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书样式(精选8篇)
再审申请书样式 第1篇
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样式 第2篇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人对中级人民法院()XXXX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要求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具体写明到哪一项)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诉讼请求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例如: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例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叙述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首尾呼应★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书样式 第3篇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 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 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 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诉意见》)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监程序解释》)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受理申请再审意见》) 、《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抗诉程序意见》) , 《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检察院抗诉规则》”) ,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 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 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 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抗诉是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之一, 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有提请抗诉权的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起抗诉的审查[2]。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和《检察院抗诉规则》第4条, 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 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 当事人申诉的”
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现实基础主要是:第一, 裁判对己方不利又不甘心接受该结果, 所有可能性的补救程序“绝不放过”;第二, 无论申请再审还是申请抗诉, 较一、二审程序难度更大、程序更复杂、把握性更小, 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认识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力争“广种薄收”哪怕争取到一个程序启动即可获得“起死回生”的机会;第三, 申请再审可能直接被审查驳回而一旦检察机关抗诉则必然可进入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 抗诉的“效益”明显更大;第四, 一定程度上担心审判机关考虑系统关系而“袒护”下级法院的可能性, 对申请抗诉寄予更大希望。第五, 是否接受申诉决定抗诉的认定权在检察院而是否接受申请裁定再审的认定权在法院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同时申请抗诉意图引发再审程序的制度结构原因[3]。
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抗诉申请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抗诉申请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 即“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程序要求为《受理申请再审意见》第23条、《审监程序解释》第23条和第34条, 即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再审期间申请撤回,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当事人撤回抗诉申请的程序要求为《检察院抗诉规则》第22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34条, 即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检察院应终止审查;申请抗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 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检察院撤回抗诉, 应当准予”。
四、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并行情况处理的现行制度缺陷
《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分五种情况分别就检察院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撤回抗诉、提出抗诉且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不撤回抗诉而由法院依法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抗诉程序意见》分五种情况分别就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等情况下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收到抗诉书后正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终止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监程序解释》第26条对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裁定再审, 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 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 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对此事项则存在程序处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由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比照《抗诉程序意见》由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比照《审监程序解释》由法院裁定再审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五、检察院抗诉后法院裁定再审前当事人申请
撤回再审申请又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并就此终结再审审查
(一) 上述三种观点均难以成立
检察院不应撤回抗诉。首先, 检察院此际并未发现抗诉出现“不当”而无法主动撤回;其次, 当事人并未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而无法被动或酌情撤回;再次, 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向法院提出, 检察院未必知情因而欠缺撤回基础或难以具备撤回条件;最后, 如此撤回抗诉有越俎代庖之嫌, 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界分混沌、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权力体系混乱。
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诚如前案, 省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0日提出抗诉, 则按照《抗诉程序意见》, 当日应已发生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的效力, 无论效力内容如何, 再以“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性质、主体、内容、效力完全不同的全新事实“逆向重复”发生“按抗诉案件处理”的效力匪夷所思。
法院裁定再审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同时纳入审理范围同样存在悖论。首先, 法院裁定再审的基础是再审审查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积极、前进式的职权活动, 而不是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消极、倒退式的个体行为, 否则审判权和诉权将地位颠倒;其次, 申请人享有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 申请撤回至少意味着在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权利范围内已确定放弃, 再“纳入审理范围”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处分权并有逾越“不告不理原则”之嫌;再次, 即便再审程序已正式启动 (无论启动原因) , 按照《审监程序解释》第34条, 当事人仍有撤回申请权, 且法院有权裁定准许从而终结再审程序, 则此时如果还要致当事人的申请于不顾“强行”裁定再审、嗣后再由当事人提出撤回申请后裁定准许从而终结再审程序, 实属徒然无益消耗本不充裕的审判资源。
(二)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并就此终结再审审查
第一, 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基本一致, 无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种, 两种申请的目标追求与程序价值趋同一致、诉求大多相同, 则其功能效果同类相当确属正常。既然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申诉申请足以达致终止抗诉审查, 就没有理由在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情况下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第二, 两种申请均源自当事人的积极主观因素, 并未涉及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的职权适用, 即仍属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范畴, 则处分意愿理当得到尊重。而建立在当事人处分行为基础上的程序处置于公平价值方面无可厚非。
第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被动性”原理当然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审判效率和裁判权威。再审审查的终止就个案而言无疑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时获得“解脱”, 当事人也可以免去后续诉讼成本之累, 而原生效裁判就此恢复执行力也有助于凝塑司法权威。
第五, 符合于畅达逻辑的要求。诚如前案, 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进入审查, 省检察院11月30日抗诉, 渔场12月3日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省高院12月8日裁定准许。因为整个过程中的各行为均为程序意义的性质 (抗诉引发的也无非是“进入再审”的程序后果而与再审的可能性裁判结果无关, 即“法院接到抗诉书后无论其认为原裁判是否有错误都应当依法进行再审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4], 但再审后至少可能“对正确裁判和瑕疵裁判予以维持”) [5], 至此, 该案程序理当完结。
否则, 省高院“应”于11月30日终止再审审查而按抗诉案件处理, 作出再审裁定并将再审申请书的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则12月8日裁定准许撤回将无可理喻;而如裁定准许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正确处理, 则此后2012年3月21日依抗诉书裁定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使“死灰复燃”, 在逻辑上确定陷入两难死局。
第六, 符合效益原理。当事人在允许范围内放弃相关权利转而选择尊重服从原生效判决, 却还裁定再审, 使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检察院同时牵涉其中, 而结果已经了无实益, 无谓的程序拖延而已。
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属程序事项, 法院处理时使用裁定文书自不待言。因再审裁定毕竟尚未作出, 再审程序尚未启动, 因此内容只能是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从而终结再审审查) 而不能是终结再审程序, 更不能按撤诉处理[6]。
当然, 如果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非当事人申诉理由, 或者提出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法院恐还是“应当再审”为宜。但笔者认为, 此时更多涉及的应是检察监督权问题, 亦与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无实质关系。
参考文献
[1]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343.
[2]陈桂明.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242.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73.
[4]马兰, 孙艳丽, 张玉国.民事诉讼法学[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 2007:207.
[5]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290.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第4篇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程序;完善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产生了现代民事诉讼。1978年,我国第一次把公民申诉权利载入宪法。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诉讼制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情形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以公权利对存在缺陷生效裁判进行干预为目的,并没有作为当事人诉讼程序设计,当事人仅享有宪法意义的申诉权。1991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使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尽管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但立法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设计为独立再审之诉,而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作为再审发动主体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使当事人申请再审处于空置状态,使本有诉讼权地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淹没于传统职权监督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能有效体现。实践中此项权利与申诉权处于同等地位,突出表现在申请再审启动主体、期限、审理、次数、事由等无限性,影响了判决稳定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的改造,从立法上完善并落实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诉权地位,为建立以当事人为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打下基础。但民事诉讼法在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作为诉权确定的同时,却对审查方式之听证程序及调解程序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理;二是询问一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三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但书面审查方式不利于司法公开透明,建立听证审查制度有利于确保案件审查公开。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很容易滋生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而审查听证则是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各方當事人都参加,还允许其它人员旁听,由听证合议庭决定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走出了“暗箱”操作,贯彻了审判公开司法原则,增加了司法公开透明。
书面审查对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无司法保障,阻碍了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法官只能凭主观来判断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而审查听证是在合议庭主持下,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在高度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审查的权利,克服了审查法官主观臆断,从而公正、合理地作出是再审还是驳回的裁判。
随着法官素质提高及错案追究制度落实,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案件绝大多数是调解结案的,纵使裁判案件绝大多数处理是正确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司法实践证明真正错判应当纠正案件是极少的,绝大多数当事人是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抱着“再试试看”心态申请再审的,也有些再审案件是在原审过程中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当事人缠诉不休,这些当事人大多都可以通过法制教育和耐心说服使其息诉服判。采取听证审查形式,各方当事人在听证法官主持下,通过当面诉辩和说理,逐步理解裁判理由,克服传统“有理即能打赢官司”的偏见,明白现在打官司靠的是证据,有理没证据、有证据不依法及时提供仍不能打赢官司。只要听证法官能掌握适当时机,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做好思想工作,大多数当事人会放弃再审申请,息诉服判。同时,通过听证中调解程序也可以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解决纠纷而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传统法官与当事人单方见面的审查方式,容易使法官与当事人基于个人感情、权钱交易等而产生腐败现象,造成司法不公,使当事人怨声载道。而审查听证形式则增加了审查案件透明度,消除“暗箱操作”之嫌,听证法官不再单独与当事人接触,堵断了听证法官与当事人私下不光彩的交易渠道。合议庭参加听证,各听证法官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能有效地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
面对繁重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形式迫使人民法院慎重启动再审程序,降低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形式,既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又可限制人民法院随意启动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为便于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地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必要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强调当判则判,当调则调,调解优先,案结事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个环节。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的正当行使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有必要完善民事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建立调解程序。实践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往往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尚未执结,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由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案;二是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已执行,可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处理,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企业,案件经审查后不符合再审条件,当事人双方又有调解意愿,且需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人民法院因立法上未设置此程序而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社会矛盾不能消除。因此,立法上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
程序上设置调解程序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1条、第12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项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 条、第21条.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再审申请书样式 第5篇
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增 强诉讼文书的实用性和说理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拟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 样式共十一种,编“民申字”号,并明确各类文书内容要求,文书格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请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样式一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 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年 月 日(院印)
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样式二 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申字第××号
:
你(你单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二、你(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你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1、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可以自行和解;
4、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年 月 日
(院印)
样式三 应诉通知书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民申字第××号
:
×××(再审申请人)因与你(你单位)(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二、你(你单位)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你(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你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1、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可以自行和解;
4、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年 月 日
(院印)
样式四 民事裁定书(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 理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者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原裁判没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删去法律依据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裁定主文第二项。
样式五 民事裁定书(对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原调解书没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删去法律依据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裁定主文第二项。
样式六 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民事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使用。
样式七 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使用。
样式八 民事裁定书(因超过法定期间驳回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至××××年××月××日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二年,(如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则加上“且在满二年后,自再审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再审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说明: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使用。
样式九 民事裁定书(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因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用。
样式十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时用。
样式十一 民事裁定书(终结审查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写明终结审查程序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 记 员 ×××
再审申请书 第6篇
申请人:任鸿波,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现
住石家庄市水源街61号5号楼501。
被申请人:史路荣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08)
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撤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08)石
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
3、依法判决史路荣购买的其前夫杜国宽的房屋买卖无效;
4、依法判决任鸿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史路荣和杜国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5、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
我在1998年12月17日购买了房屋一套,就是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房主杜国宽市林业局干部,当时此房屋还没有房产证(单位房改房),故未办过户手续,而是只履行了实际房屋交接手续。买房经过 :房主杜国宽将房屋卖给了正大中介有限公司,当时正大中介给我出示了杜国宽的房屋证明(包括其购买房屋产权单位开的交费收据;房屋产权单位林业局同意其出售的证明;其本人与正大中介签的房屋买卖契约),并查
验了房屋。于是我就同正大中介签定了买卖契约并实际交接了房屋。后来我多次找他们都未办成过户。2002年杜国宽明知自己已将房屋卖掉,还将房屋典当给了中陆典当行并办了抵押手续(典当行没有到我家查看房屋,我和家人一直住着)。我直到2004年典当行在我家门上贴告示催杜国宽还款才知道。
2004年8月,正大中介与杜国宽未经我同意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书,解除正大与杜国宽之间的买卖契约,该房返还给杜国宽,杜国宽返还正大房款。正大与杜国宽的调解手续在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执行期间,我向法院如实陈述了自己作为第三人的全部购房经过和依据后,新华法院没再执行。
2006年杜国宽与典当公司在石家庄桥东区法院调解把房屋给典当。桥东法院在执行期间找我让我腾房,我也向桥东法院作了陈述出示了证据,桥东法院没再执行。
实际上他们三家串通一气坑骗我,因为房屋升值了。
我只能告正大中介一家,因为我跟其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于是我向石家庄仲裁委提起诉讼,后经仲裁委仲裁,正大中介的原始股东赔偿我。
我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正大要求撤消仲裁的申请后,其又故意不到庭,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按撤消申请处理。他们又用同样的理由要求执行庭不予执行仲裁。执行局的法官姚生友以正大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对仲裁不予执行。
此房屋是在杜国宽转给他前妻之前已经存在纠纷并且还未解决(杜国宽与正大中介的仲裁未履行,我与正大中介的仲裁未履行被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将此房屋过户,史路荣告我侵权于法于理都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一款
(二)项、(三)项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鸿波
再审申请书 第7篇
申 请 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34号一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月 日做出的()字第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二审法院的全部判决事项:
2、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书的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判决书中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黄家辉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应当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黄家辉2013年 月日离职,公司确实与其办理了入职手续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黄家辉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在其本人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黄家辉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2、黄家辉在职期间,身为公司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人事的全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在入职时并没有主张其代理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妥,没有就此事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任何建议请求,在其离职后却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在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上,也可以见到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入职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大部分法定条款如:合同双方主体、黄家辉主要工作内容、岗位、合同起始日期、工作交接、工作制、试用期约定、考勤方式、工作纪律、加班制度、双方主体负责人签名确认等,已经符合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在深圳特区,称之为可替代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应当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4、综合以上条件黄家辉主张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应当判决不予支持。
二、对黄家辉主张的差旅费等项请求,也不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被告黄家辉,自2012年7月17日-2014年9月21日服务于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2013年9月21日非正常离职,没有进行任何交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去不返。在201
3年9月28日擅自返回公司,在没有经过公司管理人员的许可下,擅自拿走了(财务报销凭证,泰州万达销售项目合同,电子数据考勤等公司的资料),非法占有(侵夺)了公司合法占有(有权占有)的业务材料,黄家辉的无权非法占有行为侵夺了公司对业务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相关资料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的所有权。黄家辉的行为侵夺了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有权合法占有(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电子考勤数据)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黄家辉的侵夺行为所获资料不论作何用途,其取得方式应当正当合法,法律禁止以私立救济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占有,任何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有对世的绝对排他权,任何个人,法人集体组织都不得以私立非法律程序侵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非法占有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45条:的立法目的也是排斥任何个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的所有权有权占有的物,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稳定优先,秩序大于公平,秩序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若一个国家的秩序都维持不了,何谈公平正义。物权法245条的立法目的也在于告诉国民,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私力非法占有(侵夺)他人的物既物权,本案被告黄家辉无任何秩序的观念,在离职之日,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也不配合原告办理工作交接,在职工作期间无权占有(侵夺方式)原告的公司业务(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资料,私自(占有)侵夺,无疑侵夺了原告的物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物权法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受侵犯。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对黄家辉非法无权占有的(资料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出差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享有占有(侵夺)返还请求权。
综上,黄家辉取得的证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家辉依法返还其在职期间无权占有和离职后以非法占有(侵夺)的公司业务资料。维护良好的社会安定和秩序!一并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书样式 第8篇
关键词:管辖错误,申请期间,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细化, 第 (七) 项中明确把“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作为应当再审的事由。在此之前, 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 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权利, 因此该项立法修改标志着对于管辖错误的生效裁判, 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也相应的从一、二审程序延伸至申请再审和再审程序。由于该项立法修改尚无国外立法先例可循, 因此也引发了理论界的热议。在此, 笔者无意对立法修改的利弊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评析, 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从如何完善管辖纠错制度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 以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出现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 笔者作为一名立案部门的法官, 感触颇深的是, 随着以管辖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对其如何处理存在困惑。
1. 如何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和阶段
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涉及管辖错误的裁判当然也不例外。问题是, 当事人往往在原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但二年的期间从何时起算, 是自实体判决生效还是自管辖裁定生效之次日起算,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以前者作为起算点, 那么管辖裁定生效后至实体判决生效前这一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或者说为什么不能申请再审, 又难以解释。即便从管辖裁定生效次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在此后两年中的任意时间申请再审。笔者暂且按通常案件二审终审来考量, 该期间至少也要包括五个阶段:⑴一审实体审理前;⑵一审审理过程中;⑶一审判后二审审理前;⑷二审审理过程中;⑸二审判决生效后。可见, 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间将会跨越案件实体审理的各个阶段, 这将会对法院和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影响。
其一,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 在前四个阶段中案件一直处于实体审理的未决状态, 由于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的审查并不中止案件实体审理的进行, 因此期间允许当事人就管辖错误随时申请再审就会出现一审法院已经在进行实体审理, 而受理管辖权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还在审查管辖权, 如此便形成上下级法院同时处理同一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管辖问题这一奇怪现象, 从而造成程序的冲突和审判的不稳定性。
其二, 对于当事人来说, 假使管辖确有错误, 其可以选择在管辖裁定做出后立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也可以不在第一时间申请再审, 而是根据一、二审法院实体审理及最终判决是否对其有利的具体情况, 再行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或者任意选择上述五个阶段中其认为最佳的时机申请再审。显然, 允许当事人如此行使申请再审权利随意性过大, 权利滥用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其他当事人的诉累和利益受损。
2. 法院纠正管辖错误的同时如何处理实体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 倘若管辖确有错误, 在纠正管辖错误的同时如何对待已经做出的实体判决, 实践中仍面临难题。
难题之一, 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在纠正管辖错误的同时, 是直接撤销该判决, 还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以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原判, 发还重审, 再由一审法院相应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疑问。但无论哪种做法, 都不可避免的因程序问题干扰了实体审判的正常进行。
难题之二,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此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 “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 法院经过复查, 发现管辖虽有错误, 但判决正确的, 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 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 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 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 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显然, 该司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在管辖权纠错原则上存在明显冲突。依照后者, 一旦发现管辖错误, 在予以纠正的同时, 生效判决不论正确与否也必须要推倒重来。笔者认为, 无论从节约法院司法资源还是当事人获得实体公正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来看, 不区分情形而将裁判一撤到底都是不科学的, 实践中法官也因此而难以抉择。
3. 对因管辖错误引起再审的具体情形规定过于笼统
新民事诉讼法并未对管辖错误引起再审的情形做出具体规定, 而是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列举性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 项规定的管辖错误”。但该司法解释对何为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规定仍然过于笼统, 导致对管辖错误的认定仍欠缺标准, 实践中难以把握。
4. 司法实务中的其它问题
(1) 假设当事人在原审中根本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 或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其未上诉, 那么其能否在实体判决生效后又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呢?本级或上级法院发现案件的管辖确有错误后, 又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动纠正呢?
(2) 对于一审法院根据生效的管辖裁定, 将案件移送辖区外法院管辖的,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这时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还在上级法院的辖区之内, 该上级法院尚可通过审查发现错误及时补救;但如果案件已经移送至上级法院辖区以外, 那么即便移送管辖的裁定确有错误, 上级法院想要将案件的管辖权追回就不容易了。
二、立法建议
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将管辖权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但既然法律已然, 当务之急应是如何加以完善。为此, 笔者尝试提出下面几点立法建议。
1. 对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法院审查期限做出限制
根据程序法的原理, 管辖是诉讼起始阶段先决问题之一, 其关系到受诉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合法性。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处理原则, 管辖问题应优先于实体问题得到解决, 即便是以管辖错误为由的申请再审程序也不例外。换言之, 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 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应确保不会再因任何审查程序的启动而发生变化。
依照上述原则, 如果因管辖问题而耗费过多的时间, 则案件的实体审理无法进行, 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尽量缩短处理管辖问题的时间。管辖问题仅是个相对简单的程序问题, 可以在短期内得到快速解决, 而新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申请再审规定的期间和审查期限过长。[1]笔者认为, 当事人就管辖裁定申请再审的, 应当在裁定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受理后, 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再审, 决定再审的, 同时应中止案件在受诉法院的实体审理。对于以管辖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 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这样既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利, 又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程序冲突以维护诉讼的稳定, 同时还可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2. 进一步明确因管辖错误引起再审的具体情形
在管辖错误引起再审的各种情形中, 违反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是特别严重的管辖错误情形, 前述司法解释将其作为引起再审的管辖错误情形无疑是正确的。但何为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呢?
就级别管辖而言, 其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分工, 不能因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改变, 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任何人不能违反, 因此级别管辖的错误应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其他管辖错误, 主要体现于地域管辖的错误, 因现行立法中规定了管辖权的异议制度, 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 无需再通过再审程序来进行救济了。[2]因此, 如当事人以原审判决违反地域管辖为由提起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应再审。
鉴于专属管辖、专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特殊性, 受诉法院对违反此类管辖的审查不应仅限于通过当事人再审申请来启动, 有关法院在发现上述情形后也应主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对违反此类管辖规定的也应作为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3. 对管辖错误的申请再审, 应看当事人是否在原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在一审期间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 (答辩期间) 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当视为被告对管辖瑕疵的责问权的放弃, 这一管辖错误的程序瑕疵也因为被告的责问权的放弃而被视为治愈, [3]当事人管辖异议权也因此而永久丧失, 不得再通过申请再审提出。
4. 对案件已经移送辖区外法院管辖的, 当事人不宜提起再审申请
如果生效的管辖裁定已将案件移送受理再审法院辖区外其它法院管辖的, 参照我国的管辖制度及其中的指定管辖制度, 笔者认为无论是否超出上级法院的所辖范围, 当事人均不宜通过申请再审解决, 而应向接受移送的法院提出异议, 如果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其亦没有管辖权, 则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结语
我国的诉讼管辖制度是以我国特定的行政区划和司法体制为基础构建的, 具有典型的本国特色, 因而不能完全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基于管辖对诉讼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管辖错误成为司法实务中较多出现的问题之一, 以上所述仅是司法实务出现中的几种典型问题, 如何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和相关诉讼制度下构建当事人对管辖错误的救济途径, 如何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管辖制度和再审制度, 应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裁定上诉的期间为10日, 审理期限为30日;而申请再审的期间长达2年, 审查期限为3个月.
[2]张卫平.管辖错误不宜作为民事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报.200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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