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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土地一级开发基本知识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6-24土地一级开发基本知识(精选6篇)

6-24土地一级开发基本知识 第1篇

土地一级开发基础知识

土地市场基本知识

1、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

6、土地权属: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具体讲,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7、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4)、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8、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9、绿地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10、绿化覆盖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12、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1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14、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5、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或转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6、房地产泡沫是指由于房地产投机引起的房地产价格与使用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脱离了实际使用者支撑的情况。(按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资产的价格取决于资产的收益。当资产的价格异常膨胀,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时,泡沫就产生了。泡沫经济通常以繁荣开始以危机告终,其结果是造成资产价格的扭曲、资源配置的失误,从而危及 2 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17、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指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18、已购公房:指在房屋改革过程中,已经购买为私人产权的原公有住房。此类房屋的建设用地大多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原单位未支付土地出让金,个人购买时房价里也没有包括土地出让金。再转让时,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俗称“小产权”。根据购买时支付的价格不同,有以标准价购买和以成本价购买之分。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编号为“海私成字第×××号”。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编号为“海私标字第×××号”,转让时须再补交6%的价款后方能和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一样出售。

19、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是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因此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个人购买时房价也没有包含土地出让金),减免了开发商的一些税费,限制了开发商的利润率,因此房价偏低。同时限制了购买人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购买。再转让时,购买人不再受限,但是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应属于“小产权”。20、直管公房:指属于北京市直接管理的已购公房。根据目前的政策,直管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不得阻挠,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及交易税费比较明确。

21、自管公房:指中央直属或企事业单位自管的已购公房。根据目前的政策,自管公房经原单位同意的可以比照直管公房上市交易,事实上,中央直属的一般都不能上市交易,带“国字头”的企事业单位自 3 管公房,有的单位同意上市,有的则不行。

22、使用权房:指市民租住公有住房,因此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使用权房的转让,目前还只是试点,相关手续及税费不是很明确。

23、二手房:通俗点说,二手房即个人(也可能是单位或组织)购买之后再卖出来的房屋。主要是区别于开发商直接卖出的房(即“一手房”)。前述各种权属状态的房屋都可以成为二手房。

24、基准地价:指政府按土地级别、用地类型或区段位置评估确定的平均价格。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是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地产税的依据,也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投资的决策参考。

25、标定地价:指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所占用地土地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26、楼面地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分摊到的土地价格。也就是每方米土地价格与建筑物容积率之间的比值。

27、土地估价:又称土地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或多宗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土地估价与土地评价或土地分等定级不同。土地估价的通常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 4 余法、路线价法等。

28、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经济价值的反映,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换言之,土地价格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由于我国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有所不同。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间和地域间进行调整和合理配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市(地、州)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县级之间的过渡性规划。

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下级规划应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进行编制;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具体化和落实。没有上级规划指导的规划是盲目的规划,没有下级规划落实的规划是无法实施的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是什么关系?

国土规划是为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 5 行的规划。国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划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和人口、城镇的总体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国土规划是综合程度更高的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之一。国土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

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对城市、村庄和集镇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城市、村镇所在地区的整个区域,包括城市、村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两个规划应当协调,主要是城市、村镇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的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镇用地规模。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修改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使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

在我国,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其出让土地的价格将对整个土地 6 市场的地价产生重要影响。确定出让底价时,首先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土地估价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修订法等宗地估价方法,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当地的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和拟出让宗地设定的土地条件,对拟出让的宗地进行评估,评估出拟出让宗地在出让时点和出让方案设定的土地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并提交估价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估价报告后,应在仔细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拟出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综合考虑拟出让宗地的产业性质、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土地市场调控政策、调控方向,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金与出让地价的区别

出让地价要经过评估,而土地出让金则是以评估地价作为基数,再结合政策或市场行情来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可小于或等于出让地价。

6-24土地一级开发基本知识 第2篇

第一章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1、选地

由政府或开发商针对土地储备整理或拟定的项目进行项目选址。2、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前期开发申请。3、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4、土地开发实施方案预审

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5、土地开发方案修改

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确定土地开发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 7、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

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8、确定实施规划方案

开发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工程造价预算和具体设计实施方案等。

9、办理拆迁安置及市政基础建设

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征用集体土地与征用划拨土地的程序不同,详见《征用集体土地及划拨土地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组织验收开发土地

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审核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1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用地申请报告 法人营业执照 立项批文

县以下建制镇应出具镇政府证明

经审查批准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纸(一式2 份)1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建设单位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进行测绘钉桩,由测绘院按照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制要求绘制地形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一般指协议出让申请,申请用地者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用地报告书;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在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成立(设置)机构的批准文

件、营业执照。未在 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国内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注册登记证件(开业执照)、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注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个人申请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在 省、市营业的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 大型、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初步规

划方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1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委托地价评估、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对所规划用地进行评估,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批准,并核定的地价标准登记手续。

16、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报告预审制度实施方案》,对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估价结果的土地估价报告,承担估价的中介机构可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预先审查申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后,再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由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17、办理土地出让审批、举行土地出让活动(招、拍、挂)

土地前期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项目骏工验收合格后3 个月之内政府优先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开发企业有优先竞争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

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交付土地出让金 21、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款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办理拆迁安置全流程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 1、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拟定各项征地方案后逐级上报审批立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报请市、县审查同意;市、州签署意见。、签订征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自愿、公开、公正、平等、有偿的原则,既不能阻碍国家建设,又不能伤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4、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修改、确定、审批。其一般操作过程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市政府下文征地

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通过后,市政府下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批文。征地事由、征地范围、征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实施征地的主体、实施征地程序等都由法律具体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缴纳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区局开单,银行收费,分别转到区财政局(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市蔬菜办)、征地管理费(区国土局)、粮差费(市粮食局)。、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办理冻结户口、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确定后,区、县国土房管局通过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冻结手续。拆迁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局提出户口冻结申请,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国土房管局确定拆迁范围。、办理农转工工作、农转居工作、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到市国土局核农转非指标,然后由村收取户口本,最后到派出所、公安局、劳动局等办理农转非及劳动力安置手续,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安置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按照征用土地的比例分期分批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每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该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

10、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征地结案、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核减耕地通知书”及征用土地结案函,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提供: “三表”原件 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缴交证明或收据 农转非办结证明原件 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征地补偿款付清证明(由村出)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 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工程进度计划;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12、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委托拆迁形式时,按照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代办费,由委托代办单位具体实施拆迁。、办理拆迁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 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14、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房屋拆迁责任书是拆迁人实施拆迁时需签署的书面文件。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责任书。、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房屋拆迁申请被批准后,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 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 日。

17、办理户口冻结 18、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在应 “房屋拆迁公告”时一并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19、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确定拆迁方案: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方案。方案审批备案:拆迁人确定的拆迁方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 局备案。、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 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拆迁人召集被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参加,由国土房管局主持,召开拆迁动员会议。拆迁人进行被拆迁人的搬迁、周转,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完成后,原房屋作价拆除,做到场平地净。、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一般程序:开立资金专户→出具存款证明→资金使用监督→开具领款凭证→支取补偿款项

23、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除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施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24、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 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5、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6、强制拆迁

二、征用划拨土地拆迁安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办理划拨用地申请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批准证书。2、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交表: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勘察:用地单位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查时,用地单位须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改立项批复及危改责任书;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 书》及附图;

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需提交有关用地协议;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3 份(蓝图);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批准证书。4、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划拨用地申请的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代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划拨用地申请的备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 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手续时,用地单位需准备以下各项文件、资料:交纳税费证明; 区、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批复;××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拨地红线图。

第三章 相关税费、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土地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取得费包括征地费即三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各类税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地级城市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应当在90 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 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土地使用费

这里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天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财政部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签定用地合同,合同中确定应纳费额。、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

对征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征收。

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征收。

5、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知》

(国办发〔2006〕37 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准收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使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额不得超过以上最低税额的30%。、地价评估费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规定,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执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9、出让土地预订金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受让人应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 天内缴纳地价款总额10%作为定金,其余的在90 天内付清,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

10、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统一年产值

省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根据《 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XX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标准收取。、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在 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13、地上物补偿费 根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时,有用地单位支付的,用于开发新菜地费用。15、耕地占用税

国有农场(含县、市、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县、市、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 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其中在集体土地征用时拆迁安置各项费用:

1、房屋拆迁补偿费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搬家补助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 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3、提前搬家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是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对这部分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一般由拆迁人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 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房屋拆迁服务费

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一般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项目合法性问题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商来说,在投资开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否合法。由于目前国家对土地一级开发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且各地地方政府操作也比较乱,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若项目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给开发商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应重视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开发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急于进行城市建设,甚至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没有编制和批准的情况下,就委托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这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很大,若将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计划得不到批准,地方政府又无力偿还开发商已发生开发的成本,开发商将面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2)立项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核项目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立项、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省级政府批准但只有地方县级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批文的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形,开发商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3)其他相关项目文件的合法性

开发商还应认真审核其他项目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控制性规划文件是否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文件合法性等。另外,开发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注意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约程序问题

综合分析各地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大多规定政府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商。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并未严格遵守招标确定开发商的程序,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则须注意签约程序的合法性,以防上级政府以未通过合法程序而不认可开发商的一级开发主体地位。就此问题,即使地方政府已就一级开发事宜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也应建议地方政府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形式签约。当然,由于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规定并非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即使不通过招标形式通常也并不会因此导致一级开发合同无效。

3、开发商应把握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的要点

开发商签订一份内容完善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能够有效防范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比如拆迁难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土地出让价格风险等。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1)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承担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目前国情下很难自主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要求在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政府方面承担,开发商只负责承担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承担费用:政府包干和据实支出。政府包干,即开发商与政府约定一个包干费用,由政府包干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据实支出,即开发商根据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逐步据实支出费用。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费用承担方式。(2)约定分期分块滚动开发、减轻资金压力

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周期长、利润率低,因此,若想减轻资金压力,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分块滚动开发的方式,即将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根据规划情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地块,按照优先顺序分期先后投资开发各区域地块,成熟一块、出让一块,出让后收回成本和收益再投入下一区域地块,这样滚动开发可有效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降低投资风险。(3)约定政策变化时由政府承担责任

政策变化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是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国家或上级政府对项目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或被撤。对于该等风险,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承担政策变化风险。但须注意的是,在约定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方式时,若项目重大调整或被撤时尚无土地出让收入,则存在开发商投资回报落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须明确约定政策变化时开发商收回资金和收益的方式。(4)约定土地开发成本的组成

土地开发成本是土地一级开发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开发商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出的所有费用均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须注意的是,开发商计入的成本最终须经政府审核确认,若开发商的某项支出政府审核后不认可,且也未在合同中列明,开发商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同时,在合同中列明土地开发成本有利于开发商预估和控制项目投资总额,也可使开发商有理由拒绝投入政府要求承担的合同中未列明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开发商须根据各地规定灵活掌握。比如,对于融资成本(贷款利息)各地约定就不一致,北京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土地开发成本包含贷款利息,而成都相关规定中就明确约定不能将融资成本(利息)作为开发成本。(5)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对开发商来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情况下,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如下几种:

A.固定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开发成本×固定收益率。也可约定每年固定收益率,按每年投入的开发成本计算投资收益。相对下述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而言,开发商采用固定收益率方式,资金及收益收回的安全性较高,可有效规避土地出让价格风险,但通常收益率不会太高。

B.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开发商分配比例。相对于固定收益方式而言,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中开发商收益比例通常较高,而且关键是有利于开发商受让开发项目中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二级开发。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为了便于二级拿地,采取按比例分配收益方式,可使一级开发商在土地出让竞价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为土地出让价格中含有一级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可分取的收益,土地出让价格越高一级开发商可分取的收益也越多。但采取该种方式,开发商须注意防范土地出让价格风险,有必要约定出让价格低于开发成本时的处理方法和责任承担。

C.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按比例分配收益。这种方式具有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开发商既保证了固定收益,又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政府通常会相应调低固定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比例。(6)约定成立项目公司

开发商就单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和规避单个项目风险,避免连锁反应。而且由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项目大、投入资金多,需要开发商专门设立公司在投资地进行长时间、持续性的具体操作。同时,成立项目公司也通常是政府对投资开发商的要求。(7)约定适当的融资方式

若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可在合同中约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尤其是约定股权融资方式,即约定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设立项目公司时引入合资方的方式)的方式进行融资,以便在必要时引入合作投资方或部分转让项目。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核算 第3篇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要求, 将列入城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开发项目, 在确定土地开发综合策划方案后, 以政府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级开发主体;获得土地项目一级开发权的开发主体, 再根据“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理论、系统和方法, 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交通建设、环境建设和投融资, 并未二级开发商服务, 提供土地开发项目完成后的经营管理方案, 对土地开发项目实施速度、品质、成本全过程把握和控制, 达到土地开发项目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高度统一的动态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的重要性。政府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中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超过投资者的财务能力, 就会使决策者放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因此, 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平价的重要依据。

1、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融资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 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 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 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 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因此,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也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的依据。

2、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通过不同阶段的预估, 最终通过竣工决算确定下来的。不同阶段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平谷是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 每一次成本估算都不能超过前一次估算的幅度。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准确性是成本管理的基础, 只有准确地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才可能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

3、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 土地开发成都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 (简称“七通一平”) (或“五通一平”及其他情况) , 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由毛地价 (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和大市政费) 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毛低价实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局审定, 毛地价水平较为稳定, 对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较小。因此,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核算的重点

土地开发也称建设场地开发。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为了自行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建筑物而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二是企业为了销售、有偿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建设场地。自用的建设场地属企业的中间产品, 其费用支出应记入有关商品房或出租房的产品成本, 而商品性建设场地是企业的最终产品, 应单独核算其土地开发成本。

1、土地开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除能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核算外, 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核算。分别按照“自用土地开发”、“商品性土地开发”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 按企业选择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帐页, 进行土地开发费用的明细核算。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这些费用, 一般能分清受益对象, 可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并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

(1) 配套设施费的归集与分配

配套设施的建设可能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 也可能不同步进行, 所以其费用归集的方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A、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 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 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分不清受益对象的, 应先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归集, 待配套工程竣工时, 再按一定方法, 在有关受益对象中进行分配。

B、与土地开发不同步进行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 一般可先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归集, 待配套设施竣工时, 再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中。如果土地开发已完成等待出售或出租, 而配套设施尚未完工, 为及时结算完工土地的开发成本, 经批准对这类配套设施的费用可先按其计划成本 (或预算成本) 在土地开发成本中预提。预提时,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 贷记“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账户。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核算, 待配套设施完工后, 对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与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差额, 应调整有关土地开发成本。

(2) 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核算, 月份终了, 再按一定的非陪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 应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如果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的部门是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 其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项目内。

2、完工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

已完土地开发项目应根据其用途, 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

(1) 为销售或有偿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建设场地

开发完成后, 应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土地”账户的借方。

(2) 开发完成后直接用于本企业商品房等建设的建设场地

为本企业房屋开发用的土地, 应于开发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时, 将土地开发的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房屋的开发成本, 结转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 可采用分项平行结转法或归类集中结转法。分项平行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的各项费用按成本项目分别平行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对应成本项目。归类集中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归类合并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两个费用项目, 然后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凡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有关的费用, 均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项目;对其他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 责合并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费”项目。经结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 应将它自“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

3、核算项目

设置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二级科目, 三级明细科目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 ;基础设施费 (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污、供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 ;公共配套设施费 (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 。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土地开发项目成本核算的重点内容和相关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环评缺失隐患大 第4篇

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环评未有强制性要求

毒地开发的背景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退二进三”计划。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二环路),进入城市边缘(三环路);或者退出第二产业,兴办第三产业,这一计划使产生于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的众多高污染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由于其地理位置往往优越便利,几乎所有的地块都被开发。其中,有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

而在“未经治理”之前,是土地收储和规划阶段环评的缺失或者监管不力。2009的3月,北京环保局出台了一项重要意见,并自当年“4月1日起取消土地一级开发环评审批”,“本市将不再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只需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环保局出具是否同意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意见函即可。”因为“此举可大大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

而在长沙,笔者曾分别致电湖南省环保厅和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得到的答复是长沙没有强制规定在土地一级开发时进行必要的土壤污染检测环节,同时也没有在土地收储阶段进行环评勘测。

目前,中国对毒地的监管和修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2003年全国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里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不包含对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因此不能有效过滤毒地。

有学者指出:现有的环评是在工程开工动土前进行,而并未在土地收储和规划环节有相应强制性要求。因此,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等缺失对开发的场地进行污染环评和勘察,此为源头监管失守。目前,全国仅有北京、重庆两地环保部门设有污染场地管理科,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重庆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其他城市并无强制性要求开发必须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分析,基本处于监管真空。

环评缺失,土地储备中心赔偿1.2亿

武汉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有2400户规模,建在武汉长江化工厂原址上。环评报告书认为,项目场地存在金属锑污染和局部有机物污染。重金属很难在环境中自然降解,金属锑会刺激眼、鼻、喉咙及皮肤,持续接触可破坏心脏及肝脏功能,吸入高含量锑会导致中毒。而有机物污染的土地,短期内根本不适合作为居住用地。

但2010年11月底被媒体曝光时,该小区已基本建好。在武汉市环保局要求之下,毒地采取覆盖土工膜将污染土壤进行隔离,而土工膜隔离修复方法在业内专家看来只是规避风险,而非彻底修复策略,由于污染物没彻底消除,今后进行开挖建设时仍可能引发污染。至今,小区业主已陆续无奈地入住。一位小区业主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唯一能做的是,“今后让孩子少到小区里玩土”。

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使其后的追责也苍白无力。武汉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未做污染土地修复,没有环评报告,就在毒地上建房。事发后,武汉市环保局仅批复要求:“鉴于本批复下达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且部分住宅已建成的事实,你公司除须积极补救,对于幼儿园以外部分建筑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你公司应当根据承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采取了覆盖土工膜将污染土壤进行隔离的规避手段,而非彻底修复措施后,居民已然入住, 此事亦不了了之。

源头监管的缺失,除了会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带来隐患,而更为重要的是,做地单位如土地储备中心有可能承担相关损失。

2006年3月,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下称“三江地产”)竞得一块总面积280亩,处于汉水南岸,离武汉市中心仅20分钟车程的绝版地块,然而这块地整整荒芜了4年。原来,这块黄金宝地,是一块被有害化学物质重度污染过的“毒地”。直至开发商施工中毒后,毒地复出水面,引出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重大失误在于,当初收储该地时未作环评和勘测。而另一说法是武汉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储整理时,发现该地被污染,但只能通过正常出让来“处理”。不料内部诸多知情者与开发商过从甚密,“毒地”的风声很快走漏,唯有三江地产等少数企业不知底细。

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北京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出让一块“毒地”时,其操作公开透明。北京出让毒地前,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已对其化学污染情况做了详细环评,并经过北京市环保局批准。而且,考虑到治理成本因素,最后让万科低价竞得该地。

这起全国最大“毒地”被退事件成为武汉土地储备中心最讳莫如深的隐痛。2010年春节,该地被“退还”给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商并未因囤地而遭政府处罚。相反,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还向开发商赔偿了1.2亿元。

概念混淆,项目环评无关土壤健康

据了解,开发商拿到地块后所进行的项目环评,一般不涉及地块,主要是针对项目施工过程和完工后对周边的大气、声、光、水文、地表等环境的影响,以及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如果是住宅项目,还要考虑周边环境对居住在里面的人有什么影响。

某住宅项目的工程部负责人表示,“我们开发商做的是项目的环评,地块的环评我们一般是不需要做的。一般情况下,在拿地之前,尤其是住宅用地,我们也会对地块的历史进行调查,找机构评估,如果污染太大的,一般也不会考虑。”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工业地块的环评需要做的多点,而且根据之前工业生产产品和过程的不同,环评的要求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当然,像化工、医药、农药、化肥、冶金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的遗址,环评显然是必不可少的。

显而易见的是,项目环评的标准和内容与土地环评是不同的,土地是否“健康”,开发商提供的项目环评并不能说明什么。

2008年,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研究员鱼红霞在研究论文《土地一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初探》一文中认为,“……目前,在土地一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由于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目的和作用等理解的偏差,往往导致将土地一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二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混淆,……而忽略了一级开发自身环境影响评价应解决的项目选址、污染排除的可行性等问题分析,最终造成土地一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大打折扣,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也显得苍白无力。”

链接

超富集植物大战“毒地”

超富集植物,是指可以超量累积某些化学元素的植物。这些植物的地上部组织对该化学元素的吸收量,可超过普通植物100倍以上,且不影响正常生命活动。不过,有相当一部分超富集植物生物量较少或者专一性较强,或者较难繁殖,难以大面积推广应用。

迄今为止,全世界共发现约500种超富集植物,其中金银花、蜈蚣草、鱼腥草、薰衣草、杠板归、凤眼莲、香蒲等都是对重金属离子具有吸附作用的超富集草本植物。

蜈蚣草,学名肾蕨,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在长江以南地区分布广泛。在湖南各地,漫山遍野的蜈蚣草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它直立丛生,叶片较大、叶色淡绿且具光泽,叶片展开后下垂,形态优雅,广泛地应用于客厅、办公室和卧室的美化布置。

它还能入药,主治清热利湿、宁肺止咳等,一些感冒药里,就含有蜈蚣草的成分。

而蜈蚣草能吸收土壤中的砷,则是近些年来的新发现。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首席研究员陈同斌是我国植物修复领域的主要开创者。从1997年开始,他在全国寻找治理砷污染的超富集植物,最终将目光锁定湖南石门。

石门盛产雄黄矿,雄黄主要成分是砷。陈同斌等人认为,有砷的地方,那里的植物就有耐砷特质,可能具备吸附重金属的功能。他们去当地研究了好几个月,最终找到了蜈蚣草。

经过实证研究,陈同斌发现,蜈蚣草可吸附砷、铅等重金属并转移到地面的枝叶里,它吸收土壤中砷的能力超过普通植物20万倍。

2001年,陈同斌带着他的重金属污染土壤植物修复团队来到邓家塘村,并租下黄长宇的4亩地,种起了蜈蚣草。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植物修复基地。

最初的检测结果显示,被污染土壤的砷含量超出国家标准两三倍。种植蜈蚣草一年之后,土壤的砷含量下降了10%,而收割的蜈蚣草叶片含砷量高达0.8%。三年后,土壤砷含量进一步下降至30%-40%,五年后砷含量降至安全范围。

2005年,陈同斌获广西支持,率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农民种植了1280亩的蜈蚣草,并创造了以超富集植物与经济作物间作的修复模式。三年之后,曾被砷污染过的土地经检测达标,又交回农民手中。农民尝试性地种植了萝卜、豌豆、胡萝卜、玉米,经过检测,砷含量没有超标。

2007年,陈同斌又在云南个旧开辟了500亩试验田,对蜈蚣草修复技术进行推广和深化研究。五年后检测结果显示,蜈蚣草同样不负众望——每亩蜈蚣草每年“吸走”的砷高达7-13公斤,是名副其实的“食毒草”。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第5篇

这个需要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来写

二、办理规划意见函复(当地规划局综合科)需要提供材料:

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取得规划局签字盖章的规划意见函复

三、报发改委办理征求意见函:(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需要提供材料:

xxx人民政府授权x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

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情况说明

取得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四、办理环评意见(环保局管理科)

五、办理交坪意见(当地交通局)

六、办理土地预审(土地局土地科)需要提供材料:提供材料: 1、1:2000地形图

2、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两份)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红头)

4、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章)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8、委托书

9、规划图(红笔圈出位置)

10环保意见

11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原件)

12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3地块四至、地块坐标

七、发改委立项(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1、xx政府授权xx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二份(盖章)

4、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二份(盖章)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二份(盖章)

6、公司章程

7、股份说明

8、银行资信证明(该地块总投资的35%)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1、规划委员会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方案意见

12、情况说明

13、该地块的ppt

14、委托书

15、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复

16、土地一级开发请示 17、1:2000地形图一张

八、规划意见书:规划局规划科 1:2000地形图(用地坐标,3张)(盖章)厂房平面图(盖章)情况说明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原件)

规划意见函复(复印件)土地预审意见书(原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盖章)

委托书

政府授权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复印件盖章)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发改委批复(原件)2.土地局用地预审批复 3.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4.1:2000地形图 4份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的请示 6.委托书 7.申请表

8.政府授权批复

十、定桩报告: 1。定桩通知单

准备好钱,每个桩大概648元左右,加上导线钱。

十一、地灾报告

十二、压覆矿床 上述两项咨询当地土地局地矿科

十三、当地国土局征地:(土地局土地科)1.发改委批复 2.土地预审原件 3.压覆矿床批复 4.规划意见书 5.规划钉桩报告 6.勘测定界报告

7.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 8.征地合同

8.村公告(照片)

10.公示证明(5个工作日)

办理征地手续完毕之后得到一书四方案。

征地结束后,填写申请表,得到当地政府回函,开始最后一个过程即上一级政府的批次征用地批复手续: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规划意见书(附图)4.钉桩报告 5.压覆矿床批复 6.土地预审批复 7.耕地补充方案 8.本村征地协议

9.村民代表会签字(政府批复复印件)10.村内征地公示 11.公示照片

12.村开具的征地公示情况的证明 13.土地局出具的征地公示情况证明 14.政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 15.一书四方案

16.土地局用地情况规划图 17.土地局用地情况现状图 18.土地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9.地质灾害(在范围内的做)

征地结束,就是你所谓的做熟,取得上一级政府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然后这块地你就可以找下家,走招牌挂了。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市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储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3.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若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政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测算

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测算的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决定土地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由毛地价(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毛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局审定,毛地价水平较为稳定,对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较小。四.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组成

(一)项目前期组成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月,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应根据该文件规定核算工程勘察费用。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价格[2002]125号)。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地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编制咨询报告。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但对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取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委托规划设计咨询的标准及市场行情协商(目前收费标准通常在0.5~2元/平米不等)。

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目前,全国各省市对地震安全性平价收费标准都有不同规定。7.地价评估费用: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工程设计费的测算可依据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测定。施工图审查是目前基本建设程序中必须的环节。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门134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再次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但相应的图纸审查收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原国家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0.工程保险费: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可见,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保险品种主要有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但具体费率,市场浮动较大,建设工程一切险一般为投保金额的1%左右,第三者责任险按比例投保。但在项目前期阶段,估算工程质量保险费非常困难,可以暂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1%估算。

(二)征地、拆迁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所属的不同区域及其被正用钱的不同用地性质相应发生不同的征地费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方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是指尚未收货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2.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房屋所属的不同区域及其不同属性相应发生不同的拆迁补偿费用,计取依据亦不同。

3.房屋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

部分地方规定“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4.拆除工程费用:拆除工程费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估算拆除工程量,并套用相关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充分考虑渣土运输、消纳等因素进行测算。

5.古树保护及文物古建修护、还建费用:根据古树保护方案和文物古建的修护、还建方案,套用相关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充分考虑修缮、保护、还原等因素进行费用测算。

6.其它: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基金、防洪费、提前搬家奖、职员重点工程费等等。

(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包括:绿化(花草、树木的种植)、微地形、艺术小品、喷泉、地下出入口的处理、休息座椅等。

(五)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市政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费用;规划中其他须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工程监理费

根据地方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2.竣工图编制费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0.16条规定: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3.建设期区域管理费用:包括安保、环境保洁、临时绿化、美化等费用。这部分费用在项目初期很难估算。不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区域的面积、基本状况、区域周边的环境一定后,即基本明确每年需要多少保安、保洁人员进行公共区域的管理,需要做多少面积的临时绿化,整个区域的建设期几年等,再据以测算相应费用。4.项目竣工后移交管理单位前的维护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形成了大量的资产,而这些资产的管理主体比较复杂,例如:道路、水、电、(天然)气、热、交通设施、园林景观绿化设施等都分别归属不同的管理单位,产权移交尚未有规范的模式和程序。这就造成在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基本完成后,可能还会对资产进行一段时间的照管,对有些项目还要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运营。为此,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还要支出一笔管理费和运营费。这笔费用根据不同一级开发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一而足,需慎重对待,认真估算。

5.项目后评价费用: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组织,委托专业咨询公司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出发对整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开发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该费用可参考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的收费标准测算。

6.其他:指其他归属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的项目。比如:委托代建的项目还会发生“代建工程管理费”等。污染区域,还需要环境整治费用。

(七)管理费

指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期和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销售期。该费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资源投入情况等进行核算。

有关地方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八)财务费用

指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

其测算依企业(或项目)的资本机构和融资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融资方案,因此融资渠道、金额和期限完全不同,其融资成本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测算。

(九)销售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为提升开发区域的土地价值,吸引二级发商和最终用户,完成土地出让任务,尽快收回开发成本进而进行的策划、推广活动和因此发生的各种广告、宣传费用。

(十)应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设计的应纳税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印花税、进口设备关税等,所得税。

(十一)不可预见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视不同阶段的测算精度不同,而以开发成本为基数,适当计取一定比例。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工作流程

(一)基础资料收集、调查、测算

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经现场踏勘,地上物调查,收集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开发区域、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情况、地形图等,调查分析后进行测算。

(二)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根据政府要求,依据控规及相关批复,确定开发区域。

依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期计划等,编制区域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开发部签订各类委托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拆迁部委托勘察定界及土地权属确认并取得成果后,移交开发部一份。

(三)土地联席会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根据政府要求,依据控规及相关批复,确定开发区域。

依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期计划等,编制区域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取得道路规划方案批复

根据道路定线及拨地定桩成果,申报并区的规划意见书。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五)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

将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报专家会审批

备齐相关资料申报联席会,通过后取得联席会会议纪要。申报土地一级开发授权,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

(六)取得立项批复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拆迁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取得规划意见书后,开发部办理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批复、交批,拆迁部办理并取得土地预审批复。(若项目列如绿通,环评批复可后置,不作为取得立项的必要因素)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立项批复。

(七)取得征地批复

此项目由拆迁部办理,主要要求是:

取得勘察定界成果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备齐相关资料,协调区土地局提交一书四方案报区政府批示后,报送市国土局审核,取得征地批复。

拆迁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并将征地批复复印件送开发部。

(八)取得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计财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确定拆迁实施细则,申请张贴暂停事项公告。

确定评估,服务及拆除公司,拟定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九)实施项目拆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工程部、计财部协办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土地移交施工单位。涉及私产拆迁的,组织回迁安置。实施线路迁移。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部编写完成征地,拆迁总结报告。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办理立项批复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拆迁部、工程部协办、具体要求是: 开发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办理并取得环评批复,拆迁部办理并取得土地预审批复。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立项批复。

2、部门之间接口

开发部取得立项批复后,移交拆迁部、工程部各一份。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二)办理规划意见书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

(1)项目提起后,去的规划方案,据此同步进行两项工作——取得规

划方案批复,取得道路定线条件及定线成果,取得道路设计方案及批复。——取得管线项目综合方案及批复,取得管线设计综合方案及汇签文件。

(2)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规划意见书。

2、部门之间接口

开发部取得立项批复后,移交拆迁部、工程部各一份 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开发部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移交拆迁部一份。

(四)勘察设计

1、此项工作由开发部主办,工程部协办

(1)取得规划意见书后,开发部组织勘察,设计招投标。(2)取得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及评审。

(3)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核准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部门之间接口

(1)开发部签订地质勘察、设计合同后,整理招投标全过程资料,移

交企业发展部。

(2)开发部取得初步设计概算后,移交工程部一份。(3)开发部需配合工程部联合审图,并移交工程部一份。(4)开发部签订各类合同后,报送计财部一份。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此项目由开发部主办,工程部协办

(1)开发部取得正式计划,工程部签订竣工测量协议,开发部办

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2)开发部相关资料,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发部编写前期审批情况报告。

(六)取得征地批复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办理,具体要求是:

(1)取得勘察定界成果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备齐相关资料,协调区土地局提交一书四方案报区政府批示后,报送市国土局审核,取得征地批复。

(七)取得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计财部协办,具体要求是:(1)确定拆迁实施细则,申请张贴暂停事项公告。

(2)确定评估、服务及拆除公司,你定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3)备齐相关资料,申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实施项目拆迁

此项工作由拆迁部主办,工程部,计财部协办。

(1)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土地移交施工单位。设计私产拆迁的,组织回迁安置。

(2)办理砍伐证,实施林木砍伐。(3)实施线路迁移。

(4)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部编写完成征地、拆迁总结报告。

(九)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此项工作由工程部办理,具体要求是:(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步进行施工图强审和工程招投标,需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取得施工图强审报告。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 第6篇

前言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第一章合作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一条 合作范围、内容

1、项目名称:XXXXXXX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

2、项目地点:XXXXXXXXXXX3、开发整理规模:土地一及开发面积约XX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项目约XX亩。

4、投资合作内容:投资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内容(以审定批准实施的施工图内容为准)。

5、土地一级开发工期约为XXX年。

6、概算总投资额:约XXX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第三条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1、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按照“整体授权、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按块核算、启动核心、分步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公司)参与政府编制红线范围内各类规则(主要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准项目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体地块面积的百分之【 】,其中商住面积不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百分之

【 】······。

3、甲方需确保建筑用地指标的稳定供给,保证项目一期中项目公司确定的地块在XXXX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后每年商住用地挂牌交易量不低于【 】亩······。

4、区域内约定的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公益配套项目、城市公园及景观绿化等建设工程,根据板块实施计划,分期分板块搭配实施。

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分板块启动,若条件许可可同时启动多个板块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先期投入核定/

5第四条 应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包括:

1、策划、咨询、规划和设计费: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设计等支出;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公司按照其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报批规费以及支付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

3、红线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及功能性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供应合同支付给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购置费等;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与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相关之全部费用;

4、项目实施管理费:项目公司作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位,其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工程管理、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5、公司营运管理费: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办公经费、招商引资费用等全部相关费用;

6、土地通过公开出让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7、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类税费:依法可列入成本的税费;

8、财务费用,融资成本费用;

9、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因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0、甲乙双方前期为本项目开发垫付的经双方确认的费用。

11、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XX市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整体一级土地开发支付的、应分摊的合理成本;

12、经审计部门认可可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土地出让及合作收益

第五条 整理后的土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使该土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第六条 项目公司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一宗地在竣工验收后,甲方保证相关政府

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以宗地为单位启动土地出让程序并在【】个工作 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土地出让成交后,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金【】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全部支付到项目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按下面约定执行:

甲方协调保证徐州市相关部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规划范围

内成交价款后,应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一并支付到项目公司。

第五章双方的权责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申请、拆迁安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并提供规划成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等所需的相关手续,负责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土地整理进程及市场需求安排土地上市。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回报。

3、监督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投资资金的使用。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取得徐州市政府及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合法授权,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整理的土地依法取得用地指标,通过相应的城市规划,保证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合法性,有效性。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征地拆迁及施工必要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土地交易条件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并保证项目内任一地块的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成交价支付方式等规则的制定遵循项目公司的意见。

7、甲方承诺对乙方进行融资提供担保等帮助与支持。

8、甲方承诺该项目将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9、甲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地整理开发权。

10、甲方独立负责【】路网及【】的建设(具体以附件 的标注为准)

11、甲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XX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收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收土地的限制。

12、其他权责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及后期项目融资;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

3、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各种回报;

4、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的管理团队;

5、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

6、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7、负责把控项目公司开发进度

8、其他权责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发起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项目公司的设立、控规的研究、制定,土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体协商约定。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标准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开发利润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相应的利润。

3、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土地规划的概念方案、总体方案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规划的前置条件;共同完成拆迁及地上物安置(人、物)补偿办法的制定;共同完成地块的选择(包括实施一级开发及挂牌上市)。

第六章项目联合协调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控规的研究、制定,土

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

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

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

体协商约定。

第七章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为合理有序开发本项目,特制订项目进度计划表(具体参阅附件)。

第八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市政府及土地、财政等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对该项目产业用地、配套用地等给予优惠政策,原则上实

现该区域土地开发收支平衡。甲方应为“XXXXXXXXXX项目”项目招

商引资、产业导入设立专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或其导入的其他投

资者符合该产业导入优惠政策的项目有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国

家、地方具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形下,甲方保证项目公司能够享有,并积极促使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融资、成本回收、税收等

方面享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其他第三方的各项优惠。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需保证乙方开发成本和投入的收回,并

仍需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投入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收益:

1、截止【】年【】月【】日,该项目规划仍未获得最终批准,或批准的结果与本协议约定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2、非乙方原因,项目一期不能首先进行开发的。

3、非乙方原因,推出的地块不能如期上市交易的或交易未成功的。

4、非乙方原因,该项目地块存在或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进行开发的。

第十五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十章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5.本协议附件和附图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式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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