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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精选5篇)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1篇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运输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有关法规,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下设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二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三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公司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七、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八、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九、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第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公司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公司工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积极分子,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2篇

总工发[2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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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会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3篇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工总生字[1985]17号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八、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企业行政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4篇

2、调查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行政解决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工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讨论,向工会方协商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工会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积极协助工厂党政和工会在全厂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学习宣传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和工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增强职工的全员安全责任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的目标。

5、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和协助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7、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5篇

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2.督促和协助企业行政改善各项安全设施,检查工具、机械和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良好,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与爱护各种设备与安全装置。

3.协助企业行政拟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行程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经费。

4.督促和协助企业行政,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给予积极治疗。

5.督促企业行政按照规定及时供应清洁用水、饮水、清凉饮料,督促企业行政设置必须的休息室、浴室、女工卫生室等设施,并经常进行检查。教育职工爱护公共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6.督促企业行政按照规定供应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爱护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尽量节约使用。

7.协助行政认真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教育职工充分利用工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监督行政不得随便加班加点,切实做到劳逸结合。

8.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协助企业行政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分配她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切实做好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9.积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10.坚持每季独立组织一次对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消除事故隐患及预防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行政通报或履行整改建议书,对重大问题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每季向总公司工会书面报告一次。

11.配合行政坚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优秀安全班组活动,组织开展隐患控制点和安全生产“一遵、两反、三落实”的活动,安全合格班组和优秀安全班组的创建率为85%、15%。

12.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入档案。

铁路公司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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