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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精选10篇)

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1篇

中医科治疗病人知情同意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诊断:

由于各种医学治疗方法均具有一定的风险,同时疾病本身的转归及预后、病人体质的特殊性等等原因,均使患者在治疗或住院期间可能发生以下的并发症或意外情况,虽然发生率很低,但是不能完全避免。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及体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康复治疗方案,在治疗或住院期间尽量避免这些并发症或意外情况的发生。为切实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特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1.治疗效果直接受多种因素(患者疾病性质、病程、个人体质差异、单位或家庭支持情况、合并症、治疗周期、积极性、配合程度、休养及在外院诊治情况)的影响,可能导致疗效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甚至无明显效果; 2.治疗过程中,由于疾病的自然进展出现病情和症状的复发、加重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疾病属正常现象,非治疗造成;

3.不能提供半年内有效辅助检查结果且拒绝进一步有效辅助检查,并强烈要求先行治疗经劝说无效的患者,一切风险和后果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4.针灸治疗过程中,个别患者有可能出现偶发晕针(针刺过程中病人突然发生头晕、目眩、心慌、恶心,甚至晕厥)的情况;

5.针灸过程中,若因患者随意更改体位而造成的滞针、断针,后果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6.康复治疗过程(前、中、后),若出现局部及沿经络、神经传导的肌肉等软组织酸、麻、胀、肿、痛及偶发刺痛属正常现象;

7.电疗及拔罐后,有可能会出现皮肤瘙痒、表皮脱落,并且有潮红、紫红、紫黑、暗红等色印、色素沉着,甚至出现水泡、血泡等,均属正常情况; 8.针灸、火罐、推拿按摩均会使皮肤表面产生轻微疼痛,属正常现象;

9.治疗过程中,若患者不配合治疗或发现患者病情不适合行康复理疗,则随时中止治疗;

10.行动不便及神智欠佳的患者在治疗期间必须有家属陪同;

11.治疗期间患者及家属不得在无医师允许、指导下擅自调试、使用任何理疗仪器及康复设备;

12.在本院治疗期间内,不得在其他任何医疗、非医疗机构之骨科/伤科/放射科/推拿科进行同时诊治,否则出现任何不良、不适反应,与本院无关,并且本院对其本人出现的任何不良、不适反应免责;

13.患者空腹、饮酒、过饱、血压异常、体质虚弱等情况下医师将不予治疗。14.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其它备注:

本人系

(或监护人、委托人)因患

疾病在若羌县人民医院中医科治疗,经医师向我详细说明病情及治疗方法后,我出于自愿并在完全认知的情况下,同意选择以上治疗,愿意积极配合治疗,了解上述情况并承担相应风险。

患者签字:

就诊日期:

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2篇

云浮市中医院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书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检测报告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本人已告知,因需要,对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承诺保护其隐私;并告知患者乙肝项目检测不得用于入职、入学、就业等体检事项所需。

医生签名:签名日期:

本人已经明确知悉云浮市中医院告知的上述规定,并同意该次出于医学目的的乙肝项目检测。

患者(或代理人)

中医诊疗中患者知情同意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知情同意,中医,研究现状

1 患者知情同意概述

1.1 知情同意的概念及渊源

“知情同意”最初来自于英文“Informed Consent”, 其表面文义是基于说明的同意, 或者说基于提供情报的同意, 也称知情、允诺。

关于知情同意在医学领域的概念, 赵西巨[1]认为是医师必须做出必要之充分信息披露以便使具备表意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得以据此自愿地就某种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巴尔[2]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带有人格权色彩的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 而不是健康利益。因此, 医师不能试图为患者做任何利弊权衡, 患者应自己决定什么是有意义的。

现代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是在二战以后。二战结束后, 战胜国在纽伦堡审判中揭露了纳粹分子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试验的大量事实, 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审判后, 于1946年制定了《纽伦堡法典》, 明确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受试者应该处于有自主选择的地位, 不应受任何暴力、欺骗、强迫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等因素的压制, 对实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悉和深入的理解。”从此这一概念逐渐为现代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

在我国, 知情同意也逐渐受到各方的重视。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提出“知情同意”的概念, 但是这一原则已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且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 其地位越来越突显。临床实践中, 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加, 医患模式在发生着悄然的改变, 越来越多的患者不再满足于完全听信医师。罗培培等[3]曾对患者进行调查研究, 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患者渴望了解自己的病情。

1.2 知情同意内容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 现有两种学说[4]:三要素说和五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信息披露; (2) 表意能力; (3) 自愿。五要素说认为知情同意应具备五个要素: (1) 信息披露; (2) 表意能力; (3) 充分理解; (4) 自愿; (5) 同意决定。现在学界较多倾向于五要素, 认为其更有条理和完备。

1.2.1 信息披露, 是指在行使知情同意权主体作出决定前, 医师对其所作的信息提供。体现在立法上, 即是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医师告知义务。杨立新[5]认为, 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已是各国的共识。但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何时告知、告知哪些信息、告知到什么程度、哪些情况下存在告知例外, 这些均是学界尚在探索与完善的内容。

1.2.2 表意能力, 是指行使该权利的人, 在充分理解医师所告知信息的前提下, 在衡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关于同意能力, 学界有三种主张[6]: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以刑法上责任能力为判断标准;以有无意思识别能力为标准。学者黄丁全认为患者的表意能力是指理解同意的内容、意义和效果的能力, 无须限于成年人。对于患者表意能力的研究, 以及代为同意均是当前学界的研究热点问题。

1.2.3 充分理解, 是指行使该权利的人能理解医师提供的信息, 理解与患者处境的相关性。但是若患者未充分理解, 其所作的同意是否有效, 我国司法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1.2.4 自愿, 系指行使权利是不受他人的控制, 完全处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但并不表示排斥医师对某种医疗行为或医疗方案的建议。

1.2.5 同意决定, 即指行使该权利的人基于医师所告知的信息而做出的医疗选择。此中, 谁有权作出选择是学界研究的重点[7]。

2 我国立法现状

2.1 知情同意立法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知情同意”的概念, 但是法律、法规中对患者的这项权利已给予肯定。现行医疗领域关于患者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

可是承认权利并不代表权利已经得到落实。张静[8]认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界定医患权利义务、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却止于宣示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陈玲[9]认为目前无论在立法或司法层面, 还是在医疗实践中, 都没有摆脱理性医师原则标准的影响, 家长式的医患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 这就使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也是医患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张奥会[10]认为虽然立法明确规定了患者拥有知情同意权, 但是对患者知情同意原则落实的真实情况及实际效果, 却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告知是否只是程序性、形式上的, 是否存在“被”同意现象, 这些都只能等到出了医疗纠纷被患者投诉或诉讼后, 才能收到滞后的信息反馈。

2.2 中医知情同意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尚未订立专门的《中医药法》, 所以中医领域中所涉及到的知情同意问题, 也应当适用以上法律规定, 但这些规定并没有特别涉及中医知情同意的特殊性。目前临床实践中尚是以西医为主导, 这些规定也主要是基于规制西医临床中所出现的问题而制定, 但中医不论从理论到实践和西医均有差别。

中医有其自己的特色。特色, 即区别于参照物或参照对象的特点。中医的特色, 主要是相对于西医而言, 是指区别于西医的独特之处。王炜、严火其认为中医学特色在于:天人相应的自然观、形神统一的整体观、辨证论治的治疗观、治未病的预防观、阴阳自和的调理观、司外揣内的功能观、取类比象的思维观和哲学意蕴的语言观。邝日建认为中医特色在于用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辨证论治、治则治法等基本理论去指导中医的治疗, 并指出中医学的理论体系特点是整体观和辨证论治。张正和认为重要的特色在于: (1) 来源于天然动植物及矿物; (2) 依据辨证论治, 按四气五味、升降沉浮、归经等理论, 对症用药; (3) 复方用药, 有严格的用药规则; (4) 整体用药, 作用呈现多靶点; (5) 较安全, 不良反应少、慢、轻; (6) 起效慢但作用持久。

佘靖同志从官方角度对中医的本质特征做了高度的总结:“从整体联系的角度、功能的角度、运动变化的角度来把握生命的规律和疾病的演变;在实践中体现为个性化的辨证论治、求衡性的防治原则、人性化的治疗方法、多样化的干预手段、天然化的用药取向等。”

鉴于中西医的巨大差异, 那么主要基于规制西医临床问题的法律法规对中医知情同意问题是否也具有普适性呢?通过文献回顾, 我们发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

3 中医临床中是否适用知情同意

从知情同意的渊源, 我们可以看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源于西方医学, 也即生物医学, 那么在履行知情同意原则上, 是否存在中西医的差别对待呢?

3.1 国外对中医知情同意研究现状

中医治疗方法属于传统疗法 (Traditional Medicine) 的一种, 而对于传统医学, 各国又有不同的称谓。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 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在传统医学尚未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国家, 传统医学经常被称为“补充替代医学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简称CAM) ”。

在国外, 虽然对补充替代疗法的研究仍在进行, 但某些疗法在一定条件下的疗效已得到充分肯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CAM, 特别是身患慢性病或者生物医学无法治愈疾病 (如哮喘、过敏症、癌症、HIV感染等) 的患者。Cassel EJ认为医疗的目的在于使患者病情有好转, 但什么是“好”应该由患者自己决定, 即肯定医师在治疗中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美国和加拿大, 基于患者的自主权及身体完整权, 医师有使患者知情的法律责任。对于医师告知信息的范围, Furrow B等学者认为应该以一个理性患者为作出一个合理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 (患者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 医师还必须回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 以作为补充信息。但在美国的一些州或其他一些国家, 所采取的告知标准则是:以为合理医师在相同或相似情境下意欲告知的信息 (医师原则) 。但是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补充替代医学领域, 对知情同意原则尚无法律规定, 现存的有关知情同意案例法也是集中在生物医学领域。随着补充替代疗法临床地位的确立, 补充替代疗法医师的告知义务也需要在立法上被确立。

以色列学者Opher Caspi和美国学者Joshua Holexa联手在2009年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对28名补充替代疗法从业医师 (分别来自11个不同的替代疗法领域) 进行面对面的深度访谈, 以期了解补充替代医学从业者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态度, 并想了解在其在临床中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做法中, 是否有操作标准存在。研究结果显示, 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中, 替代疗法医师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对替代疗法从业者进行系统教育, 同时从伦理道德和立法上加以规制。

3.2 国内对中医知情同意研究现状

以“中医”、“知情同意”为检索词, 在CNKI不论以全文、题名、关键词或主题方式进行检索, 均只检索到一篇相关文献—《知情同意在中医药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思考》。以“中医”、“告知”为检索词, 在CNKI以全文形式检索, 检索到两篇相关文章—《试论中医师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和《中医医疗过失责任研究》。可见, 国内对中医知情同意权研究几乎为空白。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医学科本身的特点, 其特殊的理论体系为法学工作者所不知悉, 故而研究起来也存在专业壁垒。

现有的屈指可数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一个角度是对知情同意在中医药临床诊疗中的应用进行实证的调研, 研究者是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俞蕾。她从临床实践出发, 认为中医临床中亟待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她对患者和医师分别进行调研, 以了解双方对知情同意的认知现状。结果显示, 医患双方均认为有必要落实知情同意权;但双方在告知内容上存在差异:医师倾向于告知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而患者除此之外还希望被告知疗程及方案、治疗效果、禁忌及配伍;双方在告知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另一个研究角度则是学者杨立新围绕中医师的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进行的。他认为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患者, 都对治疗行为享有知情同意权。这种权利, 一方面来源于患者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患者接受何种方式的治疗, 在所不论。他总结出中医师的7项告知义务内容, 并就告知中的难点及对策作了重点阐述。关于对中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的研究, 他是就该责任的竞合、责任性质及构成、赔偿责任, 以及没有造成实质伤害后果的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研究。

纵观中医理论, 虽然有其独特之处, 但是其理论并不和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伦理原则相悖。有学者认为中医特色在于中医是绿色医学, 体现在两个方面, 即无创伤检查和无毒副作用治疗。但实践表明, 中医并非如其所述, 无毒副作用、无创伤。中药配伍存在禁忌, 存在“十八反、十八畏”, 药物使用剂量不同则可能导致截然相反后果。“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事件, “清开灵注射液”和一些重要外用药过敏反应等。针灸推拿疗法也存在临床风险, 譬如在行针或留针时, 若事先不叮嘱患者不要随意更换体位, 则易使体内的针走位, 不仅达不到治疗效果, 反而造成不良后果;且有些初次接受针刺的患者, 可能会出现恶心、头晕, 甚至抽搐昏厥等症状, 即常说的“晕针”, 等等。

所以说中医在临床实践中也有许多可以事先确定的风险和毒副作用, 同样存在值得去披露的风险。所以, 不管是西医还是中医, 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 都应该向患方告知相关诊疗信息和风险信息, 并确保患方对信息的理解。

4 尚待研究的方向

4.1 对中医知情同意立法的完善研究

根据中西医的差异, 考查现行有关知情同意的立法对中医是否也具有普适性。若现行法不能很好规制中医临床的知情同意问题, 可以考虑修订现有立法, 甚至针对两种不同医学模式进行区别立法。

4.2 中医师告知内容及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研究

几千年来的临床实践使得中医在临床中的疗效是毋庸置疑的, 但中医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它是以经络气血脏腑及其活动规律作为人体的解剖生理学基础, 以阴阳五行的哲学思想为分析方法, 以多因素的人体宏观物理表征为观察手段, 从整体的、因人因时的实际情况出发, 高度概括地辨证论治和以植物复方、针灸等独特手段对脏腑经络气血的治疗等。中医是一门经验医学, 自成体系, 其中不仅包含自然科学的因素, 也包含文化社会因素, 中医的病理基础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气”, 其直观性和可复制性均不强, 所以在外行看来, 中医玄之又玄, 无法理解其道理所在。

所以中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 需要告知哪些内容以及告知到什么程度, 才能确保患者能够理解尚不明确, 且我国医疗环境较特殊——中西医结合, 那么中医师是否要跨领域去告知患者有关西医信息呢, 这些都有待解决。采用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通说标准——“有无意思识别能力”, 当中医师基于中医的整体观、辨证论治等理论提出诊疗措施等信息时, 普通患者能否充分理解, 对中医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4.3 患方未充分理解而作同意的研究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指在充分理解医师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而作出选择, 但是若患者理解失败, 特别是在中医领域, 这样的问题可能就更加凸显, 此时, 是否就意味着知情同意无效, 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有待研究。

4.4 特殊情况下将知情同意落于书面

西医由于存在创伤性治疗, 风险较大, 为防范纠纷, 同时也为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 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书面知情同意。但在临床实践中, 我们却较少发现中医领域存在书面知情同意。

由于某些中药药品本身为剧毒, 或者某些敏感部位、某些特殊体质在采用针灸推拿手法时存有潜在风险, 中医师应该事先将详细信息告诉患者, 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 作出选择。基于风险的存在, 情况的特殊, 可以考虑将知情同意内容以书面形式呈现,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患者的知情意识, 促进其对所告知信息的理解;也便于不良后果发生时责任明确, 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具体有哪些情况视为“特殊情况”, 需要中医临床学者辅助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西巨.医师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56.

[2][德]巴尔.焦美华译, 张新宝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9.

[3]罗培培, 欧希龙.消化科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的调查与研究[J].现代医学, 2011, 39 (3) :283-287.

[4]赵西巨.知情同意:要素构成与过程优化[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18 (3) :13-17.

[5]杨立新, 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J].河北法学, 2006, 24 (12) :42-48.

[6]黄丁全.医师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70.

[7]许小玲, 姜柏生.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的演变探析[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1, 22 (6) :225-226.

[8]张静, 王梅红.论一种”强势”的知情同意权[J].医学与哲学, 2011, 32 (9) :18-20.

[9]陈玲, 韩红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病案, 2011, 12 (3) :28-29.

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4篇

【关键词】 以人为本;知情同意告知;体会

【中图分类号】 R473.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8517(2009)24-0175-01

在当今护理工作中正兴起人文关怀观念,人文精神集中体现在对病人的价值、病人的生命与健康、病人的权利和需要、病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关心和关注1。在临床实践中,对血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的不完全理解加重了病人的紧张恐惧感,不稳定情绪及心理负担重直接影响治疗效果,为了让病人全面了解血液透析治疗方法和配合方法以及存在的风险,我科对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在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进行了以人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强调了人性化、个性化在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中的应用,使患者积极配合,使患者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保护,创建了一个和谐、诚信、安全的沟通环境。

1 临床资料

2007年5月-2009年5月慢性肾衰患者65例(原发性肾脏疾病61例,糖尿病肾病3例,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1例),急性肾衰3例(药物中毒2例,食物中毒1例)。男性51例,女性17例,年龄48岁-66岁,平均53.4岁,文化程度:小学26例,初高中33例,大专以上9例。

2 加强以人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

2.1 人性化 我们倡导护理服务意识是“我要服务于病人,而不是病人要我服务”2,设置最佳工作流程,尊重、维护病人权利,为病人提供细致周到的医疗服务,把握沟通时机,注意言语的柔和、音调的高低、表情的善意,态度的诚恳,安慰的语言,大大稳定了病人情绪,积极调节了病人的心理平衡,使病人的护理问题得到解决。

2.2 个性化 既要尊重病人的意见,但又不放弃自己的正确观点;既要细心听取意见,又要给予正确的指导;既要了解病人群体共同心理反应,又要熟悉每个病人的不同心理,实施相应的个体化服务措施1。我们针对不同的个体,依据病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个性习惯、文化背景、家庭及社会支持、康复期望等状况给于了不同的护理工作模式,让病人全面了解了血液透析治疗的内容和配合方法以及存在的风险。

2.3 情感化 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想病人所想,视病人如亲人,多一份微笑,多一份交流;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回报1。情感化的关怀增强了病人应对压力的能力,消除了人们对侵入性治疗的恐惧感。

2.4 全程化 从病人就诊治疗到复诊,每一步都没有缝隙,根据医生为病人制定的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的指导,使病人对疾病有了全面正确的了解并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的必要性。

3 讨论

以人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在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中的应用体现了医学伦理学的精神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新服务理念,将病人病情、医疗活动实施的理由、方法、预期效果和存在的风险告知病人,并给于技术性建议与专业指导,让病人全面了解了血液透析治疗的内容及配合方法,病人得到想了解的信息并稳定了情绪,消除了对侵入性治疗的恐惧感,使病人积极参与到医疗过程中来,使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得到充分体现3。以人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在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中的应用强化了护理人员的素质,护理人员既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操作技能还要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如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心理学等,这样才能提高解答能力,以满足病人在疾病信息方面、情感等方面的需要,从而调动了护理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加强了法制观念,自觉规范了护理行为,真正使病人得到安全、有序、优质的服务。以人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在血液透析治疗告知中的应用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了血液透析治疗的必要性,保证了护患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患者有权知道血液透析治疗的信息,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护及预后的确切的内容,有权知道其因治疗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有权接受或拒绝,避免了因沟通不畅、告知不细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病人得到详细的医疗护理信息,使病人被尊重、被接纳的愿望得到了满足,从而达到在满足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医护人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艳敏,陈淑萍.以认为本的护理工作模式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07,21(4A):912-913.

[2] 邱瑞娟等.开展优质服务,提高护理品牌[J].护理管理杂志,2005,5(1):58.

血液净化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5篇

血液透析(滤过)治疗知情同意书

姓名性别年龄岁门诊(住院)号

诊断血管通路情况

一、血液透析(滤过)能有效清除身体内过多的水分和毒素,是治疗急性和慢性肾衰竭等疾病的有效方法。

二、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时,首先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导体外,然后通过透析或滤过等方法清除水分和毒素,经处理后的血液再回到患者体内。

三、为了有效引出血液,治疗前需要建立血管通路(动静脉内瘘或深静脉插管)。

四、为防止血液在体外管路和透析器发生凝固,一般需要在透析前和透析过程中注射肝素等抗凝药物。

五、血液透析过程中和治疗间期存在下列医疗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1、低血压,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

2、空气栓塞;

3、过敏反应;

4、透析失衡和电解质平衡紊乱;

5、溶血、出血;

6、发热和感染等;

7、肝功能异常等;

8、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由于许多传染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及窗口期,受医学发展限制不能当时检测出来,许多自身病毒携带者在窗口期后有可能被检测出来,这是无法避免的,患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其他。

患者或家属已接受医疗风险的告知,并要接受血液透析(滤过)治疗。

患者签名:

患者家属签名:

家属与患者关系:告知医师签名:

临床用药、输液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6篇

临床用药、输液治疗知情同意书

姓名 : 科室 内科 床号 住院号 临床诊断:

根据您的病情,需要药物及输液治疗。但由于个体差异,可能对药物和输液治疗发生一些不良反应。现告知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物不良反应

(一)可以预期的不良反应

1、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腹泻、腹胀、腹痛、肝功能损害等 □√

2、免疫反应:药物热、药物过敏、瘙痒、皮疹、剥落性皮炎、过敏性等。□√

3、心血管系统反应:胸闷、心悸、心律失常、休克等。□√

4、血液系统反应:白细胞减少、血小板下降、急性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贫□血等。

5、神经系统反应:头昏、头痛、耳鸣、幻觉、味觉障碍、惊厥、共济失调、□视神经炎、周围神经炎、听社经损伤、昏迷等。

6、泌尿系统反应:尿频、尿急、尿痛、血尿、蛋白尿、急性肾功能衰退等。□√

7、运动系统反应:关节同、活动受限、肢体麻木疼痛等。□□其它。

(二)不可预期的反应

1、主要表现为迟发型反应。□√

2、功能损害 □√

3、脏器损害。□

二、输液不良反应 √

1、发热反应 □√

2、过敏反应 □√

3、急性肺水肿 □√

4、空气栓塞 □√

5、其它 □

三、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意外情况。

四、其它

我授权医师在遇有紧急情况下,为保证我的生命安全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并众口一词承担全部所需费用。

我知道在治疗开始之前,我可以随时签署《拒绝医疗同意书》,以取消本之情同意书的的决定。

患者本人签名: 患者委托人代理人签名:

患者法定监护人签名: 2017年08月24日

口腔科牙髓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7篇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住址欢迎您到医院口腔科就诊。在接受治疗前请您仔细阅读相关知情

内容,然后签署该知情同意书。

一.牙髓治疗应用于牙髓发炎或已坏死的牙齿,主要包括根管治疗、塑化治疗、干髓治

疗等。根管治疗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治疗方法,过程较为复杂,费用较高;塑化治疗费用相对较低,适用于 一些无法根管治疗或患者无力承担根管治疗费用的部分病例。

二.牙髓治疗后的牙齿抗折性能降低,易折裂。应避免用患牙咀嚼硬物,或遵医嘱及时

行全冠或桩核冠修复。

三,治疗过程中为了缓解疼痛,必要时需配合局部麻醉。请如实告知您自己的全身情况,以便为您选择适当的麻醉方法。注射局麻药后短时间内可能会有心跳加快等不适症状;可能出现局部血肿和张口受限。一般也可自行缓解,冷敷或理疗可以促进减轻症状。

四.牙髓炎的患者一般需要进行牙髓失活,俗称“杀神经”。封药后一定要遵医嘱按时

复诊。在此期间出现疼痛等不适症状,多属于正常封药反应,可按预约时间复诊。若疼痛较为剧烈,则需随时复诊。

五.牙髓治疗后,机体有一个修复过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少则一个月,多则一年),有些患者会感到被治疗牙齿“不舒服”。如果情况不是逐渐加重,可采取观察的方法。但应遵医嘱及时复查。

六.根管治疗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牙髓治疗方法,需要经过根管预备、封药、充填和拍摄

多张X线片才能完成整个疗程。

七.根管预备的主要目的是清洗消毒根管,以利于充填材料填塞。由于牙埋在颌骨中,术前医生只能根据拍X线片等方式进行大致了解。遇复杂根管如弯曲、细窄、钙化阻塞等特殊情况,可能发生根管器械折断。如不能取出,可部分留在根管中,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八.根管预备或根管充填后一周内可能会出现疼痛反应。如果疼痛严重、伴有局部肿胀

或全身反应,应及时复诊,酌情进一步治疗。

九.医学学科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实践的学科,治疗的成功率有很大的差异。对于治疗

效果不佳或失败的病例,患者应予以理解而改行患牙拔除术。

口腔治疗采取首诊医师负责制。我们需要在您的理解和同意的础上开始治

疗,如果您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并接受相关的治疗费用,请在知情书上签名。

患者(或家长)签名首诊医师签名医院口腔科

解读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 第8篇

关键词:医疗知情同意书,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口语化

2010年3月10日, 卫生部公布了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 此版本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刚刚修订完成, 包括公共告知部分和临床分科部分两大篇, 其中临床分科部分囊括了临床23个科室及各科通用知情同意书共276篇, 可供全国各级医院参考使用[1]。卫生部表示, 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重点强调医患沟通, 对常见疾病诊疗 (手术、操作) 知情同意进行了规范, 使患者能对所患疾病有较全面的科学认识。

医疗知情同意书 ( informed consent form) 属于医疗法律文书范畴, 是指在医务人员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后, 由患者签署的表示其自愿进行某项医疗治疗的文件证明, 其充分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 贯彻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同时也是医疗诉讼举证的重要内容。多年来, 在协调医患关系、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方面, 知情同意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

新版知情同意书主要分为患者基本信息、疾病介绍及治疗建议、手术潜在风险及对策、特殊风险和主要高危因素、患者知情选择签字和医生陈述签字确认六部分。其相对于旧的知情同意书, 新版知情同意书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 增加了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

与目前一些医院正在使用的知情同意书相比, 新版本增加了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 以“肾穿刺活检术知情同意书”为例, 疾病介绍及治疗建议一项为:“经皮肾穿刺活检术是在超声引导下或定位后以穿刺针经皮取得活体肾脏组织的一种检查方法, 通过肾活检术获取的肾组织将进行光镜、电镜及免疫病理检查, 为明确临床工作中肾脏疾病的诊断提供病理依据并可进一步指导治疗。因此肾活检术对肾脏病的临床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 在文字介绍旁附有肾穿刺活检术的示意图。有了这些介绍, 患者和家属不仅了解了肾穿刺活检术对诊断病情的重要性, 也初步明白了手术的操作方法。这样的介绍可初步减少患者对手术的疑虑, 减少其心理压力[3]。尔后患者看下面手术潜在风险和对策时, 也不至于显得内容过于突兀, 能够充分衡量疗效与风险的关系, 做出比较理智的选择;同时也避免了知情同意书是医院的免责证书的误会。

2 增加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与以前的知情同意书相比, 新版知情同意书增加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其中写道:我 (或是患者的监护人) 已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拒绝或放弃医院对我的医学治疗服务。医护人员已经向我解释了接受医疗措施对我的疾病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且已将拒绝或者放弃医学治疗的风险及后果向我作了详细的告知。我仍然坚持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相比以前的患者只能签同意, 要么就拒签的“霸王条款”, 患者可以选择签字不做手术, 尽管和拒签的结果相同, 但实际上这体现了医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 患者能够公平自愿的选择是否进行治疗。

3 注重口语化, 不再充斥命令色彩

“看不明白, 也不敢有异议。”这是许多患者和家属在签署治疗知情同意书后的感受。新版知情同意书有意加强了措词的口语化, 与目前充斥着艰深晦涩的医疗术语的知情同意书相比, 更加通俗易懂。如“瓣膜心脏病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写道:“心脏瓣膜是心脏中的重要结构。在每一次心跳过程中, 他们都会开、闭一次这些瓣膜相当于引导血液有序流动的单向阀门。”如此浅显易懂, 患者和家属极易理解, 同时也比充满专业术语的知情同意书显得更加有诚意[4]。

目前通用的知情同意书中 “若不同意以上检查和治疗, 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等语句, 想必不少患者和家属仍记忆犹新吧, 虽然医院在出现医疗事故后仍会承担一定责任, 但一句冰冷的话, 给患者的感觉却是医院在推卸责任。新版知情同意书剔除了这些冷冰冰的词语, 用“医生已告知我”、“我理解”、“我同意”、“我并未得到手术百分之百成功的许诺”、“医生告诉我可与我的医生讨论有关我手术的具体内容, 如果我有特殊的问题可与我的医生讨论”等字眼, 代替了对患者的强制和命令色彩, 表现出了商量的语气, 通俗易懂让人感觉到得到尊重, 更显人性化。

有关专家表示, 也许同意书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太多变化, 但仅仅是改变一句话的用词和说法, 就能体现出医院对患者知情选择权的尊重, 就会让患者从不理解到理解, 从抵触到配合[4]。

4 格式统一、内容充实

长期以来, 我国的知情同意书文本极不规范, 各地对于某一专业的知情同意没有统一的规范文本, 即使同一医院各个科室的知情同意文本也不一致[5]。此次卫生部推出的《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将规范知情同意书文本, 解决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过多, 或过少, 或缺项, 或文字表达存在问题。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黎晓新介绍, 在旧的知情同意书中, 患者病情诊断、手术风险等都需医生手写填入, 但不同医生对疾病的认识程度、手术经验、表达能力等不尽相同, 因此在对患者做术前介绍时, 往往导致一些患者对病情认识不清, 对手术感到恐惧[6]。而新版知情同意书内容充实且条理, 患者能很容易认识清楚自己的病情及手术方案。同时也减少了医生的手写内容, 不仅避免了由于医生个人差异而导致知情同意书不健全的问题, 医生能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病情告知, 解答患者的疑惑。从而缓和了医患关系, 促进患者的疾病康复。

综上所述, 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体现出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 势必能缓和现在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 增加医患互信, 减少医疗纠纷。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将规范全国知情同意书文本, 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人性化建设, 同时也为铸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杉, 黎晓新.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EB/O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6/201003/46248.htm, 2010-3-10.

[2]孙宏莲.医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7;20 (5) :18-19.

[3]李丽民, 范红艳, 闻智等.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患者心理影响及干预效果[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4;11 (6) :580.

[4]方芳.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不再难懂[N].北京日报, 2010-3-11 (5) .

[5]陈方, 谢君辉, 邓利强等.我国医疗知情、同意及告知方面存在的问题[J].中国医院, 2008;12 (4) :4-6.

浅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9篇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财产损害;签字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渊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产生与上世纪四十年代,由于在二战期间发生了很多惨不人道的人体试验,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为了审判法西斯份子在二战期间犯下的罪恶以及为了防范以后的战争出现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形式,在《纽伦堡法典》和《病人权利宣言》中,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法国确立患者手术中的知情同意制度,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造成的人身、精神及财产损害

医患关系就是医疗服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合同上的医疗服务关系,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医方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对患者的精神、财产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患者而言,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的法律责任,患者可以选中之一进行维权。法律将此规定为侵权责任事故是因为这样会更有利于患者的利益能也能够更好的保障患者的利益。

医疗机构应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这是医方的义务同时也是患者的权利。医疗机构主要是向患者说明三个方面(1)医疗机构本身的情况。即院方本身是否具有行医的资质,患者病情所需要的专业医师以及相应的医疗设施设备。(2)医疗事故主要发生在手术中,所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手术中显得尤为重要。医疗机构需要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手术方案及替换的手术方案(3)医疗机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而存在的,对于药物的副作用和患者需要转诊,都需要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避免用药错误,能够获得最佳的治疗时间。在医疗关系中,医方与患者原本是属于的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但是,因为医学是一种科学行为,需要专业知识。相较于其他学科而言,医学知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掌握。医学语言更为晦涩难懂。因此,医患双方的关系只能是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如果医方不遵守职业道德,从本身的利益出发,提供给患者不真实的信息,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医疗机构从经济利益考虑,误导或者诱导患者选择高昂的治疗方案,或者诱使患者选择其本身擅长但并非对患者治疗最好的医学方案,此种行为,原本使本就经济压力极重的患者更加雪上加霜。这种行为在现实的医患关系中,大量存在。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更是对患者经济权的严重损害。第二,医生在面对文化及其低的时,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而不愿意与患者更多的交流,简化医疗程序,这种医疗行为也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医患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产生的,而双方之间缺少交流,正是不信任产生的基础。在建立医患双方信任的过程中,医方需要尽更大的努力,毕竟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是非常希望和医方进行交流的,而医方是不愿意和患者多交流的。或许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在问诊时最短的时间,以保证医患双方能有更多的交流,建立彼此的信任,减少医患纠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就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做了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的其书面同意”。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专业优势,对患者未做如实的告诉,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三、知情同意權下的签字制度

我国关于手术同意书中的签字制度法律法规定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部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在性质上只是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其中的一项程序,是医疗机构履行其告知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有之义,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制度,也仅是患者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表现,而并不是患者于医疗机构签署的特殊合同,医疗机构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签字制度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同时签字只是患者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表现之一,这并意味着患者同意承担所有手术或者治疗方案的后果,而不追究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存在过失、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行为只是同意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不意味着患者承担此方案所带来的所有后果。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因为自己过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患者和家属可以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并不能因为患者的签字而免除了自己的侵权责任。同时为了防止诉讼风险,医疗机构可以效仿英国、香港等地区医疗机构,鼓励家属一起参与医疗方案。一方面保证患者正确行使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由于家属的参与,家属对医疗方案可以起保证作用。如果患者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这种权利就会发生转移,由患者的亲属行使。当然,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生命垂危时,不能及时通知家属,在取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签字,也可以进行治疗方案。手术的后果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法理而言,人的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患者的生命权同时也是高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患者的知情的同意权本就是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服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春玲:《论患者知情同意权——判例调查基础上的理论与立法检讨》,《南京大学法律论坛》2006年秋季号。

口腔活动义齿修复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10篇

患者性别年龄电话

随着材料的改进,目前义齿修复的种类多,价格、性能各不相同,请您在接受治疗前详细咨询您的主治大夫以选择治疗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一、可摘局部义齿(活动假牙)是一种可以自行摘戴的修复体,需要二~四次就诊才能戴上,戴入后还要复诊调改可正常使用。活动假牙咀嚼功能低于真牙,这与患者口腔条件、使用方法和适应能力有关,牙周病、基牙短小、粘膜较薄、缺牙区牙槽嵴低平、口干、对异物过于敏感等都会降低使用效果。

二、可摘局部义齿修复时,需要拔除过于松动的牙齿,去除尖锐的骨尖,调磨倾斜过长的牙齿,还要磨除一些牙体组织以放置假牙的卡环和支托,牙齿调磨后可能会出现敏感现象,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好转或需进行脱敏治疗。

三、初戴义齿口内可能有异物感、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有时发音受到影响,还有咀嚼不便、咬颊、咬舌等,一般经耐心练习1~2周即可改善,可摘局部义齿初戴时有明显异物感,造成语言不清晰、口水增多、恶心等不适,戴用一段时间后可明显好转。

四、初摘戴义齿不熟练,需耐心练习,不要用力过大,以防义齿折断或变形。义齿发生损坏或折断时,应时及将折断的部分带来复诊修理。正常使用情况下,一年内免收修理费。初戴义齿,先吃软的小块食物,用后牙咀嚼,而且咬慢一点。

五、初戴义齿后,可能出现黏膜压痛、破溃等不适时,请取下放在冷水中,及时复诊,复诊前2~3小时戴上义齿,以便找到痛点,有利于修改。

六、可摘局部义齿与牙齿和粘膜之间有间隙存在,进食后可有食物残屑存留。每次进食后应及时取出清洗并漱口,以维护口腔组织健康,清洗时小心防止滑脱造成摔坏、遗失。夜间睡眠不宜戴用假牙。活动假牙不用期间应清洗干净后放在清洁凉水或含有义齿清洁剂的凉水中浸泡,不可用热水或有机溶剂清洗,不宜干燥存放。注意避免因受较大外力造成的变形或折断。

七、可摘局部义齿的摘戴要掌握好方向和力量,否则会造成基牙松动。活动假牙长时间使用后固位力可能降低,有时会对基牙造成影响(如松动、龋坏),需及时复诊调节固位力以免误吞误咽,切勿自行调改。如因拔牙、手术等因素致原义齿需修理或重做,费用自理。需特别注意单个后牙缺失的活动桥修复体,固位不好时易误吞或误吸造成生命危险。

八、人工牙颜色选择有限,与天然牙之间可能有差异。

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同意医生将我的病例资料及照片用于非商业意图的临床、教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我证实我已阅读或听到这些内容,明白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意进行修复治疗。本人在阅读理解中文方面无困难。

基托材料:义齿材料:

费用共计

费用在修复体完成后恕不退赔。请考虑后签字。

患者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

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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