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精选9篇)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1篇
关键词:政府绩效审计,中美比较,改进措施
政府绩效审计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 既源于政府可用资源的稀缺与政府所承担公共管理及社会福利职责的日趋扩大之间矛盾的不断加剧, 也源于公众对政府公共支出效果的日益关注。需求催生供给, 20世纪40年代, 政府绩效审计应运而生。20世纪70年代, 政府绩效审计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20世纪90年代, 随着“善治”等政治理念的提出, 政府绩效审计再次成为行业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作为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得较为成熟的国家, 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涉足绩效审计, 1972年, 美国审计总署最早把绩效审计纳入了国家审计的范畴。迄今为止, 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已经具备了较为理想的审计环境、绩效评价标准及法律体系, 业务量高居总审计量的90%之多。
而在我国, 绩效审计出现的比较晚, 虽然政府绩效审计作为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从实践来看, 我国重财务审计、轻绩效审计的思想长期存在, 能切合实际的绩效评价标准仍尚未形成,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仍然无法给政府绩效审计提供实际的支撑。因此, 如何借鉴美国的经验, 求同存异, 发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政府绩效审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绩效审计中美比较
(一) 产生的背景比较
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之后, 美国公共开支日益增加, 公营企业的大批涌现, 占用了大量的财政资金, 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引起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的关注。公众要求对公共支出进行绩效审计的呼声越来越高,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应运而生。当时, 美国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失调, 贫富两极分化严重, 美国开始在经济政策的安排上由自由放任进入国家全面干预时期。1945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公司控制法案》, 要求公营企业将年度经营预算和工作计划经预算总局提交总统和国会, 然后由审计总署进行审计。审计总署不仅要直接评价公营企业经营的合规性, 而且要对管理效率和内控系统的效率加以评价, 并向国会报告。20世纪60年代, 美国审计总署率先将注意力覆盖“三E” (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审计。20世纪70年代, 美国审计总署的“三E”审计开始走向准则化。由此可见, 美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是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 审计总署迫于外界压力和自身生存发展需要逐步开展的。
相比较而言, 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 物质消耗高, 产品质量差, 损失浪费严重, 经济效益低下,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因此, 政府提出要把全部经济工作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并决定由审计机关开展自上而下的经济效益审计。1984年, 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270个审计局对1 263个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了试审;1991年初,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确定一批大中型企业进行经常审计, 既要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方面延伸, 并做出适当的审计评价, 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自提出“两个延伸”后, 全国一些审计机关开始进入较大范围的经济效益审计试点。由于主要是针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进行效益审计, 因此, 我国审计界长期以来习惯于将绩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混为一谈。由此也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是在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背景下, 以政府为主导, 自上而下强制推行开展的。
(二) 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比较
虽然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起源来看, 中美两国推动其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不尽相同, 但理论基础基本一致。笔者认为,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基础源于委托代理理论, 不同的是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蓬勃发展更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风行于欧美等国的新公共管理理论。
政府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权力机关, 要实现其职能必须有充足的资源保证。从本质上看政府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 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执行公共财政资源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必然受到委托方资源提供者 (社会公众即纳税人) 的制约, 履行其行为和报告等公共受托责任;而根据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的“公共支出不断上升的规律”, 国家为支付大量公共行政开支往往采取重税政, 从而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高度关注, 公众作为没有信息优势但拥有产权的委托方迫切需要了解政府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是否有效地用之于民。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 纳税人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对政府利用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及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也即政府绩效审计。综观世界各国, 包括中美两国的政府绩效审计, 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概莫如此。
委托代理理论对绩效审计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导向作用, 但这种发展要落到实处, 还取决于审计自身的供给能力, 后者是决定性的平衡力量。美国作为发展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 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是其蓬勃发展的强大支撑。特别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 欧美等国兴起了声势浩大且旷日持久的政府改革运动, 许多人倡导在公共管理领域施行以注重商业管理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与此同时, 新公共管理理论也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该理论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 主张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手段, 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政府行政管理, 强调政府绩效, 主张进行分权化管理, 对各分权机构制定绩效标准, 进行绩效评价, 强调在讲究节约、效率的同时建立“讲究效果的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理论指导, 极大地推动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三) 实行的体制比较
美国的绩效审计体制属于立法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 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审计结果。这种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美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GAO隶属于国会, 直接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 同时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
我国的绩效审计体制属于行政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机制, 即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 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 这导致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与同级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作用往往被弱化。
(四) 实践现状比较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计划的周密性以及审计结论的建设性已经将审计目标推向更高层次的决策有用性。目前GAO绩效审计工作领域涵盖了美国联邦政府涉足或准备涉足的每一个领域。近年来GAO还日益重视对联邦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以协助国会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 同时对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公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进行评估, 以促使政府关注公众的生活质量和权益。美国GAO每年发表上千份报告和文件, 在国会作证200多次, 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大量的服务, 在国家经济政策指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相对而言, 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实践基本处于较低的解除受托责任的层面上。将审计目标主要定位于鉴证和监督, 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单个组织和审计制度本身。此外, 结合制度分析实质性业务是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常见的审计模式。由于我国的财务审计还较少设计对公共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 因此,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 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经济活动的合规性还需要验证, 从而形成了一种综合性的审计模式, 即将绩效审计作为财务审计的延伸和升华, 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
(五) 法律法规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 早在1972年, 就颁布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 对“3E”审计或绩效审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准则曾于1981、1988和199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这使其进一步走向完善。修订后的准则包括综述、政府审计种类、一般准则、财务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财务审计的报告准则、绩效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绩效审计的报告准则七部分, 并在最后两个部分对绩效审计的实施和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步骤。这一准则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绩效审计的开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 自1989年起开始着手制定我国政府审计准则。1993年3月, 审计署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 》;1996年1月, 审计署提出了《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 并于1996年底发布了38个国家审计规范;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00年对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这些文件中先后提到要实行绩效审计, 但其主要还是针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 真正适用于绩效审计的审计准则尚未建立。
二、发展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中美绩效审计的对比可以看出, 我国的绩效审计与美国相比, 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差距, 因此, 适当借鉴美国乃至欧洲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经验, 走适合我国审计环境的绩效审计之路是今后的重要课题。
(一) 积极开展审计试点, 积累经验, 全面推广绩效审计
开展绩效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公众对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越来越关注, 强化资金绩效观念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迫切需要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绩效进行审计分析评估。
目前, 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水平还不高, 经济领域违法违规的问题还较为普遍, 各项基础管理比较薄弱, 缺乏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政府审计准则滞后性严重。同时, 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 也不完全适应绩效审计的需要。因此, 我国目前的绩效审计还应以揭露问题为主, 重点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而不能像美国GAO那样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绩效审计的范围主要是财政资金, 以促进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从以上实际出发, 试验性的绩效审计可以选择审计资源比较集中、财政资金充裕的大城市开始, 比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等, 这些地方审计覆盖面不大, 相对而言, 可供选择的审计项目丰富, 政府运作较为规范, 立法机构态度积极, 社会关注和支持的程度也较高。最初的绩效审计, 研究审计对象和选择审计项目是很重要的工作, 在审计准备阶段, 要比以往的财务审计增加成倍的调查和分析, 才可以把特定的绩效审计项目有把握地纳入年度计划并做出审计方案。为了避免出现事倍功半的审计结果, 可以选择一项财政资金使用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环节, 进行专项绩效审计, 也可以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某一方面有所侧重。
(二) 改善审计环境, 促进政府绩效审计的良性发展
长期以来, 政治国家的强大和公民意识的淡漠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 也是我们国家政府绩效审计自主发展进程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因此, 笔者认为, 要改善审计环境, 应从强化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着手, 将公民意识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 强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内化和认同, 辨证地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摒弃消极因素, 培育人文精神, 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积极的观念基础。
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负责任地对公民的需求给予快速反应, 为政府绩效审计的完善形成强有力的外在压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政府将更关注于公共事务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从而为政府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构建内部基础。
(三) 尽快建立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评价指标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建立的难点在于: (1)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下, 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含义理解是不同的; (2) 指标运用的不同目的影响了指标的内容。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必须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价指标和不同的评价标准, 例如高速公路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等等。这就导致当前我国对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研究的不同视角、设置的评价指标体系五花八门。西方国家经验表明,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 关键是要对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形成共识。就像审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一样, 目前需要研究制定出政府绩效审计评价的指导性指标框架。我们认为可以分别就政府总体、政府机构和政府项目三个评价对象设置基本指标, 当然政府机构、政府项目都要按某种标志先分类, 再分类设置其基本指标。从审计的角度讲, 现阶段从政府总体的角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实际利用价值不是太高, 现实中的审计评价往往是受托对某些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 从而对政府的绩效审计进行评价, 而不是专门用来评价政府总体的绩效。我们认为基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以公共财政指出的效益评价为主去构建评价指标比较能有效指导审计实践。现阶段有关政府某一部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较少。我们认为可以结合中国政府实行的财政预算编制、管理体系、部门预算, 从预算的视角研究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部门预算可以为绩效审计评价提供具体目标和评价标准, 以各部门预算为基础构建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可以避免由于政府部门目标多元化的特点使绩效评价指标过多且零星散乱的局面。在对基本指标形成共识的基础上, 给出在基本指标指导下的具体指标设置的原则和方法, 或者规定对基本指标进行补充、调整时的应用原则。基本指标的设置将为具体审计对象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提供依据和指导。
参考文献
[1].彭兰香, 黄佶.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及启示[J].财会月刊, 2007 (5) .
[2].彭媛媛.中美政府绩效审计的比较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 2008 (1) .
[3].张亚兵, 王淑珍, 许现晖.政府绩效审计之中美比较[J].中国农业会计, 2006 (2) .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2篇
摘要“以铜为镜,可以整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尽管中美两国在政治社会制度、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传统等方面迥然不同,但美国地方治理的一些措施,在有些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一、美国地方政府体制
(一)美国地方政府的概念与中国单一的、全能的公共权力层级制不同,美国的公共权力结构是多中心的、分散化的多样性模式。因此,美国地方政府所指的范围与中国地方政府有着很大的差别:首先,在中国,除了居于金字塔结构顶端的中央政府以外,纵向上从省、市、自治区直至乡镇、街道,横向上覆盖全国的所有层级、任何规模的政府均称为地方政府。而在美国,地方政府则是指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外的所有政府类型;其次,中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其上一层级政府及中央政府都有行政隶属关系,而美国无论是地方政府之间,还是地方政府和州政府,联邦政府之间,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地方自治;再次,中国的地方政府与行政区划完全一一对应,不存在跨政区的地方政府,而美国人曰普查局则认定了20个州际实体,其中多数地跨两州,个别跨度更大,而且一个地区多个政府存在的现象也很普遍。
(二)美国典型的地方政府体制类型1.市县委员会制美国一些小城市和县的委员会通常由3—7人组成,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议决权。每个委员会分别担任一个行政部门的首长,主管相应事务。委员会任命一名委员为市长,行使礼仪职责。委员会对各行政实体集体领导,承担行政机关的职责。委员会制主要的特征是城市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同时掌握在一个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手中,委员会成员既是议员,同时又以个人身份作为部门首长履行职能。
2.市县经理制在美国一些市县,由议会行使议决权、执行权。议会聘任一名经理,作为首席执行官,指挥、管理各个行政部门工作,有权雇佣行政工作人员(职员),市长由议会选出担任礼仪职责,不干预行政工作。美国市县经理制的主要特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都掌握在市议会或县议会手中,但市县议会将行政权委托给一位市县经理作为行政首脑和管理官员。
3.市行政长官制市长作为执行首长由选民选出。市长任命一位首席行者官来领导和管理行政工作。行政官任命和撤换雇员,监督城市人事工作,管理预算,协调是政府机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和充当市长的行政顾问。由于行政官负责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市长就能够从事全面领导,集中处理全局性重大事务,向议会提出政策性建议,为城市规划建立公共援助基金等重大事务奋斗。市长任命的行政官通常并无明确的任期,在某些城市却需要得到议会的批准。这种领导体制,是试图集强市长议会制和市县经理制的优点于一身的一种尝试。主要用于较大的城市。
二、中国的地方政治体制
(一)我国的地方政府体制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接受中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后一种身份,除完成中央与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工作外,还代表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中央和上级政府在其辖区所设置的行政机构的活动。
(二)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地方政府与行政区划完全一一对应。我国的地方政府体制是依行政区划及中央机构的设置而设立的,这一方面便于政府的管理,但另一方面,这种设置也导致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及盲目竞争和重复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沿海地区的港口建设就存在着这种问题。2.地方政府高度集权。目前全世界的行政权都有扩张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地方政府应是处于同级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的,但现实却完全不是这样。人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充分认识到它所拥有的职权,更没有很好履行它的职责,这就使地方政府忽视人大的作用。这就给了地方政府一种错觉,它只是对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它的权利仅仅来源于上级人民政府。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讲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做人民公仆,简直无从谈起,所以所谓的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都只是停留在口号上。3.同级地方政府结构的同一性。我国地域辽阔,不但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地理环境也是千差万别,所以在这种差异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全相同的地方政府体制结构显然是不适应的。4.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法制观念有限。越是低层的地方政府,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法制观念就越是有限。但真正跟人民接触最多,最了解人民需要却是基层地方政府。所以不能把那些优秀的人才都集中到中央政府去做决策,不从实际出发的再完美的决策也是难以奏效的。5.机构设置、职能方面的问题。由于党政关系没有理顺,所以我国的党政机构无论是在设置上还是在职能上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现象。有两个问题尤为突出:其一,机构设置缺乏法律的约束,不可避免受行政首长意志影响,因人设事、因人设机构。其二,机构对口设置,中央政府设置什么机构,地方也跟着设置什么机构。
三、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一)改革需要整体设计,自上而下推进。在目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地方政府改革的空间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中央先进行框架型设计,确定改革的方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相应的机构和职能,实施中逐步推进。只有地方政府的小打小闹的改革是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的。只有中央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才能带动地方政府的改革实践。
(二)地方政府组织形式上的多元化。我国同级地方政府的结构是同一的,但实际上每个地方的公众都有他们自己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为了满足公众的分散的多样需求,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专门性的、地区性的特殊问题,有必要建立次级的、小规模的地方政府机构,使得政府官员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不同公民群体的不同偏好,从而更加迅速全面地回应公民的要求。这在促使政府转变只对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观念上有很大作用。当然,这些小规模的地方政府机构是应该要实行自治的。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公众范围较广、规模效益明显且影响面较大的一些公共问题,则力求突破行政区划或原有地方政府体制的制约,谋求成立跨省、跨市、跨县、跨乡镇的特别目的大区政府。
(三)行政层级的重新确立。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是四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我国的地方自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完全实行地方自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应该考虑实行乡镇自治。为了切实把乡镇治理好,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县经理制的一些做法,聘请专家进行治理,可以由地方自己聘请,对于一些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由国家帮助聘请,但不对国家负责而只对地方负责。另外,46个较大的市(如何界定“较大的市”?国务院己批准青岛、齐齐哈尔等18个市为“较大的市”,加上自然成为“较大的市”的28个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共计46个),应该维持目前的市领导县体制,较大的市的经济比较发达,而且城市发展比较完善,所以对周边的县有一定的带动作用,而且这种领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也需要做一些改革:目前我国的体制是市对区县有绝对的领导权,改革后则市不再对县有绝对的领导权,而只有部分的管理权限。市无权直接干预县的具体运作,它们更多的应是一种合作关系。在某些方面城市毕竟经济实力更强,基础设施更完善,所以在这些方面县与市合作,市为县提供一些基础设施方面的共享。而对于其他行政级别的市来说,他们本身的发展有限,几乎跟县没有差别,所以也没有所谓的带动作用,可以考虑市县合并,因为经济发展都差不多,如果合并不但能更有效实现资源共享,而且可以减少行政层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且对于较大的市来说这也是他们的发展趋势。
(四)纵向权力关系上的分权导向。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分权措施,将相当一部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权下放地方政府,强化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管理责任,也使其承担更多的管理与服务成本。特别是尽量把权力下放或分散到直接面对实际问题和直接提供服务的基层机构及主管人员手中,使基层机构、主管人员以及普通公务员能及时决策并较快处理问题。另外,还把有关社区事务的管理授权给社区组织,让社区居民普遍参与社区管理。这种分权或是说权力下放的措施正是我们的地方政府体制改革所应有的内容。
(五)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我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其上一层级政府及中央政府都有行政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导致了我国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体制,甚至导致地方政府只对上级政府负责,而忽视当地人民的现实利益,所以对上下级关系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美国的市行政长官制,市长作为执行首长由选民选出。市长任命一位首席行者官来领导和管理行政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和充当市长的行政顾问。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把上级政府视为市长,而下级政府就是其任命的首席行政官,也就是说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只是大政方针上的领导,而不干预下级政府的具体运作,没有所谓的汇报请示工作,只要不违背社会主义方向,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下级政府就可以自主行使职责。
(六)公共产品和服务对象的顾客导向。破除政府机构本位主义和对上级政府负责的传统思维定势,确立本地区纳税人是各政府机构顾客的观念,通过社区调查、客户问卷、联系走访等方式了解公众需求,在此基础上,按照调查统计数据对公众需求进行归类,并进而对顾客群体进行细化,为公众提供量身定制式的个性化服务。同时,还仿照企业顾客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公众对政府服务的快速反馈机制,及时矫正政府自身不当或偏离公众目标的行为。
中美政府慈善角色定位比较及启示 第3篇
慈善事业的基础作用被形象地称为“第三次分配”,它通过弥补政府再分配能力的不足,以达到和政府一起弥补市场分配不足之目的。美国慈善事业已经十分发达,积累了许多经验,客观认识中美慈善事业的差距,对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中美慈善现状比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期。中国经济改革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制度的前提,同时也意味着激励机制的改变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其结果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和收入差距的变化。这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增长,更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相背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成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的减震器,有利于缓解不同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弥合社会裂缝,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汶川地震以来,西南旱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等大灾不断的情况下,无论是大众还是政府,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对“慈善”的需求,这就引发了人们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思考。笔者就中美慈善事业现状进行比较来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做出分析。
(一)年度慈善捐赠额数据调查
统计表明,慈善捐款占GDP的比例,西方国家一般在3%—5%之间,美国高达9%,而在中国这个数字则低于0.5%。每个美国人要将年收入的1.8%进行捐赠,每个美国家庭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占家庭总收入的2.36%。[1]王振耀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指出:“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已经达到509亿元,占当年GDP的 0.17%,占中国财政收入不到5%。比较一下,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的10%。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慈善捐赠额与美国相比相差甚远。
(二)慈善组织及工作人员数量调查
截至2008年,美国注册的大大小小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数量达到120万家,而相比之下,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44万个,基金会2200个,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服务宗旨。虽然数量上也在不断增加,但相比之下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很不够。2009年,中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到两万,而美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超过900万,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2];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约1000多美元。按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赠的规模来看,美国无疑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慈善国度。
二、中美政府的慈善角色比较分析
除了经济发展因素以外,中美慈善事业巨大的差距根源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并且由此导致的政府公共政策和慈善角色的差异。通过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定位、慈善活动的机制、税收法律政策、监督管理制度等,在各个角度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
(一)美国政府引导的民间慈善
1、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处于平等合作关系。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民众参与积极性高,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在美国,慈善组织凸显其民间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在发展中遵循了自主规划、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1]在美国,慈善组织的注册可以有多样化选择。慈善组织必须先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从美国税收当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运营执照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2]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不是控制和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与共赢的关系。美国没有专门管理慈善组织的部门,但是管理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和法律部门,较多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有完善的扶持监督体系。在《美国慈善法指南》的作者阿德勒女士看来,“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美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从立法、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监督到内部运作都比较成熟。美国社会对慈善的监督体制是全方位的,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第三方机构监督、行业监督和自我监督。[3]慈善组织要具备免税资格,必须向国税局提出申请。该组织必须非常详尽地描述所从事的活动,并报告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支出,这个过程被认为有助于慈善组织全面反思其定位和规划。
3、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政策鼓励社会慈善。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经济基础的,要想让公众将财物从口袋中掏出来投向社会慈善事业,光靠道德的说教和宗教的劝导,显然是不够的。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和向慈善组织捐助的机构与个人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优惠待遇。以其税前扣除的政策来说,机构捐赠可以获得15%的税前抵扣;如果是个人捐赠的话,现金部分捐赠给公众募款机构,可以有50%的税前扣除;如果捐赠给基金会,有2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捐赠证券,有3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遗产的全部捐赠,100%税前扣除。这样一套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引导资源向公益领域流动。
(二)中国政府主导的官办慈善
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中,统治者的仁政与民间慈善存在着排斥性。按照传统的政治观念,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主导型慈善思想缺乏自主的公民意识的支撑。
1、浓厚的官办慈善色彩导致公民慈善自由度低。从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上看,中国作为官本位的社会体制,慈善事业也多是政府官办,慈善被融入到统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维护政治稳定的治理手段之中。政府的干预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热情,捐赠者本身是出于自愿参与到慈善活动当中,一旦政府介入,会使捐赠者觉得自己是迫于政府压力而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进行的捐赠;政府的干预会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背离捐献者的意愿。
2、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独立发展的、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组织,现有的慈善组织主要为政府主导模式,显示出官民二重性,缺乏独立性。社科院研究员杨团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慈善事业的发展偏离专业化,趋向于行政化,与慈善组织的志愿主义及互助精神等理念相违背。
3、缺乏监督的行政化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官办慈善组织拥有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双重身份”,政府未能很好地实施其监督职能,而是以行政方式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这就是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中公众关注的重点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被如何使用,是否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在“尚德诈捐”与“中非希望工程”丑闻当中公众质疑的是慈善组织收取额度不等的管理费而不进行监管的行为,似乎开具发票与收取管理费成为一种商业盈利模式。[4]官办慈善组织的高度的行政化特征无法培育公众的自觉自愿的慈善意识,公信力难以自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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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政策法规导致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但是,中国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指导性法律,对于近年来慈善事业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慈善组织的认定、注册、管理和监督,以及公益产权的保护、增值和转让,处于法律和制度空白阶段。
三、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美两国之间慈善事业的差距是有诸多因素造成的,有深层次的文化原因(文化差异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慈善意识行为以及政府的决策行为),也有客观条件下的物质基础的差距等原因。文化差异是现实的存在,政府所能做的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制、体制与机制。通过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的比较分析,要想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是非常必要的。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角色不应该是主导者、组织者和干预者,而应重新定位为慈善事业的服务管理者、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慈善理念的倡导者。
(一)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
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首要问题就是,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构建政府与慈善机构平等合作的互动关系。政府是第一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第三部门,共同支撑社会发展,缺一不可。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行政主导角色,就要取消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行政委托关系,明确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慈善组织在公共产品中的提供者身份。政府的角色应当从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服务管理,应该在发展规划、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统计渠道、加强监督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
利益驱动既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又为慈善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建立可行的激励机制以吸引捐赠,又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及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上。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完善媒体监管与公众监管,建立第三方监管和自我监管,形成全面监督体系。慈善组织每年向政府提交的年报必须如实反映该机构所有财务活动的细节,如发现有造假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
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从美国慈善事业的经验来看,应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慈善事业对公众的吸引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十二五”时期的总体部署,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破除经济性壁垒,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慈善组织有序、合理、自由的竞争。
(三)慈善理念的宣传倡导者
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如果没有这种慈善意识的觉醒和慈善氛围的形成,慈善事业不可能得以充分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觉醒与公民意识、公民社会、民主意识紧密相连,是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是分不开的。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 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宣传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精髓,强调人际间互助和友爱,强调扶贫济困、互助互爱,努力营造相应的舆论与社会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慈善理念,积极培养国民现代慈善意识,通过具体的活动开展,宣传人们通过帮助别人获取人生价值,强调慈善体现博爱、平等、共享等核心价值体系。
慈善是一个关涉到哲学、经济、伦理、法律、宗教、社会心理、管理学科的大议题,是人类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和文明的一种研究。理论研究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先导,理论研究水平层次直接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设定专项的慈善研究基金,鼓励更多学者和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研究,从而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理论上的探索和和运行制度上创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转型期慈善文化与社会救助[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3、钟明华,李萍等.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现代人生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阎明复.美国慈善事业一瞥[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5、杨方方.慈善文化与中美慈善事业之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09(1).
6、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J].探索与争鸣,2010.
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及其启示 第4篇
一、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发展
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发展中, 萨班斯法案的颁布是一个重要分水岭。
(一) 萨班斯法案颁布前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COSO委员会于1992年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 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6年美国独立审计人员协会发布《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 提出风险控制的意识理念, 促进了内部控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 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本世纪初, 安然倒塌等舞弊事件相继发生, 再一次暴露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美国率先于2002年公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除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外, 还要提供企业内部控制报告, 并要求企业经营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真伪及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要对经营者评价后报告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分别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二、中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发展
在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发展中, 《基本规范》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一) 《基本规范》颁布前的中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
从1996年到2005年, 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的起步阶段。我国社会各界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并开始推动内部控制工作的发展。1996年财政部颁布《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2001年起, 财政部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的要求, 逐步发行了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规范。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对注册会计师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 进而发表审核意见制定规范,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2003年6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实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二) 《基本规范》颁布后的中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
2006年以后, 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国于2008年6月, 由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 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此举必将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性的提高, 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三、两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比较
(一) 内部控制审计定义比较。
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首先, 内部控制审计基于特定基准日,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关注企业基准日当天的内部控制, 而是要考察企业一个时期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其次, 定义中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第三, 审计对象是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美国PCAOB于2004年3月发布的第2号审计准则明确指出了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简称IC-FR审计) 。
对比中美两国的内部控制审计, 我国采用了更为灵活的内部控制审计方式。美国要求对内控保证程度从审核到审计在两年之间提高一个档次;评价内容由对评估报告转变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美国要求审计人员进行整合审计。而我国并不要求必须进行整合审计, 注册会计师既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又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
(二) 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就特定基准日内控的有效性获取合理保证。在整合审计中, 注册会计师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 (1)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支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2)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支持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而美国的PCAOB AS NO.5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内控审计目标, 审计师应该设计他/她的控制测试, 以同时完成两项审计的目标: (1) 获取足够的证据, 以支持审计师对截至年末财务报告内控的意见; (2) 获取足够的证据, 以支持审计师为审计财务报表开展的控制风险评估。美国强制必须实行整合审计, 也必须同时实现两个目标, 而中国可以在整合审计时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在分开审计时各自的目标也非常明确。
(三) 评价控制缺陷比较。
我国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分类, 按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美国PCAOBASNO.2根据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控制缺陷、重大控制缺陷和重要控制弱点三类, 在内部控制没有重要控制弱点时发表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取其精华, 结合实际, 实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4.26.
[2]PCAOB审计准则第五号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PCAOB) .2006.12.9.
中美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的比较 第5篇
(一) 美国大学科研资助的主体。
美国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最大投资者是工业界, 基础教育的最大资助者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在联邦政府内部没有统一的研究开发预算, 各个部门通常依据各自不同的宗旨而设立不同的研究项目。联邦机构具体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院、农业部、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国防部等, 除了上述两种资助主体外, 还有州政府、企业和各类基金会也会成为大学科研资助的主体。
(二) 美国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联邦政府的公共科研预算经费, 以国家科研平台为基础。以高校现有的国家实验室为依托为大学的科研活动提供间接资助;二是以项目竞争性为基础的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大学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来自联邦政府的资助。大学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联邦科研资助, 概括来讲就是自由竞争。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同行评议评选出最优秀的项目, 只要项目够优秀, 就有获得资助的机会, 这有助于学术水平的进步和研究质量的提高。三是州政府对大学的经常性科研经费拨款, 以公式或绩效拨款为前提基础的另一种拨款方式。对科研经费使用的严格控制, 可以确保每一分钱都不被浪费, 不被私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占有, 而是用于科研, 用于它本该投入的地方。科研成果的资金保障不受到其他外力的侵害, 进而可产生出更大的科研效率。
二、我国政府对大学科研的资助
(一) 我国大学科研资助的主体。
包括各级政府和企业以及个人出资设立的研究项目经费。政府是科研经费的主要提供者, 包括直接用于高校的科研经费, 即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在一定的时间点, 根据国家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的需要按一定的程序为其拨付相应的资金。间接用于高校的科研经费, 即某些高校将已获得的一部分高校教学科研经费自主安排, 在实际中将其用作科研经费。除此之外, 一部分企业会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为合作高校提供科研经费。随着这项政策的推行,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也成为高校科研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
(二) 我国政府资助大学科研的方式。
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科研资助方式与国家财政体制密切相关, 形成了以中央财政的拨款为主、地方财政拨款为补充的财政给付规范, 同时政府委托合同作为国家主体性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的辅助的投入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竞争性资助经费、非竞争性资助经费和准竞争性资助经费的方式。竞争性资助经费的方式的典型科研拨款方式是指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科研项目拨款。最传统的科研资助方式为非竞争性资助经费, 是以教学经费的方式拨付高校, 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科研。准竞争性资助经费的方式也称作一揽子科研拨款, 通常将一类大学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进行资金拨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经费的拨付并没有制定资金的使用途径, 大学可以根据自身的教学研究目的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 确定科研拨款的具体项目。
三、我国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的建议
(一) 高校科研经费拨款方式应以竞争为基础。
这种拨款方式的确立实际上是让更应该获得政府资助的高校科研项目得到政府的资助, 更加公平。这样竞争性的拨款方式不仅激发了高校科研人员更强的科研创造力, 同时也促进政府向基础学科的投入水平。这种方式的确立实际上是让更应该获得政府资助的高校科研项目得到政府的资助。竞争性的拨款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发高校科研人员更强的科研创造力, 也促进政府向基础学科的投入水平。重视大学的基础研究, 发挥大学在科技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二) 政府在对高校科研资助过程中进行宏观管理。
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历史原因, 目前我国政府在对高校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在宏观层面进行管理, 还在微观层面对高校进行管理。政府有时会直接决定分配给哪所高校科研资金以及科研资金的使用内容。目前高校中各利益主体中权责关系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政府应当适当放权, 将更多的微观管理职能归还给高校, 激发高校自身的活力。国家也应当制定合适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 保证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协调。
(三) 建立起高校科研资金评估和监督制度。
当前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科研经费的投入仍然是以严格的过程控制为主、以较宽松的绩效评估为辅, 以硬件设备经费投入为主, 以人力资源经费投入为辅。对高校和科研人员个人而言, 在获得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后很难确保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相应的科研活动。除此之外, 对科研经费投入期待的科研成果的考量也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制。如科研成果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一本相关的学术著作或是发表了若干篇相关的学术论文是否就可以视为实现了科研资金的价值。因此, 提高我国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在科学设计科研经费支出方式的基础上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的评估、审计机制, 建立科研成果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的绩效科研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提高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增强了高校的创新能力。
摘要:二次世界大战后, 美国政府会拨付大学大量的科研资金, 与美国政府对科研的支持相比, 我国对大学科研资助的力度就显得逊色不少。本文介绍了美国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的主体以及方式和我国政府对高校科研资助的主体以及三种不同的方式。对我国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提出了有关高校科研经费拨款方式和提高高校科研资金评估和监督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中国,政府,科研资助
参考文献
[1]陈霞玲, 王彩萍.美国高校科研经费拨款方式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教育信息, 2009, (9) .
[2]王晓阳.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科研的政策与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 2009 (3) .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6篇
从国际上看, 鼓励绿色节能建筑的激励政策实施效果显著, 同时显示仅依靠市场机制运作是远远不够的。西方发达国家从1973年能源危机开始重视建筑节能, 经过30多年的努力, 西方国家新建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已经减少到原来的1/3~1/5, 其中激励政策的作用功不可没。在西方发达国家, 建筑节能体系完善, 政府都相应出台各种经济激励政策。例如欧盟提出了包括开征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尽管各国制定财税激励政策的出发点不同, 激励程度也不同, 但都为推进节能建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美国的激励政策:
美国的绿色建筑的推广是从市场和政策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在政府政策激励方面, 通过给予绿色建筑的所有者以税收优惠、补贴等来引导和激励他们开发绿色建筑。其中包括联邦政府政策和地方州政府政策两个方面。
联邦政府层面对新建节能建筑减税, 凡在国际节能规范 (IECC) 标准基础上节能30%~50%以上的新建建筑, 每套可以分别对消费者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
在地方州政府层面上有所不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对开发商和消费者的激励政策来促进他们对绿色建筑的选择。其中对开发商的激励政策, 包括减少检查和获得许可证的费用:对于那些符合绿色建筑或者能效/水效标准的项目给予减少费用的优惠或是给予补贴;加快审查进程:对于有行政优先权的项目 (获得LEED认证的) , 审批时间将缩短20%至50%;税收抵免政策:对于符合绿色建筑和能源效率标准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发展成本实行税收的减免。货币奖励和退款:为符合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废物最小化目标的创新性的项目提供有竞争性资助。
对消费者的激励政策实际上提高了建筑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也可看作是对开发商的间接激励。这种间接激励的方式, 还包括为那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房提供低于市场的融资利率、税收激励;为在绿色节能方向改进的建筑 (包括新的建筑) 实行物业税减免。
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政策相比, 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 对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各个参与方都有相应的政策, 这样的设计对我国的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制定有更多的启发。
美国的纽约州、俄勒冈州等已经出台了关于绿色建筑的优惠税收措施, 对于达到或超过美国LEED标准的绿色建筑的所有者或承租者根据建筑物的大小以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等级给予所得税优惠, 用于补偿早期较高的成本, 从而提高绿色建筑的市场吸引力。
例如在2000年, 纽约州立法通过了绿色建筑税收优惠政策, 该州是美国首个运用税收优惠来推动修建绿色建筑的州, 采用了该州自己开发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州政府每年提供固定的财政预算支持。纽约州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绿色基础建筑 (Green Base Building) ;绿色租住空间 (Green Tenant Space) ;绿色整体建筑 (Green Whole Building) 等。
3、美国激励政策举例
美国采取完善政策平衡和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手段, 全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主要政策层面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资金和实物激励
美国政府在鼓励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 通过经济手段吸引市场对绿色建筑的选择。这些方式包括提供直接的资金或实物激励、税收和补贴以及为绿色建筑发展创建市场 (比如碳交易) 。直接的激励和补贴对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是快速、直接的。而创建市场的方法对于绿色建筑和相关的节能环保技术长远发展是更有利的。
税收减免
在美国有多种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既包括了课税减免也包括课税扣除的规定。其中课税减免的规定是:商业建筑的所有者如果采取某些措施使得能源节约达到ASHREA90.1标准的50%, 可获得1.8美元/平方米英尺的课题减免。同时, 该法案还有多项课税扣除的规定:对于商业建筑, 如果使用太阳能或燃料电池设备可享有30%的税收扣除;对于新建住宅, 如果所消耗的能源低于标准建筑的50%, 都有资格享受课税扣除;对于住户来说, 选择节能设备可获500~2000美元的课税扣除。但是课税扣除政策有效的时间是2006~2007年, 这一规定被认为不够合理, 因为两年的激励还不足以对节能建筑产品核设施的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
专项资金
美国能源部资助LEED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的建立。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更新能源办公室 (EERE) 为推动可更新能源和能效技术的使用提供多种激励方式, 这些政策不是专门为绿色建筑发展而制定, 却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至关重要。比如为可更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发展和示范项目的建立提供资金支持。这种专项资金不仅提供给开发商、消费者、技术开发人员, 也提供给州和地方政府。
碳交易
美国曾经通过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成功解决了酸雨问题。如果建筑所有者和开发企业通过碳减排而获得收益, 这将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世界上第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构是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成立于2003年, 与影响力更大的欧洲气候交易所不同,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自愿性质的。美国目前尚未建立强制性的减排目标, 这限制了其发展潜力。
自愿性项目
自愿性项目是美国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另一有效手段。自愿性项目可以作为强制性规范的补充, 因为它可以通过设定更高的建筑节能绩效标准来推动能源节约, 并为未来建筑节能标准的改进提供基础。
能源之星标识 (Energy Star)
在美国, 最为流行的自愿性手段是能源之星。这是1992年由美国环境署和能源部开创的通过提高能效来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项目。据评估, 2006年该项目节能效果达140亿美元, 温室气体减排相当于2500万车辆的减排量。迄今为止, 已经有上千的商业和工业建筑得到能源之星标识。
4、中国的绿色激励政策
中国的绿色激励政策也有两个层面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在中央政府层面, 是通过减税来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绿色节能建筑进行减税, 可以减征、少征企业所得税。并对不符合规范者进行处罚, 例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 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
在地方层面上规定, 在建筑部已被评为双百建筑的绿色建筑都将有所鼓励, 具体奖励金额则根据各地发展条件自行决定。
5、中美激励政策总结比较
美国政策效果: 美国的政策扶持不仅对项目本身给予直接可见的经济补偿, 同时还对推行标准的行业协会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在经济上税收方面的补偿额。减免额度明确, 而不仅限于政策上的条款制定。美国政策扶持目标清晰。为达到绿色节能的目的, 对获得行业协会认证的绿色建筑都有补贴, 并且有强制性立法。美国政府虽然没有直接推广LEED, 但在政策法规, 税收制度的支持下, 在未来五年中大约有50%的建筑为绿色节能建筑, 其中的绝大多数会选择美国最大的绿色评价体系LEED标准。LEED认证能够帮助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实现增值。越来越多的业主希望达到绿色建筑的标准, 从而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税收抵免、增收额外租金等优惠。即使驻国外机构获得LEED认证的项目也会有本国政策补助。也正是因为如此, 在中国本土的LEED申请中的大部分为外资企业或项目。中国项目只有北京奥运村、泰格公寓等少数项目。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7篇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美国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深厚基础决定着其目前是世界上档案工作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 尤其是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值得我国档案工作者借鉴和学习。下面笔者从档案利用服务理论基础、档案利用服务法律依据、档案利用服务理念、档案利用服务内容、档案利用服务方式等方面对中美两国利用服务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档案利用服务理论基础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是为中外学者所普遍接受的档案学两大支柱理论之一。其基本内容包括:文件从其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由于文件价值形态的变化, 这一完整过程可划分为若干阶段;文件在每一阶段因其特定价值形态而与服务对象、保管场所、管理形式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对应关系。由此可见,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所指的“文件”是基于广义的文件观, 文件和档案只是同一事物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因此, 文件的开放与档案的开放二者具有“同源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档案馆进行现行文件的开放, 本质上而言是对档案开放利用的前移, 而档案的开放利用则是对现行文件开放的一种延续。可见, 现行文件的处理方式、管理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档案工作的质量。要从根本上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 要求档案部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现行文件的前端控制, 文档一体化势在必行。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就提出:“档案管理方法的发展过程, 在很大程度上是同现行文件的管理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档案工作者在对公共文件进行整理、编目、鉴定和提供利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全部问题, 都要溯源于各政府机关对这些文件的处理方式。”我国档案学者也曾提出过“文档一体化”理论, 文档一体化不是仅仅将文书工作的某一阶段和档案工作的某一环节实行简单的合并, 而是实行从现行文件到档案的一体化管理, 使他们在管理方式、工作程序上实现交融和统一。因此,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和文档一体化思想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中美档案利用服务变化发展的共同理论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档案利用服务法律依据
1966年美国颁布了《信息自由法》, 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 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 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 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其侧重于档案的开放利用服务, 精髓在于“公民有权知道”, 并且在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方面为广大民众利用已开放的甚至未开放的档案资源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 作为我国档案领域唯一的法律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 , 则更侧重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利用只限于已开放的档案。如其中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未开放档案的利用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对于未开放的档案利用至今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行其是。再如《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少于三十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多于三十年。”这种表述相当的模棱两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标准是什么?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标准又是什么?多于30年到底多长时间?少于30年又到底是多长时间?这都未作任何界定。不过, 可喜的是, 我国档案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已将档案法制工作纳入主要任务,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规的修订完善已经提上日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档案利用服务理念
1980年召开的第九届国家档案大会上研讨了档案的学术利用、实际利用与普遍利用, 2000年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开始关注和倡导档案的休闲利用。面对档案利用服务发展的新趋势, 近年来美国国家档案馆及其各分馆都针对档案利用目的日趋休闲化的新特征, 强化自身的休闲服务功能, 普遍树立起了“休闲利用”的服务理念。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档案利用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在21世纪伊始, 有学者就提出建设“档吧”的奇思妙想。在实际工作中, 这一设想虽然暂未落实, 但是全国各级各地档案馆都已意识到档案利用服务中“休闲”元素的重要地位, 开始主动迎合广大民众的利用需求, 主要体现在一系列展览活动中, 如北京市档案馆承办的“共和国的庆典历年首都国庆活动纪实展”, 上海市档案馆主办的“纪念上海解放50周年图片史料展”, 广东省档案馆主办的“百年广州”等。此外, 2008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我国现行文件的开放理念是“以开放为原则, 不开放为例外”, 但在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都早有所体现。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第六条明确提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这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档案利用服务内容
美国国家档案馆以其丰富的馆藏、珍贵的历史档案原件而著称。纸质文件631 534立方英尺, 制图与建筑文件45 000立方英尺, 电影和声像片38 000立方英尺, 照片15 000立方英尺, 电子文件1 400立方英尺。为管理利用好如此庞大的历史文物资源, 档案馆每年通过出版介绍馆藏内容的各类读物和制作历史人物雕塑、文物复制品等, 既介绍了馆藏内容, 扩大了档案馆的影响力, 又获得了不菲的收入。此外, 美国档案馆注重顺应民众的利用需求, 积极提供符合民众口味的档案服务。如在美国的费城市档案馆中, 馆藏的家谱档案百余年来一直是利用者常常问津求询的热门史料, 因此该馆相当重视发布家谱档案的开放信息, 为利用者服务。根据我国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档案馆作为政府现行文件的公开场所”。因此, 现行文件的开放利用成为档案利用服务中的重要内容, 其在改善档案利用工作效果, 提高档案部门地位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到“十一五”末,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接待利用者450万人次。此外, 有些档案馆还针对现行文件进行编研, 并提供现行文件编研产品的利用。如山东省莱芜市档案馆建成现行文件中心就积极探索现行文件编研服务的新路子, 编纂出版了《莱芜市重要文件汇集》, 进一步拓宽了档案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路子。然而, 我国现行文件提供利用主要是由政府机构决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方式还不多见。
五、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档案利用服务方式
美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取得不少成就, 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利用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上。美国档案利用服务方式有两大特色:一是永久性展馆, 二是档案服务参与教育工作。被誉为美国立国文献《独立宣言》、《宪法》和《人权法案》三件原件用玻璃青铜盒精心保存, 在展厅作为“镇馆之宝”永久性展出。此外, 档案馆与学校开展密切合作, 在档案馆开辟实物教学课堂, 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美国国家档案馆网站就对中小学教师提供历史课程教学大纲和素材, 以及对大学生提供开放的学习和研究室。近年来, 休闲利用观在国际档案界掀起一股风潮。美国在实际档案利用服务过程中还融入了“文化休闲”的色彩。此外, 据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 (NARA) 2007~2017年战略规划称, 在未来10年中NARA关注的焦点是使其大多数被公众需要的馆藏提供网络在线利用, 为研究者提供网络工具完成他们的工作。可见, 提供有效的网络在线利用将会成为美国未来几年主要服务方式。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方式也很多样, 包括传统的档案服务方式如阅览室查阅、出借、复印、制发档案证明、咨询服务等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着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方式不断改善。不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档案网站的建设。如除了澳门和西藏两个省级档案网站挂接在政府网站或地区门户网站外, 其他拥有独立域名的29个网站中有23个使用了政府机构类域名 (.gov.cn) 作为其域名地址, 特别是北京市档案信息网使用了“首都之窗”这个北京电子政府统一的标识。这表明档案网站与政府网站的密切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 电子政府建设是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的有效驱动力。此外, 档案信息网站的开通使得利用者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利用档案成为可能。如安徽省在线提供档案全文及目录30万条;山东省也有280余万条档案和现行文件目录, 24万份档案和现行文件在网上提供利用。虽然网络档案利用方式比去档案馆查阅方便快捷, 但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 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档案利用方式。有的部门还突破了传统的文字、声像、展品模式, 开始采用视听说多途径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如国家档案局网站推出的专题视频“共和国脚步1949年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宫密档》系列片, 上海市档案馆拍摄的《母亲河黄浦江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等等在播放后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几年, 档案博客 (如中国档案学研究) 、档案网络社区 (如档案界) 、档案微博 (如新浪微博-世界解密档案) 等新的档案信息传播服务形式也不断涌现, 不过传播内容正规性可靠性还有待商榷, 服务效果也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此外, 我国的档案编研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 我国具有国家规模的档案编研网络已经形成, 从中央级档案馆到地方各级档案馆, 从综合性档案馆到各类专业档案馆, 几乎都设立档案编研机构, 配备有专职编研人员, 从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这是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方式的一大特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 我国不少档案馆还针对现行文件进行编研, 提供现行文件编研产品的利用。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提出给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美国作为档案工作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 其颁布《信息自由法》以来, 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成效显著。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中美档案利用服务各方面的比较研究, 探求我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中美档案利用服务,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 (美) 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黄坤坊等译.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3
[3].黄静.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整合的可行性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07.6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8篇
1.1 相同点及其原因分析
中美政府在总体上是向着“服务型”政府角色发展着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治理的共同性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在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国家的政府角色主要依据以下两种理论:一是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抨击传统官僚制政府“大大地限制了个人自由”以及“不能像市场那样提供一个同等的刺激与报酬结构”, 官僚制政府及其雇员“都是根据于自己的私利采取行动”。因此, 这一理论主张遏制政府为自身而不是公众谋利益的动机, 要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合理地界定政府与市场其他组织、个人的分工及其职能, 以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 (Coase, R.H., 1937) 所提出。这一理论起初用于解释企业机制的由来, 即企业机制的运营成本较市场机制低。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国家追求“经济效率”, 讲究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 在权衡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 政府应该合理界定自身与市场运作主体的地位与职能, 将政府善于运作的“掌舵”职能与市场能运行的更好的“划桨”的职能分开, 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更加高效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及其条件。
(2) 重视法制在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秩序的重要角色。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失灵, 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离不开法治的严格规制。美国建国历史不久, 但它已经形成全面、系统、有效的文化产业法律管制体系。拥有的法种包括《版权法》 (1790)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1980) 、《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 (1982) 、《第一宪法修正案》 (1817) 、《美国联邦税法》 (1917) 、《无线电法》 (1927) 、《1965年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1996年联邦电信法》、《反电子盗版法》 (1997) 、《跨世纪数字版权法》 (1998) 、《文娱版权法》等。我国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文化领域法律:《著作权法》 (新修订, 2001) 《文物保护法》 (新修订, 2002) ;二是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新修订, 2008)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 、《电影管理条例》 (2002) 、《出版管理条例》 (新修订, 201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新修订, 2011) 等。近年来, 我国更是加快了司法建设的进程、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
(3) 倡导“投资”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的角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政府将发展文化产业视为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之一。美国将发展文化产业生产力作为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并将争夺文化市场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其次, 美国以多种形式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这些形式表现为:一是联邦政府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业给予资助 (1965年以后定期) ;二是州和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必要的资助;三是鼓励与支持非政府部门的资金投资。最后, 美国政府使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角色是营造了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些推动因素包括专门的优惠政策、越发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国家人才引进战略以及全球化发展理念等。中国政府的角色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政策的支持。自1999年文化部文化司成立并制定工作规则以来,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纵观1999年后的文化产业大事件, 除2001年、2004年外其他年份均出台了重大的文化产业支持政策。此后,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03) 、《文化产业振兴计划》 (2009) 等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与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文化产业得到蓬勃地发展。另外, 2010年后政府还颁布了文化产业中各门类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1.4) 、《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 (2010-2020年) 》 (2010.8) 在内的数十个文件。二是, 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国家层面的包括:据统计, “十一五”期间, 各级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从2006年的68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528亿元;同时, 文化事业投入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向基层倾斜。2010年西部地区文化事业费达到85.78亿元, 占全国的26.6%。近年来, 我国政府更是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2010年6月, 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 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已经列入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层面的包括:河北、安徽、江苏、山东、甘肃、天津、新疆等省或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并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诸如, 天津刚刚建立了《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扶持机制》, 今年的文艺创作奖励基金达1.2亿元, 并将打造60个文化产业项目, 带动创作繁荣;从2010年起, 重庆市政府还每年购买2000场文艺演出, 请群众免费观看。最后, 与美国相同的是, 国家力主动员各方面的资源营造一个良好、健康、优美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1.2 不同点及其原因分析
(1) 治理理论的着重点不同。
与美国实行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不同,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上所述, 在一些基本的市场经济理论前提下公共选择理论能引导政府更好地表达人民的意愿, 更好地集合大多数人的意志来维护共同利益;交易成本理论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共资源, 即政府管理的规模化有利于达到边际成本递减的目的中美政府的管理现实与治理的着重点不同。管理的现实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美国,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来满足日益扩大的公共需求;而且, 当前我国正处在矛盾突发的社会转型时期, 它的转型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与其他“管制型政策”以提供平稳的过度环境。二是中美国同时存在着先天地大物博的物质资源优势, 同时又存在人均资源多寡的巨大差距。国家越大 (美国也是一样) 或人口越多, 公共事务就越多, 就需要更多的管制性政策来维持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三是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 人们的精神因素是一种可转化的现实生产力。“长城”、“秦始皇陵”这些宏伟建筑虽然从某一种角度上呈现的是负面的影响;但是, 从另一种角度上看, 它与中国人民建设的社会主义事业一样, 都积聚了中国人民的智慧与辛劳。这种智慧与辛劳被当代学者“荣称”为“中国发展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支撑的归纳性理论就是周天勇教授归纳的“资源动员理论”, 它作用在文化产业中就是指中央、地方政府动员所有可以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以实现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使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 大繁荣, 进而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精神需求。相对而言, 当前美国市场经济缺乏“底气”、增长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太多的放任自流”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引导。对于动员理论的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可以从全国新闻联播播报的情况略见一般。据笔者统计, 在2011.9.2411.24这两个月之间的全国新闻联播中, 除9月30号那天的新闻联播没有涉及到文化事业的相关内容外, 其它的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文化产业成果展示, 先进事迹播报与表彰, 以及新闻联播开辟的基层文化宣传专栏 (例如“走基层”、“秋收一线”等) 。具体结果统计如表1:
(2) 中国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文化产业及其环境条件不同, 我国在主客观条件方面都处在逐步完善、不断探索的阶段。首先, 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的文化产业还不成熟我国的文化产业还未形成一个产业, 即没达到国际上公认文化行业的GDP值占我国总GDP的5%或5%以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与条件不成熟从以上中美法律种类的罗列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法律更多是相关领域的试探性的条例而美国更多的是健全的法律体系, 而且美国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涉及面广, 并有广泛的人文法制基础。其次,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模式与路径的选取也需要具备中国特色。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存在的固有的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根本矛盾, 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处理好自由与管制、支持与反对、动员程度是否适当等方面的问题。简而言之, 就是不能全盘照抄西方发展成熟且存在缺陷的自由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而应该采取更公平地分配资源来综合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自我适应性模式, 而且更应该努力地寻找调动与激发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动力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模式。因此, 中国政府选取的文化产业的发展路径是“渐进主义”的, 即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阶段的特性, 既不是一步到位, 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在稳定中求发展, 慢慢试点, 逐步界定清晰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作用的领域, 更好地把握政府与市场力量“插手”文化产业发展的程度, 从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可行之路。最后, “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配套措施的缺失。2010年5月, 文化部已经启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这个平台已经开通了“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板块, 但投融资监督管制板块、绩效评估板块等都还未健全。除此之外, 支撑整个文化产业的配套改革管制体系, 包括管制领域的定位与剥离, 管制手段的整合与理顺等等都未规划清楚。
2 中国当前与未来文化产业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当前,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体制的根本就是要协调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可以“放任自流”的自由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又不同于改革开放前没有活力、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注定了政府的地位应该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1) 合理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地位和职能。
首先, 要明确定位于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就是集合与表现公民的意志, 而政府的角色自然也就是服务于公民。无论是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 还是马列主张的社会主义集体思想都主张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 政府机构及其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文化企业、公益文化事业的集团及其个人服务的理念, 努力成立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与繁荣的规划与咨询机构;同时减少成立文化企业以及其他从事文化企业的团体或者个人的行政审批程序, 积极引导与激励企业或者个人创新文化产业领域, 鼓励“小企业做大, 大企业联盟或者兼并做强”, 并以税收或者产业优惠政策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次, 要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动, 即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具体的解决措施包括:一是要加大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 由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二是要细分政府的服务性职能, 即将政府的“掌舵职能”与“划桨职能”予以区分与细分。具体说来, 就是适当加大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监管, 优先运用经济的、法治的而非行政的手段进行市场监管, 充分鼓励与引导文化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来进行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管理, 以及为文化产业提供咨询服务。换句话说, 也就是将决策的、监督的、奖罚的权利收归政府, 而将文化事业的具体运作交给市场。三是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 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与产业环境。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船帆”, 因此, 我们要完善与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将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条例”上升为体系清晰的法律, 特别要对盗版、抄袭等妨碍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负面发展行为制定严厉的法律制裁条文, 从而使企业与个人经营的文化事业“有法可依, 有法维护, 违法严裁”。此外, 要适当加大对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人没有能力开办的文化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加大有利于惩恶扬善、倡扬健康的精神文明生活的公益文化的投资。而且, 这些投资不仅涉及文化产业的硬件设施、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重大发展的科研项目, 还包括以资金的形式直接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与创新当前, “农家书屋”、“文化广场”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既是文化事业创新带给广大人民的福音, 也是政府在短时间内需要现实支持 (指的是资金支持) 的领域。
(2)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第9篇
金融危机加剧了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学生待就业人数创历史新高。据国家人事部统计, 2011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758万, 加上之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企业多倾向于社会招聘, 明显减少了校园招聘数量, 而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制造等行业人才需求指标在减少, 再加上国内为国外多种产业提供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的制造业、出口型企业以及能源工业、跨国公司业务都进一步萎缩, 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岗位。不仅如此, 金融危机重创欧美经济, 很多留学海外的学生也因为国外就业机会减少而回国, 这必将挤占大学生的部分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结构性问题突出, 大学生对岗位、地区、专业的选择与就业需求不吻合现象严重。首先, 由于大学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与调整跟不上市场的变化, 一方面有许多人在就业市场上找不到工作, 另一方面有许多岗位招不到人。其次是区域结构的问题, 就是大部分大学生选择大城市、东部沿海城市就业, 而较少愿意去中小城市和西部地区就业。据天津科技大学陈延娜老师对本校学生进行的调查发现:只有3.6%的大学生希望到最艰苦的地方去, 50.8%的大学生选择到经济发达地区或东南沿海城市。[1]面对如此庞大的就业大军, 如此严重的结构性就业难题, 中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
自2007年以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迅速席卷世界, 波及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从美国自身来讲, 持续的经济低迷冲击着美国大学生的就业,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影响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经济不景气, 大学生就业遭遇寒冬, 这使得美国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意愿大幅度降低。调查显示, 2009年美国应届大学生有意愿找工作的人数大幅降低, 只有59%的大学应届毕业生找工作, 而2007年这一比例是64%, 2008年为66%。[2]其次, 经济危机对美国大学生的就业率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据密西根大学的大学生就业研究中心调查, 美国企业2009年雇佣大学以上应届毕业生较往年锐减40%。2010年大学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同样不容乐观, 据密歇根州立大学高校就业问题研究所主任加德纳测算, 目前适合美国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入门级”工作岗位比去年减少8%。此外, 2009年4月, 美国雇主协会对850所大学、一共3.5万名大学应届毕业生进行抽样调查, 结果显示:在申请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中仅有19.7%的学生找到了工作, 而在2007年, 这一比例是51%。第三是毕业生薪酬下滑, 2009年应届毕业生的平均起薪是4.8515万美元, 比2008年降低了2.2%。
二、金融危机下中美政府促进大学生的就业政策分析
(一) 中国政府的就业政策
1. 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以学校为依托, 进一步做好指导和促进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在当地高校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举办形式多样的讲座, 讲解就业政策, 宣传当前就业形势, 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同时各级政府加强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的审批和监管, 规划就业招聘市场, 严厉打击以职业推介为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欺诈的行为, 并重点关注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减免相关费用, 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
2. 创设就业岗位
从国家层面出发, 国家为大学生创设就业岗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 国家通过对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把握, 将未来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积极推进大学生就业相结合, 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 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其次, 国家通过重点扶持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 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创造积极条件。最后,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条件,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大力支持, 包括新公司申办、信用制度健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 美国政府的就业政策
1. 为大学生创设就业岗位
美国政府深知, 只有推动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才能为大学毕业生创设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金融危机之下, 政府的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此前提下, 美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的投资计划。2008年, 美国政府注资房利美和房地美, 成为美国财政部向“两房”提供信用贷款的财务代理人;救助美国国际集团, 执股美国国际集团79.9%的股份;除稳定已有的就业岗位之外, 美国政府还直接投资教育领域, 创造出近十万幼儿教育工作机会。另外, 美国政府利用国家性事务增设临时的工作岗位, 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2008年, 聘请了约6万临时工, 为2010年人口普查做人员准备, 从而扩大了就业岗位的基本需求。[3]
2. 提升大学生技能
除了增设就业岗位外, 对大学生开展更多的职业技术培训, 提高大学生的素质与水平, 应对工作的需要, 也成为美国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一环。在“总统社区就业培训拨款计划”中, 美国劳动部向全国69所社会学院和其他社区教育机构拨款12.5亿美元, 主要用于增加大学生在高增长行业的就业技能培训。在“青年塑造计划”中, 美国联邦政府计划由劳工部主办, 投入5000万美元来帮助大学生学习环保知识并提高环保技能, 而经过环保技能培训的大学生将会被企业优先聘用。[4]
3. 汇总就业信息
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设有劳工统计局, 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采集并分析就业数据, 对毕业生就业领域、不同专业就业需求、就业市场的专业缺口等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 并第一时间公布有劳动力市场的实时信息, 比如大学生的失业率、不同州之间的就业成本分析等。通过与美国大学高校之间的合作, 劳工统计局对大学生进行长期的跟踪调查, 收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职业需求状况和职业技能要求, 据此分析美国经济未来一段时期内就业环境的变化情况, 而美国高校对专业设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微调, 确保大学生所学知识、技能与社会所需尽可能接轨。同时, 美国劳动部将统计结果以网络和发行出版物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并编辑出版《职业展望手册》, 作为政府决策和大学生个人择业的参考依据。
4. 引导大学生从事公共服务
面对金融危机, 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扩大就业机会, 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到欠发达的地区或者领域从事特定的职业, 其中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学生上学期间的助学货款。除国家政策之外, 各州也推出不同的激励政策。2009年登记加入美国支教队、和平队和国民服务队的人数创下新的纪录。一些名牌大学的毕业生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投身公共服务工作。“哈佛大学2009年的毕业生里, 有14%的人申请了美国支教队, 而2008年这一比例为9%”。
三、美国政府促进就业对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启示
我国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教育、大学生就业模式都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美国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许多做法很有借鉴意义, 通过以上中美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大学生就业举措的对比研究, 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一) 大力发展经济, 创设就业岗位
1. 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容纳了社会上大多数的就业人员, 成为吸纳就业的主阵地, 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近年来, 我国中小企业已成为解决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主力军。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我国部分中小企业处于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阶段, 以至于很多中小企业停产倒闭。在这样的情形下, 帮助中小企业脱困, 不但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同时也成为拓展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应制定中小企业相关法规体系, 为中小企业自由竞争、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本制度保障。安排资金扶持, 减免中小企业税收, 解决小企业融资和经营方面的困难;提供多项优惠政策, 简化创办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 出资培训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等等。[5]
2. 高效整合制造业产业链
制造业在发达国家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在经济腾飞时制造业的就业比重都在35%以上, 解决了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相比发达国家制造业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比重, 中国制造业存在着增加就业岗位的巨大潜力。中国制造遍布全球, 但中国制造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却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指出:“制造业不能吸收大学就业的根本在于中国制造业处于整条价值链的最低端, 即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不得不剥削劳动的加工制造环节, 而加工环节并不需要大学生。”制造业的整条产业链除了加工制造, 还包括六大环节:产品设计、原料采购, 物流运输, 订单处理, 批发经营, 终端零售, 而这六个环节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 产业链里面需要大学生的正是这六大环节, 因此, 只有高效整合整条制造业的产业链, 才能创设足够多的大学生就业岗位, 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题。
(二) 多措并举, 化解结构性失业难题
1. 政策引导
大学生去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就业, 有助于化解当前就业区域性结构难题。目前, 中国政府为引导应届毕业大学生去特定地域或相关行业就业, 实施了很多计划, 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 这些计划包括“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等。由于人才流动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大学毕业生都愿意往大城市流动, 因此鼓励大学生到基层、中西部农村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比如免除学生贷款、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提供晋升通道。这样既可以扩大就业渠道, 又可以加快这些地区、行业的发展和促进城市社区的建设。
2. 政府加大调控力度
当前, 就业市场对于毕业生类别的需求的更新速度远远快于高校课程的设置调整。很多专业在学入学时还处于热门专业, 需求大、待遇也非常优厚, 但到毕业的时候已发现, 社会上对于此专业的需求已经饱和。针对这种结构性的失业,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趋势预测, 并根据经济的未来几年发展走势, 用政策加大对相关专业的引导, 例如了解到未来就业市场技术人才需求增加, 可通过政策引导, 扩大对专业技术院校的招生力度。同时, 还应该对毕业生进行长期调查, 收集就业市场当中反应的第一手数据, 了解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市场需求, 从而调整高校的专业课程设置, 使课程设置更加贴合未来的就业市场, 从而努力避免大学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
(三) 加大扶持力度
大学生自主创业势必面临诸多困境, 从创业的前期资金筹备到创业经营过程的资金流转, 从创业前期的经营指导到创业大环境的营造, 从创业前期的手续办理到创业过程的政策扶持, 这些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策的实施到位。一方面, 国家需要颁布相关优惠政策, 在大学生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申请相关税收减免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颁布和实施, 可从根本上降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激发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真正弘扬创业精神、实现创业成功。
综上所述, 中美两国在国情、就业模式上都存在较大差异, 照搬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就业举措并不可取。我们只有具体分析我国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与机遇, 辩证地汲取美国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经验, 才能应对当前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大学生就业危机。
参考文献
[1]陈延娜.大学生就业困难原因分析及指导对策研究[J].实践与探索, 2009 (3) :271-272.
[2]向志容, 颜蕾.经济危机时期美国就业状况、政策调整及其启示[J].南方金融, 2009 (9) :38-41.
[3]Sluggish growth, weak job market ahead[EB/OL].http://www.reuters.com/article/hot Stocks News/idUS-TRE55R1Z420090628, 2009-06-28.
[4]U.S.Department of Labor-Report on the First100Days[EB/OL].http://www.dol.gov/_sec/media/reports/100days/, 2009-05-21.
[5]黄春梅.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求实, 2005 (4) :72-75.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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