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221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一)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税务局已经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视同废票,不能报销。

(二)严禁报销假发票及其他单据,一旦发现,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另外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发票正面所有项目,包括顾客名称、时间、开票人、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等所有项目必须全部填写,并且字迹清楚。

(四)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否则无效。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五)发票上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漏项者不能报销,尤其是定额发票,例如出租车票、餐饮发票。

(六)“顾客名称”一栏,必须填写“XX有限公司”。

确实不能填写顾客名称的发票,比如,汽车加油发票、洗停车票可以填写具体的车辆牌号,例如“苏E88888”。

(七)发票报销,不能一次性累计集中报销,应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销。发票要按月报销冲帐,从发票开具时间起,超过二个月的过期发票,原则上不能再报销。跨年的所有发票均不能报销,必须在年底全部清理报销做帐,超期不报销者由经办人自行承担费用。

(八)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据”,可以报销,但必须有相关单位加盖的公

章。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以报销,但必须有相关单位加盖的公章。

(九)发票报销,必须严格依照以下程序:报销人收集原始单据并申请报销(填制费用报销单)----- 报销人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确认签字-----区域总监/副总审批(侧重真实、合理性等方面负全责)-----财务部审核(单据、数据等方面要求)------公司总经理审批(侧重真实、合理性等方面负全责)------出纳复核并履行付款或冲账,涉及到董事长面签的,需董事长确认签字出纳才能付款。报销流程详见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十)发票报销,由经办人自己分类粘贴、填写,计算金额,统计原始单据总张数,财务进行复核和审核。

(十一)填写报销单据或签字时,一定要按财务规定,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切不可用铅笔、圆珠笔等填写。

(十二)列明通讯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项目的发票原则上均可报销。购买的“礼品 ”、“劳保用品”、“福利用品” 统称作为费用项目开具发票,必须开具详细的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如一次性购买种类较多可以开具“办公用品”一批,但必须取得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十三)对开支内容为烟、酒、茶、食品等的发票,单张金额应控制在5000元以内。

(十四)开具发票时应尽量避免同类商品联票过多的现象,同类商品联号发票累计金额最好控制在2万元以内。

(十五)对开支内容为礼品、纪念品、保健品、服装、化妆品、虫草、健身、按摩、洗浴、娱乐、旅游等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费用予以报销。

(十六)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例如补胎等小金额白条,可以用其他发票代替报销,或者有相应单位的盖章或收款人签名的收据,并且,在一次报销时,白条的总金额不能超过200元。

(十七)发票报销,必须先进行归类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办公费:办公用耗材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通信电话费、文明施工费、水电费等; ②招待费:分填为餐费、烟、酒、茶等;

③交通差旅费:分填为车费、出差住宿费、出差途中餐费等;

④车辆使用费:分填为修理费、洗停车及过路费、油料费用、规费等;

(十八)车辆使用费的报销,应进行分类填写,可分为加油票、洗停车及过路费、汽车修理费等几类;油票必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粘贴,且油票不能在同一天或者无间距日期发生,驾驶人员不能报销与车辆使用费无关的费用。非专职驾驶员者擅自开车,发生任何费用本项目部一律不给予报销,由非专职驾驶员自行承担。

车辆使用费发票,必须附详细清单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车辆发生修车时,须报行政部审核,然后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方可进行维修。

大金额(一般超过1000元)汽车修理费用,应该通知财务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能支付现金,否则发生的费用由修理经办人员自行承担,财务不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十九)办公用品等采购,须填具物品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项目经理审批方可办理,原则上只能由行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进行购买,但金额较大的办公用品,必须由行政部统一上报计划,总经经理审批后方能购买。开具发票的同时必须附有详细的清单,发票金额与其附件清单总金额必须一致,不一致者,按照金额小的报销,且发票及购货清单上必须同时加盖采购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其他业务公章。

购买的办公用品、烟酒、日用品等,必须经行政部指定专人签字验收,行政部经理购买以上物品,需经行政部其它相关人员签字验收。同时行政部应做好办公用品、招待用品等物品的收发领用登记台帐。

(二十)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事由等事项,经部门经理领导签字,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出差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公司节约开支。因私事请假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般人员乘坐火车不得超过硬卧标准,飞机不得超过经济舱标准,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负责。出差途中的出租车票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产生者由个人自行承担。

差旅费报销,应结合行办的考勤制度,由行办签字,检查是否超假,对于公差超假者,超时部份的住宿费、误餐费、交通费不能报销。行办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月不定期的查看考勤情况,。

交通差旅费报销标准及规定见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V2.0》

(二十一)公司员工若享受电话费(手机费)补贴,由出纳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一般每月月初或者月底统一交纳,原则上个人不能再报销电话费,特殊情况,可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经办人可以自己先交纳费用,再将发票交出纳统一报帐,个人不能将手机发票混在其他发票中报销。

(二十二)发生业务招待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认可;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节约成本,单笔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需付银联支付小票。

(二十三)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报财务部,以便今后进行修订。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1 目的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子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 3 发票收开具的要求

3.1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发票等。

3.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3.3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3.4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有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

3.5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

3.6 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3.7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8 发票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

3.9 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它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3.10 发票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

×”符号封顶。 大写合计数前应划上“○

3.11 开具发票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3.12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3.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4 发票(收据)的使用管理

4.1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4.2 发票应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4.3 发票使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页检查。 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4.5 空白发票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4.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4.7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8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务财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9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丢失前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的发票经认证后或已认证的,凭该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抵扣凭证。 4.10

发票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11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有部门负责人监交。 5 内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5.1内部收据由公司资金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5.2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后同意方可加盖印章。

5.3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6 行为责任

发票管理中发生下列行为和职责事故的,本单位应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6.1 业务人员利用假发票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进行报账的舞弊行为。 6.2 业务人员不提供真实情况和情况不明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造成款票不符的失职行为。

6.3 取得外来发票报账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行为。 6.4 私自涂改发票的行为。

6.5 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6 财务人员对发票不进行严格审查,接收外来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报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7 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按发票使用管理要求,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发生丢失、损毁发票,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它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1、《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的日期填写,要求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不得前后跳跃开具。

2、单位名称的填写,要求写全称、个人、个体写姓名或商铺名称。

3、大小写金额写写全写一致。

4、收款人签字写全,交款人交钱人签字

5、日期、交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以上任何一项填写错误,不允许涂改、描写、划掉,一定要三联齐全打作废,重新填写一张。

5、当手中还剩一本收据时,需要将以前使用完的收据拿来验旧换新。

二、发票开具

1、CNG站及宽河如有要开发票的企业,及时统计汇总到财务统一开局,每月封账以后不再开具发票。

2、有汇款的单位及时通知财务,从网银上查询到帐后再开具发票。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解读: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由于发票种类繁多,有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还有网络发票,纳税人很难准确把握所有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防伪等问题。此外,还有克隆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往往上网一查,发票号码、代码都是真的,就是内容是假的,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搞到发票代码与号码,而后制作假发票,纳税人防不胜防。所以,确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以及防伪等问题就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主要宗旨是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版发票,在全国范围实现票种简并,式样统一,向网络开具与机打发票前进,逐步缩小手工发费使用面。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读: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加大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和社会监督力量。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解读:旧《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而新《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而且新《办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要以“招标方式”来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发票印制企业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的监控范围之内,可以有效防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况的出现。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解读: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此次发布新《办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当前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发票防伪是保障发票真与否的关键,因此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至关重要。而发票监制章就好象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大字一样,发票不定期换版也是学了纸币制作道理。因此,上述三条规定的目的都是要将发票防伪和监管纳入全国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条强化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中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解读:旧《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新《办法》将“应当”改成“必须”,强化对发票印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解读:该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发票管理在强硬中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解读:本条是对发票印制区域的规定,与旧《办法》无实质不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解读: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新《办法》对代开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没有税务登记证开票的问题。比如常见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开发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明确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规定了详细流程。而旧《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未就如何开具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读:该条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解读:新《办法》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本条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最后一句话,旧《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而新《办法》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很大变化。新版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读:上述三条与旧《办法》无不同规定。特殊情况比较典型的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凭证。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读: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新《办法》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虚开的具体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提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网络开具发票已经成为潮流,不少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更完整。特殊情形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规定:北京的销售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向实际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上述三条规定与旧《办法》完全一样,未作改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解读:上述四条规定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细化并完善了发票违规行为。旧《办法》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新《办法》虽然没有说,但道理应当适用。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加重处罚力度。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旧《办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是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加大对虚开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1、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2、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1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1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6、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0、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22、删除第四十四条。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相关法规:填写项目不齐全,五十份以下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1、增值税适用税率表序号税目增值税税率1陆路运输服务10%2水路运输服务10%3航空运输服务10%4管道运输服务10%5邮政普遍服务10%6邮政特殊服务10%7其他邮政服务10%8基础电信服务10%9增值电信服务6%10工程服务10%11安装服务10%12修缮服务10%13装饰服务10%14其他建筑服务10%15贷款服务6%1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17保险服务6%18金融商品转让6%19研发和技术服务6%20信息技术服务6%21文化创意服务6%22物流辅助服务6%2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24不动产租赁服务10%25鉴证咨询服务6%26广播影视服务6%27商务辅助服务6%28其他现代服务6%29文化体育服务6%30教育医疗服务6%31旅游娱乐服务6%32餐饮住宿服务6%33居民日常服务6%34其他生活服务6%35销售无形资产6%36转让土地使用权10%37销售不动产10%38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0%39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0%40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0%41航天运输服务0%4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0%4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0%4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0%4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0%4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0%4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0%4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0%4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0%5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0%5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0%5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0%53销售或者进口货物16%54粮食、食用植物油10%55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10%56图书、报纸、杂志10%57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0%58农产品10%59音像制品10%60电子出版物10%61二甲醚10%6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0%6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64出口货物0%

2、增值税适用征收率序号税目增值税征收率1陆路运输服务3%2水路运输服务3%3航空运输服务3%4管道运输服务3%5邮政普遍服务3%6邮政特殊服务3%7其他邮政服务3%8基础电信服务3%9增值电信服务3%10工程服务3%11安装服务3%12修缮服务3%13装饰服务3%14其他建筑服务3%15贷款服务3%1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17保险服务3%18金融商品转让3%19研发和技术服务3%20信息技术服务3%21文化创意服务3%22物流辅助服务3%2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3%24不动产租赁服务5%25鉴证咨询服务3%26广播影视服务3%27商务辅助服务3%28其他现代服务3%29文化体育服务3%30教育医疗服务3%31旅游娱乐服务3%32餐饮住宿服务3%33居民日常服务3%34其他生活服务3%35销售无形资产3%36转让土地使用权3%37销售不动产5%38销售或者进口货物3%39粮食、食用植物油3%40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41图书、报纸、杂志3%42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3%43农产品3%44音像制品3%45电子出版物3%46二甲醚3%4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48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49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3%50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5%5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5%5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5%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5%5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5%5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5%5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5%57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5%58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5%59转让土地使用权5%

3、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序号税目增值税扣除率1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何记忆?☆☆116%,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6%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6%的税率。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10%。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2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10%10%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10%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基本都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的。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10%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6%;

2、除了10%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

发票报销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一、发票报销管理规定(一)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税...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