弥补了传统的“重理论, 轻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 能大大地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能通过模拟各种角色, 让自己实际参与到案件中来, 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判断, 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口才, 还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 让学生意识到法律不光是枯燥的条文, 而是一种生活中的活规则。

2. 模拟法庭有助于实现知识的转化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将学生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一个有效地教学方法。它通过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 让学生全面地参与进来, 进行角色扮演和法律判断, 使学生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 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 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并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 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 促进理论化、系统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知识, 使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在此过程中, 学生不仅能实现理论知识的运用, 还能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同时, 学生在模拟法庭审判的过程中, 还能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 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也将大大增强。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 使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 就培养了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我、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 同时, 模拟法庭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 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 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应用能力培养的不足, 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 促进了知识的转化, 这也是提高和锻炼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

3. 模拟法庭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 大多数人毕业之后都会走入法律职业的道路, 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除了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外, 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专业技能, 如事实调查的技能、法律分析的技能、逻辑推理的技能、沟通交流的技能、文书写作的技能、谈判的技能等。而模拟法庭是实践上述技能的有效途径。在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中, 学生要经历从分析案件材料到模拟判决和卷宗归档的整个过程, 在这整个过程中, 每一个环节都要全身心投入, 而每一个环节都是对这些专业技能的实践, 如在开庭前的准备环节, 学生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 要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了解和应用, 并准备各种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环节, 学生要在其中模拟担任不同的法律角色, 对诉讼各方的主张进行分析确认、寻找诉讼的对立点, 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要运用证据法的知识调查、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在文书制作环节, 学生还要根据所学的知识, 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格式制作规范的判决文书, 这也是对学生写作能力的一大考验。这些环节的训练都能加强和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庭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从而促进专业技能与法律素质的养成。

4. 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大学被称为“象牙塔”, 大学生活环境相对于社会环境却单纯很多, 而大学生一毕业就会面临着社会的考验, 如何能更早地适应社会, 也应当成为大学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而模拟法庭在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方面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 模拟法庭活动能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模拟法庭活动所选用的案例一般应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案例, 案件涉及各种社会关系, 蕴含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学生在对案例的模拟审判过程中, 除了对案例本身进行法律思考之外, 还能从中感受到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提高其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第二, 模拟法庭活动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 通过担任不同的角色, 掌握不同角色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体验不同角色的社会作用和影响, 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内涵和价值取向, 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 从而为他们今后走入社会, 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模拟法庭设置所需的条件

1. 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

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实验室的建设, 包括场所建设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可选用一间可以容纳150人左右的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地, 参照人民法院的法庭设置审判台、被告席、原告席、法庭专用的桌椅, 还需要固定悬挂合乎标准的国徽以及置办法槌、参诉人员标牌和法官服、律师服等。除固定设施外, 还应配置多媒体设施、计算机网络设施, 将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到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来, 以此加强模拟法庭的现代性和可观赏性。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要求, 选用的桌椅要规范, 国徽、法官服的选用要严肃, 让旁听的人一进来就感觉到法律的威严, 学生参与的过程也要尽可能做到跟实际庭审一样严肃, 注重法庭纪律, 还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模拟法庭现场审理真实案件, 实现法制宣传的功能。

2. 优化师资队伍

尽管在模拟法庭教学中, 学生处于主导地位, 但教师的作用仍不能忽视。虽然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一般为诉讼法课程的任课教师, 但同时也可以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对学生进行指导。模拟法庭活动应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来参与指导, 即不仅要具备高等教育教师资格, 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这类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能力, 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熟练实务技能以提高学生进行法庭审判的能力和素质。除此之外, 学校还可以适当聘请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模拟法庭的兼职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在诉讼技巧和庭审秩序上的规范, 以及培养学生在庭审中对所出现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此, 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 培养“双师”型教师, 这样指导模拟法庭的教学才能得心应手。

3. 经费的保障

与校内开展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同, 模拟法庭需要的日常教学经费相对较多。例如, 模拟审判案件的选择及其案卷材料的复印, 模拟卷宗的制作, 法官袍、律师袍和法警服装的清洗, 模拟法庭教学照片的冲洗和光盘制作, 点评嘉宾的招待费等均需一定的经费开支。故此, 为了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顺利进行, 高校应当将模拟法庭教学开支纳入日常教学经费预算范围。

三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实施

1. 精选真实案例, 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为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案例的选择不应局限于课本中现成的教学案例, 而应选取现实生活中难度适中、典型真实的案例, 尤其是一些热点案例, 还可选取一些法院已公开审结的案例, 也可以选用任课教师自己承办过的案件。这样相对于教材中、网络上的案例更接近现实, 更能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此外, 选取真实的案例还可以检验学生的断案能力, 让学生将自己断案和法庭断案来做比较, 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 以此提高学生的案件审判能力。

2. 学生分组准备开庭材料

案例选定后, 由指导教师根据不同的模拟角色, 将参加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进行分组, 如民事案件中, 可以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组、工作人员组等。也可由学生自行根据案件性质来划分角色, 由学生自己分组, 老师仅提供指导。分好组后, 各组人员应当分别讨论案情, 自主准备各种开庭材料, 指导教师也应分别指导, 各组之间不要讨论, 以此来维护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此外, 指导教师应对开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的规范形式、内容、语言表述等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细致的审查。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还应按法定的要求递交给对方。

3. 模拟庭审过程

模拟法庭的开庭也应当与实际开庭审判一样, 需要提前发出公告, 最少提前3天将公告张贴于学校的公告栏, 并组织本班的其他未参与法庭角色的同学旁听, 也邀请其他班级、年级和专业的学生旁听, 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法律实务人员现场指导。此举一方面可以扩大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为模拟法庭活动提供良好的“实战”氛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 无论是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还是当场判决, 均应由学生自己完成, 指导教师就算发现了问题, 也不宜当场指出, 而应记录在案, 留待庭审完毕后再指导, 以防破坏庭审秩序。

4.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 评价也应当以学生的评价为主。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效果, 可由以下三个主体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一, 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模拟法庭审判完毕后, 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 应当就庭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庭上的表现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自我总结, 找出不足以及改进的对策。

第二, 由旁听学生进行评价。旁听学生的评价也许不专业, 但很客观, 由他们参与到评价中来, 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参与活动的学生找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可以由旁听的学生来对参与的学生打分, 由他们选出最佳辩手、最佳表现奖等, 以此来激励参与学生的热情, 也提高模拟法庭活动的趣味性。

第三, 指导教师或其他专家的综合点评。指导教师的点评是从专业的角度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行为进行的综合评判或衡量, 点评中要指出以下几点: (1) 程序是否合法, 操作是否规范; (2) 法律运用是否准确, 说理是否透彻; (3) 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 (4) 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 是否有创新思维; (5) 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 (6) 模拟卷宗的整理、归类是否符合规范。

5. 将模拟法庭的考核纳入期末考试成绩

为更好地体现模拟法庭的重要性, 检验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应将模拟法庭的考核成绩纳入诉讼法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 占总成绩的30%~40%为宜。该项成绩由卷宗考核和开庭表现两部分组成。卷宗考核是对各组提交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核, 以考察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诉讼文书写作能力等庭前准备技能。开庭表现是指各小组及其成员在法庭上的表现, 如口头表达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庭审礼仪等, 该成绩最好由旁听学生投票得出, 此举既能对学习小组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也有助于提高旁听学生的旁听兴趣。此外, 此种方式也较民主、公开, 保证了教学考核的公平性。

总之,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 要肯定它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果, 但同时也要意识到, 模拟法庭毕竟只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 它不能也不应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 不能因为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而否定其科学性和学术性。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同时, 还应当将它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共同营造一种集理论教育和实践培养于一身的教学氛围, 形成一套以培养应用型和专业技术型人才于一体的教学模式,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

摘要:诉讼法课程是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应用性课程, 诉讼法的教学应当注重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设置。而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我国应用较广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在诉讼法的教学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诉讼法的教学中, 应当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 从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全面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法律素养。

关键词:模拟法庭,诉讼法,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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