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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精选6篇)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5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7日 天政发„2004‟44号文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等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上主管全市由地方承建的公路工程。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上主管本辖区内由本县区承建的公路工程。

第四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投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天水市路网改造项目,按《甘肃省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路网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上报省交通厅;

(二)县乡路网建设项目,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网规划上报改造项目,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立项。县乡路网建设项目一般应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可通过建议计划上报)。项目立项后,应视项目复杂程度,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列入计划。

第六条 以工代赈公路建设项目执行省市有关以工代赈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上报的计划项目应优先考虑已批准的市、县公路规划项目。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我市管辖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查后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复准予开工后,方能开工。

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资格已经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已纳入投资计划;

(三)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五)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六)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书;

(七)已完成开工前的资金审计;

(八)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格。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工作应在有形的公路建设市场内进行,天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并负责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合法竞争,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交通厅《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除利用扶贫资金进行的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项目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等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抢险救灾或群众义务投劳参建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不宜招标外,原则上要求对重要的构造物工程及路面工程参照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公路资质的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供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供相关批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函;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七)组织编制标底;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书;

(九)按照招标文件写明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制评标报告;

(十一)由项目法人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邀请公证机关、监察部门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在天水市公路建设活动中,依照交通部、省交通厅《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实行双合同制度,在业主与从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10日内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不得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设计、监理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进行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试验设备按时进场。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控制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中标企业(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的分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工程实施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天水市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二)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开工前,要完成工程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四)应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标价;

(五)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应避免同一标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七)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不正当行为。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变更设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l、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且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违规行为;

3、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现场复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办),建设单位审查并报原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核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审查并报原设计批准单位核批;

4、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按规定权限在3日内复核签认,对现场复核情况在工作日志中载明备查,并在7日内报建设单位(或项目办),建设单位在14日内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并通过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意见后实施;

5、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对签认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在对变更设计的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有权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工作量的5%扣取监理费和设计费;

6、由于路基个别横断面与实际不符造成的土石方量变化提出的变更设计,不予认可;路基部分横断面与实际不符,应对全标段进行复核,相对全标段土石方量增减在5%之内的变更设计,不予认可;路基原地貌破坏后提出的土石方增减及土石成份变化等无法计量的变更设计申请,不予认可;

7、任何变更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八)应于每月25日前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等有关统计报表;

(九)应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做好交(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十)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峻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十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等级管理权限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结果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四)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后期服务,及时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对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依据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精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三)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

应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建立工地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地实验、检测临时资质和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

(四)应按合同规定配备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污染和损坏成品、半成品工程;

(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执行红、黄牌限期整改制度:

l、对质量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2、对两次检查三大负责人不在岗位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3、对不能实现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4、对两次检查自检体系不完善和工地实验室无资质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5、对检查存在影响施工质量或质量隐患的违规操作,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错误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6、对累计两张黄牌警告的单位,出示红牌令其退场;

7、对受到红、黄牌警告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工程缺陷期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全部返工或维修费用;

(八)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九)竣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只能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严禁转包或非法分包监理项目;

(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理单位对所监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三)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省交通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素质;

(四)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并批复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五)监理人员应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检测;

(六)应对达到质量标准的工作量及时计量。计量支付前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全责;计量支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管理,承担质量监督责任;

(二)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确保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三)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质量;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各种行为。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之前,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提出工程质量初验等级意见及质量检测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五)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依据公路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委托方的试验检测内容进行试验检测,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公路工程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采购工作;

(三)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四)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建设单位要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基建成本,保证建设资金顺利有效地形成资产。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国债扶贫及以工代赈专项拨款资金要设立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基建开支范围,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审计部门对天水市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将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并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资金投向、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并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主,以促进工程项目的严格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路网改造基本建设项目三级(含)以上公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报省公路局并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对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报请省交通厅主持进行竣工验收,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第四十二条 县乡路网改造大中修工程、四级公路及乡村公路,根据管辖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工、竣工验收,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以工代赈公路工程项目,由省计委主持,会同省交通厅进行交、竣工验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计委主持,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并报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计划部门主持,会同县(区)交通部门进行交、峻工验收,并报市计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 对经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其费用自理。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保修期顺延一年。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l、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环保专项验收意见;

5、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

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十八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要求编制完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己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且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并经审计(有财政投资的项目,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管、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在天水市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有违纪行为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所在县区、乡镇政府,未按规定时限、数量完成项目所需征地、拆迁,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手续的,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项目区出现干扰、阻挠施工,向施工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经济处罚:

(一)将公路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迫使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违反项目批准文件,擅自变更设计或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并报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核备;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工程资金的拨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因咨询、勘察设计资料不全、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差、错项、漏项,或不按时提交图纸等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除继续补充完善设计资料并不得再收费外,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视其情节,报省交通厅予以通报或警告处罚,并取消其在我市1-3年的从业资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合同派设计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视情节轻重,扣减其2%-5%的设计费。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倒手转包,非法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并取消其在我市1-3年的投标资格。对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施计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清除出场,并取消其在我市1-3年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负有质量控制责任。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误工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全部监理费用外,予以通报或警告处罚,直至清除出场,并取消其在我市1-3年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导致试验检测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除相应的试验检测费用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第六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过去发布的其他有关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施行。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2篇

从“十一五”规划开始,国家开始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交通状况,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这对农村人口占80%以上,交通状况相对落后,公路交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的甘肃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十二五”以来,天水市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实施“3341”项目工程、“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精准扶贫等战略部署,推动全市交通建设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天水市“晴天扬灰路,雨天水泥路”的农村交通环境。但由于天水市经济不发达,家底薄、基础差,农村公路建设历史欠账多,地址地貌复杂,公路建设造价高、难度大,国家投资又以补助引导为主,因而农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天水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现状

近十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公路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生活环境及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天水市截止2015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达到10429.18

公里,其中国道630.912公里,省道356.988公里,县道1217.225公里,乡道932.478公里,专道300.101公里,村道6991.481公里。高速248.161公里,一级10.052公里,二级457.223公里,三级885.455公里,四级8102.258公里,等外726.036公里。有铺装路面5735.094公里,简易铺装1968.027公里,未铺装2726.064公里。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9441.285公里,其中一级公路10.052公里,二级公路24.941公里,三级公路577.998公里,四级公路8102.258公里,等外公路726.036公里。全市114个乡镇,全部通了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全市2491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已通沥青(水泥)路1856个,通畅率为74.5%。从以上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国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投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我省开始实施“3341”工程建设以来,农民的出行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二、天水市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天水市原有农村公路基础弱、底子薄,全市公路网总体水平依然较低,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谋划不足且布局不合理;二是农村公路网作为薄弱环节,通达深度不够;三是公路质量差,技术等级普遍偏低,路面结构多以低级路面为主;四是技术标准不高;五是现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极度匮乏,超期服役公路得不到及时改造,公路运行水平较差。

三、进一步提高天水市农村公路建设水平的对策

1、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前期谋划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加快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步伐。农村公路的落后已严重制约了国、省道效益的充分发挥,也制约了局域经济的发展,许多贫困地区的丰富资源运不出来,旅游资源得不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目前,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对交通发展的需求,提出在2018年全省所有宜通水泥(沥青)公路的行政村全部达到“通畅”的农村公路建设新要求,大规模农村公路的“通畅”工程的具体实施,对公路交通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但由于天水市乃至全甘肃省农村公路欠账太多,加之经济欠发达,而国家的总盘子有限,建设资金只是补助引导资金,需要相当一部分配套资金,因而,也影响到了项目建设的步伐。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多动脑筋,用活用足政策,多方筹措资金,顺应国家发展农村公路的趋势,来保证农村公路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使物资流动加快,旅游业壮大,农村经济发展,贫困农民生活改善。

二是合理布局,形成公路网。县乡公路网的发展应从生产力布局需要出发,以国道、省道为依托,同时考虑邻省、邻县的公路布局,地方公路与省养公路相结合的方针,在打通县际路,提高通乡路,在改善通村路的同时,尽快打通周边地区的断头路,形成以主要经济干线,以国道省道为骨架,县乡村公 路为支线的四通八达的公路网。

三是科学安排,建成“通畅”工程。农村公路现状的改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农村公路的“通畅“工程就由于配套资金的难以落实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们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首先必须安排当地群众要求迫切,且有一定资源急需改造和新建公路的项目。其次,交通量较大,有路难行,通而不畅地段的公路进行优先改造,最后打通主要的跨市、跨县、跨乡的断头路,不断完善路网建设,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对公路技术等级、技术标准进行深化提高。同时还应与开发建设旅游路、资源路、经济路相结合,与帮扶贫困村工作结合起来,来让广大农民尽快走上富裕路,并做到“修建一条公路,繁荣一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带动一方文明”的综合效应。

四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要适度。农村公路建设一般有两个目标,一为通,二为畅。通是要解决农民出行没有路的问题;畅是要解决路面硬化的问题,达到快捷、畅通、晴雨通车。解决通主要应做什么?解决畅主要做什么?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思考的问题,不论是山岭重丘区,还是平原微丘区,贫困地区还是较富裕地区,均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能搞“一刀切”,一条农村公路可以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至于铺筑路面是选择沥青路面,还是水泥路面以及砖石路面,要与当地实际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地质情况、材料资源情况以及交通量发展前景综合考虑。

2、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现阶段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仍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但由于我市农村公路历年来投入欠帐较多,致使公路基础建设薄弱,而财政状况又很难完成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的配套。所以各级基层政府要广开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元投资体制,促使农村公路建设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一要紧紧依靠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二要依靠国家政策扶持解决配套资金;三要用足用好用活各项优惠政策,采取灵活的采取各种融资方式;四要利用路边经济;五要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人民交通人民办”的方针,用好“一事一议”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六要利用边远山区的资源优势,尽量吸引客商进行综合开发,实现有偿服务。但是农村公路捐资应该“公平自愿,量力而行”。村道建设需要农民出工捐资的,应由村民委员会遵循村民自愿、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不得采取强制手段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3、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质量是农村公路的生命,容不得半点马虎。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不是很高,但质量要求决不能马虎,资金、工期、技术问题都不能成为农村公路质量问题的理由。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点多线长,涉及面广,规模小、投资少,执行层面经 验不多,直接面对农民出行的特点。一是从设计质量关入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及结构类型。二是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从材料入场、路基压实、路面铺筑到工程验收等主要控制点上严格把关;针对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加大,对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交通部门要通过办培训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工程一线现场指导等方法,为乡村培训技术骨干,培养一批“土专家”,并使大多数 施工者基本上掌握施工要领;同时在重要工程、重要部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引导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为沿线乡村提供必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服务,使投工投劳与专业队伍施工、人工作业与机械作业相结合,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三是要加强质量监督。农村公路投资有限,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新机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采取设立公示牌、请当地老干部、老党员、老支书为义务监督员等方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四是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应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核;其他一般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4、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分建、七分养”是公路管理的经验总结,农村公路也 不例外。农村公路如果三年不养,也许政府的投资和老百姓的辛勤劳动就会白白浪费。而随着大范围农村公路的“通畅”工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农村公路需要养护,如何养?拿什么资金养?这些问题就摆在了各级政府的面前。因而当前,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还要大胆探索养护体制创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办法,充分发动群众的积极性,让农村公路有相对稳定的养护人员和资金。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问题,则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安排预算时,适当加大农村公路养路费的投入,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从而保持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关于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资金问题。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根据 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提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并对农村公路养路费标准及投入提出了明确的意见,甘肃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方案,各地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养护资金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使农村公路养护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5、方便群众,加强农村公路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公路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运输服务,只有运输发展了,才能体现出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使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与发展农村客运并举,将农村客运站点设施与农村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的同时,坚持从农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加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投入,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为农村运输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努力让农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实现“把公路修到农民家门口,把车站设到农民家门口,把班车开到农民家门口”的总体目的,同时有力地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经济学教研室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3篇

1 水毁灾害类型和成因

天巉公路水毁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降水造成边坡山体滚石、滑坡、泥石流, 构造物断裂、坍塌, 引起公路路基毁坏, 排水设施丧失功能, 危及公路行车安全和交通中断从调查来看该条公路水毁发生不仅和公路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上的欠缺有关, 而且和当地的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紧密相连, 影响因素比较广, 预防和治理难度大, 因此, 必须因地制宜, 对症施治。根据最近几年统计的情况, 天巉公路发生水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山体滑坡、崩塌, 造成路基掩埋, 交通中断。

这类水毁在天巉公路路比较常见, 主要原因是黄土软石地质遇水容易滑塌, 特点是比较集中在几处, 塌方规模小则数百方, 大则上万方, 严重的造成车毁人亡, 数天无法恢复交通。

2) 边坡滚石。

天巉公路许多挖方边坡属于高大裸露岩层, 施工破坏和长期的自然风化、雨水侵蚀使表层岩层破碎, 在雨水、大风等外力作用下石块很容易滚落, 造成路障。这种灾害提前没有预兆, 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 严重的影响行车安全。2009年9月, k129+100处发生山体落石, 最大的滚石达10t, 半幅路面被阻塞。天巉公路 (定西段) 落石路段分布, 见表1。

3) 路基沉陷、边坡冲沟。

受设计、施工影响, 天巉公路的排水设施设置不尽完善, 路基压实度存在许多达不到标准的现象, 沉陷极为严重, 最大沉降达到了50cm以上。受此牵连, 填方路段的涵洞普遍出现墙身下陷和错台, 进出水口涵身和八字墙脱离。降雨后许多路段积水不能及时从边沟排出, 集中到低洼或路基沉陷处从边坡流走, 造成边坡冲沟、底空甚至缺口。

4) 边沟、排水沟、急流槽毁坏。

分析天巉公路排水设施毁坏的主要原因, 一是构造物施工初期质量就存在问题砂浆标号台背压实及工艺达不到要求, 自然影响就可以导致构造物坍塌、断裂, 勾缝摸面脱落, 这一点在填方路段急流槽端部经常被水冲毁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设计和实际情况不吻合, 降雨后排水设施不能很好的发挥泻洪作用, 洪水按照自然地势寻找流向, 导致路基被冲毁, 构造物被冲塌。

5) 桥梁桥台护坡、涵洞进出水口毁坏。

天巉公路地形复杂, 高大边坡较多, 汇水面积大, 许多涵洞的位置设置和实际地形不吻合, 每逢降暴雨, 洪水来势凶猛, 经常造成涵洞进水口阻塞, 出水口冲刷, 八字墙和护面墙形成底空或坍塌。2010年天巉公路桥梁和涵洞水毁调查, 见表2~3。

2 完善和修复措施

根据高等级公路运营特点和天巉公路地质地形实际, 水毁预防与治理必须坚持修复与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和构造物齐全, 使用功能健全, 排水畅通, 满足日常度汛和特殊情况下的排洪要求。根据最近几年天巉公路水毁修复的经验, 单纯的依靠水毁发生后抢修和修复只是权宜之计, 没有从根本上疏导和解决问题, 导致水毁在某一地点每年发生, 甚至每年发生好几次, 浪费了财力物力, 因此, 必须做好修复与完善的结合, 科学有效的治理公路水患。

2.1 完善排水设施

根据近年来水毁发生的特点以及降雨情况, 结合当地的地质地形, 分析水毁发生的原因, 设施需要改移的改移拆迁的拆迁增设的增设治理的治理一定要让设施的设置与现场情况符合, 保证排水畅通。完善排水设施要作为专项工程实施, 可以一年搞一次, 也可以几年搞一次。工程实施前, 要组织专门人员尤其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全线水毁病害及成因进行一次详细调查, 为下一步水毁完善提供基础资料, 必要时可进行检测。调查的重点主要为水毁损坏的路基边坡、各类防护、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桥梁护坡、涵洞进出水口、洞身、翼墙、铺底。完善排水设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增设截水沟等设施。

在易滑坡边坡上方, 按其汇水面积及降雨情况, 结合地形设置一道或几道截水沟, 使地表水全部汇入截水沟, 引至路基边沟或涵洞排出。截水沟断面一般可取深40~120cm, 沟底宽50~60cm左右, 边坡1∶1~1∶1.5。在滑坡体范围内, 根据水量大小开挖排水沟, 其主沟与滑动方向一致以免滑坡体滑动时水沟破裂水量集中下渗

2) 设置支撑构造物, 维持边坡稳定。

若滑坡体下有坚实基底, 且滑坡体推力不大, 可设置抗滑挡土墙, 挡土墙尺寸应经过计算确定。

3) 稳固边坡。

土质、土加石、风化石质或泥质页岩坡面可植树种草, 利用植物根系固定表土, 并减少地表水下渗。岩石风化碎落坡面区, 可用表面水泥喷浆, 土质坡面可采取浆砌片石护坡。落石路段可采取土工织物挂网拦固。

4) 改移构造物位置。

一些排水沟和急流槽等由于设置不合理, 要么设置在太陡峭的坡体上, 要么没有出水口, 导致冲刷严重或积水长时间浸泡, 过早坍塌。对于这一类构造物, 要在充分调查地形、水文的基础上尽早做出改移位置, 注意和原上下游的衔接, 不得形成新的冲刷。

5) 设置疏导调治构造物。

泥石流发源地离路基较远时, 可采取从源头上治理, 设置丁坝、导流堤将洪水和泥石流引导到宽阔地带或下游。有些路段急流槽和排水沟设置过短, 流水没有疏导到安全地带就出现漫流, 导致路基范围出现冲沟、洞穴, 对这一类水毁, 要对构造物进行加长, 水流要直接引导到路基以外的排洪沟。

2.2 水毁修复措施

水毁发生后, 设施和构造物被破坏, 丧失排水排洪功能, 如果不及时修复, 会严重威胁到公路和行车安全。公路水毁预防与治理, 虽然完善设施是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 但是修复更是一种直接措施。大型水毁发生, 往往需要抢修才能恢复交通, 因此水毁修复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水毁修复要坚持先急后缓、先通后畅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为了保证实施和质量, 宜列为专项工程项目实施, 按照水毁调查※确定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组织实施※核查验收的程序进行。

1) 路况调查。

水毁路况调查一年可进行两次, 一次在年初的3到4月份, 这期间气温刚刚回暖, 调查结束后可以马上组织维修。再一次安排在8月份左右, 这时候汛期刚过, 发生的水毁较多, 可以集中安排维修, 保证水毁不拖至下年。水毁路况调查一定要细致, 因为要组织维修, 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毁坏的构造物, 例如, 破坏的浆砌护坡、急流槽、涵洞进出口八字墙等。

2) 确定修复方案和实施措施。

方案的合理与否, 直接关系到水毁修复的成败, 有些水毁可以按照原样恢复, 有些要结合实际地形变更结构, 绝对不能死搬硬套典型的措施有

(1) 路基底空、缺口:

对小型的路基缺口可及时填补粘土或砂石材料, 并进行人工夯实, 路基缺口较大的可采取用袋装砂石材料填筑坡脚, 然后用粘土或砂石材料逐层夯填。

(2) 锥坡、护坡、挡土墙毁坏:

采用浆砌片石修补坡面, 浆砌块石修补坡脚挡墙, 施工中砂浆的原材料和标号必须达到要求, 锥心和台背填土一定要夯实 (锥心少量的填土无法夯实时可灌注混凝土, 严禁在虚土上修补坡面。如果墙身坍塌, 需要将断裂部位凿除整齐, 设置伸缩缝后重现砌筑。

(3) 边坡滑塌、落石:

天巉公路大型的滑坡发生后, 往往伴随着此生滑坡, 分析原因主要是松散物没有滚落干净, 在外力作用下屡次滑落。为此采取三条治理措施, 一是用高压水枪喷射山体, 使松散物全部掉落, 该办法可以保证一年不发生此生滑坡;二是在原来护面墙或挡土墙的基础上加高或者增设浆砌支挡构造物, 可以阻挡小型滑坡, 但是无法防止大型山体滑塌;三是在落石路段设置土工织物挂网, 拦截一般体积较小的滚石。

(4) 边坡泄水槽毁坏、冲沟:

天巉公路边坡泄水槽的埋置深度一般较浅, 水流的冲刷甚至降雨都可以导致泄水槽毁坏, 路基边坡形成冲沟。经过近两年的工程实践, 采取以PVC管带替浆砌泄水槽, 具有不易毁坏、造价低、施工简便等特点, 在天巉公路甚至巉柳高速公路上普遍推广。但是以PVC管代替浆砌排水构造物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主要是设置坡度较缓时容易淤积, 而且无法清除。有些专业技术人员盲目迷信PVC管的优点和优势, 在水毁修复中运用不当, 造成使用时间不到一个月就被淤塞而无法正常排水。

3) 重视日常管护, 加强预防性养护, 确保各类构造物完好。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路基;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U448.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289-01

在时代不断进步的今天,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迅速,国家对于公路工程的贡献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在其发展过程中,人们总结了更多丰富的、宝贵的经验,使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更好,同时也是保证公路工程发展的基础。人们从公路工程的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大的实惠,不仅便利了交通,在生产生活上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然而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各项事业对公路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多的公路工程由于工程量的过小,使得在使用中对要求不能达标,一方面是承载能力不够,另一方面是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都不能达到要求。这样就突出了公路工程的路基建设的作用,因此,路基的质量管理成了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路基管理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并且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帮助。

公路路基建设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公路路基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路面质量问题。公路工程路基的好坏主要体现在路面的质量上,很多公路的路面由于路基质量差,路面上坑坑洼洼,这样就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能正常加速,同时也加速的车辆的损耗。其次,路基的平整度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具体是指路面出现的忽高忽低的现象,这种情况使汽车在行驶中,容易产生打滑的现象,严重时会造成交通事故,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一、公路路基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前面我们提到了公路路基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公路路基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因此,加强公路路基的管理势在必行。公路路基的施工管理控制着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公路路基的质量不能够达标会造成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后果,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很大的影响,其中会直接导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因此,在公路路基的施工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措施规定来进行,从根本上保证公路路基的质量,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从而达到良性发展的目的。

二、加强和改进公路路基施工管理工作

(一)完善路基施工管理体系,为公路路基施工质量控制创造条件

管理是一门科学的学问,公路路基的管理也是以科学为前提来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科学的、合理的管理不仅保证了路基的质量,同时也是有效控制的一种方式。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路基的管理从根本上控制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人为的失误,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第二,从另一方面确定了路基工程的详细工作内容,对整个工作有着很好的控制性。第三,很多的公路施工单位在对一些相对复杂的施工环境中能够做到分匹、分段的进行施工,这样就使工作内容更有针对性,质量控制上也创作了更好的条件。因此,及时公路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但是通过路基的管理能够弥补这些缺点,并且更好的完善。

(二)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和管理,提高路基施工质量

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是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两个重点控制对象,做好这两方面内容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工艺的控制和建筑材料的管理,从而达到相应的要求。其中做好施工工艺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施工工艺的参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来执行,施工人员对施工工艺的掌握上不能根据自己的喜欢,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的标准来进行施工。第二,在施工中,施工工艺也有着很强的针对性,要不同的施工环境进行调整和改善,把握住施工工艺的关键步骤,特别是一些路况较差的施工环境,要更好的抓住其特点,根据相应的条件来确定使用的施工工艺,不可对相关的指标进行篡改,以免出现问题。

(三)加强路基施工过程管理工作,为保障路基质量奠定基础

路基在公路运行中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一旦路基的稳定性不足或者缺乏相应的承载能力,就会导致公路路面出现龟裂以及大面积塌方,严重的威胁公路的运行安全。因此,要保证现代公路的质量,就必须在路基施工的过程管理上下功夫。要求公路项目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对于路基施工质量的控制。在完善的路基管理体系的指导下,结合优良的路基施工工艺,做好公路路基建设的过程管理。公路施工单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要积极稳妥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路基的施工质量,充分考虑一些动态因素对路基施工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最终保证路基施工的质量,最终实现整个公路质量的大幅度提升。

(四)加强路基施工工序管理,保障路基施工质量

对公路施工工序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管理,是保障公路路基施工质量的又一重要手段。公路路基的施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要完成路基的施工,需要经过多个施工工序。其施工各工序之间的有序进行必须通过严格的验收与交接程序,上一道工序是下一道工序的基础,为此公路施工各工序必须都符合路基建设的质量标准,才能够充分保障公路路基的质量。另外,针对这一问题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必须对公路施工的工序进行严格的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必须待质量问题解决后,才可准许下一步施工工序的进行。同时质量验收人员还要及时做好检验工作记录,严禁事后补记。公路路基施工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处于受控状态之下,这样才能保障公路路基的总体质量。

(五)加强对路基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路基建设质量

针对路基施工质量对公路质量的重要性,公路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做好相关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的质量管控意识,同时还要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技能培训,使其详细了解施工工艺控制要点、施工质量控制点,并能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加强设备操作人员有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保障设备操作人员都是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经过专业学习与训练的专业人员,避免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造成的质量隐患与安全隐患,有效保障公路路基施工质量。另外对于公路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也要加强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心,为保障公路路基施工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公路施工质量的提高。

三、结束语

在我国公路施工不断深化的今天,公路路基的管理已得到了很好的效果,控制好公路路基的管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也能够更好的取得经济效益。公路工程是一个长期经营的过程,我们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期的利益。对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视不仅是对国家和人民的重视,同时也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加强对公路路基的管理,有着长期发展的意义,同时也希望相关的部门单位加以重视,以达到公路工程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国卿,浅谈公路工程路基施工质量管理[J],甘肃科技纵横,2005,(04)

[2]曹映,公路路基施工应注意的质量问题[J],露天采煤技术,2002,(05)

[3]陈纯轩,论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5)

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确保各级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龙头地位,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的学科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科建设类型按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以及重点培育学科三个层次设臵。已取得的甘肃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制度,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立项、评估和验收。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本着组织机构健全,目标、任务、要求、职责明确,计划、措施、经费、人员到位,管理严格有效,“滚动式”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建设目的与建设内容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要以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的学术队伍;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突破一些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关键难题;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适应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能力,形成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带动、扶持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做好积极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拓展科学研究领域;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加强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造就优秀学术创新团队;抓好教学、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出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学科点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的指导与管理,学校成立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有关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和推进本院的学科建设。

第九条 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遴选、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并监督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各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各有关学科的工作,协调各学院、各部门共同做好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科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起草并实施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全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

第十四条

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国内本学科的现状,并能把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重点建设学科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政治素养较高,学术思想端正。学术带头人还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近3年来,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须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三,其中(1)、(2)为必须满足条件。(1)主持1项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2)发表5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或出版1部学术著作。(3)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三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二等奖。

(4)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其中理工科不少于2万元,文科不少于1万元)。

(5)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优秀教师,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授予的其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3、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在教学督导委员会评价和学生评价中均达到优秀。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学科学科带头人配臵学术助手1名,任期3年。学术助手应为本学科组成员,且专业方向与学科带头人一致或接近。

1、学术助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近三年至少已发表3篇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学术上有较好的培养潜力。

(2)具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学术品质和敬业精神,工作作风踏实,有团结协作精神。(3)有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能处理学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学术助手由学科带头人推荐,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学术助手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学科带头人可按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人选。

3、学科带头人应督促指导学术助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吸纳学术助手参与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督促学术助手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指导其完成相关工作。

4、学术助手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学科带头人的课题研究,完成学科带头人布臵的科研辅助任务,并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2)主动参与学科建设,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内的具体事务,主要包括:学科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图书资料的征订;办公与实验设备的管理;经费使用的登记与上报;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学术活动的安排及其它内部联系和外部协调事务。

5、学术助手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本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学科建设的决策,根据学科带头人的要求管理学科的日常事务。(2)经学科带头人批准,在一个任期内由本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参加1次本学科专业学术会议。

6、学术助手由其所在学科、学科所在学院及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任期届满,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协同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依据申报条件组织申报。

2、申报人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3、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选拔与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复审。

4、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天水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选,并予以公示。

5、学科带头人通过本学科会议讨论从学术带头人中产生,或通过协商直接从外单位聘请。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应向本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教学、科研情况,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2、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据《天水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选拔与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对考核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助手的待遇参照学校人事处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申报与遴选程序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申报与遴选基本步骤如下:

1、二级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以及重点培育学科的基本条件,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2、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天水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指标标准》中的有关指标要求,对申报学科进行初审,并推荐进入评审答辩的学科名单。

3、提交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遴选产生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以及重点培育学科。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工作将采取申请、答辩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各学院从学科与专业发展的角度,积极争取立项。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选拔确定。对符合学校需要,具备发展条件,成绩显著且富有特色的新兴学科,经申请、审核,达到入选条件者可及时评选增列。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投入,重点学科要限制数目,保证质量。学校原则上设5个左右重点建设学科,5个左右重点扶持学科,5—8个重点培育学科。对暂时达不到重点学科条件但有一定发展前途和特色的学科,可作为院级重点学科,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各院重点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校重点学科。

5求进行登记、入账,产权归学校。

第三十六条

各学科应在每年初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所在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科建设经费须按计划使用,并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评估与检查。各学科于每年年底对本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经所在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情况纳入学科验收考核。对不合理使用经费的情况,上报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严重者将取消经费使用。对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学校财务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校重点建设学科同等待遇,经费按下拨经费1:1进行配套。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天水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6篇

索引号: 2645240-02-2004-0008 生成时间: 2004-12-23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丽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审〔2004〕102号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参照国家建设项目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项目从立项开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施工管理到项目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申请授权批准后,列入计划。计划外其他国家建设项目或年度新增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审计。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实施审计的项目进行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建设规模、项目概算。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资本金落实情况;环评资料等。项目实施中途实行跟踪审计的,还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和项目概况

三、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的基本概况

四、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的步骤和预定起讫日期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3天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审计通知书》抄送单位可以分期分批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

四、审计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收集如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资料: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勘测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标书、评审资料、各投标单位的法人证明和资质证明资料。

三、中标通知书和经济合同。

四、工程验收资料(包括质量检测及隐蔽工程记录,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五、施工图和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安装弱电等相应的配套工程)。

六、工程结算资料。

七、财务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

八、审计组在审计时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视情况张贴审计告示。审计告示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时间、内容、审计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并要求对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公务给予监督等。

第十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用《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以下称意见单)的形式提出,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意见单以审计组名义或处、科室名义制发。对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意见,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制发,必要时由审计局下发审计意见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对于工程价款审计的结果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事项以审计局的名义下发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审计组向审计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终结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按照《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二、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四、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六、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七、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八、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九、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四、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检查建设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建设资金筹措情况,有无移用、出借情况以及资金对项目建设的保证程度。

六、检查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实行招投标、定价是否合理,是否贯彻“必须、节约”的原则。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施工质量情况,检查有无偷工减料,造成损失的现象。

八、根据需要不定期检查与项目有关的施工、监理、采购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九、检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决算编制情况: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性;审核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性。

二、建设项目投资与规模控制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及保证程度;实际投资完成额及组成内容与批准的概算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概算外项目;审查概算调整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分析超概算原因,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情况。

三、建设项目成本和支出情况:审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及其它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项目建设成本与支出。

四、建设项目收入与分配情况:审查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资产交付情况;审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审查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

六、建设项目尾留工程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总概算和实施进度,审查尾留工程的真实性、尾留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尾留工程预留资金的正确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情况:审查项目承包合同合法性;投资包干的各项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它货币资金、库存物资的真实性,有无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问题;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长期挂帐、清理不及时问题。

九、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预期决策目标,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章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视审计事项的特点,可采取定期、不定期和即时审计的方法。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应填写跟踪审计日记。审计日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查证哪些资料或参加的会议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发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跟踪审计过程当中,对违纪、违规事项审计组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请予协助调查。

一、建设项目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其他应当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一、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审计日记。

二、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三、审计组在项目拆迁阶段,应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在拆迁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且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四、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以及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五、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并提出审计意见,对非招投标工程,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先定价,后施工”。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增加必须经过审计才能办理价款结算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成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工程、额外工程进行严格的审计把关,防止多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建设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一、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

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二、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每月将已完成的工作量,分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量两部分分别编制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三、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每月已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报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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