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精选6篇)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 第1篇
规范应急管理
保障公民权益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纲: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什么事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理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是“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首先是“社会”的。突发事件只有超越个案和局部地点,其影响范围足以达到所谓“社会性”的程度才是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其次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包括危害性威胁和危害性损害,主要是对社会、政府、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和损害;再次是前述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什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调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法律规范。
对于新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的话,那就是它属于非常态法律秩序的基本法。“非常态”和“基本法”是两个关键词,前一个说它存在的客观根据,后一个说它在法制中的地位。
首先它是“非常态法”
什么叫“非常态”?打个比方,就像人们要根据晴天和雨天的气候特点有不同的生活安排一样,国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程度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状态设计的。人类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和持续性生活所必需的社会秩序状态可以称为常态,国家的民主决策制度和人民的自由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常态社会安排的。因此各国在宪政之初,于制宪时都 2 会规定“非常状态”的条款,以便回答常态法律制度失灵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常态立法称为“晴天法案”,大多数立法属于“晴天法案”。一般而言,有关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现行法都是按常态在经常性秩序的前提下设计制定的。
但是国家和社会也会遭遇不测风云,主要表现为社会基本安全利益遭受威胁或者危害,原来的法律安排就得改动,按照平时那样按部就班地工作和生活就不行了。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种立法可以称为“雨天法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的对象,也就是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国家该怎么办?人民的权利是什么?常态状况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改变?解决的是正常状态打断之后的制度设计问题,特别着眼于非常状态下国家与公民活动规则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我们国家的非常态法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战争、动员、紧急状态和行政应急管理。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属于第四种的范畴,所以也可以将该法称为行政应急管理基本法。
其次它是一部“基本法”
从法理上而言,“基本法”一般是相对其他单行法和专门法而言的。其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此前并非无法可依,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行政应急立法,比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是,这些单项立法的突出问题是,它们不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在行政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保障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一类是行政应急预案,属于行政工作计划的范畴。但它不能在已有法律授权之外设立新的行政应急权利义务,只能是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但这两类不能满足在法律上统一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因此从这种意 3 义上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不是简单地对现行做法进行法律确认,而是着眼于整体应急框架的建立,着眼于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实现。
“基本”二字具体能从哪里看出来?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建立了一个完备、系统的应急框架体系,是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相适应的。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的全过程。而且值得指出的是,以前的应急法律法规一般都重点着眼于“危机处置”,而该法做到了以“危机处置”为中心向两端延伸,前端以“监测”为重点,重在规范判断进入应急管理阶段的依据,保证信息畅通和判断准确;后端延伸到“恢复重建”。这样该法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所以说它是一部基本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看,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命题,而将其上升到应急法制层次,将政府紧急权力规范于立法,则是20世纪初的事情。至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成为各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普遍模式,则是到了更晚的20世纪中后期。
就中国而言,2003年以前,政府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还没有上升到全面和理性地长期应对的高度,预防机制薄弱,危机发生后多半只能被动应对。像1988年上海甲肝事件发生后,虽然政府很快就出台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并没有就此对各类可能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方案。2003年的“非典”事件,不仅使我们的国际形象受到了损害,也使我们的经济受到了损害,终于促使我们的党和政府下定决心,从制度上、技术上寻找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办法和措施。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至少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 4 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此为标志,我国形成了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以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以及全国31个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主体的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这些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既有机衔接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又对应急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使整个危机管理沿着法制的轨道推进,使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危机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中国公共危机立法从单项治理过渡到综合治理的历史性标志,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应急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强化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法定权力、职责和责任,使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不断增强。
实践表明,政府能否在非常状态下做到依法办事,有效地处理应急情况,不滥用权力,不破坏法治,这是对一个政府行政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大考验。
从我国目前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看。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 5 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
1、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根据这部法律,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6 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限制和保护相统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宪法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非正常情况下得以保持和维系,使宪法基本价值不陷入危机。
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共和国制度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但是一旦出现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必须实行国家权力的集中,减少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并使其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平时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成为贯穿这部法律的中心。法律必须为区分平时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提供界限和标准,包括从平时管理向应急管理的转变条件,再从应急管理到平时管理的转变条件。也就是说,突发事件发生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政府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时,政府怎样立刻结束应急管理,从应急管理转换到平时管理。这二者的转换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没有第一个转变就不能有效、及时地控制危机,而没有第二个转变就可能造成应急权力的滥用,所以必须设置必要的界限。从应急管理转为平时管理,比较从容,例如这部法律做了一个统一的规定: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采取平时管理足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使应急措施。
而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的转换界限,则不易做出统一的划分。因为突发 7 事件发生的类型不同、区域不同、程度不同,很难统一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应急管理状态。“因此在法律中第三章规定对于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采取预警制度。预警期是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的过渡,使公众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转换期;对于不能预见的突发事件,则以突发事件的发生作为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转换的界标。”《突发事件应对法》秉承一个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救助百姓,是政府的第一要务。
3、着眼应急管理合法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
政府的应急能力分为危机克服能力和法律能力。危机克服能力。是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威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能力。例如,出现人类饮用水资源污染突发公共事件,使污染面积不再扩大,尽快引入新水源和净化污水,以及防止水污染疾病等其他政府应急措施。危机克服能力的衡量标准是有效性和及时性,主要是政府措施的应急效率问题。法律能力则涉及政府应急措施的社会价值评价问题。
法律能力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政府的应急措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家庭和其他方面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或者中止;对国家决策和监督活动民主制度的影响,例如,政府制定发布立即生效的行政命令的权力是否正当。限制和停止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的条件、程度、时间、方式,究竟怎样才是合适的和正当的。提出法律能力的基础是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不能没有任何道德和社会约束,不能为了克服危机而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也不能以克服危机为由不计任何物质和社会代价所以政府应对危机的法律能力是政府实施应急行为取得社会普遍认可和取得合法性评价的能力。
现在有关规定的应急措施较多地考虑有效性,存在合法性保障机制不充分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着眼于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明确在应急管理阶段,政府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和依照什么规则采取这些措施。保证政府运用各种应急社会资源的行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大的确定性和更强的可预见性。举个例子,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能会要求公民提供财产或提供服务。这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性质:或者属于公民自愿主动的志愿行为,不需要国家给予回报;或者属于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公共义务,国家对此应当给予一些补助;还有就是政府应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和服务,政府事后应当给予补偿。这些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
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
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 11 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
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 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 12 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 13 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 14 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如何,可以从根本上衡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中,随机性往往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 15 件的应对与决策中,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今天,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首先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树立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也就是要排除法外行政。有人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行使紧急权力时,不应受到法律约束,否则无法完成使命。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需要特事特办,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背离法治的轨道和原则。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危机事件属于非常规决策和非程序性问题,因此,在危机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政府危机管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就显得特别关键。危机状态下,管理者虽然拥有许多紧急权力,但不能滥用危机管理权。而且,在对一些涉外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处理起来就更要小心谨慎。
较早的例子是,罗斯福在1933年3月5日援引《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此后,杜鲁门在1950年12月~16日(朝鲜战争)、尼克松在1970年3月23日(邮政工人罢工)和1971年8月15日(金融危机),先后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并由此获得了470项法律授权。这些法律授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对外方面,主要是查封敌对国家财产、禁止与之开展贸易等。直到1976年9月14日,美国国会基于对总统权力过大的担忧,宣告废止《国家紧急状态法》,此后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才受到限制,这时二战已结束了31年。至此,政府应急管理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的观念逐渐被接受下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里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理 16 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应对突发事件的出发点是“居安思危”,即不是被动等待和消极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是在突发事件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通过早期监测和跟踪研究,防微杜渐,提前做好各种防范工作。国外有关研究表明,是否准备了应变计划对于突发事件的解决影响重大。从突发事件的持续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历时8周半,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要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也就是21.25周。从后遗症的波及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为8周,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达到20周。
由此可见,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事前有预防的危机比起没有预防的危机,受到的损失要小。正如美国管理学家盖布勒所说:危机管理的精髓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对此,灾害经济学也提出了一个日益受到政府重视的“十分之一”法则,即在灾前投入一分资金用于灾害的防治,通过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或者避免灾难的发生,人类就可以降低十分的损失。鉴于此,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那么,如何进行事前预防?一是,根据科学研究,事前制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二是,根据预案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一方面锻炼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演习检验预案,查遗补漏;三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物资、技术、财政、人员和信息等方面的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持续能力;四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 17 的预测能力和解决力度。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在中国,政府的应急行政行为经常发生,当一次次灾难意外降临的时候,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行为。政府应急权力是非常事件发生时政府所享有的采取暂时性应变措施的国家权力。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根据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不顾法律的平时规定,采取必要的应变措施。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一样,国家在紧急避险的时候,也有不受平时法制拘束,行使应变措施的权力。比如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宣告戒严;在自然灾害、瘟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颁布紧急命令。这些都是行使国家应急权力的表现。
正如前文所述,应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与扩大,也同样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限制与缩减。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力。实际上,为了规范这种应急权力,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一般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限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适用应急权力的主体仅限于有权机关,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应急行为受有权机关的监督;(5)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尽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对明显可以不限制或不侵犯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不得限制或侵犯。结语
危机管理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和各级官员履行职责的效果和效率,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核心和领导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负有积极责任,而不是消极责任。也就是说,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是仅仅做 18 到不做出违法侵权行为就可以了。如果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也要受到责任追究。例如,在2003年中国应对“非典”事件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广泛启动了积极问责机制,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此后,“行政问责”逐渐纳入了权力责任制度的视野,尤其是面对各种突发的责任事故,启动问责制成为包括从中央至地方的制度选择,“问责制”已经成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 第2篇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有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承包合同期限是由国家确定的,其内容、效力、变动要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4、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发展的第一要务。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农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五、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实际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30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这在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使很多不再需要将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的农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地,最突出的矛盾为:
1、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只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全部不在或全部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自动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无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有一个人存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经营,也不管当初承包面积有多大,均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
2、《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动退回承包地,发包方就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现实生活中,只要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绝大部分都是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在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既可全额得到国家的各种补贴,又可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3、有些农户的成员由于死亡、迁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农户新增人口虽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由于三十年内不能调整土地,造成长期不能取得做为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上三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七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违背。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问题的矛盾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的矛盾之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存在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难以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很多隐患,也使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一些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难表态、难处理。
第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83年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根据农村人口、劳力、耕地发生较大变化的状况,进行了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工作,解决了“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的现象。1 1999年根据中央(97)16号文件要求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第二轮土地承包方式有二种:一是直接延包;二是小调整后延包。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较好地落实了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多数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部分村、组土地承包纠纷,有的由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农民上访,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已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
二、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土地承包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认识问题。
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够正确、全面,认为农村土地是集体的,集体的就是村的,村里的土地村干部可以支配,缺乏对中央天现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同时,在现阶段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碰到局部利益和农民利益、地方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现阶段土地征用过程中补偿费过低的问题,就是对农民利益的最大剥夺。据报道,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只占土地出让收入总数的2.9%,而大量的地价则被国家、地方、企业主占有。现在一般征用一亩土地,农民能得到的补偿费只在几千元到一、二万元,而拍卖的地价可达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多。
部分村干部则利用土地整理,土地重新划分等机会,千方百计地借用各种理由留下土地用于对外发包、工业开发等,美其名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还有的利用反租倒包,从中牟利。所有这一些,都与中央的政策相违背。
对一些乡镇干部来说,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土地的调整、划分等都是村里的事,由村民民主决策而定,乡镇不便干预,从而放弃了党的领导,放弃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应有的管理,对一些违反中央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2、管理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缺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但目前乡镇农经管理的工作已机构不存在,使得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乏力。作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经员队伍存在散、乱、缺,素质偏低,精力分散,难于或无法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处于严重乏力的状态。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缺少政策依据。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尚属起步,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如承包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等还缺乏应有的法规规定。
3、政策执行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看,执行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承包政策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是土地整理后重新划分和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表现在三方面:
(1)、部分地方出现侵犯农民承包权,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如土地整理后,多余土地统一由村收回,进行集中发包,所得承包款归村级集体所有,违反了中央二轮承包政策,剥夺农民利益。这样的做法在其他地方也存在。(2)、一些地方土地整理后,又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整,这与中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明显不符。中央有关政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只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不实行安臵补偿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下才能经过法定程序在个别农户之间用规定的三种土地进行调整,土地整理后划分土地显然不符合重新调整的条件规定,只能对地块进行划分,而不能重新进行调整,否则与中央提出的三十年不变政策不相符。
(3)、一些地方没有按照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而是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将农户承包地由村统一处理、统一发包,或经过土地整理后将尚未分配到户的土地出租,获得的收益有的能够部分返还农户,有的则全额归村里所有。
4、具体操作问题。
全国性的问题,一些地方没有依法行事,按规范程序操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针对当时由于农业效益较低,粮食任务重,部分农户对土地要求不强烈,把土地视作负担,土地承包权难于落实到户的情况,考虑工作方便,往往采取简单直接延包的方法,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农民放弃承包权时,未办理申请手续,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代签或漏签的情况;在承包土地流转中,流转手续不全,有的没签流转合同,有的合同条款不全等。二轮承包以后有个别村以承包权证放在村里集中保管不易丢失为由,没有将土地承包权证发放到农户。
主要反映在二大方面:(1)、个别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是没有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流转,由农户自己与需要土地的单位进行自主协商,而往往由乡镇、村这个第三者以不适当的身份参与进行。
二是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即使有合同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证或订立条款不全,私下或口头协定比较多,存在较大隐患。
(2)、有些地方土地承包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个别村二轮土地承包村民决议不符合上级承包政策的要求。如少数村二轮土地承包村民决议,在村民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会议签到代替决议签字。
二是少数农户放弃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没有办理手续。农户放弃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的手续比较齐全,农民放弃承包权的填写了《放弃承包权申请表》,并经村里批准,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签订了《流转协议》,并经乡镇农经站鉴证。必须有规范的手续。
三是部分土地承包权没有落实到户。
四是土地承包权证没有发放到户。部分村以农户保管易遗失,以村统一保管、查找或变更方便为由,实行村里代管的办法,没有把承包权证发放到户。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了解、熟悉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家喻户晓;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等,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广大村干部了解并熟悉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2、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
特别是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
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通知》指出:
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具体见《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3、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一是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
二是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要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的规范管理。
4、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建立。
一整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制度正在制订,在尚未出台之前仍然按原来惯例操作。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已经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表现形式。重点表现为以下十二类行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2)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3)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4)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5)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6)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7)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8)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9)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10)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读与反思 第3篇
2007年我国第一部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 一改过去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法律体系混乱的局面, 标志着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突发事件, 首先在时间上, 是指突然发生。其次在性质上, 这些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大类。
一、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 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令人震惊, 之前没有预兆, 或者有但是非常微弱, 不易被人发觉。一旦发生会给社会造成一种突然的冲击, 往往超乎人们的心理惯性和社会的常态秩序。比如2001年美国“9.11”事件, 就令全世界震惊。同时, 突发事件往往发展迅速, 处置时间紧迫, 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迅速的作出决定, 迅速的采取措施, 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二) 社会关注性和公共影响性
当今社会资讯发达, 突发事件发生后, 人们可以通过很多信息渠道了解到突发事件的部分信息, 有些可能是片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 对社会造成一种恐慌心理。因此, 突发事件处理不当, 将给公共秩序带来重大的影响, 可能导致事态迅速扩大。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是要与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 要把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过程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做一个发布和说明, 使那些谣言不攻自破。媒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 破坏性和危害性
突发事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是因为它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比如2003年肆虐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非典事件”, 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还有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截止到8月22日此次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人数116人, 已确认身份人员116人, 仍有60人失联。这是一起后果和危害都非常严重的突发事件。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
(一)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009年甲流在发病初期, 我们采用了很多严厉的措施, 使疫情在初期就得到有效的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2003年非典的处置经验, 将预防工作做到位。
首先, 必须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在首位。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和开展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普查和监控。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 针对这种火灾危险性非常大的单位, 就应当开展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并且对单位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排查工作。另外对单位员工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 加强应急管理培训, 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 我们必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修改更新,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经常性进行应急演练。在此基础上推进应急平台建设, 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管理, 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还是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 像这样的火灾事故预防重点单位, 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室, 并有专门人员持证上岗, 懂得专门的消防常识和灭火知识。并且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疏散演练和灭火演习。
最后, 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和善后恢复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 要及时采取措施,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比如地震过后要防止发生大的疫情或者堰塞湖等次生灾害的发生。为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积极开展事故现场评估工作。
(二) 公开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部门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当今, 网络资讯发达, 各种信息丰富,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很容易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处置的过程和处置结果的公开。其重要作用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整个社会民主化进程。因此, 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最新进展, 以及处置方式、过程、手段等信息及时公布。使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
(三) 比例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在2011年“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处置中, 动车的通车与救人, 这是一个矛盾。要尽快回复铁路的生产秩序十分重要, 但是抢救现场伤员更为重要, 因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所以有关部门在法律范围内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这就要求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手段与所追求的目标之间应当平衡、成比例。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大炮打苍蝇。这个原则要求我们, 行政机关在处置的各种可能措施中, 应当选择最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避免不必要的伤害。这个原则也可以称为不可替代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最温和手段原则。
三、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应急制度
(一) 管理体制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个突发事件的处置往往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 例如消防、交通、通讯、电力、医疗、物资等部门。为了提高处置效率, 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 负责处理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一般各级政府都设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在这个体制中, 决策指挥非常重要。
统一指挥, 就是要确立政令统一, 决策指挥能有效的贯彻实施。综合协调, 强调的是在统一指挥之下, 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不推诿扯皮, 有效开展救援。
指挥的另一个原则是属地为主, 条块结合。以“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为例,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浙江省管, 这属于“块”的管理范围。铁道系统是一个纵向的系统, 是一个条。铁道部的一个副组长就是浙江省的救援指挥部的一个副指挥, 把条和块的力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在属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链。
(二) 预防制度
包括制定和修改应急预案, 加强本地区危险源监控预警和风险测评, 组织宣传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工作等。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监测预警的重要性。地震监测预警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所以1976年的唐山地震和2008年的汶川地震发生之前, 都没有预警, 带来的损失是相当惨重的。相比而言, 台风的发生很频繁, 台风气象预报工作虽然也存在着某些问题, 还不能做到百分之百, 但是通过现有的气象预报预警已经减少了很多损失。
(三) 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特别是敏感时间, 敏感的地点, 敏感的事件。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 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要对石家庄市委, 市政府作出处理, 就在于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在8月2日至9月8日之间38天中, 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过任何报告, 严重违反了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LEGALITY VISION
2003年非典事件中, 我们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就做的比较到位。医疗卫生单位只要发现了病例, 从医疗机构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 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到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到国务院, 层层上报。这个系统是一个能够有效的越级上报系统, 只要进入了这个报告网络, 任何一个机构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能够掌握信息。
(四) 社会支持制度
突发事件处置当然需要专业的救援力量, 但是仅仅依靠专业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突发事件的解决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突发事件处置具有紧急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 必须调动全社会的人力、物力, 财力才能够进行有效的应对。
汶川地震、玉树地震、2008年的冰冻雪灾和温州动车事故中, 我们之所以能够实现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就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中, 最先达到现场自发开展救援的就事件发生周围的群众。所以如何有效的动员起社会的力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机制当中就要坚持依靠群众, 以人为本, 重在基层。国务院应急办要求搞四进工程, 把应急教育做到进小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农村, 进到我们社会的各个领域。
(五) 恢复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后, 就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量将灾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事后恢复措施主要包括:向受灾地区人民提供食品、被服、临时安置房等生活必需品;提供医疗服务;抢修、重建被损坏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封闭被污染的水源;对疫区进行防疫措施;对受灾人员提供心理咨询等。
在恢复重建中, 要重视心理的恢复重建, 加强心理危机干预。汶川地震发生后, 在这样严重的灾害面前, 有些人失去很多亲人, 加上自己也受伤或致残, 在这样的阴影和强刺激下灾区自杀事件时有的发生。所以, 对于灾区的恢复重建, 不仅要重视经济层面的恢复建设, 心理恢复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总之,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 做好各种应急预案的指定和完善, 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领导工作, 做好全社会的动员和宣传工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投入到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处置中。保障公民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反思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 是我突发事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但是还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 具体应用的应急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一些应急制度过于原则化, 概括化, 没有具体细则不易操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使这些原则能落到实处。比如: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 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等。
其次, 一些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比如灾害保险、灾害补偿制度是当今社会迫切需要建立的而尚未建立起来的。在已经建立的制度中, 有些是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 效力不高。
12星座美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4篇
白羊座(03.21-04.20)
精力充沛且喜好运动的羊羊最爱各类野外活动,所以她们大部分有自己专门的野外运动装备。当灾难来袭时,待在房间里自然不安全。齐全的户外装备,能为她们遮风挡雨,安全露营,有效减少其他灾害带来的损失。
金牛座(04.21-05.20)
一向勤劳务实的牛牛多热衷投资理财,她们炒股、炒房、买基金,一切跟财富有关的东西都是她们的兴趣所在。当灾难袭来时,她们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收拾好现金、存折、金器和各类证券,带着它们逃离现场,这可是她们一直为之奋斗的成果。
双子座(05.21-06.21)
双子美眉天生是干情报员的料,她们喜欢收集各类最新、最快的消息,然后以最快的速度广播出去。所以双子美眉们一定会带上收音机、相机、手机等可以最快、最大量收集资讯的工具,即使在受灾的特殊时期,她们也不允许自己跟即时资讯脱轨。
巨蟹座(06.22-07.22)
蟹蟹爱心大过天,哪里有她们,哪里就有温暖,即使逃离在外,她们也要把家的温馨带上。所以,她们离开时会带上大量的食品和药品,遇到那些只身出逃的人,就把食品分给他们。药品是为了那些意外受伤的人准备的。
狮子座(07.23-08.22)
狮子美眉是天生的王者、领导家,总是人群中亮眼的对象,她们很注重自己的形象,也爱炫耀自己的功绩。所以,在危难时刻也不忘带走一切可以证明她们实力的成绩证书和奖章,就算冒着生命危险,也不能让自己的光荣历史被废墟掩埋。
处女座(08.23-09.22)
追求完美且极爱干净的处女美眉,最不能忍受脏和乱,她们就是洁净的化身。所以,她们出来的时候一定会带上干净的衣服以及各种清洁用具,打开她们的包包,毛巾、牙刷、肥皂应有尽有,甚至她们还会带上消毒药水,一切只为有个干净的环境,避免灾害引发的疾病传染。
天秤座(09.23-10.22)
迷人的秤子隨时散发着一种优雅、高贵的气质,她们能很好地协调各类关系的平衡。为了保持这种气质,她们很注意自身内涵的提升,平时会阅读很多书籍,及时补充各种需要,灾难那一瞬间,她们会带上与灾害相关的书籍,通过学习帮助自己也帮助更多的人。
天蝎座(10.23-11.21)
蝎子向来喜欢独来独往,不喜欢被束缚,讨厌一切繁琐的手续,她们认为把时间浪费在这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上是不对的。所以灾难到来时,她会立即带齐所有的证件,一旦需要,顺手拈来,不费口舌,不费时间,简单快捷。
射手座(11.22-12.21)
好动又好奇的射手美眉,平时总是闲不住,最喜欢对各类机器拆拆拼拼的,所以她们会给自己准备一套十分齐全的工具,以便她们给各种机器做手术。当危难来临,带上工具箱既是心有不舍,更是有了能在关键时刻保命救人的好帮手。
摩羯座(12.22-01.19)
对于执着、勤奋的摩羯美眉来说,工作是她们最大的乐趣,她们已经达到了“工作狂”的级别。即使大难临头了,她们也不会忘记那些没有完成的工作、笔记本、各种装有重要资料的磁盘、U盘等文件载体,如果有必要,她们甚至会抱着电脑主机出逃。
水瓶座(01.20-02.18)
个性十足、特立独行的瓶子爱收集一些稀奇古怪的东西,走进她们的房间,到处是她们多年四处搜集来的稀有物种。这些辛苦淘来的宝贝个个都有故事,即使灾难来时不可能全部带走,也会尽力带上几件压箱底的宝贝。
双鱼座(02.19-03.20)
爱幻想、爱浪漫的鱼鱼很喜欢做白日梦,她们也爱回忆所有美好的事物。她们珍藏着每一张带着回忆的照片和每一封充满温馨的书信,这些是她们最美好的财富,她们会把这些东西装在专门的盒子里,无论上哪儿都会带着它。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讲课稿) 第5篇
师:同学们,在上一课中,我们已经学习了《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一课的内容。了解了古代西方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方式。今天我们将学习西方另一种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法律。当今社会,当我们遇到大小问题时,往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可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律是怎么来的呢?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往往要提到一个国家:罗马。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如此说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ppt2)
在我们的课本26页导言部分,也说到了关于罗马法的伟大影响。请一位同学给我们朗读一下:……
在这段导言中,说到:“罗马帝国延续了好几百年,究其原因,除了罗马强大的军事力量外,罗马法律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大家思考一下:为什么耶林又或者是世人会对罗马法这样的推崇?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来进行本课内容的学习。(板书:标题)师: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大致了解下本课的基本框架:第一部分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板书);第二部分是什么?
生: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板书)师:第三部分是什么?
生: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板书)师:从这个小标题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一部分就是在讲罗马法的影响(在下面标注:影响)师:那么我们先开始学习第一部分的内容: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那么,什么是习惯法呢?从字面的意思上我们也可以理解:习惯法就是约定俗成的,一直流传下来的形成习惯的法律。在新华字典上,对习惯法的解释是这样的:社会习惯风尚经国家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条文规定的,称“习惯法”(ppt)。那么,课本上是如何来解释习惯法的呢?我们来看26页第一段内容。看看到底什么是习惯法。师:首先,习惯法使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生:罗马共和国早期。(板书)
师:习惯法有怎样的特点呢?从ppt上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律是要经过国家确认的,也就是说是由统治阶级来认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这样一来,法律的确立和要怎样判决是不是就有统治阶级说的算。用书上的话来说就是: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因此,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就是: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既然习惯法是由社会习惯风尚演变而来的,而且行为是不是违法都有贵族说的算。那么什么是习惯什么是法律阿是就分不清了。用书上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也是习惯法另一个特点。
那么我就要问了,在习惯法下,当贵族利益与平民利益冲突时,会有怎样的结果?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共和国早期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哪一方会赢? 生:……
师:是的,法官会判罗莫洛的家人赢。为什么?首先,法官是由谁来担任的?贵族。那么,罗莫洛的家人和士兵的家人哪一方是贵族阶级:很显然是罗莫洛的家人。我们已经知道,习惯法的两个特点,因此,在判决的时候,法官解释法律时,是不是就会偏袒同为贵族的罗莫洛家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平民的利益是不是就受到了损害。所以,我们说,习惯法的影响是:有贵族担任的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这句话,在书本上也有,同学们把它划出来。
师:到这里,我们已经基本了解了什么是习惯法。一起来复习一下:首先习惯法的时间是: 特点是:影响是:
既然,贵族借由习惯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损害平民的利益。那么必然平民与贵族之间会产生矛盾,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矛盾会不断的被激化,危机到国家的统治。因此,课文26页第二段第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罗马成文法诞生。在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十二铜表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生:公元前5世纪中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激烈。师:那么,《十二铜表法》有怎样的特点呢?我们可以看一下26页下面小字部分对《十二铜表法》的解释:“由于这些条文镌刻在12块铜板上发表,故名。它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从这些《十二铜表法》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它已经对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划分,并且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面。所以,《十二铜表法》的特点是:内容广泛,条文清晰。在第二段的中间,把它划出来。师:《十二铜表法》使用后,贵族还能不能随意判决呢? 生:不能
师:是的,从此,法官只能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对事件进行判决。这样就使得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这是《十二铜表法》重要影响之一。这样,当贵族利用与平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不能完全偏向贵族了,因为有了明确的法律限制。所以,《十二铜表法》的另一影响就是: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师:可是,我们看下面《学思之窗》陈列的部分内容。就会发现,《十二铜表法》也存在着局限性。如表三:债权人可以拘留债务人,用皮带或脚镣拴住。这样的行为在现今看来,是不是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野蛮。再看表八,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和奴隶的头骨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表十一,贵族和平民不能通婚。可见法律的不平等性,其实这些就是在维护贵族的利益。因此,我们用课文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十二》的局限就是: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师:不论是习惯法还是《十二》,都是罗马法的组成内容。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的用途就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27页第一段内容上有。我们知道,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疆域是不断的扩大,人民的数量也不断上升。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当时的公民法下,只有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其他的人,比如罗马侵占地区的人民,并不在公民法的适用范围内。他们享受不到应有的权益。随着这样的人越来越多,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大,必将危及罗马的统治。原有的罗马法不能继续起到维系统治的作用,只能进行发展与完善。于是,万民法出现了。从名称中,我们可不可以看出万民法的定义是什么? 生: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师:在27页最后一句,有万民法的定义。划一下。那么,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或者背景是什么呢?
师:结合第二段,我们来看27页罗马扩张示意图。公元前27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的疆域才红色的一小块,到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统治这样大的疆域,有一个人要发愁了。这个人是谁呢?(导言或ppt)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也称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屋大维的顾问叫苦不迭:“麻烦在于人口众多,管理事务繁杂。因为公民包括了种族和能力上形形色色的人。他们的秉性和愿望更是千差万别。所以统治起来困难至极。”这段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生:…
师:从这段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征服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板书)师:罗马扩张,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向外拓展,经济活动也越加活跃。但是,民族习俗、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带来了不少的矛盾。统治者要管理这些活动,处理这些矛盾,必然要承认一些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必要的法律保护。这样,公民法难以应对这些新变化。所以:随着国际交往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在政治经济活动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万民法产生了。
师:除了以上两个原因。书上还提出了两点原因:一是:罗马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因为,法律是统治国家的重要手段,而且当时罗马法律的内容中有的就是皇帝颁布的法令。这样,罗马皇帝就能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了。其二,法学家也积极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到了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师:3世纪末至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即《民法大全》。这部《民法大全》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而且适应面广泛,不只适应某一群体。并且有了自然法的法理思想,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它建立了权威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说:《民法大全》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师:到了这里,我们已经基本学完了罗马法的内容。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罗马法就是指古罗马的整个法律制度。从适用范围来分,可以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那么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在28页三段有这样一句: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师:现在,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上来:为什么世人如此推崇罗马法?可见,罗马法的影响是深远的。那么,接下来,我们来学习下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
师:从这一框的标题上来看,我们可以把罗马法的影响分为两部分:维系统治和影响后世。在前面两框内容的学习中,同学们还记不记得罗马法每次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生:解决矛盾
师:解决矛盾是为了什么呢?是不是为了更好的统治国家。给大家一分钟时间,浏览28页第三段内容,然后回答我罗马法在维系统治方面有哪些作业。生:….师:一,罗马法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二,有利于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同学们在书上划出来
师:罗马法虽然属于努力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它的内容丰富,体系完善,因此,影响广泛而深远。不仅对于维系罗马帝国统治有重要作用,更是对后世有着伟大的影响。用书本的话来概括有三点。一: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二:它对近代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三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师:首先,为什么说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罗马法不仅严格界定法律主体的权益义务,而且阐明了相关的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人们只知道要守法却不明白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律条令。所以罗马法的出现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其次,为什么说它对近代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举一些简单的例子,比如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独立宣言》。都有罗马法的声影。像是对继承、债务的法律法规、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同学们也可以阅读29页的《历史纵横》,对这一影响也作了清晰的说明。我们请一位同学为我们朗读一下。生:
师:最后,为什么说“…….有力武器”呢。因为罗马法的核心是什么?保护私有财产。就是由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倡导人人平等,就为资产阶级维护自己利益,打击贵族势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说罗马法成为……有力武器。
师:学到这里,我要问一问同学们,罗马法这么伟大,那它有没有不好的地方呢?或者说它有没有局限性? 生:有
突发事件应对法(1020)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我校也制定了相关的工作《预案》。
一、预防和处置公共事件意义重大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做好预防和处置公共事件对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在校增强预防和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保证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教育,提高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我们日常加强教育,战时才能具备应对的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首先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做起。由于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们居住的自然环境也经历着日益恶化的苦难,地理条件决定了某些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确定更是可能的,应有一个长期的心理决定。通过开展时势教育,让我们懂得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较容易出现社会失序、经济失调、心理失衡等客观上的不利因素。因此,要我们具有较强的应对灾害意识。突发的公共事件作为一种质的突变,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面对具有巨大破坏性的突发事件,作为教育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在承受灾害的同时,更要积极伸出关爱的双手,拿出奉献的精神参与救助。让学生在我们这里得到安慰和鼓励。通过我们的帮助,尽快让受灾群众燃起重新开始的信心,让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的群众尽快恢复理性的思维,形成合力,战胜灾难,防灾减灾,化险为夷,逢凶化吉。
三、做好准备,提高面对突发性事件的防范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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