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精选10篇)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1篇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 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 发展 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 历史 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 经济 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2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2.1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 工业 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2.2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 企业 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2篇

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必须放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

作 者:韩俊江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刊 名:中国发展观察英文刊名:HINA DEVELOPMENT OBSERVATION年,卷(期):“”(3)分类号:关键词: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3篇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80年代中期, 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 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 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 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 参保人数不断上升, 到1997年底, 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 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 停止接受新业务,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 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 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 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 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 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 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 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 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 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 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 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 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 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 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 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 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 进行分类实施政策对不同类型

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 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 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 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 就业稳定后, 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 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 实行自愿原则。

2.3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

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 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 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 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 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 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代理经营土地的农民, 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 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 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 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 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 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 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推行投资代理制, 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 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 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 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 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 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 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 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

老, 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 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 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 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 深入农民中讲道理, 扩大宣传渠道, 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 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 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 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 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 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 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

策扶持”的原则, 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 “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 农村养老走上正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制度衔接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04-116-02

国务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就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参保范围等15个方面提出规划,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的目标。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

1、新农保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对农民社会贡献的肯定。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根据我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实行了有区别的经济和社会体制。国家通过制订相对低廉的农副产品价格,对农副产品销售实行统购统销,实现了经济的原始积累,为工业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城乡二元结构由此形成。

长期以来,在农业反哺工业的进程中,农村、农业、农民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却远远比不上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仍然沿袭着千百年来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保障的传统。

国务院发布了指导意见之后,社会反响非常热烈。实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社会保险开始都是从城市做起来的。现在在城镇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险制度都比较健全了。但是在农村,除了2D03年以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有过去延续下来的农村的五保制度之外,社会保障的基础总的来讲还是比较薄弱的。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对这种历史贡献的一种肯定,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2、新农保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制度建设滞后,最直接就是导致了农村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意见出台以后,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与农村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以及义务教育制度一起,成为农村地区福利制度的三大支柱,分另U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少有所教。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农村建设的“稳定器”。指导意见出台,是中央又一项惠农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更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将会大大丰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社会保障是稳定器,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4、新农保制度的建设,表明中国农村养老方式发生了转变,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但是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养老的需要。新农保的建立就是要转变这种养老模式,实现以家庭养老为主到以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化。养老福利制度,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在社会转型、人口流动以及独生子女时代到来等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作用下,养老问题已成为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并同时与贫困问题(包括农村贫困和城市贫困)、社会公平问题等交织在一起。老年一代可以同时在三个角度上折射出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状况。一是年轻一代与年老一代之间的代际关系是否和谐与相互支撑,一是农村老人与城市老人是否平等,再就是老年人群体内部的社会差异,即因为财富、权力、地位差异而带来的晚年生活差异。由此可见,养老制度,特别是为农村与贫困地区建立养老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

二、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大财政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的项目之一,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和每年财政超收收入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参保给予财政补贴。

2、努力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一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标准。在起步阶段,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金的确定可本着低水平进入的原则,并随着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增长水涨船高。一般参保农民缴费标准应以到达领取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同时,应鼓励较宽裕家庭农民提高投保金额,以增强整个农保基金的互济功能。二: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保部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在此基础上寻找基金的增值。为此,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农保基金和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三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探寻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新渠道。如研究制定面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发行特种国债的政策和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对发行的国债、特种债券及地方债券,优先安排农保基金购买等。积极采取多种办法,有效提高新农保制度的保障水平。

3、加强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队伍建设。首先,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保服务网络。县级要充实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扩大办公场所,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增设农保代办员,负责农保经办任务;各村也应设农保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其次,要加大对农保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专干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业务,交流经验,提高农保专干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业务能力,真正做到有能力、懂业务、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农保专职干部素质,以适应新型农保工作的要求。

4、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5篇

陈东江

一、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二、内容摘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通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完善阐述。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

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

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仅10276.8万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

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参保是不利的。前者面临个人资金积累储备不足,通常会选择不参保;”后者则彻底地被排除在外,面临着缺乏养老保险的困境。而这部分人正是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群,因此,改革完全积累制的财务模式势在必行。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缺损

1.制度供给不足

十七大之前,我国政府一直避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总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被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的《基本方案》,它并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虽然被作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但他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部门文件或一个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十六大、十七大也只是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但也没有出台真正的法律条文。国务院在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指导新型农保的实施方法步骤,不能算是真正的制度供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巨大落差。

2.财政支持不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追其重要原因是政府财政支持不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村集体给予适量的补贴,政府扶持方面形同虚设。而大多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提供补助的能力。《基本方案》中的资金筹集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资金扶持责任,国家的扶持政策便无从体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扶持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政府资金支持所占的基金比例还是很小的,完全不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补贴相提并论。

3.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

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现行管理体制不集中。劳动保障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卫生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负责救济、抚恤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部门各自为政,管理体制相当分散。第二,在实践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时,由于多部门争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利益矛盾、挪用救灾扶贫款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引起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指导意见》和《基本方案》,前者为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性法规,后者为民政部门的策划的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约束,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政府与农民就无法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的缺乏,不仅导致基金分散,基金筹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资金管理也会缺乏统一的管理,增加了保险资金运营的风险。在地方,地方政府时有私自挪用保险资金的情况发生,这不仅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成效大大降低。

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严重,不愿投保。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和社会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认可,促进农民在思想上接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设计 1.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国务院2009年9月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会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二个部分是集体补助。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村民会议商议敲定补助标准,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第三部分是政府补贴。首先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另外,中央财政对地区的补贴包括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其中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资金运行模式设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运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每个参保人都有属于自己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个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中包括个人、集体、经济及公益组织、有条件的个人以及地方政府。统筹方面,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应当先实行东部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再渐渐上升到全国范围的统筹。

3.财务模式设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与积累并存的部分积累制。这主要考虑到前部分提到的两部分人群(农村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问题。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账户的一部分,实行现收现付。60周岁以上的农民直接按一定的标准期限计算派发养老金。另外,农村接近60周岁年龄的农民且差距在十六岁之间的人群的年龄最为参保前的缴费期限,再按全部年限计算派发养老金。若干年后社会统筹账户完成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补贴任务后,社会统筹账户在本质上变成公共积累账户,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 1.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会深刻影响政府责任范围和履行责任,因此,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是必要的,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个价值理念是社会保险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证广大农民都能享有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自身责任。第二个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基本前提,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实现了效率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公平才能促进社会稳定。政府要从公平出发,保证农民的权益,把公平和效率的理想贯穿于整个农保的实施过程中。第三个理念是民主参

与理念。政府应该集思广益,吸纳农民的建议,组织讨论会,通过民主会议商议出的内容最为指导意见,整个过程中全面贯彻规范性和民主性。

2.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首要责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大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都在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二以上,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我国近年来实行分税制体制,中央财政收入保持着稳步提高的状态,政府应当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步进步。因此,中央财政应当对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力支持,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3.完善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

政府必须担起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的责任,具体要做到以下一点: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发展也会反过来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成员收入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公平建立物质基础。而在全社会强调社会公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倡导公正理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社会公正,人人有责。政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公正,对社会成员进行公正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公平意识,使公正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另外,政府要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同样要从社会成员抓起,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育,推

崇诚实,成员间团结友爱、公私分明,社会成员都能做到遵纪守法,追求公正,主动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政府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整合职能。当前,整个社会处于各种社会要素分化重组的转型期,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做得怎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这时,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又不得不提。政府只有兼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让每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就必须制定自愿开放且公平竞争的政策,调动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各个阶层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哥哥社会阶层的利益,实现资源的整合,缩小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同时政府承担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促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丰收,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全体人民各得其所。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仅有的两个文件办法——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门策划的基本方案》,前者为政策性法规,后者为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府与农民没有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实施法案也都是在这两个文件稍加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说,我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有自己的法律保障,也就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制定要提上日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参保对象、资金筹集、监督管理、支付运行标准、基金运营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等内容都要加以规定,改变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方面的随意性。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情况、思想状况等等,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当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条文都形成时,我国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维护促进促进成长直至完善。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

根据前文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我国也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并且这四种养老方式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展国家的做法,要考虑当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09年9月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东部地区的积极试点,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并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从财政和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从而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老人安享晚年,家庭养老的养老形势要一直延续下去。

六、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国家政府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变城乡分化的现状,发展农业,维护农民利益,这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视农民,免除农民老年养老的风险,这项制度一定能得到全体农民的支持,相信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很快就能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6篇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风险和机会相同的经营活动可以合并报告,不同的应分别报告。不同的机会和风险一般可以归集到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上来,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又可以是交叉的。有鉴于此,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应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充分披露,另一种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7篇

为了共建一个绿色且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未来,我国必将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做出自己的努力,因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制度应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具有长远目标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尽快出台并网技术标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考虑立法的前瞻性问题,对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进行“ 阶梯式” 立法。“近几年来,我国的能源消耗非常巨大,每创造1 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 3 倍,德国和法国的7. 7 倍,日本的11. 5 倍”[7]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能源支持重要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毕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 金乐琴。 后危机时代中国新能源产业创新与发展的思考[J]。 经济问题探索, ( 11) : 24 - 27.

[2] 赵振宇,范磊磊。 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分析及其对发电结构的影响[J]。 可再生能源,2010, 28( 4) : 5 - 9.

[3] 韩芳。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J]。 可再生能源,2010,28( 4) : 137 - 140.

[4] 薛惠锋,王海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回顾及展望[J]。 中外能源, 2010, 15( 3) : 33 - 36.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8篇

1 劳动保险制度出现的主要问题

1.1 不符合现阶段国情

全民企业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照搬了不少当时苏联的办法, 照顾需要多, 考虑可能少, 规定了一些偏高偏宽的待遇, 包的过多, 保的过宽。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 有些人把劳动保险看作是“共产主义因素”, 对劳动保险的性质产生了误解, 片面地强调扩大“按需分配”部分。用工制度上的只能进不能出。

1.2 缺乏统筹安排

如上所述, 全民企业的劳动保险包的既多又广, 待遇也高, 一个人只要进了全民企业就马上五条件地享受各种劳动保险待遇, 由国家和企业全包了下来。而集体企业则没有统一规定, 多是自行安排, 除了县和市辖区以上的大集体参照实行全民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外, 许多集体企业, 尤其是新办的集体单位, 没有劳动保险, 或者有也很少。

1.3 管理制度不严

在管理体制上, 现在实行的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制”, 各管各的, 管理不统一, 制度不健全, 基金无储备, 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严重, 造成许多矛盾。还有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 就是保险福利费用的开支, 管理不严, 漏洞很多, 浪费严重, 最突出的是医疗费。

2 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2.1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必须从实际出发, 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来改革劳动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 又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穷国。这个严酷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们的劳动保险,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 在待遇上不可能搞得很高, 还只能是低水平的;在项目上也不可能搞得过多, 只能是解决一些主要问题。这是首先需要清醒认识的一个问题, 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2.2 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物质保障的原则

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 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保险, 是社会保险事业的一部分。它既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属性即社会互助的性质, 又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险根本不同的特殊属性。它是根据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解决劳动者特殊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事业, 较之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险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是, 社会主义毕竟还不是共产主义。马克思讲, 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作为社会消费基金分配范畴时保险基金, 也必然要决定于生产的结构, 受它的制约。当然, 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不可能超越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结构, 而跳跃到共产主义的分配范畴。

2.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必须统筹兼顾, 适当安排, 有利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 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 根据实际可能, 作出适当安排。我们的劳动保险应当根据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 改变过去那种只管全民、不顾集体的片面做法, 逐步把现行的以部门或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保险改为可以在城镇各种经济形式中实行的社会劳动保险, 以避免相互影响, 解除城镇集体经济中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适应改革劳动制度的需要, 促进“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深入贯彻实施, 以利于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工作, 为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 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繁荣经济, 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服务。

2.4 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是改善职工生活的源泉, 只有生产发展了, 劳动保险才能逐步得到提高。脱离开客观实际可能, 片面地提高和扩大劳动保险待遇, 必将使劳动保险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则使生产和劳动保险都无法发展。因此, 正确地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是搞好劳动保险的一个关键问题。

2.5 坚持调动多层次力量的原则

必须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办社会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问题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 现行的劳动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起来, 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这是助长一些人躺在国家和企业身上吃“大锅饭”和造成保险福利费用浪费的根源, 应当积极加以改革。

3 对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3.1 制定新的《社会劳动保险法》

这个保险法应当体现我国的特点, 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它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全民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事业的职工。第一步可先搞个初步方案, 结合推行新的劳动合同制进行试点, 取得经验, 再作为正式法令下达执行。在当前情况下, 可以采取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制度的办法, 先在新建企业和新招职工中实行新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老职工可仍执行旧的劳动保险制度, 但是旧制度中某些不利于生产和职工团结的偏高偏宽的待遇, 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

3.2 建立统一的专管机构

社会劳动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业。它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镇集体企事业的发展和退休职工的退渐增加, 社会劳动保险的任务将日趋繁重, 亟需由专门机构来加强管理。

3.3 认真测算改革成本

既要着眼于建立新制度, 创新机制, 同时要考虑各单位的实际情况, 妥善解决改革成本和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的隐性债务和这次改革时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 应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 避免把改革成本带入新制度, 影响新制度的入轨和运行效果。

3.4 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遵循的是大数法则, 统筹层次高, 参加人数多, 不仅职工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而且在较大范围调剂资金, 可以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障要适应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变化, 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时, 对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实行新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 应当切实加强领导。经过试点, 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进行。

摘要:劳动保险制度的实行, 为改善职工生活, 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套劳动保险制度也出现了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国力, 提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关于我国养老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9篇

关键词:养老制度 养老政策 养老关键

1 养老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发展中的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一面是老龄人数节节攀升,一面是养老金缺口渐渐拉大,面对这种让人窒息的逆向断裂,使人们不得不寻思:有朝一日,当我们垂垂老矣,谁来为我们养老?

养老首先存在两个大的现实问题。和其他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是跑步进入养老社会,人家是用了很长的时间慢慢进入到了一个老龄化社会,上百年的时间、几十年的时间,而我国因为很多的特殊原因,用了十几年、20年的时间迈入了老龄社会。第二,我国正处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现在的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是2亿人,据统计,10年以后就达到4亿人,到建国100周年的时候可能会达到4.8亿,现在的“单独二孩”政策会不会缓解这个问题,还有待观察。

2 对国外养老制度的借鉴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养老制度,新加坡的养老制度有着理性、务实、东西兼容的特色。有意思的是,在新加坡,老年人有特别的称呼“乐龄人士”,如何让年长者乐享高龄呢?这里有政府主导,个人、家庭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建的多层次养老体系。

2.1 新加坡养老是发动个人力量,鼓励个人为自身负责

一是带有强制储蓄功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员工和雇主按比例缴费,最初是单一养老储蓄,后来发展为综合保障,设有养老账户。与许多国家不同的是,它不用于公共统筹,也不具有再分配性质,主要用于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及亲属之间小范围的互济。同时还有一些补充计划,应对长寿养老的风险。有的人会量力而行,自动延长工作的时间,延迟提取公积金的时限。二是实行以房养老。为普通百姓提供买得起的住房,约87%的新加坡人住在政府组屋里,绝大多数拥有全部产权。一些人可以将组屋的部分房间对外出租,获得经济收入,有的老年人可将住房反向抵押,或将组屋卖给政府并继续租住,可以获得每月进账。三是鼓励年长者继续工作。

2.2 是发动家庭力量,政策激励家庭养老

新加坡是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政府的组屋出售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对于照顾父母的给予奖励,规定年满35岁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1新元约合人民币4.8元)的房屋津贴;如果子女的住房离父母住所较近,政府给予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小区停车费等。

2.3 是发动社会力量,满足就地养老和快乐养老

一是因地制宜建设养老设施。有为住院治疗和寄宿老人服务的医院和养老院,有提供日间康复护理和特殊病症护理的社区养老中心,也有上门提供养老医疗和看护及其他服务的机构,尽力满足多数老人不离开家的“就地养老”。大部分养老和护理机构交由非盈利机构和私人运营,政府很少直接建设和运营,并根据原则对非盈利性的社会企业给予财务支持。二是广泛开展“乐龄运动”。在每一个社区建立了乐龄俱乐部,老年人可以在俱乐部里享受到健康检查、生日庆祝、旅游观光等服务。俱乐部还定期举行太极拳、气功、交际舞、书法等文体活动,社区志愿者提供多种上门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2.4 另外,政府、社区组织和慈善团体为贫困老人提供多重照顾

据统计,在多层次福利体系下,一个没有收入、无依无靠的新加坡老年人每月可获得约330新元现金援助,可以到政府医院免费看病,可以获得慈善机构和热心人士的资助,可以获得租金、杂费、水电费回扣,可以获得政府增长花红等其他福利,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新加坡的做法给行进中的中国应不乏经验启发。

3 对我国解决养老问题的启示

一是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规划当中、在财政当中应该安排更多的财力。新增财力以后,预算应该安排更多的财力发展老年人事业。二是有一个很好的政策来引导社会关心老年人事业。大家知道,现在社会养老机构存在的困难还是很大的,发达国家1000人当中大概有50-70张床位为老年人服务,我国差距还是很大的。所以,应该有一个政策引导市场,税收、财政补贴、土地各方面政策鼓励社会关心和扶持、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三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大家要经常回家看看,我国的法律都规定个人在养老方面承担必要的责任,为自己和家人,这也是非常的重要。

4 养老关键

搞好顶层设计,看准的就坚持。农民工养老保险能全国统筹,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老有所养,不然农民工异地缴费毫无意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各地能实现异地缴存和待遇共享;应该尽快废除养老金双轨制,早日实现养老制度并轨,让企业退休人员更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养老保险的自身制度和有关法律。个人账户空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上的缺陷不容忽视,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措养老资金,特别是吸引外资参与;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社会资源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载体;企业家可以进行慈善捐款、青年学生可以组建志愿服务队、党员也可以进行先进教育活动,这对于促进居民交流、社会和谐都大有裨益。

5 拓宽养老经费途径

增加税种;卖养老福利彩票;慈善募捐;旅游门票附加;购买奢侈品缴纳一定的比例的社会养老金;反贪收入一部分上交国库,一部分留着社会养老金。

6 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鼓励子女和老人住在同一个城市,对于同一座城市子女父母买房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办托老所,分白天半托,子女上班送托老所,下班把老人接回家中,晚上回家住宿。另一种就是全托;居家社区养老,充分利用社区的功能,利用自愿者服务,对充当自愿者服务的人年老时可以冲抵,从而享受免费养老服务;有血缘关系的弟兄姊妹间可相互照顾,政策给予帮助;无血缘关系的朋友可以签约,相互约定互为照顾;家中住房较宽的老人,鼓励把家里剩余的房间出租,一般鼓励老人把这样的房子租给学生或者年轻人,像国外那样老人可以获得租金,同时也避免了寂寞,这关键是要转变观念,很多中国人不习惯,觉得家里住进了外人不方便,这主要是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

7 结束语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人口结构变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方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最应该承担责任的政府无论从制度上、政策上还是财力上都没有做好准备。公共需求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能力的矛盾凸现。原有的养老服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为适应时代要求,重构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文祥.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人口学刊,2006(01).

[2]毕小龙.转型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J].特区经济,2007(07).

[3]王德文.三万亿养老金缺口倒逼养老制度改革[J].中国改革,2006(05).

[4]阎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2009(12).

[5]王艳品,吴丽霞.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06).

[6]吴春.论省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03).

[7]管亚苹.试析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轨迹[J].消费导刊.2008(16).

[8]王千兰.青海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青海统计,2000(03).

[9]黄英君,胡海萍.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J].重庆社会科学,2006(07).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10篇

我国粮食生产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2004年出台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各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主要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会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

种植面积接近。

我国目前实行的粮食直补有的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但主要的是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通过实地调查,笔者发现,粮食直补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1.补贴对象面广。目前,补贴方式多种多样,如按种植面积补、按计税产量补、按计税面积补、按交纳的商品粮数量补。我国不少地方将“粮食直补”变“农田直补”。大多数省份是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依据核算补贴资金,不管农民是否种植粮食,都可以平均地得到粮食直补资金,属“普惠式、大锅饭、平均主义”的补贴,影响了粮食直补政策的激励作用,不少地方出现了“种与不种一个样”、“种多种少一个样”、“种好种坏一个样”的现象。

2.补贴标准低。各地的补贴方式不同,补贴标准也不一样。目前各地粮食直接补贴水平大约是亩均10元左右,农民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太低。如果粮价下跌,农民预计粮食补贴不足以弥补损失,就会选择放弃种植。

在此,建议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上一年我国粮食生产成本、种粮比较收益、粮食总体供求状况、国家粮食储备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一个合理的粮食直补率,由国家权威部门于年初向全国公开发布,并明确要求与售粮金额挂钩。为此,必须:

1.进一步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核准粮食企业资质。凡是申请或正在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市场从事粮食购销活动。

2.印制、核发购粮专用发票。建议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联合印制、核发购粮专用发票,发票一式五联,即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售粮农户、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各持一联。

3.明确农发行作为粮食直补的发放操作主体。明确规定各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的粮食收购资金提前存入各地农发行指定的乡镇农村信用社,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直补率和购粮专用发票发放售粮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再由农村信用社根据购粮专用发票,与农发行结算直补资金。同时,亦可防止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在收购农民粮食时,发生“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项。

4.实行按市场价收购粮食。明确规定各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粮食时均按市场价收购粮食,实行优质优价。

5.赋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的调控、监管职能。国务院有必要赋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粮食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调控、监管职能。通过确定一个合理的粮食直补率,并明确要求与售粮金额挂钩,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直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精选10篇)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1篇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 养老问...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